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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月度期刊——11月

其他分类其他2023-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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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人力期刊

专家级人力资源方案解决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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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期

2023年11月

目录
CONT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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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热点
政策解读
快问快答
案例分享

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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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热点资讯

1、11月22日,第二届全国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大会在广东深圳开幕。大会宣读了李强总理对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工作的重要批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王晓萍出席大会开幕活动并讲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俞家栋主持。
2、近日,省厅牵头召开全省工伤预防联席会议,通报近两年来我省工伤保险工作情况、危化品工伤预防能力提升培训工程开展情况以及职业病防治情况,研究确定2024年全省工伤预防重点领域、省本级工伤预防费初步预算,并对省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及省工伤预防专家库成员进行调整。省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厅等成员单位参会。
3、11月23日,河南省人社厅举办第6期“人社干部论坛”,邀请人社部社保中心副主任胡劲松权威解读《社会保险经办条例》。论坛由省社会保险中心党委书记、主任魏连升主持。在郑厅领导,二级巡视员,厅机关各处室全体同志,省社保中心全体同志,厅属单位副处级以上干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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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近日,省厅联合省发改委、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印发通知,在全省开展防止返贫就业攻坚行动,强化10项工作举措,全力稳定210万人以上脱贫人口务工规模,稳定脱贫人口务工收入,坚决守住不发生失业导致规模性返贫的底线。截至10月底,全省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外出务工233.65万人,其中省外务工81.26万人,省内县外务工33.03万人,县内务工119.36万人。从事公益岗55.9万人。
5、11月3日,“源来好创业”青年创业资源对接服务季——郑州市创业创新项目投资与服务签约暨创业交流活动在郑州市举办。4名创业投资人分别与5家创业企业成功签约,投资总金额达525万元;5名创业导师分别与获得投资的企业签约,向企业提供公益性创业指导服务。
6、11月24日,由河南省人社厅、新乡市政府主办的河南省高层次医疗专家服务基层活动在新乡市封丘县启动。活动邀请了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河南省人民医院、新乡市中心医院等单位,涵盖妇产科学、老年病学、消化科、内分泌科、骨科、心胸外科、护理等专业领域的20位知名专家,齐聚封丘县人民医院,以集中授课与义诊巡诊、理论培训与技术示范、诊治患者与培养人才、短期指导与长期帮扶的方式,为基层群众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帮助基层单位、群众与专家人才建立长期联系。活动启动仪式上,相关负责同志分别向各位专家颁发特聘证书,新乡市中心医院与封丘县人民医院签订合作协议。
7、郑州市郑东新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在全省县(区)级层面率先成立郑东新区社会保险稽查投诉中心,职责包括社会保险稽查,社保基金稽核监督,社保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处理、受理辖区企业和劳动者12333投诉热线和信访案件转办处理,旨在打造环节更少、机制更活、效率更高、监管更规范、服务更优社会保险稽查投诉化解工作。下一步,将探索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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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保障的社保稽查投诉化解长效机制,全力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营造更加和谐的营商环境。
8、商丘市人社局多措并举,狠抓欠薪工作落实,有力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全市共立案办结52件,协调处理886件,检查用人单位1598户,为5444人追讨工资7713万元,其中为3320名农民工追发工资6699万元。评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A级企业33家、B级企业39家、C级企业5家。向社会公布重大欠薪违法行为5起,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4件。
9、近日,安阳市发布“豫云签”“融e签”“豫上签”“原签”4家电子劳动合同试点平台,供企业、职工自主选择。电子劳动合同实行数字化订立、续签、变更、解除、终止全流程可追溯,具有法律效力,实现企业、职工双方零跑腿、零接触、异地秒签,签约更加省时、省力、省心。运用区块链、电子签章、生物识别等技术,有效防范合同代签假章或合同内容被篡改等问题,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权益。
10、11月4日至5日,唐河县举办2023年“金秋招聘月”暨“万人助万企”活动专场招聘会。活动采用线下方式进行,划分为企业人才招聘、综合服务和抖音直播带岗三个功能专区,邀请河南佳一日用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南商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57家企业参会,发布就业岗位2064个,涉及销售经理、研发技术员、质检员、机械工程师、电子工程师、普工等50余个工种。同时,通过政府网、唐河在线平台、县人社局微信抖音公众平台等网络平台同步发布招聘信息。据统计,招聘会当天吸引各类求职群众2000余人,初步达成就业意向126人。

