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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热点问题 “一问一答”手册

其他分类其他202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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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热点问题
“一问一答”手册

(第五期)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税务局
2024年5月

岁月静好,花开一生

来源:短文学

序   言

为了切实解决好纳税人、缴费人最关切、最急需的问题,积极贯彻“以数治税”的理念。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税务局多渠道收集当前纳税人、缴费人最关切的税费热点问题,我们集中对在涉税问题和税费业务的办理过程中发现的疑难问题,进行逐一解答。如果您对这些问题也有疑问,请翻阅我们的电子书进行查阅。如果您还没有找到相关问题的解答,欢迎您拨打我们的咨询电话0471-6112366,一定给你满意的答复。
我们会每月持续编制《税费热点问题“一问一答”手册》,为您提供精准辅导。本次收录的相关政策文件截止到2024年5月17日,如遇国家税费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或以明文规定为准。

(一)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2%手续费返还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 按照目前营改增政策相关规定,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缴纳增值税。

一、增值税政策问题

(二)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适用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怎么计算销售额并开具发票?
答: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一、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二)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八)本公告第一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规定:“一、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二、本公告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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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
一答

税费热点问题

(第五期)

(二)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八)本公告第一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规定:“一、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二、本公告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三)同一重点群体人员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办多家个体工商户能否都享受重点群体或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税收优惠?
答:《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规定,四、关于征管操作口径:“(一)同一重点群体人员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办多家个体工商户的,应当选择其中一户作为政策享受主体。除该个体工商户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变更经营者或转型为企业外,不得调整政策享受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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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
一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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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期)

一问
一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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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期)

(四)同一重点群体人员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多家企业就业的,这些企业都能享受重点群体人员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优惠吗?
答:《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规定,四、关于征管操作口径:“(二)同一重点群体人员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多家企业就业的,应当由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企业作为政策享受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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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
一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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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保缴费类问题

(一)启动“社保费管理客户端”软件特别慢,一直卡在升级页面,怎么办?
答:为了适应业务流程变化,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升级了“社保费管理客户端”软件,全区各缴费单位需要全面升级后才可正常申报缴纳社保费。因4月初同时在线升级人数较多,软件更新进度缓慢。可以尝试以下方法:
1.在中午或下午下班时,启动“社保费管理客户端”软件,利用非工作时间让其自动更新;
2.对于极少数客户端升级后出现异常无法登录使用的情况,可以在晚上升级人数较少时从“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最新版“社保费管理客户端”软件安装程序,卸载原客户端软件后重新安装“社保费管理客户端”软件。客户端软件只支持Windows操作系统安装;
3.主管税务机关会根据情况发布其它软件下载升级渠道,请关注主管税务机关通知。

一问
一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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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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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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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单位已在2024年3月及以前向社保(医保)部门申报过最新工资,4月份后还需要向税务部门重新申报工资吗?2024年,我单位应申报几次工资?
答:1.社保险种。
如果贵单位在2024年1-3月份已向社保部门申报过社保各险种工资,社保经办机构会在3月底将贵单位的最新工资传递给税务部门,不需要重新向税务部门申报工资。
如果贵单位在2024年1-3月未申报过最新的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和职业年金职工年度缴费工资,请在2024年4月份后按当地税务机关要求的时间进行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和职业年金职工年度缴费工资申报。
2.医保险种。
如果贵单位在2023年7月份后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过医疗保险工资,医保经办机构会在3月底将贵单位的最新工资传递给税务部门,不再需要重新向税务部门申报工资。
如果贵单位在2023年7月—2024年3月未申报过医疗保险工资的,请在2024年4月进行医疗保险缴费工资申报。
我区所有单位应在2024年7月份申报最新年度(2024年7月—2025年6月)的医疗保险职工年度缴费工资。
除了上述年度职工工资申报和对之前错误申报的职工工资进行调整外,在2024年度不需要再进行职工年度缴费工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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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
一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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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在客户端申报了工资后,为什么申报社保费时金额没变?
答:申报完职工工资后,请在“缴费工资申报—申报记录”功能点击“申报结果查询”,确认缴费工资申报是否成功,成功后再去“社保费申报—日常申报”功能中确认社保费金额。
由于信息系统需要按相应规则生成应缴社保费的预处理数据,需要稍等一会儿后再申报社保费。

(四)应缴社保费已经申报成功,但发现有误,从哪里可以作废?
答:社保费管理客户端:从“社保费申报-申报记录”中查询出需要作废的申报记录,点击操作列的“作废”即可作废已申报成功但未缴费的申报记录。已缴费的申报记录不能作废。
蒙速办(内蒙古政务服务网):在“单位社保费缴费专区”选择“申报及缴费”栏中的“社保费申报缴费查询”,查询出需要作废的申报记录,点击操作列的“作废申报”即可作废已申报成功但未缴费的申报记录。已缴费的申报记录不能作废。

一问
一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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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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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我单位在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了增减员,为什么在“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和蒙速办(内蒙古政务服务网)的数据没有变动?
答:在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了增减员后,需要等待一会儿后,数据才能同步到税务端。一般在业务高峰期可能需要等待10分钟或更久。
使用“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时,要先打开“职工参保信息管理”,更新增减员情况再处理其他社保费业务。如果长时间未收到增减员信息,可以去税务大厅查询增减员接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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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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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新购进的器具、设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何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文件规定,一、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三、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一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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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
一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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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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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公司的房屋划转给总公司使用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三)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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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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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优惠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是否可以叠加享受?
答: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五)一家年应纳税所得额320万元的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以内的部分,可以减免税款吗?
答:不能。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已经超过300万元,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六)资产总额、从业人员如何计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一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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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期)

一问
一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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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招了临时工,付的钱是按工资薪金还是按劳务报酬扣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若临时工与单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若临时工与单位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申报纳税。

四、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

(二)取得了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由谁来申报纳税?
答: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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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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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期)

(三)居民个人在多处提供不同项目的劳务分别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是否需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居民个人在多处提供不同项目的劳务分别取得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分别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其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将劳务报酬所得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四)个人出租房屋的收入需并入汇算清缴吗?
答:不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第一条规定,汇算不涉及纳税人的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按规定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

一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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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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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做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最后一步显示免申报是什么意思?
答:在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前提下,若纳税人全年收入不足12万元且有应补税额,或者全年年收入超出12万元但应补税额≤400元,可免于办理年度汇算,在汇算申报操作时选择“享受免申报”,申报提交后无需缴纳税款。

(六)我2023年只工作了9个月,年度汇算时还能享受6万元的减除费用吗?
答: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七)遇到被入职被收入,我该如何进行申诉?
答:如果对某条纳税明细记录存在异议,可以在【收入纳税明细详情】界面右上角点击【申诉】,选择申诉类型并填写申诉理由后提交;如果对多条申报数据有异议,可以在查询结果界面点击右上角【批量申诉】,选中需要申诉的单位和数据,填写申诉类型和申诉理由后提交。

(八)填报住房贷款相关信息时,“是否婚前各自首套贷款,且婚后分别扣除50%”是什么意思?该如何填写?
答:如夫妻双方婚前各自有一套符合条件的住房贷款利息的,填写本栏。无此情形的,无须填写。
如夫妻婚后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由购买者按扣除标准100%扣除的,则购买者需填写本栏并选择“否”。另一方应当在同一月份变更相关信息、停止申报扣除。
如夫妻婚后选择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的,则夫妻双方均需填写本栏并选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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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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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个人综合所得汇算补税如何办理?

一问
一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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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
一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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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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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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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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