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月刊
2023
金融与法律
天津赫德律师事务所
法律新规 / 行业焦点 / 深度分析 / 案例解析 / 团队动态
天津赫德律师事务所
刘颖金融律师团队
刘颖律师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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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天津赫德律师事务所于2006年创建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是一家受社会价值理念驱动、追求卓越、具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事务所。
赫德专注于政府法律事务及金融和商事法律事务,曾多次被世界法律评级权威机构--钱伯斯为公司、金融服务方面的优秀律师机构。
赫德的服务领域主要包括银行金融法律事务、公司商事法律事务及政府行政法律事务。其中以不良资产处置、国资监管、金融创新、融资租赁与保理、企业融资投资、重大诉讼案件代理等领域为特色,并积极涉足行政管理、建设工程、劳动争议、破产清算等诸多相关领域。
一、银行
(1)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
国证监会 财政部关于开展“一链一策一批”中小微企业融资
促进行动的通知
二、融资租赁
(1)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2)天津出台全国首个融资租赁绿色评价机制
(3)天津市金融局关于延长天津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过渡期安
排的通知
(4)天津金融局发布12个融资租赁公司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典型
案例
(5)《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融资租赁发展若干规定》
(6)深圳市金融监管局发布《关于规范融资租赁公司汽车融资
租赁业务的通知》
(7)国内首个融资租赁行业ESG团标发布
三、保理
(1)东疆打造中国保理行业新高地,商业保理百强汇论坛在津
成功举办
四、综合
(1)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
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天津高院发布金融审判服务保障实体经济发展典型案例
(3)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陕西省融资租赁公司监
督管理实施细则》《陕西省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
则》
行业观察
一、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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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中国证监会各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出口信保公司,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关于印发“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工信部联规〔2021〕200号)《关于印发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若干措施的通知》(工信部企业函〔2023〕4号)工作安排,加快构建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良好生态,推动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等五部门组织开展“一链一策一批”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工作部署,围绕提升重点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聚焦链上中小微企业,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丰富金融服务策略,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深化产融信息对接,推动政策协同发力,不断完善金融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机制,实现
产业金融良性循环。
(二)行动目标。围绕制造业重点产业链,建立“政府-企业-金融机构”对接协作机制,摸清产业链上中小微企业名单,了解企业融资需求,鼓励金融机构结合产业链特点,立足业务特长,“一链一策”提供有针对性的多元化金融支持举措,优质高效服务一批链上中小微企业,持续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度和可得性,加大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力度。
二、工作举措
(三)选择重点产业链,构建融资促进生态。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落实“锻长板、补短板、强基础”要求,选择本地区制造业重点产业链参与融资促进行动。要结合先进制造业集群、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培育和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中小企业“链式”数字化转型、工业互联网一体化进园区“百城千园行”活动等工作,依托产业链龙头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重点企业,进一步梳理一批在产业链上发挥强链补链稳链作用的优质中小微企业,形成产业链图谱或链企名单,摸清名单内企业基本情况,列出融资需求清单。推动建立“政府-企业-金融机构”常态化对接协作机制,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邀请各类金融机构参与融资促进行动;金融机构在自愿自主、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上,对接链上中小微企业合理融资需求,有序提供专业金融服务,共同构建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良好生态。
(四)深入调研走访,加强涉企信息归集。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金融机构、数字化服务平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等,组成专门服务团队。针对重点产业链,深入园区、集群、企业,结合基础服务工作,拓展开展大调研、大走访活动。坚持管理和服务并重、帮扶和发展并举,对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答疑解惑”。在企业自愿、合规安全的前提下,把握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新场景新业态,丰富信息化手段应用,多途径多方式归集链上中小微企业生产运行、科技研发、项目参与、技术改造等方面信息,深入了解企业发展动态,深化对链对企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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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
(五)优化授信服务策略,提升信贷融资质效。银行业金融机构基于对企业信息和融资需求的了解,持续完善对企评价标准,积极拓展金融服务场景,结合具体产业链特点,优化授信方式、提升服务质效,提出针对性融资支持方案,惠及一批具有共性特征的链上中小微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主动优化信贷资源配置,合理调整审批权限,丰富信贷产品,细化考核机制,重点满足链上中小微企业生产运行、数字化转型、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国际市场开拓等方面融资需求,拓展首贷、信用贷、无还本续贷、随借随还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做好信息提供和支持工作,为金融机构更好服务链上中小微企业提供指导参考,帮助金融机构找准关键环节重点企业,进一步提供灵活度高、响应迅速的个性化服务,保障链、企稳定运行。
(六)完善融资增信策略,优化担保服务模式。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强对符合条件的链上小微企业融资增信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总对总”业务模式,针对重点产业链,开展批量担保业务合作,减少重复尽调,提高担保效率,合理厘定担保费率,为链上小微企业批量化融资增信。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省级再担保机构加大为链上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提供再担保的力度,落实银担分险比例要求。支持各地为符合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充实资本金,提高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覆盖面。
(七)优化上市培育策略,助力对接资本市场。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结合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摸排链上中小微企业上市意愿、经营情况等,建立上市企业后备库,实现批量纳入、分层管理、动态调整、精准服务。联合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等专业机构,对入库企业进行批量“诊断”,研判企业上市、挂牌成熟度,协助企业找准板块定位,实施“靶向”改进。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高质量建设“专精特新”专板,鼓励基于区域性股权市场打造属地化直接融资服务基地,着力提升专板服务能力。积极
推动一批链上中小微企业入板培育,帮助企业正确认识资本市场,尽早规范财务运作、完善公司治理。推动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参与上市培育工作,根据企业发展阶段提供差异化服务,协助中小微企业更好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
