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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专刊)第八期_副本

其他分类其他2024-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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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热点问题
“一问一答”手册

疫情专刊

(第八期)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税务局

2022年11月

序言

为了切实解决好纳税人、缴费人最关切、最急需的问题,积极贯彻“以数治税”的理念。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税务局多渠道收集当前纳税人、缴费人最关切的税费热点问题,我们集中对在涉税问题和税费业务的办理过程中发现的疑难问题,进行逐一解答。如果您对这些问题也有疑问,请翻阅我们的电子书进行查阅。如果您还没有找到相关问题的解答,欢迎您拨打我们的咨询电话0471-6112366,一定给你满意的答复。
我们会每月持续编制《税费热点问题“一问一答”手册》,为您提供精准辅导。本次收录的相关政策文件截止到2022年11月26日,如遇国家税费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或以明文规定为准。

一、关于延期申报类问题
二、电子税务局操作类问题
三、数字化电子发票类问题
四、社保缴费类问题 
五、税收政策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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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延期申报的问题
(一)疫情期间如何延期申报?
按照呼和浩特市政府疫情防控相关要求,为降低疫情传播风险,目前回民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和驻回民区政务中心办税服务室仍处于关停状态,开放时间另行通知。为方便您办理涉税(费)事宜,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1.疫情期间,您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等“非接触式”服务渠道,办理涉税费业务。申报、缴费、发票等业务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neimenggu.chinatax.gov.cn)办理。您在电子税务局提交的审批类业务申请,将及时受理办结。
2.涉税(费)问题咨询可以拨打我局“一站式税费综合服务中心”热线0471-6112366。疫情期间,由于线上咨询量较大,我局特别开通两部“疫情期间涉税业务对外咨询热线”,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为您提供纳税咨询服务。如6112366热线拥堵,请您拨打:0471-5900367、0471-590038,随时解决办税缴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如业务特别紧急,必须线下办理税控设备解锁等业务,请务必提前与税格员联系,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青城码绿码等资料,预约办理时间,开通绿色通道。税控设备等办税资料必须在办税厅外经过两小时全面消杀,方可入厅处理。业务完成后会通知纳税人前来领取,请不要在办税厅外聚集等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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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内蒙古自治区邮政部门发票配送中心已恢复工作,您在通过电子税务局领用发票时,可继续选择“邮寄领取”方式领取发票。您可通过“订单信息查询”功能查看邮政快递单号,并通过邮政快递网站查询详细物流信息。
4.2022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截止日期是2022年12月31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截止日期是2023年3月30日,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截止日期是2022年12月20日,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截止日期是2022年12月31日。
(二)疫情期间,参保单位如何申报延期?如何简化缓缴流程?
根据目前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继续采取“居家办公、线上办理业务”模式为广大参保单位提供服务,现就相关业务调整通知如下:
1.延长参保单位申报增减员变更时限。各参保单位可通过登录网上办事大厅继续办理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参保、停保等业务。同时,将本月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工伤)人员增减变动业务办理期限延长至11月29日17:00。如受疫情影响,参保单位无法登录网厅办理业务,可将需申报的人员增减花名册、申报遇到的问题及联系人与联系方式发送至专用邮箱(邮箱地址:hhhts12333@163.com),工作人员将做线上回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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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简化社会保险缓缴流程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22〕75号),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通过人社网上服务大厅申请缓缴,如受疫情影响,参保单位无法登录网厅办理缓缴业务,请填写《受疫情影响中小微企业缓缴承诺申请表》(见附件)(附件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PKPvaWN9PlP68lVjMtk66Q)并发送至专用邮箱(邮箱地址:hhhts12333@163.com),工作人员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实行即申即享,如参保单位无法提供加盖公章或法人无法签字的《受疫情影响中小微企业缓缴承诺申请表》,可先将未盖章或未签字的申请表发送至专用邮箱,先行享受缓缴政策,相关材料可待疫情结束后按要求补齐。
特别提醒:网上办事大厅网址是:http://106.74.0.244:8082/comcalogin,参保单位可通过进入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点击“单位网厅”登录网上办事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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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受疫情影响中小微企业缓缴承诺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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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ochure

