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金科讯
2023年7月期刊 总第39期
【本期推荐】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正式发布,亮点解读
•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到防控中心调研交流
• 探讨不良资产数字化处置新模式 “数金论道”第一期研讨会
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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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防控中心
广东省政府经过实践探索,确定依托广州商品清算中心建设广东省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防控中心。2017年6月23日,时任广东省政府党组成员陈云贤为“广东省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防控平台”授牌。该中心是全国首个由地方政府成立的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目前已建成功能齐备、模式创新的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防控系统——金鹰系统。金鹰系统涵盖主动识别平台、监测预警平台、舆情监测平台等十八大平台,拥有6项专利、24项软件著作权。
广州金融风险监测防控中心
2017年8月25日,广州市政府依托广州商品清算中心成立广州金融风险监测防控中心,与广东省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防控中心二位一体,是广东省唯一的金融风险监测防控专职机构,是广州市政府运用金融科技手段完善金融安全预警防线和应急处置机制的重大举措。
广州金融风险监测防控中心具有四大职能:一是主动发现与预警职能;二是实时监测职能;三是分析与辅助定性职能;四是配合与协助风险处置职能。四大职能共同实现“监测+预警+分析+处置”有效联动,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化解区域性金融风险。
为推进防控中心更好发展,明确其在运行中的独立法人地位,2019年1月,广州商品清算中心独资发起成立广州金融风险监测防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业务为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提供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分析研判、辅助处置等服务。
广州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州金科”)是由省市国资共同发起设立,前身广州商品清算中心于2015年4月作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片区十大项目之一挂牌成立,随着金融科技等新兴行业蓬勃发展,为了更好地适应地方金融发展新形势新需要和服务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及金融科技创新发展战略,广州商品清算中心于2020年9月1日正式更名。
广州金科立足监管科技辅助省市政府对地方金融业态进行风险监测与防控,并依托金融大数据资源库,创新金融科技服务湾区实体经济发展,积极利用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科技成果,充分释放金融大数据作为基础性战略资源的核心价值。
目录
CONTENTS
监管动态
三大金融监管部门联合公告:做好职责划转衔接工作 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正式发布,亮点解读
证监会重磅发布!又一注册制改革全面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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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动态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到防控中心调研交流
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局长杨松率队到广州金科调研交流
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到防控中心调研交流
保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李兴卫率队到防控中心调研交流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邓晓云副局长率队到防控中心调研
广州市卫健委到广州金科调研交流
探讨不良资产数字化处置新模式 “数金论道”第一期研讨会
“一体两翼”助推高质量发展——广州金科参展第12届金交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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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金科党支部
广州金科党支部参加“党建引领聚合力,产学联合绘人生”主题党日活动
广州金科党支部参加南沙金融业党建共建“金融赋能 以学促行”主题党日活动
寻根红色金融 从湾区到老区
广州金科党支部参加行业党委2023年党建工作会议
广州金科党支部组织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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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金科党支部组织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工作
会议上的讲话
人工智能专栏
ChatGPT的第一次高考
数学也考完了,GPT-4考几分
AI点评广州金交会上的AI
ChatGPT提示词的万能公式,探索ChatGPT使用潜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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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CONTENTS
原创专栏
新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1号文
2023年私募基金新规正式施行!
主板注册制首批10家企业上市,带你看明白注册制
打造数字金融标杆城市 广州数字金融面临七大重要发展机遇
解读 l《广东省数据流通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及系列文件
企业大数据征信及大数据风控应用
金融纠纷调解对金融创新的推动
诉前财产保全是什么?
债权转让后如何确定协议管辖法院?
消费金融公司利率下降已成趋势
深圳破产法庭
风起低代码,全员开发模式重塑企业数字化实力
用数据驱动业务增长,我们是如何构建BI体系的?
读案例,学习区分合法私募基金和非法集资
金融数字化浪潮一瞥:虚拟货币
解债是“解”还是“劫”?——揭开“解债”的神秘面纱
图解 | “解债”类非法集资套路起底
金融行业非法代理维权的自首告白
冒名诈骗手段升级,金融类企业最易成为“目标”
境外“实力强大”国际集团在境内非法互联网理财活动:警惕!
金融安全知多D——合格境外投资者
在投资道路上,你听过“充提差”吗?
警惕“负首付”等乱象 购房者应小心背后的陷阱
@各位家长朋友,校外培训有风险,报班需理性!
三类养老诈骗陷阱,你可能是下一个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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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CONTENTS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
事关你的“钱袋子”!破局非法集资“三十六计”
互联网+农业=挂果收益权?
我说真话你偏不信!
幻灭华尔街
是爱情?还是眼泪?
投资理财挖呀挖呀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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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中心小课堂
“消费化债”真的能解债吗?
小剧场非法集资“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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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手册
“解债神器”一键解决债务问题,你敢试吗?
假券商“李鬼”新招大公开!
摆脱非法集资“神奇魔盒”,大学生“飞天脱坑术”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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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势
广州市地方金融风险预警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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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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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金融监管部门联合公告:
做好职责划转衔接工作
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原标题:“1号文”来了!三大金融监管部门联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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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发布其揭牌后的“1号文”,其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消费者反映事项办理工作安排的公告》(下称《公告》)。
金融消费者反映信访、举报、投诉事项的渠道、办理方式、告知等暂保持不变。12378银行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电话、12363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咨询投诉电话、12386投资者服务平台服务范围不变。
金融消费者反映信访、举报、投诉事项的渠道、办理方式、告知等暂保持不变。
12378银行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电话、12363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咨询投诉电话、12386投资者服务平台服务范围不变。
金融机构应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
各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投诉处理要求,积极妥善处理与金融消费者的矛盾纠纷;严格依法合规经营,杜绝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金融消费者反映事项办理工作安排的调整,将及时另行公告。
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除证券业之外的金融业监管,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统筹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风险管理和防范处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基础上组建,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的日常监管职责、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投资者保护职责划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来源:中国经济网
监管动态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正式发布,亮点解读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9日正式对外发布,这是我国私募投资基金行业首部行政法规。条例的出台,有利于完善私募基金监管制度,将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进行监管,对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防范化解风险具有重要积极意义。
亮点一:全面夯实私募基金法治基础
亮点二:完善私募基金监管制度
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迅速,从一个“小众行业”发展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提升直接融资比重、支持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满足居民财富管理需求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5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2万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15.3万只,基金规模21万亿元左右,居全球前列。
私募基金主要分为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两大类。证券投资基金法主要对私募证券基金的监管作了规定。长期以来,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上位法依据不足,对其规范主要依赖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自律规则,监管执法依据和手段相对欠缺。随着资本市场改革深化以及行业发展的客观要求,到了需要重视并纳入上位法调整的阶段。
条例明确将契约型、公司型、合伙型等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均纳入调整范围,解决了私募股权基金上位法依据不足问题,为其提供更加充足的制度支撑和法律保障,有利于促进私募股权基金规范健康发展,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监管部门对私募基金行业积累了一定的监管经验,同时通过处置阜兴系、金诚系等重大风险事件,进一步摸清了私募基金行业存在的主要风险和突出问题。条例在系统总结监管经验、行业规范等基础上,着力推动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强化源头管控。条例以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等为着力点,抓住募集资金、投资运作、信息提供等关键环节,强化风险源头管控。比如,禁止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资金,禁止突破人数限制,禁止公开宣传推介,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
划定监管底线。条例加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以及私募基金服务机构等主体从事私募基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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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显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做好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以及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职责的划转衔接工作,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就金融消费者反映事项办理工作安排公告如下:
监管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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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定监管底线。条例加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以及私募基金服务机构等主体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要求,落实穿透监管要求,不断优化私募基金整体生态;明确证监会监管职责及监管措施等,对规避登记备案义务、挪用侵占基金财产、实施“老鼠仓”、利益输送等行为加以规范,加大惩处力度,为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营造规范有序的竞争环境。
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监管。创业投资基金是实现技术、资本、人力等创新要素与创业企业有效结合的投融资方式,其风险外溢性相对较小,在投资阶段、投资期限、投资对象、退出机制等方面具有一定特殊性。
条例对创业投资基金作出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管安排,比如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在登记备案、资金募集、投资运作、风险监测、现场检查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主要从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退出等方面提供便利等。
亮点三:支持发展与强化监管并重
支持发展与强化监管是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规范发展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
近年来,私募基金在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创业创新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截至2022年末,私募股权基金在投中小企业项目8.5万个,在投本金2.59万亿元;在投高新技术企业5.9万个,在投本金2.62万亿元;在投初创企业2.7万个,在投本金5443亿元。
条例充分考虑私募基金的特点及其创新发展的需要,既对私募基金“募、投、管、退”提出全链条监管要求,又强调发挥私募基金行业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等作用,做到支持发展与强化监管并重。
一是条例总则明确提出“国家鼓励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等功能作用”,有利于凝聚各方共识,共同优化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环境。
二是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专章,明确创业投资基金应当符合的条件,实施差异化监管和自律管理,明确国家对创业投资基金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投早投小投科技”,鼓励长期资金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
三是对母基金等合理展业需求豁免一层嵌套限制,有助于行业引入长期资金,更好发挥私募基金在促进直接融资和支持科技创新等方面的功能作用。
证监会表示,将扎实推进条例落实工作,抓紧完善配套办法和规则,进一步细化具体监管要求,引导私募机构不断提升合规风控水平和专业管理能力,切实发挥私募基金高效对接投融资需求的积极作用,实现中国特色现代资本市场功能的有效发挥。
来源:新华视点
监管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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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重磅发布!又一注册制改革全面落地
证监会6月21日发布了《关于深化债券注册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债券注册制改革指导意见》)和《关于注册制下提高中介机构债券业务执业质量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债券执业指导意见》),深化债券注册制改革,健全资本市场功能,助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推动债券市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看点一:强化以偿债能力为重点的信息披露要求
《债券注册制改革指导意见》强化以偿债能力为重点的信息披露要求,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督促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突出重要性、强化针对性,重点披露可能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和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信息披露应当简明易懂,不得出现表述不清、逻辑混乱、相互矛盾、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等情形。
同时,建立分工明确、高效衔接的审核注册流程,证券交易所等承担公开发行债券审核主体责任,证监会根据证券交易所等审核意见履行注册程序,并重点关注“六个重大”情形,重点关注募集资金投向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以及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无先例、重大敏感、重大舆情、重大影响偿债能力、重大违法违规线索等事项。
在完善全链条监管制度安排方面,《债券注册制改革指导意见》强化“受理即纳入监管”要求,健全与注册制相适应的事中事后持续监管机制,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加强对证券交易所等发行审核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督促证券交易所等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和廉政监督机制。
看点二:防范高杠杆过度融资
《债券注册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压实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发行人应当严格履行本息偿付义务,做好融资统筹规划,防范高杠杆过度融资。发行人应当加强募集资金管理,规范募集资金使用,严禁挪用募集资金等行为。按照扶优限劣原则,进一步提高优质企业融资便利性,对弱资质企业加强把关,积极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项目建设。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督促中介机构健全债券业务质量和执业风险控制机制,完善中介机构执业能力评价体系,强化评价结果运用。
看点三:强化债券存续期管理 有针对性开展现场检查
《债券注册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强化债券存续期管理。完善债券日常监管体系,充分发挥派出机构和证券自律组织监管作用,有针对性地开展对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现场检查,并督促发行人和受托管理人严格履行风险监测、报告、处置义务。持续完善市场化、法治化、多元化的债券违约风险化解机制,健全债务管理工具相关制度安排,鼓励通过多种方式推动违约债券有效出清。
(续上)
务活动要求,落实穿透监管要求,不断优化私募基金整体生态;明确证监会监管职责及监管措施等,对规避登记备案义务、挪用侵占基金财产、实施“老鼠仓”、利益输送等行为加以规范,加大惩处力度,为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营造规范有序的竞争环境。
对于债券违法违规行为,《债券注册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加大对债券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落实中办、国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精神,构建行政、民事、刑事立体化追责体系,推动对债券违法违规主体依法进行民事和刑事追责,形成司法震慑。并且建立完善适应不同债券类型和风险特征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加强投资者教育服务,健全债券受托管理、持有人会议等投资者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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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动态
监管动态
看点四:强化承销受托机构债券业务执业规范
《中介机构债券执业指导意见》明确,提高项目遴选把关能力。主承销商应当构建以发行人质量为导向的尽职调查体系,通过各种有效方法和工作流程进行专业调查,重点加强对资产和业绩真实性、准确性的核查把关,以掌握发行人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引导发行人合理规划融资结构,切实防范高杠杆过度融资。主承销商应当加强服务科技创新、绿色发展、乡村振兴等领域的产品创新力度,加强对重大项目建设和民营企业债券融资的支持,有效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主承销商还应当督促发行人依照规定或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读性,除法定披露内容外,对于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和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事项应当进行全面分析和充分披露。债券发行推介过程中,承销机构应当充分揭示风险,不得开展虚假或者误导性的广告宣传或者其他推介活动。加强承销环节规范管理。承销机构应当加强项目推介、定价配售、信息披露等全过程管理,有效控制业务风险,不得采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对非公开发行项目进行推介,不得承诺发行价格或利率,不得将发行价格或利率与承销费用直接挂钩。规范债券发行定价行为和簿记建档过程,合理控制簿记建档时间,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主承销商同时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的,应当切实转变“重承销、轻受托”的观念,配备充足且具备履职能力的专职受托管理人员,保证受托管理质量。债券存续期内,受托管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应当切实加强持续跟踪监测和主动管理,动态关注发行人的资信状况和风险状况、募集资金流向及使用情况,督促发行人依法合规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约定的义务,有效维护债券持有人利益,如发现违法违规线索、重大舆情、重大风险事项,应及时报告监管机构,并积极做好风险处置。
看点五:提升证券服务机构执业质量
对于评级机构,《中介机构债券执业指导意见》要求评级机构应当加强评级方法体系建设,逐步构建以违约率为核心的评级质量验证机制,每年对评级方法模型及代表企业进行检验测试,持续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健全防火墙机制,坚守专业性、独立性原则,充分发挥评级的事前预警功能,切实提升评级业务质量。
同时,提高债券审计、评估业务质量。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债券业务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债券审计业务的风险评级管理,完善项目承接、复核和审计报告出具等环节的内部质量控制流程,对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异常情况保持充分关注,有效识别发行人财务会计信息失真、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评估机构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在评估过程中应当独立、客观、公正,遵守一致性、一贯性及公开、透明、可校验原则,不得随意调整评估方法和评估结果。
看点六:强化质控、廉洁要求和投资者保护
《中介机构债券执业指导意见》还指出,要提高律师事务所债券业务执业质量。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债券相关业务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业务质量和执业风险控制机制。律师在尽职调查中,应当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重大诉讼、募集说明书投资者保护条款设计、受托管理职责、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违约事件触发及违约责任承担以及争议解决机制等事项予以审慎查验,确保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逻辑严密、论证充分。
《中介机构债券执业指导意见》要求,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债券业务全过程质量和风险管控,强化内控部门对业务前台的有效制衡。完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严禁将业务人员薪酬收入与其承做或承揽的项目收入直接挂钩,不得以商业贿赂、不当承诺、明显低于行业定价水平等方式招揽项目。加强债券从业人员廉洁自律管理,不得以不正当方式干预监管工作,不得在项目申报、审核、注册、发行等过程中通过利益输送、行贿等方式“围猎”监管人员。
看点七:后续将完善监管制度规则
《中介机构债券执业指导意见》表示,将制订债券业务中介机构监管工作规程,强化中介机构协同配合,进一步区分不同中介机构注意义务范围及履职要求,完善债券承销机构、评级机构执业准则和尽职调查标准,压实尽调核查责任。完善发行定价、承销配售等规则,建立债券集中簿记建档发行系统,加强发行合规管理,提高登记上市效率。进一步优化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分类评价结果运用,对分类评价表现优异的证券公司,在准入审核和创新业务等方面加大政策倾斜,引导证券公司不断提升债券承销业务质量。
在自律规则方面,进一步加强对承销机构债券业务承销报价内控机制和执行情况的规范,严格约束低价恶性竞争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维护良好行业生态。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扎实推进债券注册制改革走深走实,加快完善公司(企业)债券制度规则体系,持续推进审核注册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透明化,强化债券全链条监管和风险防范,全面深化债券市场功能,更好支持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和重大项目建设,助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和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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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动态
公司动态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到防控中心调研交流
