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金融与法律10月刊

其他分类其他2023-11-06
163

10月刊

2023

金融与法律

天津赫德律师事务所

法律新规 / 行业焦点 / 深度分析 / 案例解析 / 团队动态

天津赫德律师事务所
刘颖金融律师团队
刘颖律师联系方式:
136-0204-6208
事务所座机电话:022-88255509
事务所邮箱:headlawfirm@vip.sina.com

     天津赫德律师事务所于2006年创建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是一家受社会价值理念驱动、追求卓越、具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事务所。
     赫德专注于政府法律事务及金融和商事法律事务,曾多次被世界法律评级权威机构--钱伯斯为公司、金融服务方面的优秀律师机构。
     赫德的服务领域主要包括银行金融法律事务、公司商事法律事务及政府行政法律事务。其中以不良资产处置、国资监管、金融创新、融资租赁与保理、企业融资投资、重大诉讼案件代理等领域为特色,并积极涉足行政管理、建设工程、劳动争议、破产清算等诸多相关领域。

目录

Contents

一、银行
    (1)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发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2)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职责、机构、编制调整
    (3)10月2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二、融资租赁
    (1)《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融资租赁发展若干规定》10月1日起施行。首例地方为融资租赁业发展立法 
    (2)天津拟优化小客车调控政策,实施汽车融资租赁经营指标
    (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辽宁监管局对锦银金租补发两张个人罚单
    (4)10月2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的通知》
三、保理
    (1)2022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 (节选保理)
四、基金
    (1)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2号——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3号——私募投资基金变更管理人》
五、不良资产
    (1)不良贷款转让业务标准协议文本正式发布
六、综合
    (1)国资委答复:租赁、保理可以向央企股东借款吗
    (2) 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发〔2023〕15号)
     (3)人民银行发布2023年前三季度金融统计数据报告

一、银行

行业观察

行业观察

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发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3-10-10 16:24 发表于北京
      为提升金融消费者教育宣传工作质效,充分发挥正面案例的示范效应和负面案例的警示作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月”期间,金融监管总局联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发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共28个,覆盖银行、证券、保险、支付等领域,既有金融行业落实监管政策,践行金融为民理念,在提升服务水平、解决群众急难愁盼、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的良好实践,又有近年来金融管理部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工作中发现的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问题,以及金融管理部门在落实金融司法与监管协同、推动纠纷多元化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探索和成功经验。
      过发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推动行业举一反三、以点带面,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和金融服务质效。同时帮助广大金融消费者了解金融惠民利民政策,提高金融安全意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切实提升社会公众金融素养,营造和谐健康金融环境。 
      下阶段,金融管理部门将继续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工作力度,指导和推动金融行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更丰富的金融产品,更安全、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行业观察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2023年9月24日)
       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经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国人民银行职责、机构、编制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主要职责调整 
(一)不再保留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将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划入中央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二)将对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的日常监管职责,划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三)将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职责,划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二、关于机构设置调整 
(一)将设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秘书局,划入中央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二)中国人民银行不再保留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原由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承担的协调推进相关普惠金融工作职责,划入金融市场司。 
(三)宏观审慎管理局不再承担对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的日常监管职责。将金融市场司承担的统筹互联网金融监管职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宏观信贷指导政策中涉及房地产金融领域的相关职责,划入宏观审慎管理局。 
三、关于行政编制和领导职数调整 
根据职责划转,相应核减中国人民银行30名行政编制、6名司局级领导职数。调整后,中国人民银行内设机构20个,机关行政编制71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87名。

行业观察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2023年10月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3号公布 自2023年11月10日起施行)
      为加强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非银机构)监管,稳妥推进对外开放工作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做好行政许可与监管制度有效衔接,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1月10日起施行。
      2023年7月21日至8月21日,金融监管总局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深入评估论证各方意见后,进一步修改完善了《办法》。
      《办法》共七章204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调整部分事项准入条件。结合近年修订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同步调整机构设立和股东准入条件,落实业务分级管理规定,完善财务公司专项业务准入条件。二是持续扩大对外开放。进一步放宽境外机构入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准入条件,允许境外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取消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总资产要求。三是推进简政放权工作。简化债券发行和部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程序,取消非银机构发行非资本类债券审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部门和内审部门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事项,改为事后报告制,明确资本类债券储架发行机制。四是完善相关行政许可规定。总结近年来非银机构行政许可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加强对股东资质的审查,完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等相关规定。
附件:《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3号)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rulesDetail.html?docId=1132125&itemId=4214

