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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小纪话廉说
2023年11月 第10期
对党忠诚
纪律严明
赴汤蹈火
竭诚为民
中共庆阳市消防救援支队纪律检查委员会
李希: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 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提供坚实保障
二十届中央纪委常委会10月31日就“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着力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建设”举行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李希主持会议并讲话。他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底线思维和极限思维,更加自觉用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导驾驭纷繁复杂国家安全形势、提高应对风险挑战能力,在护航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中找准职能定位、发挥应有作用。
李希强调,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创造性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深刻回答了如何既解决好大国发展进程中面临的共性安全问题、又处理好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阶段面临的特殊安全问题这个重大时代课题,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长期奋斗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晶,推动中国特色国家安全理论和实践实现了历史性飞跃。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增强忧患意识,始终居安思危,把总体国家安全观放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中,放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体系中,放到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的生动实践中学习把握,深刻领会总体国家安全观的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不断增强贯彻落实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
李希指出,纪检监察机关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力量,要认真履职尽责,严明政治纪律,坚决同危害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言行作斗争,及时发现、着力解决“七个有之”问题,防范化解政治隐患,维护国家政治安全。要强化政治监督,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国家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维护国家安全的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各层级全面落实国家安全责任,筑牢国家安全屏障。要深化正风肃纪反腐,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夯实党长期执政的政治根基。要自觉把安全发展理念贯穿纪检监察工作全过程各方面,以强烈责任感坚决守住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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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
2023年9月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10160起
记者观察 | 坚定不移深化正风肃纪反腐解读前三季度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情况
廉政文化
宋慈:以证据为本 用事实说话
一面奖旗
本月推荐书本
以案为鉴
国家烟草专卖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凌成兴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党委委员、副主任康欣接受审查调查
甘肃省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原副主任李志坚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以案为鉴丨钻空子捞好处的交通协管员
纪法课堂
如何高质量开展外查谈话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问题的4种方式
目 录
文献
资料
2023年9月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10160起
记者观察 | 坚定不移深化正风肃纪反腐解读前三季度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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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
规定精神问题10160起
10月30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布了2023年9月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汇总情况。今年9月,全国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10160起,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14482人,其中,党纪政务处分10174人,这是连续第121个月公布月报数据。
