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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热点问题“一问一答”手册

其他分类其他202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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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期)

 税费热点问题
“一问一答”手册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税务局
2023年12月

税费热点问题
“一问一答”手册

序言

为了切实解决好纳税人、缴费人最关切、最急需的问题,积极贯彻“以数治税”的理念。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税务局多渠道收集当前纳税人、缴费人最关切的税费热点问题,我们集中对在涉税问题和税费业务的办理过程中发现的疑难问题,进行逐一解答。如果您对这些问题也有疑问,请翻阅我们的电子书进行查阅。如果您还没有找到相关问题的解答,欢迎您拨打我们的咨询电话0471-6112366,一定给你满意的答复。
我们会每月持续编制《税费热点问题“一问一答”手册》,为您提供精准辅导。本次收录的相关政策文件截止到2023年12月4日,如遇国家税费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或以明文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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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税费热点问题
“一问一答”手册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

一、房产税政策问题

(一)房产税的纳税人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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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期)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二)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1)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2)关于出典房产的房产税问题: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3)关于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问题: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3.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二条规定:“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第五条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第六条规定:“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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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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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4号 )第三条规定“房产税采用从价和从租两种计征办法。
从价计征的,每年按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后的余值的1.2%征收房产税。
2022年1月1日到2025年12月31日,前款规定的房产原值一次减除比例暂由10%调整为30%。
从租计征的,每年按房产租金收入的12%征收房产税。
以折旧形式使用房产的,按从价计征办法征收房产税。”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第四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党发〔2018〕23号)第一条规定“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产税的优惠政策有什么?

(五)房产税申报期限是什么?

答: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4号)第五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每半年缴纳一次。具体缴纳时间为每年5月和11月。注销的纳税人,应当在注销当月缴清房产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四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三)房产税的税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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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期)

(六)未取得房产证的房产是否应缴纳房产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因此,不论是否取得房产证,若属于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则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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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问题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包括哪些?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2.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规定:“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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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文件规定:“六、关于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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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批复》(内政字〔2019〕16号 )附件一《呼和浩特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规定:“回民区:一等地:12 元/平方米;二等地:9.6元/平方米;三等地:7.2元/平方米;四等地:4.8元/平方米;五等地:2.4元/平方米。”

(三)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的城镇土地使用
税计税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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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有什么?

答: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第四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2.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党发〔2018〕23号)第一条规定“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九条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2.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十二、关于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的确定: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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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印花税政策问题

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同时废止。”

(一)投资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不属于列举的应税凭证,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二)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也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答: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三)印花税法规定的产权转移书据征收范围包括哪些,
            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三。转让包括买卖(出售)、继承、赠与、互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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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如何计算缴
            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
1.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8号)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4.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四、增值税政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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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有
            什么增值税税收优惠?

答: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本公告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

(1)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
(2)本公告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3)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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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系统操作类问题

(1)登陆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

(一)电子税务局-更正印花税的流程是什么?

      更正印花税申报表时需要先更正税源采集信息,以下是税源采集信息的更正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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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点击【综合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

(3)点击印花税对应的税源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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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点击【查询已采集税源】,找到需要更正税源的属期,点击【变更】。

(1)点击【申报更正及作废】-【申报更正】

        更正税源采集信息后,进行下一步更正申报表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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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入界面后,选择【申报表种类】、【所属时期】,点击【查询】。查询到对应申报表后,选中申报表点击【更正】。

(3)进入更正界面后,点击【计税】-【申报】即完成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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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民区税费协同热线:
0471-6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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