5月25日,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张韶华率队到广州金融风险监测防控中心(简称“防控中心”)调研交流,防控中心执行董事李杰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一同接待了到访来宾,双方进行了座谈交流。
会上,防控中心围绕“一体两翼”的核心业务结构,详细介绍了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防控平台的建设运行与工作成效、金融纠纷多元化解业务的开展与阶段性成果、数据资源整合与数字化应用成果等内容,双方就金鹰系统建设及运用、监管科技数据对接、风险处置管理工作机制等展开深入交流。
张韶华副总经理对防控中心在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防控方面的工作成效及应用大数据赋能业务场景等给予高度认可,并希望与会各方保持互联互通、深化学习交流。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金融稳定处科长陈育穗,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早期纠正部副主任马凌霄、综合部主管雷海香、综合部经理颜德军一同出席会议。
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局长杨松率队到广州金科调研交流
倪全宏副局长对广州金科“政府引导、企业运作、专业化管理”运营模式表示高度认可,并希望粤黔两省深化在金融领域的合作交流。
杨松局长高度赞赏广州金科的业务发展模式、在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防控方面的工作成效及创新业务的拓展情况,并对双方后续合作提出具体意见。
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资本市场处处长熊华乔、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主任朱迪及办公室副主任胡泽权一同参加调研交流。
6月12日,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杨松率队到广州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州金科”)调研交流。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倪全宏,广州金科总经理李杰及相关部门代表一同接待了杨松局长一行,双方进行了座谈交流。
广州金科详细汇报了其发展沿革、特色亮点及金鹰系统建设运行等情况,双方就金融监管科技实践、大数据在征信领域方面的运用等后续深度合作方案进行深入交流。
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到防控中心调研交流
防控中心详细介绍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建设、运行模式、辅助地方政府开展金融风险监测防控的全流程工作机制以及金融纠纷多元化解业务的开展与阶段性成果。双方围绕强化金融科技监管、服务实体经济等内容进行了深入交流。
张艺副局长在听取了防控中心关于工作模式及经验做法的汇报后,对防控中心的业务发展模式、应用科技手段对业务场景的赋能成果给予认可,并希望双方保持互联互通,共同探索合作前景。
5月30日,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张艺率队到广东省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防控中心(简称“防控中心”)调研交流。防控中心总经理李杰及相关部门代表一同接待了张艺副局长一行,双方进行了座谈交流。
保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李兴卫率队到防控中心调研交流
双方就政企合作特色机制、地方债风险化解等内容展开深入探讨,交流氛围热烈。到访嘉宾充分认可了防控中心在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防控方面的工作成效及创新业务的拓展情况。
未来,双方将持续保持沟通和交流,探讨利用各自资源优势进一步开展深度合作,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5月9日,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李兴卫率队到广东省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防控中心(简称“防控中心”)调研交流。防控中心总经理李杰及相关部门代表接待了李兴卫副市长一行,双方进行了座谈交流。
会上,防控中心围绕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防控平台的建设运行与工作成效、金融纠纷多元化解业务的开展与阶段性成果等进行详细分享。到访嘉宾则分享了保山市的独特资源禀赋和发展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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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邓晓云副局长率队到防控中心调研
5月30日,为深入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条例》,深入推进信访工作“六大工程”建设,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简称“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邓晓云率队前往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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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动态
公司动态
会上,邓晓云副局长对防控中心自成立以来的业务发展模式、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防控平台的建设运行与工作成效及金融纠纷多元化解业务的开展与阶段性成果等给予高度认可,并表示防控中心对我市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防控做出了积极贡献。同时,邓晓云副局长指出,希望防控中心持续强化金融风险监测防控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各方资源,不断提高风险监测预警精准度,切实做好涉众金融风险监测防控工作。
防控中心执行董事李杰就金融风险监测预警、资金异动模型搭建、创新业务探索等工作进行详细汇报,并表示将进一步优化系统功能,拓宽覆盖领域,加大穿透力度,提升监测效能。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甘国庆、监管二处处长彭伟、办公室四级调研员谢宜军及监管三处四级调研员薛艳峰,防控中心相关部门同志一同出席本次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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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卫健委到广州金科调研交流
6月28日,广州市卫健委信息与统计处处长王鹏率队到广州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州金科”)调研交流。广州金科总经理李杰及相关部门代表一同接待了王鹏处长一行,双方进行了座谈交流。
会上,广州金科详细介绍了其发展沿革、特色亮点及大数据应用等情况,双方围绕政企合作特色机制、数据对接、数据安全及数据治理等专题进行深入探讨。
到访嘉宾高度认可了广州金科“政府引导、企业运作、专业化管理”的运营模式及应用大数据赋能业务场景的工作成效,并希望双方保持互联互通、深化学习交流。
广州市卫健委信息与统计处二级调研员华军,广州市卫生健康技术鉴定和人才评价中心工程师李翠华一同出席会议。
探讨不良资产数字化处置新模式 “数金论道”第一期研讨会
近年来,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及日趋复杂的外部环境影响,金融资产质量风险积累,呈现类型多、牵扯面广、错综复杂等特征,传统不良资产处置方式和手段无法满足现状,银行业面临不良资产处置的新的挑战和机会。本次研讨会邀请银行机构、科技企业、司法机构和专家等近100人参会,共同探讨“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数字化处置与模式创新”。
研讨会采用“行业观察”+“案例示范”+“主题研讨”的方式深入探讨了数字化时代的不良资产处置现状、挑战、发展趋势和创新处置方案。活动邀请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顾问、摩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前IT经理蒲阳带来“行业观察——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经营与处置新动态”。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生介绍了“银行不良资产一站式司法追索综合处置平台”。广州广电仲达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钟群分享了“数字普惠金融与数字仲裁协同处置不良资产”。广州金科法律科技部总经理梁灿钊分享了“金融纠纷多元化解”的实践与创新成果。
在与监管部门、司法部门、研究机构紧密协作开展金融纠纷调解工作后,目前已取得丰硕成果,仅2022年,我们调解成功的案件已过万。
后续,我们也将持续以人民为中心工作导向,坚决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按照集约高效、多元解纷、便民利民、智慧精准、开放互动、机制创新要求,和法院建立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民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并吸纳社会力量共建共享,切实保护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全方位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同时,现场嘉宾围绕“银行不良资产经营与处置数字化转型”“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应用与创新”“基于数字仲裁、数字公证等更多创新模式”三个主题进行研讨。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莫辉浩、广州银行信用卡中心翟晓玲、招商银行广州分行邱挺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中心陈荣楷等嘉宾分享了各自在工作中对不良资产经营与数字化处置的实践经验,并结合案后执行、自主履约、批量提交等问题,对金融纠纷多元化化解机制提出建议。
与会代表纷纷表示,“数金论道”研讨会为与会者搭建了一个跨界交流思想、分享经验的平台,有助于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模式的创新,期待在广州市数字金融协会平台及“数金论道”品牌支持下继续探讨、深化合作,为金融行业稳健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作为研讨会主持人,广州金科总经理李杰也表示,为探索创新“互联网+”时代纠纷解决机制,推动金融类矛盾纠纷的诉源治理,广州金科充分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前沿技术,打造了互联网金融纠纷多元化解管理系统,架起司法、金融机构等畅达沟通的桥梁。该平台具有较强的智能化处理能力,系统自动、批量化整理案件信息、调解材料,案件关键数据一目了然。在调解工作之前,广州金科还对金融机构涉纠纷产品进行合规性审查,并对金融机构提交的案件证据材料进行核验。
5月31日,由广州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州金科”)联合广州市数字金融协会及广州银行信用卡中心主办的“点数成金”高端品牌沙龙第9期暨“数金论道”第一期研讨会成功召开。
(续上)
州金融风险监测防控中心(简称“防控中心”)召开座谈会,听取了防控中心相关涉众金融风险监测防控及源头化解涉众金融信访情况汇报。
(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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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动态
公司动态
“一体两翼”助推高质量发展——广州金科参展第12届金交会
6月9日-11日,题为“汇聚金融新力量 赋能高质量发展”的第12届中国(广州)国际金融交易·博览会(简称“金交会”)在广州召开。本届金交会继续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大任务,按照规模化、特色化、品牌化、国际化的要求,通过“展示、交流、合作、交易、招商”五大平台打造专业的中国金融展会和论坛品牌,实现“让世界在这里感悟中国金融”的愿景。广州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州金科”)以“‘一体两翼’助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围绕“一体”金融风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强调要加强事前风险防范,作为全国首家省级及市级地方金融风险防控专业机构,“广东省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防控中心”、“广州金融风险监测防控中心”(简称“防控中心”)已建成功能齐备、模式创新的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防控系统——金鹰系统,实现了以金融风险立体化、信息化的防御体系为“稳金融”保驾护航,推动金融风险打早处小,已探索出地方金融风险防控的“广东模式”,为广东省建设金融强省、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防控中心通过建立非法金融活动风险识别模型,健全“风险线索识别-预警-分析-报送-核查处置-持续监测”的闭环管理机制,对非法金融活动实时监测,提前预警。
建成以来,防控中心精准识别风险企业5000多家,预警成功率超80%,极大程度上为地方政府及监管部门对非法金融活动早发现早介入提供了有力支持。截至目前,防控中心高效监测全省大部分市场经营主体,实时监测近73万家重点企业,挖掘地方金融机构约38万家。
防控中心编制的地区金融风险金鹰指数,动态反映地区金融风险变化,以广州市为例,自防控中心建成以来,金鹰指数从2018年初的70.9下降至2023年5月的58.95,整体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地方金融风险防控的“广东模式”
金融纠纷多元化解的“广州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精神,广州金科不断探索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开展数字金融综合治理的创新尝试,充分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前沿技术,全面推进“标准化、集约化、智能化、社会化”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体系建设,打造了互联网金融纠纷多元化解管理系统,架起司法、金融机构等畅达沟通的桥梁。
“大数据+场景金融”风控服务
此外,广州金科的业务向企业端覆盖,主要面向银行和地方金融机构,通过数字科技提供“大数据+场景金融”的风控服务,助推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等普惠金融难题。
后续,广州金科将坚持科技赋能,着力提升科技实力与研发能力,力争在现有三个板块业务及相关产品正常迭代与推进的同时,创造新的业务突破,开拓新的技术应用场景,为实现金融赋能实体经济,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续上)
广州金科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广东省、广州市关于金融稳定发展的各项部署,立足监管科技,切实辅助广东省和广州市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开展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防控工作。同时依托金融大数据资源库,创新金融科技服务湾区实体经济发展,不断挖掘“司法+科技+金融”、“数字+科技+金融”的创新应用和服务,推动新技术与金融场景的深度融合。
金融纠纷案件存在总量大、笔均小、批量集中、失联率高等特点。广州金科通过“科技手段+专业化”的运营管理,针对性地解决行业痛点,通过构建信息化桥梁、规范业务流程、加大智能技术应用及建立职业化调解队伍等多举措为金融纠纷化解工作提供“广州方案”。
在与监管部门、司法部门、研究机构紧密协作开展金融纠纷调解工作后,目前已取得丰硕成果。仅2022年,广州金科调解成功的案件已过万,面向金融消费者、金融机构、执法调解机构等多元主体,提供智能化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及服务。
险监测防控,“两翼”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及数字科技的创新应用和服务再次亮线金交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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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动态
党建动态
广州金科党支部参加“党建引领聚合力,产学联合绘人生”主题党日活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精神,响应企业单位的用人需求,推动数字金融产学研合作,在迎接建党102周年之际,6月20日,广州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州金科”)党支部参加了由广州市数字金融协会组织开展的第8期数字金融产学研对接——2023年“走进高校”之华南理工大学校企对接活动,并与华工电子商务系党支部、广州金融人才协会联合开展主题党建活动。
本次活动主题为“党建引领聚合力,产学联合绘人生”,围绕党的青年工作中关注青年愿望、帮助青年发展等要求展开座谈交流,探讨数字金融人才培养,促进产教融合,推动校企合作。用人单位向师生展示企业风貌和发展前景,沟通岗位需求。广州市数字金融协会为企业学生双方搭建互联桥梁,院系教师和学生们现场向用人单位负责人提问、投递简历。
华南理工大学电子商务系党委书记吴妙娴出席活动并对广州市数字金融协会多次组织产学研交流合作表示感谢,对协会及其会员单位重视数字和金融科技复合型人才培养、推动产学研高度融合予以高度评价,希望持续推进校企合作,助力数字金融高质量发展。广州市数字金融协会领导潘柳青向华工电商学院和协会会员单位对协会工作的支持表示感谢,并鼓励即将毕业的学生们坚定信心、鼓足勇气迈出人生的关键一步。
广州金科党支部
广州金科党支部参加南沙金融业党建共建“金融赋能 以学促行”主题党日活动
为高水平发挥区内金融业党组织统筹作用,加强党对金融赋能科技创新的政治引领,助力科技产业高质量发展,2023年6月14日,广州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州金科”)党支部派代表参加了由广州市南沙区金融行业协会主办的党建共建暨“金融赋能 以学促行”主题党日研学活动。
党员干部代表们参观了广汽科技馆内的动力科技、新能源科技、智能网联、数字广汽、责任广汽、面向未来六大版块,全方位了解广汽集团领先的汽车“黑科技”,领略高水平的广东智能制造。
交流会上,各与会代表重点分享了各自党建心得、具体做法和党建经验。党员代表们围绕“金融赋能 以学促行”这一主题,就金融赋能科技产业创新和党建引领业务发展进行了分享交流。
广州金科党支部组织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为深入开展主题教育,广州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州金科”)党支部5月22日举行专题学习会,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推动主题教育走深走实、取得实效。广州金科党支部书记李杰组织开展本次学习。
李杰书记指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
通过本次学习,党员同志们表示,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新时代新征程开创事业发展新局面的根本要求。要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全面系统学习掌握主要内容,整体把握科学体系,深刻理解蕴含其中的道理学理哲理,不断从中汲取奋发进取的智慧和力量,更好指导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方略、奋力完成好公司的各项工作,努力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新征程上谱写自己的篇章、作出个人的贡献。
寻根红色金融 从湾区到老区
为推动广州金融系统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省市经济工作会议、全省全市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扎实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深化广州、龙岩“湾区+老区”金融对口合作交流有关工作安排,2023年5月11日至15日,广州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党支部派遣代表参加了由中共广州市金融行业委员会组织的“寻根红色金融,从湾区到老区”红色教育培训班活动。
本次活动是落实广州金融行业年度党建和红联共建工作计划安排,也是穗龙金融领域对口合作交流的首个落地项目,培训紧扣“红色引领、联动共建”,组织广州金融行业党员骨干深入探寻闽西红色金融史,全面了解闽西红色故事,赓续红色血脉,不断增强党员干部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进一步树牢金融为民情怀,坚守金融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形成金融行业基层党建优质“生态圈”,
都及时部署开展学习教育,用党的创新理论统一全党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对主题教育各项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充分彰显了我党以思想政治建设为引领,团结带领全党全国上下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而努力奋斗的坚定信心、决心和意志。我们要站在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深刻认识开展主题教育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牢牢把握“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总要求,聚焦根本任务,瞄准具体目标,落实重点措施,推动主题教育取得实实在在成果,为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凝心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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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动态
党建动态
广州金科党支部参加行业党委2023年党建工作会议
本次活动特别安排了专题教学、现场教学、视频教学、学习交流及互动体验等丰富多彩的教学内容,先后组织参训党员瞻仰了毛主席纪念园、敬献花篮,到古田会议会址、红色农信诞生地展览馆、毛泽东旧居梁山书院、红四军前敌委员会驻地、客家匾额博物馆、闽西工农银行旧址、红色金融街等地开展现场教学,重温我党我军壮怀激烈的革命历程,缅怀革命先烈,接受革命教育,深刻领悟苏区精神内涵,引导大家坚守初心、勇担使命,在今后的工作中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续上)
4月25日下午,广州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党支部参加了市金融行业党委召开2023年党建工作会议,学习市委两新工委工作会议精神,总结行业党委2022年党建工作,部署2023年工作任务。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邱亿通出席会议并讲话,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市金融行业党委书记徐秀彬主持会议,市金融行业党委委员以及红联共建执委会成员单位和各金融机构、企业党建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议指出,2022年市金融行业党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市委两新工委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党组工作部署,以迎接宣传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抓手,持续推进行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深入探索加强红联共建工作机制,理论学习和基层党建基础不断夯实,金融赋能南沙建设和乡村振兴扎实推进,支援疫情防控和助企纾困成效明显,“两个覆盖”和“两个作用”得到进一步加强,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会议强调,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市金融行业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以及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扣“高质量发展”这一主题,狠抓理论武装,强化政治建设夯实思想基础;坚持党建引领,聚焦服务广州经济高质量发展;突出金融赋能,积极助力南沙建设和乡村振兴;加强组织建设,全面提升“两个覆盖”工作质量;打造党建品牌,切实提高党员队伍能力素质,以高质量党建有力推进广州金融高质量发展,为广州继续在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领头羊和火车头作用,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走在全省前列贡献广州金融力量,展现广州金融担当。
邱亿通同志在讲话中强调,全市金融机构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扎实抓好行业党建各项工作。一是要狠抓学习教育,筑牢思想根基,为推进广州金融创新发展凝心聚力。把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抓好主题教育作为当前首要的政治任务,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着力在坚定理想信念、铸牢对党忠诚、站稳人民立场上下功夫,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真正融入到金融工作实践中,落实到推进金融改革创新、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各项工作任务全过程。二是要坚守初心使命,服务中心大局,积极助力广州经济高质量发展。广泛开展“金融助力高质量发展先锋行动”,积极投身金融高质量发展实践,在推进广州经济高质量发
展中走前列、挑大梁。加强产融深度对接,持续实施“金桥工程”,积极引导金融资源向广州先进制造业为核心的重大关键项目、重点产业链群以及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投入,持续巩固提升企业上市高质量发展“领头羊”品牌,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努力打造全国数字金融标杆城市。三是要坚定改革信心,坚持稳中求进,确保广州金融安全稳定。充分认清金融机构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坚决拥护、积极支持改革。坚信无论怎么改革,金融工作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职能、地位和作用,只会加强,不会削弱;金融部门、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维护金融安全稳定的职责、使命和任务,只会加强,不会削弱。坚持底线思维,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践行金融为民理念,全力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金融权益,努力为改革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四是要加强组织建设,勇于探索创新,奋力开创广州金融行业党建工作新局面。构建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行业党建工作格局,不断提高金融行业基层党建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持续扩大红联共建“朋友圈”、优化“生态圈”,通过广泛开展志愿服务、红色教育培训等活动进一步增强基层党组织凝聚力,结合金融行业特色和单位自身优势积极打造“一企一品”红色党建品牌,不断推动全市金融行业基层党建工作再上新台阶,开创新局面。
(续上)
广州金科党支部组织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
4月27日下午,广州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党支部组织支部党员传达和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在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研讨班开班式上的重要讲话精神。
会议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在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研讨班开班式上的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中国式现代化和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广州金科党支部广大党员要认真学习领会,全面抓好贯彻落实。一是要扎实抓好党的二十大精神学习贯彻。结合日常工作实际全面对标对表,学深悟透,切实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指导本职工作实践、推进业务发展的行动指南。二是要切实加强本公司支部党建工作。认真理清工作思路,找准党建和业务融合有效抓手,着力在提升党建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上见成效。三是要积极助力高质量发展。发挥本公司的职能作用和业务优势,持续提升服务业工作质效,不断优化发展方向,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以高质量金融服务助力和支撑广州经济高质量发展。
会议强调,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公司支部的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
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党建引领、金融赋能,不断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推动党建与业务发展同频共振、同向发力。二是要加强理论武装。多措并举开展好主题教育,通过“党建+业务”形式进一步夯实基层党建基础,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三是要抓好公司品牌创建。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工作重心放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市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上来,充分发挥公司自身优势、打造本公司支部的红色党建品牌。
为广州金融高质量发展筑牢精神支柱,装上红色引擎,注入强劲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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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专栏
人工智能专栏
ChatGPT的第一次高考
【2023-新高考|卷】
阅读材料,根据要求完成写作。(60分)
材料:庄子在《齐物论》中讲了一个有趣又值得深思的故事。这个故事就是罔两问影。罔两是影子的影子。一天,影子的影子诘问影子:“影子啊!你看你,一会儿动一动,一会儿又不动; 一会儿坐着,一会儿又站着。你能不能有独立的操守啊?”影子若有所思,它也很疑惑。它回答说:“这是怎么回事呢?我是因为有所依赖才是这样的吗?那我有所依赖的东西又有所依赖才是这样的吗?那我所依赖的像什么呢?是不是像蛇要游走需要依赖它的腹鳞,蝉要飞翔需要依赖它的翅膀吗?我分不清了。谁能告诉我?我怎能知道为什么会这样,又怎能知道为什么不会这样呢?”
