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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刊

2023年

金融与法律

天津赫德律师事务所

法律新规 / 行业焦点 / 深度分析 / 案例解析 / 团队动态

天津赫德律师事务所
刘颖金融律师团队
刘颖律师联系方式:
136-0204-6208
事务所座机电话:022-88255509
事务所邮箱:headlawfirm@vip.sina.com

目录

Contents

     天津赫德律师事务所于2006年创建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是一家受社会价值理念驱动、追求卓越、具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事务所。
     赫德专注于政府法律事务及金融和商事法律事务,自2012年以来,连续被世界法律评级权威机构--钱伯斯为公司、金融服务方面的优秀律师机构。
     赫德的服务领域主要包括银行金融法律事务、公司商事法律事务及政府行政法律事务。其中以不良资产处置、国资监管、金融创新、融资租赁与保理、企业融资投资、重大诉讼案件代理等领域为特色,并积极涉足行政管理、建设工程、劳动争议、破产清算等诸多相关领域。

一、银行
    (1)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2)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
    (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
    (5)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联合召开金融机构座谈会
    (6)万事网联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取得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
二、融资租赁
    (1)天津市租赁行业协会发出倡议书
    (2)天津发布2022至2023年度第二批租赁公司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典型案例
    (3)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含售后回租)
    (4)天津市租赁行业协会刊载《对融资租赁行业有关问题的思考和辨析》
三、保理
    (1)第十一届中国商业保理行业峰会暨第十届于家堡保理论坛开幕
四、基金
(1)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修订后的《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
五、综合
(1)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
(2)北京金融法院发布《涉金融仲裁司法审查白皮书》
(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三定方案公布 

行业观察

一、银行

行业观察

行业观察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加强金融监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本办法》),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则,推动银行强化风险管理水平,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资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资本办法》立足于我国商业银行实际情况,参考国际监管改革最新成果,全面完善了资本监管制度。《资本办法》由正文和25个附件组成,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构建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使资本监管与银行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匹配,降低中小银行合规成本。二是全面修订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包括信用风险权重法和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标准法和内部模型法以及操作风险标准法,提升资本计量的风险敏感性。三是要求银行制定有效的政策、流程、制度和措施,及时、充分地掌握客户风险变化,确保风险权重的适用性和审慎性。四是强化监督检查,优化压力测试,深化第二支柱应用,进一步提升监管有效性。五是提高信息披露标准,强化相关定性和定量信息披露,增强市场约束。
    《资本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指导商业银行做好《资本办法》实施工作,发挥资本要求对商业银行资源配置的导向性作用,引导银行优化资产结构,加大服务实体经济力度,以高质量发展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撑。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前移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关口,健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全链条治理机制,遏制涉刑案件高发态势,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5章、40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的目标和基本原则。强调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应遵循以下原则:预防为主、关口前移,全面覆盖、突出重点,法人主责、分级负责,联防联控、各司其职,属地监管、融入日常。二是突出法人主责。明确董(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中的职责任务,进一步明晰牵头部门、内设部门、分支机构和内审部门的职责边界。三是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主要任务。强调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重点制度,研判本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重点领域,完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重点措施,加强信息化建设,并及时开展涉刑案件风险防控评估。四是明确监管部门相关职责分工,提出对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采取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行政处罚等要求。
    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银行保险机构做好《办法》实施工作,持续强化监管,全面提升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https://www.cbirc.gov.cn/cn/view/pages/governmentDetail.html?docId=1135745&itemId=861&generaltype=1

