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金科讯
2024年4月期刊 总第42期
【本期推荐】
• 重要条例!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 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和联动机制,及时扑灭种植业非法集资风险苗头--番禺区处非办运用防控中心
• 广州金融风险监测典型案例汇|编利用已审批或未经审批的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 广州金融风险监测典型案例汇编 | 资金盘形式的非法金融活动
防范非法集资案例
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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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防控中心
广东省政府经过实践探索,确定依托广州商品清算中心建设广东省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防控中心。2017年6月23日,时任广东省政府党组成员陈云贤为“广东省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防控平台”授牌。该中心是全国首个由地方政府成立的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目前已建成功能齐备、模式创新的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防控系统——金鹰系统。金鹰系统涵盖主动识别平台、监测预警平台、舆情监测平台等十八大平台,拥有7项专利、24项软件著作权。
广州金融风险监测防控中心
2017年8月25日,广州市政府依托广州商品清算中心成立广州金融风险监测防控中心,与广东省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防控中心二位一体,是广东省唯一的金融风险监测防控专职机构,是广州市政府运用金融科技手段完善金融安全预警防线和应急处置机制的重大举措。
广州金融风险监测防控中心具有四大职能:一是主动发现与预警职能;二是实时监测职能;三是分析与辅助定性职能;四是配合与协助风险处置职能。四大职能共同实现“监测+预警+分析+处置”有效联动,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化解区域性金融风险。
为推进防控中心更好发展,明确其在运行中的独立法人地位,2019年1月,广州商品清算中心独资发起成立广州金融风险监测防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业务为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提供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分析研判、辅助处置等服务。
广州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州金科”)是由省市国资共同发起设立,前身广州商品清算中心于2015年4月作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片区十大项目之一挂牌成立,随着金融科技等新兴行业蓬勃发展,为了更好地适应地方金融发展新形势新需要和服务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及金融科技创新发展战略,广州商品清算中心于2020年9月1日正式更名。
广州金科立足监管科技辅助省市政府对地方金融业态进行风险监测与防控,并依托金融大数据资源库,创新金融科技服务湾区实体经济发展,积极利用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科技成果,充分释放金融大数据作为基础性战略资源的核心价值。
目录
CONTENTS
监管动态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所有监管支局统一挂牌
重要条例!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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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动态、广州金科党支部
广州金科受邀参加黄埔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聘任会议
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和联动机制,及时扑灭种植业非法集资风险苗头——番禺区处非办运用防控中心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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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推荐
广州金融风险监测典型案例汇编|利用已审批或未经审批的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广州金融风险监测典型案例汇编|资金盘形式的非法金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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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生成的虚假信息带来的风险与挑战
AI治理:2023年的进展、挑战与全球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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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非法集资案例
广州金科党支部组织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近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
广州金科当选广州金融人才协会第二届监事长单位
广州金科党支部组织学习广东省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
广州金科党支部参加市金融行业党委扩大会议
广州金科参加广州市普惠金融发展促进会揭牌仪式
广州金科组织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130周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
原创专栏
7月1日开始施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三个办法” 提高银行业信贷管理精细化规范水平
最新公司法落地,出资规定有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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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CONTENTS
《“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征求意见稿)》重磅发布
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
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新规将实行差异化监管
数据局挂牌潮:中国迈向数字化时代的里程碑
数据保护领域值得关注趋势
大数据在金融行业的应用场景介绍
数字金融:新时代的金融变革
金融风险防控领域的新质生产力
金融科技的七大关键技术与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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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非法金融广告,协力阻断非法金融活动营商信息传播渠道
强化沟通,明确细节:预防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关键
债务重压下的“救命稻草”还是“致命毒草”?警惕“解债类”非法集资!
警惕房地产领域的非法集资
那些年我们一起踩过的“坑”
【防控中心小课堂】
【防雷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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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指数
广州市地方金融风险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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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动态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所有监管支局统一挂牌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此前了解到,4月3日,央行、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召开了关于1571家县(市)支行人员划转的会议,落实央行县(市)支行所有人员划转金融监管总局事宜。此次会议的召开,意味着央行1571家县(市)支行人员正式划转至金融监管总局。人民银行2021年年报显示,央行有县支行1761家,43269人。
2023年3月发布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明确,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除证券业之外的金融业监管,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统筹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风险管理和防范处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基础上组建,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的日常监管职责、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投资者保护职责划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不再保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5月18日上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在京正式挂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干部职工代表,中央金融委员会办公室以及人民银行、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仪式。
2023年7月20日上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31家省级监管局和5家计划单列市监管局、306家地市监管分局统一挂牌,标志着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迈出重要步伐,取得阶段性成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云泽出席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甘肃监管局的挂牌仪式。
此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所有监管支局挂牌后,监管支局将成为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县域的主要监管力量,成为贯彻落实党中央金融工作决策部署的“最后一公里”,成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前沿阵地。
2023年10月底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切实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全面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消除监管空白和盲区,严格执法、敢于亮剑,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在中央金融委员会的统筹领导下,协同构建全覆盖的金融监管体制机制,做到同责共担、同题共答、同向发力,确保监管无死角、无盲区、无例外。”李云泽在2023年12月初接受采访时表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牵头建立监管责任归属认领机制和兜底监管机制,确保一切金融活动特别是非法金融活动有人看、有人管、有人担责。推动明确跨部门跨地区和新业态新产品等金融活动的监管责任归属。确实难以明确责任的,由金融监管总局负责兜底。
在2024年工作会议中,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机构改革作为任务之一:平稳有序完成机构改革任务,加快推动省市“三定”落地,稳步推进县域机构改革,同步建机制、强保障、提效能。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所有监管支局统一举行挂牌仪式。这意味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形成了“总局-省级-分局-支局”的监管体系,而此前,监管支局以监管组的形式存在。
02
监管动态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牵头研制的《互联网金融 个人网络消费信贷 信息披露》等4项金融国家标准发布
目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省市“三定”方案暂未落地,各地已做好了相关准备。如,3月2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辽宁监管局表示,推动机构改革平稳落地,制定实施省市两级机构“三定”方案,扎实开展“十个一”工程,稳步推进县域派出机构接收组建;2月2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表示,做实做细“三定”实施准备,方案批复后第一时间调整到位,带领全体党员干部迅速进入工作状态;2月2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表示,切实拉紧责任链条,做实做细省局分局“三定”实施准备,明确工作交接细则,确保对内无缝衔接,对外无感衔接。
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所有监管支局挂牌前,全国31省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已完成向地方金融管理局的转变,并加挂了省委金融委办公室、省委金融工委的牌子。未来,在中央金融委(中央金融办)、中央金融工委领导下,各部门、各地区的金融监管如何做好协同将是县域金融监管成效能否提升的关键。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例如,针对预付式消费,《条例》强化预付式消费经营者义务,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根据《条例》,如果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继续履行义务或者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此外,《条例》还完善网络消费相关规定。例如,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对于消费者经常遭遇的“被自动续费”,《条例》明确,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与此同时,《条例》也保护市场主体利益,对于一些不合理投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予以明确,要求“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商品或者服务的
(续上)
重要条例!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次《条例》针对预付式消费、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领域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标
03
监管动态
(续上)
要点梳理如下:
一、细化和补充经营者义务相关规定
•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依法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 消费者认为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可以向经营者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情况或者提出建议。
• 经营者以商业宣传、产品推荐、实物展示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售后服务、责任承担等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履行其所承诺的内容。
• 经营者不得通过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虚构或者夸大商品或者服务的治疗、保健、养生等功效,诱导老年人等消费者购买明显不符合其实际需求的商品或者服务。
• 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选择诉讼或者仲裁解决消费争议、选择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等权利。
• 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等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
二、完善网络消费相关规定
• 经营者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网络游戏服务相关时段、时长、功能和内容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针对未成年人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在注册、登录等环节严格进行用户核验,依法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 经营者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相关信息,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 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显著方式标明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或者服务的项目、内容、价格和计价方法等信息。
• 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 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明确消费争议解决机制。
三、强化预付式消费经营者义务
