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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支队纪委(庆小纪话廉说 2023年第7期)

其他分类其他2023-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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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庆阳市消防救援支队纪律检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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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小纪话廉说

2023年8月  第7期

对党忠诚   
纪律严明
赴汤蹈火
竭诚为民

李希: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 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庆小纪话廉说

二十届中央纪委常委会8月28日就“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着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举行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李希主持会议并讲话。他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更加自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监督专责机关职能作用,加强监督执纪执法,深化正风肃纪反腐,以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实际行动,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保障。
  李希强调,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刻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对关系新时代经济发展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深邃思考,创造性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习近平经济思想,指导我国经济建设取得重大成就,引领全党全国人民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纪检监察机关要紧密结合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发生的历史性变革,深刻把握习近平经济思想的理论贡献、实践伟力、时代意义,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自觉将习近平经济思想全面贯彻到现代化建设各方面、履职尽责全过程,走好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新征程。
  李希指出,纪检监察工作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找准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切入点着力点,确保党的政治路线贯彻落实。要聚焦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加强对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情况的监督检查,以有力政治监督促进经济工作重大决策落实落地。要聚焦严惩腐败问题,坚决防止政商勾连、资本向政治领域渗透等破坏政治生态和经济发展环境,推动解决经济社会问题背后潜藏的为政不勤、为政不公、为政不廉等现象,以一体推进“三不腐”为经济社会发展清障护航。要聚焦纠治不正之风,严肃查处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数据造假、加重基层负担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以作风建设新成效营造良好发展环境。要聚焦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深化运用“四种形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以严管厚爱结合激励干部担当作为。
  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刘金国出席会议。

李希: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 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庆小纪话廉说

二十届中央纪委常委会8月28日就“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着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举行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李希主持会议并讲话。他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更加自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监督专责机关职能作用,加强监督执纪执法,深化正风肃纪反腐,以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实际行动,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保障。
  李希强调,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刻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对关系新时代经济发展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深邃思考,创造性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习近平经济思想,指导我国经济建设取得重大成就,引领全党全国人民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纪检监察机关要紧密结合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发生的历史性变革,深刻把握习近平经济思想的理论贡献、实践伟力、时代意义,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自觉将习近平经济思想全面贯彻到现代化建设各方面、履职尽责全过程,走好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新征程。
  李希指出,纪检监察工作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找准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切入点着力点,确保党的政治路线贯彻落实。要聚焦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加强对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情况的监督检查,以有力政治监督促进经济工作重大决策落实落地。要聚焦严惩腐败问题,坚决防止政商勾连、资本向政治领域渗透等破坏政治生态和经济发展环境,推动解决经济社会问题背后潜藏的为政不勤、为政不公、为政不廉等现象,以一体推进“三不腐”为经济社会发展清障护航。要聚焦纠治不正之风,严肃查处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数据造假、加重基层负担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以作风建设新成效营造良好发展环境。要聚焦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深化运用“四种形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以严管厚爱结合激励干部担当作为。
  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刘金国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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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教育
廉洁文化
以案为鉴
纪法课堂

廉政
教育

李希:学深悟透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在以学促干上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进一步发挥刑法在一体推进“三不腐”中的重要作用

庆小纪话廉说

李希:学深悟透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在以学促干上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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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李希25日至29日到新疆调研。他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持续深入抓好主题教育和教育整顿,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注重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匡正干的导向,增强干的动力,形成干的合力,把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体现为履职担当的实际行动。
  李希先后来到乌鲁木齐市维稳指挥中心、南山牧场、新疆维吾尔药业公司、五家渠市银丰农业装备公司和哈巴河县白哈巴村、布尔津县禾木村等地,实地考察新疆经济社会发展和民族团结进步情

7月26日,李希在五家渠市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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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深切体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感悟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在新疆大地的生动实践。他强调,走好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新征程,离不开各族人民凝心聚力、团结奋斗。纪检监察机关要聚焦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不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旗帜鲜明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加强对稳疆兴疆、惠民富民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整治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共同创造美好生活。
       在自治区纪委监委,李希深入了解主题教育和教育整顿推进情况,并召开部分省区纪委书记座谈会。他指出,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目的全在于运用,在于把这一重要思想变成改造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的强大思想武器。纪检监察机关要牢牢把握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聚焦“国之大者”强化政治监督,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各项战略部署,更好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要牢牢把握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政治责任,以永远在路上的决心意志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围绕“六个如何始终”忠实履职尽责,推动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以实际行动为党分忧、为党尽责。要牢牢把握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决策部署,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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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推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不断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推进。
       调研期间,李希还到八路军驻新疆办事处纪念馆,缅怀革命先烈光辉业绩,要求纪检监察干部从党史中汲取智慧和力量,牢牢把握忠诚干净担当、敢于善于斗争的铁军标准,以更大力度、更实举措推进主题教育和教育整顿,刀刃向内、自我革命,不断纯洁思想和组织,真正把队伍建强、让干部过硬。