请首先回忆你自身经历中关于“不由自主”的真实体验,再结合《齐物论》中影子“吾有待而然者邪?吾所待又有待而然者邪”的思考,谈一谈你对“不由自主”的理解。
要求:题目自拟,文体自选,诗歌除外,字数不少于800字,不得套作,不得抄袭,不得泄露个人信息。
2023高考第一天,各地试卷作文题目陆续出炉。广州金科第一时间邀请了首次参加“高考”的考ChatGPT,分享他的考试感受。
ChatGPT的作答内容
自古以来,哲学家们就一直在探讨人类的自主性与命运。庄子在《齐物论》中讲述了一个有趣又值得深思的故事——“罔两问影”,通过影子的困惑,引发我们关于“不由自主”的思考。回顾自己的成长过程,我也曾有过类似的困惑,并在反思中逐渐成长。
在我的记忆中,高中时期是我最为迷茫的时光。当时,我每天都在学校里度过,日复一日地完成各种任务,仿佛是被无形的枷锁束缚。我开始质疑自己,为什么要这样过日子?为什么不能有属于自己的独立思考和行动?这时,我想起了庄子的故事。影子的困惑,不正是我当时的写照吗?
正如影子对自己的依赖困惑一样,我也曾对自己的人生感到困惑。我是否也像影子一样,对外部事物有所依赖,从而失去了自主性?这使我不禁陷入深思。
在反思中,我意识到自己之所以感到困惑,是因为我一直在寻求外部的支持与认同,忽视了内心的成长。我开始思考如何摆脱这种依赖,追求真正的自主性。于是,我在课余时间积极参加各种社团活动,寻找兴趣爱好,结交志同道合的朋友。这些经历,让我逐渐发现了自己的兴趣所在,并激发了我内心的独立精神。
不由自主,并非完全失去了自主性,而是在某种程度上受制于外部事物。正如影子受制于物体,但它依然有自己的存在。我们要学会在这种不由自主的状态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意义。
在成长的过程中,我们都会面临无数的不由自主的时刻,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失去了自主性。正如庄子所言:“吾有待而然者邪?吾所待又有待而然者邪?”我们要学会在这些时刻中,观察自己与外界的关系,理解自己的需求和期望,从而找到真正的自主性。
总结起来,通过回顾自己的经历,我对“不由自主”的理解有了更深一层的认识。我们应该在不由自主的状态中,勇敢地去寻找自己的价值和意义,从而实现内心的自主和成长。而这正是庄子《齐物论》中“罔两问影”的故事给予我们的启示。
(续上)
广州金科点评 :
这篇作文以庄子《齐物论》中的故事为起点,探讨了人类的自主性与命运之间的关系,并通过个人经历展示了对于"不由自主"的理解和成长。整体而言,这篇作文在结构、语言运用和思考深度方面表现出色。
首先,作文在结构上有清晰的逻辑。开篇引入了庄子的故事,通过描述影子的困惑,为读者建立了对“不由自主”的认知背景。接着,作者通过自身的经历展开叙述,清楚地阐释了自己在高中时期的困惑与成长。最后,通过对庄子故事中的问题进行回应,再次强调了自主性的重要性。整个文章呼应明晰,层次分明,使读者能够清晰地跟随思路。
其次,语言运用恰如其分。作文运用了一些修辞手法,如对比、类比等,增加了文章的表现力和趣味性。例如将自己的困惑与影子的困惑进行对比,这种类比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作者的感受。此外,词汇选择恰当,句子结构多样,语言流畅自然,给人留下良好的阅读体验。
最后,文章在思考深度上展现出独到的见解。通过个人经历的反思,作者深刻认识到自己在寻求外部认同中忽视了内心的成长,提出了追求真正自主性的思考。同时,对庄子的问题进行回应,指出在不由自主的状态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意义的重要性。这种深度的思考表明了作者对于自主性与成长的理解和洞察力。
总的来说,这篇作文在结构、语言运用和思考深度方面都表现出色。通过个人经历和庄子的故事,成功地探讨了"不由自主"的主题,并通过个人经历展示了对于自主性和成长的深刻理解。值得肯定和鼓励。
那么,您觉得ChatGPT的这篇作文可以打几分呢?
不由自主的启示:从影子的困惑到自我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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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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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学也考完了,GPT-4考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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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
AI点评广州金交会上的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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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tGPT提示词的万能公式,探索ChatGPT使用潜能
理解语言:ChatGPT可以理解多种语言,并且能够根据上下文和目标来选择合适的语言进行交流。例如输入中文,ChatGPT会用中文回复;如输入英文,并且要求用法语回复,ChatGPT也能做到。
通晓各种语言:ChatGPT能够理解一些特殊或者专业的语言,例如编程语言、数学公式、音乐符号等。这使得ChatGPT可以帮助用户完成一些复杂或者高级的任务,如编写代码、求解方程、创作歌曲等。
运用提示词万能公式和优化技巧探索人工智能大模型ChatGPT的使用潜能。
ChatGPT能做什么?
ChatGPT的局限是什么?
尽管ChatGPT是一个先进和强大的人工智能模型,但它也有一些局限和缺陷。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问题:
给出不准确答案:ChatGPT有时会写出看似合理但实际上错误或无意义的答案。特别是在语料库不够充分的时候,ChatGPT有时就会一本正经地胡说八道。
结果依赖提示词:ChatGPT对输入语句的微小改变很敏感,在一个问题的表述下,模型可能会声称不知道答案,但在稍微改变一下表述后,就能正确回答。
ChatGPT提示词万能公式
角色扮演:模型在生成文本时应扮演的角色。告知它是以什么样的身份在做这件事,但角色扮演不是必须的。如果你需要模拟2个角色的交互场景,就需要给ChatGPT安排一个头衔,让它扮演某个角色。
提供背景信息:通过在Prompt中提供背景信息,用户可以帮助ChatGPT模型更好地理解对话的上下文和目的。
输入数据:告知模型需要处理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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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多种语言:ChatGPT不仅能转换不同的自然语言,还能转换不同的特殊或者专业语言。如ChatGPT可以把一段英文翻译成中文,也可以把一段Python代码转换成Java代码,也可以把一段数学公式转换成LaTeX格式。
强大信息提取功能:ChatGPT可以从各种来源获取信息,并且能够根据用户的需求进行筛选、整理和呈现。比如ChatGPT可以从网上搜索信息,并且给出相关的链接和摘要;也可以从用户的输入中提取关键词或者主题,并且给出相关的建议或者广告等。
总的来说,只要告知要求,ChatGPT就可以自动输出结果。
输出格式:ChatGPT目前的输出格式只限于文本。然而,在文本的范围内,你可以指定许多不同的格式。
风格要求:希望生成的文本有特定的语气、风格或口吻,可以在提示词中表达清楚。例如让ChatGPT输出口语化风格。
(图片来源:网络截图)
由于提示词对输出结果影响很大,所以一个万能公式的提示词框架就非常有用,可以充分挖掘
ChatGPT的潜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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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专栏
原创专栏
思维链:思维链是指在与ChatGPT交互时,提供一些思考过程和提示,以便ChatGPT更好地理解任务和要求,并生成更准确、更有趣的内容。一种方便方法是告诉ChatGPT,让我们一步步思考。
分步骤提问:为了获得更具结构性的答案,您可以尝试使用分步骤的方式引导ChatGPT。通过将问题分解为多个步骤,您可以帮助ChatGPT更深入地了解您的需求。
适时提供反馈:与ChatGPT进行互动时,提供适时的反馈至关重要。当ChatGPT给出满意的回答时,请予以肯定。如果回答不符合预期,可以尝试修改Prompt或更详细地描述您的需求。
使用多个不同的同义词、近义词:有时候,我们的问题没有得到期望的效果,可能仅仅是因为用词不当,所以可以尝试用多个同义词、近义词来表达同一个要求。
比如,写一篇风趣/滑稽/诙谐/幽默的50字短篇小说。风趣/滑稽/诙谐/幽默是近义词,可以分别尝试下,看看效果如何。
使用英文提问:ChatGPT主要还是使用英文语料库,虽然用中文提问也会用到英文语料库。如果用中文提问没有获取到满意的结果,可以尝试使用英文提示词提问。
ChatGPT优化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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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1号文
6月2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下称《办法》),作为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挂牌后独立发布的第一份规范性文件,目标直指非银行金融机构中的财务公司。
《办法》提到,监管评级下调不改变财务公司已获批的业务资格,但限制相关业务的开展。《办法》共六章、二十九条。其中,第六条明确,财务公司的监管评级要素包括功能定位、资本管理、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信息科技管理、集团经营与支持等六个部分,分别从定量和定性两个维度进行评价。
并非所有任务都需要以上所有要素,具体取决于你希望模型完成的任务类型。基本原则是简单明了,一个简洁明了的Prompt应该简短、易于理解,并能够清晰地传达您的需求,要避免引入无关主题的关键词干扰ChatGPT的判断。目标明确,使ChatGPT准确地理解您的需求,从而提供更满意的回答。
财务公司监管评级结果的满分为一百分,各部分的分值权重分别为功能定位(15%)、资本管理(10%)、公司治理(20%)、风险管理(30%)、信息科技管理(10%)、集团经营与支持(15%)。在按照权重汇总形成总得分的基础上,根据评级调整事项对评级级次进行调整,形成监管评级结果。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第十三条提到,年度监管评级工作结束后,被评级财务公司存在一种或多种情形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省级派出机构可申请对监管评级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此外,《办法》要求,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级派出机构应督促财务公司建立整改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实现问题应改尽改。财务公司不能按照监管要求按时完成整改或整改进度严重落后于整改计划的,原则上将在下一年度监管评级中按照评级调整事项的要求下调一个评定档次,如连续两年未完成整改的下调两个评定档次,以此类推,最低可下调至3B级。
具体来看,财务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分为1-5级和S级,其中1-3级进一步细分为A、B两个档次。
监管评级最终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为1级,其中,95分(含)以上为1A,90分(含)至95分为1B;70分(含)至90分为2级,其中,80分(含)至90分为2A,70分(含)至80分为2B;60分(含)至70分为3级,其中,65分(含)至70分为3A,60分(含)至65分为3B;60分以下的为4级;财务公司出现重大风险的,按照评级调整的相关要求直接划分为5级。正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等情况的财务公司经监管机构认定后直接列为S级,不参加当年监管评级。
《办法》表示,财务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主要有三个方面的作用:
一是作为衡量财务公司经营状况、功能发挥情况、风险管理能力和风险程度的主要依据。
二是作为监管机构制定及调整监管规划、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和行动的主要依据。
三是作为财务公司业务分级分类监管的审慎性条件。
据原中国银保监会今年3月份披露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名单,截至2022年12月末,共有财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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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办法》的适用范围——所有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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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私募基金新规正式施行!