(八)完善股权投资策略,激发专精特新企业。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结合“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先进技术转化应用大赛、“百场万企”大中小企业融通对接、特色产业链“揭榜”推进等活动和数字化赋能、科技成果赋智、质量标准品牌赋值中小企业等专项行动,面向重点产业链上下游细分领域、场景,遴选一批肯创新、有技术、有潜力的中小微企业,分链分行业常态化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活动。鼓励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等结合自身特长参与对接活动,加快培养投资产业思维、完善产业投资策略,重点为链上中小微企业科技研发、成果转化、融通创新、协同攻关等提供融资支持,激发涌现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各类政府投资基金发挥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本加大“投早投小投创新”力度,重点支持链上中小微企业,有力支撑产业链强链补链稳链。
(九)丰富综合服务策略,支持多样化融资需求。调动各类金融机构积极性,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为链上中小微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匹配多元化金融服务。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应收账款、票据、订单融资等方式加大对产业链上游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通过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预付款融资,为产业链下游中小微企业获取货物、支付货款提供信贷支持,规范开展动产和权利质押融资。继续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政策。优化结售汇服务和相关授信管理,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合适的外汇避险产品。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进一步优化承保和理赔条件,扩大中小微企业承保覆盖面和规模。融资租赁公司丰富业务模式,对中小微企业配置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生产设备等予以支持。期货公司立足期货及衍生品,强化对企风险管理、库存管理等服务,帮助中小微企业平滑利润波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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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
三、保障措施
(十)强化组织协调保障。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证券监管机构、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链上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重要意义,强化协同联动,保持日常沟通,及时研究问题,加强业务指导。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细化方案,以“见实效”为目标,灵活多样开展行动。
(十一)加强政策协同保障。国家层面,产业部门与金融部门、财政部门之间深化对接合作,加强政策协同、业务联动,及时发现问题,共同推动解决。用好用足存款准备金降低释放的长期资金,以及支小再贷款、再贴现、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带动信贷投放稳定增长。鼓励各地将中小微企业贷款相关奖补、风险补偿、股改挂牌上市奖励等支持政策与融资促进行动衔接匹配,协同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深耕链上中小微企业融资,提升专业化特色化服务能力。
(十二)做好培训服务保障。将融资培训服务作为“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的重要内容。做好中小微企业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工作,扩大对企服务覆盖面、推动对企培训精细化。帮助中小微企业了解融资支持政策、熟悉金融服务产品、培养信用风险管理意识。丰富培训方式和内容,采取集中培训、网络课堂、融资沙龙、送课上门等方式,针对同一产业链上中小微企业共性需求,提供融资规划、信贷通识、融资租赁、期货外汇、股改推进、股权投资引入、上市挂牌辅导等培训内容,加强融资经验交流,提升中小微企业综合融资能力。拓展培训对象,对金融机构开展产业政策培训,增强金融机构服务产业能力。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证券监管机构、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融资促进行动的跟踪分析,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及时报告重大问题。年底前,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将融资促进行动开展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及时将工作开展情况通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共同推动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工作走深走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监会
财 政 部
2023年7月22日
行业观察
二、融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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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汽车金融公司监管,引导其依法合规经营和持续稳健运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了《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8月11日起施行。
2022年12月29日至2023年1月29日,原银保监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深入评估论证各方意见后,进一步修改完善了《办法》。
《办法》共七章六十八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以风险为本加强监管。为引导汽车金融公司聚焦主业,《办法》取消股权投资业务。对出资人提出更高要求,强化股东对汽车金融公司的支持力度,适当扩大股东存款范围,同时取消定期存款期限的规定。增加风险管理要求,增设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完善重大突发事件报告、现场检查、延伸调查和三方会谈等规定。二是适应汽车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市场需求。《办法》将汽车附加品融资列入业务范围,允许客户在办理汽车贷款后单独申请附加品融资。允许向汽车售后服务商提供库存采购、维修设备购买等贷款。允许售后回租模式的融资租赁业务,同时规定回租业务必须基于车辆真实贸易背景。三是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办法》新增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要求,重点规定了股权管理、“三会一层”、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外部审计和信息系统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加强具有汽车金融公司特色的公司治理建设。四是贯彻落实对外开放政策。《办法》允许设立境外子公司,提供民族品牌汽车海外市场发展所需的金融服务,支持我国汽车产业“走出去”。落实对外开放政策要求,取消非金融机构出资人关于资产规模的限制条件。
《办法》修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金融监管,促进汽车消费以及扩大对外开放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指导汽车金融公司做好《办法》实施工作,持续强化监管,督促其坚守专营专业汽车消费信贷功能定位,大力促进汽车消费,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
效,实现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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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出台全国首个融资租赁绿色评价机制
近日,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举办“绿色租赁生态港”发布会,并正式发布《绿色融资租赁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及其配套的绿色融资租赁项目评价指引和绿色融资租赁企业评价指引,标志着全国首个融资租赁绿色评价机制正式出台。
这是东疆深入贯彻落实我国“双碳”战略部署、天津市“十项行动”和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支撑引领行动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绿色融资租赁高质量发展、助力绿色金融体系建设的有益探索。
行业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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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金融局关于延长天津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过渡期安排的通知
各区金融局,各融资租赁公司:
为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规范监督管理,引导我市融资租赁公司依法合规经营,促进融资租赁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2号,以下简称《监管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现将关于延长我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过渡期安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管过渡期期限设置和适用对象