7月26日,李希主持召开部分省区纪委书记座谈会

进一步发挥刑法在一体推进“三不腐”中的重要作用
加大对行贿犯罪惩治力度

 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7月25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草案加大对行贿犯罪惩治力度,增加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的条款。
  腐败不仅破坏政治生态,也破坏经济发展环境。反腐败有利于净化政治生态,同样也能够净化经济发展环境。党的二十大作出部署,要求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工作报告提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重点查处多次行贿、巨额行贿、向多人行贿、危害一方政治生态的行贿人,建立全国行贿人信息库,推动完善惩治行贿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
  “我们要清醒认识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党员干部是当前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行贿与受贿是一体两面,行贿人‘围猎’是政治生态的一个重要‘污染源’,对行贿行为决不能纵容,对屡教不改者要从严处置,坚决查处多次行贿、巨额行贿、向多人行贿、危害一方政治生态的行贿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负责人王爱立介绍,系统治理行贿犯罪问题,需要进一步发挥刑法在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中的重要作用。这次修改是在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行贿犯罪的基础上对行贿犯罪的又一次重大修改,从刑法上进一步明确规定,对一些严重行贿情形加大刑事追责力度。
  草案共修改补充刑法7条。在加大对行贿犯罪惩治力度方面,草案增加规定,对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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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保、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帮扶救灾、养老社保、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行贿,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等六类情形从重处罚。同时,调整行贿罪的起刑点和刑罚档次,与受贿罪相衔接。
  实践中,单位行贿案件较多,与个人行贿相比法定刑相差悬殊。一些行贿人以单位名义行贿,规避处罚,导致案件处理不平衡,惩处力度不足。为此,草案将单位行贿罪刑罚由原来最高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一档刑罚,修改为两档刑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草案还增加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的条款,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等现行对“国有公司、企业”等相关人员适用的犯罪扩展到民营企业,进一步加大对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保护力度,加强对民营企业平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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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
文化

被三次拜为宰相的姚崇
珍贵的军号谱
本月推荐书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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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三次拜为宰相的姚崇

      姚崇初以挽郎入仕,迁兵部郎中。万岁通天元年(696年),契丹侵扰河北,连陷数州,军务繁杂,檄书如雪。姚崇剖析若流,皆有条理,得到武则天赏识,擢兵部侍郎、同平章事,迁兵部尚书、名列宰相。神龙元年(705年),协助张柬之发动神龙革命,清除张易之兄弟及其党羽势力,迫使武则天还位于唐中宗,受封为梁县侯。同情武则天遭遇,出任亳州刺史。入为中书令,革除弊政,颇有作为。不肯依附太平公主,贬为申州刺史。唐玄宗亲政后,拜兵部尚书、同平章事,迁中书令,封梁国公。提出《十事要说》,力主实行新政,推行社会改革。兴利除弊,整顿吏治,淘汰冗职,选官得才;抑制权贵,发展生产,为"开元盛世"的出现,奠定了政治基础和经济基础。 执政三年,誉为"救时宰相",与房玄龄、杜如晦、宋璟并称"唐朝四大贤相",以开府仪同三司致仕。