2023年5月1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取代了2014年2月7日以来施行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相关文件,从调整内容与范围来看,系行业自律监管一次重大的调整。
此次新办法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运营管理方面,涉及多方面的重大变化,以下是对于新办法中主要变化内容的概况:
二、明确管理人登记要求——诚信有实力
1、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 1000 万元;
2、强制高管持股,合计实缴不低于200万元,外企、国企、金融机构可除外;
3、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的财务与诚信良好,专业胜任能力强;
4、高管诚信良好,专业胜任能力、工作经验与过往业绩符合要求;
5、机构治理结构健全,内控制度、风控合规制度和利益冲突防范机制等完善;
6、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完毕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中基协报送书面材料,办理备案手续。
三、明确管理人登记要求——诚信有实力
1、以合法自有资金规范出资;
2、法人机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稳定,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和杠杆比例适当,具有与经营状况相匹配的持续资本补充能力;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从事经营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及相关产业超过5年;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不得在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任职,且最近 5 年未从事过冲突业务;
252家。2023年6月1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两则公告,同意渤海钢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和天津物产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解散。截至目前,今年内已有5家财务公司获批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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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22年7月,原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时曾表示,近年来企业集团经营风险向财务公司传导问题日益突出,个别财务公司被集团利用沦为对外融资工具,加速产业风险转化成金融风险,造成较大的社会负面影响,严重影响到整个财务公司行业的政策环境、外部形象和声誉,也对行业监管提出挑战。2022年11月13日,《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管理办法》明确“重新划分业务类别并实施分级监管”。其中第十九条规定的基础业务包括:吸收成员单位存款;办理成员单位贷款;办理成员单位票据贴现;办理成员单位资金结算与收付;提供成员单位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专项业务包括:从事同业拆借;办理成员单位票据承兑;办理成员单位产品买方信贷和消费信贷;从事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从事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延续上述监管思路,监管评级结果也将直接影响财务公司的展业,降级的财务公司还将被限制相关业务开展。
比如,监管评级为1级、2级的财务公司,除开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基础业务外,经批准可以开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所有专项业务。而同样为3级的财务公司,除了开展基础业务外,经批准可以开展的专项业务范围却并不相同。3A级的财务公司包括“从事同业拆借、办理成员单位票据承兑、办理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和买方信贷业务、从事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3B级的专项业务范围包括“办理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和买方信贷业务,从事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监管评级为4级的财务公司,只能开展《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基础业务,可视风险状况限制或暂停部分业务。监管评级为5级的财务公司,只能在风险敞口不扩大的前提下开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级派出机构允许的存款、结算类业务。
此外,根据财务公司的监管评估结果,监管部门还将对财务公司依法采取不同监管措施,根据评级档次逐步加大监管投入。《办法》规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级派出机构应当根据财务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深入分析风险及其成因,明确监管重点,确定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督促财务公司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上报整改落实情况。譬如以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为例,对监管评级为1级、2级、3级和4级的财务公司,分别是“以非现场监管为主”;“适当提高非现场监管分析与现场检查的频度、力度”;“提高现场检查频率,加大现场检查力度”;以及“列为现场检查重点对象”。另外,对监管评级为5级的财务公司,执行高风险非银机构风险处置的有关要求。
最后,《办法》不仅大幅提升了信息科技在公司评价中的权重(10%),还另外提出信息科技管理要素评价由各地派出机构的信息科技风险监管部门完成。这也是金融信息科技专业化的必然要求。
对于目前市面上所有的私募基金均适用,从组织形式(载体)划分,包含契约型、合伙型和公司型。其中:
1、契约型基金:指把投资者(委托人)、管理人(受托人)、托管人(如有)三者作为当事人,通过签订基金契约的形式而设立的基金。契约型基金没有独立的法律实体,并且是基于信托法律关系设立,以受托人的名义进行投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多为契约型。
2、公司型基金:指投资者根据《公司法》,通过出资形成一个独立的公司法人实体,由公司自行或者通过委托专门的基金管理人机构进行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其投资者既是基金份额持有者又是公司股东。公司型基金多采用自我管理形式。
3、合伙型基金:投资者根据《合伙企业法》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投资运作。其中,基金管理人可以是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也可以委托给其他私募基金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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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担任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
四、明确各类高管的履职要求——可靠可查可考
1、最近 5 年未从事过冲突业务;
2、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以及负责投资的高管具有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或具有股权投资管理或者相关产业管理等工作经验超过 5 年;
3、合规风控负责人具有投资相关的法律、会计、监察、稽核,或者资产管理行业合规、风控、监管和自律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及行业背景超过 3 年;
4、对拟任职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管,在区分证券类与股权类基础上,分别明确过往已达到额定业绩条件,方能任职;
5、高管及其他从业人员,均具备基金从业资格、执业条件。
五、明确高管兼职限制——避免利益冲突
1、高管对外兼职的应当具有合理性,不得在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冲突业务机构等与所在机构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兼职,或者成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
2、合规风控负责人独立审查与监督,不得从事投资管理业务及与合规风控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对外兼职;
3、高管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不得对外兼职。
六、明确基金投资范围——清晰明确
1、证券类: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互换合约、远期合约、证券类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2、股权类:未上市企业股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以及可转债、股权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七、重新规定了初始实缴募集资金规模——提高门槛
私募基金初始实缴募集资金规模除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私募证券基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私募股权基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创业投资基金备案时首期实缴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但应当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备案后6个月内完成符合前述初始募集规模最低要求的实缴出资;
3、投向单一标的的私募基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4、契约型私募基金份额的初始募集面值应当为1元人民币,在基金成立后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变。
八、明确封闭运作原则及存续期——保障投资稳定
1、基金备案完成后,投资者不得赎回或者退出。基金封闭运作期间的分红、退出投资项目减资、投资者减少认缴出资、对违约投资者除名或者替换、进行基金份额转让等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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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私募基金应当约定明确的存续期。私募股权基金约定的存续期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少于 5 年。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存续期不少于 7 年的私募股权基金。
九、新办法适用规则——明确具体分界线
主板注册制首批10家企业上市,带你看明白注册制
A股正式全面进入注册制时代,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发展又迈向新的里程碑,防控中心带你看明白注册制。
为什么实行注册制
1、助力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
促进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比例向境外发达市场靠拢,进一步优化金融市场结构,助力中国实体企业高质量发展。
2、提升股票发行效率
大幅节省监管机构核验审查时间,提高企业上市发行效率。
3、提升上市企业质量
大幅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借助市场优胜劣汰的自然机制,让市场筛选出真正有价值的企业。
4、优化监管职能
1、对于新办法施行前已提交办理的登记、备案和信息变更等业务,协会按照原规则办理;施行后提交办理的登记、备案和信息变更业务,协会按照新办法办理。
2、对于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新办法施行后提交办理除实际控制权外的登记备案信息变更的,相关变更事项应当符合新办法的规定;提交办理实际控制权变更的,变更后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全面符合新办法的登记要求。
3、对于新办法施行前已提交但尚未完成办理的登记、备案及信息变更事项,协会将按照新办法办理。
什么是注册制
注册制一种股票发行机制,是指证券发行申请人依法将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资料公开,做成法律文件送至主管机构审查,主管机构只负责审查发行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一种制度。在注册制下,证券发行审核机构只对注册文件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判断,即降低上市门槛。相比核准制,注册制更加强调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发行条件更加精简优化、更具包容性,总体上是将核准制下发行条件中可以由投资者判断事项转化为更严格、更全面深入精准的信息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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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权力下放至交易所,监管机构回归监管本源,优化证监会和交易所的职能定位。
注册制会带来哪些影响
注册制打造健康理性的投资市场
打造数字金融标杆城市 广州数字金融面临七大重要发展机遇
1、权益市场扩容新时代下,更多中小企业将迎来上市良机,有利于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2、投资者需要自行判断企业投资价值,股票投资难度进一步加大,缺乏经验的普通投资者可以借助专业机构(如公募基金)参与股票市场。
3、带动券商直投、经济两融等业务条线的发展,也对券商投行的承销、定价、销售能力和保荐机构的合规、风控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综合实力更强的头部券商或更加受益。
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有利于注册制有效运行
全面注册制实施后,个人投资者参与股票投资的难度大幅提高,委托专业团队进行投资成为更多人的选择,一些打着股票投资咨询旗号的团伙也会伺机而动。在注册制实施以前,广东省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防控中心(简称“防控中心”)长期对非法证券活动进行监测,发现了一批以股票、期货、基金投资为幌子的非法金融活动,这些非法金融活动一般团队化、分工明确,其经营要不涉及诈骗,要不就不具备相应的投研能力,且不具备证券业务经营资质,投资者资金容易遭受损失。
可见,注册制的平稳运行离不开完善的配套体系建设,需实行严格有效的全面监管,准确预警非法金融活动,加强投资者教育,增强公众风险防范意识。近年来,全国各地纷纷建立起政府主导的金融风险监测防控机构,主动预警金融风险,协助打击非法金融活动。2017年成立以来,防控中心作为由地方政府成立的重要金融基础设施以及金融风险监测防控专职机构,设计了专门适用于金融行业的监测模型和监测策略,利用金鹰系统全天候监测金融风险,辅助有关部门开展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同时,防控中心在政府的指导下,深入基层开展金融知识普及宣讲活动,以及配合监管部门开展创业警示宣传教育活动,引导企业经营者规范经营,增强企业经营者的法治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均取得了良好的源头防范效果。
广州金科打造了信源广、覆盖全的大数据资源库,在集中数据的基础上,面向市场,融合行业特征进行深度加工,基于金融机构特定的业务需求推出多方位的大数据产品服务体系。
近年来,广州将数字金融创新发展作为金融业发展的重要突破口,在广州市金融发展“十四五”规划中明确提出“推动数字金融创新,提升金融科技服务能力”,鼓励广州地区金融机构和数字科技企业加强合作,丰富数字科技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合理使用金融机构拥有的海量数据,打通金融、政务、通信、电商、医疗、交通、教育、水电燃气等领域数据,深度运用安全多方计算、联邦学习、区块链等技术搭建多元化数据平台,聚合金融数据与其他行业数据,形成金融大数据多维验证,提升数据资源质效和金融服务精准度,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场景化、差异化、定制化、智能化、便捷化的创新金融服务产品,运用数字技术手段赋能金融“惠民利企”。
近日,《2021-2022广州数字金融发展报告》(下称《报告》)发布,《报告》指出,广州的数字金融业多样性持续增强,在数字支付、数字银行、互联网证券、数字保险、数字征信、互联网小额贷款、产业链金融、消费金融均有金融科技的深度案例出现。
广州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州金科”)坚持科技创新发展理念,在金融科技领域深耕厚植,成果日益显现,比如广州金科参与建设的银行不良资产一站式司法追索综合处置平台入选第二届“点数成金”数字金融创新示范案例十佳案例。近年来,广州金科打造了信源广、覆盖全的大数据资源库,在集中数据的基础上,面向市场,融合行业特征进行深度加工,基于金融机构特定的业务需求推出多方位的大数据产品服务体系,涵盖精准营销、风险预警、舆情监测、黑产反诈等多方面,助力金融机构加快数字化能力建设,在业务发展上提质增效。
展望未来,《报告》指出广州数字金融面临着七大重要发展机遇,主要包括“十四五”规划奠定新格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释放众多红利、数字人民币试点提供有力抓手、金融科技创新环境增添新助力、“一室一台一园”建设提供重要支撑、金融信创建设提供安全环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创造新空间等七个方面。
一是国家“十四五”规划实施为广州市数字金融奠定了发展基础,与此同时,国家“十四五”规划提出要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要求以科技创新增强金融普惠性,为新时期广州市数字金融发展明确了方向
二是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这一国家战略能为广州数字金融发展释放“政策红利”、“科创红利”和“开放红利”,包括助力广州市建设成为数字金融科创中心。以及通过推动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区域内开放互通与高水平对外开放,提升广州数字金融国际竞争力。
三是广州通过数字人民币试点,能够推动银行数字化转型,推进数字普惠金融建设,从而促进数字金融发展。一方面,数字人民币试点将推动银行数字化转型。另一方面,数字人民币试点有助于推进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此外,通过数字人民币试点,能够丰富供应链金融应用场景、确保资金安全,增强数字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注册制的实施,实际上也是一次增强公众风险防范意识的大型投资者教育实践课程。
注册制强调投资者根据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自行判断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要求投资者正确认识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风格,倒逼投资者主动提高金融素养,“卖者尽责、买者自负”“收益自享、风险自担”等金融投资理念将更深入人心。注册制提高了个人投资者直接参与股票投资的技术门槛,部分个人投资者由于自身投资理财知识的不足或获取信息渠道不畅,可能会转而求助于专业机构,借助外力实施有效的投资行为,股票市场的投资者结构中专业化、机构化比例可能会逐渐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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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一室一台一园”建设作为广州市构建数字金融创新生态体系的重要举措之一,有助于赋能数字金融创新,形成数字金融创新生态圈。促进产业集聚,打造广州数字金融产业集聚新高地,助力广州成为数字金融标杆城市。
五是广州市金融科技创新氛围浓郁,注重对金融科技创新活动的监管。
六是金融领域信创建设推动数字金融技术国产化,维护数字金融系统数据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七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为金融数字化发展带来了新的压力和改变,主要体现为金融数字化消费习惯与金融机构数字化。比如,不聚集的疫情防控客观要求培养了广大金融消费者数字化、长期性的金融消费习惯,推动了无接触金融服务发展。在供应链金融方面,疫情防控时期小微企业展现出顽强的生命力,疫情放开后新增信贷需求旺盛,供应链金融有望获得一定发展空间。
值得注意的是,广州数字金融发展同时存在一定困难与不足,主要包括广州“千年商都”累积的金融优势面临挑战、数字金融市场秩序需进一步规范、金融科技竞争力有待提升、数据共享和流通机制有待完善、数字金融复合型人才培养亟需加强。
一、探索数据经纪人制度
解读 l《广东省数据流通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及系列文件
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起草了《广东省数据流通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及系列文件(以下统称为《办法》),覆盖了数据经纪人管理、数据资产合规登记、数据流通交易监管等规则,以及数据流通交易技术安全规范,并于4月4日至4月13日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数据经纪人的探索是广东亮点的举措之一。一年多来,广东加快建设全省统一的数据要素市场体系,并在全国率先探索开展数据经纪人试点。去年广州海珠、佛山顺德遴选出5家数据经纪人试点企业,形成65个数据产品。广州海珠又面向全国启动了第二批数据经纪人的公开遴选,同时上线了全国首个数据经纪人微平台“数易找”上线。
《办法》指出,数据经纪人是经省数据流通交易主管部门认定,利用行业整合能力,通过开放、共享、增值服务、撮合等多种方式整合利用有关数据,促进行业数据与公共数据融合流通的中介服务机构。
根据《办法》,数据经纪人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赋能型、数据赋能型和受托行权型几种类型。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数据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富平表示,三种角色都在数据交易市场中发挥了关键的作用。这是数据流通要素化利用过程当中专业化分工培育的一个重要举措,如今社会上的技术和数据分布存在着不平衡、不均衡的情况,正需要专业化的服务。
其中,技术赋能型数据经纪人自身不拥有数据,通过提供技术支撑促进数据供需对接;数据赋能型数据经纪人则将自身数据资源与供方数据融合,以满足需求方特定需求;受托行权型数据经纪人自身不拥有数据,主要代表数据权益人行使数据权利、争取数据权益。
针对广东省数据经纪人的认定、变更、退出,以及规范经营,《办法》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办法》认为,评审数据经纪人的内容应包括生态协同能力、数据运营能力、技术创新能力、数据安全能力及组织保障能力。同时《办法》支持数据经纪人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利用自身数据及技术优势,建设本行业数据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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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细化数据资产登记机制
一直以来,数据确权都是探索数据交易的一大难点。去年底《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发布,从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四方面,初步搭建我国数据基础制度体系,提出“数据二十条”政策举措。“数据二十条”明确持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要求建立健全数据要素各参与方合法权益保护制度。
《办法》与“数据二十条”规定相适应,明确数据流通交易主体对在经营和其他工作过程中合法产生并形成具有经济和社会应用价值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享有相应财产权益。使用数据产品和接受数据服务,应当获得享有相应财产权益者的同意并依照双方协议支付费用。对向社会普遍开放的公共数据,数据流通交易主体可以进行加工、开发和利用,所获得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
同时《办法》提出,省数据流通交易主管部门应建立数据资产合规性审核和登记制度,并要求数据产品和服务进场交易前,应当开展数据资产登记。
根据公共数据和社会数据的区分,《办法》要求,省公共数据运营管理机构根据授权重点开展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的资产登记;数据交易所根据授权重点开展社会数据产品和服务的资产登记。
在登记程序上亦有区分。涉及公共数据、重要数据,或国家与公共安全、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隐私等数据,资产登记应当实行普通程序,除此之外的数据可实行简易程序登记。同时,将首次登记、变动登记、注销登记等登记类型一一区分。