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存在不影响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不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对于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赔偿或者敲诈勒索经营者的,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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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动态
• 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
• 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
• 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
• 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消费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或者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四、规范消费索赔行为
• 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 商品或者服务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存在不影响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不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
• 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经营者的赔偿或者对经营者进行敲诈勒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明确政府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
•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对不符合规定的投诉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消费者不予受理的理由和其他解决争议的途径。
•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畅通和规范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完善投诉、举报处理流程,依法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加强对投诉、举报信息的分析应用,开展消费预警和风险提示。
•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实施抽查检验等监管措施,及时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来源:新华网
(续上)
05
公司动态
广州金科受邀参加黄埔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聘任
会议
2月28日上午,为凝聚调解合力,增强调解能力,黄埔区人民法院举行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聘任仪式暨培训会议,由广州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州金科”)发起设立的广州金融权益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特邀调解组织受邀参会。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为包括我司在内的16个特邀调解组织以及64名特邀调解员颁发了聘书。特邀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吸纳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调解组织或者个人成为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接受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或者立案后委托依法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调解活动。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杨铭与会发表重要讲话,要求特邀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要切实增强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当好人民的引航员、服务员、调解员、监督员和普法员。本次还就筑牢廉洁自律防线、调解工作相关的法律理论和实务经验等进行了专项培训。
吸纳调解组织加入法院特邀调解员队伍,是最高人民法院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中,为健全制度建设作出的重要举措之一。广州金融权益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黄埔区特邀调解组织,定会认真学习领悟黄埔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工作会议精神,准确把握今年黄埔区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部署要求,同向发力、形成合力,以实际行动扎实推动黄埔区人民法院纠纷多元化解业务的高质量发展。
2020年9月,经天河区司法局批复,广州金科发起设立广州金融权益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并探索与广州市部分法院合作开展金融类纠纷诉前多元化解和诉调衔接工作,截至目前,已分别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等达成合作协议,联合开展各类金融纠纷诉前多元化解和诉调衔接工作。
广州金科打造了智能化的金融类纠纷多元化解平台。该平台具有较强的智能化处理能力,系统自动、批量化整理案件信息、调解材料,案件关键数据一目了然。在调解工作之前,广州金科还对金融机构涉纠纷产品进行合规性审查,并对金融机构提交的案件证据材料进行核验。
广州金科以人民为中心工作导向,坚决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按照集约高效、多元解纷、便民利民、智慧精准、开放互动、机制创新要求,和法院建立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民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并吸纳社会力量共建共享,切实保护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全方位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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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动态
2023年12月,番禺区某街道经济发展办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公司经常聚集一些老年人,有员工向聚集的老年人推销投资开发种植农业产品的项目。由于该情况十分可疑,街道经济发展办迅速联合综合执法办、综合治理办以及社区居委相关人员前往实地摸查,虽然现场未找到企业负责人,但公司员工表现得十分警惕,这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经检查,在该公司发现了50余份种植项目合作协议,协议的投资金额从5000元至20000元不等,项目建设期和投资回报期预期收益率折合成年化收益率在36%至60%之间。随后检查人员还发现该公司租赁了同一栋写字楼的另一个办公场所,面积约300平方米,设置了多个独立间隔的会客室,每个会客室由1个投资管理人负责,分别向1至4位客户推广投资理财,投资人全部为老年人。街道经济发展办随即向番禺区处非办报告了上述情况。
番禺区处非办高度重视该线索,随即指导广州金融风险监测防控中心(简称“防控中心”)开展风险监测排查,防控中心对该公司的工商登记、司法、舆情、经营等多方面信息进行深入排查和综合分析后,报告至区处非办。之后,区处非办牵头联合区公安局(经侦大队、街派出所)、区农业农村局、街道市场监管所、街道经济发展办、社区居委会等相关单位形成联合检查组前往该公司进行核查。检查组查询了该公司电脑数据,发现从今年三季度起,该公司合同签约清单金额累计已超500万元,每份合同签约金额在5000元以上,部分甚至达到15万元,投资周期从半年至一年不等,年化收益率高至60%,远高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番禺区处非办按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规定,进一步核实该公司相关业务行为的非法性、利诱性和社会性,并作出了风险防控处置的工作部署:一是要求街道及社区盯紧上述公司动态,严防新增投资者,并在公司附近张贴风险提示。二是督促该企业制定计划,尽快向投资者退还资金。三是将线索移交公安部门跟进调查。四是指导防控中心加强对该公司以及同类风险事件的排查,严防新增风险。
上述事件仅为番禺区防范非法集资众多工作的其中一环,近年来,番禺区处非办认真贯彻落实广州市处非办以及区委、区政府关于防范化解非法集资等涉众型金融风险的重要部署,多管齐下开展处非工作,尤其是创新工作模式,联合防控中心,开展案例研究、培训教育、“六进”宣传、现场核查、要案研判、机制建设等,取得了显著成效,及时发现了多起风险苗头,并迅速采取防治措施,及时、稳妥地化解了风险,积累了丰富的“番禺经验”。
接下来,番禺区处非办将继续坚持依法治理、主动治理、重点治理、系统治理,用好用活防范非法集资新形势下防控中心这一基础设施,扎实做好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各项工作,为人民群众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
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和联动机制,及时扑灭种植业非法集资风险苗头——番禺区处非办运用防控中心防范非法集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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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动态
广州金科党支部
广州金科党支部组织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近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
3月27日下午,广州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党支部组织支部全体党员集中传达学习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巩固拓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果的意见》等上级党委转发的重要学习文件。
文件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扛起主体责任,对各项任务举措明确责任单位和具体要求,不折不扣抓好落实。主要负责同志要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点任务亲自推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要走在前、作表率,以钉钉子精神抓好各项任务举措落实,走好践行“两个维护”的第一方阵。各级领导机关、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更高标准和更严要求,抓好自身学习贯彻,抓好自身问题整改,以上率下,示范带动。把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情况纳入政治监督,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内容,通过巡视巡察、专项检查、督查督办、“回头看”等方式,加强评估问效。把主题教育探索的复盘推演、暗访抽查、政策答复、同题共答等有效做法运用到日常工作的研究谋划、督促指导和推进落实中,推动各方面工作高质量发展。
广州金科当选广州金融人才协会第二届监事长单位
2月27日下午,广州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派代表参加了广州金融人才协会在广州大厦召开的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暨换届大会,并当选协会第二届监事长单位。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何华权,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副局长胡凌,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管一级调研员王德昌以及相关部门领导和会员近200人出席了大会。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何华权表示,广州金融人才协会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暨换届大会的顺利召开,是广州金融的一件大事喜事,是金融人才领域助力广州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具体举措。同时,对新当选的会长、监事长、秘书长以及理事会监事会成员表示祝贺。何局强调,高质量发展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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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动态
要金融的赋能,金融业自身更要实现高质量发展,这就需要金融人才继续勇于担当、开拓创新。协会如何围绕金融人才做好服务、激发人才的创新活力和潜力,新一届协会班子要深入思考,积极探索、勇于创新,要深刻认识到做好新时代金融人才服务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发挥协会平台优势,抢抓人才发展机遇,推动协会工作高质量发展。同时,何局对协会下一阶段的工作提出: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努力践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把服务金融人才工作放到金融高质量发展全局中来谋划推进,发挥人才专业优势,支持机构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二是提高服务质量,持续精准发力,全面提升协会服务工作水平。通过协会五大平台建设,不断增强协会的凝聚力、影响力,真正成为“金融人才之家”;三是加强组织领导,聚集各方力量,对协会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希望新任协会领导班子高度重视、支持、参与协会工作,凝聚更多优秀金融人才服务我市金融高质量发展。
(续上)
广州金科党支部组织学习广东省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
2024年2月23日,广州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州金科”)党支部组织公司全体党员开展广东省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学习会。
会上,公司全体党员认真学习了广东省委书记黄坤明同志和广州市委书记郭永航同志等领导的讲话精神。
本次会议充分反映了省委、省政府抓高质量发展的强烈责任感紧迫感,向全社会释放了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鲜明信号。会议强调要按照总书记、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定不移把高质量发展作为现代化建设的首要任务,拿出走在前列的精气神、强化作出示范的历史主动,努力在高质量发展上闯出一条新路来,积极探索中国式现代化的广东路径。要勃发开局之气象、展示开局之作为,扎实抓好“双区”和横琴前海南沙三大平台建设、坚持制造业当家、“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绿美广东生态建设、构建全过程创新生态链、推动产业有序转移等重大部署落实。要全力支持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希望广大企业和社会各界把握机遇、鼓足干劲,把自身发展融入大局大势,在推动世界级湾区建设、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中拓展发展空间、赢得美好未来。
广州金科将深入学习贯彻省高质量大会精神,切实把实现高质量发展作为首要任务目标,强化创新能力,大力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应用,在推动产业科技创新中勇做奋斗者、争当主力军。
广州金科党支部参加市金融行业党委扩大会议
1月30日下午,广州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州金科”)党支部派代表参加了广州市金融行业党委召开的党委(扩大)会议,传达学习贯彻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总结市金融行业党委2023年工作情况,研究部署今年党建工作。市地方金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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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动态
广州金科参加广州市普惠金融发展促进会揭牌仪式
1月19日上午,广州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州金科”)党支部代参加了由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指导,广州市普惠金融发展促进会主办,广州市小额贷款行业协会、广州市融资担保行业协会、广州市典当行业协会、广州市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促进会协办的广州市普惠金融发展推进会暨广州市普惠金融发展促进会举办的协会揭牌仪式。该活动旨在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认真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和市委“1312”思路举措,做好普惠金融大文章,广泛宣传我市普惠金融工作成效,强化机构企业使命担当,引导更多普惠金融资源服务我市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支持“百千万工程”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活动以“做好普惠金融大文章,助力实体经济新发展”为主题,总结宣传广州市普惠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三年工作成效,举行政府性融资担保、保险共保体接入普惠机制启动和签约仪式,为广州市普惠金融发展促进会揭牌,启动首届广州市普惠金融案例征集推广活动,并邀请在穗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代表介绍普惠金融工作经验,提升我市普惠金融发展水平和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质效。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一级巡视员邱亿通出席活动并致辞。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各区金融工作部门等有关领导,在穗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和企业代表,以及新闻媒体约150人参加活动。