行业观察

二、融资租赁

行业观察

行业观察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融资租赁发展若干规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八号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融资租赁发展若干规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7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7月25日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融资租赁发展若干规定
(2023年7月25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促进浦东新区融资租赁高质量发展,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推动国际金融中心核心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住所地在浦东新区的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统称“融资租赁公司”)的促进发展、管理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融资租赁行业促进发展和监督管理相协调的工作机制,研究制定推动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市和浦东新区金融、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公安、知识产权等部门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完善配套政策,支持和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发展。
      浦东新区融资租赁行业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支持浦东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要求,对在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绿色产业等重点领域开展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加大授信规模。 

行业观察

      融资租赁公司在符合国家和本市政策导向的领域开展业务的,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结合监管评级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业务集中度和关联度的监管限制进行适当放宽。
      第五条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将环境、社会和治理因素纳入内部治理和业务决策,完善管理流程,提升自身的环境、社会和治理表现,推动融资租赁业务服务绿色低碳转型发展。
      支持本市融资租赁行业协会制定绿色融资租赁业务指引。融资租赁公司遵循绿色融资租赁业务指引开展业务的,浦东新区发展改革、金融、生态环境、财政等部门和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给予相应的激励和支持。
      第六条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优化离岸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制度,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发展离岸融资租赁业务,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在涉外经营活动中优先使用人民币结算。
      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在境内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鼓励浦东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业务审核方式,支持融资租赁公司探索外币租金收入的流转使用。
      综合保税区内的融资租赁公司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可以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第七条融资租赁公司按照规定开展专利权等无形资产融资租赁业务的,应当取得租赁标的相关权利,建立健全适应无形资产特点的价值评估和定价体系,合理确定租金水平。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密切监测无形资产价值对融资租赁债权的风险覆盖水平,科学确定无形资产价值,制定有效的风险应对措施。
    第八条融资租赁公司开展飞机、船舶等航运融资租赁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采取货物贸易超期限特殊退汇业务免于事前登记等经常项目便利化措施。
融资租赁公司将从境外购买的飞机、船舶或者设备等租赁给境外承租人的,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在确保业务真实性审查的基础上,简化审批内容,优化管理措施。

行业观察

      第九条融资租赁公司开展机动车融资租赁业务的,可以就其享有所有权的本市号牌机动车向浦东新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首次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的,应当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和公章样章申请备案;之后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或者解除抵押登记时,提交的主体资格证明可以是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条市和浦东新区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健全与融资租赁相适应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备案制度,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将业务范围拓展至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的各类医疗器械。
      融资租赁公司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时,可以同时合并办理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无需另行提交备案申请表和纸质材料。
      融资租赁公司从事医疗器械融资租赁活动的,应当建立覆盖医疗器械融资租赁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医疗器械融资租赁产品信息追溯管理。 
      第十一条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依法设立项目子公司,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支持融资租赁公司按照规定发行各类债券,通过银行间和交易所等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依法通过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开展并购重组,增强资金实力。
       第十二条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支持具备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申请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融资租赁公司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征信合规和数据安全等工作。
      第十三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按照诚信原则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活动。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解
融资租赁合同解除后,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采取合法方式收回租赁物,并及时采取委托评估或者通过公开市场拍卖等方式确定租赁物价值。
第十四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当规范服务收费。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就收取服务费用作出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违反约定将应当由出租人承担的义务转化为有偿服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依法向承租人明示服务费、手续费、咨询费等各类费用收费情况。