二、政策解读

根据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2022〕48号)文件精神,郑州市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郑医保办〔2022〕81号),此文件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关内容如下:
(一)规范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管理
1、明确异地就医备案人员范围
取消我市参保人员省内异地就医备案,参保人员在省内其他统筹区选择已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的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无需备案,实现省内就医无异地。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或临时外出就医的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可以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长期在参保地以外工作、居住、生活的人员;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包括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因工作、旅游等原因异地急诊抢救人员以及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二)规范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有效期限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登记备案后,未申请变更备案信息或参保状态未变更的,备案长期有效。以证明材料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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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的,可随时申请变更;以个人承诺形式备案的,备案满6个月后可变更或取消备案信息,备案时间少于6个月的,变更备案信息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有效期为6个月,恶性肿瘤放化疗等可延长至12-24个月,有效期内可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并享受直接结算服务。
(三)允许补办跨省异地就医备案参保人员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参保人员出院结算前补办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的,就医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办理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出院自费结算后补办备案手续的,可按参保地规定申请手工报销。
1、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
(1)、统一住院、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费用直接结算基金支付政策。省内和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医疗费用,原则上执行就医地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执行参保地起付标准,支付比例等有关政策。
(2)、支持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可以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医保直接结算服务。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直接结算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按照郑医保办〔2021〕99号文件表五规定的同等级医疗机构待遇标准执行。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回参保地就医的,可以在参保地享受医保直接结算服务,执行我市规定的本地就医待遇标准,医保待遇不降低。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符合转外就医规定的,执行我市异地转诊就医待遇标准。
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有效期内回参保地就医的,也可以在参保地享受医保直接结算服务,执行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待遇标准。
(四)合理确定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报销政策。按规定办理异地转诊备案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直接结算时不降低医保待遇,执行与我市同级别医疗机构起付线和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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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备案人员,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时,其医保报销比例在我市同级别医疗机构基础上职工医保降低15个百分点,居民医保降低20个百分点。
(五)补办异地就医备案参保人员报销政策。参保人员出院结算前,补办跨省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本次住院费用结算执行我市相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补办跨省临时外出就医备案的,本次住院费用结算参照临时外出就医人员类型确定待遇水平。
参保人员出院结算后,6个月内通过提供证明材料补办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本次住院费用结算执行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待遇标准;超过6个月通过提供证明材料或以个人承诺制申请补办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自申请之日起享受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待遇标准,本次住院费用结算参照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待遇标准;补办临时外出就医备案的,本次住院费用结算参照临时外出就医人员类型确定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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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异地就医手工报销范围有哪些?

三、快问快答

在郑州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因以下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应提供相关资料至参保地医保窗口办理报销手续。
(1)急诊等特殊情况在就医地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
(2)在就医地非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
(3)部分暂未实现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门诊慢特病及门诊特定药品费用;
(4)因就医地无相关门诊慢特病病种发生的门诊慢特病费用;
(5)因系统故障、单位欠费等原因不能直接结算的住院、门诊慢特病及门诊特定药品费用。
除急诊外,参保人员在就医地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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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郑州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就医地规定的无第三方责任外伤费用可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执行相应医保待遇政策。

(二)、无第三方责任外伤异地就医是否可以直接
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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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例分享

案例1 摔倒后继续工作会不会影响工伤认定?

杜某系某机械公司操作工。2021年7月12日22时许,杜某在工作时不慎从操作平台摔落至地面(高度差约1.12米),一起工作的同事未见到杜某摔落过程,只看到杜某仰面躺在地上。同事询问杜某是否需要向上级汇报并至医院检查,杜某回复无问题后继续工作。工作休息期间,杜某和同事将摔倒事宜向领班报告,领班和主管向杜某询问情况,杜某回复感觉无大碍。
7月13日15时许(未到下班时间),杜某向领班反映腿疼,请假提前下班。7月13日19时30分至7月14日7时30分杜某正常上班。7月14日,杜某至医院就诊,主诉右膝关节外伤后疼痛活动受限2天。7月15日,杜某被诊断为右膝腓骨小头骨折。2021年8月19日,杜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杜某摔倒后未第一时间就医,伤情是否为工作时间从操作平台摔落地面所致?

【案情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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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杜某因工作原因发生摔伤事故,事实清楚。杜某虽未在受伤后立即就医治疗,但自7月12日22时许摔倒至7月14日到医院就诊,间隔时间并不长。另经向医疗机构询问,“腓骨小头骨折”如果不是粉碎移位很严重,可以从事一般日常活动,这与杜某当时感觉身体无大碍,未提出立即中断工作到医院就诊的情形可以相对照。加之,杜某就医诊断的受伤部位与其所述摔伤事故一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在杜某因工作原因发生摔倒事故事实清楚,摔倒与诊断结论之间的联系逻辑清晰的情形下,公司仅凭同事未目睹杜某摔倒过程、杜某在摔倒当时未确认受伤、未提出就医需求及摔倒后仍继续工作、第二天继续上班等依据否认杜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导致摔倒受伤,无法得到支持。
因事故伤害情形不同,个体的感受和身体表现存在不同特征。结合本案,职工发生摔倒事故,公司在获晓情况后及时咨询是否需要就医,体现了一定的人文关怀。但是,后续在对医学的认识和法律的理解上未能得到“加分”。如果把这个案例放大,从用人单位角度,更加重视安全生产、持续加强工伤预防无疑是消除事故隐患的重中之重,一旦出现事故,并且与职工的认识出现差异时,还需要有畅通、有效的内部管道进行沟通协商,最大限度和谐劳动关系。这些工作,功夫在平时,做好了,一定会为企业生产经营和发展增添正向助力。