行业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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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近年来,随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等重要法规文件相继出台,信托行业高质量发展理念不断深化。为加强信托公司差异化监管,在监管评级中体现新的监管标准和导向,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并发布《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包括总则、监管评级要素与评级方法、监管评级组织实施、系统性影响评估、分类监管和附则,从总体上对信托公司分级分类监管工作进行规范。一是明确监管评级要素与方法。《办法》设置公司治理、资本要求、风险管理、行为管理和业务转型五大评级模块,分别赋予20%、20%、20%、30%和10%的分值权重,并设定对初评得分及结果进行调整的若干因素。二是明确监管评级组织实施流程。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分为信息报送与收集、初评、复核、结果反馈与分析、动态调整、后评价等环节。评级结果分为6个级别,级别越高表明机构风险越大,越需要监管关注。三是明确系统性影响评估要素与方法。以信托业务规模、信托投资者情况及同业负债余额等指标作为评估要素,赋予不同权重,筛选出系统性影响较高的信托公司。四是明确分类监管原则与措施。从监管评级1级至6级,逐步提高信托公司非现场监管强度和现场检查频率,对具有系统性影响的信托公司,相较于同级别的其他公司进一步强化监管,促使其稳健经营,降低其经营失败的可能性和负外部性,维护金融稳定。
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136718&itemId=928&generaltype=0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修订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
    为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体系,促进银行业平稳健康发展,金融监管总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正式发布。
    《办法》共五章四十三条,对《指引》重点修订内容为:一是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要求,将“指引”调整为“办法”,名称相应修改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二是按照风险全面覆盖原则,进一步明确国别风险敞口计量口径。三是贯彻新会计准则要求,针对《指引》重复计提问题,将国别风险准备纳入所有者权益项下,作为一般准备的组成部分。四是完善国别风险准备计提范围和比例,将贷款承诺和财务担保纳入计提范围,同时适度下调计提比例。五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职责划分、国别风险转移相关限定性要求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
    发布实施《办法》是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国别风险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弥补监管制度短板、防范金融风险。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加强督促指导,做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国际化进程中提升竞争力、提高国别风险管理水平。
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https://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137833&itemId=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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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联合召开金融机构座谈会
  1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召开金融机构座谈会,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会议部署,研究近期房地产金融、信贷投放、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化解等重点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行长潘功胜,金融监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李云泽,中国证监会党委委员、副主席王建军出席会议并讲话。中央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夏先德应邀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刚刚结束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是我国金融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次重要会议。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是当前金融系统最重要的政治任务。各金融部门、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深刻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当前金融领域面临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以金融高质量发展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会议认为,今年以来,金融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经济恢复发展提供了有力有效的金融支持。主要金融机构主动担当作为,发挥了金融支持实体经济主力军的作用。下一步,要坚定信心、持续发力、久久为功,继续加大政策落实和工作推进力度,持之以恒营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要落实好跨周期和逆周期调节的要求,着力加强信贷均衡投放,统筹考虑今年后两个月和明年开年的信贷投放,以信贷增长的稳定性促进我国经济稳定增长。要优化资金供给结构,盘活存量金融资源,加大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增强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可持续性。

会议强调,过去一段时间,金融部门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从房地产市场的供需两端综合施策,保持信贷、债券、股权等重点融资渠道稳定,支持改善行业经营,优化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着力稳定房地产市场,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近日金融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召开代表性房地产企业座谈会,调研了解行业风险化解和高质量发展的主要金融需求。各金融机构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对正常经营的房地产企业不惜贷、抽贷、断贷。继续用好“第二支箭”支持民营房地产企业发债融资。支持房地产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合理股权融资。要继续配合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大保交楼金融支持,推动行业并购重组。要积极服务保障性住房等“三大工程”建设,加快房地产金融供给侧改革,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
    会议要求,金融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的精神,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配合地方政府稳妥化解存量、严格控制新增。金融机构要完善工作机制,突出重点、分类施策,与融资平台开展平等协商,通过展期、借新还旧、置换等方式,合理降低债务成本、优化期限结构,确保金融支持地方债务风险化解工作落实落细。
   
万事网联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取得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 
    人民银行11月19日发布消息称,已会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审查批准“万事网联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事网联公司”)提交的银行卡清算机构开业申请,并向其核发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继中国银联、连通公司(美国运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合资公司)之后,万事网联公司成为我国第三家银行卡清算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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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融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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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租赁行业协会发出倡议书
    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机金融监管部门要求,2023年11月7日,天津市租赁行业协会面向会员单位、融资租赁企业发出倡议。主要包括:一是强化租赁物适格性管理,严格规范售后回租业务。二是强化风险预警防控,依法合规经营。三是回归租赁本源,服务实体经济。