徐秀彬就各级党支部下一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是要提高政治站位,各支部要旗帜鲜明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把讲政治的要求落实到企业战略、改革发展、生产经营等工作的全过程,认真落实好“第一议题”学习制度,持续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二是要强化责任担当,各支部负责人要坚决扛起抓党建第一责任,把党建工作作为第一要务来抓,带头贯彻落实好上级党委工作要求,以党建为引领,党建联建共建活动为抓手,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督促所属基层党组织严格落实“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民主评议党员、谈心谈话等党的组织生活基本制度,以解决问题、发挥作用为目标,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牢记党的宗旨,增强党员的使命感、责任感和荣誉感。三是要抓好工作落实,各支部要严格落实党建工作具体举措,及时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年度党建工作,每季度定期分析研判工作进展情况,明确工作时限和质量要求,确保年底前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要及时总结经验巩固工作成果,形成长效工作机制,不断提升党建工作质量水平,在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进程中彰显党建工作优势和力量。
(续上)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市金融行业党委书记徐秀彬主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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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动态
广州金科组织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130周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
2024年1月12日下午,广州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州金科”)党支部组织支部全体党员,集中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130周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切缅怀毛泽东同志的丰功伟绩,传承弘扬毛泽东同志的光辉思想和崇高精神风范。
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130周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深情回顾了毛泽东同志的光辉一生,高度评价了毛泽东同志为中华民族、中国人民建立的不可磨灭的丰功伟绩,深刻阐明了毛泽东思想的历史地位、科学价值和指导意义。同时,对以实际行动纪念毛泽东同志、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宏伟事业提出明确要求,为我们继承光荣革命传统、更好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实践提供了根本遵循。
会议要求,公司全体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全面正确的历史观,永远铭记毛泽东同志不可磨灭的历史功勋、光耀千秋的历史贡献,始终以毛泽东同志的崇高精神风范激励我们前进,以毛泽东同志的科学思想指导我们前行。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准确理解和把握对党忠诚这一根本要求,永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坚持不懈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最新成果指导实践,深刻理解“两个结合”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这一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二十一世纪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感悟思想伟力、把握历史规律、坚定信仰信念、坚守魂脉根脉。要继承和发扬毛泽东同志等老一辈革命家的优良作风和光荣传统,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为最大的政治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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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金融风险监测典型案例汇编》一书是在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指导下,由广州金融风险监测防控中心从数百个实践案例中挑选出有代表性的64个典型案例,覆盖非法集资、非法放贷、金融诈骗、其他非法金融活动等,从具体案例中了解非法金融活动的规律,总结防范非法金融活动的经验,为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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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AI的飞速发展,其在调解业务中也有了突破性的应用,并催生出了一系列创新性的应用场景。
这些场景不仅提升了调解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也进一步推动了社会治理的现代化进程。场景应用如下:
1、案例分析与检索:AI通过大数据和机器学习技术构建庞大的案例库,对历史调解案例进行智能化分析和检索。调解人员可以迅速获取相关案例参考,从而更加精准地把握纠纷的核心问题,为调解决策提供有力支持。
2、智能评估与建议:通过对纠纷的自动分析,AI能够实现预测判决结果或提出调解方案,减轻调解员的工作负担。同时,AI还能基于法律法规和既有案例数据,快速计算赔偿额度,为当事人提供合理预估,有助于双方达成更为满意的调解协议。
3、自动化流程与服务:通过搭建线上调解平台,AI可实现纠纷的自助式调处,引导当事人完成调解流程,提供实时解答与指导。在诉前调解阶段,AI系统能够协助筛选适合调解的案件,及时介入并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从而加快纠纷解决进程。
4、智能客服与互动:AI可应用在智能应答系统,能够提供全天候的在线咨询服务,解答当事人关于法律条款、调解流程等方面的疑问,促进双方了解权利义务,减少误解。通过语音识别和自然语言处理技术,AI还可以模拟人机对话,实时反馈调解进程中的问题,甚至参与到调解会议中来。
5、情绪识别与干预:高级的AI系统还可以、通过语音、文本分析识别参与者的情绪状态,适时调整调解策略,虽然这一技术尚处于发展阶段,但长远来看有助于更人性化的调解氛围营造。
6、风险预警与反欺诈:在金融调解领域,利用AI调查反欺诈能提前发现潜在的欺诈行为,保障调解过程的公正性和安全性。
AI技术在调解领域的应用不仅提升了调解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也推动了社会治理的现代化进程。未来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应用场景的不断拓展,AI在调解业务中的潜力将得到进一步释放,为社会的和谐稳定贡献更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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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惊天诈骗案:Deepfake换脸骗走2亿港币
一、诈骗手法揭秘
据称,该香港分公司的某位员工收到了一封英国总部CFO的邮件,称总部正在计划一个“秘密交易”,需要将公司资金转到几个香港本地的账户中待用。
起初,员工怀疑这是诈骗邮件。但诈骗者持续发邮件并安排视频会议。视频中不仅有公司领导,还有其他认识的同事,员工信以为真。随后,诈骗者要求紧急转账,视频会议突然中断。该员工在5天内分15次向5个账户汇款,总计2亿港币。
二、Deepfake技术解析
Deepfake是一种基于深度学习的人脸替换技术。它可以从大量的视频和图像数据中学习,并生成逼真的面部动画和语音。在本案中,诈骗分子可能首先收集了大量的目标人物的公开视频和音频资料,然后使用Deepfake技术生成了高度逼真的仿冒视频和音频。这种技术近年来发展迅速,虽然起初主要用于娱乐和恶作剧,但如今已逐渐被用于诈骗等非法活动。
三、诈骗手法剖析
诈骗者利用Deepfake伪造CFO面容,展示虚假财务数据。由于形象、声音逼真,员工难以分辨。获取信任后,诈骗者以各种理由要求转账,造成巨大损失。
四、防范措施建议
1、加强身份验证:对于视频会议等远程交流方式,应加强身份验证机制。例如,可以采用多因素身份验证、人脸识别等方式,确保参与者身份的真实性。
2、提高警惕意识:参与视频会议的人员应时刻保持警惕,对于与会者身份、发言内容等细节进行仔细核实。一旦发现可疑情况,应立即中止会议并进行调查。
3、强化技术防范:企业应采用专业的技术手段防范Deepfake诈骗。例如,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对视频进行实时监测和识别,及时发现并拦截伪造的视频内容。
4、完善内部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资金审批和转账流程。同时,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反诈意识和能力。
5、加强行业合作与信息共享:相关行业应加强合作与信息共享,共同应对Deepfake诈骗等新型网络犯罪。通过建立行业联盟、分享案例和经验等方式,提高整个行业的防范能力和应对效率。
五、行业监管与立法建议
1、完善法律法规:政府应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Deepfake诈骗等网络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同时,应加大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法律的震慑力。
近日,香港一家英国跨国企业的分公司成为了Deepfake技术的受害者,被骗走了高达2亿港币。令人震惊的是,整个诈骗发生了整整5天才被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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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强化监管力度: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网络犯罪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监测、预警和处置机制。对于涉嫌Deepfake诈骗等网络犯罪的行为,应及时介入调查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打击。
3、推动国际合作:面对跨国性的Deepfake诈骗等网络犯罪,各国政府应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制定国际标准和规范,打击跨国网络犯罪。通过信息共享、技术交流等方式,提高全球范围内对网络犯罪的防范和应对能力。
4、倡导社会共治: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反诈格局。通过宣传教育、志愿服务等方式,提高公众对网络犯罪的认知和防范意识,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网络环境。
(续上)
Sora对AI产业格局的影响
近日,OpenAI公司震撼发布了名为Sora的文生视频大模型,并将其定义为“世界模拟器的视频生成模型”。一经推出,不仅迅速吸引了全球的目光,更预示着AI产业即将迎来一场深刻的变革。
一、Sora何以引发如此关注
在众多科技巨头与创业公司早已布局的视频生成赛道中,Sora何以脱颖而出,赢得马斯克“人类愿赌服输”的赞叹?主要原因有三个:
1、对人类世界的深刻理解:Sora对人类世界的理解进一步跃升。如发布的视频中,小狗拱雪雪会留在鼻子上、无人机在空中飞时视角如何变换,都展示了其超越常规的对人类世界的感知和理解。
2、卓越的生成能力:Sora能以远超行业平均水平的能力,根据用户输入的简短文字,生成60多秒的视频,且能在单个视频中创建多个机位镜头,并保持视觉风格的统一性和连贯性。
3、真实的互动模拟:Sora不仅能在视频中生成多个角色,还能模拟物体移动和相互作用等真实物理世界的运行,为视频内容增添了前所未有的真实感和互动性。
二、Sora对AI产业格局的影响
尽管目前Sora仍面临诸多待解决的问题,但其所展现出的能力,已预示了其在AI产业中的重要地位。
1、推动AI基础设施发展:如同ChatGPT推动了AI服务器、AI芯片和光通信行业的发展,Sora等视频大模型需要更加强大的计算能力和高效的数据传输。OpenAI CEO Sam Altman公开宣称正筹集总计高达 7 万亿美元的资金,以支持OpenAI的芯片半导体计划。这将为AI基础设施提供商带更进一步的商业机会,同时也可能刺激和推动这些领域的技术进步。
2、改变内容行业生态:影视、广告营销、游戏、IP等领域都有可能从Sora的强大功能中受益。例如,电影制片人可以利用Sora快速生成高质量的预告片或场景,广告商可以创建更具吸引力的动态广告,游戏开发者可以更快地生成游戏场景和角色动画。这些变化可能会加速内容创新,降低制作成本,并提升用户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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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引发社会应用关注:随着AI技术在视频生成等领域的广泛应用,数据隐私、算法公正性、伦理道德等问题将受到更多关注。这将促使社会更加关注AI技术的监管和治理,推动相关法规政策的制定和完善。
三、结语
Sora的发布标志着AI产业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时代。它不仅推动了AI技术的普及和应用,还促进了AI与其他技术的融合,激发了创新活力,并对AI产业的竞争格局产生了深远影响。这些变革将为AI产业的发展开辟新的道路,带来无尽的可能性和机遇。
然而,我们也要意识到,变革往往伴随着挑战和不确定性。Sora的出现将对现有的企业和市场结构带来一定的冲击,需要产业内的各方积极应对和适应。同时,我们也应关注AI技术的社会应用和影响,加强监管和治理,确保技术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共同利益。
在这个变革的时代,我们有理由相信,Sora将引领AI产业迈向更加繁荣和创新的未来。让我们共同期待这一变革的到来,共同探索AI技术的无限可能,为人类的进步和发展贡献力量。
(续上)
Sora爆火,会抢走谁的饭碗?
近日,OpenAI发布了文本生成视频的模型Sora,不少视频行业的从业者直呼被“背刺”。
从OpenAI已公布的Sora信息来看,Sora仅需一段简单的文字描述,便能生成一段相关视频,视频场景逼真、画面流畅、细节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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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生成的虚假信息带来的风险与挑战
近期美国大选,现人工智能造假,AI 生成的虚假信息,又一次站在了风口浪尖之上。
一、事件回顾
根据媒体消息,近期美国大选中,很多人接到了通过一家人工智能初创公司的技术“深度伪造”的美国总统拜登电话呼叫,冒充拜登的机器人语音电话录音:把你们的选票留在11月份再投很重要。在这周二(23日)投票,只会让共和党人得逞,让特朗普再次当选为共和党候选人。事后白宫证实,这一来电是“伪造,不是由总统录制”。
此前,人工智能生成的虚假信息也已多次干扰美国政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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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去年2月举行的芝加哥市长选举第一轮投票前夕,社交媒体上出现了一段关于候选人保罗·瓦拉斯的视频,伪造瓦拉斯的声音发表言论,声称“警察随随便便就可以射杀嫌疑人”,并呼吁削减警察经费。
2020年,一款名为“Deepfake”的AI技术被用于制作虚假的视频。有人利用该技术制作了一段虚假的视频,声称美国前总统特朗普在竞选集会上发表种族主义言论。该视频在社交媒体上被大量转发,对特朗普的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
二、影响与挑战
AI生成技术的日益成熟与大众化,势必带来一系列的不良影响和挑战,包括:
1、 对公众信任的破坏
虚假信息可能会误导公众对某些事件或事实的认知,使他们无法了解真相。如果大量虚假信息被传播,可能会导致公众对某些问题产生误解,甚至形成不正确的观点或立场。
频繁出现虚假信息也可能导致公众对媒体、信息源和科技公司的信任下降,产生信任危机。
2、政治、社会和经济稳定的威胁
AI生成的虚假信息可能被用于政治目的,例如抹黑政治对手、制造恐慌和动荡等。这些行为可能导致政治局势的不稳定,甚至引发政治危机。
3、技术方面的挑战
随着时间的推移,生成虚假信息的技术不断进步,生成的虚假信息在外观和语境上都非常逼真,难以通过传统手段进行检测。使得识别虚假信息变得更为困难。
同时虚假信息可以以迅猛的速度在互联网上传播,而且生成规模可能庞大。有效应对需要实时性和大规模性的技术解决方案。
4、法律方面的挑战
法规通常需要时间来适应技术的迅速发展。虚假信息问题的复杂性和紧迫性可能导致法规的滞后,难以及时应对新兴威胁。
在虚假信息的产生和传播中,法律责任的界定可能变得模糊。是平台、生成者、传播者还是用户对虚假信息负有责任?这涉及到责任法律框架的调整和明确。
三、应对
1、技术创新:开发检测虚假信息的工具
为应对AI生成虚假信息,技术创新至关重要,通过研发一系列虚假信息检测工具,包括:
- 相关技术强化:自然语言处理、深度学习和神经网络的应用、多模态、社交网络分析等。更精确和敏感的捕获各种形态的内容中的情感倾向、言论极性、行为模式,并更全面的评估信息真实性,提早识别信息的有效性;
- 开源数据和协作平台:建立开源数据库,包含虚假信息样本,以便研究人员共享数据并改进检测算法,共同致力于虚假信息检测技术的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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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育与意识提高:培养公众对虚假信息的辨别能力
公众的防范意识与辨别能力,是防范AI生成虚假信息的有效方式,可能包括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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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时监测和响应系统:建立实时监测系统,识别虚假信息并标记潜在风险。自动化响应系统,能够快速应对大规模的虚假信息传播,包括警告、屏蔽或其他反制措施;
