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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热点问题“一问一答”手册

其他分类其他2023-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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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费热点问题
“一问一答”手册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税务局

2023年11月

税费热点问题“一问一答”手册

序 言

XU  YAN

为了切实解决好纳税人、缴费人最关切、最急需的问题,积极贯彻“以数治税”的理念。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税务局多渠道收集当前纳税人、缴费人最关切的税费热点问题,我们集中对在涉税问题和税费业务的办理过程中发现的疑难问题,进行逐一解答。如果您对这些问题也有疑问,请翻阅我们的电子书进行查阅。如果您还没有找到相关问题的解答,欢迎您拨打我们的咨询电话0471-6112366,一定给你满意的答复。
我们会每月持续编制《税费热点问题“一问一答”手册》,为您提供精准辅导。本次收录的相关政策文件截止到2023年11月11日,如遇国家税费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或以明文规定为准。

(第十一期)

目录

MU  LU

(一)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一、增值税政策问题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二)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计算销售额比重时,销售额都  包括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

税费热点问题“一问一答”手册

01

关于加计抵减: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关于加计抵减政策适用所称“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中,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或评估调整当期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且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且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3.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总机构本级及其分支机构的合计销售额,确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第十一期)

02

(三)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是否应剔除出口销售额 ?

答:在计算销售占比时,不需要剔除出口销售额。例如某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比的时间段内,国内货物销售额为100万元,出口研发服务销售额为20万元,国内四项服务销售额90万元,应按照(20+90)/(20+90+100)来进行计算占比。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但需要说明的是,按照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四)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如果纳税人享受差额计税政策,纳税人应该以差额前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参与计算,还是以差额后的销售额参与计算 ?

答:在计算销售占比时,不需要剔除出口销售额。例如某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比的时间段内,国内货物销售额为100万元,出口研发服务销售额为20万元,国内四项服务销售额90万元,应按照(20+90)/(20+90+100)来进行计算占比。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但需要说明的是,按照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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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一)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什么样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3.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4.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5.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
  第十六条  ……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期)

04

(三)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是否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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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三、社保缴费政策问题

(一)社保费管理客户端默认初始申报密码是什么?

答:您好,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的申报密码规则为该用人单位账户下的任一单位社保编号后6位,若单位编号不足6位,则在单位编号末尾补0,如单位编号为“12345”,则初始申报密码为“123450”。初次登陆,系统会提醒用户修改初始密码。若忘记新密码,需到税务大厅重置密码。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相关问题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的范围有哪些?

答: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地点和方式?

答:1.电子税务局。打开【内蒙古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申报表只需要填写“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两项数据。“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系统默认为0,缴费人无法修改。如果用人单位有残疾职工且完成审核,则该项自动带入审核的残疾职工人数。系统自动计算应缴费金额,选择三方协议扣款完成缴费。
2.到回民区办税服务厅办理。填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进行申报。(也可携带申报表前往我厅办理,申报表下载地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资料下载】-【表单下载】)。

(第十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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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人单位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期限?

答:残疾人保障金实行按年申报缴纳。用人单位应于每年3月1日-10月31日填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

(四)用人单位如何进行残疾人就业状况认定?

答:用人单位应于每年3月1日至9月30日按规定如实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由该机构进行审核。未按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五)用人单位可享有哪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优惠政策?

答:1.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2.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3.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税〔2017〕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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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年第98号)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3.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税〔2017〕18号)。

五、发票类问题

(一)开具数电票时提示“暂停赋额,返回原因为:该纳税人存在增值税、消费税申报比对不符或逾期未申报”,是什么原因?

答:常见原因:1.纳税人存在逾期未申报情况;2.抄报顺序错误,先申报后抄报;3.存在比对异常。出现此类情况需要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排查原因。

(二)开具数电票时需人脸验证,但验证不通过,提示“认证失败”,原因为“人脸核验失败”是什么原因?

答:1.检查使用的“内蒙古税务”App是否为最新版本,如不是,需要进入应用商城进行升级。或卸载重新安装最新版本App。
2.如仍无法解决,尝试在“内蒙古税务”APP中“实名信息变更”中重新采集人脸后,再次进行扫码验证。
3.以上都无法解决,建议自然人前往办税服务厅重新采集信息,次日重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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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电子税务局申报水利建设专项收入时,提示不存在有效的税费种信息是什么原因?

答:申报水利建设专项收入时,进入非税通用申报表中,需要手工修改【费款所属期起】、【费款所属期止】后,可带出水利建设专项收入和工会经费的待申报信息。以下是申报【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的流程。
进入方式:1.【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申报】-【非税收入通用申报】

六、系统操作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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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点击修改【费款所属期起】、【费款所属期止】,可带出申报表信息中待申报的税费种,填写相对应申报信息点击【申报】即可。如需申报其他非税收入,在申报表信息部分点击右下角‘增行’,录入申报信息以及页面下方的受理信息,点击【申报】按钮,系统提示申报成功。

(二)网签三方协议如何操作?

1.【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网签三方协议】,点击进入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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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期)

(三)终止网签三方协议如何操作?

1.【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终止网签三方协议】,点击进入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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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期)

税费协同热线0471-6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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