天津发布2022至2023年度第二批租赁公司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典型案例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租赁行业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打造国际一流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市金融局面向全市租赁公司征集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典型案例。经研究,确定26个案例为2022至2023年度第二批租赁公司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典型案例。
    租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典型案例评选是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进一步提升租赁公司依托租赁集聚优势,围绕科技创新、先进制造、绿色发展和中小微企业等领域不断创新产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持续优化租赁行业发展环境,促进租赁行业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该批案例由我市17个具有市场示范效应的租赁公司报送。其中,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2个案例;兴业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1个案例;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2个案例;天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1个案例;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个案例;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2个案例;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1个案例;国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个案例;华能天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个案例;远东宏信普惠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2个案例;天津欧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1个案例;顺元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1个案例;约翰迪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1个案例;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1个案例;国运融资租赁(天津)股份有限公司1个案例;正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1个案例;天津国银新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3个案例。
    未来,市金融局将持续优化支持政策和管理模式,聚焦产品与业务创新,结合国家产业导向,进一步引导支持租赁公司加大对实体经济特别是科技创新、先进制造、绿色发展和中小微企业的支持,促进租赁行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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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含售后回租)
  11月9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其中关于售后回租交易的会计处理明确如下:
“三、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一)会计处理。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二)新旧衔接。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的规定时,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对《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首次执行日后开展的售后租回交易进行追溯调整。
本解释内容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若提前执行还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四、生效日期本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租赁行业协会刊载《对融资租赁行业有关问题的思考和辨析》一文
    天津市租赁行业协会连续刊载本事务所参与编写的《对融资租赁行业有关问题的思考和辨析》一文。文章对一些重点影响行业发展的关键课题和根本性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以充分揭示融资租赁行业的业务本质。同时结合行业发展情况,对租赁标的物范围,租赁资产属性及流转需求以及“四大支柱”之间在有关方面的差异和歧义,矛盾与冲突展开思辨性分析,以便进一步推进行业回归本源,推动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制度修订完善,助力监管理念及监管体系的尽快统一,以促进行业更加健康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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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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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届中国商业保理行业峰会暨第十届于家堡保理论坛开幕
  11月28日,在天津经开区管委会的支持下,由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主办的“第十一届(2023)中国商业保理行业峰会暨第十届于家堡保理论坛”在天津经开区“于响”地区开幕。
    本次峰会以“下一个十年:逆势增长”为主题,全国各地商业保理企业及相关机构代表近500人齐聚泰达,聚焦中国商业保理行业面临的困境及解决路径,为当下金融强监管形式下推动商业保理行业合规管理、创新发展建言献策。
    峰会上,在天津市司法局及天津市仲裁委的大力支持下,天津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中心商业保理仲裁庭在天津经开区正式揭牌。依托保理仲裁庭,天津经开区将进一步推动拓宽保理非诉讼多元化纠纷解决路径,提升案件审理质效。峰会正式发布《中国商业保理行业发展报告(2022-2023)》等报告,天津经开区金融局参与编撰的《商业保理行业团体标准》。天津经开区被授予“商业保理创新发展先行区”称号。在京津冀三地五家法院供应链金融暨保理司法分论坛上,三地五家法院共同签署《服务保障京津冀供应链金融企业合规建设司法协作备忘录》,共同助力三地供应链金融生态圈繁荣稳定发展,支持京津冀区域经济社会健康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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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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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修订后的《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
  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的公告
中基协发〔2023〕23号
    为了加强从业人员自律管理,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促进基金行业机构合规、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关于实施〈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规定》进行了修订。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 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
         2. 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修订说明
         3. 关于实施《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规定
         4. 关于实施《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规定修订说明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3年11月24日
https://www.amac.org.cn/xwfb/xhyw/202311/t20231124_241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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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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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10月30日至31日在北京举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强、赵乐际、王沪宁、蔡奇、丁薛祥、李希出席会议。会议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金融工作,分析了金融高质量发展面临的形势,部署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金融工作。
    会议主要内容:一、强调金融的重要意义。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快建设金融强国,全面加强金融监管,完善金融体制,优化金融服务,防范化解风险,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推动我国金融高质量发展,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支撑。二、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金融工作实践成果和理论成果。实践成果:金融系统有力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为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作出了重要贡献。理论成果:党中央把马克思主义金融理论同当代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努力把握新时代金融发展规律,持续推进我国金融事业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奋力开拓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8个“坚持”: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坚持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宗旨。坚持把防控风险作为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坚持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推进金融创新发展。坚持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统筹金融开放和安全。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三、分析金融高质量发展面临的形势。金融领域各种矛盾和问题相互交织、相互影响,有的还很突出。经济金融风险隐患仍然较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不高。金融乱象和腐败问题屡禁不止。金融监管和治理能力薄弱。