- 持续学习和更新机制:利用在线学习方法,使检测系统能够不断适应新型虚假信息生成技术。建立用户反馈机制,以及时修正和改进检测工具的不足之处。
3、法规与政策:加强对虚假信息的监管
法规与政策,是防范这类风险的基础,包括: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设立对应的监管机构、加强多模态的数据监管、制定标准、设立举报机制等。
四、结语
AI生成的虚假信息带来的风险与挑战是多方面的,需要我们从技术、法律、治理和社会等多个角度进行思考和应对。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们才能确保AI技术的合理使用和发展,防范和打击利用AI技术进行欺诈和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展望未来,我们期待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伦理等规范,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共同应对这一全球性的挑战。
- 提供网络安全教育相关内容;
- 政府和相关机构,可以提供宣传教育材料,举办培训活动;
- 社交媒体平台也可以提供指南,帮忙用户识别虚假信息。
AI治理:2023年的进展、挑战与全球合作
随着人工智能(AI)技术的迅猛发展,全球范围内的AI治理问题愈发引人关注。2023年,各国在AI监管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但同时也面临着多重挑战。本文旨在回顾2023年全球AI治理的进展,比较不同经济体的监管政策差异,并对未来全球AI治理合作进行展望。
一、2023年全球AI治理的进展
在过去的一年里,全球范围内在AI治理方面取得了一些重要进展。各国政府和企业开始意识到AI技术的潜在风险,并采取措施加强监管。
在政策制定方面,美国、欧盟、中国等主要经济体都发布了关于AI治理的重要文件。这些文件强调了AI技术的透明度、可追溯性和可解释性,数据保护和隐私安全,以及防止歧视和偏见等问题。
此外,一些国际组织也积极参与AI治理的讨论和合作。例如G20集团在2023年发布了一份关于AI治理的指导原则,强调了负责任的AI开发和应用的重要性。
二、不同经济体的监管政策差异
对比2023年主要国家的AI监管进展与具体政策,可以发现各国的AI治理思路仍存在明显差异,甚至在美欧发达经济体之间,差异也多过相似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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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点:
各方在AI监管原则上主要有五个共同点:一是强调透明度、可追溯性与可解释性;二是强调数据保护、隐私与数据安全;三是强调挑战或纠正AI决策,识别并管理相关风险;四是禁止偏见或歧视,并追究人类责任;五是禁止滥用技术及非法活动,并保证人类知情权。
如美国AI行政令与欧盟AI法案草案在某些方面呈现相似之处,两者都倡导基于风险的监管原则,特别关注高风险AI系统,并详细制定了相应的监管准则。此外,针对新兴的生成式AI技术,两者均引入了对基础模型的披露或测试要求,以确保技术的透明性和可信度。
差异:
美国:相对而言,美国采取了一种去中心化、针对具体行业、非强制性的监管方式。监管架构上,行政令利用现有机制的权力,指示政府各部门对各自领域的AI安全风险进行评估与制定标准,而没有设立新的法规或新的监管机构。监管方式上,行政令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执行条款,且联邦层级的监管主要通过非限制性的行政指令与企业自愿承诺推动,而非立法手段推动。
欧盟:采取了一种全面、横向、基于风险的监管方式。监管架构上,欧盟AI法案采取了自上而下的双重监管结构,欧盟层级将设立人工智能办公室以监督最先进AI模型标准与测试,成员国层级的市场监督机构则负责执法。监管范围上,并未区分具体行业,而是对AI技术在具体应用场景的风险进行分级并采取相应的举措,对AI系统的提供者和使用者规定了复杂细致的要求与义务。监管严厉程度上,相比美国,欧盟更倾向使用“大棒监管”,法案中包含若干惩罚性条款。
其他国家的情况:
英国:倾向于利用现有制度监管AI技术。
日本:正在起草非约束性的AI指导方针,避免采取过于约束性的手段以促进技术创新。
中国:采取较为分散、垂直、迭代的监管方式,对特定应用或表现形式进行针对性监管,侧重点在于算法和数据的使用。
三、未来全球AI治理合作的展望
1、制定全球性的AI治理标准和最佳实践:各国应共同制定一套全球性的AI治理标准和最佳实践,以促进AI技术的透明度、公正性和可持续性发展。这些标准应包括数据隐私、安全和伦理等方面的要求。
2、加强国际组织的作用:国际组织应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推动各国在AI治理方面的合作。
3、促进多利益相关方的参与:未来全球AI治理需要各利益相关方的参与,包括政府、企业、学术界和社会组织等。各方应共同参与制定AI治理政策和标准,以确保其可行性和有效性。
4、关注发展中国家的需求:在全球AI治理合作中,应关注发展中国家的需求和利益。发展中国家在AI技术的开发和应用方面相对落后,因此需要更多的支持和帮助。国际社会应共同努力,帮助发展中国家加强AI技术的培训和应用推广。
5、加强监管合作与协调:各国政府应加强监管合作与协调,避免出现监管碎片化的情况。各国应共同制定监管政策和标准,并加强跨国监管合作,以确保AI技术的可持续发展和广泛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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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根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金融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服务”等相关精神,修订形成“三个办法”,能够更好地适应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实际和发展趋势,督促商业银行进一步提高信贷管理的精细化和规范化水平,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本次修订包括六项重点内容:一是合理拓宽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的用途及贷款对象范围,优化流动资金贷款测算要求,满足信贷市场实际需求。二是调整优化受托支付金额标准,适度延长受托支付时限要求,提升受托支付的灵活性。三是结合信贷办理线上需求,明确视频面谈、非现场调查等办理形式,适配新型融资场景。四是明确贷款期限要求,引导商业银行有效防范贷款期限错配风险,进一步优化贷款结构。五是进一步强化信贷风险管控,推动商业银行提升信贷管理的规范化水平。六是将《项目融资业务管理规定》作为专章纳入《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一、三个办法适配新型融资场景,优化贷款办理流程
为进一步推动银行信贷流程适配各类融资场景,在贷款办理流程方面,本次“三个办法”针对贷款调查和面谈面签也进行了进一步修订,其中明确:“对于贷款调查,明确流动资金贷款和个人贷款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对于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及二十万元以下个人贷款,在非现场调查可有效核实相关信息真实性的前提下,可简化或不再进行现场实地调查。”
与上一版本的制度相比,新的办法允许商业银行通过视频形式履行个人贷款面谈,明确‘书面形式’不仅包括纸质文本也包括相关数据电文等。这反映出金融科技发展对信贷流程和业务场景的影响从而使信贷管理制度办法更好地契合融资实际,更好地支持良性金融创新,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
二、强调贷款资金用途管控,加强金融科技应用
三个办法对贷款资金用途管控新增了较多内容,同时也强调了受托支付的重要性。目的也是为了加强资金的管控,减少贷款被挪用的风险。
在实际业务操作中,银行等金融机构采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等科技手段,做到自动监控全流程管理、提前预警是大势所趋。如科技公司基于知识图谱技术,从交易知识图谱中挖掘贷款资金流向,监控可
原创专栏
7月1日开始施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三个办法” 提高银行业信贷管理精细化规范水平
在公开征求意见一年后,事关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三个办法”于近日正式发布,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2月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统称“三个办法”),对原有办法和指引中贷款用途、对象范围、受托支付金额、贷款期限要求等内容进行优化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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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了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强化股东出资
1、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五年内出资到位。
新《公司法》从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和保障交易安全的角度,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实行认缴登记制,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对新《公司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新《公司法》规定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新《公司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数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2、强化注册资本登记的监督管理。
新《公司法》在设置最长五年认缴期限的同时,配套规定了催缴出资、股东失权以及出资加速到期等制度。对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市场监管部门对相关股东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罚款,对主管人员或者直接管理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上述规定,突出了股东是公司出资的第一责任人,将有效引导新设公司合理确定注册资本数额及出资期限。
3、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引入授权资本制。
一是允许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发行股份,同时要求发起人全额缴纳股款,既方便公司设立、提高筹资灵活性,又减少注册资本虚化等问题。二是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和劣后股、特殊表决权股、转让受限股等类别股。三是允许公司根据章程择一采用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四是按照反洗钱有关要求,并根据我国股票发行的实践,取消无记名股。
最新公司法落地,出资规定有大变化
能出现的贷款资金回流、贷款资金流入违规行业等风险;从担保知识图谱中挖掘担保环、担保链等异常担保结构,事先介入关注,都是科技手段介入资金用途管控、做好贷后管理的良好示范。
可以预见,“三个办法”更加贴合现阶段的信贷实际,随着各项政策的日益完善,科技与金融的融合持续加深,信贷业务的合规发展将为金融业健康有序发展带来更大的发展潜能,推动高质量发展,对构建更加公平、稳定和繁荣的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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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完善国家出资公司相关规定。
一是设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专章,将适用范围由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扩大到国有独资、国有资本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二是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强调国家出资公司中中国共产党的组织的领导作用。三是要求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外部董事应当过半数。四是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五是增加国家出资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的规定。
5、完善公司债券相关规定。
一是根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将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债券审核职责划入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删去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公开发行债券注册的规定,将公司债券的核准制更新为注册制。二是明确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三是将发行可转债的公司由上市公司扩大到所有股份有限公司。四是增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效力的规定,增加债券受托管理人相关规定。
二、认缴登记制度曾经发挥过的积极作用
从2013年开始,我国逐步将公司注册资本的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认缴登记制初步解决了实缴登记制下市场准入资金门槛过高制约创业创新、注册资金闲置、虚假出资验资等突出问题,并在推进公司治理现代化、夯实经济发展微观基础、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利于放宽市场准入限制、提高股东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本登记交易成本、强化公司主体责任。
三、变化意义
从实缴改认缴近10年实施情况看,取消出资期限、最低注册资本等,一定程度上方便了公司设立,激发了创业创新活力,公司数量增加迅速。但由于认缴登记制对认缴数额、缴资期限等没有限制,导致认缴登记制在实施过程中产生了盲目认缴、天价认缴、期限过长等突出问题,不利于有效保护交易安全、引导真实投资、反映公司资本客观情况、建设诚信市场环境等。在日常监管中,社会公众、交易双方也无法通过注册资本了解公司真实情况,导致皮包公司、合同欺诈等情况时有发生,给部门监管带来一定困难,股东无法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也引发一定民事纠纷。
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认缴制等规定进行了优化完善,将更好激发市场创新动能和活力,有利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征求意见稿)》重磅发布
近日,国家发改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发布了《“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征求意见稿)》。该计划旨在通过推动数据在多场景应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创造新产业新模式,培育发展新动能,实现经济发展倍增效应。
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涉及条文增删、章节调整等多方面内容,尤其对出资规定进行了重大变革。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该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公司法》从1993年起到2018年,已历经五次修订,此次作为第六次修订,从2021年开始已经历过三次审议,是历次修订中规模最大的一次。此次修订后,《公司法》删除一节,新设两章,从“十三章218条”变成了“十五章266条”。
其中,对于公司出资规定的变化,将对我国4300多万家公司产生系统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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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激活数据要素潜能
数据作为关键生产要素,其价值日益凸显。利用数据的规模效益、低成本复用等特点,可以提高各类要素协同效率,优化资源配置,突破产出限制,创造新的产业形态,推动经济和社会治理模式发生深刻变革。这对于培育新动能、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提升数据要素协同
通过引领各种流动,提高生产效率,创造多样性的价值。应用和复用创造增量,提升数据质量,突破传统限制,拓展经济增长空间。多元数据融合创造新信息和知识,促进新业态的发展,培育经济新动能。
三、发挥海量数据规模和丰富应用场景优势
我国数字经济快速发展,数字基础设施全球领先,但存在场景释放不够、数据供给不足、流通机制不畅等问题。通过实施“数据要素×”行动,发挥海量数据规模和丰富应用场景优势,促进数据基础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发展新优势。
四、总体要求与目标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遵循数字经济发展规律,适应数据特征,以推动数据要素高水平应用为主线,以推进数据要素协同优化、复用增效、融合创新作用发挥为重点,强化场景需求牵引,带动数据要素高质量供给、合规高效流通,培育新业态新模式,充分实现数据要素价值,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基本原则:
需求牵引,注重实效。试点先行,重点突破。有效市场,有为政府。安全有序,开放融合。
总体目标:
到2026年底,打造300个以上典型应用场景,涌现出一批成效明显的数据要素应用示范地区,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市场影响力大的数据商和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数据产业年均增速超过20%,数据交易规模增长1倍,场内交易规模大幅提升。
五、重点行动与行业领域
聚焦工业制造、现代农业、商贸流通、交通运输、金融服务、科技创新、文化旅游、医疗健康、应急管理、气象服务、城市治理、绿色低碳等12个行业和领域。按照“有基础、有场景、有需求”的原则,结合各行业发展实际,先期选取12个行业和领域推动激活数据要素潜能。后续还会不断补充、推出新的应用场景。为何选取这12个行业领域?国家数据局副局长沈竹林解释道,由于不同行业数字化转型程度不同、数据资源的基础不同、场景需求不同,数据要素发挥作用的方式也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按照“有基础、有场景、有需求”的原则,结合各行业发展实际,先期选取12个行业和领域,推动发挥数据要素乘数效应。后续还会不断补充、推出新的应用场景。
六、保障支撑与组织实施
