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月刊
2023年
金融与法律
天津赫德律师事务所
法律新规 / 行业焦点 / 深度分析 / 案例解析 / 团队动态
天津赫德律师事务所
刘颖金融律师团队
刘颖律师联系方式:
136-0204-6208
事务所座机电话:022-88255509
事务所邮箱:headlawfirm@vip.sina.com
目录
Contents
天津赫德律师事务所于2006年创建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是一家受社会价值理念驱动、追求卓越、具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事务所。
赫德专注于政府法律事务及金融和商事法律事务,自2012年以来,连续被世界法律评级权威机构--钱伯斯为公司、金融服务方面的优秀律师机构。
赫德的服务领域主要包括银行金融法律事务、公司商事法律事务及政府行政法律事务。其中以不良资产处置、国资监管、金融创新、融资租赁与保理、企业融资投资、重大诉讼案件代理等领域为特色,并积极涉足行政管理、建设工程、劳动争议、破产清算等诸多相关领域。
一、银行
(1)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联合天津市商务局印发 《关于天津银行业保险业支持汽车流通消费有关措施的通知》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
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3)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多措并举服务港产城融合发展
二、融资租赁
关于延长《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效
期的通知
三、保理
天津再次开启全国性会客厅积极搭建商业保理行业交流对
接平台
四、综合
(1)依法惩治、积极预防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最高检发布第四
十七批指导性案例
(2)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赫德律师事务所
刘颖金融律师团队
刘颖律师联系方式:
136-0204-6208
事务所座机电话:022-88255509
事务所邮箱:headlawfirm@vip.sina.com
目录
Contents
天津赫德律师事务所于2006年创建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是一家受社会价值理念驱动、追求卓越、具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事务所。
赫德专注于政府法律事务及金融和商事法律事务,自2012年以来,连续被世界法律评级权威机构--钱伯斯为公司、金融服务方面的优秀律师机构。
赫德的服务领域主要包括银行金融法律事务、公司商事法律事务及政府行政法律事务。其中以不良资产处置、国资监管、金融创新、融资租赁与保理、企业融资投资、重大诉讼案件代理等领域为特色,并积极涉足行政管理、建设工程、劳动争议、破产清算等诸多相关领域。
一、银行
(1)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联合天津市商务局印发 《关于天津银行业保险业支持汽车流通消费有关措施的通知》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
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3)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多措并举服务港产城融合发展
二、融资租赁
关于延长《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效
期的通知
三、保理
天津再次开启全国性会客厅积极搭建商业保理行业交流对
接平台
四、综合
(1)依法惩治、积极预防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最高检发布第四
十七批指导性案例
(2)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
行业观察
一、银行
行业观察
一、银行
行业观察
行业观察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联合天津市商务局印发《关于天津银行业保险业支持汽车流通消费有关措施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营造支持恢复和扩大消费的良好金融环境,提升天津银行业保险业汽车金融服务质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联合天津市商务局印发《关于天津银行业保险业支持汽车流通消费有关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从优化汽车流通金融服务、支持平行进口汽车行业发展和新能源汽车出口发展三个方面提出支持搞活汽车流通有关措施。要求银行机构强化经销商资质审查并签订书面合同或服务协议,明确服务职责边界。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丰富面向新车销售、二手车流通和汽车进出口经销商的金融产品供给,加大对新能源汽车等重点领域和农村地区、小微汽车经销商等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力度。支持天津市二手车流通行业协会探索推广保险理赔数据查询应用,促进二手车信息透明化。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公平发布符合规定的平行进口汽车“整车三包”保险产品,规范平行进口汽车保险市场秩序。
《通知》从降低购车养车费用、节省购车时间成本和鼓励新能源汽车购置三个方面提出助力扩大汽车消费有关措施。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合作汽车经销商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不得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金融产品。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合理确定汽车消费贷款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优化车险条款费率形成机制;简化贷款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积极配合新能源汽车厂商探索建立直客渠道,提供更便捷、更快速的线上汽车消费金融服务;开发设计符合新能源汽车特点的专属金融产品和服务,降低消费者在购置、使用和保有环节的成本,提升新能源汽车保险服务覆盖面。
《通知》从提升服务效率、明确服务场景、优化服务流程、加强精准对
接、规范合规展业五个方面,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积极探索具有“一码通联、专人对接、专班服务”“一单通办、场景对接、套餐服务”“一表通递、优化流程、高效服务”“一图统揽、分层对接、网格服务”和“一点通廉、强化监督、清廉服务”特征的“五个一”汽车流通金融服务模式。
下一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将持续指导银行保险机构发挥金融在汽车流通消费方面的重要支撑作用,联合天津市商务局从压实工作落实责任、强化风险合规管理、优化服务对接机制、提升产品匹配效率、总结推广经验案例五个方面保障优质合规服务,着力提升天津银行业保险业汽车金融服务水平,积极发挥汽车消费对经济的牵引带动作用。
