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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热点问题 “一问一答”手册

其他分类其他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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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费热点问题
“一问一答”手册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税务局
2024年6月

(第六期)

序   言/

Preface

为了切实解决好纳税人、缴费人最关切、最急需的问题,积极贯彻“以数治税”的理念。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税务局多渠道收集当前纳税人、缴费人最关切的税费热点问题,我们集中对在涉税问题和税费业务的办理过程中发现的疑难问题,进行逐一解答。如果您对这些问题也有疑问,请翻阅我们的电子书进行查阅。如果您还没有找到相关问题的解答,欢迎您拨打我们的咨询电话0471-6112366,一定给你满意的答复。
我们会每月持续编制《税费热点问题“一问一答”手册》,为您提供精准辅导。本次收录的相关政策文件截止到2024年6月17日,如遇国家税费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或以明文规定为准。

目  录/

contents

    一、房产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问题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一、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二、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一)地下建筑是否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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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三、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十一条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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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产税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1.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4号 )第三条规定“房产税采用从价和从租两种计征办法。
从价计征的,每年按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后的余值的1.2%征收房产税。
2022年1月1日到2025年12月31日,前款规定的房产原值一次减除比例暂由10%调整为30%。
从租计征的,每年按房产租金收入的12%征收房产税。
以折旧形式使用房产的,按从价计征办法征收房产税。”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第四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党发〔2018〕23号)第一条规定“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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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党发〔2018〕23号)第一条规定“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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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自有房产出租给员工是否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一、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四)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否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的通知》(卫基妇发〔2002〕186号)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的房屋和土地等不动产,无偿提供给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期间,按国家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批复》(内政字〔2019〕16号 )附件一《呼和浩特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规定:“(二)回民区
一等地:12 元/平方米;
二等地:9.6元/平方米;
三等地:7.2元/平方米;
四等地:4.8元/平方米;
五等地:2.4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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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第四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2.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党发〔2018〕23号)第一条规定“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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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确实属于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开具的不征税发票销售额,无需填报在增值税申报表中,比对无法通过的,需要前往办税厅进一步处理。

(一)企业申报增值税时开具不征税发票,申报时自动带入报表的免税栏次中并提示需填写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但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无法填写不征税收入项目导致无法申报,应如何处理?

二、增值税政策问题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七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应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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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第十二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接收交叉稽核比对结果,通过《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发票明细数据及《稽核结果通知书》并告知辅导期纳税人。
辅导期纳税人根据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本期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留待下期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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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一)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是什么?

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五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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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汇总纳税企业上一季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已由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分摊税款,本季度按现有规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上季度已就地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汇总纳税企业如果上季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本季度符合条件,其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多预缴的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是否必须要点击“风险提示服务”按钮?

 答:纳税人在网上填报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后,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自愿选择风险提示服务,系统即对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表数据和信息进行风险扫描,并在很短时间内将风险提示信息推送给纳税人;针对系统推送的风险提示信息,由纳税人自愿选择是否修正,可以自行确定是否调整、修改、补充数据或信息,也可以直接进入纳税申报程序;纳税人完成风险提示信息修正后,可以再次选择“风险提示服务”,查看是否已经处理风险提示问题,也可以直接进入纳税申报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是在纳税人正式申报纳税前进行的,需要纳税人提前一天将本企业的财务报表、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等信息,通过互联网报送至税务机关。纳税人之前已经完成以上信息报送的,无需重复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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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

(一)对于存在离异重组等情况的家庭而言,如何享受子女教育扣除政策?

 答:具体扣除方法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一个孩子扣除总额不能超过每月2000元,扣除主体不能超过两人。

(二)我不是孩子亲生父母,但是承担了他的抚养和教育义务,这种情况下我可以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吗?

 答:一般情况下,父母负有抚养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可依法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对情况特殊、未由父母抚养和教育的未成年子女,相应的义务会转移到其法定监护人身上。因此,假如您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对其负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您就可以依法申报享受子女教育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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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纳税人参加夜大、函授、现代远程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等学习,是否可以享受继续教育扣除?