提升数据供给水平:推动各领域开展行业共性数据资源库建设,打造高质量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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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数据流通环境:支持行业内企业联合制定数据流通规则、标准。鼓励交易场所强化合规管理。探索建设重点行业和领域数据流通平台。培育流通服务主体。
加强数据安全保障: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治理体系,完善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发展面向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精细化、专业型数据安全产品。培育数据安全服务,鼓励有实力的数据安全企业发挥能力优势。
加强组织领导:地方数据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落实方案,形成符合各地实际的数据要素应用实践,带动培育一批数据商和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
开展试点示范:聚焦重点行业和领域,结合场景需求,研究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落地举措,探索数据流通交易模式。
推动以赛促用:聚焦重点行业和领域搭建专业竞赛平台,加强数据资源供给,激励社会各界共同挖掘市场需求,提升数据利用水平。
加强资金支持及宣传推广:支持数据商、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上市融资。推动将满足资产确认条件的数据资源,计入资产负债表无形资产或存货,推动数据资产化。同时,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挖掘数据要素应用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影响力。
集。支持在重点领域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试点。协同推进行业标准制定,修订完善数据管理能力评估标准。制定完善不同环节相关主体的权益保护规则。
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
最高人民法院对案例统筹管理并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进一步提升案例的检索精度、认可程度、指导力度和应用广度,最大限度发挥案例的实用效能。
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人民法院案例库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案例库不仅为法官提供了丰富的审判参考,也为社会公众提供了透明的了解司法公正的重
一、人民法院案例库的概念
人民法院案例库是指由人民法院系统建立、管理和维护的一个数字化案例数据库。该数据库汇集了各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包括民事、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案例库以数字化的形式,将裁判文书进行分类、编号、归档,便于法官、学者和公众查阅。
为了更好地满足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多元化的司法需求,推动解决案例指导不及时、不规范、不系统、不一致以及难检索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统筹案例管理、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包括指导性案例、参考案例。
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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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功能
审判参考: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以参考案例库中的相似案例,了解类似案件的裁判规则和司法实践,为判决提供有力支持。
学术研究:学者可以通过案例库研究司法实践的发展趋势、裁判规则的演变等,为法学研究和教育提供丰富素材。
公众教育:案例库中的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教育意义,可以让公众了解司法实践、法律知识和法治精神,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
三、人民法院案例库的意义
促进司法公正:案例库有助于统一裁判尺度,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提高司法公正性。
提升司法效率:法官可以通过案例库快速找到相关案例,减少查找和整理资料的时间,提高审判效率。
推动法治建设:案例库作为司法公开的重要载体,有助于公众了解司法实践,推动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
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这是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案例制度的重要举措,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推出的新“公共法律服务产品”。据统计,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达到3711件。首批入库案例基本实现对常见罪名以及多发案由的全覆盖,涵盖盗窃罪、故意伤害罪、民间借贷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
人民法院案例库作为司法公开和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为法官、学者和公众提供了便捷、高效的司法资源服务。社会公众通过浏览人民法院案例库,可以接触到大量的鲜活的生动的案例,可以更好地去学习法律、了解法律,增强法律意识,明确行为边界,同时也能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近日,为进一步巩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成果,完善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监管规则,提升银行保险机构的操作风险管理水平,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
近日,为进一步巩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成果,完善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监管规则,提升银行保险机构的操作风险管理水平,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操作风险管理是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标是有效防范操作风险,降低损失,提升对内外部事件冲击的应对能力,为业务稳健运营提供保障。当前,操作风险是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中面临主要风险之一。近年来,操作风险防控形势更加复杂,原有监管规定难以满足风险管理的现实需要,操作风险管理相关的国际规则也进行了修订、完善,有必要结合我国实践,对原有监管规定进行全面修订。
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新规将实行差异化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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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整合原有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的操作风险监管规则,明确统一适用于银行保险机构的基本要
此外,建立操作风险管理的“三道防线”成为《办法》的一大亮点。
《办法》强调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操作风险管理的三道防线,三道防线之间及各防线内部应当建立完善风险数据和信息共享机制:第一道防线包括各级业务和管理部门,是操作风险的直接承担者和管理者,负责各自领域内的操作风险管理工作。第二道防线包括各级负责操作风险管理和计量的牵头部门,指导、监督第一道防线的操作风险管理工作。第三道防线包括各级内部审计部门,对第一、二道防线履职情况及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
《办法》还对风险管理基本要求、风险管理流程和方法、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部署,进一步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识别评估、管理控制和工具等要求。
为给银行保险机构预留充分时间开展实施工作,《办法》将于2024年7月1日施行。《办法》的出台完善了我国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监管制度,有利于弥补监管制度短板,进一步巩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成果,规范提升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水平,有利于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
数据局挂牌潮:中国迈向数字化时代的里程碑
随着国家数据局的成立,省级数据局挂牌潮也在全国范围内如火如荼地展开。这一变革标志着中国正步入数字化时代,数据资源的管理和利用将更加集中和高效。
一、国家层面的决策与行动
2023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批准了该方案。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印发《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是组建国家数据局。该机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主要职责是协调推进数据基础制度建设,统筹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统筹推进数字中国、数字经济、数字社会规划和建设等。
自2023年10月25日挂牌以来,国家数据局已联合各单位发布多份政策文件,包括《数字经济促进共同富裕实施方案》、《深入实施“东数西算”工程 加快构建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的实施意见》及《“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等。这些政策文件旨在推进数据资源的合理利用,助力共同富裕和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的建设。
二、省级层面的响应与实践
在国家数据局的示范效应下,多个省份迅速反应,纷纷成立或挂牌省级数据局。截至2024年1月22日,已有8个省、市、区相继成立挂牌了数据局,分别如下:
求。同时,《办法》区分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规模较大和规模较小的机构,分别适用差异化的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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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5日
江苏省数据局,其官网沿用了江苏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的网址,现更名为江苏省数据局(江苏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此前江苏省政务办是省政府直属机构,为正厅级。
2024年1月11日
四川省数据局挂牌,在四川省数据局成立前,四川已于2019年挂牌成立了省大数据中心,该中心系省政府直属正厅级事业单位。
2024年1月11日
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挂牌,该中心是正厅级事业单位。
2024年1月14日
上海数据局挂牌,与其他省级数据局多为政府直属机构或部门管理机构不同,上海市数据局局长徐惠丽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这说明上海市数据局是市政府组成部门。2023年上海发布了《上海市进一步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方案(2023-2026年)》,明确上海要率先创建国家级数据交易平台,上海数据局的高规格设立,也将更有力推动工作实施。
2024年1月15日
河北省数据局挂牌,新组建的河北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沿用了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的网址,根据官网信息,河北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2024年1月15日
云南省数据局挂牌,云南省数据局由云南省发展改革委管理,规格为副厅级。
2024年1月15日
青海省数据局挂牌,副厅级,青海省机构改革新成立青海省数据局,负责全省数字基础设施、数据基础制度、数据共享开发利用、数据安全以及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等工作,承担着统筹推进数字青海、数字经济、数字社会发展的职责。
2024年1月18日
广东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挂牌,广东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揭牌前,广东已有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前后两个部门的区别不仅仅是一字之差,而是新组建的广东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将更加突出优化政务服务水平、提升行政效能、促进数据要素价值释放等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强化统筹协调全省数字化全面发展职能,为下一步广东在优化政务服务和推动全面数字化发展方面继续走在全国前列,提供了坚强有力的体制机制保障。
三、未来展望
国家数据局挂牌成立意义深远,这将进一步加快全国统一、辐射全球的数据大市场的建设,推动数字经济加速发展,未来将有更多地方进行政府数据管理机构的改组、挂牌,以顺利实现与国家数据局的上下衔接,我们也将期待崭新的数据时代。
(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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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随着ChatGPT的“出圈”,人工智能的巨大潜能和影响力再次让人们惊叹。为促进人工智能的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人工智能计算平台安全框架、自动化决策以及科技伦理审查相关的法规相继出台。
国家网信办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和《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在这一年先后生效施行,对服务提供商在数据模型训练、产品评估备案、内容管理和保护用户权益等方面提出了合规义务。除此之外,《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内容标识方法》和《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 安全基本要求(征求意见稿)》等多个标准文件(含草案)的发布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了具体指导。而在监管层面,对于人工智能大模型备案、安全评估等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实践探索。
预计在2024年,中国的人工智能监管规则将会进一步完善,并逐步形成相应的监管治理体系。在促进人工智能发展、最大发挥人工智能潜力的同时,也将最大限度防范人工智能相关风险,实现激励发展与合理规制的协调。此外,相关行业可能根据本行业人工智能发展和应用的具体情况,针对人工智能出台专门规定,以形成人工智能监管的行业化。围绕着生成式人工智能,2024年的监管重点可能涉及以下方面:
1、履行深度合成算法备案、人工智能大模型备案;
2、针对人工智能生成结果进行标识;
3、训练数据相关的个人信息保护;
4、落实科技伦理审查制度等。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将人工智能法草案列为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预计今年这部法律将会有进一步立法进展,建议各企业密切关注。
接下来,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和“资产”的规则将在2024年进一步得到深化实施。相关规则的实施将对数据的管理和利用产生重大影响。一方面,将数据视为“资产”意味着企业和组织需要对其数据进行更加有效的管理和保护。数据的价值将被认可,并且将成为企业财务报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将促使企业加强数据安全措施,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保密性。另一方面,将数据视为“生产要素”将推动企业更加注重数据的收集和分析。数据将成为企业决策的重要依据,帮助企业更好地了解市场趋势和消费者需求。这也将促使企业加大对数据科学和人工智能等技术的投资,以提高数据的分析能力和洞察力。总之,相关规则的实施将为企业带来更多的机遇和挑战,需要企业积极应对和适应。
数据保护领域值得关注趋势
大数据在金融行业的应用场景介绍
大数据如今越来越多地被应用于商业营销,也在各种行业领域逐渐受到重视,人们渴望从大数据中获得更多的价值和效益。
以金融行业为例,它是一个对数据极其敏感的行业,数据的处理包含了接入、存储、核算和剖析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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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专栏
同层次,大数据在金融行业的运用场景很多,比如以下几个应用:
(续上)
一、精准营销
金融业面对的客户群体数量众多,需要快速识别目标客户,推出有竞争力的金融产品并进行精准化营销,依托大数据技术的客户画像正是实现该目标的利器,其核心是对客户属性的标签化。通过对客户数据的分析,金融机构可以了解客户的消费喜好、购买习惯等信息,从而为客户提供更加个性化的产品和服务,增强客户粘性和满意度。同时大数据技术还可以应用于产品推荐,通过分析客户历史消费数据,金融机构可以向客户推荐符合其兴趣和需求的产品,提升销量和市场份额。
二、风险管理
金融机构需要对各种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通过对数据的分析和挖掘,金融机构可以更好地识别和评估潜在的风险,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降低风险。例如,通过分析客户的信用记录和交易行为,银行可以评估客户的信用风险,并相应地调整贷款利率和额度。目前金融机构均通过应用大数据平台,统一管理金融企业内部多源异构数据和外部征信数据,以更好的完善风控体系。
三、决策分析
