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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期)

其他分类其他2024-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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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热点问题
“一问一答”手册

(第二期)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税务局

2022年4月

      为了切实解决好纳税人、缴费人最关切、最急需的问题,积极贯彻“以数治税”的理念。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税务局多渠道收集当前纳税人、缴费人最关切的税费热点问题,我们集中对在涉税问题和税费业务的办理过程中发现的疑难问题,进行逐一解答。如果您对这些问题也有疑问,请翻阅我们的电子书进行查阅。如果您还没有找到相关问题的解答,欢迎您拨打我们的咨询电话0471-6112366,一定给你满意的答复。
      我们会每月持续编制《税费热点问题“一问一答”手册》,为您提供精准辅导。本次收录的相关政策文件截止到2022年3月23日,如遇国家税费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或以明文规定为准。
      为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提升服务水平。回民区税务局通过制作《纳税人满意度问需调查问卷》,征集您的涉税费需求,希望您能将意见建议反馈给我们。

序言

纳税人满意度问需调查问卷

目录

contents

一、税种类政策问题
(一)增值税政策问题 (二)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三)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问题
(四)其他地方规费政策问题
二、电子税务局操作类问题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问题(二)财产和行为税采集、申报问题(三)申报更正及作废咨询问题
(四)其他问题
三、其他涉税系统问题 
(一)ITS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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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税种类政策问题
     (一)增值税政策问题
       1.一般纳税人开展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答:一般纳税人开展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需要预缴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9%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2.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之后,附加税如何抵减?
       答: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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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八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抵减方法: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表第28栏“分次预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已缴纳的准予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税额。销售建筑服务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附加税随增值税相应抵减。
       3.疫情期间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能否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生活服务具体有哪些?
       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执行至2021年3月31日。
生活服务具体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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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二)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
       1.单位雇佣临时工,发放工资是否需要申报个人所得税?
      答:需要。
      单位雇佣临时工,发放工资是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按以下方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年度预扣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的,由居民个人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预扣预缴时: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进预扣率。汇算清缴时: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
入额,以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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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企业给个人股东的分红按照什么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如何在扣缴端中进行申报?
      答:个人取得的股份分红所得包括债权、债务形式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相抵后的所得。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应以其债权形式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减去债务形式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的余额,加上实际分红所得为应纳税所得,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分类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分类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按月或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  表》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实行个人所得税分类所得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取得的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填写说明:首页功能菜单点击【分类所得申报】,进入“一般分类所得代扣代缴申报”页面,页面上方为申报主流程导航栏,根据【1收入及减除填写】、【2附表填写】和【3申报表报送】三步流程完成分类所得代扣代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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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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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019年1月1日以后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扣缴义务人应当如何计算预扣预缴税额?
      答:(1)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2)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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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公告所称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未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3)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4.个人独资企业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后,能否开具13%的发票?
      答:如果您是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13%的发票。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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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或者可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根据最新规定,现行的增值税税率分别为13%、9%、6%,0%。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以下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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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应比照相应情况,开具适用税率的发票。
      5.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标准、时限是什么,需留存什么资料,个税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扣除方式是什么?
      答: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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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扣除方式,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子女教育。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三)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问题
      1.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普通发票涉及哪些税,是否需要汇算清缴?
       答:个人出租不动产涉及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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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1)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自然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附加税相应附征,但依据相关优惠政策减免。
     (2)房产税
