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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与法律204年1月刊

其他分类其他2024-02-05
29

1月刊

2024年

金融与法律

天津赫德律师事务所

法律新规 / 行业焦点 / 深度分析 / 案例解析 / 团队动态

天津赫德律师事务所
刘颖金融律师团队
刘颖律师联系方式:
136-0204-6208
事务所座机电话:022-88255509
事务所邮箱:headlawfirm@vip.sina.com

目录

Contents

     天津赫德律师事务所于2006年创建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是一家受社会价值理念驱动、追求卓越、具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事务所。
     赫德专注于政府法律事务及金融和商事法律事务,自2012年以来,连续被世界法律评级权威机构--钱伯斯为公司、金融服务方面的优秀律师机构。
     赫德的服务领域主要包括银行金融法律事务、公司商事法律事务及政府行政法律事务。其中以不良资产处置、国资监管、金融创新、融资租赁与保理、企业融资投资、重大诉讼案件代理等领域为特色,并积极涉足行政管理、建设工程、劳动争议、破产清算等诸多相关领域。

一、银行
    (1)央行发布2023年金融统计数据报告
    (2)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的通知》
    (3)国务院修改3项金融行政法规与国务院决定
    (4)央行发布2023年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统计报告
    (5)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召开2024年工作会议
二、融资租赁
    (1)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出台关于大力发展融资租赁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3)石家庄金融法庭发布 2023 年度金融审判白皮书暨十大典型案例
三、综合
    (1)天津市出台关于深入推进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建设方案
    (2)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4-2023 年度)金融审判白皮书
    (3)江苏法院发布(2021-2023)金融审判白皮书

行业观察

一、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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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金融统计数据报告
      一、广义货币增长9.7%
    12月末,广义货币(M2)余额292.27万亿元,同比增长9.7%。狭义货币(M1)余额68.05万亿元,同比增长1.3%。流通中货币(M0)余额11.34万亿元,同比增长8.3%。全年净投放现金8815亿元。
    二、全年人民币贷款增加22.75万亿元
    12月末,本外币贷款余额242.24万亿元,同比增长10.1%。人民币贷款余额237.59万亿元,同比增长10.6%。
    全年人民币贷款增加22.75万亿元,同比多增1.31万亿元。分部门看,住户贷款增加4.33万亿元,其中,短期贷款增加1.78万亿元,中长期贷款增加2.55万亿元;企(事)业单位贷款增加17.91万亿元,其中,短期贷款增加3.92万亿元,中长期贷款增加13.57万亿元,票据融资增加3410亿元;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增加1928亿元。12月份,人民币贷款增加1.17万亿元,同比少增2401亿元。
    12月末,外币贷款余额6564亿美元,同比下降10.7%。全年外币贷款减少852亿美元,同比少减927亿美元。12月份,外币贷款减少127亿美元,同比少减215亿美元。
    三、全年人民币存款增加25.74万亿元
    12月末,本外币存款余额289.91万亿元,同比增长9.6%。人民币存款余额284.26万亿元,同比增长10%。
    全年人民币存款增加25.74万亿元,同比少增5101亿元。其中,住户存款增加16.67万亿元,非金融企业存款增加4.22万亿元,财政性存款增加7924亿元,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增加1.64万亿元。12月份,人民币存款增加868亿元,同比少增6402亿元。
      

