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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人力月度期刊——19期

其他分类其他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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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azine

中原人力月度期刊

专家级人力资源方案解决商

第19期

2024年7月

目录
CONT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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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资讯
政策解读
快问快答
案例分享
月度快报

第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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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热点资讯

1.  自7月1日起河南省所有统筹区实现生育津贴“免申即享”。对于异地无法联网直接结算的生育医疗费,参保人员只需在河南省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或“河南医保”小程序上传生育信息申报生育医疗费,也可实现生育津贴“免申即享”。
2.  河南省社会保险中心于7月2日正式上线“河南社保”微信小程序。新增加消息订阅功能,将受理岗、网上服务平台、“河南社保”APP和微信公众号等业务受理渠道所有业务事项的办理进度通知、办理异常通知、办理成功通知和个人账户到账提醒等及时告知参保群众,变群众找服务为社保送服务。
3.  7月4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加强零工市场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 到2025年底,基本建成“1+19+N”零工市场服务体系,初步实现省市县零工市场服务全覆盖。主要内容涵盖“总体要求、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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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素化配置、推进标准化建设、推进规范化管理、推进信息化服务、推进平台化运行、强化组织保障”七部分共20条举措。
4.  7月4日,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加强零工市场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 到2025年底,基本建成“1+19+N”零工市场服务体系,初步实现省市县零工市场服务全覆盖。主要内容涵盖“总体要求、推进要素化配置、推进标准化建设、推进规范化管理、推进信息化服务、推进平台化运行、强化组织保障”七部分共20条举措。
5.  7月18日,河南省社会保险中心印发《关于使用河南省202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发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各地社保经办机构按照2023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132元核算2024年度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工伤职工护理费待遇。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计发标准调整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2024年以来已按原数据预核的待遇重新进行核定,差额部分予以补发,具体程序请各地自行安排。
6.  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全文公布,其中明确: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完善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政策机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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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银发经济,创造适合老年人的多样化、个性化就业岗位。按照自愿、弹性原则,稳妥有序推进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优化基本养老服务供给,培育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健全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机制,鼓励和引导企业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推进互助性养老服务,促进医养结合。加快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改善对孤寡、残障失能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的服务,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7.  7月22日,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新增“商转公贷款”签约银行的通知,即日起,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可以使用“公积金直还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8.  7月23日,人社部召开二季度新闻发布会。会上介绍,新职业是指社会经济发展中已有一定规模从业人员,且具有相对独立成熟的专业和技能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未收录的职业。2019-2022年,人社部每年都通过发布新职业信息的方式,对职业分类进行动态调整。近期,将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统计局向社会发布新职业信息。下一步,组织开发职业标准、培训教材,有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工作,加强新职业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为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持续提供支撑。
9. 7月1日,河南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局发布《关于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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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有关政策的通知》:河南省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延续实施一年,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符合政策条件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7月23日,郑州市启动2024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此次稳岗返还工作采取“免申即享”和“主动申请”两种方式。其中,劳务派遣单位应采取“主动申请”方式申领稳岗返还资金,并按规定及时拨付和使用资金。
10.  人民网南宁7月29日电,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开拓市场是激发中小企业活力的客观需要。《条例》在市场准入、政府采购、供需对接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为中小企业搭建走出去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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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策解读

      根据《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规程》(豫医保办〔2023〕77号)、《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郑政办〔2018〕3号)、《关于全面推进郑州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郑医保〔2019〕1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郑医保〔2023〕6号)等文件精神,郑州市医疗保障局2024年7月26日发布《郑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 (郑医保办〔2024〕8号),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具体解读如下:
一、调整了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生育保险)人员的待遇享受起止时间。
      2019年,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郑州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统一进行参保登记、基金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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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黄酒。新华网发

缴和管理;为落实豫医保办〔2023〕77号文件精神,调整我市参保职工医保待遇享受的起止时间与省里保持一致。即:“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月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其参保人员缴费当月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中断缴费当月停止待遇。”
二、调整了非初次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生育保险)人员待遇享受条件、时间。
      按照豫医保办〔2023〕77号、郑政办〔2018〕3号等文件要求,调整曾在我市参加工作并缴纳过职工医保(生育保险)的参保人员、在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参保人员,后期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生育保险)人员的待遇起始时间。即:“2024年1月1日起,与我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参保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参保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同时参加生育保险。灵活就业人员按月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的,自缴费当月起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
三、明确了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初次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生育保险)人员的待遇享受条件、时间。
      与郑政办〔2018〕3号文件精神保持一致,同时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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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关规定给予明确。即:“2024年1月1日起,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初次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同时参加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3个月后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
四、明确了灵活就业人员未按时足额缴费、欠费以及再次参加职工医保(生育保险)的待遇享受有关规定。
      与郑政办〔2018〕3号文件精神保持一致,结合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原则进一步明确。即:“灵活就业人员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的,暂停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欠费在3个月以内的,按规定足额补缴所欠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后,恢复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含欠费期间);欠费超过3个月的,视为自动退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欠费期间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再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自足额缴费当月起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
五、明确了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生育保险的方法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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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医保〔2023〕6号规定了灵活就业人员自2014年1月1日起,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同时参加生育保险,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即可按规定享受职工生育医疗保险待遇。为此,按照生育保险现行政策规定,我们进一步明确了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生育保险的方法及标准。即:“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其本人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津贴由本人或其委托人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按日计发,日标准按照灵活就业人员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计算。生育保险待遇按生育保险现行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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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快问快答(新《公司法》篇)

一、在公司注册资本方面如何规定?认缴制是否改为实缴制?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和经理担任,该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辞任之日期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2.   股东知情权的改变,包括可以查询会计凭证,委托律师、会计师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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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知情权的要求有哪些变化?