从查处问题类型看,在履职尽责、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严重影响高质量发展方面,9月,全国共查处问题3987起,占查处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总数的86.4%。查处的违规收送名贵特产和礼品礼金、违规吃喝、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3类问题,分别占享乐主义、奢靡之风问题的43.6%、22.4%、14.9%。
从查处级别看,9月,全国共查处地厅级领导干部问题56起,县处级领导干部问题797起,查处乡科级及以下干部问题9307起。其中,乡科级及以下干部问题占查处问题总数的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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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观察 | 坚定不移深化正风肃纪反腐
解读前三季度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情况
10月2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2023年1至9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情况。
通报显示,今年前三季度,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处置问题线索128.3万件,立案47万件。处置问题线索数和立案数,都比2022年同期有所增长,传递出稳中求进、坚定不移推动正风肃纪反腐工作深化发展的明确信号。
日常监督更加有力有效。对比去年同期,两处数据值得关注。一是运用第一种形态批评教育帮助和运用第二种形态处理人次占比持续保持高位,达到92.4%。二是在接受信访举报数量略有下降的情况下,处置问题线索、谈话函询、立案数量均有增长。
监督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首要职责。第一种、第二种形态相关数据持续保持高位,直观体现出纪检监察机关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处置问题线索、谈话函询、立案数的增长,则与做细做实日常监督不无关系。特别是随着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常态化制度化,各类监督有机贯通、形成合力,监督手段进一步丰富、力量进一步充实、发现问题能力进一步增强,监督形成常态。
今年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围绕落实党的二十大战略部署强化政治监督,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京津冀三地纪检监察机关聚焦交通、产业、生态、公共服务、营商环境等方面,以联合督导调研、完善协作机制为抓手,构建协调同步的监督格局。辽宁省纪委监委发布2023年营商环境问题“万件清理”监督行动方案,紧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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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群众和经营主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循线深挖,从严查处吃拿卡要、久拖不办、推诿扯皮等问题。
深入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今年上半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首次公开了现任或原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立案人数。记者注意到,今年前三季度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立案现任或原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4.6万人,其中,7至9月立案1.5万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深入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决心力度,由此可见一斑。
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对推动完善基层监督体系作出部署,要求统筹用好县乡监督力量,促进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有效衔接,构建基层公权力大数据监督平台,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健全基层监督网络。今年2月,中央纪委印发《关于开展乡村振兴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的意见》,提出坚决惩治一切损害群众利益的腐败行为。联系到今年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着力解决民生领域“微腐败”、妨碍惠民政策落实“绊脚石”等工作实践,不难理解相关数据的稳中有增。
惩治腐败持续保持高压态势。通报显示,今年前三季度,处分省部级干部34人,厅局级干部2244人,县处级干部1.6万人,乡科级干部5.4万人,一般干部5.6万人,农村、企业等其他人员27.7万人。同时,立案行贿人员1.2万人,移送检察机关2365人。
与去年同期相比,厅局级、县处级、乡科级干部受处分人数均有增长。运用第三种、第四种形态占比略微上升。数据背后,正是对党的二十大报告作出的“只要存在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反腐败斗争就一刻不能停,必须永远吹冲锋号”重大判断的生动印证,也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工作部署的有力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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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慈:以证据为本 用事实说话
一面奖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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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慈:以证据为本 用事实说话