行业观察
行业观察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联合天津市商务局印发《关于天津银行业保险业支持汽车流通消费有关措施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营造支持恢复和扩大消费的良好金融环境,提升天津银行业保险业汽车金融服务质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联合天津市商务局印发《关于天津银行业保险业支持汽车流通消费有关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从优化汽车流通金融服务、支持平行进口汽车行业发展和新能源汽车出口发展三个方面提出支持搞活汽车流通有关措施。要求银行机构强化经销商资质审查并签订书面合同或服务协议,明确服务职责边界。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丰富面向新车销售、二手车流通和汽车进出口经销商的金融产品供给,加大对新能源汽车等重点领域和农村地区、小微汽车经销商等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力度。支持天津市二手车流通行业协会探索推广保险理赔数据查询应用,促进二手车信息透明化。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公平发布符合规定的平行进口汽车“整车三包”保险产品,规范平行进口汽车保险市场秩序。
《通知》从降低购车养车费用、节省购车时间成本和鼓励新能源汽车购置三个方面提出助力扩大汽车消费有关措施。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合作汽车经销商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不得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金融产品。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合理确定汽车消费贷款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优化车险条款费率形成机制;简化贷款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积极配合新能源汽车厂商探索建立直客渠道,提供更便捷、更快速的线上汽车消费金融服务;开发设计符合新能源汽车特点的专属金融产品和服务,降低消费者在购置、使用和保有环节的成本,提升新能源汽车保险服务覆盖面。
《通知》从提升服务效率、明确服务场景、优化服务流程、加强精准对
接、规范合规展业五个方面,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积极探索具有“一码通联、专人对接、专班服务”“一单通办、场景对接、套餐服务”“一表通递、优化流程、高效服务”“一图统揽、分层对接、网格服务”和“一点通廉、强化监督、清廉服务”特征的“五个一”汽车流通金融服务模式。
下一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将持续指导银行保险机构发挥金融在汽车流通消费方面的重要支撑作用,联合天津市商务局从压实工作落实责任、强化风险合规管理、优化服务对接机制、提升产品匹配效率、总结推广经验案例五个方面保障优质合规服务,着力提升天津银行业保险业汽车金融服务水平,积极发挥汽车消费对经济的牵引带动作用。
行业观察
行业观察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现将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本条公告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批准成立的已实现监管部门上一年度提出的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的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情况,以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
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四、本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五、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应依法依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一经发现存在虚报或造假骗取本项税收优惠情形的,停止享受本公告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金融机构应持续跟踪贷款投向,确保贷款资金真正流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的实际使用主体与申请主体一致。
六、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或者没有授信额度,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七、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日
行业观察
行业观察
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多措并举服务港产城融合发展
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十项行动”,持续增强航运金融创新活力,助力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和金融街建设取得新成效。一是设立特色航运金融服务机构。2023年2月,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率先挂牌成立航运金融服务中心,经过近半年的探索,目前运行良好,截至7月末,已累计为6300余家航运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境内外、本外币收付服务,提供各类资金支持190余亿元,同比增长超200%。二是提升港口航运贸易综合金融服务水平。航运金融服务中心聚焦航运交易、汽车物流、融资租赁、冷链物流、冷冻品精深加工五大产业,做优本外币海运费线上结算、跨境汇款直入账、挂单结汇、公司贷款、FT业务、保险、融资租赁、资产多元化配置八大类金融服务,在赋能跨境资金结算、深化FT账户功能应用、加大对企业的资金支持、凝聚合力做好创新发展等方面持续发力。三是连续举办三期航运金融培训研讨会。航运金融服务中心围绕做强天津航运指数服务航贸物流企业,帮助企业了解航运金融市场动态,提升企业利用航运指数和航运金融衍生品进行风险管理的能力,先后组织召开了三期航运金融服务港产城融合发展沙龙暨航运金融培训研讨会,与会企业反响积极,期待持续加深专业培训交流。
行业观察
二、融资租赁
行业观察
行业观察
关于延长《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评估,《关于印发<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金规﹝2021﹞3号)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9月30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日
行业观察
三、保理
行业观察
行业观察
天津再次开启全国性会客厅积极搭建商业保理行业交流对接平台