在数据集成的基础上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可以将数据进行清洗和处理,输入模型得出精准的信息和结论,为管理层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撑,从而使经营决策更高效、敏捷、精准。比如通过对市场数据的分析和预测,投资者可以做出更明智的投资决策。
四、客户关系管理
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收集大量的客户数据的分析和挖掘,可以更全面更清楚了解客户的需求和偏好,并为他们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和产品。例如,通过分析客户的消费行为和偏好,银行可以推出符合客户需求的信用卡和贷款产品。
五、监管合规
金融机构需要收集和处理大量的监管数据,监控金融市场的稳定性,以确保符合监管要求。如果发现异常和风险,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例如,在反洗钱领域,银行需要收集和处理客户的相关交易数据,以识别和报告可疑的交易,发现异常及时采取行动,保护客户和金融系统的安全。
六、创新业务
通过高端数据分析和综合化数据分享,有效对接银行、保险、信托、基金等各类金融产品,使金融企业能够从其他领域借鉴并创造出新的金融产品。例如,通过分析客户的消费行为和偏好,银行可以推出符合客户需求的信用卡和贷款产品,拓展市场份额。
七、反欺诈与安全防御
在金融交易中,欺诈行为是较为常见的问题。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反欺诈工作,可以提高金融机构对欺诈行为的识别能力。通过分析用户的行为数据、网络数据等,金融机构可以发现异常交易、盗刷等欺诈行为,并及时进行防御和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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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专栏
数字金融:新时代的金融变革
(续上)
另外大数据技术也可以应用于身份认证和交易安全。通过分析用户的行为模式、生物特征等数据,金融机构可以判断用户的真实身份,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同时大数据技术也可以帮助金融机构建立起全面的安全防线,对抗各类网络威胁。
八、运营优化
市场和渠道分析优化实时数据平台可实时监控不同市场推广渠道的质量,从而进行合作渠道的调整和优化;产品和服务优化平台将客户行为转化为信息流,并从中分析客户的个性特征和风险偏好,更深层次地理解客户习惯,实时化、智能化分析和预测客户需求,针对性进行产品创新和服务优化;舆情分析实时抓取社区、论坛和微博上关于银行以及银行产品和服务的相关信息,进行正负面判断,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随着2023年10月底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的召开,一个全新的概念——“五篇大文章”正式进入了公众视野,“五篇大文章”包括“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在本次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之后,“数字金融”一词也成为今年各金融机构战略中的高频词。
数字金融,顾名思义,是金融领域的数字化革新。与传统的金融机构不同,数字金融不仅限于业务的数字化处理,更强调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前沿技术,提升金融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同时,数字金融也致力于支持产业数字化,特别是科技型企业,尤其是科技创新型企业,为它们提供更为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
尽管数字金融的前景广阔,但在实践中,仍面临着多重困难和挑战。一是现有的法律体系尚不能完全适应数字金融的发展,在促进数据共享流通与合法利用方面缺乏明确规定,数据要素价值还未充分释放。二是数字金融的基础设施建设仍需加强,目前人口、健康、医疗、交通、环境等不同领域数据尚未有效贯通,算力资源使用效率还不高,大量的算法开发力量未能有效利用。三是数字金融监管亟待升级,多样化的金融形式增加了金融风险的隐蔽性和传染性,对数字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
在今年全国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寿集团董事长白涛提交了“大力支持数字金融发展”的提案,为促进数字金融取得根本性突破等建言献策。白涛委员在《关于大力支持数字金融发展的提案》中提出四点针对性建议:
1、坚持立法修法先行,明确数据合规流转实施细则,为数字金融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2、加快完善数字金融基础设施,构建公共大数据平台,提高算力资源供给能力。
3、加强数字金融监管,完善监管体系和监督评估机制,确保数字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
4、加快培养数字金融人才队伍,完善人才培养体系,培养复合型人才,推动金融从业人员掌握数字知识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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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金融作为新时代的金融变革,不仅为金融机构带来了全新的发展机遇,也为社会经济的数字化转型注入了强大动力。随着政策的不断完善和技术的不断进步,我们有理由相信,数字金融将成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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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质生产力是以创新起主导作用,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生产力发展路径,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符合新发展理念的先进生产力质态。
一、新质生产力是什么
新质生产力是以创新起主导作用,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生产力发展路径,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符合新发展理念的先进生产力质态。具体来说,指的是在生产力领域发生根本性变化的生产力形式,这种变化体现为技术创新、模式创新、产业创新和管理创新,它代表了社会生产力演化的一次巨大跃升。
新质生产力相较于传统生产力,具有更高的技术水平、更好的质量、更高的效率和更强的可持续性。它强调创新驱动,特别是依靠科技创新来推动生产力的提升,区别于依靠大量资源投入、高度消耗资源的生产力发展方式,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体现了数字时代的融合性和新内涵。
二、金融风险防控工作如何运用新质生产力
新质生产力在广义金融风险防控方面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5个方面:
1、数据驱动的风险识别和评估。新质生产力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可以实时收集和分析海量的金融数据,从而更准确地识别潜在的金融风险和隐患。通过对数据的深入挖掘和分析,金融机构可以建立更为精确的风险评估模型,提高风险识别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2、智能化的风险监控和预警。新质生产力通过机器学习、深度学习等人工智能技术,可以实现对金融风险的实时监控和智能预警。这些技术能够自动识别异常交易行为,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信号,为金融机构提供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3、创新性的风险管理工具。新质生产力推动金融科技的发展,为金融机构提供了更多的风险管理工具。例如,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可以提高金融交易的透明度和安全性,降低欺诈和违约风险;智能合约技术可以实现自动化的交易执行和风险管理,减少人为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4、协同式金融风险防控体系。新质生产力促进了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同合作。通过建立统一的风险管理标准和数据共享平台,金融机构可以相互协作,共同识别和应对金融风险。同时,监管部门也可以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实现对金融风险的全面监测和有效监管。
金融风险防控领域的新质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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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专栏
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金融科技在当今世界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金融科技依托先进的数字技术,如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重塑了传统金融服务的提供方式,推动了金融行业的创新与变革。
(续上)
5、金融科技与实体经济紧密结合。新质生产力积极推动金融科技与实体经济的紧密结合,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发挥。这有助于金融机构更加精准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降低金融风险的发生率。
新质生产力其本质特征是科技+创新。广州金科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AI等科技,通过数据融合、智能监控、协同防控等手段,不断创新和完善风险监测识别模型,致力于为金融市场稳定和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金融科技的七大关键技术与发展趋势
在全球范围内,金融科技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提供着各种各样的金融产品与服务,涵盖支付、借贷、投资等领域,深刻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和工作方式。
数字经济的发展需要高效、安全、可靠的金融服务支持,而金融科技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麦肯锡分析,在未来10年,七项关键技术将持续影响金融科技总体发展趋势,重塑传统金融服务的提供方式,推动金融行业的创新与变革(见右图),本文将简要地介绍这些技术的概念。
一、人工智能(AI)
人工智能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通过机器学习、深度学习等技术,人工智能可以实现金融数据的智能分析和预测,提高风险管理的科学性和投资决策的准确性。智能客服、欺诈检测、个性化推荐等应用也在金融服务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为用户提供更加智能、个性化的服务体验。
二、区块链
区块链技术以其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安全可信等特点,为金融行业带来了革命性的变革。在数字货币、智能合约、供应链金融等领域,区块链技术都有着广泛的应用。它不仅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还可以增强金融交易的透明度和安全性,推动金融业务的创新和发展。
三、云计算
云计算为金融机构提供了灵活、可扩展的计算和存储资源,降低了IT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成本。金融机构可以通过云计算快速部署应用程序、实现数据备份和恢复、提高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加速数字化转型的步伐。
四、物联网
物联网技术将传感器、设备和物体连接到互联网,实现了设备之间的智能互联和数据共享。在金融领域,物联网技术可以用于实现智能支付、智能交易、智能风控等场景,提高交易的便捷性和安全性,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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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专栏
五、开源、软件即服务和无服务架构
开源、软件即服务和无服务架构提供了灵活、可扩展的软件开发和部署方案,降低了金融机构的技术开发和运维成本。金融机构可以通过这些技术快速开发和部署应用程序,实现业务创新和迭代,提高竞争力和市场响应速度。
六、无代码开发平台
无代码开发平台允许非技术人员通过拖拽、配置等方式快速构建和部署应用程序,实现了业务需求的快速响应和迭代。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无代码开发平台加速业务创新和数字化转型,降低技术门槛,提高业务部门的自主性和灵活性。
七、超自动化
超自动化通过整合人工智能、机器学习、自然语言处理等技术,实现了业务流程的自动化和智能化。在金融领域,超自动化可以应用于客户服务、风险管理、合规监管等方面,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降低运营成本。
上述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应用将持续影响着金融科技的发展趋势,驱动着金融业务模式的重构。对于金融科技业内人士来说,及时了解和把握这些关键技术的发展动态,将有助于更好地把握行业变革的机遇,推动金融科技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创新进步。
(续上)
什么?有银行存款利率达10%?投资需注意什么?
近期,“跨境理财通2.0”版本上线,多家试点银行推出的“跨境理财通”理财产品爆火出圈。据悉,试点银行相继推出多款理财产品并给予较多的优惠补贴,甚至有银行为了吸引客户,推出1个月定期美元存款利率达10%的产品。
金融服务的边界。
以案说法 | 司法实践中私募基金非法集资法律适用问题的“迷思”与“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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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火!银行跨境理财通优惠撩人眼球,投资前这些你必须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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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跨境理财通”是什么?
“跨境理财通”是粤港澳大湾区的一项重要金融政策,即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和港澳投资者通过区内银行体系建立的闭环式资金管道,跨境投资对方银行销售的合资格投资产品或理财产品,该政策旨在促进大湾区内资本的流通和个人投资者的跨境投资。按照购买主体身份可分为“南向通”和“北向通”两个方向(见右图):
二,通过“跨境理财通”投资时需要注意什么?
个人投资者首先要明确知道合格投资者的准入条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等六个单位印发的《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开展“南向通”业务的内地投资者需满足以下条件(见右图):
此外,“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对单个投资者实行额度管理,投资额度为300万元人民币。投资者同时选择银行和证券公司渠道进行投资的,两种渠道投资额度各为150万元人民币。
此次引爆市场的“存款利率高达6%至10%”的理财产品,要购买的投资者除了要满足合格投资者的准入条件,还须为“跨境理财通”的新客户,同时,部分银行还有存入的最低限额。基于这段时间火爆的“跨境理财通”南向通推出超高利率存款产品情况分析,应该是相关银行的短期促销行为,不具有普遍性和持续性。
因此投资者在投资前,可以先通过线上渠道向对应的银行咨询产品的讯息等,在投资理财的时候,应该更多了解港澳和内地的金融市场、制度和产品,综合两地通胀与国际汇率波动影响,还得考虑投资确定性,在此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
总之,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多地金融监管局喊话!这套“防身秘籍”助你闯荡“金融江湖”
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已到来,防控中心监测到多地金融监管局纷纷化身“武林高手”,发布“防身秘籍”,以助消费者闯荡“金融江湖”,远离那些“暗箭伤人”的风险!
一、修炼“内功”——保护个人信息
在数字化时代,个人信息就像“武林秘籍”一样珍贵。内蒙古监管局提示,要妥善保管包括信用卡在内的银行卡、身份证等重要证件,禁止出租、出售;不透露银行卡号、密码等重要信息;于第三方办理业务或下载手机APP时,需要仔细阅读相关协议内容,审慎填写个人金融信息;不丢弃金融交易凭证,提供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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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警惕“易容术”高手——冒充银行员工的骗子
湖北监管局提醒广大消费者高度警惕此类诈骗,不法分子或是通过电话营销或直接上门营销,伪冒银行工作人员,以承诺办理高额贷款,门槛低、放贷快、费率少为由,利用消费者急需用钱的心理实施诈骗;或是通过伪基站冒充银行官方客服群发诈骗短信,以银行账户资金异常、个人信息需更新为由“套取”消费者信息,从而盗取消费者银行账户资金。如遇到这种情况,千万别轻易相信对方的“花言巧语”。切记真正的银行员工不会通过非官方渠道要求你提供敏感信息或进行资金转账。遇到可疑情况,要第一时间通过官方渠道“验明正身”,别被他们的“易容术”给骗了!
三、练就“心静如水”——警惕高额回报
消费者要谨记凡是投资皆有风险,别被“花里胡哨”的高收益承诺给蒙蔽了双眼。山东监管局提示,在选择金融产品前,要充分了解金融产品的期限、投资方向、风险收益特征等信息,配合金融机构做好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明确自身的投资需求。切勿相信所谓的“稳赚不赔”“无风险、高收益”宣传,以免掉入不法分子精心编织的陷阱。
四、学会“借力打力”——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在金融消费过程中,如果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不要忍气吞声。防控中心温馨提醒,如遇权益受损的情况,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广大金融消费者要提高风险意识,加强自我权益保护。多学相关金融知识,练好“防坑术”,保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当心针对中国境内居民实施的以知识产权交易为名的跨境投资活动
份证复印件时注明用途。另外建议升级磁条卡为芯片卡,增加电子认证介质,关注账户余额变动,以有效保护个人信息。
境外的国际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发售知识产权原始份额,起投金额低至1万元人民币,这样的投资机会应该好好把握一下吗?