(三)关于延长2022年11月份申报纳税期限有哪些?
为全力配合做好我市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统称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便利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和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批准,现将延长呼和浩特市2022年11月份申报纳税期限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将2022年11月份的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11月29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纳税期限仍为11月30日。
2.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申报纳税期限内办理申报纳税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办理时限:在申报纳税期限内申请)。纳税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办理延期申报手续。
 
二、电子税务局操作类问题
1.税控设备为什么出现锁死情况?该如何处理?
如果您税控设备不按时抄报将会被锁死。如提示“禁止开票”,需要先申报截止目前的增值税报表,待增值税申报完毕,即可联系税务机关将税控设备送到前台办理解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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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数字化电子发票类问题
(一)“数字化电子发票”如何办理?
疫情封控期间,为保证回民区广大纳税人发票开具的业务需求,我局开展“数字化电子发票”(即原全电发票)全面推广。近日已完成全部符合试点工作要求的“企业”纳税人开票权限开通。
请您务必登录电子税务局,【我的消息】-【我的提醒】-【我的消息】中,点击全电试点推送消息,查看是否已成为数字化电子发票试点纳税人。
部分纳税人如未成为试点,是因为暂不适合试点工作,并非确认存在风险,如您业务特别紧急,暂未成为试点纳税人,可以联系税格员查验相关资料后,开通“线下业务绿色通道”及时办理税控设备解锁业务。
(二)“数字化电子发票”有哪些常见问题?
1.开完发票没立刻下载,过后想下载没找到在哪里下载?
答:从税务数字账户-全量发票查询,查到该张发票后,点击“交付”,即可再次下载。
2.纳税人如何判断自己可以开具数字化电子发票?
答:是否有数字化电子发票系统会有推送,票种核定可以查到,建议以法人财务登录,同步权限数据,并给办税人赋予权限即可看到开票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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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siness invest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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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开票业务模块,但税务数字账户有授信额度显示?
答:(1)确认该纳税人是否是用票试点纳税人。
(2)考虑开票人员身份,如果是办税人或者开票员可能是功能集权限配置不全导致;建议第一次使用法人、财务负责人身份登录,用这两个身份可以显示并使用开票业务
(3)给开票人员赋开票业务权限:法人或财务人员身份登录—我的信息—账户中心—人员权限管理—【现有办税人员】—选择功能集—开票员岗;或 法人或财务人员身份登录—我的信息—账户中心—人员权限管理—【添加办税人员】—选择功能集—开票员岗—自然人登录—我的信息—账户中心—企业授权管理—待确认授权。
(4)如果权限正确,可以点击首页右上角企业名称,点击弹出页面的【同步权限数据】。
4.最初的授信额度是如何设定的?
答:系统将根据企业往年开票、信用、发票领取使用情况等自动赋予额度。
5.我的电子税务局里面,没有开票这几个开票模块怎么办?
答:您和主管局确认一下自己是否申请通过。如果通过,需要财务或者法人给办税人员授权。
6.如果发票发现开错了,在哪作废?
答:数字化电子发票开具错误,直接进行红冲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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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如果发票发现开错了,在哪作废?
答:数字化电子发票开具错误,直接进行红冲即可。
8.纳税人开具建筑服务类发票是否需要进入特定业务开票,跨地市标志如何选择?
答:工程服务或建筑安装服务类发票,需要进入特定业务开票模块,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填写工程地点、项目、时间、跨地市标志等内容,备注栏不需要重复输入。如工程地点超过20个字符,需要简写或备注栏另行备注。
9.全电发票单张有限额吗?
答:单张发票只要在您的授信额度以内就可以一次开具,没有版面限制。
10.申请全电后还需要清卡汇总上报吗?还会锁盘吗?
 答:数字化电子发票无需税控设备,即无需抄报清卡;如属于双轨运行纳税人,  即同时使用数字化电子发票和以往种类发票,仍需要对原税控设备进行抄报清卡。
11. 想要开具发票的操作步骤是什么?
答:请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官方网址(http://neimenggu.chinatax.gov.cn/),点击纳税人学堂——热门课程,也可以观看数字化电子发票课程的相关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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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如果企业这个月的授信额度是500万。这个月没有开完,下个月会累计吗?
答:不会累计。
13. 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只有客户和供应商的名称和纳税识别号,没有其他信息相关企业信用了是吗?