12月末,外币存款余额7978亿美元,同比下降6.6%。全年外币存款减少561亿美元,同比少减869亿美元。12月份,外币存款增加47亿美元,同比多增129亿美元。
    四、12月份银行间人民币市场同业拆借月加权平均利率为1.78%,质押式债券回购月加权平均利率为1.9%
    全年银行间人民币市场以拆借、现券和回购方式合计成交2124.49万亿元,日均成交8.5万亿元,日均成交同比增长18.1%。其中,同业拆借日均成交同比下降2.6%,现券日均成交同比增长13.3%,质押式回购日均成交同比增长21.4%。 
    12月份同业拆借加权平均利率为1.78%,比上月低0.11个百分点,比上年同期高0.52个百分点;质押式回购加权平均利率为1.9%,比上月低0.08个百分点,比上年同期高0.49个百分点。
    五、国家外汇储备余额3.24万亿美元
    12月末,国家外汇储备余额为3.24万亿美元。12月末,人民币汇率为1美元兑7.0827元人民币。
    六、2023年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金额为14.03万亿元,直接投资跨境人民币结算金额为7.6万亿元
    2023年,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金额为14.03万亿元,其中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项目分别为10.69万亿元、3.34万亿元;直接投资跨境人民币结算金额为7.6万亿元,其中对外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分别为2.6万亿元、5万亿元。
注1:当期数据为初步数。
注2:自2015年起,人民币、外币和本外币存款含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放款项,人民币、外币和本外币贷款含拆放给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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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3:报告中的企(事)业单位贷款是指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
注4:自2022年12月起,“流通中货币(M0)”含流通中数字人民币。12月末流通中数字人民币余额为136.1亿元。修订后,2022年各月末M1、M2增速无明显变化。修订后M0增速如下:
                      2022.01 2022.02 2022.03 2022.04 2022.05 2022.06
流通中货币(M0) 18.5% 5.8% 10.0% 11.5% 13.5% 13.9%
                      2022.07 2022.08 2022.09 2022.10 2022.11 2022.12
流通中货币(M0) 13.9% 14.3% 13.6% 14.4% 14.1% 15.3%
注5:自2023年1月起,人民银行将消费金融公司、理财公司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三类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纳入金融统计范围。2023年1月末,三类机构贷款余额8410亿元,当月增加57亿元;存款余额222亿元,当月增加27亿元。文中数据均按可比口径计算。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推动银行业保险业进一步加强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金融监管总局1月12日发布《关于加强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共十七条措施,主要从持续深化科技金融组织管理机制建设、形成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扎实做好金融风险防控、加强组织保障和政策协同等方面,对做好科技创新金融服务提出了工作要求。
    《通知》提出,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深刻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把更多金融资源用于促进科技创新,不断提升金融支持科技型企业质效,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促进“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助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科技强国建设。
    《通知》要求,健全组织架构,鼓励银行保险机构根据实际完善科技金融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做实专门机构,在科技资源集聚的地区,规范建设科技金融专业或特色分支机构。优化管理制度,健全科技贷款尽职免责和不良容忍机制。细化风险评审,分层分类设立科技型企业信用评价模型。强化数字赋能,推动金融业务关键环节向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发展。
    《通知》明确,鼓励在防控风险的基础上加大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信用贷款投放力度,努力提升科技型企业“首贷率”。优化成长期科技型企业金融服务,拓宽抵质押担保范围,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提升成熟期科技型企业服务水平,通过共保体、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等形式,提供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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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保险解决方案。助力科技型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办理效率。
《通知》要求,要坚持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落实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加强授信管理和贷款资金用途监控,做实业务合规性审查,进一步强化科技型企业金融风险管理。
《通知》明确,要做好政策协同,加强同有关部门沟通协作,努力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
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的通知》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governmentDetail.html?docId=1147325&itemId=861&generaltype=1