三、落实数据安全保障
今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根据该改革方案,组建国家数据局,负责协调推进数据基础制度建设,统筹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统筹推进数字中国、数字经济、数字社会规划和建设等。国家数据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邓志松表示“国家数据局一定程度上整合了过去由网信、发改等部门负责的部分数字经济、数据基础制度等方面的工作。但总体来看,总体来看,我国数据领域监管在今后一段时期仍将保持‘九龙治水’、‘纵横交错’的监管格局,所谓“九龙治水”,是指这一领域的监管涉及网信、公安、市场监管等诸多机构;‘纵横交错’,则是指中央及地方各级有关部门的监管职权尚待进一步明确。”
在《办法》的“监督管理”一章中,也明确省数据流通交易主管部门会同网信、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金融监管、通信管理等相关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及制度规则,重点对省公共数据运营管理机构、数据交易所、数据经纪人等机构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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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内外征信模式
企业大数据征信及大数据风控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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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信用数据的行业运用
三、企业征信的未来展望
随着人工智能对行业的渗透,以及数据量级的剧增,越来越多的企业服务和产品正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相关技术提供更智能服务,大数据作为人工智能模型中的训练“粮食”,占据重要位置,如何挖掘和利用企业数据,是做好企业服务的一个重要途径。
目前国际上的征信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市场主导型,美国。Equifa、Experian和TransUnion三大管理局按照市场经济的法则和运作机制,并对外提供服务给贷款授信企业。
政府主导型,德国,中国。以我国为例,主要是以政府主导,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创建,收集,维护和整合全国部分企业和个人征信,目前已经覆盖了银行机构,法院,电信,社保,小额贷款等机构数据,覆盖个人和企业的数量上一直维持着增长势头,中国大陆将近14亿人,企业及其他组织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征信系统覆盖范围还有很大的增长空间,总体上来讲,我国的征信处于初级阶段,对企业的数据覆盖度不够,难以满足当前各种创新的金融模式对企业征信的需求。
混合型,韩国、印度为例。以政府和市场混合,协同发展。
1、信贷风控,金融的核心是风险管理,目前主要由政府信用公示机构,比如国家企业信用查询网,中国失信被执行网,中国被执行信息网,法院网,信用中国等公开查询数据,为信贷金融机构提供贷前,贷中,贷后的信息查询,信用报告和监控等服务。
2、融资租赁,为融资租赁公司提供融前尽调,融后监控服务,提高工作人员效率,并通过集团化账号系统深入各个业务部门,提升工作质量和效率。
3、信用评级,根据企业的工商,法务,新闻,经营,债券等多维度数据,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常见的是债券评级。
4、供应链金融,围绕核心企业,管理上下游中小企业的资金流和物流,并把单个企业的不可控风险转变为供应链企业整体的可控风险,通过立体获取各类信息,将风险控制在最低的金融服务。
5、其他,比如招聘,商业调研和律所。
1、数据共享
数据作为征信和风控行业的核心资产,也是构建信用社会的基石,过分孤立或过分共享都不利于行业发展。所以,如何在实现共赢,保护隐私的基础上做到数据共享,打破数据孤岛,打通各个平台的数据通道,让不同的数据汇集在一起,共同打造征信体系,是未来的发展趋势。
2、挖掘数据价值
随着大数据征信技术的不断发展,征信产品将从信息的初次挖掘向深层次挖掘发展。深层次挖掘是指将收集到的数据与征信专业知识相结合,构建风险识别与量化,规则引擎,企业关联图谱,数据可视化等产品,对数据进深度挖掘,从而深化征信产品与服务,提高征信产品的专业性。例如利用企业工商信息,建立企业关联网络,当网络上某一企业出现负面信息时,能够迅速识别风险并预警其他企业,并根据风险情况量化预警等级。
3、提供垂直,细分领域服务
随着征信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部分征信机构基于自身特点及优势,开始出现专注于某一细分领域或某一业务环节提供具有针对性、定制化的征信产品服务的趋势。例如提供爬虫技术,一站式爬取,清洗,整合和入库,针对新闻的舆情监控服务;提供企业获客服务,为金融机构筛选优势客户,实现精准营销;提供企业金融服务,比如理财,融资,支付和信贷;提供C2B,B2B的股权投资撮合平台等。
关于企业大数据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 企业内部数据化档案,例如人事资料,纸质化资料等;
- 企业自产数据,例如企业内部OA,ERP和CRM系统所沉淀下来的客户数据,办公数据,生产经营数据,社交数据,电商数据,支付数据,供应链数据等;
- 企业信用数据:包括了政府公开数据,比如工商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数据,失信被执行,被执行数据,裁判文书,开庭公告,法院公告,税务数据,动产融资数据,招投标,司法拍卖数据等;专利商标,行政处罚等数据;还有互联网公开数据比如新闻数据,招聘网站数据,上市披露数据。
对于征信的概述,现代征信是指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估、信用信息咨询等服务,帮助客户判断、控制信用风险,进行信用管理的活动。在征信产业链上包括了上游的数据生产者、中游的征信机构及下游的征信信息的使用者,其中中游的征信机构运行模式主要有采集数据、加工数据及销售产品。数据供应商主要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政府部门、工商企业和个人,几乎涉及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征信机构从数据供应商处获得数据通过一定的模型进行加工处理得到信用评级结果,然后进行服务输出。征信报告使用方主要有房地产商、招聘企业、金融机构等,多数发生在个人购房和购车、个人小额信贷、企业信贷、债券买卖等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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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行业作为现代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与金融纠纷密切相关。金融纠纷的处理对于保护金融市场秩序、提升金融环境的稳定性至关重要。在金融纠纷的解决过程中,调解作为一种灵活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发挥着重要作用。
金融纠纷调解对金融创新的推动
金融纠纷调解对金融创新的推动
一、诉前财产保全的法律适用
近日,为期两天的第十四届陆家嘴论坛在上海举行,本次论坛的主题为探讨如何加强国家和地区之间的金融合作,提振发展信心,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全球经济复苏和金融稳定。议题涵盖当前经济、金融领域的热点问题,包括“自贸试验区功能提升与金融高水平改革开放”“构建更好支持科技创新的金融服务体系”等10个议题,共邀请70余名中外演讲嘉宾参加讨论。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局长、论坛共同轮值主席李云泽在论坛中,从“切实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有效性”、“奋力开创金融监管工作新局面”、“坚决打好防控金融风险主动仗”、“持续深化重点领域改革促发展“及”始终坚持金融对外开放不动摇”五个方面谈及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如何扛起新时代金融监管的职责使命,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助力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
结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局长、论坛共同轮值主席李云泽对未来金融高质量发展推动的五个方面,金融纠纷调解在推动金融创新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首先,通过金融纠纷调解可以降低金融纠纷处理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准确性。这为金融机构和投资者提供了更稳定、更可靠的经营环境,鼓励他们更加勇于创新。
其次,金融纠纷调解可以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可以避免纠纷扩大化、恶化化的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和信誉。这种稳定的金融环境为金融创新提供了有利条件,吸引更多的投资和创新活动。
最后,金融纠纷调解可以积累案例经验,为金融从业人员提供宝贵的指导和借鉴。通过分析和总结不同类型的金融纠纷案例,可以发现其中的规律和特点,为未来类似纠纷的解决提供指导。这种知识的积累和传播促进了金融行业的发展和创新。
综上所述,金融纠纷调解作为一种灵活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在推动金融创新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提供案例展示金融纠纷调解如何推动金融创新的发展,我们可以看到金融纠纷调解对于保护利益、提高效率、促进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在未来的金融发展中,应更加重视金融纠纷调解的作用,为金融创新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靠的环境。
诉前财产保全是什么?
诉前财产保全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制度,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诉权实现)、维护社会和谐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人们之间的经济交往活动不断增多,公民交往时的不诚信现象时有发生,通过转移、藏匿、毁灭财产等手段逃避债务的现象屡见不鲜,社会矛盾呈多元化上升趋势。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在诉前财产保全适用上应当考虑如下几点:
1、诉前财产保全必须由利害关系人申请。因利害关系人尚未进行起诉,人民法院不可能依职权主动采取措施,因此诉前财产保全应当由利害关系人申请后才能进行。利害关系人是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不一定是案件的当事人。
2、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是在情况紧急,且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情况紧急一般是指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挥霍财产的行为或者有证据证明或者有行为表明被申请人将有转移、隐匿、挥霍财产的行为。所谓难以弥补,是指不采取保全措施,即便胜诉申请人的权益也无法实现,比如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后无其他财产或剩余财产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情形。
3、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在司法实践中,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的证据往往有限,法官一般难以对案件全貌及孰是孰非做出准确判断,但由于时间紧迫,为保证迅速做出裁定,以保护申请人的权益,法官在案件事实不清、责任不明的情况下进行了保全,错误在所难免,如果因保全错误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失,可以用申请人的担保财产对被申请人进行赔偿。同时,也能防止申请人滥用诉权,督促申请人谨慎行事,也对被申请人与第三人权利进行了保护。担保是诉前财产保全的必要条件,如果利害关系人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52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可以酌情处理,诉前财产的保全应当是等额担保,且等额担保是原则,酌情处理是例外。并且承办法官在酌情考量时,应当更加细致和严谨,应当是权利义务比较明确、提供证据足以证明的情况下,且申请人存在无法等额担保的情况下,才可酌情处理,以防错误发生,损害被申请人的权益。
4、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民事诉讼法对诉前
诉前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事人实现法定权利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其主要目的在于,在等待利害关系人起诉或者申请仲裁则可能由于时间的滞后而使其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给利害关系人提供及时便利的救济手段。同时,诉前财产保全也是生效民事判决得以顺利执行、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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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诉前财产保全的范围与对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保全的范围以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为限,“请求的范围”并非指当事人在本案争议中的诉讼请求本身,而是指其基于该诉讼请求而提出的保全请求的范围,但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为充分保证申请人的权益,诉前财产保全的对象应做扩大解释,不仅包括有形的动产和不动产,如货币、车辆、船舶、房屋等,还应当包括无形财产,如财产使用权、收益权、债务人到期债权及财产所有权派生出的其他财产等都可以作为保全的对象。
6、诉前财产保全的处理。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民事诉讼法对诉前财产保全的处理在时间上进行了明确的限制,可以说是严格的限制,必须在申请后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不符合条件或者未提供担保的,应当裁定驳回;符合条件且利害关系人提供了等额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保全,裁定后应当立即执行,因诉前财产保全是在情况紧急的情况下提出的,如果保全措施不及时,或过于谨慎,则可能会失去查封、扣押时机。如被申请人得知即将被起诉的消息,可能会转移、隐匿或者挥霍财产,从而失去诉前保全的效果。
7、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的解除。因诉前财产保全是在紧急情况下提起的,没有经过辩论程序听取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意见,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应当及时将其与被申请人的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以便对实体争议尽早做出处理。但如果申请人以保代诉让被申请人迫于压力解决义务,而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能长期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3项的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三、加大诉前财产保全的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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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财产保全的区别
同为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财产保全有许多共同之处,如保全适用的诉讼的类别、保全的范围和措施、保全的程序等都是一致的。但二者之间也存在着显著的区别,主要有:
1、提起的主体不同。诉前财产保全则只能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法院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依职权主动采取该措施。因为尚未起诉,法官对案件事实无法进行准确判断,只能依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保全,而不能主动采取措施。而诉讼财产保全,一般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因为案件是在审判中,法官对案件有了较为清晰的认识,也可以依据职权作出保全措施。
2、保全的前提条件不同。诉前财产保全的前提是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利害关系人
3、是否必须提供担保不同及担保数额标准不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而且是等额担保,不提供等额担保的,裁定驳回,只有在情况特殊的情况下,法官才能酌情处理,也就是说诉前财产保全等额担保是原则,酌情处理是例外,主要是考虑诉前财产保全还没有起诉,出现风险的可能性比诉讼中的保全要高,为保护被申请人的权益,担保要求要高。而诉讼财产保全,因为案件已经进入审理程序,原告能否胜诉以及可能对被告造成的损失比较容易判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供担保以及担保数额,也就是说可以要求提供担保,也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需要提供担保的,对提供担保的数额进行了明确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法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金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4、裁定时间不同。因诉前财产保全是在情况紧急的情况下做出的,人民法院必须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做出裁定,不能擅自延长时间,以保护申请人的权益。而对诉讼财产保全来说,人民法院对案件有了较为清晰的认识,对是否情况紧急能够进行有效判断,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对于情况不紧急的,可以适当延长做出裁定的时间。
5、保全措施解除原因不同。诉前财产保全以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起诉作为解除保全的法定原因;而诉讼财产保全以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保全错误、申请人撤回申请、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以及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解除保全为解除保全的法定原因。
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手机等通讯手段普及,电子支付、网络支付等新型支付方式被广泛接受,伴随矛盾多元、数量激增的还有转移财产的手段多样化和快速化,积极使用诉前财产保全无疑是实现诉权的有力保证,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加大诉前财产保全力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诉前财产保全是人民群众保护权益的法定权利。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诉前财产保全是人民群众的法定权利,是维护和实现自身权益的有力武器,加大诉前财产保全是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维护权益的需要,是全民用法的需要,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需要,也是推动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需要。但司法实践中,很多人民群众还不知道诉前保全为何物,功能何在、如何申请、有何要求,不知的情况下谈何使用,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加大诉前保全力度,让更多的人民群众了解、掌握和使用诉前财产保全制度,以维护自身权益。
2、诉前财产保全有利于当事人实现诉权、缓解执行难。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财产处于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状态,在人民法院控制之下,无法转移、抽逃、隐匿和挥霍其,想要逃避义务已无可能,这样胜诉后人民法院可直接执行这部分财产,缓解了“执行难”,能够及时实现申请人的合
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进行了规定,赋予了申请人自主选择权,更加便利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充分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是指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民事纠纷有管辖权的法院,与普通民事纠纷案件相同。
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而诉讼财产保全的前提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有可能是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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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诉前财产保全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节约司法资源。司法实践中,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往往会主动与其协商解决,许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都是在诉前或者诉讼中以和解方式得到解决,防止了矛盾的进一步激化,缓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同时,诉前保全案件得以调解、和解的,无需再进行诉讼、执行程序,在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同时也节约了司法资源,让法官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其他案件中去。
四、诉前财产保全存在的问题
1、诉前财产保全的数量逐年增多,但较民事案件数量仍占比很少。原因在于普通人民群众对诉前财产保全的规定不知晓,不懂得用诉前财产保全来维护自己权益;部分法院在实践中不够重视诉前财产保全,在当时人申请起诉前或者咨询时没有详细告知诉前财产保全的功能与做法。也有部分当事人不愿意选择诉前财产保全,因为无法提供等额担保或者不愿承担保全费用。
2、“情况紧急”不易确定。诉前财产保全是以情况紧急为前提,但何为情况紧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伤害”。实践中,诉前财产保全的“情况紧急”并不容易确定,比如保全房产,如何确定被申请人存在转移、过户房产的情形,如何确定伤害是“难以弥补的伤害”,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当事人也无证据足以证明。
3、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做出机构、执行机构对接不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明确,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执行。司法实践中,各法院诉前保全裁定由立案部门完成,但在执行的部门上选择不一,有的是由立案部门完成,有的是交由执行部门执行。但如果由执行部门执行,就会出现裁定后、移交前的时间空档,无法做到立即进行保全,并且会存在移交不及时、交接不严谨的情况,也可能会出现执行部门案件多而无法立即对诉前财产保全案件进行保全的情形,如遇情况紧急时,有可能导致申请人权利无法实现。
4、诉前财产保全解除时间未明确。民事诉讼法对诉前财产保全的解除条件进行了规定,即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但是对解除保全措施的时限并未明确,赋予了法院更多的自由裁量权,但对于被申请人来说,诉前财产不及时解除,将会影响其个人权益。
5、等额担保让部分申请人难以承担。法律明确规定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无法提供等额担保,裁定驳回申请。这对被申请人是有效的保障措施,一旦保全错误,被申请人将可以从担保财产中维护利益,但等额担保也为申请人设置了障碍,提供等额担保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经济能力不强的申请人行使诉权的愿望,如果不要求提供担保或降低担保数额,申请人的利益就会面临受到损害的威胁,又与法理精神不和。虽然司法解释规定了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但何种情况为特殊情况,并无明确规定,申请人不清楚,法官在实践中也难以裁量。另外,对于一些标的较小、是非分明和性质特殊的案件,提供担保是否必要,也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债权转让后如何确定协议管辖法院?