  答:纳税人参加夜大、函授、现代远程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等学习,所读学校为其建立学籍档案的,可以享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

 答:对同时接受多个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同时取得多个职业资格证书的,只需填报其中一个即可。但如果同时存在学历继续教育、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两类继续教育情形,则每一类都要填写。

(四)同时接受多个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取得多个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是否均需要填写?

答:您可通过手机下载“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注册后通过首页的“年度费用汇总查询”模块查询。您也可根据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上的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填写。

(五)我2023年有大病医疗支出,今年办理个税年度汇算时,相关大病医疗金额如何查询?

 答:可以视为租赁住房,但请纳税人保留部分相关票据,用以证明相关事实。

(六)员工无房产,目前长包酒店房间居住,每月金额自负,这种情况是否可视为租房?

 答:不能。扣除标准是按照每个纳税人有两位赡养老人测算的。只要父母其中一位达到60岁就可以享受扣除,不按照老人人数计算。

(七)纳税人父母年龄均超过60周岁,在进行赡养老人扣除时,是否可以按照两倍标准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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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票类问题

答:如果之前的盘未注销,是需要抄报税的,否则无法获取开票信息,会造成比对异常,进而暂停赋额,阻断开票。

(一)如果开具的发票都是数电票,报税时还用税控盘抄税清卡吗?不抄税申报是否会比对异常?

答:开票时纳税人名称等关键信息使用了特殊字符,与登记信息不一致导致无法显示和打印。建议冲红后重新开具,开具时手动输入名称或者输入税号带出名称。

(二)PDF下载、二维码交付发票后,发现购方客户名称缺字少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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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社保缴费类问题

(一)我单位在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了增减员,为什么在“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和蒙速办(内蒙古政务服务网)的数据没有变动?

答:在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了增减员后,需要等待一会儿后,数据才能同步到税务端。一般在业务高峰期可能需要等待10分钟或更久。
使用“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时,要先打开“职工参保信息管理”,更新增减员情况再处理其他社保费业务。如果长时间未收到增减员信息,可以去税务大厅查询增减员接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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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平工资、缴费工资、缴费基数有什么区别?

答:1.社平工资是社会平均工资的简称。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使用的社平工资指内蒙古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值。医疗保险盟市级统筹,一般使用自治区社平工资。
2.缴费工资是指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范围内的工资。
3.缴费基数是指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标准,缴费基数与缴费比例乘积为社保费金额。
4.在实际申报中以养老为例,缴费基数是由缴费工资与规定允许范围内的社平工资比照产生的。即缴费工资在社平工资规定允许范围内的,以缴费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工资低于社平工资规定允许范围内的,以社平工资规定下限为缴费基数;缴费工资高于社平工资规定允许范围内的,以社平工资规定上限为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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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24年4月——12月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期限是?

2.缴费工资是指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范围内的工资。
3.缴费基数是指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标准,缴费基数与缴费比例乘积为社保费金额。
4.在实际申报中以养老为例,缴费基数是由缴费工资与规定允许范围内的社平工资比照产生的。即缴费工资在社平工资规定允许范围内的,以缴费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工资低于社平工资规定允许范围内的,以社平工资规定下限为缴费基数;缴费工资高于社平工资规定允许范围内的,以社平工资规定上限为缴费基数。

答: 8月、11月、12月申报缴费期限分别截至当月20日;
4月4日至4月6日放假3天,4月申报缴费期限顺延至4月24日;
5月1日至5月5日放假5天,5月申报缴费期限顺延至5月27日;
6月8日至6月10日放假3天,6月申报缴费期限顺延至6月25日;
7月20日为星期六,7月申报缴费期限顺延至7月22日;
9月15日至9月17日放假3天,9月申报缴费期限顺延至9月25日;
10月1日至10月7日放假7天,10月申报缴费期限顺延至10月 29日。
如有临时调整,将另行通知。

(四)申报社保(医保)工资时,是按职工的实际工资填写还是按上下限填写工资?超过上下限系统会监控强制修改吗?