国务院修改3项金融行政法规与国务院决定
    1月18日,中国政府网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1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次修改主要响应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制度要求。
    《决定》对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2个国务院决定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决定》新增货币政策委员会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相关表述,调整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单位和人员,进一步明确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类别和任免程序,完善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的条件和任期制度,并将2项决定中涉及原银保监会及央行部分职能的部分转归国家金融监管总局。
全文链接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401/content_692680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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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发布2023年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统计报告
  1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公布2023年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统计报告。2023年末,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237.59万亿元,同比增长10.6%;全年人民币贷款增加22.75万亿元,同比多增1.31万亿元。
    数据显示,2023年末,本外币企事业单位贷款余额157.07万亿元,同比增长12.7%,增速比上年末低0.9个百分点;本外币工业中长期贷款余额21.83万亿元,同比增长28%,增速比各项贷款高17.9个百分点,比上年末高1.5个百分点;本外币服务业中长期贷款余额61.48万亿元,同比增长12.4%,增速比上年末高1.2个百分点;普惠小微贷款余额29.4万亿元,余额同比增长23.5%,增速比上年末低0.3个百分点;人民币房地产开发贷款余额12.88万亿元,同比增长1.5%,增速比上年末低2.2个百分
全文链接:
http://www.pbc.gov.cn/goutongjiaoliu/113456/113469/5221508/index.html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召开2024年工作会议
    1月30日,金融监管总局召开2024年工作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精神,总结2023年工作,部署2024年重点任务。金融监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李云泽出席会议并讲话。党委委员、副局长周亮主持会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金融监管总局纪检监察组组长、党委委员王陆进,党委委员、副局长肖远企、丛林、付万军出席会议。
    会议指出,金融监管总局成立以来,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觉服从中央金融委统筹指挥,沉着应对各类风险挑战,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一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执行“第一议题”制度。认真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各项部署,举办系统专题研讨班,出台25项配套制度文件。二是稳妥周密做好机构改革相关工作,科学制定总局“三定”规定,顺利完成总局和省市派出机构挂牌,机关内设司局调整和干部调配平稳落地。三是持续有效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步伐加快,农信社改革有序推进。一批高风险机构得到稳妥处置,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取得新的成效。四是持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制造业中长期贷款、高技术产业贷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快速增长,京津冀等地洪涝灾害和重大事故保险赔付实现快赔预赔、应赔尽赔。五是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全年出台6部规章、18项规范性文件,加快完善监管大数据平台,落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统筹职责。六是深入推进系统党的建设,高质量开展主题教育,扎实做好常态化长效化巡视整改,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
    会议强调,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也是金融监管总局全面履职的第一个完整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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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系统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锚定金融强国建设目标,坚决做到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扎实推进金融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
    会议要求,要紧紧围绕金融监管总局系统年度重点任务目标,以责任定目标、以目标抓考核、以考核促落实。一是全力推进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把握好时度效,有计划、分步骤开展工作。健全金融风险处置常态化机制,落实机构、股东、高管、监管、属地、行业六方责任,推动形成工作合力。二是积极稳妥防控重点领域风险,强化信用风险管理,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加快推进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落地见效,督促金融机构大力支持保障性住房等“三大工程”建设、落实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要求。配合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指导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方式开展债务重组、置换。三是坚决落实强监管严监管要求,全面强化“五大监管”,严把准入关口、严密风险监测、严肃早期干预纠正。紧盯“关键事”“关键人”“关键行为”,严格执法、敢于亮剑,做到一贯到底、一严到底、一查到底。四是跨前一步强化央地监管协同,加强信息交流共享和重点任务协同,切实做到同责共担、同题共答、同向发力。五是着力防范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强化抓早抓小,保持高压震慑,加快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六是坚定不移深化金融改革开放,引导金融机构聚焦主业、苦练内功、降本增效,切实提升行业发展可持续性。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助力上海、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大力弘扬中国特色金融文化,推动实现“机构不做假、股东守规矩、高管知敬畏、员工有操守、公众识风险”。七是精准高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做好“五篇大文章”,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和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着力支持扩大有效需求,持续增强普惠金融服务能力,切实提升金融消保工作质效。八是平稳有序完成机构改革任务,加快推动省市“三定”落地,稳步推进县域机构改革,同步建机