债权转让后,因原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的,诉讼标的为原合同的权利义务,案件案由应按原合同类型确定,不能定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因债权受让人享有原合同债权人同样的权利义务,故合同履行地与案件管辖法院应按原合同依法确定,亦不能按债权转让合同确定。
案情
A公司与B公司签订《债权转让与债权债务抵销协议》,约定B公司将其对C公司所享有的股东债权2亿元及相应利息债权转让给A公司,等额抵销B公司欠付A公司的工程款。B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情况通知C公司。A公司则起诉要求C公司履行上述债务,并将B公司列为第三人。C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其住所地法院管辖。
该案经B公司所在地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债权转让情形下,债权受让人住所地与合同履行无实际联系,故合同履行地即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应以原合同债权人即B公司住所地为准。而B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一中院辖区,故上海一中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遂裁定,驳回C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裁定作出后,C公司不服,提起上诉。C公司上诉称,B公司向C公司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书》载明,自收到通知之日起,C公司向A公司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因此,B公司与合同履行已经终结法律关系,本案合同履行有关的相对方为债权受让人即A公司,因此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A公司住所地。A公司答辩称,A公司承继B公司对C公司享有的借款债权,债权转让后的原合同纠纷管辖应按照债权转让前的基础法律关系适用相应的管辖规定,即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应以原合同当事人住所地为准。B公司与C公司之间存在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B公司与住所地作为系争借款合同的贷款方及原合同当事人,其住所地应为本案合同履行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在借款实际发生的情况下,履行还款义务即给付货币一方为C公司,B公司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应为合同履行地。虽然A公司通过债权转让方式从B公司受让本案债权,但“接收货币一方”应理解为原借款合同中的当事人,即B公司,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债权转让后因原合同履行发生纠纷是否应依原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首先,当事人对纠纷法律关系性质的选择决定其程序上的权利义务,法院应当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通过形式审查,确定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进而确定管辖法院。本案系因原借款合同履行发生的纠纷,并非因债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因此本案诉争的法律关系为原借款合同关系,并非债权转让合同关系,即本案案由为借款合同纠纷,而非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故本案应依原借款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法权益,使申请人的损失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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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债权人转让债权,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债务人的利益不应因债权人转让权利的行为而遭受损害,受让人所享有的权利也不应优于让与人曾经享有的权利,而是享有和让与人同样的权利。因此,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这些抗辩包括阻止或者排斥债权的成立、存续或者行使的所有事由所产生的一切实体抗辩以及程序抗辩,也当然包括程序上的诉讼管辖抗辩。本案中,虽然债务人C公司享有对让与人B公司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A公司主张,但其抗辩只能基于且限于原借款合同的权利义务范围。因此,关于C公司住所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进而确定管辖法院的观点,不能成立。此外,A公司基于受让人的身份享有和让与人同样的权利,当然包括依据原借款合同确定管辖法院的权利。
最后,司法实践中,因实体法关于债权转让只是规定了通知债务人程序,并没有设定其他条件,一些债权人为规避原协议管辖约定,可能会采取虚假转让债权给选定的第三人,从而达到恶意规避管辖的目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同理,本案中,如果按受让人A公司住所地确定合同履行地,进而确定管辖法院,虽然原借款合同没有管辖协议,但也可能存在债权人采取虚假转让债权给选定的第三人,以恶意规避法定管辖的问题。因此,仍应以原借款合同和原借款合同当事人确定本案管辖法院。
消费金融公司利率下降已成趋势
2017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
指导政策目前已经过去了几年,目前持牌金融机构的利率大都控制在年化24%以内,此前也有小道消息透漏部分金融监管部门提出意见,要求消费金融公司个人产品利率降低至20%以内。虽然各地政策和实际情况有所不同,但消费金融机构的产品利率下行,目前已成为行业共识。
根据某财经网站测评,消费金融官网来看,其中中银消金、马上消金、中原消金、海尔消金、哈银消金、小米消金、苏银凯基消金、尚诚消金、金美信消金和平安消金是紧紧跟随年化24%的上限。
兴业消金、中信消金、南银法巴消金等受众客群指向性较明确的产品的年化利率上限较低,年化利率均低于20%,甚至部分产品控制在15%以内。
测评中宁银消金、阳光消金、蒙商消金、北银消金官网均未公示利率。
根据2021年3月31日央行发布的监管需求,所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机构,在网站、移动端应用程序、宣传海报等渠道进行营销时,应当以明显的方式向借款人展示年化利率,并在签订贷款合同时明确写
根据此次统计,国内持牌消费金融公司产品利率大多按单利官网计算,即便如此,相比此前36%的利率上限,如今消费金融公司的盈利空间进一步收窄。利率下行仍是趋势。
有地方法院在审理中指出,实体经济融资成本过高,违背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价值本源。如果金融服务分享的剩余价值过高,会阻碍实体经济的发展,有悖于金融服务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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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破产法庭
深圳破产法庭是专门负责审理个人破产重整案件的法院。它的成立旨在保护个人破产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个人破产重整程序,维护经济秩序,促进深圳市经济特区的稳定与发展。2021年3月,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下称《条例》)将个人破产类型分为个人破产清算、个人破产重整和个人破产和解。2023年6月,深圳破产法庭公布《关于审理个人破产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下称《工作指引》),从债务人陈述申报、管理人履职、重整计划执行等方面,全流程规范个人破产重整案件的审理工作。据悉,这是全国首个个人破产程序指引。
一、深圳破产法庭的成立
为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护个人破产人的权益,规范个人破产重整程序,2019年1月14日上午,全国首家破产法庭——深圳破产法庭正式揭牌成立。其成立旨在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稳定与发展。
深圳破产法庭管辖以下案件:一是深圳市辖区内地(市)级以上(含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二是前述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案件;三是跨境破产案件;四是其他依法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
二、《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相关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为个人破产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和规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规定:
1、个人破产的申请条件:
个人拥有清偿能力的债务达到一定金额且无法偿还时,可以依法提起个人破产申请。
2、破产财产管理:
个人破产后,其财产将由破产管理人进行管理、处置,并用于清偿债务。
也可根据需要同时展示日利率、月利率等信息,但不应比年化利率更明显。
明,
离实际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即对于金融机构的金融借款,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年利率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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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务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清偿债务的顺序为法定优先权债权、特别优先权债权、一般优先权债权和普通债权。
三、深圳破产法庭关于审理个人破产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的程序
风起低代码,全员开发模式重塑企业数字化实力
结语
1、受理个人破产重整申请
个人破产人向深圳破产法庭递交个人破产重整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法庭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保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如申请符合要求,法庭受理申请并指定破产管理人。
2、破产管理人的聘任与管理
法庭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选择合适的破产管理人,经过合同签订等程序聘任其担任案件的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负责管理破产人的财产,并编制破产财产清偿计划。
破产管理人在执行期间,需向法庭提交工作报告,定期汇报破产进展和财产处置情况。
3、债务清偿程序
破产管理人编制破产财产清偿计划,明确债务清偿的顺序和方式。
债务清偿顺序包括法定优先权债权、特别优先权债权、一般优先权债权和普通债权。
破产管理人根据清偿计划,对债务进行逐一核实,并按照清偿顺序依次进行清偿。
4、审理程序
深圳破产法庭组织对个人破产重整案件进行审理,并确保审理过程公正、公平。
法庭听取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和破产人的陈述和辩论,核实破产财产清偿计划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法庭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判决或裁定,确定破产重整结果。
5、破产程序的终结
债务清偿完毕后,破产程序终结。
法庭根据破产管理人的申请或相关申请,作出解除个人破产状态的判决。
通过以上程序,深圳破产法庭能够有效地指导和监督个人破产重整案。
深圳破产法庭作为专门负责审理个人破产重整案件的法院,承担着维护经济秩序和保障个人破产人权益的重要职责。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及相关工作指引的出台,为个人破产重整提供了法律保障和规范指导,对于促进经济活力、维护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深圳破产法庭将继续秉持公正、高效、合法的原则,为个人破产重整案件的审理提供专业的司法保障。
在云计算和移动互联网的强劲推动下,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步伐正在加速,对于软件应用开发的需求也呈现出爆发式的增长。这样的背景下,低代码/零代码平台凭借其独特的优势迅速崛起并引发了业界的广泛关注。
自2020年以来,低代码/零代码领域已成为投资热点,至少有20家公司在这一领域获得了资本的青睐,其中一些公司甚至成功地连续完成了多轮融资。
不仅如此,包括阿里巴巴、腾讯在内的互联网巨头,以及在B2B服务领域具有深厚积淀的用友等公司,也纷纷涉足这一市场。他们既自主构建低代码/零代码平台,也通过投资和收购的方式,不断扩大在这个领域的影响力。
而在人力资源(HR)、协同工作、客户关系管理(CRM)等行业领域的多家公司,也纷纷推出了自己的低代码/零代码平台,以便更好地满足市场对于快速、灵活的应用开发工具的迫切需求。因此,可以说现在几乎没有服务商不关注低代码/零代码领域的发展。这既体现出低代码/零代码技术在提升开发效率和敏捷性方面的重要性,同时也预示着这个市场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
一、零代码/低代码概念的起源、关系及其价值
在科技行业中,“低代码”和“零代码”已经成为了两个热门的关键词。这两个术语源自Forrester于2014年首次提出的概念,但其根源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的“结构化语言”工具。
低代码平台的主要目标群体是具有编程背景的专业人士,他们可以通过低代码平台快速开发应用,提高效率。与此同时,零代码平台则为业务人员提供了更为便利的解决方案,使他们无需掌握编程知识,就能快速搭建和使用应用。
在技术实现上,这两种平台各有侧重。低代码平台通常采用表单驱动的方式,这种方式适合开发人事行政、资料归档、OA审批、客户管理等相对简单的应用。而零代码平台则倾向于采用模型驱动的方式,这种方式适合构建更深度、更复杂的企业级应用,如预测性分析应用等。
低代码和零代码技术的出现,不仅为非专业编程人员提供了一种新的、便捷的开发工具,同时也提高了专业人士的开发效率。而且,这并不意味着IT专业人员会因此而面临失业,相反,他们的工作会变得更加专业化和细分化。一部分工程师将更接近业务一线,更快速地满足业务需求。而另一部分工程师则会专注于技术研究和中后台产品应用的构建。这种趋势也正好反映了大型企业在进行数字化转型时的需求和方向。
二、数字化转型下,企业应用开发需求激增,低代码平台崛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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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代码技术近年来被资本看好,主要受到两方面的推动:一是技术变迁,包括移动互联网和云计算的发展,这使得企业可以积累大量数据,并通过云计算解决数据孤岛问题;二是企业数字化转型需求的增加,使得对软件应用的开发需求激增,传统的软件开发模式已不能满足新情况。
低代码平台通过图形化、拖拉拽等操作提高开发效率,加快企业上线软件应用的速度,提升业务的敏捷性,进一步推动企业加快数字化转型。此外,低代码或零代码平台可以让业务人员参与到软件开发中,改善业务和IT人员之间的协调问题。
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使用低代码或零代码工具。据Forrester的调查,28%的企业表示已经使用这些工具;16%的企业计划在明年开始使用。Gartner预测,到2024年,低代码开发将占企业应用开发活动的65%以上;75%的大型企业将使用至少四种低代码工具。由此可见,低代码开发平台市场正迎来快速发展的态势。
用数据驱动业务增长,我们是如何构建BI体系的?
随着业务的增长,广州金科从数据架构、开发流程以及数据及资源管理三方面进行优化及调整,建立了一套BI体系,降低了数据报表开发周期及研发成本,大大提升业务运营及决策效率。
虽然低代码开发在中国还处于起步阶段,但企业对其潜在价值的认识正在增强,预示着未来市场有着巨大的潜力。特别是,赋能业务人员进行应用开发成为一个重要趋势。
目前,低代码平台主要针对具有编程背景的开发者。然而,随着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深入和业务人员数字化素养的提升,业务人员也对专业工具有了需求,从而为低代码市场带来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三、低代码竞争激烈,生态化和平台化是破局的重要路径
在零代码和低代码的领域,想要在竞争中胜出,产品力、规模和资金是三个必不可少的元素。
产品力是基础。企业的产品必须能够为客户创造实价值,包括元数据的理解和构建能力、数据处理和引擎处理响应速度、业务流程处理能力、产品体验和系统架构的扩展伸缩能力等。
规模意味着企业需要基于战略制定适当的市场和运营策略。新公司需要快速赢得客户,通常从部门级应用或小应用开始,降低客户的采用成本,快速交付并产生结果。
资金指的是企业的造血或融资能力。在营销成本高和订阅服务需要提前投入的前提下,能够完成融资、拥有充足现金流的企业将更有可能取得胜利。
低代码开发平台的最终目标将是平台化和生态化。厂商以平台化产品的形式,构建生态系统以扩大网络效应。
目前,国内的低代码厂商主要采取两种服务模式。第一种是直接用低代码工具为企业提供定制服务,但这种模式难以实现规模化。第二种模式则是构建平台化产品,吸引合作伙伴加入其生态体系,直接或通过合作伙伴为客户提供服务。
平台化模式具有显著优势。平台产品具有通用性,容易规模化复制。厂商可以联合合作伙伴,打造生态型平台,提供模板、插件等,通过授权方式进行交付,实现更轻的商业模式。
总结:低代码开发的发展空间广阔
当前,低代码平台的应用主要集中在工作组级别和部门级别的软件应用。但是,随着低代码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和成熟,我们可以预见到其应用领域将拓展至企业级应用,并支持更复杂的应用场景。因此,从赋能IT人员到业务使用者,从简单应用到复杂应用,低代码开发的发展空间非常广阔。
(续上)
一、现状及业务需求
随着金融风险防控及金融多元纠纷化解业务规模的增长,广州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州金科”)所累计的数据量级及类型不断增加,业务对更高的运营效率、更智能的数据决策、以数据驱动业务运营增长的需求也不断增加。
现有的业务场景中对灵活的数据指标及报表的需求,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1、固化报表:经过使用经验明确使用的日、周、月、年报,提供日常固化报表,变化小。
2、自助取数:可通过报表系统/工具获取更细粒度的运营数据内容,再进行二次报表加工。
3、报表可视化:将数据/报表通过可视化方式展现及发布,按照账号角色授权使用。
然而传统的报表开发模式运营数据需求固化在业务系统中,开发周期长、灵活度低,同时更细粒度的数据则需要通过运维的数据需求工单进行提取,满足不了业务的数据指标及报表需求。为满足以上业务需求,从数据架构、开发流程以及数据及资源管理三方面进行优化及调整,广州金科建立了一套BI(Business Intelligence商业智能)体系。
二、数据架构
数据架构上,需要将OLAP(联机事务处理)的场景从OLTP(传统的关系型数据库的主要应用)系统中解离出来,从底层构建数据仓库,建设数据指标体系,同时引入BI可视化工具来进行托拉拽式的可视化数据分析及报表工具。主要服务对象为业务人员、运营人员、数据分析师、管理层等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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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
五、建设成效
BI系统的建设,降低了开发周期及研发成本,大大提升业务运营及决策效率。
(一)数据流向
从业务系统将事务性的数据通过ETL到数据仓库中,在数据仓库中按照业务划分主题数据仓库并完成数据指标体系管理及建设,最终向数据集市层输出BI侧需要联动的数据。
(二)数据仓库建设
选择MPP数据库Doris作为数据仓库,Apache Doris 是一个基于 MPP 架构的高性能、实时的分析型数据库,以极速易用的特点被人们所熟知,仅需亚秒级响应时间即可返回海量数据下的查询结果,不仅可以支持高并发的点查询场景,也能支持高吞吐的复杂分析场景。基于此,Apache Doris 能够较好的满足报表分析、即席查询、统一数仓构建、数据湖联邦查询加速等使用场景。
数据仓库分层设计上,采用三层设计,包括ODS、CDM及ADS层。
四、数据及资源管理
三、开发流程
(续上)
(三)BI工具搭建
BI工具选用开源的datart。datart 是新一代数据可视化开放平台,支持各类企业数据可视化场景需求,如创建和使用报表、仪表板和大屏,进行可视化数据分析,构建可视化数据应用等。可满足业务灵活报表取数及托拉拽式的可视化报表生成,同时可支持二次开发集成到现有的业务系统中进行使用。
传统的系统开发流程,与BI数据开发流程存在一定的差异,需要增加数据分析、报表配置及数据开发相关的工作事项,并配备对应的人员角色。
业务部门:提出数据指标及报表需求,完成验收使用。
数据分析:主要负责对接业务提出的报表及指标需求,完成指标体系建设及报表体系设计,以及产品验收。
产品经理:主要负责将报表需求以系统功能需求的方式用原型表达出来,以及产品验收。
报表配置:进行集市层表结构设计,按照原型进行报表的配置及发布。
数据开发:按照数据分析整理的指标需求进行数据仓库开发,将数据输出到集市层。
对以上数据架构及开发流程进行优化,保障了整体BI实现的可行性。在数据管理上,还需要将数据指标管理、数据集市权限管理、BI资源权限管理进行完善,保障数据使用的一致性及安全合规。
(一)数据指标管理
数据指标管理期望达成以下目标:快速检索、通过规范化的命名及描述快速达成指标理解的一致性、按照场景归纳使用、及时更新维护,保证指标的新鲜可用、提升建模效率及一致性。可通过以下两点实现:
- 提供业务报表自助分析的工具及抓手
- 提供运营及数据分析的有效工具
- 有效减少业务系统数据报表开发及运维开放工作量
- 数据引入层ODS(Operation Data Store):存放未经过处理的原始数据至数据仓库系统,结构上与源系统保持一致,是数据仓库的数据准备区
- 数据公共层CDM(Common Data Model,又称通用数据模型层),包括DIM维度表、DWD和DWS,由ODS层数据加工而成。主要完成数据加工与整合,建立一致性的维度,构建可复用的面向分析和统计的明细事实表,以及汇总公共粒度的指标
- 数据应用层ADS(Application Data Service):存放数据产品个性化的统计指标数据。根据CDM与ODS层加工生成
来源:BI系统截图
- 规范指标变更流程,设置指标管理员:由专门的指标管理员管理指标全生命周期管理流程,包括创建、分类、变更、注销行为,涵盖原子指标管理、维度、修饰词、日期等
- 建立指标字典,分级分类,快速检索:建立数据指标字典,将指标按照主题、业务过程、应用场景进行分类使用,并面向所有指标使用人员开放使用
(二)数据集市权限管理
原有的开发模式中,数据权限可通过业务系统的权限进行管理,BI模式中数据集市(DWS+ADS)理论上是可以进行开发并部署到BI侧进行使用的。通过在BI工具侧通过数据源管理、数据视图管理,可限制某些特定角色/人员的表权限、列权限及行权限。
(三)BI资源权限管理
BI工具中包括的资源有:可视化资源、数据视图资源、数据源定时任务。可通过定义角色及权限来对其进行授权管理。
- 设置数据管理员,通过数据源、数据视图管理功能管理数据的表权限、列权限及行权限数据分级分类,将数据进行分级分类,按照级别及类型进行开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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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募基金违反多条监管红线,涉嫌非法集资
如何区分合法私募基金和非法集资?