答:缴费单位应据实申报职工的“上年度(医保为业务年度)月平均工资”,系统会根据对应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参数调整缴费基数。

(五)增、减员何时办理不会产生虚欠、多缴、断档等问题?

答:单位在当月征期内确认申报前必须先完成增、减员业务,否则就容易产生虚欠、多缴、断档等问题。
注意:如果当月减员时已经申报但未缴费,则需要先作废申报,再办理减员,减员成功后再核实预处理信息是否正确后进行申报;如果当月减员时已申报已缴费,则建议在次月办理停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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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系统操作类问题

(一)社会保险费申报记录查询方式是什么? 

答:当完成日常申报确认和特殊缴费申报确认后,系统会自动跳转至“申报记录”页面, 或者从”功能菜单”区选择“社保费申报-申报记录”可以查看缴费单位的申报记录,并
进行缴费或作废申报表操作。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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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看申报的明细信息。点击申报记录“操作”列中的“查看”链接,可以在打开的“申报明细”窗口中查看本条申报记录的明细信息。如下图: 

点击“申报明细”窗口中的「打印」按钮可以打印“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系统会根据生成申报数据的不同功能用例(金税三期社保费标准版系统中的功能用例和社保费管理客户端中的申报功能用例),生成不同格式的表格样式。 
2. 作废申报。如发现某行申报有误,需要重新申报的,可以点击申报记录“操作”
列中的“作废”链接将作废本条申报记录,然后根据情况更新职工参保信息或调整职工缴费工资后重新确认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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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户端日常申报成功后在申报记录里只有查看按钮没有缴费和作废按钮,如何进行操作?

答:在申报记录用例中先点击查询带出查询结果后点击左上角“申报结果查询”按钮,同步数据,同步完成后操作栏就会出现缴费和作废按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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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增员减员后如何更新数据?

答:点击“职工参保信息管理”页面右上角的「本月更新数据」按钮,可以查询本单位本月职工登记信息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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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会保险费申报记录查询、缴费、作废如何操作?

答:当完成日常申报确认和特殊缴费申报确认后,系统会自动跳转至“申报记录”页面,或者从”功能菜单”区选择“社保费申报-申报记录”可以查看缴费单位的申报记录,并进行缴费或作废申报表操作。如下图:

 1.查看申报的明细信息。点击申报记录“操作”列中的“查看”链接,可以在打开 的“申报明细”窗口中查看本条申报记录的明细信息。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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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申报明细”窗口中的「打印」按钮可以打印“社会保险费申报表”。
2.缴费。点击申报记录“操作”列中的“缴费”链接将对本条申报记录进行缴费。
3.作废申报。如发现某行申报有误,需要重新申报的,可以点击申报记录“操作”
列中的“作废”链接将作废本条申报记录,然后根据情况更新职工参保信息或调整职工 缴费工资后重新确认申报。

答:登录方式: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后,点击【单位办税】进入【集中申报】办税菜单。办税人员完成实名注册且被授权后才能登录。
步骤一:点击【添加】按钮,进入“添加待申报人员”界面,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人员信息。

(五)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集中申报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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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骤二:点击【确定】通过数据项各项校验后,系统会对扣缴单位能否为该纳税人办理集中申报进行校验。若办税权限校验不通过的,则会弹出对应提示,请根据提示信息处理数据;若办税权限校验通过的,则弹出“申报表自动计算”选择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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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骤三:在“申报表自动计算”选择页面,如果选择“需要自动计算”,则需选择是否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央企负责人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并入综合所得申报,选择完成后,打开“报表填写编辑”页面,参见【主表填写】章节。

若选择的是【需要自动计算】,系统会获取当前税款所属年度内,扣缴单位为纳税人预扣预缴的综合所得明细数据,并进行申报表的自动填写;若选择的是【无需自动计算】则不进行申报表的自动填写,需手动填写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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