制、强保障、提效能。
    会议强调,要旗帜鲜明加强政治建设,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作为管党治党的根本职责。要常态长效抓好中央巡视整改,举一反三解决共性问题。要坚持不懈正风肃纪反腐,持续深化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大力开展监管作风专项整治。要树立鲜明用人导向,坚持“三个过硬”标准,统筹推进干部队伍建设。要深入实施“四新”工程,促进形成奋发有为、实干兴局、争先创优、勇立新功的良好氛围。
    中央组织部、中央财办、中央编办、中央金融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办公厅、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研究室等单位有关同志应邀出席会议。首席会计师,驻总局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各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金融工会负责同志,各总局管理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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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融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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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自修订发布以来,在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支持中小微企业设备融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办法》已无法满足金融租赁行业高质量发展和有效监管的需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加强金融监管、优化金融服务、防范化解风险,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形成《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修改完善主要发起人制度。结合金融租赁业务发展和现实需要,在原《办法》建立的三类发起人制度基础上,增加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境外制造业大型企业两类发起人;提高主要发起人的总资产、营业收入等指标标准,促进股东积极发挥支持作用,切实承担股东责任;提高金融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二是强化业务分级分类监管。按照业务风险程度及所需专业能力差异,进一步厘清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范围,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严格业务分级监管。适当拓宽融资渠道,增强股东流动性支持能力。
    三是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全面贯彻近年来金融监管总局出台的关于公司治理、股东股权、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法规和制度要求,结合金融租赁公司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特点,明确了党的建设、“三会一层”、股东义务、薪酬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四是强化资本与风险管理。明确关于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充足、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重大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优化增设部分监管指标,明确监管评级、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等方面监管要求。

     五是完善业务经营规则。根据金融租赁行业业务发展以及经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补充完善各项业务经营规则,重点是增加对转受让融资租赁资产、联合租赁、固定收益类投资、融资租赁咨询服务、保理融资、合作机构管理、员工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担保和保险合作、保证金业务等十个方面的具体经营和管理规则。
    六是健全市场退出机制。结合近年来高风险非银机构风险处置实践经验,明确解散、吊销经营许可证、撤销、接管、破产清算等五种处置方式,做好清算工作安排。
    1月5日 《征求意见稿》已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各界反馈意见,金融监管总局将对《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
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145896&itemId=925&generaltyp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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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银保监局关于支持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促进消费恢复和扩大的指导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把恢复和扩大消费摆在优先位置,引导辖内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提升金融服务质效,坚持普惠金融发展初衷,合理增加消费信贷,更好地提振消费、扩大内需,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进一步扩大内需为导向,推动消费金融、汽车金融加大创新力度,强化差异化、专业化发展定位,精准服务、合理定价,在促进消费恢复和稳定增长中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人民立场。积极践行责任信贷理念,探索微利可持续发展模式,聚焦群众对新能源汽车、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多样化消费服务需求与金融供给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着力强化金融对消费供给侧和需求侧的双向支持,满足有收入支撑的合理信贷需求,避免消费者过度负债。
——坚持科技赋能。深化金融科技应用,精准刻画客户行为,精准识别客户需求,精准匹配产品服务,有效提升运营效率。加快建设与数字化转型相匹配的风控体系,有效降低产品风险定价,全面提升消费金融服务的精准性、安全性和便捷性。
——守住风险底线。统筹好供给和需求、数量和质量、速度和效益、效率和公平、发展和安全等重大关系,持续提升自主风控能力建设,加强对互联网合作机构、汽车经销商等合作机构的有效管理,有效防范消费金融欺