姚崇简历

姚崇(650年~721年),本名是元崇,字元之。陕州硖石(今河南省陕县)人。唐朝名相、著名政治家,嶲州都督姚懿之子。曾任武后、睿宗、玄宗三朝宰相常兼兵部尚书。

       姚崇年轻时注重修习武艺,经常外出打猎,20岁后奋发读书,步入仕途。武则天执政时期,姚崇因为处理军务得当,受到赏识,被提拔为夏官侍郎,两年后升任同凤阁鸾台平章事,成为宰相,后改任凤阁侍郎,兼任相王府长史。为了约束百官,武则天曾任用酷吏周兴、来俊臣等主持刑狱,朝中常有大臣谋逆的案件。周兴、来俊臣被绳之以法后,武则天在一次讨论中提及此事,怀疑这些案件中有冤情。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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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崇说:“周兴、来俊臣等人倚仗陛下信任威慑群臣,以权谋私,那些被定为谋反罪的大臣多是被罗织罪名。陛下派去查问的人担心殃及自身,不敢据实以报,被询问的人唯恐再受酷刑,不敢翻供只求速死。现在酷吏已经伏法,我愿以自己和全家百口性命担保,朝堂内外不会再出现谋逆的人,如果出现,我愿意承担知而不告的责任。”武则天听后非常高兴,说:“以前的宰相顺从周兴等人,让我不明真相滥用刑罚。你说的话,我很欣慰。”于是赏赐给他白银千两。
       公元713年,唐玄宗想任命姚崇为宰相。姚崇让玄宗答应他十件事,他才愿意接受宰相一职。这十件事被称为“十事要说”,其中包括施行仁政、息兵休战、公平执法、虚怀纳谏等。这10条建议只有两百余字,但都是针对此前贪吏、懒吏、冗吏对朝政、民生、稳定的巨大危害提出的,从稳定政局、整顿吏治、改善财政三方面总结历史经验教训,为玄宗开元初年的施政提供了依据,因而得到玄宗的支持。
       姚崇善于抓住现实中的突出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治办法。唐代宗教盛行,按照唐制,凡出家人,即免除赋役。因此,很多富户强丁纷纷假意出家。对此,姚崇提出需严查假出家真逃赋现象。玄宗接受了他的意见,下令有关部门暗中调查,结果将12000多名冒充和滥度的僧尼还俗为农,堵塞了国家赋税漏洞,打击了假崇佛真逃赋之风,增加了政府财政收入。
      姚崇历任武则天、睿宗、玄宗三朝宰相,始终“以廉慎为师”“以不贪为宝”,即便在“开元盛世”,国力和他个人的权位都达到巅峰,姚崇也注重清廉自修,过着俭朴的生活,只依靠俸禄度日。因为在京城长安买不起府邸,他常年租住在一座偏僻的寺院。每有重要的政事,玄宗就让黄门监征求他的意见,后来玄宗让他搬到四方馆居住,让他的家人前来伺候。四方馆是接待少数民族和各国使臣的地方,姚崇认为这不合礼制,不愿因为私事占据办公场所,坚决推辞没有接受。
      姚崇临终前有人问他有什么为政经验,他只讲了四个字“崇实充实”,意思是说,为政只有崇实,国库才能充实,同样,百姓的日子也才能殷实。
       姚崇心系百姓、为官清廉,他不允许家属干预政事,更不允许子女依仗自己的权势胡作非为。为了劝诫子孙后代,姚崇写了“五诫”,即《执秤诫》《弹琴诫》《执镜诫》《辞金诫》《冰壶诫》,流传后世。

珍贵的军号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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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宁化县革命纪念馆内珍藏着一本泛黄的小册子,封面、内页略有虫蛀痕迹,这是全国唯一保存完整的中国工农红军军用号谱,为国家一级文物。
       军号对于军人,有着特殊的含义。它伴随着军队的诞生而诞生,是军队信息联络、鼓舞军心、实施管理的音响通信工具。自从有了人民军队,就有了红色军号。在波澜壮阔的历史中,红色军号伴随着人民军队从无到有、由弱到强,凝结着人民军队宝贵的精神财富。
        红军创建初期,部队沿用的是原国民革命军军队的号谱。由于号谱相同,敌我双方常常发生误会。1930年冬,第一次反“围剿”胜利后,根据部队在作战中反馈的意见建议,中国工农红军总部着手编写我军自己的号谱。1931年,中革军委总参谋部召开红军司号会议,颁布了《中国工农红军军用号谱》,并发出《关于司号问题的通令》,同时开办司号员培训班,人民军队开始拥有自己的号谱。
        这本红军自己编写的《军用号谱》,于1932年由中华苏维埃中央军事政治学校印制,为横式小32开本,用毛边纸、黑油墨印制而成。
      《军用号谱》封面左右两侧下部立着两只军号,上部两只鼓槌连接着五线谱,中间红旗、齿轮和两把交叉的枪杆紧紧相连,上印“中国工农红军军用号谱”“中华苏维埃中央军事政治学校印”字样。内页曲谱均采用五线谱,记载了关于红军生活、训练、作战及部队番号、职务等340多首曲谱。调式采用五声调式,具有显著的革命军队音乐艺术特色;在节奏上,以“三连音”节奏为主,显得铿锵有力、勇敢坚定;节拍是1/4拍、2/4拍混合交叉,生动活泼;旋律多用同音反复和乐节性重复,增强了音乐气势和艺术感染力。
       据宁化县革命纪念馆馆长邱明华介绍,这本《军用号谱》是由宁化籍老红军罗广茂同志使用、保管并捐献的。
       1930年,红四军从古田出发途经长汀,在红军的感召下,年仅15岁的罗广茂毅然告别父母,加入红军。罗广茂个头不高,说话却中气十足。