一、来路不明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以来,知识产权上升为国家战略,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如火如荼。一些境外的国际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也搭上顺风车,充当中介机构为中国境内中小微企业发售知识产权原始份额,向中国境内自然人居民进行推广销售,交易使用人民币结算,起投金额低至1万元,注册账号使用中国居民身份证,绑定银行卡是中国境内地区银行卡,部分页面还是特地使用简体中文进行展示,如此“贴心”,普通人们应该把握机会,赶紧冲一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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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当然是不能!防控中心告诉您,这里暗藏风险!
二、风险点:
1、行为具有明显的非法性特征
这些所谓的境外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无论名称是多么的国际化、高大上,其开展的是针对中国境内居民的跨境投资中介活动,然而,这些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的经营主体实际上却不具备在中国境内开展投资业务的资质,也不具备作为知识产权中介所必须的经营资质和专业能力,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发售知识产权原始份额,是具有明显的非法性特征的。
2、事实上违反了交易所清理整顿的规定
近十多年来,我国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有条不紊、扎实推进,各类交易场所受到有效规管,凡经营必受政府批准,因此违法违规的交易场所在境内毫无立足之地。一些经营者熟知上述限制,因此绕道境外地区开展“换汤不换药”的交易场所业务,事实上这涉嫌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的相关规定。“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应予以清理整顿。
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任何交易场所利用其服务与设施,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后发售给投资者,即属于“均等份额公开发行”。股份公司股份公开发行适用公司法、证券法相关规定。
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本意见所称的“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但协议转让、依法进行的拍卖不在此列”。
3、线上线下宣传具有迷惑性
这些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建立网站,在互联网公开发布投资信息,向公众发售类似“原始股”的知识产权投资份额,向不特定人群募集资金,并派出专人专门从事中国境内地区的商机拓展工作,拉拢需要发行知识产权资产份额的中小微企业以及向普通个人宣传推广,这些公开性、社会性活动针对不熟悉“上市”政策但渴求资金的中小微企业,以及瞄准非专业投资者,非常具有迷惑性,也埋藏了潜在的涉众风险。
4、知识产权资产价值存疑
这些知识产权交易资产的价值存疑,一是这些所谓的知识产权资产大多数只是一个商标;二是未经过主管监管部门审批,不具有合法性和独占性;三是这些商标的价值没有经过第三方机构的专业评估,价格可能充满泡沫。
三、果断拒绝非法金融活动!
针对中国境内居民实施的以知识产权交易为名的跨境投资活动,未经政府批准,违反具体的政策规定,且交易标的价值存疑,具有明显的风险,请公众自觉远离。投资者应树立正确投资观念,通过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银行等正规服务渠道购买金融产品,并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关注政府部门发布的各类非法金融活动风险提示,遇到涉嫌违法违规的金融活动应及时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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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集资的十个常见法律问题
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呈高发多发态势,不法分子打着高利息、高回报、低风险的幌子,使出千方百计进行非法集资活动。如何识别非法集资圈套,知法守法避火坑呢?防控中心总结了非法集资的几个常见法律问题,以供参考。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有哪些?
非法集资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涉嫌非法集资的五类行为:
1、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2、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3、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5、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法律索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
二、什么是非法集资行为主体,其处罚规定是哪些?
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索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五条
三、非法集资行为可能构成何种犯罪?
非法集资行为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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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二条
四、哪些行为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8、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9、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0、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1、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12、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五、哪些情形应当追究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责任?
1、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3、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同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
2、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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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如何界定集资诈骗罪的“非法占有为目的”?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七、清退非法集资的资金来源有哪些?
清退集资资金来源包括:
1、非法集资资金余额;
2、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
3、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
4、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
5、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
6、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法律索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六条
八、企业能否发布集资广告?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商事登记管理禁止字样有哪些?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监测。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认定为非法集资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相关非法集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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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没有相关证明文件且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法律索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十一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法律索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九条
九、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的信用记录有何影响?
对依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受到行政处罚的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由有关部门建立信用记录,按照规定将其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法律索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三十三条
十、参与非法集资,责任谁当?
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而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即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按照应追尽追、应退尽退的原则向集资参与人清退资金后,仍有损失的,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法律索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
作为消费者,应如何防范落入非法集资陷阱?
金融消费者要牢记 “三要三不要”,守好钱袋子!
要理性不要侥幸
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面对投资要冷静分析,不被“高额回报”蛊惑
要稳健不要冒险
投资前应看融资是否合法,企业是否取得营业执照、是否取得相关金融牌照或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合理评估自身承受能力,审慎确定风险承担意愿,不冒险投资。
要警惕不要盲目
在日常理财活动中,必须要有正规的书面协议,投资过程中的书面凭证、录像、录音照片、电话、地址等应当保存,如涉嫌刑事案件,有利于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从而减少损失
六大防坑指南:借款不踩套路,明辨是非选平台
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今天,网络借款已成为许多人的资金救急之选。但随之而来的,是不法分子利用借贷名义进行各种诈骗活动,使得许多借款者陷入了套路。想要借钱不踩坑,就必须掌握一些防雷技巧,识破各种“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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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谨慎选择借款平台
在选择借款平台时,一定要选择正规、合法的平台,确保平台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认可和监管,切忌贪图利益而盲目接受高额利息或者过度的宣传。
二、擦亮双眼,辨别“套路”
在申请借款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利率、还款方式、逾期罚息等方面的内容。不轻易签署不明确的合同,以免陷入纠纷。
三、保护个人信息,防范风险
在借款过程中,务必要保护好个人信息,如身份证号码、银行卡账号等。避免信息泄露,防范身份被盗用的风险。
四、建立合理的还款计划
在借款前定制清晰的还款计划,确保资金流动合理,避免逾期产生的的额外利息和罚款。如无法按时还款,和借款平台保持沟通,协商解决问题。
五、多方比对,选择适合自己的借款方式
借款前,建议多方比较不同平台的利率、服务费用、还款方式等信息,选择适合自己实际情况的借款方式。避免盲目跟风,选择放款金额大但是高利率、高费用的借款产品,要量力而行。
六、注意借款陷阱,避免陷入恶性循环
警惕虚假宣传、变相收费、过高利息等陷阱,一旦陷入恶性循环,往往难以摆脱。因此,在借款时一定要谨慎分析各种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借款虽然是解决资金需求的途径,但务必保持警惕,谨慎选择合适的借款平台,擦亮双眼辨别“套路”,保护好个人信息,制定健康的还款计划。只有这样,才能借钱不踩坑,远离金融诈骗,确保自己的财务安全和利益不受损失。新的一年,希望借款人能够做出明智决策,避免落入陷阱,享受更加安全、便利的借贷服务。
金融监管总局与市场监管总局签署《加强非法金融广告信息监测处置工作框架协议》,共同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2023年12月14日,金融监管总局网站发布消息,披露金融监管总局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局与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共同签署了《加强非法金融广告信息监测处置工作框架协议》。根据该协议,双方将在监测预警、联合研判、行政指导、防非宣传、机制建设等方面加强合作,共同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
打击非法金融广告,协力阻断非法金融活动营商信息传播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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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协议,金融监管总局与市场监管总局将共同建立非法金融广告信息监测处置工作机制,通过信息共享、协同执法等方式,加强对非法金融广告的监测和处置力度。同时,双方还将联合开展非法金融广告的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
在监测预警方面,双方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金融广告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和预警潜在的非法金融活动。在联合研判方面,双方将共同分析非法金融广告的发展趋势和规律,为制定针对性的执法措施提供数据支持。
行政指导方面,双方将加强对金融机构和广告从业者的行政指导,督促其合法合规经营,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金融广告的产生。同时,通过开展防非宣传活动,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金融安全意识,自觉抵制非法金融广告,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机制建设方面,金融监管总局与市场监管总局将不断完善合作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建立联络员制度等,以确保合作顺畅进行。此外,双方还将加强对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指导,推动各级部门落实防非打非责任,共同守护人民群众的“钱袋子”。
此次合作协议的签署,标志着我国金融监管和市场监督两大部门在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广告方面取得了新的突破。未来,金融监管总局与市场监管总局将继续深化合作,共同构建一个安全、稳定的金融市场环境,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在此基础上,金融监管总局与市场监管总局将进一步加强监测预警、联合研判和行政指导,完善非法金融广告信息监测处置工作机制。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实时监测和分析金融广告,及时发现和预警潜在的非法金融活动。同时,双方将加强对金融机构和广告从业者的行政指导,督促其合法合规经营,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金融广告的产生。
此外,金融监管总局与市场监管总局将加大对非法金融广告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的金融素养和风险防范意识。通过各类媒体渠道开展多样化的宣传活动,向公众普及金融知识,引导公众正确认识金融产品,提高对非法金融广告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同时,双方还将推动金融机构、广告从业者等社会各界共同参与防范非法金融广告,形成全社会共同治理的良好格局。
在合作机制方面,金融监管总局与市场监管总局将不断完善合作机制,包括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建立联络员制度等,确保合作顺畅进行。同时,加强对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指导和协调,形成全国一盘棋的防控体系。各级部门将严格落实防非打非责任,对发现的非法金融活动及时上报,确保非法金融活动无法蔓延。
展望未来,金融监管总局与市场监管总局将继续深化合作,积极应对金融市场发展的新挑战。在新的历史征程中,双方将携手共进,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的和谐与稳定,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持。相信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我国金融市场将继续扩大开放,吸引更多外资进入,提升我国金融市场的国际地位。同时,我国金融市场将继续深化改革,完善金融体系,为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活动,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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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沟通,明确细节:
预防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关键
汽车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日益流行的购车方式,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选择。然而,由于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沟通不足,常常导致后续纠纷。为此,加强有效沟通,明确合同细节,成为减少纠纷、维护双方权益的关键。
一、背景
随着汽车消费市场的蓬勃发展,汽车融资租赁作为一种灵活的购车用车方式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的青睐。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双方沟通不充分,在签订合同时部分合同条款不明确,导致日后引起了纠纷,承租人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耗费大量精力进行投诉和维权,出租人也认为自身无过错,除了要赔偿承租人损失之外,还要花费大量成本修补商誉。
二、常见纠纷原因
最常见、最突出的争议问题之一是抬高融资租赁成本。在一些大型投诉网站输入融资租赁或一些企业名称时,可以找到大量用户投诉案例,高额利息、违约金、逾期、服务费、砍头息、暴力催收等词汇被反复提及。一些主流媒体或自媒体也发布了文章描述融资租赁成本在无形中被抬高的情况。事实上,如果前期深入沟通协商,许多纠纷是可以避免的。以下列举个别常见的纠纷原因:
1、合同费用不明确
汽车融资租赁合同没有直接展示所有费用,承租人在租赁期结束之后才发现需支付额外费用,如保险费、GPS定位费、咨询费、服务费、维修费等,引发不满和纠纷。
2、租赁期限过长
由于前期没有就承租人需求或出租人成本进行深入沟通,双方利益难以达到平衡,融资租赁合同可能约定超长的租赁期限,这个超长的租赁期限也变相抬高了租金和各类费用,加重承租人负担。
3、片面强调低租金
业务人员在推广过程中过分强调低租金,导致承租人忽视其他重要条款,例如租赁期、支付方式、违约金等条款设置不合理,一旦承租人无法履约,则必然产生违约纠纷。
三、售后回租业务纠纷
在一些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发现实际到账金额少于合同约定,综合计算后发现年化利率超过法定上限。由于双方签订的是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而非贷款合同,因此双方不会被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业务不被认定为高利贷,纠纷难以解决。此外,不同地方的政策文件和法院判例对融资租赁公司收取服务费的态度不一,也增加了纠纷的可能性。一些支持融资租赁公司收取服务费,另一些则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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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议及措施
因此,承租人在办理融资租赁业务的时候,应该时刻保持警惕,对合同条款逐一认真确认,建议提前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与自身情况类似的法院判例,摸清关键注意事项,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融资租赁公司除了要依法依规经营外,还应该加强客户风险评估,与客户详细确认合同细节,避免因误会产生合同纠纷、影响自身商誉。
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的行为,对超出法律法规允许范围的利息部分,依法不予保护。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租赁公司服务收费的倡议书》,文件强调称“经济咨询服务收费遵循质价相符的原则,如未能向承租人提供实质性服务、带来实质性收益或提升实质性效率,原则上不向承租人收取费用。不将本应由金融租赁公司承担的职责、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中的应有内容转化为有偿服务,不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承租人,不将本应自行承担的服务费用转嫁给承租人。”但是由于该文件不具备强制性,所以影响有限。
债务重压下的“救命稻草”还是“致命毒草”?