自2012年国家赋予首批商业保理试点资质以来,天津始终将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作为建设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的重要内容,在司法指导、政策支持、监管规范、业务创新等各方面为全国行业打“样本”、树“标杆”,资产规模和保理融资余额始终保持全国领先。近日,“商业保理百强汇论坛暨第二届天津市商业保理发展论坛”在万丽天津宾馆成功举办,就商业保理与供应链金融的定位与作用、绿色金融标准与相关业务叙做、行业数字化转型的经验与教训、各类型商业保理公司业务与公司治理等关系行业发展的核心问题进行专业性交流研讨。大会胜友如云、高朋满座,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著名经济学家高培勇先生亲临现场并发表主旨演讲,在津行业头部机构、代表性机构负责人热情参与、畅抒己见;大会“有朋自远方来”,全国各地行业优秀机构,银行等金融机构,法律、税务等相关服务机构齐聚天津,共商共铸行业高质量发展新生态。
高培勇先生对于借大会之邀,回到天津、服务天津感到非常高兴,重点围绕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主题,深度解析了当下宏观政策调控格局与以往的不同,针对性提出谋划、开展经济工作的路径招法,为与会企业呈现了一堂高层次、深内涵、重实践的经济金融理论盛宴。市金融局、东疆管委会就市区两级持续优化行业发展环境,不断推进全国商业保理高地建设绘制出时间表与路线图,以商业保理行业为切入口,为与会嘉宾呈现了“新天津”“潮天津”的机遇、使命与担当。
全国性高质量论坛的成功举办是我市商业保理行业集聚发展的重要标志,也是天津创新转型,不断提升城市吸附力的具体体现。今年以来,天津已成功举办第十届中国商业保理行业峰会、“央企保理五十人论坛”工作
会议等重要活动,不断开启金融会客厅,盛迎八方来客,夯实行业先试先行领先优势。下一步,市金融局将进一步扎实贯彻落实国家金融监管精神及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积极探索商业保理行业政策业务创新,大力提升监管服务工作水平,切实为供应链金融发展和金融服务产业链“稳链、强链”挖掘天津潜力,提供天津方案。
行业观察
四、综合
行业观察
行业观察
依法惩治、积极预防金融领域职务犯罪
最高检发布第四十七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第四十七批指导性案例,为高质效办理每一件金融领域新类型职务犯罪案件提供办案指导。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共4件,分别是沈某某、郑某某贪污案,桑某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李某等人挪用公款案,宋某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违法发放贷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第四十七批指导性案例涵盖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违法发放贷款、违规出具金融票证、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罪名,涉及银行、期货、资产管理等国有金融机构,犯罪事实覆盖金融理财产品承销、金融票证出具和贷款发放、股权收益权代持、利用非公开信息证券交易等多个领域,均为实践中常见且具有较强代表性、指导性的案件,对依法惩治金融腐败具有示范指引作用。例如,通过桑某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指导各地检察机关在办理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犯罪案件时,要客观认定行为造成公共财产损失的范围,对于国有公司应得而未获得的预期收益,可以认定为损失数额;在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案件时,对于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的范围、趋同性交易盈利数额等关键要件的认定,要调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专业机构出具的认定意见,综合全案证据审查判断。通过李某等人挪用公款案,指导各地检察机关在办理金融领域挪用公款犯罪案件时,应从实质上把握“归个人使用”等要件,同时进一步明确他人因行为人挪用公款犯罪直接获利,虽不构成犯罪或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主观上对利益违法性有认知的,对他人的直接获利可认定为违法所得,检察机关可以向监察机关提出建议,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最高检第三检察厅负责人表示,金融系统腐败具有涉案主体身份复杂、覆盖面较广,犯罪手段复杂隐蔽且具有专业化等特点,检察机关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领域反腐败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切实加强与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和配合,持续加大办案力度,深化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相关法律适用研究,不断提升队伍专业化水平,依法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协同有力维护金融管理秩序和国家金融安全稳定。
沈某某、郑某某贪污案
(检例第187号)
【要旨】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期货交易中通过增设相互交易环节侵吞公款的行为,可以依法认定为贪污罪。审查时重点围绕交易行为的异常性、行为人获利与职务便利之间的关联性进行分析论证。对于贪污犯罪数额,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根据行为人实际获利数额予以认定。庭审中,检察机关采取多媒体示证方式,综合运用动态流程模拟图、思维导图等全面展示证据,揭示犯罪行为和结果,增强庭审指控效果。
【指导意义】
(一)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期货交易中通过增设相互交易环节侵吞公款的行为,可以依法认定为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前获知国有公司期货交易指令后,先用个人控制账户买入或卖出期货产品,再与国有公司账户进行相互交易的行为,属于在正常期货交易过程中增设相互交易环节,该行为直接造成国有公司交易成本提高,使本应归属国有公司的利益被个人占有,增设交易环节的行为与个人非法获利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具有侵吞公共财产的性质,可依法认定为贪污罪。
行业观察
行业观察
(二)对于利用期货交易手段实施贪污犯罪的数额,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根据行为人实际获利数额予以认定,不扣除交易中亏损部分。行为人在期货交易中增加相互交易环节提高国有公司支出成本,侵占公共财产获利的,在认定贪污犯罪数额时,可以根据行为人获利手段、公共财产损失以及因果关系等情况,以行为人实际获利数额计算。对于行为人与国有公司交易的亏损部分,如果系行为人交易不当、市场反向变化造成,且国有公司并未因此降低交易成本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成本,不在犯罪数额中扣减。