行业观察

除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四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当规范服务收费。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就收取服务费用作出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违反约定将应当由出租人承担的义务转化为有偿服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依法向承租人明示服务费、手续费、咨询费等各类费用收费情况。
      第十五条本市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与金融监管部门、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等的协同治理作用,加强金融治理协同,深化金融治理合作,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支持融资租赁行业监管规则发挥效用,保障融资租赁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支持建立健全融资租赁行业纠纷解决机制,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专业调解组织、行业协会、公证机构的沟通与对接,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一站式”融资租赁纠纷解决机制。
      支持本市融资租赁行业协会在行业规范、自律管理、诉源治理和纠纷调解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十七条本市有关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审判、仲裁活动中应当尊重融资租赁行业交易习惯,发布融资租赁典型案例,为融资租赁行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支持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融资租赁案件审判中深化示范判决机制,推动审判与执行的有效衔接,维护融资租赁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住所地在临港新片区(浦东新区范围以外)的融资租赁公司,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业观察

    天津市优化小客车调控政策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节选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促进消费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要求,促进大宗消费稳步恢复和扩大,推动服务消费继续较快增长,持续优化调整我市小客车调控政策,我委会同有关部门草拟了《天津市优化小客车调控政策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措施(征求意见稿)》”),为确保文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公平竞争审查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具体文件内容   《措施(征求意见稿)》 
二、意见征求时间
2023年10月7日至2023年10月13日
三、意见提交方式
(一)微信公众号:关注微信公众号“天津交通运输”留言,留言主题为“姓名(单位)+优化措施意见建议”;
(二)网站留言:登陆“天津市小客车调控管理信息系统”(https://xkctk.jtys.tj.gov.cn),进入账户,在“征求意见”板块留言;
(三)电子邮件:可发送至电子邮箱tiaokongyewubu2020@tj.gov.cn;
(四)书面信函:邮寄至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服务中心,地址及邮政编码: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69号405室,300250。
四、注意事项
请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和理由,并在征求意见期间按期反馈。
  特此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3年10月7日 

行业观察

“······
四、实施汽车融资租赁经营指标
    在本市依法设立的从事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符合已纳入监管名单、监管评级为A级、具有汽车租赁业务经验(上一年度汽车租赁资产余额大于等于5亿元人民币)且近一年未发生有责投诉等条件后,可结合实际业务规模限量申请指标用于汽车租赁业务经营。(市交通运输委、市金融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措施未尽事宜,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9〕31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8号)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促进汽车消费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1〕8号)执行。”

行业观察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辽宁监管局对锦银金租补发两张个人罚单
    此前,锦银金租因存在以未取得所有权标的作为租赁物等违规事实,被金融监管总局辽宁监管局处以罚款200万元。当时,锦银金租部分违规事实责任人已收到个人罚单被警告。
  此次个人罚单的两位从业者,均涉及了“4块石头融资租赁8个亿”的案件,其中王某应该案涉及刑事犯罪,已被判处八年有期徒刑。

行业观察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的通知
金规〔2023〕8号
各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善金融租赁公司监管制度,深化对行业发展的规律性认识,推动金融租赁行业从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出发,找准功能定位,聚焦主责主业,为实体经济提供特色化金融服务,纠正部分金融租赁公司存在的大股东不当干预、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缺陷、租赁物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现就加强金融监管、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健全公司治理和内控管理机制
(一)加强党的领导。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构建“党委领导、董事会战略决策、管理层执行落实”的治理运行机制国有资本占主体的公司应当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个环节,把党委研究讨论作为决策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前置程序。民营或其他社会资本占主体的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党的组织机构,发挥好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二)严格股东股权管理。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加强股东股权管理,有效落实董事会股权事务管理的最终责任,压实董事长的第一责任,依法依规做好股权信息登记、关联交易管理和信息披露等工作。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本公司情况、主要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变化情况、股东大会职责和主要决议等公司治理信息。要通过实地走访、调阅资料、网络信息监测等多种方式,及时掌握股东经营管理变化情况及异常行为,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三)规范董事和高管人员履职行为。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每年对董事履职情况开展评价,对于存在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参与或协助股东进行不当干预造成重大风险和损失等情形的董事,应当评定为不称职,按程序罢免或建议股东罢免相关董事,并相应扣减其部分或全部绩效薪酬。要保障高管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大股东和董事不当干预。
(四)强化内控和合规管理。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三道防线”,有效落实业务部门的主体责任、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部门的管理责任以及内部审计部门的监督责任,发挥三者之间制衡约束作用。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部门及相关岗位不得承担与其部门、岗位职责相冲突的其他职责。内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情况开展审计,及时向董事会及监管部门报告审计发现、巡视移交的问题及案件线索,并监督整改落实。