警惕“解债类”非法集资!
当个人债务压力增长较快时,切忌“病急乱投医”,慎防“解债类”非法集资骗局。
近年来,许多家庭和小微企业债务压力增长较快,在这种情况下,解债类机构应运而生,他们承诺仅收取部分手续费便可帮助债务人解决债务困扰,其中不乏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一机会,设置非法集资骗局,给原本就深陷债务难题的债务人带来沉重损失。
一、什么是“解债类”非法集资
“解债类”非法集资是指不法分子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从事所谓“债事服务”“债务化解”“解债咨询”等以“解债”为名的非法业务,以向“客户”提供债权债务抵消、托管、整合、化解、实物兑换等服务为名,承诺将“客户”手中的债权债务转化为现金流并返还收益,诱导“客户”缴纳咨询费、保证金,甚至“投资入股”。实际上,此类机构并不审查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也不采取任何解债措施,无任何可营利性经营性业务,无法产生利润,本质上是以解债之名行集资之实。
什么是汽车融资租赁?
汽车融资租赁,是将汽车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一种新型购车方式,汽车融资租赁公司购买客户指定的车辆,将车辆租给客户使用,客户按合同约定支付一定保证金后,按月支付租金,租赁合同到期后,由客户决定是否取得汽车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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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房地产领域的非法集资
房地产是潜藏非法集资领域之一,它涉及金额大、隐蔽性强,与住房消费和投资息息相关,应该引起购房者的关注。
二、解债类”非法集资骗局特点
吹嘘自身实力。不法分子通常承诺能够迅速解决债务问题,装点公司门面,在互联网发布宣传软文,营造有实力的形象,甚至虚构成功案例,博取债务人的信任。
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声称除了能为债务人解决债务难题,还能让债务人在短期内获得丰厚的利润,在似是而非的业务介绍和怂恿之下,债务人便会被洗脑。
虚构代偿能力。这些非法解债机构往往声称自己拥有强大的代偿能力,可以通过各种手段迅速清偿债务。然而,实际上他们并没有真正的代偿能力,只是通过不断吸收新的资金来维持运营。
隐瞒风险。在宣传之中,非法解债机构往往会片面强调他们运作模式的成效,不惜歪曲事实,刻意隐瞒当中存在的风险,甚至还可能捏造虚假事实、伪造文件等手段欺骗债务人,使其陷入骗局。
三、“解债类”非法集资骗局的危害
首先,它侵害了债务人的合法财产。一旦骗局被揭穿,债务人已经投入的“咨询费”“服务费”等资金将难以追回。其次,它破坏了市场秩序和金融稳定。非法解债机构不是合法合理的经济参与主体,欺诈行为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给金融体系带来不稳定因素。最后,当骗局被揭穿后,还会打击公众通过合法合规途径解决债务问题的信心,连累不良资产处置行业的信任度,甚至影响公众对经济的信心。
四、防范“解债类”非法集资骗局的建议
提高警惕性:要保持对解债类业务广告的警惕性,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快速解债”、“无风险高回报”等虚假宣传。债务问题的解决需要时间和努力,没有捷径可走。
审慎选择机构:解债的过程也是不良资产处置的过程,正规的不良资产处置方式包括诉讼追偿、资产重组、债转股、多元化销售、资产置换、租赁、破产清算等。不良资产处置是金融活动,因此需要持牌经营,全国目前持牌经营的机构有华融、长城、东方、信达和银河五大资产管理公司与另外59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仔细阅读合同:在签订业务合同前,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了解其中的权利义务、风险提示、违约责任等内容。如有疑问或不明确的地方,不要鲁莽签字,应先要求业务员详细解释,如有必要,也可自己另行向律师等专业人士咨询。
及时维权:如果发现自己受到解债类非法集资骗局的侵害,要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处置非法集资部门等报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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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产领域非法集资的三种常见模式
1、以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该模式多发生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有的甚至是项目还没进行开发建设时,违规预售或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代理销售,以内部认购、发放VIP卡、团购优惠等名义,变相进行销售融资,有的还涉及“一房多卖”的情形;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投资房地产项目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承诺给予远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高额利息,有的还以一定的资产作为抵押。
2、以分割销售商铺并承诺售后包租的形式或利用返本销售的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该模式多出现在房地产企业在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违法违规将整幢商业、服务业建筑划分为若干个小商铺进行销售,并通过承诺售后包租、定期高额返还租金或到一定年限后回购,来诱导社会公众购买,然而,这些小商铺之间无墙隔离或者本身不具备独立不动产产权证书。售后包租等销售形式含有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以及明示暗示房地产升值或者承诺投资回报,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及《广告法》等有关规定。
3、利用各类平台开展房地产金融业务为名义的非法集资。
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屋租赁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财富管理、私募基金等平台合作从事金融业务,通过“众筹买房、“房产项目投资”等形式违规、超范围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二、存在的风险隐患
房地产企业在证照不齐的情况下,以房地产项目的名义进行预售房屋甚至“一房多卖”,导致房地产企业在资金链断裂甚至是携款逃匿情况下购房者索回购房款无望,引发产权纠纷。
在约定定期返租的房地产领域集资项目中,当遇到经营不善、收益不确定等情况,买受人不仅租金得不到保障,而且开发企业也无法兑现回购承诺。
一些开发企业采取滚动借款方式集资,短期来看是弥补了运作资金的不足,但从长远来看资金成本的提升可能会加重整体债务负担,况且以后期资金兑付前期高收益容易使项目陷入恶性循环,当因规划失当引发资金期限与项目周期不匹配,资金链断裂,投资者甚至购房者将血本无归。
三、提醒广大投资者:
1、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非法集资的模式和手段在转型升级,新型“套路”更具迷惑性、欺骗性。时刻牢记“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警惕售后回租、VIP内部认购、科技创新、绿色产业等幌子的各种项目,时刻保持高度警觉性。
2、选择正规投资途径。投资前可通过网站等查询相关企业是否经过法定注册,是否具有募集资金的资质,选择正规的理财产品,做维护自身财产权益的第一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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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年我们一起踩过的“坑”
3、警惕高收益率陷阱。对打着“高额回报”“快速致富”旗号的投资项目,投资者应对照银行贷款利率和一般金融产品的回报率进行冷静分析,警惕投资陷阱,避免上当受骗。
投资不仅有市场风险,如果缺乏识别能力,还可能会遇到陷阱。
进入二十一世纪之后,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的收入水平日益提高。不断增长的公众存款与原有较为单一的金融投资方式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需要新的投资形式与投资方式来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投资需求。在这种背景下,资管、信托、私募以及其他各种结构化理财产品应运而生。
部分投资理财方式被不法分子利用,制造出投资陷阱非法占有投资者的资金。接下来看看这些年在我们身边出现的那些坑。
坑一:P2P网络借贷行业的非法集资
P2P网络借贷,是伴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创新借贷模式,其典型特征是个体与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直接借贷。然而,一些机构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一些机构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打造庞氏骗局,有的甚至直接实施集资诈骗,给众多出借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2019年,防控中心通过大数据监测发现,XX公司通过旗下P2P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金额超300亿元,涉及人数超20万人,存在重大金融风险,严重威胁金融秩序与社会安定。截至2019年8月,累计冻结资金50多亿元,其余资产正追偿变现。2018年至2019年,防控中心对XX公司的工商信息进行挖掘分析,进一步发现若干疑点:一是关联担保公司成为账外资金池;二是虚构融资项目实现自融。
坑二:利用未经审批的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开展非法集资(伪金交所)
伪金交所往往冠以登记备案公司的名称,帮助有需求的机构为其发行的理财产品出具备案函,使这个理财产品成为销售人员口中“合法合规”的投资产品,进而向公众募资。这些具备信托部分特征且看似要素齐全、回报诱人的理财产品,实际上已经触及监管红线。
北京EE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关联房企WW集团非公开发行债务融资产品,产品在伪金交所SS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备案登记,WW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代销该产品,共同实施了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产开发企业或销售中介不具备资质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其承诺的回报也不受法律保护,集资参与人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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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防控中心对该类机构的分析研判结论如下:一是呈集团化趋势;二是数量呈逐年递增态势;三是涉及金额大,危害性较强。
坑三:针对老年人设置陷阱
近年来,“银发”经济引来众多投资者的眼光,不法分子利用保健培训和产品推介、投资理财高额回报、直播陪护等手段,针对老年人设置陷阱、诱导消费。2021年6月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了2021年第三期风险提示,提示披露了以养老名义对老年人实施金融诈骗的套路。如用“以房养老”为名实施诈骗;假借国家政策实施诈骗;以“投资养老”为名诈骗养老钱;以高回报诱骗老年人投资。
防控中心于2021年通过排查,发现XXX商贸有限公司公开宣传“养老投资项目”,持有股权,送分红、医疗补助、养老金,打着以消费变成收入的旗号公开募集资金。打着“日常消费,得养老金,为您搭建消费养老平台,5000万家庭都在用的网购APP,让每一笔日常消费都能积攒养老金”等旗号,发行商城“XX币”,疑似开展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同时,该公司承诺商城会员可以终生享受3种福利,具体如下:一是退休津贴;二是大病保障;三是临终关怀。
诸如此类的坑还有伪私募、贸易性融资以及政信定融等领域的违法违规金融活动......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一章第二条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另外,在刑事领域里有以下三个重要的定义可以帮助我们辨别一些投资陷阱。
一是诈骗罪。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是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是指行为主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或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该罪的行为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三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从而构成犯罪。
防控中心温馨提醒:理财有风险,投资请谨慎。群众若有投资理财需求,建议前往银行、证券公司等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机构咨询专业投资理财顾问,避免掉入不法分子设计的陷阱,使自己的财产遭受本可避免的损失。取得信任:诈骗分子会在添加好友后频繁与受害人聊天,让受害人对其产生信任,甚至会对受害人关怀备至,与受害人确定恋爱关系,让受害人对TA的信任更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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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中心小课堂
为有效普及投资者对金融知识的认识,持续加强防范金融诈骗教育及风险责任意识教育,进一步增强投资者自我保护意识和风险责任意识,防控中心推出防控中心小课堂系列,通过短视频展示,以贴近民生的方式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金融活动。
防雷手册
为适应多元化投资者服务需求,推进投资者教育工作专业化、职能化和常规化,防控中心开展金融投资风险识别及防范宣传,强化“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风险要自担”理念,帮助投资者自觉抵制高息诱惑,远离非法金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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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指数
广州市地方金融风险预警指数
2024年3月,广州市地方金融风险预警指数(金鹰指数)为58.89,风险总体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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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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