(三)针对证券期货类犯罪复杂程度高、专业性强等特点,可以借助多媒体方式展示证据,强化举证效果。运用动态流程模拟图、思维导图,全面揭示被告人犯罪过程和行为模式,解析检察机关指控证明犯罪的思维逻辑;运用交易结构模型图、交易对比分析表等,对庞杂的证据进行归纳分析后系统展示,将较为抽象晦涩的专业概念和数据具体化、可视化,切实增强庭审指控效果。
桑某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检例第188号)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投融资领域受贿犯罪案件时,要准确认定利益输送行为的性质,着重审查投融资的背景、投融资方式、融资需求的真实性、行为人是否需要承担风险、风险与所获收益是否相符等证据。在办理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犯罪案件时,要客观认定行为造成公共财产损失的范围,对于国有公司应得而未获得的预期收益,可以认定为损失数额。在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案件时,对于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的范围、趋同性交易盈利数额等关键要件的认定,要调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
专业机构出具的认定意见,综合全案证据审查判断。
【指导意义】
(一)办理以投融资方式收受贿赂的职务犯罪案件,要综合审查投融资的背景、方式、真实性、风险性、风险与收益是否相符等证据,判断是否具备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对于利用股权收益权代持融资等投融资手段进行利益输送的受贿案件,检察机关应当着重审查投融资的背景情况、请托方是否有真实融资需求、投融资的具体方式、受贿人是否支付对价以及是否需要承担投资风险、风险是否与所获收益相符等情况。对于资本运作或相关交易异于正常市场投资,受贿人职务行为和非法获利之间紧密关联,受贿人所支付对价与所获收益明显不对等,具备受贿犯罪权钱交易特征的,依法认定构成受贿罪。
(二)渎职犯罪造成公共财产损失的范围包括国有单位因错失交易机会、压缩利润空间、让渡应有权益进而造成应得而未得的收益损失。实践中,渎职犯罪造成公共财产的损失范围一般为国有单位现有财产的实际损失,但在金融领域渎职犯罪案件中,介入交易规则变化、收益分配方式调整等因素,可能导致国有单位压缩利润空间、让渡应有权益,进而造成国有单位预期收益应得而未得。检察机关应当注重审查造成损失的原因是市场因素还是渎职行为,渎职行为的违规性、违法性,是否具有徇私舞弊情节等要素。对因渎职行为而不是市场因素造成预期收益损失的部分,一般应当计入公共财产损失范围。
(三)办理证券期货类犯罪案件,对于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的范围、趋同性交易盈利数额等关键要件的认定,一般应调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专业机构的认定意见,并依法进行审查判断。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此类犯罪中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等关键要件的认定,以及对趋同性交易盈利数额等重要情
行业观察
行业观察
节的认定,专业性较强,要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专业机构出具的认定意见为依据,如在审查中发现缺少专业认定意见,应及时与监察机关沟通,补充完善相关证据材料。
李某等人挪用公款案
(检例第189号)
【要旨】
办理金融领域挪用公款犯罪案件,应从实质上把握“归个人使用”等要件。对于为个人从事营利活动而违规使用单位公款,给公款安全造成风险,如果公款形式上归单位使用,但是实质上为个人使用的,可以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他人因行为人挪用公款犯罪直接获利,虽不构成犯罪或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主观上对利益违法性有认知的,对他人的直接获利应认定为违法所得,检察机关可以向监察机关提出建议,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指导意义】
(一)依法惩治金融领域挪用公款犯罪,应准确把握“个人决定”“归个人使用”的本质特征。检察机关应将打击金融领域职务犯罪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紧密结合,针对内外勾结、手段复杂隐蔽的挪用公款犯罪,要从实质上把握犯罪构成要件。对于为下一步个人擅自挪用公款做铺垫准备,相关负责人在集体研究时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引导形成错误决策的,不影响对个人责任的认定。对于为个人从事营利活动而违规使用单位公款的行为,应重点审查使用公款目的、公款流转去向、公款潜在风险、违法所得归属等要素,如公款形式上归单位使用、实质上为个人使用的,可以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二)对于挪用公款犯罪中“归个人使用”后进行营利活动取得的财物和孳
息,如能排除系善意取得,应依法追缴。对于行为人实施挪用公款犯罪取得的非法获利,应按照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在特定情况下,其他不构成犯罪或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人员也可能因行为人实施挪用公款行为获利,如能够证实该获利系因挪用公款犯罪行为而直接产生,相关人员主观上对收益的违法性有认知,不属于善意取得,检察机关可以建议监察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该部分获利作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追缴。
宋某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违法发放贷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检例第190号)
【要旨】
集体经济组织中行使公权力的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依据该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结构、是否从事公务等要素审查判断。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不正当履行职权或超越职权出具信用证或者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指导意义】
(一)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集体经济组织中行使公权力的人员所涉犯罪案件,应当重点审查其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注册资本中没有国有资本,所从事工作不具有“从事公务”属性的,相关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农村信用合作社受计划经济体制影响和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在其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前,系由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本社职工自愿入股组成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性质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其