按照《监管暂行办法》,结合我市融资租赁行业监管发展实际,我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过渡期在原三年过渡期基础上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过渡期结束前,市金融局将及时通知行业具体监管工作安排。
结合我市融资租赁行业监管发展工作实际,延长监管过渡期安排的适用对象为纳入我市监管名单融资租赁公司。
二、监管过渡期监管工作安排
监管过渡期内,我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管安排保持不变,严格执行《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监管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坚持审慎从严,强化合规监管,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加强公司治理、内控合规、风险管理等机制建设,以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为抓手持续提升监管有效性,扎实做好风险防控,继续稳妥推进机构“减量增质”,切实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回归主责主业,服务实体经济。
三、监管过渡期有关工作要求
监管过渡期内,各融资租赁公司要聚焦主责主业,增强金融服务的政治性、人民性,充分发挥“融物”特色功能,提升直接租赁、经营租赁业务比重,在带动产业发展和服务国家战略等方面发挥更加积极作用;要强化内控合规,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持续健全公司制度,完善内控机制,强化内控合规管理,建立健全资产分级分类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加强资产质量管理,防范业务风险;要加强租赁物合规管理,找准市场定位、实现差异化发展,高度关注租赁物“适格性”问题,准确把握市场和功能定位。
监管过渡期结束后,对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接受并配合监管的监管名单内融资租赁公司,我们将持续做好监管服务工作;对非正常经营类和违法违规经营类融资租赁公司,我们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推动市场出清。
各融资租赁公司对本通知有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是否纳入监管名单等)如有疑问,可以与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地方金融监管二处进行联系沟通。我们将坚持“动态管理、有进有出”的原则,做好监管名单制定和跟踪监测相关工作。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颁布新的融资租赁公司有关监管规定,则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规定执行。
2023年7月25日
行业观察
行业观察
一、通过"1+N"融资模式服务新建光伏项目
【案例简介】
A能源公司拟投资建设光伏项目,建设规模200MW,总投资金额6.2亿元,项目资金需求大、工期紧张。华电租赁了解该情况后,开拓创新,采用“1+N”融资模式开展融资租赁直租业务,既解决项目公司资金需求的燃眉之急又能满足新建项目对融资成本控制的要求。
【创新点】
“1+N”融资模式具体为,华电租赁开展融资租赁直租业务,一年后承租人可以选择是否延续该笔租赁业务,承租人可将租赁期限扩展至15年,转为常规直租业务重新定价;也可根据银行为华电租赁提供的保理资金成本报价调整租赁利率。
【应用价值】
1+N”业务模式成熟,便于推广,适合项目建设期有紧急资金需求的情形。一方面可以根据承租人实际情况满足短期内的资金需求,或提供项目建设运营长期资金支持;另一方面可以更灵活匹配项目融资成本需要。
二、光伏发电"直租+投资"融资模式服务项目
【案例简介】
天津A新能源公司投资建设光伏发电项目,项目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装机15.6万KW,共有4.5亿元资金需求。华电租赁了解到光伏发电项目融资需求后,第一时间开展服务,跟进电站资金需求具体金额、所需时点,根据电站建设进度倒排业务推进进度,确保资金按时到位。完成项目前期尽调后,华电租赁通过了4.5亿元的信用额度审批用于项目建设。截至2023年初,华电租赁已投放1.3亿元用于该项目建设。项目建成后由华电天津分公司对项目公司完成收购,通过“直租+投资”模式实现华电租赁、项目公司和华电区域公司的三方共赢。
【创新点】
华电租赁提前锁定绿色项目资源、及时提供资金支持、确保项目工程进度、配合完成项目收购。华电租赁充分发挥决策便捷快速优势,通过产融结合方式,助力集团公司绿色转型,支持节能环保与新能源业务、京津冀协同发展。
【应用价值】
华电租赁在全国各地开展新能源项目的融资租赁业务,由华电租赁先行提供资金支持,当地的华电区域公司后续收购。融资租赁在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节能环保与新能源业务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此模式在新疆、天津、江西、山西、内蒙、甘肃等区域都有成功案例。
三、利用区块链技术支持小微企业绿色发展
【案例简介】
承租人A新能源有限公司计划于山东省内一家国营农场续建一座备案装机规模为5.9MW的农光互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承租人根据需求,向华电租赁申请共计1708万元设备融资款,款项用于向B公司采购光伏设备。对此华电租赁联合中国工商银行,积极扶持小微绿色能源企业,创新使用中国工商银行电子供应链数字信用凭据对B公司支付设备采购款,B公司收到数字信用凭据即可进行提现操作,实现当日货款到账。
行业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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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点】
华电租赁利用电子供应链数字信用凭据为绿色电力行业提供资金支持,凭据签发期限最长12个月。
【应用价值】
电子供应链数字信用凭据融资,全程线上进行操作,方便快捷,凭据签发期限最长12个月。华电租赁大力推广中国工商银行电子供应链数字信用凭据应用,对于付款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优先使用。
四、300MW一次调频平价上网风电示范项目
【案例简介】
A县300MW一次调频平价上网风电示范项目位于国家“十四五”期间重点发展的九大清洁能源基地之一的松辽清洁能源基地,该项目为吉林省内首例风电场一次调频项目,项目规划容量300MW,一期项目建设100MW,拟安装32台单机容量3.0MW和2台单机容量2.0MW的风电机组,预计使用年限25年,对提升电网的安全性、可靠性具有良好示范作用。国网租赁为该项目提供直接租赁融资服务,融资金额5.9亿元。该直租项目采用建设期内分批次付款、竣工决算后一次性起租的方式,融资比例除主要设备外达到了整体投资的80%,承租人无需将设备部分和建安工程部分分别融资,保障了承租人按照常规方案开展工程建设,提升项目整体效率,在未来新能源直租业务中具有一定的可复制性和可推广性,有力推进双碳进程。
【创新点】
一是该直租项目采用建设期内分批次付款、竣工决算后一次性起租的方式,承租人无需将设备部分和建安工程部分分别融资。二是以融资租赁服务“双碳”战略,为能源电力行业转型发展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有力推进清洁能源基地和电网特高压建设发展。三是为风电一次调频技术的突破发展提供金融支持,有力推进国家电网升级,提升电网的安全可靠性。
【应用价值】
承租人无需将设备部分和建安工程部分分别融资,保障了承租人按照常规方案开展工程建设,提升项目整体效率,在未来新能源直租业务中具有一定的可复制性和可推广性。
五、创新绿色租赁模式助力乡村振兴
【案例简介】
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通过融资租赁服务整县分布式光伏建设助推乡村振兴。A县的“分布式光伏+电采暖”直租项目金额合计1581万元,是央企融资租赁公司在扛牢服务行业低碳转型责任,优化创新清洁能源业务模式的积极尝试,也是融资租赁服务助力“双碳”目标和乡村振兴战略目标落地的有力举措。该项目采用的是“政府推动、企业运作、农户受益”的运营模式,在推进边远山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同时,使农村大气环境和电力安全得到了保障。
【创新点】
一是“分布式光伏+电取暖”项目,采用了“政府推动、企业运作、农户受益”的运营模式。二是通过太阳能光伏发电和电取暖,减少燃煤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三是通过光伏发电余量上网,实现农民增收,助力乡村振兴。
【应用价值】
此项目既是重大能源工程也是重要民生工程,不仅推进边远山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也使农村大气环境和电力安全得到了保障,实现了多边共赢。保暖保供工作是保障民生大事,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切实做好保暖保供任务,国网租赁为“分布式光伏+电采暖”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项目建设作为一项重要民心工程强力推进,为保障辖区居民温暖度冬打下了坚实保障。
六、高新技术企业技术改造售后回租项目
行业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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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A公司是一家集新型环保节能建筑材料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其产品砌体材料-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获得了绿色建材评价标识证书。2022年,A公司规划总投6588万元实施二期生产线技改项目,中建投租赁通过合理评估承租人收入,使用二期生产线技改项目新购入的设备等作为租赁物,开展售后回租业务,由同一实控人的另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担保,期限3年,采用月度还款方式,投放1500万元,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当地绿色建筑节能降碳提供支持。对于绿色建材业务,中建投租赁坚持要求承租人主业清晰,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鼓励方向,非淘汰和落后产能;具备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且能够覆盖有息负债利息支出;经营指标属于行业合理水平;并确保项目租赁物真实有效,合法合规。
【创新点】
围绕客户生产线技改项目新购入的设备等租赁物为其提供专业化融资服务,随企业技改项目的投产运营,每年可定向消耗当地火电厂产生的粉煤灰30万吨,实现绿色、低碳、资源化利用粉煤灰,让固体废弃物成为“城市矿产”资源,同时降低环境污染问题,实现产业链间良性循环。