四、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金融工作。1.做好金融工作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目标加快建设金融强国。主题推进金融高质量发展。主线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要支撑金融队伍的纯洁性、专业性、战斗力。重点全面加强监管、防范化解风险。2.金融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服务。着力营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着力打造现代金融机构和市场体系。着力推进金融高水平开放。3.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切实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及时处置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建立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长效机制。促进金融与房地产良性循环。维护金融市场稳健运行。加强外汇市场管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4.加强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要完善党领导金融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好中央金融委员会的作用,做好统筹协调把关。要坚持政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标准,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金融干部人才队伍。要在金融系统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持诚实守信、以义取利、稳健审慎、守正创新、依法合规。要加强金融法治建设,及时推进金融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立法,为金融业发展保驾护航。
(根据人民网 一图读懂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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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法院发布《涉金融仲裁司法审查白皮书》
  2023年10月25日,北京金融法院发布《2023年北京金融法院涉金融仲裁司法审查白皮书》。
    典型案例:(五)单边选择性仲裁条款并非“或裁或诉”:申请人国外某通讯公司与被申请人某银行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基本案情】某通讯公司与某银行于2015年7月28日签订了 PLEDGE AGREEMENT。该协议中关于准据法及争议解决的条款主要如下:22.GOVERNING LAW(适用法律)(本协议应受J国法律管辖并根据J国法律解释。)23.DISPUTE RESOLUTION(争议解决)除非质权人另有选择,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所有争议、分歧或要求,包括本协议的存在、有效性、解释、履行的同题,应提交某仲裁委员会根据提起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是终局性的,仲裁程序应以英语进行。23.2尽管有第23.1条的规定,如果质权人选择,双方将服从J国法院的非排他性管辖权。某银行于2021年9月3日就该协议履行产生的争议向某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某仲裁委员会已正式受理该案件。申请人某通讯公司认为PLEDGE AGREEMENT中的仲裁条款无效,申请法院依法予以确认仲裁条款无效。
    【裁判观点】本案中,某通讯公司与某银行签订的PLEDGE AGREEMENT 中约定有仲裁条款,案涉仲裁条款依法应当认定为双方在纠纷发生之前达成的仲裁协议。该仲裁协议的内容具有明确的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及仲裁事项,并选定某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备的要素。某公司认为该仲裁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未经提示说明,但是并未向本院举证证明案涉协议文本系某银行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未经各方协商,且即使合同文本采用格式条款,相应争议解决的方式对