宋慈进入公众视野大概是源于电视剧《大宋提刑官》。剧中宋慈断案如神,与包拯、狄仁杰并称中国古代三大“福尔摩斯”。宋慈运用法医知识,处理了不少冤假错案。他是中国法医第一人,被誉为“世界法医学鼻祖”。
宋慈从小家境不错,是唐朝著名宰相宋璟之后,父亲宋巩是广州节度推官(就是主管刑狱的官员)。宋慈深受父亲影响,从小就对刑律很感兴趣。公元1205年,20岁的宋慈进入临安太学深造,因文章“源流出肺腑”,深得太学博士真德秀赏识。宋慈遂拜真德秀为师,成为饱学之士。
公元1217年,宋慈考中进士,授浙江鄞县县尉,但因父亲去世守孝,未能赴任。直到公元1226年,才出任江西信丰县主簿。
当时赣闽地区地狭人稠,民反战乱频发,百姓身处水深火热中。
袁隆平简历
宋慈,字惠父,号自牧。建宁府建阳县(今福建省南平市)人。南宋官员、法医学家。历任江西信丰主簿、长汀知县,后提点广东、江西、广西、湖南等地刑狱。
宋慈接手的第一份工作就是剿匪。他参与平定“三峒贼”的战役,参加平定闽中叛乱,都大获全胜,连久经沙场的将军都对他刮目相看,称赞他“忠勇过武将矣”。
宋慈任长汀知县时,当地盐贵得出奇。他走访后得知,当地用的盐是从闽江溯流运来,路途艰难遥远,又有奸商贪吏从中渔利,导致盐价倍增。他上奏朝廷,改从潮州运盐,大大缩短运程,节约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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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同时令官府将盐廉价出售,平抑物价,百姓无不称颂。种种经历,让宋慈“为民请命”的步伐越走越坚定。
公元1240年,宋慈调任广东提点刑狱公事,开启了他大宋提刑官的职业生涯。“提刑官”的职责之一是监督审核办案官员审理案件和判决,并亲自审理疑难积案,平反冤案。
一上任,宋慈发现当地疑难积案颇多,一些地方官员漠视百姓诉求,常常拖案压案。宋慈将需要重新勘检的案件发回地方,限期重审,并严惩营私舞弊的官员。同时,他身体力行,深入辖区巡查督办,仅8个月就清理疑难积案200余件,且无一纰漏,深得上司信任和百姓夸赞。后来他又到江西、广西、湖南当过提刑官,后半生几乎都在跟案件打交道。
在江西担任提刑官时,宋慈收到唐自如一家三代状告雩都巡检唐梓污蔑陷害、霸占房产一案。因害怕官官相护,唐自如直接找到宋慈。经走访调查,宋慈发现唐梓为达个人目的,诬告他人,并肆意动刑。他的姻亲张知县纵容包庇,助纣为虐,致使民怨沸腾。宋慈依法严惩唐梓等人并张榜公示,严厉批评替唐梓开脱的官员。
宋慈曾巡查至宁都,人还未入县,县里已经派人前来送钱送物,当地的知县属官等一众人出城迎接。“上不正,下参差!”宋慈怒斥,命令部下立即拟文行下,精简迎来送往礼节。
公元1247年,时任湖南提点刑狱的宋慈集数十年断案经验,撰写成世界第一本法医总汇——《洗冤集录》,比西方整整早了350多年。“恤刑慎狱,直理刑正”是《洗冤集录》的指导思想,他认为只有通过严密的检验,才能保证断案审判不冤不枉,同时,要重实据、不轻信口供,重事实、依理断案。
宋慈在二十多年的仕宦生涯中,为官清廉,生活朴实,晚年更加谦虚谨慎,爱惜人才,虽是后生晚辈,凡有一技之长,皆提拔引荐。他年老有病在身,但是一切公务,犹亲自审察,一丝不苟,慎之又慎。宋慈不畏豪强,扶助贫弱,为民雪冤,深受百姓爱戴。他断案善讲证据,处事公正严明,留下了“听讼清明,决事刚果”的美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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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面奖旗
在福建省长汀县博物馆的展厅里,陈列着一面特殊的奖旗。奖旗上写着“扩大红军奖旗送给中坊村”,落款为“福建军区司令员叶剑英”。这面奖旗铭刻着苏区时期扩大红军队伍的一段红色记忆。
1933年春,中共苏区中央局提出“创造一百万铁的红军”的号召。为了保卫红色政权,加强革命武装,苏区开展了“扩红”运动。当时,福建军区最紧迫的任务是:必须立即扩大红军,支援前线,粉碎国民党对苏区的第五次“围剿”,保卫中央革命根据地,保卫革命的胜利果实。
1933年深冬,时任福建军区司令员的叶剑英顶风冒雪前往福建军区所辖各军分区,查看扩大红军动员工作的情况。
一天,叶剑英来到当时长汀县委所在地——河田镇,当晚组织召开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在谈到扩大红军时得知,河田镇中坊村的老贫农郑俊义表现很突出,他原本是要送儿子当红军,因为儿子年纪太小不合格,于是他动员侄儿报名参加红军。在郑俊义的带动下,只有10多户人家的中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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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就有20多名青年报名参加红军。郑俊义的母亲和妻子则日夜赶制出100多双草鞋,慰劳奋战一线的红军。
叶剑英连声称赞中坊村是扩红工作的模范,并提议在中坊村召开表彰大会,做一面奖旗奖给中坊村,让中坊村和郑俊义的先进事迹在苏区传扬,从而带动全县的扩红工作。
叶剑英司令员的提议,既是对中坊村扩红工作的肯定,也是对长汀苏区人民的鼓舞。
几日后,扩大红军表彰大会在中坊村举行。会上,叶剑英分析了第五次反“围剿”的严峻形势,强调了扩大红军的重要意义,高度赞扬了中坊村在扩红和支前工作的模范事迹,还特别表扬了老贫农郑俊义,号召全县人民都要向郑俊义学习,为保卫苏区而战。
“支援前线!”“勇敢的青壮年当红军去!”中坊村扩大红军的模范事迹很快就传开了,福建苏区各县掀起了轰轰烈烈的扩大红军运动,涌现出无数“父送子、妻送郎、兄弟争相当红军”的动人场面。
为解决战士们的后顾之忧,苏维埃政府还制定了各种优待红军及其家属的政策。长汀进行全县总动员,不仅替红军家属挑水砍柴耕田,还安排有文化的人替家属们写信。乡政府则派人检查土地分配情况,募集物品去医院慰问受伤战士。扩红工作受到了老百姓的热烈欢迎,一时间大批青年参军入伍,扩红工作开展得如火如荼。
红军长征以后,郑俊义怕奖旗落入敌人的手中,用油纸里三层外三层地把奖旗仔仔细细包好,装在陶罐里封好,埋藏于地下,历经革命的烽火,几经辗转才得以保存下来。新中国成立后,郑俊义亲手把这珍贵的奖旗上交给政府。
文物无言,历史有声。一面奖旗,见证着苏区群众响应党的号召,努力扩红、支援红军,以实际行动拥护苏维埃、保卫苏区的光荣历史。90载过去了,奖旗的颜色不再鲜艳,但它蕴含的军爱民、民拥军的精神财富却历久弥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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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推荐书本