【应用价值】
绿色建材是我国绿色经济发展的重点产业之一,在推进建筑节能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中建投租赁在深入调研企业经营情况及项目未来前景基础上,充分发挥“融资+融物”作用,用实际行动为当地绿色建筑产业和实体企业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七、公交售后回租项目
【案例简介】
A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是A市唯一从事城市公交客运及城乡客运的国有企
业,共有城市公交线路20条,农村客运线路22条,城乡公交线路7条,现有292台营运车辆,规划总投资5.4亿元实施市域公交一体化项目。中建投租赁使用公交车、充电桩及智能停车系统等作为租赁物,开展售后回租业务,由当地信用等级较高企业提供担保,期限3年,采用季度还款方式,投放5000万元,保障了该市全域公交一体化项目进程。对于城市公交业务,中建投租赁重点关注区域、经营及融资三方面情况,例如在区域方面,主要关注行政级别及地方财政实力;在经营方面,主要关注票款收入规模和政府补贴标准及到位情况;在融资方面,主要关注刚性负债规模及再融资能力。
【创新点】
围绕公交车、充电桩及智能停车系统等租赁物为A市公交提供专业化融资服务。近年来,为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打赢蓝天保卫战,城市公交行业积极转型升级,中建投租赁大力支持绿色交通产业发展,支持新能源公交系统布局,服务城市居民低碳出行,贯彻落实“双碳”政策。
【应用价值】
A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成立年限较短,收入体量较小,是当地唯一的城市公交客运企业,具有民生保障性质,担负着A市全域公交一体化项目的重任。中建投租赁在深入调研,研究企业经营情况和项目未来前景后,为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支持,为当地绿色低碳出行贡献了力量。
八、光伏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
【案例简介】
新疆A集团下属新能源公司拟投建200MW光伏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该项目总投资约10亿元,在配套了绿电专项基金和专项贷款后仍有较大资金缺口。根据客户实际需求,中铁金控租赁创新业务模式,为业主设计了联合承租人售后回租的方案,租赁期内,业主前期仅需归还少量本金,摆脱了项目建设期和运营前期资金紧张的困境,同时为新疆进一步优化能源结
行业观察
行业观察
构,促进绿色新能源产业发展提供了资金保障。
创新点
通过导入业主作为联合承租人,解决了光伏行业内业主在成立初期普遍租赁物价值不足的问题;使用绿电具有国家政策导向性,该项目结合当下的新能源利用趋势,把光伏作为电源点,进一步促进节能减排工作开展。
应用价值
该业务模式通过盘活联合承租公司的存量资产,解决了具有较好现金流业主在项目建设期资金不足的问题,在当前普遍需要垫资施工的情况下,该模式在所有建设项目中均具有很高的应用价值,并且交易结构简单,复制、推广性较强,现公司已落地该类业务2笔,撬动施工产值20亿元。
九、海洋铺缆船转租赁项目
【案例简介】
中铁金控租赁主动开发航运资源,联合B租赁公司通过经营性租赁方式将价值3.6亿元远洋铺缆船出租给中铁A公司,助力中铁A公司从传统钢结构产业向海洋工程升级,带动产值超10亿元。
【创新点】
租赁物为全球最大、国内首艘万吨级远洋通信海缆铺设船,该船长155米,吃水8.2米,一次性载缆量可达10000吨,最大航速15节,续航能力10000海里,是目前全球最大、国内首艘挂中国旗、入级中国船级社的全天候多功能远洋铺缆船,填补了国内海上远洋通信光缆建设领域的空白。
【应用价值】
首次由租赁公司主动为主业单位导入资源,助力主业单位承揽项目,此模式应用市场前景比较广阔。租赁公司可运用自身优势和资源助力主业单位转型升级。
十、航天飞鹏无人机经营租赁项目
【案例简介】
航天飞鹏研制和生产的FH-98大型货运无人机产品在满足航空搭载业务场景需求方面具有诸多比较优势,但由于飞机价值较大且业务场景较新,客户一次性购买普遍具有一定难度,A承租人在拓展该领域业务时就面临了同样的问题,而航天飞鹏作为飞机制造厂商,既希望能够促成销售也希望能够兼顾客户需求,针对上述项目各方需求,航天租赁谨慎研判项目风险,借鉴了已实现投放的中国商飞国产飞机经营性租赁的业务模式和操作经验,以“经营性租赁+制造商残值回购”的组合业务模式,即满足了承租人为拓展航空搭载试验业务领域的能力建设使用需求,也为航天飞鹏提供了产品促销。
【创新点】
该项目的成功落地标志着航天租赁在国内大型无人机租赁业务领域已经走在前列,对于航天租赁后续无人机租赁业务的开展有着突出的意义和积极影响。该项目的成功落地表明已经形成了一套可行的、极具参考价值的交易结构和合作模式,对于服务后续无人机业务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应用价值】
对后续服务国内无人机租赁业务形成一套可行的、极具参考价值的交易结构和合作模式。
十一、国内首单二手飞机资产包交易项目
【案例简介】
2017年,航天租赁支持采购中国商飞公司ARJ21-700机型首批国产飞机中的两架,其中一架飞机资产在航天租赁设立的SPV公司落地,同时该飞机资产以经营性租赁方式交由承租人成都航空使用。2022年6月航天租赁向招银金租转让了该国产ARJ21-700二手机资产包。
【创新点】
该笔资产交易为中国商飞ARJ21国产飞机二手市场的首单交易,对于ARJ21国产飞机在二手市场的评估定价具有重大意义,对中国商飞公司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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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ARJ机型的产品价值体系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应用价值】
对ARJ21国产飞机在二手市场的评估定价以及对中国商飞公司完善ARJ机型的产品价值体系建设均发挥了积极作用。
十二、租赁助力生物医药企业渡过疫情难关
【案例简介】
2022年1月初,元泰租赁通过了赤峰A制药企业1亿元的售后回租项目。受到新冠疫情影响,承租人作为世界第三大维生素B2生产企业面临较大生产经营压力,元泰租赁了解到企业融资需求后,精简流程,尽调环节中的现场环节调整为全程“线上直播”方式完成,提高审批效率,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助力企业渡过疫情难关。
【创新点】
该业务以承租人现有医药生产设备为租赁物,盘活企业固定资产,提高审批效率,并结合实际适当拉长业务期限,最大限度满足承租人融资需求。在疫情期间,承租人将维生素B1、B5车间调整为其集团提供抗新冠病毒口服药的原料药的前七步生产车间,有效地解决企业疫情期间财务压力及生产压力,间接助力国内新冠疫情药物的研发与生产。
【应用价值】
内蒙古地区拥有天然适合玉米生长的土壤,而玉米(淀粉)作为生物医药企业的重要原料,吸引了众多的生物医药企业来投资建厂。公司充分发挥专业化优势,优化审批模式,为生物制药企业解决资金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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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融资租赁发展若干规定》
(2023年7月25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浦东新区融资租赁高质量发展,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推动国际金融中心核心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住所地在浦东新区的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统称“融资租赁公司”)的促进发展、管理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融资租赁行业促进发展和监督管理相协调的工作机制,研究制定推动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市和浦东新区金融、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公安、知识产权等部门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完善配套政策,支持和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发展。
浦东新区融资租赁行业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支持浦东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要求,对在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绿色产业等重点领域开展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加大授信规模。
融资租赁公司在符合国家和本市政策导向的领域开展业务的,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结合监管评级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业务集中度和关联度的监管限制进行适当放宽。
第五条 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将环境、社会和治理因素纳入内部治理和业务决策,完善管理流程,提升自身的环境、社会和治理表现,推动融资租赁业务服务绿色低碳转型发展。
支持本市融资租赁行业协会制定绿色融资租赁业务指引。融资租赁公司遵循绿色融资租赁业务指引开展业务的,浦东新区发展改革、金融、生态环境、财政等部门和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给予相应的激励和支持。
第六条 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优化离岸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制度,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发展离岸融资租赁业务,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在涉外经营活动中优先使用人民币结算。
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在境内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鼓励浦东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业务审核方式,支持融资租赁公司探索外币租金收入的流转使用。
综合保税区内的融资租赁公司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可以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第七条 融资租赁公司按照规定开展专利权等无形资产融资租赁业务的,应当取得租赁标的相关权利,建立健全适应无形资产特点的价值评估和定价体系,合理确定租金水平。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密切监测无形资产价值对融资租赁债权的风险覆盖水平,科学确定无形资产价值,制定有效的风险应对措施。