行业观察

二、规范融资租赁经营行为
(五)提升服务实体经济专业能力。金融租赁公司应当突出金融租赁特色,回归以融资和融物相结合的经营模式。积极探索支持与大型设备、大飞机、新能源船舶、首台(套)设备、重大技术装备、集成电路设备等设备类资产制造和使用相适配的业务模式,提升行业服务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发挥售后回租业务普惠金融功能优势,助力小微企业、涉农企业盘活设备资产,推动创新升级。
(六)规范租赁物及租赁业务模式。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加强租赁物适格性管理,确保租赁物权属清晰、特定化、可处置、具备经济价值并能够产生使用收益。严禁将古玩玉石、字画、办公桌椅、报刊书架、低值易耗品作为租赁物,严禁以乘用车之外的消费品作为租赁物,严禁新增非设备类售后回租业务。严格规范与同业及其他机构的业务合作,不得协助承租人或合作机构虚构贸易背景,通过福费廷、国内信用证等方式违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进行监管套利。
(七)优化租赁业务结构。金融租赁公司要转变经营理念和发展方式,大力培养租赁、法律、税收等方面专业人才,加大对租赁细分行业领域的研发投入,紧紧围绕企业新购设备资产融资需求,逐步提升直接租赁业务能力。要合理控制业务增速和杠杆水平,加强新增业务中售后回租业务的限额管理。2024年新增业务中售后回租业务占比相比2023年前三季度要下降15个百分点,力争在2026年实现年度新增直租业务占比不低于50%的目标。
(八)强化租赁物价值评估管理。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租赁物价值评估体系,制定估值定价管理办法,明确估值程序、因素和方法,合理确定租赁物资产价值,不得低值高买。要按照评购分离、评处分离、集体审查的原则,优化部门设置和岗位职责分工,负责评估和定价的部门及人员原则上要与负责购买和处置租赁资产的部门及人员分离。加强评估机构管理,建立评估机构库,明确准入和退出标准。金融租赁公司的评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评估专业资质,深入分析评价评估机构采用的评估方法的合理性及可信度,不得简单以外部评估结果代替自身调查、取证和分析工作。

行业观察

三、有的放矢提升金融监管有效性
(九)做好持续性监管。各监管局要充分发扬恪尽职守、敢于监管、精于监管、严格问责的监管精神,按照穿透原则强化对股东股权和公司治理的监管,做好对董事履职评价工作的监督。对于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为D级、E级的公司,应当至少每年开展一次董事履职情况监管评价。要将金融租赁公司重点问题和风险隐患纳入监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强化问题整改的督促、指导和协调,及时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对风险进行早期干预。 
(十)加大监管查处力度。各监管局要提高风险敏感性,主动检查发现并依法查处股东恶意操控甚至掏空机构等行为,及时采取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限制股东权利、禁止与特定关联方开展交易等监管强制措施,依法依规将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对外公告。依法整治融资租赁业务乱象,坚决查处租赁物权属不清晰、不适格或低值高买、虚构租赁物等问题,严肃惩戒金融租赁公司及相关违法违规人员,对于情节严重的,依法采取取消董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禁止人员从业等监管措施。对于公司自查发现并主动报告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监管局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建立健全监管协作机制
(十一)完善三方会谈机制。各监管局要做实监管部门、金融租赁公司和外审机构之间的定期会谈机制,每个年度监管周期后要及时举行三方会谈,提出监管意见,明确监管导向,充分掌握审计发现问题,深入了解外审机构执业状况。支持和鼓励外审机构根据审计准则依法开展外部审计,及时纠正金融租赁公司对外审机构工作的不当影响或干扰行为。
(十二)加快构建良好金融生态环境。各监管局要加强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法律咨询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沟通联动,协同加强对相关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其执业行为,加大违规问责力度。发现相关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存在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责令金融租赁公司予以更换,按照合同约定依法追回服务费用、追偿损失,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予以严肃惩戒。