《论纪说法2022》本书坚持政治引领和问题导向,紧贴纪检监察实务,收录兼具指导性、典型性、新颖性的案例50篇,内容涵盖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等方面。每篇文章分为“内容提要”“基本案情”“分歧意见”“意见分析”“相关规定”5个部分,以案释纪、以案明法、以案论理,为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解决执纪执法工作实践中的新型疑难复杂问题提供指导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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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凌成兴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党委委员、副主任康欣接受审查调查
甘肃省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原副主任李志坚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以案为鉴丨钻空子捞好处的交通协管员
以案
为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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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党委委员、副主任康欣接受审查调查
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党委委员、副主任康欣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甘肃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康欣简历
康欣,男,汉族,1965年5月出生,甘肃天水人,大学学历,1981年9月参加工作,1986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1.09-1993.09 在部队服役
1993.09-2008.05 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工作
2008.05-2010.08 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机关党委书记、党委办公室主任
2010.08-2010.10 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委员、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机关党委书记、党委办公室主任
2010.10-2015.10 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委员、副主任
2015.10-2018.08 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委员、副主任,兰州农村商业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
2018.08-2022.11 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委员、副主任
2022.11 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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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讯 国家烟草专卖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凌成兴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凌成兴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甘肃省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原副主任李志坚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日前,经甘肃省委批准,甘肃省纪委监委对甘肃省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原副主任李志坚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李志坚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放纵贪欲,心无戒惧,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违纪问题与违法问题并存,并涉嫌职务犯罪。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不落实巡察整改要求,与他人串供,转移隐匿财产并捏造口供,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购买、使用公务用车,接受宴请,收受礼品礼金;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利用职务便利违规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并收受钱款;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投资入股,长期借用公款;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为他人违规出境提供帮助;违反生活纪律,对亲属失管失察,造成不良影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私自构筑房屋供个人使用。以权谋私,在工程承揽、职务任免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贿赂。其行为严重败坏党员领导干部形象,构成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知止,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甘肃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甘肃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李志坚开除党籍处分;由甘肃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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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丨钻空子捞好处的交通协管员