(续上)
2023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四十四批指导性案例。该批指导性案例以金融犯罪为主题,其中,私募基金型非法集资相关案例对正确区分合法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具有指导性意义。
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读案例,学习区分合法私募基金和非法集资
2019年7月,深圳前海C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资管”)披露,由于其基金产品主交易商正在接受某外国证券投资委员会的调查和走访,暂停包括私募基金在内的一切产品赎回。同时,根据中基协公告显示,C资管存在三大违规事实:一是向企业与自然人等非合格投资者进行民间借贷,用于公司运营、量化技术投资和基金投资。二是以公告或承诺函的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最低年化收益。三是实际控制人被判刑,但该公司未按规定向中基协报告该重大事项及更新机构诚信信息。
该案例中,C资管没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产品募集与管理,公司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保本保息等,涉嫌非法集资。
深圳W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W基金”)的实际控制人与股东在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虚构建设工程项目,以私募基金的名义向不特定公众募资,导致2000余万元未兑付,涉嫌刑事犯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来,W基金又以城市更新单元项目发售基金产品,约定年化收益率12%,然而,在投资期限届满后,W基金并未向投资者退还本金及预期收益。
二、私募基金通过虚构项目和约定保本高收益非法募资
私募基金为了吸引客户,不仅虚构项目,还对客户私下承诺保证本金安全和高收益率,这类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
三、投资冷静期内不履行返还义务,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管理办法》规定,募集机构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应给予投资者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投资者在冷静期满后经过回访确认方可签署私募基金合同。涉案机构在合同规定冷静期内未履行相关义务,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较大的侵害。
案例启示
从上述案例得知,判断私募基金是否合规不能仅凭备案与否,而需要综合查看多方面的情况。
首先要看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情况,备案的私募基金须向中基协报送机构和产品基本信息,中基协也会在每个基金的查询页面显示提示信息。
其次要看私募基金的投资人群,私募基金只能面向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证监会在官网发布了《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相关规定》,清晰说明了相关标准。而非法集资则常常忽略投资者的适当性,并向不特定对象非法募集资金。
再次还要看私募基金的投资标的和投资策略,私募基金的投资标的多样,但都需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而非法集资往往投资于一些高风险项目,如虚构项目、关联企业项目,甚至是传销、网络赌博等,为此,非法集资常常刻意强调投资项目保本、安全、高收益、机会难得、符合国家政策趋势。此外,要留意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资质和信誉,一些私募基金管理人可能没有相关的从业资格或信誉不佳,其产品非法集资风险较高。
总之,区分合规私募基金和非法集资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不能仅仅以备案为依据。投资者在选择私募基金时,要认真了解其产品、管理人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私募基金管理人也要从自身出发,加强自律,遵守法律法规,为合法合规的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贡献力量。
金融数字化浪潮一瞥:虚拟货币
金融数字化浪潮魅力无限,虚拟货币崭露头角,它时而温顺,时而嗜血,喜怒无常。
在生活中,很多投资者辨别合规私募基金的方式是查询该私募基金是否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备案,但事实上,备案只是私募基金合法经营必须要履行的义务之一,并不能保证私募基金在运作过程中所有的行为合法合规。由于私募基金运作有非公开方性,许多违法违规行为得以隐藏。防控中心通过日常监测发现,已备案私募基金开展违规业务的情形并不罕见,投资者必须警惕。
X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下称“X资管”)是X叁号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基金投资合同冷静期内未履行确认与返还义务,被投资者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查明,公安机关曾对X叁号基金的实际控制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涉案的企业包括X资管与其所发售产品X叁号基金。后来,有关起诉材料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一、金融数字化的魅力
回顾过去数十年,信息化、数字化是金融发展的最大的动力之一,尤其是近年来在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学技术的推动下,金融发展一日千里,魅力尽现。
1、区块链技术:区块链技术可提供去公开透明、防篡改、可追溯和安全可信的解决方案,随着这项技术的普及,在数字货币、金融资产交易结算、业务监管、存证防伪、数据服务等方面得到广泛应用。
2、大数据分析:大数据分析可以生成更真实的客户画像,而通过真实的客户画像,金融机构可以精准分析客户需求,有的放矢实施推广方案,润滑营销过程,研发和销售更合适的产品,同时有效增强风控,防范欺诈,提高利润率。
3、人工智能:在算法的升级迭代以及大数据的加持下,人工智能在某些工作环节逐步替代人类的判断和决策,协助工作人员定制个性化投资建议和优化风险管理策略,实现提高业务执行效率、提升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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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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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
二、虚拟货币:金融行业数字化转型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
(续上)
4、金融科技创新:金融科技创新的推出可以带来方便和高效的交易和管理体验。而在政策的带动下,金融科技创新不仅改善了金融机构的体验,也强化了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措施,金融监管以及风险监测防范能力大大增强。
可以说,在金融数字化浪潮中,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投资者、监管部门都享受到了巨大的红利,经济的“金融血脉”更加旺盛畅通,维护金融行业安全、稳健和可持续发展的工具也越来越多,我们在数字化时代探索的过程中找到了适合我们的金融发展道路。然而,事物发展并非一帆风顺,福祸总是相依,我们必须谨慎、坚实地走好每一步。事实上,并不是所有人都秉承科技向善的初心投入到金融数字化浪潮当中的,有部分人期望通过技术实现社会变革,还有部分人希望从中渔利,甚至化身为尖齿之鲨。
数字化、电子信息化的货币是金融行业发展必然出现的产物,在这波数字化浪潮中,多国相继推出主权数字货币,如我国研发出符合国情的数字人民币。另一方面,虚拟货币品种也越来越多,一些加密货币的信奉者们声称,加密货币以加密技术和去中心化的特点,正在金融领域掀起一场变革,能够为金融行业注入新的活力和创新力。但是我们不得不保持警惕,虚拟货币经过多年发展,如今既有像比特币这样的庞然大物,也有无数的小“币种”,无一例外的是它们充满了不确定性,也产生了很多的乱象和风险。
1、法律和监管挑战。加密货币作为虚拟货币的一个子类别,目前主要的技术基础是区块链,而一些小“币种”甚至不具备区块链技术,这些都赋予了虚拟货币去中心化的特点。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特性和跨境属性给传统监管机构带来了巨大的挑战。虚拟货币流动不受主权国家的货币政策和汇率政策限制,这使得监管和保护用户权益变得更加困难,这种自由度极高的交易方式为犯罪分子提供了一个可乘之机,成为洗钱和非法交易的帮凶。同时,各国对待虚拟货币的政策存在较大差异,且监管滞后于虚拟货币市场变化,衍生出套利空间,让虚拟货币市场沦为无序之地。
2、投资风险和市场不确定性。供需关系、投机情绪以及市场无序流动使得币价变得极度不稳定。市场的不可预测性使得虚拟货币的价值时而暴涨,时而暴跌。这种剧烈波动不仅给投资者带来巨大风险,也给金融体系带来了不稳定性,因此我们无法完全相信虚拟货币的价值稳定性和持久性。这种不确定性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即便具备高度的风险意识和精明的投资策略,也不能避免踩踏式暴跌导致的血本无归。
3、国家信用支撑和政策支持的缺失。主权货币以国家的信用和实力为基础,但虚拟货币的背后缺乏实质性的支撑。尽管有人将比特币和以太坊等加密货币奉为权威,但其价值仅仅是基于市场供求和投机行为,而缺乏实际经济基础。这种依赖于脆弱的“信仰”的虚拟货币体系无法获得整个金融行业的共识,而它们的野蛮发展,也使金融行业陷入不确定性之中。在国家政策方面,虽然对加密货币持开放态度或有条件性地支持的国家和地区在增加,但就全球范围来说,加密货币的身份大多只是“二等公民”,甚至是“非法移民”。
4、隐私和安全风险。虚拟货币交易所依赖的加密技术和分布式账本,虽然号称提供安全性,但实际上却将用户的个人信息和资金安全于暴露在巨大风险之中。黑客攻击和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被盗事件频频发生。即便出现了一些安全解决方案,仍难以根除问题。
5、技术和创新风险。当前虽然不乏技术人员对虚拟货币领域的技术创新进行大肆吹捧,但这些技术创新的风险也是不言而喻的。未经充分测试的新技术可能存在致命的漏洞和安全问题,而不成熟的应用更有可能给用户造成巨大的损失。在追求技术创新的同时,我们必须对相关风险保持谨慎态度,推动行业形成技术标准和共识,否则可能引火烧身。
6、传统金融体系的变革风险。虽然缺乏主权背书,但一些大型加密货币已经纳入高净值人群的资产配资,成为投资机构炒作的热点,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新兴的金融工具,这无疑对传统金融体系构成了重大的挑战。它们可能改变传统金融机构的角色和运营方式,甚至对货币政策、金融稳定和监管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这种变革风险必须引起相关机构的高度警觉,以应对潜在的灾难,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采取严密的风险防范措施,一些国家和地区则更为大胆,开始积极探索加密货币与传统金融的融合模式。
三、虚拟货币在金融数字化浪潮之中将走向何方?
虚拟货币俨然已经成为数字经济的一部分,但绝不是金融领域数字化浪潮的引领者,相反,因为虚拟货币的不确定性,其带来的风险和负面影响可能远远超过所谓的机遇。
虽然技术的进步和监管的逐步完善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规范虚拟货币市场,但我们仍然担忧其根本性的问题。虚拟货币的存在有可能加剧金融领域的不稳定性和风险,并为欺诈和非法活动提供更多可乘之机。随着各国和地区逐步推出监管措施和有限度的支持政策,我们可以预见在一些国家和地区,主要的加密货币将融入日常经济生活。
在我国,金融监管的立场是明确的,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交易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投资受损不受法律保护。相反,数字人民币由央行发行,技术自主可控,支持政策和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应用场景持续扩大,将来必定成为中国金融的典型代表。
结语
社会发展和科技发展一日千里,金融领域的数字化浪潮浩浩荡荡、滚滚向前,我们无法精准预测未来所有的可能性,但我们必须时刻保持警惕,在逐浪之中保持理性思考,确保我国的金融行业在安全、稳健和可持续的基础上前行,只有如此,我们才能在数字化时代找到真正适合国情的金融发展道路。
解债是“解”还是“劫”?——揭开“解债”的神秘面纱
为主动发现社会上的解债机构的潜在风险,防控中心利用金鹰系统重点排查,发现了以各种解债为名进行宣传的个人/组织。
满意度、降低运营成本等经营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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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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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渡“劫”的秘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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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 | “解债”类非法集资套路起底
以债权人服务为例,债权人出借100万元给债务人,但一直未能收回资金,债权人委托解债机构解债,解债机构按照债务金额的10%收取服务费,要求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指定代偿公司。代偿公司与债权人协商确定解债期限为3年,收取债权人债务总金额的20%作为保证金,保证金由解债机构指定的第三方监管机构监管,在代偿机构完成代偿后,保证金归代偿机构所有,如代偿机构未能完成代偿,则保证金退还给债权人。在这一模式中,解债机构、代偿机构、第三方监管机构实为同一解债团队。
简单来说,债权人为解债,向解债机构和代偿机构分别支付10万元和20万元的费用,解债成本共计30万元。但实际上,解债团队并未对实际的债务人进行催收,该债权未实现转移和消失,所以上述债权债务关系是虚假的,本质上是债权人以30万元的成本参与投资活动,由代偿机构在3年内按期返还本息共100万元,而代偿机构返还的本息资金来源实为后续投资参与人投入的资金,属于“拆东墙补西墙”,如后续投资参与人减少,则资金链将面临断裂,代偿机构无法按期兑付本息,直接损害投资参与人的经济利益。
为主动发现社会上的解债机构的潜在风险,防控中心利用金鹰系统对线上重点宣传渠道、公众投诉信息、企业工商信息、司法信息进行排查,发现了以各种解债为名进行宣传的个人/组织。目前一些平台处于快速扩张阶段,在各地招纳代理商,或以各种看似与行业无关的名称进行工商登记,或以个人/非机构组织的方式从事违规经营活动。
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自古以来就是难题,债权人和债务人为收回资金或偿还债务可谓绞尽脑汁。在这样的市场需求下,解债机构悄然出现,宣称可以协助化解债务纠纷。“欠钱还不上,债务追不回,解债机构帮到你!”“不套路、不坑人,实实在在为负债人解债!”各种天花乱坠的宣传和说辞拨动着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心弦,殊不知这只是口蜜腹剑的“圈套”,一旦入“套”,便是“债”劫难逃。
一、解债机构解债的秘密
解债即解除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处置不良资产的过程。处置不良资产行为属于资产管理方面的金融活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市场主体必须持牌经营,但是现在市面上出现的所谓解债机构大多不是持牌的正规资产管理公司,只是打着“债务化解”“解债服务咨询”旗号招摇过市的“伪资产管理公司”(本文所提到的“解债机构”均指非持牌机构)。目前国内持牌经营的资产管理公司包括国有控股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银河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59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可通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查询)。
解债机构的服务对象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典型业务模式为:
防控中心进一步监测发现,除了运用多平台线上展业的运作方式,一些解债机构已经发展成颇具规模的组织,在线下设置大量分支机构或加盟门店,并仿照持牌金融机构(如银行)的风格对门店进行命名和装修,试图在公众心目中树立权威的形象。
按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有关规定,解债团队在未取得相应金融资质的前提下,以变相许诺还本付息的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涉嫌非法集资。
一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解债团队的经营范围是否有解债项目,解债机构是禁止注册的市场主体,解债机构存在即非法。
二核。核实解债团队的金融资质,即解债机构、代偿机构和第三方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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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行业非法代理维权的自首告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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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举报。依法依规解决债务纠纷,警惕高利诱惑的“解债上岸”说辞,如发现有机构以“解债”之名行“集资诈骗”之实,立即通过金鹰投诉举报中心小程序进行举报。
机构是否取得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牌照或是否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开展金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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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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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化、隐蔽化
疫情常态化防控机制进一步推进金融业务线上化,使得网络金融黑灰产防护整体趋势愈加严峻。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黑灰产作恶手段进一步变化。更加扩大了黑灰产的参与人员数量及影响面,让各类传统的黑灰产防护手段面临更大挑战。
(二)链条化、生态化
我已经形成一个黑色产业链,现存的法律法规可以用于约束打击非法代理维权各个环节的依据较少。社会层面上,相较于其他存在多年的影响范围更广泛的违法犯罪行为,我近几年才出现较大影响,加上许多消费者受到蛊惑,因此要形成群防群治的局面暂时存在较大困难。
(三)产业化
我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具有误导性营销宣传,虚构、隐瞒或不如实披露代理维权相关信息,虚构或夸张宣传代理维权成功案例,维权手段涉嫌违法违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违规高额收费等特征。
360数科相关负责人表示[1]其公司贷后管理过程中面临的一部分恶意逃废债,已经不是失信客户的个人行为,而是逐渐成为一个庞大的专业的有组织的灰色产业链行为。代理维权方通过自我包装,宣称可利用网络平台帮助客户实现债务减免、债务优化、征信恢复、征信洗白、停息挂账等。
[1] 引自国际金融报
我出生于2019年,2021年起我快速生长,不仅开始以“债务咨询公司”“法务咨询公司”“停息挂账”“个人债务重组”“征信修复”“退保代理”为名展开虚假宣传,市面上涉嫌教唆债务人非法代理的机构、花样繁多的“反催收”咨询中介也在这一年增长了十倍有余。
我能在短短几年内发展成这样的规模,有多重因素导致。首先,部分公众自我保护意识不足,轻信“非法代理维权”组织能为其解决问题;其次,新冠疫情影响下部分企业和个人还款能力和意愿下降,延期还款和减免息费成为现实需求。另外,减免息费甚至不还款对部分负债人诱惑极大,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本身就有“逃废债”的企图,把“黑产”当成“救命稻草”,希望通过所谓的“投诉技巧”达到减免息费的目的。
(续上)
我的特征!