于双方而言平等适用,并非免责条款,亦未加重某公司的责任。因此,某公司的该项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某公司认为案涉协议第23.1及23.2条的约定构成或裁或诉的无效情形,对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条款无效。因此,“或裁或诉”协议的界定标准,应是对仲裁和诉讼两种争议解决方式作了并列式约定或者是作了选择式约定,并因此而产生管辖权争议。本案中,案涉争议仲裁条款系单方选择性争端解决条款,其性质取决于某银行的选择。该约定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法律对此无禁止性规定,且该约定并不足以构成双方权利义务显失公平,因此本案应尊重双方意思自治。案涉协议约定将争议交由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且当事人通过协议对仲裁机构的选定具有唯一性,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所指的对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的情形。某银行已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明确放弃向法院起诉的权利的情况下,案涉争议解决条款即形成了确定的、排他的仲裁合意,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千问题的解释》认定无效的“或裁或诉”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对有效仲裁条款的要求,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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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三定方案公布 成立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局拟订融资租赁行业监管规则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党的二十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及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为正部级。  第三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基础上组建,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的日常监管职责、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投资者保护职责划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第四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除证券业之外的金融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维护金融业合法、稳健运行。  (二)对金融业改革开放和监管有效性相关问题开展系统性研究,参与拟订金融业改革发展战略规划。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控股公司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提出制定和修改建议。制定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有关监管制度。

    (三)统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研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重大问题,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构建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和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四)依法对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实行准入管理,对其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状况、偿付能力、经营行为、信息披露等实施监管。   (五)依法对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实行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开展风险与合规评估,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六)统一编制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的监管数据报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发布,履行金融业综合统计相关工作职责。   (七)负责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的科技监管,建立科技监管体系,制定科技监管政策,构建监管大数据平台,开展风险监测、分析、评价、预警,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加强监管、防范风险。   (八)对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实行穿透式监管,制定股权监管制度,依法审查批准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股权变更,依法对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开展调查,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相关措施或进行处罚。
    (九)建立除货币、支付、征信、反洗钱、外汇和证券期货等领域之外的金融稽查体系,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对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相关主体进行调查、取证、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十)建立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的恢复和处置制度,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有关金融机构恢复和处置意见建议并组织实施。
  (十一)牵头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组织建立非法金融活动监测预警体系,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依法开展非法金融活动防范和处置工作。对涉及跨部门跨地区和新业态新产品等非法金融活动,研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按要求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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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按照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为主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要求,指导和监督地方金融监管相关业务工作,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履行相关金融风险处置属地责任。   (十三)负责对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与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的信息科技外包等合作行为进行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调查,并对金融机构采取相关措施。   (十四)参加金融业相关国际组织与国际监管规则制定,开展对外交流与国际合作。
  (十五)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职能转变。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转变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坚持既管合法又管非法,持续提升监管的前瞻性、精准性、有效性,强化中央和地方监管协同,消除监管空白和盲区,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加强金融监管内部治理,强化对权力运行的有效制衡,规范政策制定、市场准入、稽查执法、行政处罚、风险处置等工作流程,强化对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制约,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专业精湛、清正廉洁的监管铁军。
    第七条 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打击非法金融活动职责分工。1.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牵头建立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建立非法金融活动监测预警体系,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依法开展非法金融活动防范和处置工作。2.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据各自职责对相关非法设立金融机构、从事特许金融活动等组织调查认定,采取相关措施或予以取缔。3.教育、养老、房地产、商贸服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本行业本领域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4.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