“本以为自己只是一名协管员,偶尔钻个空子没人会关注。现在看来,都是自己法律意识淡薄、贪图蝇头小利,不仅给单位造成了恶劣影响,更害了自己。”在接受组织审查调查后,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交通运输局路政管理大队原交通协管员李中亚十分后悔。
2022年9月,呈贡区纪委监委在查办雨花街道下庄社区党员缪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其向呈贡区交通运输局路政管理大队交通协管员李中亚行贿的问题线索。
随着调查的深入,一条隐藏在交通运输局协管员和土方老板背后的利益链逐渐浮出水面。
据办案人员介绍,李中亚2008年底开始在呈贡区交通运输局路政管理大队担任交通协管员,参与路巡和超载超限的查处工作,属于行政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但李中亚却利用职务便利牟取私利,先后收受贿赂18万元。
2020年上半年,李中亚在呈贡三铝公路路政监测站检查车辆超载情况。当时该路政大队没有设置流动检测点,只能在监测站固定检查。某老板缪某想要往赵家山垃圾填埋场运输土方,车队要按照运输标准装载运输,如果超载,经过监测站就会被处罚。为了在超载运输时可以免交罚款,缪某找上了李中亚,询问其有没有“好点子”“好办法”。
因为长期协助正式工作人员对过往超载车辆进行处置,李中亚对检测工作和当地情况十分熟悉,了解到当地有一条路可以避开路政管理大队的查处,便建议缪某车队沿着该路线绕道检测站,两人还开车去实地查看了这条新“路线”。事成之后,李中亚向缪某索要了8万的好处费。
同一时期,朋友杨某某打电话向李中亚咨询,自己是否也可以拉土到老板缪某倒土的赵家山垃圾填埋场倾倒,但在该垃圾填埋场倒土是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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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倒土费的。
李中亚向缪某打了招呼,后者为还李中亚的“人情”,同意杨某某免费倒土,将收取倒土费的获利让与李中亚。杨某某为了感谢李中亚的帮助,按照每车180元的标准,送给了李中亚10万元。
针对该案暴露出来的问题,呈贡区监委向区交通运输局下发监察建议书,建议给予涉嫌受贿犯罪的李中亚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同时督促该单位扎实做好以案示警、以案促改工作。
经查,李中亚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8万元。2022年11月,李中亚被开除党籍。2023年3月,因犯受贿罪,李中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呈贡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人表示,将强化党性党纪教育,引导干部职工切实筑牢“不想腐”的思想堤坝,加强对包括临聘人员在内的全体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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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后勤人员从指定的第三方购买物资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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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后勤人员从指定的第三方购买物资如何定性
【案例简介】
案例1:甲是某大学采购部门负责人,乙系电脑经销商,二人系同学,相识多年。2012年,受乙请托,甲通过给具体采购人员打招呼,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从乙处采购一批电脑,共计花费600万元,案发后经评估,该批电脑同期市场价为400万元。为感谢甲的帮助,乙先后送给甲50万元。
案例2:丙是A大学分管后勤工作的副校长,丁系其表弟,某实验仪器公司销售代表。2013年,丙利用本人职权,在明知A大学没有实际需求的情况下,指使下属伪造论证报告,违反校内采购流程制度,擅自决定采购丁所在公司2台实验仪器,共计花费1000万元,实验仪器购置后长期闲置。案发后经查,2台实验仪器质量合格,购入价1000万元属于当时正常市场价,经评估,2台实验仪器案发时的二手市场价为100万元。
案例3:戊是B大学后勤处处长,戊让特定关系人戌注册一家空壳食品销售公司C,戊是实际控制人。戊利用职务便利,在能够以9折批发价直接从超市采购食材的情况下,要求本校食堂与C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以无折扣的零售市场价从C公司采购食材。后C公司与某超市签订合同,约定以9折批发价从该超市进货,超市负责供货、运输、质保等事项。2012年至2015年,B大学食堂陆续以零售价从C公司采购1000万元食材,C公司收到货款后,以批发价的标准支付给超市900万元,剩余100万元留在C公司账户,用于戊、戌生活开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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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剖析】
案例一中,甲利用职务便利,为乙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乙财物50万元,构成受贿罪。与此同时,其指使下属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从乙处采购电脑,给国有资产造成200万元损失,还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应数罪并罚。案例二中,丙为徇私情,在明知本单位没有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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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点辨析】