第八条 融资租赁公司开展飞机、船舶等航运融资租赁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采取货物贸易超期限特殊退汇业务免于事前登记等经常项目便利化措施。
融资租赁公司将从境外购买的飞机、船舶或者设备等租赁给境外承租人的,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在确保业务真实性审查的基础上,简化审批内容,优化管理措施。
第九条 融资租赁公司开展机动车融资租赁业务的,可以就其享有所有权的本市号牌机动车向浦东新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首次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的,应当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和公章样章申请备案;之后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或者解除抵押登记时,提交的主体资格证明可以是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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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市和浦东新区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健全与融资租赁相适应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备案制度,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将业务范围拓展至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的各类医疗器械。
融资租赁公司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时,可以同时合并办理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无需另行提交备案申请表和纸质材料。
融资租赁公司从事医疗器械融资租赁活动的,应当建立覆盖医疗器械融资租赁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医疗器械融资租赁产品信息追溯管理。
第十一条 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依法设立项目子公司,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支持融资租赁公司按照规定发行各类债券,通过银行间和交易所等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依法通过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开展并购重组,增强资金实力。
第十二条 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支持具备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申请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融资租赁公司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征信合规和数据安全等工作。
第十三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按照诚信原则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活动。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解除后,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采取合法方式收回租赁物,并及时采取委托评估或者通过公开市场拍卖等方式确定租赁物价值。
第十四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规范服务收费。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就收取服务费用作出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违
反约定将应当由出租人承担的义务转化为有偿服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依法向承租人明示服务费、手续费、咨询费等各类费用收费情况。
第十五条 本市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与金融监管部门、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等的协同治理作用,加强金融治理协同,深化金融治理合作,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支持融资租赁行业监管规则发挥效用,保障融资租赁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 支持建立健全融资租赁行业纠纷解决机制,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专业调解组织、行业协会、公证机构的沟通与对接,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一站式”融资租赁纠纷解决机制。 支持本市融资租赁行业协会在行业规范、自律管理、诉源治理和纠纷调解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十七条 本市有关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审判、仲裁活动中应当尊重融资租赁行业交易习惯,发布融资租赁典型案例,为融资租赁行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支持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融资租赁案件审判中深化示范判决机制,推动审判与执行的有效衔接,维护融资租赁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住所地在临港新片区(浦东新区范围以外)的融资租赁公司,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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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融监管局发布《关于规范融资租赁公司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通知》
为推进实施《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根据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规范融资租赁公司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通知》(粤金监函〔2021〕6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引导我市融资租赁公司合规发展,有效防范经营风险,现就规范我市融资租赁公司汽车融资租赁业务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经营业务
(一)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从事《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的禁止性业务或活动,不得打擦边球、搞变通。
(二)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以车辆售后回租或其他形式变相开展个人抵押贷款业务,不得在业务宣传中使用“以租代购”“汽车信贷”“车抵贷”“车辆贷款”等语义模糊或不属于融资租赁业务经营范围的字样,不得为客户提供或变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三)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车辆售后回租业务时,不得先行在支付款中扣除利息等费用。开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在业务正常完结时,应遵照合同条款及时履行车辆解押义务,不得收取不合理的额外费用。
二、严格把控业务风险
(一)完善内控机制。融资租赁公司应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制定汽车融资租赁项目评审、承租人信用评估、租赁后管理、客户投诉处理、重大风险事件应急报告及处置等内控制度,有效识别、评估、控制和化解风险。
(二)强化风险评估。融资租赁公司应对项目和承租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充分、持续的穿透式评估,不得向无稳定收入来源、明显缺乏偿付能力或信用评估结果较差的机构和个人客户开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
(三)审慎开展合作。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筛选管理,审慎与网约车平台、汽车服务公司等市场主体合作开展最终承租人为个人客户的批量业务,不得与利用转租赁开展“长收短付”资金错配等资金池业务和“租金贷”业务的机构合作,避免出现合作机构“长收短付”形成类似资金池的现象;业务开展过程中发现第三方合作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终止合作关系;凡穿透最终承租人为个人客户的,应签订含个人客户在内的多方合同,明确全业务链各方权责,锁定合法、真实、闭环的还款机制。
(四)及时化解风险。融资租赁公司应制定最终承租人为个人客户的批量业务专项风险应急预案,加强风险研判和化解。有关业务发生逾期时,应以适当方式进行履约催告和催收,避免引发次生风险。一旦发现重大风险苗头,及时响应预案,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上报注册地所在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同时主动配合当地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相关信访投诉事项的化解、处置工作。
三、严格订立业务合同