庆小纪话廉说

部队根据他的特点,把他调到红四军第三纵队任司号员,之后又选派他到中央军事学校陆地作战司号大队学习。结业时,学校郑重地发给学员每人一本军号谱,要求他们认识到军号谱的机密性和重要性,要像保护自己的生命一样保护军号谱。
       罗广茂先后在红四军、红十二军、红五军团担任司号员,频繁的战斗中,他始终牢记党的嘱托,把军号谱随身珍藏。
       1934年,罗广茂在福建连城作战中负伤,进入红军医院治疗。后来,医院被冲散,罗广茂与队伍失去了联系。为避免军号谱落入敌人手里,罗广茂回到老家,将军号谱交给母亲保存,自己则外出打工躲避敌人抓捕。
       新中国成立后,罗广茂想将军号谱拿出来交给国家,但母亲年事已高,怎么都想不起来军号谱藏在哪里。直到1974年拆建家中谷仓时,已是花甲之年的罗广茂才发现这本被油纸布包裹、牢牢钉在谷仓底板上的军号谱。
       “人在,号谱就在。”一本《军用号谱》,背后是一位老红军几十年守护的信仰和诺言,它承载着将士们听党指挥、闻令而动的使命和纪律,彰显着他们对革命事业的绝对忠诚!

本月推荐书本

     《将好作风弘扬在新时代》本书深入总结新时代作风建设的新特点新成效,着重对弘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钉钉子精神持续深化纠治“四风”,以一体推进“三不腐”的理念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等,进行了详细阐释。全书论题集中、观点鲜明、逻辑清晰,注重历史与现实、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对于引导广大党员干部不断提高党性觉悟,带头树立新风正气,具有重要学习参考价值。本书系《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学习文丛》中的一册,入选中央宣传部2022年主题出版重点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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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小纪话廉说

以案
为鉴

庆阳市纪委监委通报8起典型案例
甘肃省体育局原副局长曹正民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庆小纪话廉说

庆阳市纪委监委通报8起典型案例

庆小纪话廉说

一、参与赌博典型案例
       1.合水县板桥镇人民政府职工赵伟伟多次参与赌博问题。2018年至2019年期间,赵伟伟因参与网络赌博,受到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12月,赵伟伟受到政务警告处分。2023年1月,赵伟伟在合水县某宾馆内再次与他人打麻将赌博,被合水县公安机关查获。2023年2月,赵伟伟受到行政拘留10日、罚款2000元、收缴赌资5700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3月,赵伟伟受到政务记过处分。
       2.环县山城乡人民政府干部苏精明多次参与赌博问题。2013年11月,苏精明因以打麻将方式赌博,受到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2016年5月,苏精明又以打麻将方式赌博,受到罚款500元、收缴赌资3850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3月,苏精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23年3月30日,苏精明在环城镇陈某某家中再次以打麻将方式赌博,被公安机关查获。2023年4月,苏精明受到行政拘留15日、罚款3000元、收缴赌资12600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6月,苏精明受到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
       3.宁县中村镇新城小学校长王涛多次参与赌博问题。2021年5月至12月,王涛在中村镇某群众家中多次以打麻将方式赌博,被公安机关查获。2022年6月,王涛受到行政拘留13天、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5月,王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西峰区后官寨小学校长刘伟祎参与赌博问题。2022年8月,刘伟祎在西峰区某出租屋内以打麻将方式进行赌博,被公安机关查获。2023年2月,刘伟祎受到罚款500元、收缴赌资550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6月,刘伟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华池县党史办职工李立、县住建局职工户旭参与赌博问题。2023年1月,李立、户旭在华池县柔远镇某小区以打麻将方式进行赌博,被公安机关查获。2023年1月,李立、户旭分别受到罚款500元、收缴赌资850元的行政处罚。李立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23年3月,李立受到政务记大过处分;户旭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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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典型案例
        6.庆城县农业农村局原副局长张潮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问题。2020年4月,张潮利用分管建设项目的职务便利,推荐施工企业在其侄子张某处编制工程资料,并向评标人员打招呼,帮助其侄子张某挂靠的监理公司中标。2023年5月,张潮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7.华池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原干部曹亚锋插手市场经济活动问题。2021年1月至2022年7月,曹亚锋在担任华池县社会救助工作管理局局长和县社会救助服务中心主任期间,先后与彭某、刘某合伙在城壕镇太阳村投资建设华池县万只肉羊育肥基地粪污处理中心,曹亚锋作为“隐形股东”,从事营利活动。曹亚锋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23年4月,曹亚锋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职务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三、损害司法公正典型案例
        8.环县公安局交警大队G341国道治安队原队长马美良违法办案问题。2012年至2022年,马美良在环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违章查处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9起,共计103500元,全部用于个人开支。2023年2月,马美良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职务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庆小纪话廉说