答:票面上只展示名称和税号,不展示其他信息
14.建筑发票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可以不填吧,没有标星号?
答:没标星号不是必须项。
15.个体户也能申请全电发票吗?
答:可以。
16.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电子化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1)管理方式不同。使用数字化电子发票,纳税人开业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无需办理发票票种核定,无需领用数字化电子发票,信息系统自动赋予开具额度,并根据纳税人行为动态调整发票额度,按照全新管理流程,实现开业即可开票。而电子发票需纳税人开业后,先申领专用税控设备并进行票种核定,发票数量和票面限额管理同纸质发票一样,纳税人需要依申请才能对发票增版增量,是纸质发票管理模式下的电子化。
(2)发票交付手段不同。数字化电子发票开具后,发票数据文件自动发送至开票方和受票方的税务数字账户,便利交付入账,减少人工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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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依托税务数字账户,纳税人可对全量发票数据进行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使用更高效便捷。而电子发票开具后,需要通过发票版式文件进行交付。开票方将发票版式文件通过邮件、短信等方式交付给受票方;受票方人工下载后,仍需对发票的版式文件进行归集、整理、入账等操作。
(3)发票生态不同。数字化电子发票推行后,发票管理转变为依托大数据管理体系,从“控票”向“控事”转变,平台功能从单一向开放生态体系转变,纳税人可享受“一站式”服务,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开具、交付、查验等应用深度融合。税务总局制定发布相关标准,并向社会公众公开,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企业可以免费对接税务信息系统,纳税人可不再租用第三方平台。而对于电子发票,税务部门的管理手段主要是通过专用税控设备“控票”,发票平台功能较为单一,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平台互相独立。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称数字化电子发票)是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全新发票,不以纸质形式存在、不用介质支撑、不需申请领用。将纸质发票的票面信息全面数字化,通过标签管理将多个票 种 集 成 归并为电子发票单一票种,设立税务数字账户,实现全国统一赋码、智能赋予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自动流转交付。
17. 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开票和电子专票一样吗?
答:不一样,电子专票是2021年1月21日推出的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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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发票,是需要依托ukey,且受限于份数、版面额度。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去版式、去介质,无金额限制、无需领用,直接在电子税务局开具。
四、社保缴费问题
(一)税务自主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办理方式是什么?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办事不见面,最多跑一次”的工作理念,简化业务办理流程,为方便参保人员便捷缴费,对断缴的或已缴纳到2021年12月且今年继续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正常缴纳2022年全年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照2021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751元的60%、70%、80%、90%、100%、150%、200%、250%、300%自主选择缴费档次通过税务部门缴费渠道进行缴费,无需经过社保经办窗口核定。 
1.手机缴费方式方式一:打开微信→“我”→“支付”→“城市服务”→“社保综合”→点击“内蒙古社保缴费(官方)”。
方式二:打开微信→“发现”→点击“小程序”→输入“内蒙古税务社保缴费”并搜索→点击“内蒙古税务社保缴费”方式三:打开支付宝→“市民中心”→“社保”→点击“内蒙古社保缴费”方式四:微信识别以下图标直接进入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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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税务自主申报缴费流程已缴纳到2021年12月且今年继续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正常缴纳2022年全年的灵活就业人员方可进行自主申报缴费。进入内蒙古社保缴费→我要缴费→输入身份证号→输入姓名→输入捆绑手机号码→点下一步(如果出现温馨提示点确定)→在税务自主缴费下选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缴费年度选择2022年→应缴费额选择缴费档次(百分之60、70、80、90、100、150、200、250、300)确定→提交→确认缴费信息→选择缴费方式→确认缴费→支付缴费→确定缴费成功→缴费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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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缴费的参保人员界面