行业观察

(十三)加强金融反腐合作。各监管局要加强监审联动、监纪联动和信息共享,定期与金融租赁公司内审和纪检监察部门沟通协作,形成监督合力,对巡视、审计等部门移交的问题线索,要及时启动核查或调查程序。加强行刑衔接,认真落实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在监管工作中发现大股东恶意掏空、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贪污、挪用、侵占金融机构或者客户资金等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一体推进“三不腐”,严厉打击金融犯罪,坚决遏制金融租赁行业的违法案件。
请各监管局将本通知内容转发至辖内金融租赁公司。
附件:关于融资租赁业务统计口径的说明

行业观察

行业观察

三、保理

行业观察

行业观察

2022年度上海法院
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
目录

行业观察

四、基金

行业观察

行业观察

 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2号——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的公告 
中基协发〔2023〕21号 
      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等现行规则修订整合为《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2号——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以下合称《备案指引第1、2号》),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备案指引第1、2号》主要是对既有规则的完善和优化,为确保新旧规则有序衔接和《备案指引第1、2号》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备案指引第1、2号》施行之日起,协会按照《备案指引第1、2号》办理私募投资基金的基金备案、备案信息变更、基金清算业务。       二、已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在《备案指引第1、2号》施行后,可继续按照原有规定开展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活动。涉及办理备案信息变更业务的,相关变更事项应当符合《备案指引第1、2号》的规定。       三、自《备案指引第1、2号》施行之日起,《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及相关材料清单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及其材料清单 2.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2号——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及其材料清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3年9月28日
https://www.amac.org.cn/aboutassociation/gyxh_xhdt/xhdt_xhgg/202309/t20230928_15143.html

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3号——私募投资基金变更管理人》的公告
中基协发〔2023〕22号  
    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3号——私募投资基金变更管理人》,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3号——私募投资基金变更管理人及其材料清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3年9月28日
https://www.amac.org.cn/aboutassociation/gyxh_xhdt/xhdt_xhgg/202309/t20230928_15144.html

行业观察

五、不良资产

行业观察

行业观察

关于发布不良贷款转让业务标准协议文本的通知
各市场机构: 
      为进一步提升不良贷款转让市场标准化水平,持续推动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规范化、阳光化发展,银登中心组织起草了不良贷款转让业务标准协议文本,充分征求并合理吸收市场机构意见建议,现予以正式发布。不良贷款转让业务标准协议文本包括单户对公不良资产转让合同、批量对公不良资产转让合同、批量个人不良资产转让合同及保密承诺函。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出让方机构在银登中心不良贷款转让业务系统发布项目挂牌时,可自愿选择是否使用标准协议文本。
      银登中心鼓励推荐市场机构积极使用标准协议文本,并欢迎各市场机构不断提出宝贵意见!
特此通知。
附件:不良贷款转让业务标准协议文本
(下载地址:https://www.yindeng.com.cn/resource/54707/54723/54740/925994/926078/1852796/1697091792317653993056.zip)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 
2023年10月11日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有限公司(简称“银登中心”)于2014年6月注册成立,注册资本3.5亿元,业务上接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管,是我国银行业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 

行业观察

六、综合

行业观察

行业观察

关于央企金融企业是否允许向其全资子公司提供股东借款的问题咨询
      国务院国资委答复:中央企业原则上对金融子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企业不得提供借款,确有必要的需经集团董事会批准。金融子企业范围参考中央企业每年度向国务院国资委报送的金融子企业决算报表库里的企业名单。

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3年10月1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发〔2023〕15号)。
      意见明确支持金租、商租助力小微企业、涉农企业;并指出完善融资租赁监管规制:
(九)发挥其他各类机构补充作用。发挥小额贷款公司灵活、便捷、小额、分散的优势,突出消费金融公司专业化、特色化服务功能,提升普惠金融服务效能。引导融资担保机构扩大支农支小业务规模,规范收费,降低门槛。支持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公司助力小微企业、涉农企业盘活设备资产,推动实现创新升级。引导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等地方金融组织专注主业,更好服务普惠金融重点领域。
(二十五)加快补齐规则和监管短板。完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制。探索拓展更加便捷处置普惠金融重点领域不良资产的司法路径。建立健全普惠金融领域新业态、新产品的监管体系和规则。加快补齐风险预防预警处置问责制度短板。对尚未出台制度的领域,依据立法精神,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实施监管,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意见还指出,推动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法律,推动加快出台金融稳定法,制定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明确普惠金融战略导向和监管职责。
意见全文链接:https://www.gov.cn/gongbao/2023/issue_10786/202310/content_6912660.html