行业观察
行业观察
管理人员是“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检察机关在审查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此类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时,应当审查其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对其行为定性和所涉罪名作出准确认定。一般应当根据其所在信用社的股权结构进行判断,注册资本中没有国有资本,所从事工作不具有“从事公务”属性的,相关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二)不具备出具保函、票据等金融票证资质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情节严重的,应当认定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对金融票证出具条件及程序有严格规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内部也有严格的规章制度和业务规程,有出具金融票证资质的银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范围出具金融票证,情节严重的,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对于明知所在金融机构不具备出具金融票证资质,仍为他人出具相关金融票证,属于超越职权范围滥用职权,行为人主观恶性更深、社会危害性更大,对其依法定罪处罚不仅是刑法的应有之义,也符合常情常理和社会大众普遍认知,符合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应依法予以认定。
行业观察
行业观察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江苏、福建、厦门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以及《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人社部发〔2022〕70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17号)等要求,促进个人养老金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经商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决定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公司(以下简称试点公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积极主动、便利操作原则,做好政策宣传,优化办理流程,维护客户合法权益,有序开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业务与个人养老金衔接,原则上于2023年底前完成各项工作。
二、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保信公司)应当加强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信息平台、银行保险行业个人养老金信息平台(以下简称银保行业平台)等建设和运营管理,支持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
三、银保信公司统筹做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信息确认工作,自本通
知印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银保信公司根据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信息平台信息向各试点公司提供其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信息,包括投保人基本信息、交费信息等。自2023年9月1日起,银保信公司关闭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信息平台保险合同新单接口,停止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投保人(以下简称投保人)新开户功能,停止向投保人出具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税收扣除凭证。
四、试点公司将银保信公司提供信息与本公司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对不一致信息应当与银保信公司逐单确认。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试点公司应当确定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信息并反馈银保信公司。自2023年9月1日起,试点公司停止向新客户销售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支持将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变更为个人养老金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
五、试点公司完成与银保行业平台系统对接后,向金融监管总局报送对接情况说明,金融监管总局将其已开展业务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纳入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名单。未开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业务的试点公司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不得纳入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名单。
试点公司申请备案其他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的,应当符合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的条件要求。
六、试点公司应当支持尚未进入养老年金领取阶段的投保人,在完成个人养老金账户开立及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立或者指定后,提出的将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变更为个人养老金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的申请。
七、收到投保人保单变更申请后,试点公司应当提示其对2022年和2023年两个年度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交费和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交费进行核对,如当年上述两项交费合计超过12000元的,投保人可以持相关交费证明申请退还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超额部分保费。试点公司应当取得投保人
