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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期)_副本

其他分类其他2024-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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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热点问题
“一问一答”手册

(第六期)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税务局
2022年8月

为了切实解决好纳税人、缴费人最关切、最急需的问题,积极贯彻“以数治税”的理念。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税务局多渠道收集当前纳税人、缴费人最关切的税费热点问题,我们集中对在涉税问题和税费业务的办理过程中发现的疑难问题,进行逐一解答。如果您对这些问题也有疑问,请翻阅我们的电子书进行查阅。如果您还没有找到相关问题的解答,欢迎您拨打我们的咨询电话0471-6112366,一定给你满意的答复。
我们会每月持续编制《税费热点问题“一问一答”手册》,为您提供精准辅导。本次收录的相关政策文件截止到2022年8月25日,如遇国家税费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或以明文规定为准。

序言

一、税种类政策问题
(一)增值税政策问题 
(二)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
二、电子税务局操作类问题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方面
(二)财产和行为税采集、申报咨询类
(三)发票票种核定咨询类
三、社保缴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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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种类政策问题
一)增值税政策问题
1.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抵扣了进项税,红字专用发票应如何开具?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1)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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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2.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增值税,季度总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开具免税普通发票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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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第6号公告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需要强调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应开具税率栏次标注“免税”的普通发票,而不要选择3%、1%、0等征收率,请纳税人一定注意此要求。
2021年,国家出台了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政策。需要说明的是,该政策与今年新出台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并不矛盾,政策仍然有效且按现行口径继续执行。
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所有应税销售收入均适用3%征收率的,可以全部享受免税政策;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应税销售收入含有5%征收率的,若符合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税政策口径的,那么5%征收率也可以享受免税政策,若不符合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税政策口径,则3%征收率部分可以享受免税,5%征收率部分需要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举例说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2年二季度预计销售货物收入40万元左右,没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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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nt arrangement

他免税项目,由于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适用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税政策。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不用选择减免性质代码,如纳税人是企业,将40万元的免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即可;如纳税人是个体工商户,填写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如果上述纳税人收入不是40万元而是60万元,其他条件相同,则由于季度销售额超过了45万元,应适用新出台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60万元销售额应全部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同时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选择减免项目“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销售额免征增值税”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01045308”,填写对应免税销售额60万元。
3.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为1%的政策执行截止日期到什么时候?
答:(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除湖北省外,   其他省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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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公告 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由此,2022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政策分为两段:
1月1日至3月31日,执行的政策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4月1日至12月31日,执行的政策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此项政策适用主体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此:一是,不区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的,均可适用政策。二是,一般纳税人不能适用此政策,无论是免税政策还是暂停预缴政策,一般纳税人均不适用。
(二)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
1.2019年1月1日以后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扣缴义务人应当如何计算预扣预缴税额,如果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缴纳?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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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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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13号)规定: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规定: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
(2)如果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缴纳:在选择计税方式时,建议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更为有利的计税方式。
比如,老李全年工资20万元,年底奖金2.4万元,假设可享受三险一金、赡养老人等扣除共4.4万元。在年度汇算时,他该怎么缴税呢?有两种选择,  一是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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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电子税务局操作类问题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方面
1.电子税务局如何申报增值税?
答: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申报。
2.电子税务局申报增值税提示防伪税控设备未抄报,如何处理?
答:将税控设备插入电脑,然后打开开票软件自动抄报,如抄报未成功,则点击申报汇总抄报进行手动抄报,抄报后即可申报增值税。
3.享受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开票金额在45万以下的,将销售额填写在未达起征点栏目。超过45万的,将销售金额填写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目。
(二)财产和行为税采集、申报咨询类
1.电子税务局如何申报环境保护税?
答: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申报→税源采集,税源采集后即可跳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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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万元奖金和20万元工资合并计税,扣除6万元(每月5000元)减除费用和4.4万元后,得到应纳税所得额12万元,按照综合所得年度税率表,应纳税120000×10%-2520=9480元;二是将2.4万元奖金单独计税,年底奖金应纳税720元,20万元工资扣除6万元减除费用和4.4万元后,应纳税96000×10%-2520=7080元,合计应纳税7800元。两种方式下,税额相差1680元,老李选择单独计税更划算。
又如,小张全年工资12万元,年底奖金6万元,假设可享受三险一金、赡养老人等扣除共4万元。在年度汇算时,小张若选择全年奖单独计税,年底奖金应纳税60000×10%-210=5790元,12万元工资扣除6万元减除费用和4万元后,应纳税20000×3%=600元,合计应纳税6390元;若小张将年底奖金与日常工资合并计税,扣除6万元减除费用和4万元后,应纳税80000×10%-2520=5480元。因此,小张将年底奖金并入综合所得纳税,缴税更少。
2.其他个人出租房屋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 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1)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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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
2.电子税务局如何申报印花税?
答: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申报→税源采集,税源采集后即可跳转申报。
3.电子税务局如何更正印花税?
答:先进行相应所属期的税源采集更正,保存后再进入申报更正模块,选择需要更正的报表,然后再进行更正。
(三)发票票种核定咨询类
1.电子税务局票种核定没有电子普通发票,如何处理?
答:电子税务局票种核定电子普通发票需要先选择特定业务普通发票,然后才可以选择电子普通发票。
2.电子税务局如何办理发票增量?
答:进入发票票种核定模块,选择相应的票种点击变更或删除,然后变更发票数量并保存推送即可。
3.电子税务局如何变更购票人?
答;进入发票票种核定模块,点击购票人维护,即可进行购票人变更业务。
三、社保缴费问题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的地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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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有两种申报方式:1.电子税务局,打开内蒙古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申报表中只需要填写“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两项数据。“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系统默认为0,缴费人无法修改,如果用人单位有残疾职工且完成了审核,则该项自动带入审核的残疾职工人数。系统自动计算应缴费金额。选择三方协议扣款完成缴费。
2.到所属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填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二)对于阶段性缓缴特困行业企业,哪些困难行业的企业可以享受政策?哪些社会保险费费种可以享受政策?享受政策的期限是什么时间?
答:1.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企业(包括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至12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
如果您的企业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5至12月;失业保险费、 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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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
2.扩围后17个困难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业;娱乐业)的困难企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5至12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
3.受疫情严重影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交实施期限到2022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税务所、会计师税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具体受疫情严重影响的旗县区名单请咨询市人社局相关部门或人社大厅)。
4.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年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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