案例2 劳务派遣公司派遣“退休人员”,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公司以及用工单位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

自2008年起至2016年,黄某一直在嘉荫县国税局从事门卫工作,工作时间是每天的早上7时接班到第二天早上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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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交班。从2012年3月份起,嘉荫县国税局与皓钰公司签订了2012年3月至2014年3月、2014年3月至2016年3月、2016年3月至2018年3月包括黄某等人在内的劳务派遣协议三份;2012年3月—2014年3月、2014年3月—2016年3月,皓钰公司与黄某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二份,2016年3月1日以后,皓钰公司与黄某之间没有再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11月22日3点50分许,黄某拿着扫帚出来准备清扫嘉荫县国税局门前的积雪时候突然摔倒昏迷,同日6时4分左右,被发现并报警,同日6时8分左右,接到报警的警察开车来到现场,同日6时10分左右,警察将黄某抬上车送往嘉荫县人民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于2016年11月22日晚19时30分许死亡。黄某在嘉荫县国税局工作近9年中,每月工资1300元,并享受职工的福利待遇。黄某死亡后,嘉荫县国税局将情况通知了被告皓钰公司。黄某家属主张国税局和皓钰公司连带赔偿二上诉人死亡赔偿金411451元、丧葬费24440.5元、抢救费5768.45元,合计441659.95元。嘉荫县国税局主张黄某是皓钰公司的劳务派遣工,嘉荫县国税局只是用工单位,与黄某之间没有劳务关系。
案件争议焦点为,劳务派遣公司派遣“退休人员”,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公司以及用工单位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

【案情评析】

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主要存在三方法律主体及两种法律关系。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接收派遣劳动者的单位为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建立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作关系即劳务派遣服务关系。《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国务院关于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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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可见,我国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年龄下限应为年满16周岁,上限应为不满退休年龄(男职工不满60周岁,女职工不满50周岁,女干部职工不满55周岁)的自然人。但是,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是否一概不能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却一直争议不断。
本案中,劳动者由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无法被认定劳动关系,裁判理由在于,本案当事人超过退休年龄且已经领取退休金,因此不具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然而,该条仅仅是对“用人单位与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如何处理的规定,但并没有明确规定超过退休年龄、没有办理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应该如何认定。将超龄但被派遣的劳动者一律拒绝认定劳动关系,使得其无法受到劳动法对于其的保护,似乎有失公平。实践中,在“退休人员”因主体不适合而无法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务派遣意义上的用工关系时,作为用工单位“使用”该人员并接受其劳务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双方之间关系可能被认定为劳务关系,有部分裁判倾向于判定该用工单位作为真正的用工单位应与劳务派遣公司共同承担雇主责任。也有法院认为该人员只与用工单位之间成立劳务关系,和劳务派遣公司不存在劳务关系。因为“退休人员”不属于《劳动法》上规定的劳动者适格主体,故劳务派遣公司与该退休人员之间未能形成合法的劳动关系。该人员一直在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务,故该人员与用工单位之间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劳务派遣公司系接受用工单位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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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代为发放“退休人员”工资,与该“退休人员”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在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都不能认定的情况下,劳动者的利益就很难得到保障了。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劳务派遣逐渐成为各行各业的普遍用工方式。2018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在劳务派遣中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存在着差别对待,如果派遣者又因为年龄等原因不符合劳动法的劳动者主体条件,则会面临更大的风险。因此,结合劳务派遣的特点及现有法律制度,应当首先明确,对于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因社保缴费年限不足而选择继续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的情形,如果劳动者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管理,则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然后再根据劳动派遣的特点,认定其与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切实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行业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上述案例选自各基层法院真实裁判文书,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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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人力成立于2005年,前身中原人才。是一家专注于人力资源服务的企业,为国内外企业提供人力资源全流程外包、人力资源派遣、公共事业单位考试、灵活用工、国际人才招聘、人力资源数字化管理平台等多样化服务,旨在解决企业运营中出现的各类用工风险。中原人力凭借着良好的行业背景、专业的管理团队及丰富的人力资源综合服务经验,不断赢得客户的信任和好评。目前,在上海、深圳、杭州、湖北及河南省18个地市设立了分公司。自成立以来,中原人力已累计为数万家企业提供了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服务,服务领域涉及多个行业,包括大型国企央企、行政事业单位、服务业、物流、金融、IT、科技服务等众多领域。截至目前,公司安排就业人员高达100万人次,在册服务企业数千家。中原人力始终秉承“为客户创造价值、为员工创造前程、为社会创造财富”的企业使命,求实创新、稳健前行,力争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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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宗旨 
提高员工体验度、企业满意度、客户信赖度
 经营理念 
诚信为本、求实创新
 服务准则 
这一刻,服务已经开始
 企业愿景 
成为中国乃至全世界最具影响力的
人力资源服务供应商和最专业的人力资源方案解决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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