行业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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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是否需要向其退还部分保费的确认。
如投保人提出退还保费申请,试点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相关证明,退还超额部分保费,并取得投保人确认。
八、试点公司根据本通知第七条规定取得投保人确认后,按照以下流程办理保单变更:
(一)对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进行投保人银行账号信息变更等保全处理,并通知投保人处理结果;
(二)将保全信息报送至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信息平台;
(三)停止投保人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相关业务操作;
(四)将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基本信息、已交纳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费信息、账户价值信息等与银保信公司核对后,报送至银保行业平台。
九、保单变更完成后,试点公司应当向投保人就以下事项做出提示,并取得投保人确认: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已变更为个人养老金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投保人后续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交纳保费;投保人需核对本人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与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缴费的合计数额,根据每年12000元的缴纳上限标准,在2023年剩余时间内合理安排后续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缴费,超出限额标准的缴费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规定,上海市、福建省、苏州工业园区等已实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自2022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公告相关规定执行,即个人购买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支出和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支出,合计可在每年12000元的限额标准内,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
十、如投保人申请,试点公司可以通过保单批单方式,对个人养老金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进行以下处理:
(一)在合同中增加一次性领取方式,领取金额为领取时产品账户价值;
(二)在合同中增加允许投保人退保的条款,但在新增退保情形下,前三个保单年度的现金价值不得低于账户价值的97%、98%和99%。
个人养老金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退保和领取相关资金往来应当符合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管理要求。
十一、在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业务与个人养老金衔接过程中,银保信公司应当按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试点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相关业务,应当按照规定向银保行业平台报送信息。银保信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报送相关信息。
十二、试点公司不得支持已开始领取养老年金的投保人提出的保单变更申请。
十三、对已开始领取养老年金的投保人,试点公司可以根据其申请,通过保单批单的方式在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合同中增加一次性领取方式,领取金额为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积累期终止时的个人账户价值与已领取金额的差额。个人按规定领取时,由试点公司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十四、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试点公司应当通过其官方网站进行为期三个月的公告,并依次采取电话、短信、书面三种方式的其中一种,对以下内容做出提示:
(一)试点公司开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业务与个人养老金衔接工作的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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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尚未进入养老年金领取阶段的投保人进行保单变更、退费的办理要求和流程;
(三)已开始领取养老年金的投保人申请一次性领取的办理要求和流程;
(四)个人养老金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变更的办理要求和流程;
(五)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信息平台停止服务情况;
(六)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管理要求;
(七)个人养老金税收优惠政策;
(八)其他与保护投保人权益相关的事项。
十五、自2024年1月1日起,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信息平台停止为投保人提供账户管理、续期交费、信息查询等其他服务。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工作全面完成后,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信息平台停止服务。试点公司应当做好未加入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投保人的保单管理。
十六、自即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试点公司应当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银保信公司报送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业务与个人养老金衔接工作进展情况。银保信公司应当于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汇总试点公司情况并向金融监管总局报送报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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