       日前,经甘肃省委批准立案的甘肃省体育局原副局长曹正民严重违纪违法案,甘肃省纪委监委已审查调查终结。
        经查,曹正民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背离初心使命,丧失理想信念,违背党性原则,屡屡破纪违法。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指使下属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转移隐匿非法财产,掩盖违纪违法事实,对抗组织审查调查;罔顾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大肆收受礼品礼金,长期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在工作生活保障方面谋求特殊待遇;无视组织原则,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利用职务影响为他人在干部录用方面谋取利益;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搞形象工程,盲目铺摊子、上项目,浪费国家资财;营私舞弊,违规干预市场经济活动;违反生活纪律;扭曲亲清政商关系,贪欲膨胀,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推进、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其行为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变本加厉,十九大后仍不收敛,胆大妄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甘肃省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报甘肃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曹正民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调整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对涉案财物一并移送。

甘肃省体育局原副局长曹正民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纪法
课堂

以虚假合同套取公款的行为认定

庆小纪话廉说

以虚假合同套取公款的行为认定

【典型案例】

        王某,S市甲国企总经理。2016年,王某与控制多家私营企业的私企老板刘某通过业务相识,此后,二人开展合作拓展新能源汽车租售等业务。2017年至2019年间,王某明知刘某不具资金实力、不善经营管理且缺乏履约能力,仍利用全权负责经营管理的职务便利,违反甲国企经营管理制度,直接或通过中介公司与刘某控制的私企开展新能源汽车的租赁、购销业务,采取违规收取商票并贴现、违规先提车后付款、零利润销售等手段滥用职权,致使甲国企无法收回汽车销售款及租赁款,最终导致经济损失达4亿余元。
        2016年年底,王某未经单位集体讨论,以甲国企名义与刘某控制的乙私企签订虚假汽车租赁合同,并避开甲国企财务监管,从甲国企套取公款1300余万元用于乙私企经营。一年后,刘某又与甲国企签订虚假合同归还了前述王某套取的公款。其间,刘某向王某承诺在其退休后给予丰厚的公司股份作为回报。王某案发后,其对此矢口否认。

【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于王某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没有争议,但对于王某以虚假合同套取公款1300余万元用于乙私企经营的行为,应当如何评价,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未如实报请单位集体讨论,利用职权擅自决定以甲国企名义动用公款,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但因王某不具备“谋取个人利益的”客观要件,故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刘某也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共犯。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利用职务之便隐瞒公款的真实用途,假借单位名义签订虚假合同套取公款,符合《解释》规定的“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王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刘某构成挪用公款罪共犯。

