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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热点问题 “一问一答”手册

其他分类其他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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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热点问题
“一问一答”手册

(第七期)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税务局

序      言

preface

为了切实解决好纳税人、缴费人最关切、最急需的问题,积极贯彻“以数治税”的理念。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税务局多渠道收集当前纳税人、缴费人最关切的税费热点问题,我们集中对在涉税问题和税费业务的办理过程中发现的疑难问题,进行逐一解答。如果您对这些问题也有疑问,请翻阅我们的电子书进行查阅。如果您还没有找到相关问题的解答,欢迎您拨打我们的咨询电话0471-6112366,一定给你满意的答复。
我们会每月持续编制《税费热点问题“一问一答”手册》,为您提供精准辅导。本次收录的相关政策文件截止到2024年7月22日,如遇国家税费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或以明文规定为准。

目     录

SHEBAOJIAOFEI

答: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自治区2023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97260元(月平均工资为8105元),全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月缴费基数上限为24315元(300%),下限为6484元(80%)或4863元(60%)。

(一)我单位需为职工重新核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为多少? 

答: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包括中小微企业、大型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均可享受。缴费人不用额外提出申请,只需要按照原有程序如实申报缴费即可。在符合继续降低费率条件的地区,社保部门、税务部门将及时调整系统参数配置,让企业免申请即可直接享受降费政策,确保政策红包第一时间送达缴费人。

(二)我们是一家中小企业,请问如何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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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社保缴费类
问题

2023年3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明确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该政策为普惠性政策,包括中小微企业、大型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均可享受,缴费人无需申请直接申报缴费即可享受降率优惠。
   2024年4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规定,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延续实施一年,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答:需要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姓名及身份证号,工作人员做社保费信息获取后即可在客户端查收到此人数据。

(三)企业增员后,在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可以查到医保数据但没有带出社保费数据,如何处理?

答:需要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社保或医保单位编码,工作人员做社保账户关联。

(四)新登记企业无法带出社保或医保信息如何处理?

答:需补缴的职工参保日期起必须与补缴属期一致。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月度缴费工资申报给需补缴的职工填报工资时,生效日期起选择需补缴月份,勾选对应补缴职工,提交申报后即可生成补缴信息。

(五)纳税人如何补缴往期社保医保费?

SHUIFEIREDIANWENTI

02

ZENGZHISHUI

二、
增值税
政策问题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七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你公司一季度合计销售额预计未超过30万元,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免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如为个体工商户,应填写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一)我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4年二季度预计销售收入低于30万元,请问应当如何填写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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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使用税率为9%;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
个人所得税
政策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法中经营所得如何计税?

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GERENSUODESHUI

04

SHUIFEIREDIANWENTI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十五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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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热点问题“一问一答”手册

(二)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取得的经营所得如何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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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征收方式的不同,办理途径有所不同: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在内蒙古电子税务局中使用定期定额自行申报表申报。  
2.实行查账征收、非定期定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具体的办理途径有三种:
  一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办理纳税申报,可采用个人三方协议支付、银联在线支付、银行柜台支付或扫码支付等方式缴纳税款。纳税人可通过大厅注册码方式直接注册并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办理申报缴税业务;也可先注册个人所得税APP,再通过扫描二维码或者用户名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办理申报缴税业务。
  二是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可采用个人三方协议支付、银行端现金缴税、POS机刷卡或扫码支付等方式缴纳税款。

 三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可由被投资单位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或WEB端扣缴功能代为办理申报,并通过个人三方协议、银联在线支付、银行端查询缴税或扫码支付等方式缴税。

SHUIFEIREDIANWENTI

(三)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如何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
  ……
    第七条规定,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7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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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规定:“三、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及以后纳税年度。”
   因此,符合上述条件的5000以下的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一)购入5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还需要分年度计提折旧吗?

QIYESUODES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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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企业所得税
政策问题

SHUIFEIREDIANWENTI

(二)企业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折旧费,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答:不可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未取得发票的支出可否凭借收款凭证追补至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18年第28号)规定,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四)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怎么区分?

答: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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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热点问题“一问一答”手册

(五)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分摊企业所得税?

答:不需要就地分摊预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什么样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3.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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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5.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
    第十六条  ……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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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电子税务局查询纳税人信息
答: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可以通过点击热门服务下【税务数字账户】模块可以跳转到数字账户账户概览页面.

(一)新电子税务局查询纳税人信息

XITONGCAOZUO

五、
系统操作类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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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账户查询】模块中的【纳税信息查询】模块,选择纳税人基本信息切换不同页分别可以查询纳税人基础信息、注册经营信息、企业经营信息、法定代表人关联企业信息、业主信息、投资方信息、总分机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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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纳税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部分信息需先在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变更后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除此之外的其他登记信息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变更,操作步骤如下:
一、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功能菜单。

(二)如何在新电子税务局中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信息?

答:1.进入【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功能界面,系统自动带出市场监管部门变更的登记信息,并在身份信息确认界面上方提示:“如无其他变更项目,您可直接点击确定,如有其他变更项目您可点击新增添加变更事项!”,点击【确定】。

(三)当市场监管部门的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如何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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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UIFEIREDIANWENTI

2.跳转至保存成功页面并提示:“已为您办理完成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可点击下载《变更税务登记表》”。点击【返回首页】可返回主页。点击【继续变更】可返回功能界面进行变更操作。点击【变更税务登记表】可下载变更信息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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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进入【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点击【新增】。

(四)非市场监管部门的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如何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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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选择变更项目,填写变更后内容,确认无误后勾选变更项目,点击【确定】。

3.“已为您办理完成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可点击下载《变更税务登记表》”。点击【返回首页】可返回主页。点击【继续变更】可返回功能界面进行变更操作。点击【变更税务登记表】可下载变更信息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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