从租计征的,每年按房产租金收入的12%征收房产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3)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税额标准计算征收。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土地权属文件的土地占用面积确定;没有土地权属文件的,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土地占用面积确定;土地权属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不一致的,或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权属文件的,税务机关根据依法取得测绘资质的单位测定的土地面积计算征收。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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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旗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市、旗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自治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本地区市政建设、经济繁荣程度等情况,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印花税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但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5)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次序为: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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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财产租赁所得不属于综合所得,不参加年度汇算清缴。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1)工资、薪金所得;(2)劳务报酬所得;(3)稿酬所得;(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5)经营所得;(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7)财产租赁所得;(8)财产转让所得;(9)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涉及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款:“5.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6.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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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根据《关于调整内党发〔2018〕23号文件有关政策执行时限的通知》(内党办发电〔2022〕3号)规定,本文规定的第一条第一款中税收优惠政策(印花税除外)执行时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一、减轻企业税费负担,提升民营企业竞争力          (一)加大减税力度。在自治区权限范围内,实行减税和免税有关政策。从2019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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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日,执行以下税收政策: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从价计征的减除幅度由10%调整为30%(待《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修订后实施);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各市、旗县人民政府原则上按照现行标准的80%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船税适用税额按照现行车船税适用税额的50%征收;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的工业企业购销金额、建设施工企业采购金额、外贸企业购销金额、货物运输企业货物运输收入、仓储保管企业仓储保管收入、加工承揽企业加工和承揽收入的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下调至70%,货物流通企业购销金额核定比例下调至50%。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对办理税务登记(含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真实业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为其代开,切实解决民营企业取票难问题。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民营企业,依法为其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2.培训学校提供技能培训服务,政府拨款是否有优惠政策?企业租入其他单位房屋,是否需要计征房土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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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企业租入其他单位房屋,不需要计征房土税。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规定:“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3.政府有偿收回的土地涉及缴纳哪些税种?
      答: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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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第一条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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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四、关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第五条 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第八条 企业的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第十六条 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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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
    (四)其他地方规费政策问题
      1.一般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如何预缴增值税,是否需要预缴附加税、水利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计费依据有无变化?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文件: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的规定:“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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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税务局 水利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财税〔2021〕1055号)规定,缴费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包括跨盟市和在自治区内预缴的区外缴费人),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费依据,乘以适用费率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预缴增值税的缴费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包括跨盟市和在自治区外预缴的区内缴费人),以其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为计费依据,乘以适用费率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税务局水利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财税〔2021〕1055号 )规定,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上月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计征,利息收入不含金融机构往来收入;保险公司一年期以上返还本利的人身保险业务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其他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计征;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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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月1日起,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费依据,乘以具体适用费率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其中,2022年具体适用费率为1%;2023年起具体适用费率为0.5%。
     2.经纪代理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购销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是否包含增值税?
     答: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
      购销合同按照购销金额的0.03%贴花,若合同分别列明购销金额及增值税额,仅就购销金额计算印花税。若购销金额中含有增值税额,则直接按购销金额计算印花税,不再扣除增值税。
    二、电子税务局操作类问题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问题
      1.电子税务局申报增值税提示异常上报,如何处理?
      答:仔细核对报表信息,如果全都正确,则启动比对异常,推送税务机关处理。
      2.电子税务局申报增值税,上期留抵税额带不出来,如何处理?
      答:建议检查上期增值税报表。可能是由于上期增值税报表附表4的留抵退税当期发生额未填写,导致期末余额无法带出相应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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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电子税务局增值税申报表提示比对不通过,异常凭证进项税额转出额比对不通过,如何处理?
       答:核实是否勾选,如果已确认勾选则启动比对异常,推送税务机关处理。
     (二)财产和行为税采集、申报问题
       1.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表里印花税如何申报?
       答:先进行税源信息采集,然后点击跳转申报,选择相应属期申报即可。
       2.2022年1月份所属期印花税购销合同已经申报,资金账簿印花税漏申报如何处理?
       答:重新采集当期税源信息,再进行更正申报。
       3.1月印花税重复申报缴纳,电子税务局如何处理,电子税务局申报印花税时,已缴税额中一直有数据,如何处理?
       答:1月印花税重复申报缴纳,确认是否已正确申报并缴纳税款,如确实重复申报,则需更正申报然后办理退税即可。电子税务局申报印花税时,已缴税额中一直有数据,需要核实相关已缴是否真实入库,无不属实,手动删除,再进行申报即可。
     (三)申报更正及作废咨询问题
       1.电子税务局如何更正申报增值税?
       答:电子税务局更正申报模块。
       2.电子税务局如何更正申报印花税?
       答:先重新采集正确的税源信息,再进入更正申报模块更正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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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电子税务局如何更正申报水利建设基金?
      答:通过更正申报模块,选择非税通用申报表进行更正。
    (四)其他问题
      1.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的申报密码是什么,如何重置?
      答:扣缴客户端申报密码是通过扣缴客户端进行信息报送、信息下载等操作的口令。
      若扣缴单位忘记申报密码,有三种方式可实现申报密码重置:一是该扣缴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登录本人的个人所得税APP,通过【个人中心】--【企业办税权限】--选择对应企业--点击【重置申报密码】进行重置;二是该扣缴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登录本人的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通过【个人信息管理】--【办税权限管理】--【企业办税权限】--【查看详情】--【重置申报密码】路径进行重置;三是前往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密码重置。
     三、其他涉税系统问题
     (一)ITS类问题
       1.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在如何下载安装?
下载路径:搜索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http://neimenggu.chinatax.gov.cn/)-资料下载-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exe
       安装方式:下载安装包后,双击安装包程序,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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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安装】,即可安装扣缴端到本地电脑。