(一)融资租赁合同应公平、合理地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载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必备条款;应列明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综合年化费率说明、币种、租赁期限届满前后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二)融资租赁合同不得存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不得强行搭售商品或服务,直接或变相增加承租人费用;不得约定畸高的处置或催收费用;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应按照《民法典》第496条规定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不得出现第497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三)融资租赁公司应随业务模式发展不断完善合同样本;研究增加对转租赁的约束条款,在业务涉及多方的情况下确保租赁物权属明晰、租金回收顺畅,维护多方合法权益。
(四)融资租赁公司应在签订合同前主动向承租人解释融资租赁业务模式,提示重大利害关系和可能存在的风险,全面、准确、真实释明融资租赁款结清前后的车辆归属、租赁期需支付的款项构成和支付时点、提前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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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处理流程、逾期处理费用及相关事宜、与第三方的合作关系、服务内容和相关收费标准等;应通过录音录像、书面确认等双方认可的形式确认合同内容,并及时妥善向承租人移交合同等有关材料。
四、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一)融资租赁公司应及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融资租赁公司应充分尊重并保障承租人的知情权、隐私权、人身安全和信息安全等权利,采用合法手段进行催收,不得滋扰、纠缠、辱骂、威胁、拘禁、殴打债务人及相关人员,或采取追逐竞驶、逼停、打砸等其他可能威胁人身安全或公共安全的危险暴力手段。
(三)承租人应注意核实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资质,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对合同条款审慎把握,不受不实宣传诱惑,坚持理性签约、诚信履约,切实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四)融资租赁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探索研究制订标准化合同文本指引,密切关注行业风险隐患,适时作出相应的风险提示,引导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维护合法权益。
五、严格落实监管职责
(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市前海地方金融监管局将落实属地责任,会同相关部门推动建立和完善企业自治、行业自律、金融监管和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共同治理体系,合力防范化解风险,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发展氛围。
(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市前海地方金融监管局将加强穿透式的日常监管,压实融资租赁公司主体责任,督促做好存量业务的摸排整改,审慎开展新增业务。对投诉举报融资租赁公司的,应依法予以调查处理,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监管谈话、出具提醒函、责令限期改正、提高现场检查频次等监管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市前海地方金融监管局将坚持依法处置,对当事人无法达成和解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应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发现融资租赁公司涉嫌集资诈骗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告知当事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直接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遇重大风险事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按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融资租赁公司对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存量业务应及时整改。其他涉个人客户的融资租赁业务,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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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医药专利权融资租赁”金创模型司法听证意见书
金融创新司法听证机制由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会同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在全国首创首试,旨在助力金融创新与风险防控,深化协同共治,推进溯源治理,共同营造更优金融法治营商环境,赋能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建设。
根据《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金融创新司法听证机制的指引(试行)》,首次听证会于2023年6月15日召开,听证团召集专家辅助团,共同对提案发起人正奇融资租赁(天津) 有限公司提交的“以与生物医药有关的发明专利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金创模型提案进行了听证。经充分论证及评议后,听证团形成听证意见,现将听证意见书全文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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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个融资租赁行业ESG团标发布
2023年7月14日,由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专委会、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诚信绿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行业机构和59家金融、融资租赁企业共同编制的团体标准——《融资租赁企业环境、社会及治理(ESG)报告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经中国技术经济学会批准并实施,成为我国首个融资租赁行业ESG标准(标准编号:T/CSTE 0357—2023),为我国融资租赁企业的ESG信息披露和管理规范提供了统一规范的参考依据。
在全球对可持续发展议题的强势关注下,ESG信息披露已成全球趋势。作为首个融资租赁行业ESG标准,《指南》的编制经过深入的可持续发展相关政策梳理、融资租赁企业调研分析、科学的议题内容设计以及多次专家论证研讨,历时7个多月完成了《指南》发布稿。《指南》立足金融行业特点,根据我国“双碳”政策、绿色金融相关政策和融资租赁企业自身管理现状,充分借鉴GRI《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气候相关信息披露框架》、ISO 26000《社会责任指南》等ESG相关国际指引,并重点参考 《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JR/T0227-2021)等标准,编制形成《指南》。明确了融资租赁企业ESG报告的编制原则、编制流程、披露内容以及ESG管理体系框架等内容,并针对租赁企业的绿色租赁、普惠租赁、风控合规等特征议题进行了披露内容规范,全面科学合理地覆盖了融资租赁行业的ESG披露内容,以更好地引导融资租赁企业提升ESG管理水平,促进绿色低碳产业发展,助力实体经济发展。
融资租赁行业与实体经济结合紧密,通过积极践行ESG理念,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引导资金投向绿色产业。根据中诚信绿金统计,截至2023年6月30日,14家A股和中资港股上市融资租赁公司全部披露了ESG报告或社会责任报告;融资租赁企业的绿色债券发行也呈明显的规模优势, 2023年上半年融资租赁企业绿色债券共计发行34只,规模为
226.52亿元,成为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重要力量。
《指南》的发布与实施,将有效推动融资租赁企业环境、社会和治理机制的完善,加速绿色金融相关业务布局,聚焦普惠金融发展,规范客户ESG风险管理,在把握市场机遇的同时,降低金融风险,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推进融资租赁企业在“双碳”目标下的转型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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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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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疆打造中国保理行业新高地,商业保理百强汇论坛在津成功举办
7月27日,“商业保理百强汇论坛暨第二届天津市商业保理发展论坛”在天津成功举办。
本次论坛在天津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指导下,在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和天津银行支持下,由天津市商业保理协会主办。