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非法金融活动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5.地方政府负责辖内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防范和处置工作,开展风险排查、案件查处、善后处置和维护稳定等工作。6.对涉及跨部门跨地区和新业态新产品等非法金融活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提出相关工作建议,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分工。1.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筹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牵头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和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2.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筹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等工作,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支持配合。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牵头建立统一的金融消费者投诉举报流程和标准体系。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按分工落实或督促相关机构落实投诉举报处理主体责任,依法查处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1.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与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实现案件信息共享、协同办理。2.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部,同时抄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经调查发现依法需要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作出行政处罚的,由公安部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建议。3.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案件,需要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作出行政处罚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提出检察意见。
  第八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根据本规定第五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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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设下列正司局级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党委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等工作。承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党委办公室日常工作。(二)政策研究司。承担金融业相关改革开放政策研究与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对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及发展趋势、监管方法和运行机制等开展系统性研究,提出相关监管政策建议。  (三)法规司。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拟订相关监管制度。承担合法性审查、法律咨询服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四)统计与风险监测司。拟订监管统计制度。承担监管报表编制、信息披露、数据共享以及行业风险监测分析预警等工作。统筹非现场监管工作。(五)科技监管司。拟订相关信息科技发展规划和信息科技风险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按分工承担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监管等工作,推动数字化信息化建设。(六)公司治理监管司。拟订公司治理监管制度。开展股权管理和公司治理监管等工作,承担金融控股公司、保险集团等机构的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价等工作,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采取监管措施,开展个案风险处置。(七)普惠金融司。督促金融机构落实普惠金融政策要求,拟订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金融机构开展对小微企业、“三农”和特殊群体的金融服务工作,规范普惠金融秩序。(八)金融机构准入司。拟订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的准入制度,研究结构布局,对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实行准入管理,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任职资格。 (九)大型银行监管司。承担政策性银行、开发性银行和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的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价等工作,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采取监管措施,开展个案风险处置。 (十)股份制和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司。承担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的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价等工作,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采取监管措施,开展个案风险处置。

    (十一)农村中小银行监管司。承担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的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价等工作,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采取监管措施,开展个案风险处置。   (十二)财产保险监管司(再保险监管司)。承担财产保险机构、再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的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价等工作,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采取监管措施,开展个案风险处置。   (十三)人身保险监管司。承担人身保险机构的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价等工作,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采取监管措施,开展个案风险处置。   (十四)资管机构监管司。承担信托公司、理财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价等工作,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采取监管措施,开展个案风险处置。   (十五)非银机构监管司。承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的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价等工作,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采取监管措施,开展个案风险处置。   (十六)银行机构检查局。拟订银行机构现场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现场检查立项、实施和后评价等工作。提出现场检查意见,采取监管措施,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十七)保险和非银机构检查局。拟订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他非银行机构的现场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现场检查立项、实施和后评价等工作。提出现场检查意见,采取监管措施,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十八)机构恢复与处置司。拟订相关高风险机构风险处置制度、标准、程序,对出现严重风险、难以持续经营的机构开展风险处置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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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拟订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发展规划和制度,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承担相关金融产品合规性、适当性管理工作,组织调查处理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构建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和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二十)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局。建立非法金融活动监测预警体系和公开举报渠道,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依法开展非法金融活动防范和处置工作,开展相关宣传教育、政策解释和业务指导等工作。对涉及跨部门跨地区和新业态新产品等非法金融活动,研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拟订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监管制度,指导和监督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相关业务工作。     (二十一)稽查局。拟订稽查工作制度。组织对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相关主体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指导、检查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     (二十二)行政处罚局。承担行政处罚案件审理等工作,提出审理意见,组织听证和集体讨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并执行。    (二十三)内审司(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系统内审和巡视工作制度、办法,监督检查系统贯彻落实有关重大决策部署情况,组织开展系统内审和巡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指导、监督、检查系统内审和巡察工作。    (二十四)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承担外事管理、国际合作和涉港澳台地区相关事务。承担外资银行的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价等工作,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采取监管措施,开展个案风险处置。

   (二十五)人事教育司(党委组织部)。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等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和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二十六)财务会计司。承担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编报系统年度财务预决算。依法强化对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财会监督工作的督促指导。   (二十七)党建工作局(党委宣传部)。承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相关工作。承担系统党的建设工作,指导系统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责系统党的宣传工作。领导系统统战、群团组织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纪检工作,领导机关群团组织的工作。机关党委设立机关纪委,承担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纪检、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工作。
第十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机关行政编制91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114名(含首席风险官、首席检查官、首席律师、首席会计师各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
  第十一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设立稽查总队,作为直属行政机构,正司级,负责相关案件的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等。稽查总队的编制和领导职数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地方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根据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党委决定、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的机构编制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3年10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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