庆小纪话廉说

【评析意见】

       本案中,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一、通过虚假合同套取公款符合“以个人名义”挪用公款的立法原意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进行非法活动,或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其中,“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构成挪用公款罪基本的客观要件,但实践中对“归个人使用”的认定难以把握。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解释》,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作出具体规定,并列举了三种情形:(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上述法律规定和立法解释,揭示了个人意志下公款挪作“私”用的本质特征。
       其中,以个人名义挪用公款一般是指行为人超出职权范围,或虽未超出职权范围但采取非法手段,或与公款使用人相互约定通过个人行为挪用公款的情形,其本质是非法支配公款的使用。而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挪用公款一般是指行为人在职权范围内或超越职权作出的假借单位名义挪用公款且谋取个人利益的情形。上述两种情形的共性特征都是将公款出借给其他单位使用。其区别在于,客观要件上,以个人名义挪用公款无需“谋取个人利益”,因为以个人名义天然具备了个人意志,具有隐蔽性,符合挪用公款的本质“私”性。而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挪用公款则必须同时具备“谋取个人利益”这一要件,因为“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动用公款一定程度上代表单位意志,虽不符合财经管理制度,但没有“谋取个人利益”,行为人不构成挪用公款犯罪;如果行为人从中“谋取个人利益”,即体现其挪用公款“私”的本质,则构成挪用公款罪。.
        因此,本案中,王某与刘某虚构汽车租赁事实,签订虚假租赁合同,将国有资产瞒天过海转入刘某控制的私企用于经营,尽管在形式上表现为甲国企与乙私企之间的业务往来,但实际上却造成甲国企丧失对公款的知情权、使用权和支配权。王某与刘某炮制虚假业务非法套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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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的行为,体现公款“私”用的本质特征。据此,王某与刘某通过非法途径控制国有资产,客观上体现公款“私”用的本质,符合“以个人名义”挪用公款的立法原意。
       二、通过虚假合同套取公款符合“以个人名义”挪用公款的实质认定
       实践中,单位负责人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出借给其他单位使用,判断其是体现单位意志,还是体现个人意志,不能仅仅从形式上看,还要从实质上认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明确,认定是否属于“以个人名义”,不能只看形式,要从实质上把握,并列举三种表现形式:(一)逃避财务监管;(二)与使用人约定以个人名义进行;(三)借款、还款都以个人名义进行。
       本案中,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以甲国企名义与刘某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提供公款供其使用,属于单位之间借用公款的行为;基于该合同并非真实且隐瞒单位决策层,故认定王某是“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笔者认为,区别以个人名义挪用公款与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挪用公款的关键在于公款的所有权单位是否知道公款的真实用途,从而揭露行为性质,作出符合《纪要》的实质认定。第一种意见强调了行为表象而忽视了行为实质。王某与刘某内外勾结相互配合,并以甲国企名义签订虚假合同,显然是逃避国企的财务监管,其真正目的是隐瞒公款的真实用途,该行为符合《纪要》列举的第一种表现形式“逃避财务监管”。因此,王某与刘某内外勾结以单位名义签订虚假合同隐瞒公款真实用途,符合“以个人名义”挪用公款的实质认定。
       三、通过虚假合同套取公款符合“以个人名义”挪用公款的实践判断
        对“以个人名义”挪用公款的分析认定应当符合实践判断逻辑。如果行为人利用、假借或者冒用单位名义将公款出借给其他单位使用,单位仅仅是借口或幌子,不应当视为单位之间的借款,其本质是“以个人名义”的借款。实践中,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是“以个人名义”的借款还是“以单位名义”的借款:1. 是否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财务管理制度;2. 是否按照规定经过单位研究决定或单位负责人决定并履行审批程序;3. 是否谋取个人私利或其他非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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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王某利用其全权负责经营管理国有企业的职权,违反“三重一大”集体议事决策制度,通过欺瞒单位弄虚作假隐瞒公款用途、冠冕堂皇肆意滥用职权等方式,为刘某谋取巨额经济利益。笔者认为,人的行为都是在一定动机的支配下进行的,犯罪动机则是推动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而犯罪行为则反映并影响着犯罪动机,即行为折射动机。本案中,刘某到案后表示,承诺在王某退休后给予其丰厚的公司股份作为回报。而王某对此虽矢口否认,但是他滥用职权铤而走险,已表现出具有非法目的的内在动机。据此,综合王某在动用公款过程中有无违规违法、是否履行程序、有无非法目的等主客观方面进行分析,王某是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出借给刘某控制的私企,是借业务付款之名行挪用公款之实。
       综上,笔者认为,王某与刘某内外勾结以单位名义签订虚假合同套取公款用于私企经营的行为,符合《解释》中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第二种情形,进行营利活动且情节严重,两人行为均触犯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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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庆阳市消防救援支队纪律检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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