论坛就保理行业的发展趋势、公司治理、业务经验、人才建设等方面进行分享与讨论,共有179家企业330人参加本次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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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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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做好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落实扩大对外开放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行政许可与监管制度有效衔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完成了《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renfei@cbirc.gov.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原银保监会非银部(10014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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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院发布金融审判服务保障实体经济发展典型案例
为引导规范金融交易,促进金融回归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和实体经济多样化金融需求,天津高院现发布8个金融审判服务保障实体经济发展的典型案例,旨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作用,公正高效化解金融纠纷,助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
目录
1.某保险公司与某科技公司财产保险纠纷案
2.某金融租赁公司与张家口某天然气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3.某银行与某房地产公司、某不动产公司金融借款纠纷案
4.某商业保理公司与某货运代理公司等保理合同纠纷案
5.某金融租赁公司与某青旅公司、苏州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6.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某能源科技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7.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某新材料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案
8.某银行与某塑胶五金公司等金融借款纠纷案
案例1
某保险公司与某科技公司财产保险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系制造无人飞机的厂家,在某保险公司为其生产且执行野外电力巡检任务的无人机投保财产意外损失险。在保险期间内,其中一驾无人机因谷歌地理信息与实际目标位置存在高度偏差,预设飞行高度不够,坠机损毁。向某保险公司报案后,某保险公司认为,某科技公司违反航管规定,属于“黑飞”,不应赔偿。某科技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某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251396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某科技公司投保的无人机及机载设备发生保险事故,某保险公司主张因违反航管规定、登记规定、操控人员规定而不应赔偿。某保险公司主张的免赔约定在保险条款中并不明确具体,且未提示和解释说明,故该条款无效。某科技公司提交了航管部门同意涉案无人机飞行的函件及气象记录,证明符合适航条件。故某保险公司对于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保险标的损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付。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保护高新技术企业保险利益,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的典型案例。当前,国内中小型民营企业在创新与发展过程中,承受着市场、生产、经营等各方面的风险,购买保险减少部分经营损失风险,成为增强抵御风险能力的重要手段。本案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格式条款无效,判决支持某科技公司的诉请,维护了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合法权益。
案例2
某金融租赁公司与张家口某天然气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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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金融租赁公司与张家口某天然气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以天然气管道及机器设备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同时,张家口某天然气公司以另一段114公里天然气管道提供抵押担保,以该公司的天然气输气管道收费权提供质押担保。后张家口某天然气公司未按期支付租金,某金融租赁公司起诉,宣布合同项下租金全部提前到期,要求张家口某天然气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违约金并承担抵、质押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查明,被告是河北省张家口市的天然气生产和供应企业,租赁物天然气管道属于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能源设施,案件标的额较大且案件审理期间正值北京冬奥会召开前夕,张家口某天然气公司还担负着保障冬奥会用气的重要职能。为保障居民正常生活用气和冬奥会供气工作顺利开展,该院克服疫情对审判工作造成的不利影响,通过互联网开庭的方式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多轮调解,最终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避免了处置租赁物、抵押物给企业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在冬奥会筹备期间着力保障重大基础设施平稳运营,保民生、保稳定,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的典型案例。本案原告为天津的融资租赁公司,被告是河北张家口的天然气生产和供应企业,双方为建设重点天然气管道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考虑到租赁物的运营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也关系到北京冬奥会的服务保障,人民法院创新工作方式,通过互联网询问,耐心做当事人工作,积极促成各方达成调解,助力北京冬奥会顺利举办和经济社会平稳运行。
案例3
某银行与某房地产公司、某不动产公司金融借款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银行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固定资产暨项目融资借款合同》,某房地产公司以在建工程及整宗土地使用权设立抵押向某银行贷款,某不动产公司书面承诺为当期应付借款本息的70%提供流动性支持。贷款期满后,某房地产公司、某不动产公司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某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房地产公司偿还欠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罚息、复利等,某不动产公司承担70%的共同还款责任,并主张对在建工程及整宗土地使用权行使优先受偿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中,依某银行申请冻结了某不动产公司名下多个银行账户共计7亿余元存款。经审查,该账户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周转,在某不动产公司提供另一账户并存入等额冻结资金后,该院及时裁定变更冻结账户,避免了对被保全企业及其关联公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该案经法院主持调解,最终各方达成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坚持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灵活适用财产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司法行为对房地产企业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典型案例。受诸多负面因素影响,部分房地产企业工程项目无法正常施工,面临工程延期、资金链断裂、融资困难等经营问题,继而出现信贷违约。人民法院积极响应国家有关房地产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针对当前部分房地产企业面临的困境,主动担当作为,多措并举,为房地产企业解困纾困。
案例4
某商业保理公司与某货运代理公司等保理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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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商业保理公司与某快递公司签署《面单保理融资合作协议》,约定某快递公司将其与合作网点之间基于提供服务、销售电子面单、辅料以及其他商品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某商业保理公司,由其为某快递公司及其合作网点提供保理服务。某货运代理公司为某快递公司的合作网点,在某快递公司运营网站下单并选择使用“面单金融”的方式,约定某快递公司将其对某货运代理公司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某商业保理公司,某货运代理公司支付保理融资本金及保理费用。融资期限届满后,某货运代理公司未按约定足额支付应收账款本金及融资费用,某商业保理公司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查明,某货运代理公司作为一家小微物流企业,因受疫情影响,日常经营受到冲击,无力还款。为避免诉讼加剧某货运代理公司的经营困境,该院积极推动双方进行调解,通过细致耐心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新的还款计划,以调解方式化解纠纷。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支持供应链金融发展,帮助中小微物流企业纾困解难的典型案例。某快递公司利用其掌握的真实交易数据,与某商业保理公司合作开展“面单金融”保理业务,运用电子签章、人脸识别等数字化技术,在线定向为下游小微企业提供保理融资服务,属于典型的供应链金融。该案中人民法院主动担当作为,积极通过调解成功化解纠纷,减少了商业保理公司损失,体现了人民法院推动供应链金融健康发展,鼓励商业保理公司创新业务模式支持小微实体企业发展的司法理念。