我往哪走?
(一)误导性营销宣传
我的团队往往通过网站、论坛、视频直播、社交平台、电子商务等各种网络途径发布误导性的金融代理维权信息,维权内容明显超出金融服务协议赋予消费者的经济补偿权利。这些维权信息内容的典型关键词通常有:“专业反催收”“逾期铲单”“代理免除债务”“追讨证券期货投资损失”“追讨咨询服务费”“全额免息”“提前全额退保”“征信修复”“征信洗白”等。
(二)虚构、隐瞒或不如实披露代理维权相关信息
如冒充法律工作者,不提供或提供虚假的身份、注册地、住址等信息,无代理权限、未明确具体的代理权限或代理权限不清晰等。
(三)虚构或夸张宣传代理维权成功案例
以“维权不成功不收费”“成功处理众多案件”等宣传为噱头,重复使用或虚构多个情节高度雷同的代理维权成功案例,欺骗或诱导消费者签署代理维权协议等。
(四)维权手段涉嫌违法违规
我的团队擅长利用政府信访部门、金融监管部门等提供的维权途径,教唆消费者无视金融服务合同约定的相关争端解决措施,采用涉嫌违法违规的维权手段,提出超出金融服务合同约定的补偿要求;教唆消费者提供夸大或虚假的证据。
(五)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我的团队会在未获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违规收集消费者身份、金融账户、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记录、家庭住址等个人敏感信息,并擅自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办理相关金融业务,甚至将这些信息转卖牟利等。
我是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受到非法代理维权团队教唆产生的超越合法边界的维权行为。我会对各类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干扰,同时存在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风险。我名义上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其实是利用漏洞骗取维权收益。
我是什么?
我的手段!
(一)假冒身份、虚假宣传
即非法从事该业务的组织或个人冒充法院、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或法律工作者,利用QQ群、微信群、短视频、电商平台等公开渠道进行虚假宣传。
(二)编织谎言、怂恿客户
即以“多名消费者已经投诉”等为由头,怂恿消费者进行所谓的投诉维权。
(三)诱导代理、非法牟利
即欺骗消费者,宣称可以为他们实现利益,诱导消费者签署服务协议,甚至通过扣留身份证件等手段对消费者进行控制,非法牟取高额服务费或保证金。
(四)虚假取证、要挟机构
即教唆消费者无视合同约定,怂恿或替代消费者通过电话录音、微信聊天等方式诱骗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回复,进行虚假取证;或者通过伪造微信聊天记录、捏造虚假事实,要挟金融机构。
(五)切断联系、反复施压
切断消费者正常维权通道,阻止消费者和金融机构、监管部门的有效联系,怂恿或替代消费者采取缠访闹访等过激行为。以维权举报为名,煽动消费者通过多次、反复向监管部门恶意投诉等方式向金融机构施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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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违规高额收费
我的团队会向消费者收取高比例的代理费用,强行搭售或诱导消费者购买与其自身需求并不符合的金融产品,甚至非法截留、侵占消费者的维权退还资金等。
我的模式与案例!
(续上)
最近防控中心把我进行深度解剖,他们发现了我主要隐藏在银行类、证券类及保险类三个细分市场中,其中典型业务类别分别为银行信用卡债务非法代理维权、证券投资非法代理维权以及退保黑产,其中数量最多、涉众最广的为信用卡债务非法代理维权。
(一)信用卡债务非法代理维权
“FM法务”等所谓“解债机构”,以帮助化解债务为噱头,实际上通过收取高额服务费、咨询费、保证金等方式吸收资金,骗取信用卡债务人钱财,其行为可能涉嫌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解债公司惯用集中培训或者加盟门店的经营模式,并在这两种模式上叠加消费积分、层级传销等方式,拉拢投资人进行投资。
法务解债机构以普法培训为幌子,展开反催收培训和业务。在各种社交平台使用“成功协商分期还款”“利用法律知识维权”“合理退回利息”等话术吸引负债人成为VIP会员学习他们的“普法课程”,收费1980元-8000元不等。宣称“不只可以帮你把被银行多收的利息退回来,还能靠这个挣钱”。“只要入户投钱,交8000元到9800元不等的费用成为合伙人,或者交五万块钱在公司有个户头就可以成立分公司,接下来就可以拉人来,给人办停息还款,或者帮拉到的客户退息然后跟他们分成。”这样的模式,实际上就是想转化负债人成为新的获客渠道,要求这些上当的负债人继续拉人头加盟、拉客户牟利。
(二)证券投资非法代理维权
某代理维权团队发布大量虚假代理维权文章,主要内容基本雷同,仅更换机构名称,并标明联系方式诱导投资者进行不当维权。在了解投资者所在机构名称、投资金额等信息后,恶意诽谤机构,欺骗消费者称可全程指导成功追回亏损,并提供虚假维权材料,教唆投资者以向监管部门投诉威胁机构。与投资者签订委托合同,以追回金额的30%作为劳务费。同时,将投资者拉入微信群,在群内进行股票推荐、指导买卖操作并谎称保证收益。
(三)退保黑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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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危害!
(一)损害消费者权益,扩大其风险敞口
我会损害消费者的权益,一是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从而进一步引发被诈骗的风险。二是“非法投诉”结果无效,导致损失扩大的风险。
(二)损害金融机构权益,推高维权成本
我对金融机构和消费者都造成较大成本,一方面是时间成本,另一方面是经济成本,而我的团伙则无论如何都会在维权过程中收取高额费用。
(三)纠纷解决遭阻碍,挤占正常维权空间
我们的组织和个人一般通过编造或歪曲事实进行恶意投诉,违背诚信甚至突破法律底线,侵占消费者正当的维权渠道和资源,阻碍消费纠纷正常解决。
(四)征信污点影响大,扰乱消费者生活
当前,贷款、信用卡使用记录等均已纳入征信范围。如果消费者轻信非法代理维权组织和个人的教唆,采取暂停或拒绝还款等行为,很可能因逾期产生不良信用记录,导致个人信用受损,对后续申请银行贷款、买房、买车甚至就业等产生不利影响。
怎么打败我?
大家要依法理性维护自身权益。一是通过正规渠道提出合理诉求:直接与金融机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行业纠纷调解组织化解,或向金融监管部门反映,必要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不轻信“代理维权”“代理退保”的虚假承诺,拒绝参与恶意投诉。
建议大家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首先您需要掌握一定的金融常识,树立正确的金融观、投资观、消费观,根据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合适的金融产品与服务。
最后务必防范我给大家个人信息安全埋下的隐患。一是要注重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管重要身份信息和敏感金融信息。切勿将身份证、银行卡等重要单证轻易转交他人,以免被我的团队非法买卖或恶意使用,给自身信息安全埋下隐患;二是一旦发现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及时向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反映,利用合法武器保护自身权益。
某快手用户(获得36万粉丝,84.4万个点赞),发布视频称“保险消费者若发现保险业务人员存在撒谎、欺骗、误导购买保险的证据,可以从多个渠道进行维护权益合理退还保费。如何找到证据可以私信找我”。视频共获得3213个点赞、1917条评论、1976个收藏。此外,退保引流中介利用保险经纪大量粉丝的流量优势来蹭获退保消费者的联系方式,在上述短视频评论区中发现大量疑似引流退保中介用户对保险消费者进行诱导私聊。
我背后隐藏虚假广告宣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无证照经营、黑恶势力恐吓威胁等违法犯罪活动,存在巨大的风险隐患及社会危害。
冒名诈骗手段升级,金融类企业最易成为“目标”
最近,不法分子冒用企业名义实施诈骗再度出现。
4月10日傍晚,招银理财在微信公众号发布风险提示,称不法分子冒用其名义实施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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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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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实力强大”国际集团在境内非法互联网理财活动
开发假冒APP。一般来说这些假冒APP的名称具有误导性,如“招招理财”的名称近似于招银理财,用户可能无法区分,甚至有一些不法分子直接“临摹”,制作一款与正规APP外观一模一样的APP,迷惑性更强。不法分子制作的假冒APP,一般来说无法上架应用市场,只能通过扫码或从网页端下载。在资金归集上,许多假冒APP的收款银行账号是个人账号,但不排除一些不法分子批量设立空壳企业,利用它们的银行账号专门归集公众资金。与正规APP相比,假冒APP存续时间非常短,通常在几周内便关停,或者进行所谓的“系统升级”。
防控中心提醒公众慎防投资诈骗,如收到相关诈骗信息,建议及时通过国家反诈中心APP举报或向公安机关报案。拒绝从不正规渠道下载安装APP,对APP过度索取的权限要求,要予以拒绝。
对于被不法分子冒用名义的企业,请及时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APP或登报等方式进行澄清,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该团队不遗余力地宣传互联网理财
华尔街犹太贵族兼灵魂导师热情邀请你上课,约吗?
根据招银理财发布的该风险提示,不法分子冒用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发送诈骗短信、图片、邮件等信息,诈骗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招招理财”名义发送兑付通知、清退通知,要求投资者办理清退需添加官方QQ号等。
无独有偶,企业被不法分子冒用名称实施诈骗并不鲜见,近年来,防控中心在监测中已经发现了数十条类似的风险线索,在这些风险事件中,涉及的企业类型多样,但是,不法分子更喜欢冒充金融企业或企业名称含有“投资”字样的企业,据防控中心统计,金融类别企业占比接近七成,其中各类投资公司超过一半。
不法分子冒充正规企业名义实施诈骗,最常用的手段之一,是
犹太贵族、圆桌骑士、灵魂导师苦口婆心劝你参加国际企业的互联网理财活动,是你走运了吗?
防控中心在监测中发现,一些人在各大网络平台大肆宣传互联网理财,而这些互联网理财的服务提供方是境外注册企业,其展示出来的注册证照包括美国纽约、中美洲伯利兹和加拿大等地,并且在美国某银行开设所谓的“国际顶尖隔离账户”。经查询发现,相关企业没有在我国境内依法办理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手续,也没有获得相关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许可,因此,相关经营行为在我国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相关企业自诩是“互联网理财的最合适代表”,开发了金融科技平台,并在众多网络平台发布五花八门的推广信息,不遗余力地展示自身实力,无私地分享“理财知识”,鼓励人们要把握机会“提升格局”“改变命
防控中心提醒
图片来源:网络截图
“体贴”地为各个年龄层次的人群规划投资理财,并承诺“使命必达”,真可谓是“大小通吃”。
境外金融机构在我国境内开展金融业务,必须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任何未经我国金融监管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的,无论其宣称国际实力有多强大、品牌价值有多高、国际证照有多少、信奉者人数有多少,在我国都是非法金融活动,而且其幕后首脑和资金流向地极有可能都在境外,难以追查,因此公众务必远离,以免遭受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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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邀请人们参加线上会议聆听“犹太贵族”“哈佛大学金融系毕业”“圆桌骑士”“灵魂导师”的中国区空中课堂,甚至声称他们的投资“没有任何投资产品可以替代”。在一些宣传文案中,该团队会留下微信二维码,这些二维码属于个人账号(已发现的IP地址归属广东),因此相关对话情况外界无法探测,具有隐蔽性。
舆情显示,该团队已经运作数年,并且有越来越高调的迹象,在2022年下半年,还在深圳举办了所谓的“创新论坛”线下活动,参加者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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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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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二、充提差并不意味着降低投资风险
警惕“负首付”等乱象 购房者应小心背后的陷阱
充提差这个概念的提出,是不是意味着投资理财活动的风险有所降低,投资款项有保障了呢?并不是这样的。投资理财活动的风险程度取决于市场、投向、经验甚至运气,充提差并不能降低投资活动本身的风险。早在2018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意味着加大力度规范理财行为,打破刚性兑付。
1、即使平台提出要进行充提差兑付,这不过也是清退资金道路过程中的起点,毕竟接下来倘若出现在追偿过程中企业管理者无法覆盖投资人的本息金额,那么该企业将进入破产清算阶段,最后投资人能追回多少损失还将是未知数(这是基于平台没有触犯法律的情况下);
2、倘若平台在经营过程中出现资产转移,或者公款私用等现象,那么它有可能会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将面临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提及:参与非法集资活动而
充提差无法避免损失,谨慎作出投资决策才是正道
在过去,“人见利而不见害,鱼见食而不见钩”的投资者心态广泛存在,经过近几年金融风险攻坚战的洗礼,“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理念逐渐深入人心,许多投资者日渐成熟。然而,当前防控中心在进行金融风险监测的时候,发现仍然有较多投资者对“高收益、低风险”心存侥幸,对“兜底”抱有幻想,对“全额兑付本息”怀有执念,损失惨重的事例仍然层出不穷。防控中心建议投资者评估自身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参考他人成功的投资案例和失败的投资案例,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策,并对自身投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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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家长朋友,校外培训有风险,报班需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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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养老诈骗陷阱,你可能是下一个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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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投资道路上,你听过“充提差”吗?
“充提差”概念不意味着降低投资风险,更不意味着兜底,投资理财需要评估风险,实事求是,买者自负。
一、充提差的由来
在投资理财活动中,一些平台要求用户先充值,然后平台利用充值款进行投资,用户则在投资收益到账后提取现金。然而投资理财活动总是伴随风险的。“充提差”是指投资理财平台在出现爆雷现象后资金无法继续兑付投资人本息时做出的举动,即是在平台清退过程中运用的一种手段。
“充提差”这个词的字眼最开始出现在P2P网贷领域,由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良性退出指引》使用。该指引明确说明:“先本金后收益原则是指对于所有存在待收余额的出借人,应当优先兑付未偿还本金,在所有出借人的本金偿还后,才进行收益兑付,尽可能兼顾兑付的公平性”。它的计算公式为:历史累计充值金额-历史累计获取金额=充提差。从公式上看我们可以得知充提差就是在平台无力偿还全额本息的情况下,根据“先本金,后利息”的原则,最大程度归还投资人资金,这种做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投资人的损失,缓和投资人的情绪。
金融安全知多D——合格境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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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这无疑时刻提醒着投资人在投资的时候应该擦亮自己的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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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专栏
防控中心小课堂
为有效普及投资者对金融知识的认识,持续加强防范金融诈骗教育及风险责任意识教育,进一步增强投资者自我保护意识和风险责任意识,防控中心推出防控中心小课堂系列,通过短视频展示,以贴近民生的方式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金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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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手册
为适应多元化投资者服务需求,推进投资者教育工作专业化、职能化和常规化,防控中心开展金融投资风险识别及防范宣传,强化“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风险要自担”理念,帮助投资者自觉抵制高息诱惑,远离非法金融活动。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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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专栏
学法用法护小家 • 防非处非靠大家
每年6月是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为贯彻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简称《条例》),加大《条例》普法和宣传力度,防控中心推出防范非法集资知识宣传专栏,通过系列短视频与海报,增强消费者对非法集资活动的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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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广州市地方金融风险预警指数(金鹰指数)为59.04,风险总体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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