需求的情况下,徇私舞弊,违规决策,让本单位从丁所在公司采购实验仪器,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案例三中,表面上看,戊让下属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从C公司采购食材,应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但从本质上看,戊的行为实质是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增交易环节、增加成本支出的方式,套取公共财物,与特定关系人共同占有,二人构成贪污罪共同犯罪。
一、指定从第三方处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采购有真实需求的产品,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法律规定。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行为表现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案例一中,甲利用担任大学采购部门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通过给采购人员打招呼,以高于市场200万元的价格,从乙处购买电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符合为亲友非法牟利犯罪的行为表现。
如何把握“亲友”的范围。案例一中,甲能否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还涉及对该罪名中“亲友”范围的理解把握。从立法本意看,之所以在罪名中规定“亲友”,是为了将行为人在没有徇私主观故意下或因自己疏忽大意而实施了上述三类行为与本罪区分开来。该罪名中,行为人动机是徇“亲友”这个私情,在主观上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结果但仍主动实施的心态,而不是出于因公的动机或因疏忽大意而实施上述行为。案例一中,甲、乙系同学,相识多年,甲指使下属高价采购乙电脑的行为是出于私心、私利,因此,应认定乙属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中的“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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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小纪话廉说
对甲应以受贿罪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进行数罪并罚。案例一中,甲收受乙50万元钱款,显然构成受贿罪,同时,甲指使下属高价采购乙公司电脑的行为,又是甲收受乙贿赂所对应的谋利事项,整个行为似乎符合理论上牵连犯的特征,此时究竟应当数罪并罚还是择一重罪惩处?
首先,从理论的角度,所谓对牵连犯择一重罪惩处,是一种理论的探讨,对于实践中如何把握,除法律有明文规定外,需要根据触犯的不同罪名,在主客观相一致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指引下,具体进行分析。对于受贿罪而言,其侵犯的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或不可收买性,一般认为只要收受了有具体请托事项的请托人给予的财物,给职务的公正行使带来潜在威胁,就构成受贿罪,特别是司法解释将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和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认定为谋利要件的规定,从另一个方面证明受贿罪并不能涵盖谋利事项的全部危害性,若行为人的谋利事项构成其他犯罪,一般应单独进行评价。
其次,从实践的角度,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笔者认为,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本质上是行为人违规行使职权,导致亲友获利、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后果,属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中的渎职类犯罪,因此,应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综上,案例一中,甲构成受贿罪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应数罪并罚。
二、指定从第三方处采购无真实需求的产品,一般构成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
案例二中,丙的行为不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如前文所述,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也属于一种滥用职权类的渎职犯罪,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相比,两个罪名犯罪主体相同,行为手段相似。在具备为亲友非法牟利的主观动机前提下,两者的区别在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仅限于将盈利业务交由亲友经营、以明显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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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或以明显低价销售、采购不合格商品三种情形,其他情形则不构成该罪,而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适用情形则更加宽泛。案例二中,由于丙所在高校采购的实验仪器是合格商品,且价格未明显高于市场价,因此,在客观方面并不符合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客观要件。