案例5
某金融租赁公司与某青旅公司、苏州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金融租赁公司与某青旅公司、苏州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苏州某公司将存放于某公园的5块灵璧石转让给某金融租赁公司,再由某金融租赁公司出租给某青旅公司使用;某青旅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某金融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租赁物购买价款为496800000元,租金总额为581472716元。因某青旅公司未依约支付租金,某金融租赁公司起诉要求其立即偿还全部租金、留购价款、违约金并承担追索债权的相关费用。审理中查明,在苏州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案涉5块灵璧石评估价值总额仅为3938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案涉租赁物灵璧石的评估价值数额与当事人约定的租赁物购买价款差距巨大,存在明显的低值高估情况,并且出租人未提供充足证据证实租赁物购买价款具有合理性。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租赁物价值具有担保租赁债权实现的功能。结合某金融租赁公司实际向某青旅公司发放款项的情况,案涉《融租租赁合同》项下的法律关系为借款关系。某青旅公司应向某金融租赁公司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合同义务。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名实不符”《融资租赁合同》性质,引导融资租赁企业规范经营,服务实体经济的典型案例。融资租赁作为与实体经济相结合的融资模式,对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天津法院紧紧围绕打造国际一流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建设,运用司法手段鼓励支持融资租赁创新发展,通过司法裁判规范和引导融资租赁业依法合规经营,助力天津融资租赁行业高质量发展。
案例6
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某能源科技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行业观察
行业观察
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某能源科技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以某能源科技公司投资开发建设的扶贫发电项目项下全部电站设备为租赁物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因某能源科技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租金,某融资租赁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全部未付租金以及相应滞纳金,手续费、留购价款等。诉讼中,某融资租赁公司主张将已收取的保证金10800000元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冲抵某能源科技公司欠付款项。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案涉保证金的性质为履约保证金,其用途系保证案涉《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虽然合同约定出租人有权自行决定划扣保证金冲抵承租人的应付款项,但某融资租赁公司主张在判决生效之日冲抵,与保证金的性质和用途不符,亦不利于防止违约损失的扩大,故认定在提前到期日按照实现债权的费用、滞纳金、手续费、租金的顺序用保证金依次冲抵。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积极引导融资租赁企业及时抵扣保证金,降低承租人融资成本,服务地方扶贫项目的典型案例。本案当事人分别系京津冀三地企业,为河北光伏发电扶贫项目开展融资租赁合作。人民法院结合案涉保证金的性质和约定用途,认定在宣布提前到期日以涉保证金先行抵扣欠付款项,大幅度降低了承租人的融资成本,保障光伏发电扶贫项目的顺利完成,在助力京津冀地区协同发展方面具有积极的示范效应。
案例7
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某新材料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订立《售后回租赁合同》,后承租人违约,双方就合同履行问题达成调解协议。某新材料公司与某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保证合同》,承诺为承租人在调解协议项下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承租人未能按照调解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某融资租赁公司起诉某新材料公司要求其依据《保证合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以该公司自身资信担保,申请对某新材料公司进行诉讼保全。
裁判结果
法院审查认为,该融资租赁公司属于“信用保全白名单”企业,通过“资信评查+担保审查”府院联动机制,综合考察企业资信程度,该企业可以其自身资信提供担保,免于提供担保财产或相应保险等担保措施。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创新适用担保审查方式,通过府院联动构建融资租赁“信用保全白名单”机制,服务区域特色产业发展的典型案例。天津自贸区法院联合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出台《信用担保保全遴选推荐操作规程》,通过企业申报、管委会遴选、择优推荐的形式,确定“白名单”企业,允许其申请诉讼保全时以自身资信进行担保。该机制的适用大幅提升了保全案件的办理效率,降低了融资企业的诉讼成本,同时,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助力融资租赁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案例8
某银行与某塑胶五金公司等金融借款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塑胶五金公司系广东省专业从事橡胶及塑料制品生产的企业,为扩大生产经营,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向某银行贷款23万元,固定年利率18%。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某塑胶五金公司逾期未归还贷款本息,某银行提起诉讼,要求某塑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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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金公司支付剩余本金、利息、罚息,并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某银行与某塑胶五金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某塑胶五金公司逾期还款违反合同约定,某银行主张该公司偿还本金、利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应予支持。但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为年利率上浮50%,已超出年利率24%的标准,判决仅支持以年利率24%为限的罚息。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严格依法规制金融机构高息贷款,有效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典型案例。借款人系具有良好资信的小微企业,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市场优势,之前亦从未涉诉。人民法院在本案中充分发挥金融审判服务保障实体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对超出司法保护上限部分的罚息,依法不予支持,降低了企业融资成本,切实维护了中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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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陕西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陕西省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各设区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各商业保理公司:
为做好陕西省商业保理行业监管工作,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发展,根据《陕西省地方金融条例》《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等规定,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陕西省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发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3日
(50—21〔2023〕4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各融资租赁公司:
为做好陕西省融资租赁行业监管工作,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发展,根据《陕西省地方金融条例》《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等规定,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陕西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发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3日
(50—20〔2023〕3号)
电话:022-88255509
邮箱:headlawfirm@vip.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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