诈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三)工作目标
到2025年,辖内消金公司、汽金公司形成与商业银行差异化、专业化的竞争优势,个性化、定制化产品和服务开发能力明显增强,利费水平显著下降,金融服务质效有效提高,培育成本适当、客群适合、服务适度的消费金融供需体系。
二、全面促进消费,加快金融产品提质升级
(四)增强消费金融产品普惠性。准确把握并主动适应国家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的政策导向,持续让利降价。充分发挥股东背景优势,优化信贷结构,提升运营精细化水平,科学调整自身发展战略和风险偏好,最大限度降低资金成本、管理成本、获客成本及风险成本。消金公司要逐年压降综合利费水平,汽金公司应严格贷款定价,不得以贷收费,不得要求借款人接受不合理的中间业务收费。鼓励两类公司按照监管要求适当延长疫情期间贷款优惠政策,积极用好政府刺激消费的补贴政策,做好政策对接和落地工作。
(五)提升消费金融产品多元性。紧扣群众个性化、多样化消费需求,开发更多适销对路的金融服务和产品。鼓励消金公司围绕出行、消费品等传统领域,加大与文旅、医疗、健康、教育家政等服务类机构的合作,创新更多消费场景,加大投放力度。鼓励汽金公司对汽车销售提供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在售后维护、修理、汽车零配件和附加品销售等领域,个性化定制汽车金融产品。
(六)提升金融产品便捷性。消金公司在加强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前提下,基于数据分析挖掘,精准定位目标客户,围绕客群画像、金融需求,快速匹配不同产品策略、触达策略和营销策略,进一步优化身份识别认证、贷款审批等流程,致力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的数字金融服务。支持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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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金融法庭发布 2023 年度金融审判白皮书暨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七 融资租赁合同中服务费及搭售保险的认定——某融资租赁公
司诉路某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承租人认为出租人收取的服务费不合理的,人民法院 可以根据出租人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承租人应否支付或者予以酌减。对于服务内容仅为出租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所作的必要的尽职调查或业务推介,并非根 据承租人的需要且为承租人利益进行的服务,该服务费应认定为不合理。关于搭售保险,应根据具体保险品种及所保障的权益类型予以区分,若确实为降低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保障融资租赁合同全面履行的,则应予支持;若与履行融资租赁合同无关,不合理搭售其他保险的,则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22 年 10 月 25 日,某加工厂以售后回租的方式融资 2,000,000 元,与某 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及《买卖合同》,租赁期间自 2022 年 10 月 31 日起至 2025 年 10 月 30 日止,租金按租金附表按期支付。某加工厂同意在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时交付履约保证金 400,000 元,同意向某融资租赁公司支 付服务费用 60,000 元(含税费)。某融资租赁公司扣除上述履约保证金、服务费和首付租金后,于 2022 年 10 月 31 日向某加工厂汇款 1,518,148 元。合同签订后,某加工厂未支付租金,并于 2023 年 5 月 6 日办理注销登记。某加工厂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路某波。某融资租赁公司请求判令路某波支付全部未付租金 1,964,200 元。

路某波认为,某融资租赁公司要求某加工厂缴纳 400,000 元的保证金及
60,000 元的咨询服务费不合理,应予扣除。在某融资租赁公司审查某加工厂资 质期间,要求购买保险两份,分别是某甲保险公司一份,保险费 15,587 元;某乙保险公司一份,保险费 7,603 元,并购买营养品 5,004 元,这些费用应从所 还款项中扣除。
【裁判结果】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中,出租人 的利润已包含在租金中,某融资租赁公司陈述的服务内容实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前正常审核及介绍其业务内容的工作,未对承租人进行其他咨询服务,其收取承租人服务费用 60,000 元,实为不合理地提高租金标准,不应得到支持。按照双方约定,路某波共计应支付租金 2,364,200 元,某融资租赁公司认可将预扣的履约保证金 400,000 元自约定租金中扣除,再扣除某融资租赁公司收取的服务费 60,000 元,路某波欠付某融资租赁公司租金 1,904,200 元。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由承租人占有使用,一旦毁损灭失将严重影响出 租人的权利实现,出租人基于对自己利益的保护,约定让承租人为租赁物购买保 险,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承租人支付的租赁物费用补偿损失保险费 2,366 元、机 器损坏保险费 9,352 元、财产一切险保险费 6,235 元应当由路某波承担。关于个人意外伤害保险费 5,237 元,融资租赁业务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显示本保险合同身故、全残保险金的第一受益人为保险单载明的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让承租人投保以出租人为受益人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与合同目的不符且易引发道德风险,故该项费用不应由被告承担。关于营养品,虽然系某融资租赁公司推荐购买,但鉴于路某波已无法返还该物品,故支付的对价 5,004 元不应予以抵扣。故 
判决:路某波向某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 1,898,963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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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作出后,路某波提起上诉。因路某波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上诉费, 经依法传唤也未到庭参加诉讼,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路某波自动撤回上 诉处理。 
【典型意义】
    促进融资租赁公司合规经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保护中小企业及个体经营 者合法权益是优化营商环境的现实需要。有的融资租赁公司在与承租人签订融资 租赁合同时,除了约定正常收取的租金,还收取保证金、手续费、服务费等费用,甚至强制搭售保险、购买营养品等,变相提高了承租人的融资成本。本案中,融资租赁公司所谓服务仅为出租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所作的必要的尽职调查或业务推介,并非根据承租人的需要且为承租人利益进行的服务,故对其收取的服务费,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搭售的保险等,应当审查其是否为避免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以及保障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所必须,否则亦不应得到支持。本案确立了对融资租赁公司收取的服务费是否合理以及搭售保险的认定标准,对于促使融资租赁公司回归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促进融资租赁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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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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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推进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建设方案的
通知
津政发〔2023〕23 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深入推进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建设的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 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3 年 12 月 31 日
以下为部分节选:
    不断壮大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特色优势业态,未来 3 年,融资租赁持续保持全国领先优势,整体资产规模达到 2.5 万亿元,在全国占比力争达到 30%,到 2035 年,全面建成国际一流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和全国商业保理之都。
    发挥银行、保险、基金、证券、租赁等金融机构和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融资担保等地方金融组织功能,研发应用特色科技金融产品,探索符合科技创新研发转化不同阶段、不同行业需求的金融服务与风险管理手段,形成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全周期金融综合服务模式。
    加强政策引导,支持鼓励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机构与本市产业深度融合,支持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
    提升租赁行业核心竞争力。深入落实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建设方案,积极研究并向国家有关部门争取相关政策支持。持续优化融资、司法、人才环境,着力构建租赁资产交易流转体系和配套机制。积极发展国产飞机租赁和出口租赁业务,吸引全球头部船舶租赁公司集聚发展,以船舶海工租赁带动航运要素聚集,保持飞机、船舶、以船舶海工租赁带动航运要素