3.打印缴费凭证缴费完成后可直接在首页使用“开具社保缴费证明”功能打印社保缴费证明,或在2个工作日后使用“缴费凭证开具”功能开具缴费凭证。
(二)需要窗口核定的灵活就业人员办理方式是什么?
以下四类人员需先到各旗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生成核定信息后再通过税务缴费渠道缴费:
1.首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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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文件要求,灵活就业人员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受户籍限制,与我市居民执行同等参保要求。

2.“享受社会保险补贴”需缴纳失业保险的参保人员(核定业务仅在所属办事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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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单位离职需接续的参保人员。

4.2022年度灵活就业参保缴费不足12个月的人员(含当年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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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社核定手机缴费流程进入内蒙古社保缴费→我要缴费→输入身份证号→输入姓名→输入捆绑手机号码→点下一步(如果出现温馨提示点确定)→→确认缴费信息→选择缴费方式→确认缴费→支付缴费→确定缴费成功→缴费完成。

人社核定手机缴费的参保人员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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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线下缴费全市建设银行及光大银行网点智慧柜员机、全市建设银行及光大银行网点柜台、税务大厅及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缴费窗口。
7.打印缴费凭证缴费完成后可直接在首页使用“开具社保缴费证明”功能打印社保缴费证明,或在2个工作日后使用“缴费凭证开具”功能开具缴费凭证。
(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时限到什么时候?
1.灵活就业人员核定缴纳和自主缴纳2022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截止时间均为2022年12月20日。
2.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2022年度失业保险核定缴费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20日。
3.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工作,全力以赴做到应参尽参、应保尽保,减缓参保人员缴费压力,充分保障参保人员享受待遇。经研究决定,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期限由2022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3年3月31日。
按8%缴费比例续缴整年度的,可通过“内蒙古税务社保缴费”微信小程序自主缴费;无自主缴费信息、缴费期不足一年或按4.8%比例缴费(单建统筹)的,须办理参保核定后,再进入“内蒙古税务社保缴费”小程序进行缴费。疫情期间可通过“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下方的政民互动“线上解答群”或各旗县区医保部门公布的其他经办渠道进行参保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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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方式

手机缴费方式

方式一:

打开微信→“我”→“支付”→“城市服务”→“社保综合”→点击“内蒙古社保缴费(官方)”

方式二:

打开微信→“发现”→点击“小程序”→输入“内蒙古税务社保缴费”并搜索→点击“内蒙古税务社保缴费”

方式三:

打开支付宝→“市民中心”→“社保”→点击“内蒙古社保缴费”

方式四:

微信识别以下图标直接进入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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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税收政策类问题 
(一)增值税方面
1.计算增值税留抵退税的一般规定是什么?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教育附加能退吗?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二)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
1.最新的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是什么?
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对出售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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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
(1)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退税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退税金额=(新购住房金额÷现住房转让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其中,原住房转让金额和新购住房金额均不含增值税。
例:2022年12月,小杨出售了一套住房,转让金额为240万元,缴纳个人所得税4万元。2023年5月,其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了一套住房,新购住房金额为300万元。假定小杨同时满足享受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其他条件,由于新购住房金额大于现住房转让金额,小杨可申请的退税金额为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万元。若小杨新购住房金额为150万元,则可申请的退税金额为2.5万元(150÷240×4万元)。(假设以上均为不含增值税价格)
2.对于个人养老金有什么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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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三)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1.我公司此前按75%比例享受加计扣除政策,2022年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具体怎么享受优惠政策?
依据《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文件,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对于你公司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2年第四季度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2022年第四季度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2.请问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主要受益群体是哪些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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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想享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按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吗?
此次新政优惠,受益群体是除以下三种情形之外的其他企业:一是本身就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六大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二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已经提高至100%的制造业企业;三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已提高至100%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除上述三类企业外,其他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的优惠政策。
纳税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均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
你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现行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并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直接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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