1.   2024年6月30日之前设立的公司,要在2027年6月30日之前缴足,如果是无法缴足,需要在2027年6月30日之前减资或者是修改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剩余的注册资本缴纳期限,不能超过2032年7月1日(自2027年7月1日起不超过5年)。关于注册资本缴纳,由认缴制改为实缴制,给予“3+5的过渡期”,于2032年7月前须足额缴纳。
2.   未按照规定缴纳的,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三、在非货币资产出资方面有变化吗?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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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会计师事务所聘用解聘由谁来决定?

      增加“股权、债权”。即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四、对认缴出资额有什么新的要求?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五、在利润分配上有什么新的规定?

      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

六、资本公积金可以弥补亏损吗?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应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顺序之后)

四、案例分享

案例1  员工投诉补缴2年前的社保,法院支持吗?

      王某系深圳某公司员工,公司未按照王某实际工资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2023年7月12日,王某向人社部门投诉反映并填写《深圳市社会保险来访事项登记处理表》,投诉公司未为其足额缴纳2013年9月至2021年4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要求责令用人单位以实际工资为基数足额补缴。人社局于2023年7月20日作出的《社保稽核(监察)投诉案件处理答复意见》,认为王某投诉的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已超过两年法定强制追缴时效,作出撤销立案决定。王某不服,起诉到法院。请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处理答复意见,判决人社局责令用人单位依法足额为王某缴纳2013年9月至2021年4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投诉已经超过两年查处时效,判决驳回王某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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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不服,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1.  我2023年7月12日向人社局申请追缴社会保险,该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处罚,而属于行政征收,不应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两年查处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均未对追缴社会保险费规定追缴期限。2.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内容违反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的原则,属于无效规定,本案中亦不应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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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投诉已经超过两年查处时效,判决驳回王某诉讼请求。

上诉:申请追缴社会保险,属于行政征收,不应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两年查处时效。

人社局答辩:王某投诉要求追缴2013年9月至2021年4月期间社会保险费,己超两年的时效

1.  本案首次投诉时间为2023年7月12日。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行使劳动监察。《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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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规定,投诉时间超出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查处期限的,不予受理。
2.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市社保机构、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举报,超过两年的市社保机构、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不予受理。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故王某及其用人单位都有义务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承担代扣代缴的法定义务,王某有便捷畅通的社保缴费查询渠道,其理应从入职后工资发放当月知道用人单位是否依法为其足额缴交社会保险费,其于2023年7月向我局投诉要求追缴用人单位未为其依法缴纳2013年9月至2021年4月期间社会保险费,己超两年的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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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社会保险费追缴期限,人社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地方法规对投诉追缴养老保险费的期限规定,认定王某投诉已超过两年法定强制追缴时效,具有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征缴社会保险费争议。王某于2023年7月12日向人社局投诉用人单位未为其足额缴纳2013年9月至2021年4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要求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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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实际工资为基数足额补缴,即要求人社局对用人单位进行追缴。追缴用人单位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不是行政处罚,但属于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监督查处。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投诉时间超出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查处期限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投诉不符合规定的受理条件但已经立案的,可以撤销立案。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市社保机构、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举报;超过两年的,市社保机构、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不予受理。《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属于经济特区法规,依法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应当优先适用。王某入职及在职期间,应当与用人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每月由用人单位从工资中代扣代缴,形成工资结构及社会保险费缴存记录,王某应当知道个人支付养老保险费情况并可通过查询、询问获知用人单位是否按月缴纳以及是否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如系另行单独缴纳社会保险费,更应知道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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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缴存的情况。因此,王某应当知道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形,并在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投诉、举报,由人社局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没有规定社会保险费追缴期限,人社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对投诉追缴养老保险费的期限规定,认定王某投诉的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已超过两年法定强制追缴时效,作出撤销立案决定,具有法律依据。王某主张其申请追缴社会保险费的事项属于行政征收、责令纠正,不应受两年期限的限制、不应适用《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超过法定追缴期限的养老保险费,系另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申请补缴方式处理,本案中不予赘述。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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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系大基公司员工,从事司机岗位。公司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向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雇主责任险。2015年5月20日13时50分,王某驾驶大货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人社局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王某在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所致,认定为工伤。2016年4月26日,家属起诉永安财产保险公司,法院于2016年10月14日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500,000元。2017年9月19日,家属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72,320元、丧葬费26,729元。2017年10月31日,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6,880元,丧葬补助金25,989.60元。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认为无需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6,880元,丧葬补助金25,989.60元。公司认为家属通过雇主责任保险获得的保险金500,000元应当抵扣工伤赔偿款项。

案例2  买了雇主责任险能否冲抵工伤赔偿?高院一锤定音!