行业观察

行业观察

人民银行发布2023年前三季度金融统计数据报告
一、广义货币增长10.3%
      9月末,广义货币(M2)余额289.67万亿元,同比增长10.3%,增速分别比上月末和上年同期低0.3个和1.8个百分点;狭义货币(M1)余额67.84万亿元,同比增长2.1%,增速分别比上月末和上年同期低0.1个和4.3个百分点;流通中货币(M0)余额10.93万亿元,同比增长10.7%。前三季度净投放现金4623亿元。
二、前三季度人民币贷款增加19.75万亿元
      9月末,本外币贷款余额239.52万亿元,同比增长10.2%。人民币贷款余额234.59万亿元,同比增长10.9%,增速分别比上月末和上年同期低0.2个和0.4个百分点。
      前三季度人民币贷款增加19.75万亿元,同比多增1.58万亿元。分部门看,住户贷款增加3.85万亿元,其中,短期贷款增加1.75万亿元,中长期贷款增加2.1万亿元;企(事)业单位贷款增加15.68万亿元,其中,短期贷款增加3.99万亿元,中长期贷款增加11.88万亿元,票据融资减少3355亿元;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减少47亿元。9月份,人民币贷款增加2.31万亿元,同比少增1764亿元。
      9月末,外币贷款余额6857亿美元,同比下降16%。前三季度外币贷款减少559亿美元,同比少减409亿美元。9月份,外币贷款减少33亿美元,同比少减77亿美元。
三、前三季度人民币存款增加22.48万亿元
      9月末,本外币存款余额286.6万亿元,同比增长9.7%。人民币存款余额281万亿元,同比增长10.2%,增速分别比上月末和上年同期低0.3个和1.1个百分点。

      前三季度人民币存款增加22.48万亿元,同比少增2737亿元。其中,住户存款增加14.42万亿元,非金融企业存款增加4.52万亿元,财政性存款增加6738亿元,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增加958亿元。9月份,人民币存款增加2.24万亿元,同比少增3895亿元。
      9月末,外币存款余额7789亿美元,同比下降12%。前三季度外币存款减少750亿美元,同比少减371亿美元。9月份,外币存款减少165亿美元,同比少减98亿美元。
四、9月份银行间人民币市场同业拆借月加权平均利率为1.87%,质押式债券回购月加权平均利率为1.96%
     前三季度银行间人民币市场以拆借、现券和回购方式合计成交1611.95万亿元,日均成交8.62万亿元,日均成交同比增长18.3%。其中,同业拆借日均成交同比下降2.2%,现券日均成交同比增长14.1%,质押式回购日均成交同比增长21.4%。
      9月份同业拆借加权平均利率为1.87%,分别比上月和上年同期高0.16个和0.46个百分点;质押式回购加权平均利率为1.96%,分别比上月和上年同期高0.2个和0.5个百分点。 
五、国家外汇储备余额3.12万亿美元 
      9月末,国家外汇储备余额为3.12万亿美元。9月末,人民币汇率为1美元兑7.1798元人民币。
六、前三季度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金额为10.16万亿元,直接投资跨境人民币结算金额为5.6万亿元
      前三季度,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金额为10.16万亿元,其中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项目分别为7.73万亿元、2.43万亿元;直接投资跨境人民币结算金额为5.6万亿元,其中对外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分别为1.92万亿元、3.68万亿元。

电话:022-88255509
邮箱:headlawfirm@vip.sina.com

天津赫德律师事务所

Copyright © 2024 陕西妙网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陕B2-20210327 | 陕ICP备13005001号 陕公网安备 611023026110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