聚集,保持飞机、船舶、
    依托现有融资租赁行业集聚特色优势,重点发展航运金融、普惠金融、绿色金融及细分配套产业,着力打造全球飞机租赁中心、国际船舶租赁中心、国际出口租赁离岸租赁中心三个世界级租赁中心,以及绿色能源、车辆、医疗器械、建筑设备四个租赁特色业态。
全文链接
https://www.tj.gov.cn/zwgk/szfwj/tjsrmzf/202401/t20240108_6502717.html

行业观察

行业观察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4-2023 年度)金融审判白皮书
  白皮书显示,该地区融资租赁和保理案件自2017年以来案件数量与诉讼标的总额均呈双增加趋 势,该类案件虽然总量不多,但平均诉讼标的额高。金融市场日新月异,金融审判也不断出现新型疑难问题:如融资租赁纠纷中,当事人对首付款、保证金是作 为预付租金冲抵承租人所欠的租金,还是作为独立于租金而向出租人支付的额外费用约定不明,引发较大争议;保理合同纠纷中,对“名为保理,实为借贷”的审查和认定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困难;保理商收取名目繁多的保理费、服务费、管理费、融资利息等,变相推高利率;部分债权转让通知系由保理商(即应收账款受让人)向债务人发出,对债务人是否产生通知效力引发争议。
    下一步法院审判将聚焦金融借款、融资租赁、保理合同等重点案件,依法否定规避 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合同条款效力,不支持各种变现高息行为,降低中小微 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江苏法院发布(2021-2023)金融审判白皮书
    白皮书显示,近年来,江苏金融商事案件呈现出传统案由案件持续高位运行并呈现新特征,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频现,大型企业债务风险传导蔓延致相关金融案件持续增长,涉资本市场案件呈持续增长态势,金融案件中刑民交织问题突出,金融消费者主张权益保护案件呈上升态势等特点。
    依法保护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保兑仓等金融资本与实体经济相结合的融资模式,为金融机构开展服务实体经济的供应链金融提供法律支撑,丰富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推动相关行业健康发展。
    阐述了涉及融资租赁、保理等供应链金融案件中,部分主体不规范经营,导致或者资金流向不符合相关金融监管政策,或者违规向客户收取费用,不当推高融资成本等,基于相关行为隐蔽性等原因,准确识别和妥善处理难度较大等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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