一审判决:家属通过雇主责任保险获得的保险金500,000元与本案无关,不予处理

      法院认为,王某于2015年5月20日工亡,2014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844元,家属有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获得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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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公司未依法为王某参加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应由公司按照该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家属支付王某工亡费用即丧葬补助金25,989.60元(4,331.60×6)、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6,880元(28,844×20)。关于保险金是否抵扣,家属向公司主张王某工亡待遇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范围仅限于公司是否应向家属支付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家属通过雇主责任保险获得的保险金500,000元是否抵扣不属于此次诉讼的审理范围,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予处理。
      综上,一审判决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25,989.6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6,880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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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原审处理不当,应予纠正,应当从工伤赔偿中扣减50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本案中,公司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向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包括雇员王某在内的雇主责任险,该保险条款第三条明确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因下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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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造成伤残、死亡,依照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即该雇主责任险为转移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而进行投保的保险,该险种具有针对性,是以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对员工的死亡或伤害依法负损害赔偿责任是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的前提条件,保险获益人在保险合同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应归属于被保险人。本案所涉雇主责任险的正常理赔程序应为王某发生工亡事故后,其亲属先申请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再由公司按照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进行赔偿,最后由保险公司基于保险合同向公司进行赔付。现家属已经通过诉讼先行领取了保险公司基于公司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而应向公司赔付的保险赔偿款500,000元,因此该笔款项应从公司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赔偿金额中扣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公司应向家属支付王某丧葬补助金25,989.60元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6,880元,扣减已支付的500,000元,公司还应向家属支付102,869.60元。
      综上,原审实体处理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二审判决如下:1、撤销一审判决;2、公司向家属支付102,869.60元。家属不服,向高院申请再审,理由如下:雇主责任险与工伤保险属于不同的保险性质,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可以互相冲抵,二审判决将雇主责任险从工伤保险赔偿中扣减,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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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院经审查认为,王某因工死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参加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之规定,公司应向家属支付工亡费用。鉴于公司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向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包括雇员王某在内的雇主责任险,该险种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在保险合同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保险利益应归属于被保险人。现家属已先行通过行使代为求偿权获得了保险公司应向公司赔付的保险赔偿款500,000元,故原判决认定该笔款项应从公司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赔偿金额中扣减并无不当,亦不存在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情形。
      综上,高院裁定如下:驳回家属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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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裁定:保险赔偿款500,000元应从公司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赔偿金额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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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度快报

纪律铸魂,创业创新
——桐柏驻郑第五党支部召开庆七一党会

      7月1日,桐柏驻郑第五党支部召开庆七一党会。此次会议由桐柏驻郑第五党支部主办、河南中原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承办,旨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纪念日,并深化党员们的党性教育与组织凝聚力。桐柏驻郑党总支书记李爽、桐柏驻郑党总支组织委员王伟、桐柏驻郑党总支宣传委员王保军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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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5日,河南省客家联合会(以下简称“省客联会”)在轮值会长、全占集团董事长甘全占的组织带领下,一行人来到中美国际(郑州)创业港(以下简称“创业港”)开展以“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体会议精神”为主题的交流座谈会。

河南省客家联合会深入学习贯彻
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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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参观交流活动不仅是河南省客家联合会与中美国际(郑州)创业港之间友谊的见证,更是双方携手共进、共同发展的新开端。通过深入学习和贯彻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客联会将继续秉承初心使命,为推动地方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不懈努力。

      中原人力成立于2005年,前身中原人才。是一家专注于人力资源服务的企业,为国内外企业提供人力资源全流程外包、人力资源派遣、公共事业单位考试、灵活用工、国际人才招聘、人力资源数字化管理平台等多样化服务,旨在解决企业运营中出现的各类用工风险。
      中原人力凭借着良好的行业背景、专业的管理团队及丰富的人力资源综合服务经验,不断赢得客户的信任和好评。
      目前,在上海、深圳、杭州、湖北及河南省18个地市设立了分公司。自成立以来,中原人力已累计为数万家企业提供了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服务,服务领域涉及多个行业,包括大型国企央企、行政事业单位、服务业、物流、金融、IT、科技服务等众多领域。截至目前,公司安排就业人员高达100万人次,在册服务企业数千家。
      中原人力始终秉承“为客户创造价值、为员工创造前程、为社会创造财富”的企业使命,求实创新、稳健前行,力争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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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人力
 企业宗旨 
提高员工体验度、企业满意度、客户信赖度
 经营理念 
诚信为本、求实创新
 服务准则 
这一刻,服务已经开始
 企业愿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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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服务供应商和最专业的人力资源方案解决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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