丙的行为符合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案例二中,丙违反校内采购制度,滥用自己作为分管后勤工作副校长的职权,擅自决定采购丁所在公司销售的实验仪器,行为的违规性比较明显。能否认定为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关键,在于其行为是否导致国家利益遭受损失,违规行使权力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损失后果如何计算。本案中,表面上看,丙违规决定采购的实验仪器质量合格、价格适当,行为似乎未产生危害结果,但实则不然。丙在明知本单位对实验仪器没有真实需求的情况下,为了徇私情,采取指使下属伪造论证报告、本人违规决策等方式,使得本单位花费1000万元采购了2台完全不需要的实验仪器,导致国有资产白白浪费。丙的违规用权行为,与国有资产遭受损失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此外,案例二中应如何计算损失后果?由于丙从实施违规决定购买行为之初,就知道本单位没有真实的需求,实验仪器购置后,不会发挥任何作用,因此,应将仪器的购入价与案发时的二手市场价之间的差额,认定为丙行为导致的危害后果,而不必扣除仪器正常的折旧费,这符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在具体操作上,应以案发当日为基准日,对2台仪器的二手市场价进行评估,用购入价减去评估价,差额900万元即为丙滥用职权行为造成的损失金额。
实践中,有的行为人不仅违规要求下属采购无真实需求的亲友销售的产品,且采购价格也明显高于市场价,对此行为应如何认定,是认定为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还是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或应数罪并罚?比如,案例二中的其他事实不变,仅实验仪器的采购价为1200万元,高于市场价200万元,此时丙的行为既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又构成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应以何种罪名认定,是否需要分别评价,即将超出市场价的差额即200万元部分认定为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将剩余的900万元认定为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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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此种情形下宜以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一个罪名认定。首先,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与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是特殊条款与一般条款的竞合关系,同一行为即使同时触犯两个罪名,也只能认定为一个罪名。表面上看,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特殊条款,丙的行为应适用这个条款。然而,由于为亲友非法牟利的一个行为表现是“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采购商品”,若认定构成该罪,则损失金额只能计算为200万元,对于因丙违规行为导致的另外900万元国有资产损失结果,没有纳入法律评价范围,造成行为的评价空白和适用刑罚的失衡。而将丙的行为认定为滥用职权,则因丙的行为导致的900万元损失和为亲友非法牟取的200万元均可以评价为损失数额。因此,虽然丙的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但考虑到行为人实施的是单一的整体的行为,从确保行为评价的全面性和刑罚的准确性上,宜以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损失后果认定为1100万元。
三、通过虚增交易环节变相侵吞公共财产,构成贪污
案例三中,戊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还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表面上看,在戊的指使下,B大学食堂从戌处以高于市场的价格采购食材,似乎应认定为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但透过现象看本质,从戊整个行为表现分析,其更符合贪污罪的特征。
首先,从客观方面分析,戊在明知食堂可以直接从超市以9折批发价采购食材的情况下,仍利用本人职权,要求食堂与C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以零售市场价采购食材,在整个履行合同过程中,C公司仅负责收付货款,实际的供货、运输、质保等事项均由超市负责,可见C公司并无真实经营行为,没有实际发挥作用,属于戊故意虚增的交易环节。其次,从主观方面分析,戊之所以实施上述行为,是为了让C公司获得批发价和零售价之间的差额,该差额属于学校原本不应付出的公共财物,是被戊故意套取的公共财物。因此,戊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增交易环节的方式,变相套取、侵吞公共财物,考虑到戌与戊的共同利益关系,戊的行为完全符合贪污罪的特征,戌构成贪污罪共犯。
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是出于为亲友非法牟利的动机,没有套取、侵吞公共财物的故意,客观表现是行为人违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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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导致国家利益遭受损失,该罪名的本质属于渎职类犯罪,在处罚量刑上,比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的贪污罪更轻。因此,戊的行为不应认定系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若此,不仅不精准,且造成罪责刑不一致。
戊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还有一种观点认为,C公司获得的100万元,属于超市为了向B大学食堂供应食材,而给予戊的“好处费”,因此应将戊、戌的行为认定为受贿犯罪。笔者不赞同该观点。首先,从超市的角度看,其并没有请戊或戌帮忙向B大学食堂供应食材的请托,其只是以正常的批发价向C公司供应食材,并按照C公司要求,负责将食材运送到指定地点、保证质量,至于C公司如何使用食材或再以其他价格向第三方销售,超市并不关心,在主观上超市没有向戊、戌或C公司行贿的故意。其次,从戊的角度看,戊在明知食堂完全可以直接以批发价从超市采购的情况下,仍实施了上述行为,戊在主观上明知C公司所获的收益实质来自于其本人利用职务便利套取的公共财物,而非超市让渡的利益,对于戊而言,只有贪污的故意,没有受贿的故意。综上,不宜认定戊、戌的行为构成受贿犯罪。
中共庆阳市消防救援支队纪律检查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