     注意事项:若已在电脑中安装过扣缴端,双击安装包将提示“修复”或“卸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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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纳税人已申报但未享受缓缴政策,后续申请享受缓缴政策,应如何办理?
      答:(1)纳税人已申报未缴税的,作废申报后重新申报,并选择享受缓缴政策。
     (2)纳税人已申报已缴税的,可在以后申报期选择享受缓缴政策。确需更正申报享受缓缴政策的,按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纳税人通过申报错误更正功能进行更正申报,小微企业将申报表应纳税费款暂时调整为零,中型企业将申报表应纳税费款调整为原来的50%,确认提交申报(此次更正申报暂选择不享受缓缴政策)。
      更正申报后系统形成的多缴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建立绿色通道依法为纳税人办理退税。
      退税流程终审后,纳税人据实再次更正申报,并选择享受缓缴政策。
      鉴于退税流程较为复杂,建议由主管税务机关辅导进行更正申报。
      3.新设立的企业完成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后,对于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的“六税两费”是否需要进行更正?
       答: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例:C公司于2021年6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12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3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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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分别为280人和4500万元。C公司于4月10日申报2022年3月的资源税和2022年1-6月房产税时,按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了减免优惠,4月20日办理了2021年度汇算清缴,结果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后,C公司需要对2022年4月10日申报2022年3月的资源税和
     4.新办企业如何办理税务登记?
     答:内蒙古自治区电子税务局WEB端网址:https://etax.neimenggu.chinatax.gov.cn
     纳税人还可以通过搜索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电子税务局官网直接登录或登录国家税务局总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官网选择内蒙古自治区电子税务局登录。建议纳税人选择谷歌(Chrome)浏览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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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自然人注册功能完成电子税务局自然人账户的注册。
      登陆电子税务局首页后点击【自然人业务】,点击左下角的【自然人注册】按钮

      系统弹出实名采集二维码,纳税人通过手机软件商店下载“内蒙古税务”APP,无需登陆,点击APP右上角“+”中的扫一扫,扫描提示框右侧的二维码按提示内容完成实名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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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注册自然人时若提示下述三种信息请对应修改。
      (1)用户注册名相同:如提示该信息请修改用户注册名称后重新注册。
      (2)身份证号码相同:如提示该信息则表示已经注册完自然人用户,可以通过忘记密码找回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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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手机号码相同:说明手机号已被其他人员占用,需要该自然人用户修改实名手机号码,或者联系使用该手机号码的人员使用【更新手机号码】的功能修改自然人手机号码。

       二、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在内蒙古电子税务局中通过自然人方式登陆,办理新办纳税人套餐,即完成工商信息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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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事项

      三、在办理完工商信息确认后需通过电子税务局中的“企业注册”功能办理电子税务局企业账户的注册,只有办理完企业注册的纳税人才可以登陆电子税务局办理相关涉税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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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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