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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热点问题 “一问一答”手册

其他分类其他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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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税务局
2024年2月

税费热点问题
“一问一答”手册

(第二期)

为了切实解决好纳税人、缴费人最关切、最急需的问题,积极贯彻“以数治税”的理念。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税务局多渠道收集当前纳税人、缴费人最关切的税费热点问题,我们集中对在涉税问题和税费业务的办理过程中发现的疑难问题,进行逐一解答。如果您对这些问题也有疑问,请翻阅我们的电子书进行查阅。如果您还没有找到相关问题的解答,欢迎您拨打我们的咨询电话0471-6112366,一定给你满意的答复。
我们会每月持续编制《税费热点问题“一问一答”手册》,为您提供精准辅导。本次收录的相关政策文件截止到2024年2月8日,如遇国家税费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或以明文规定为准。

序言/xu yan

目录/contents

一问一答手册

(一)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从2023年3月1日起成为了一般纳税人,那么一季度如何申报?如何享受免税政策?

答:纳税人需要在4月份征期内办理两项申报业务:一是办理3月税款所属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二是办理1-2月税款所属期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可以按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标准来确定是否享受免税政策。对于纳税人在季度中间由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核定为按季的,纳税人对应属期申报销售额均统一以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标准来判断是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政策问题

(二)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前已经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开具了发票的,无法申报是为什么?

答:一般纳税人登记有效期起至登记日期之间按征收率开具的发票,应当于登记日后作废或红冲后重新按适用税率开具,如果在税款所属期内未能重新开具,申报时应当按照适用税率申报。如:纳税人1月15日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1月1日-14日之间销售计算机销售额100万元,开具了1%征收率的发票,则应当15日之后作废或红冲后重新开具适用税率13%的发票;如果在1月内未能重新开具,申报时此100万元应该按适用税率13%申报。

税费热点问题

01

(三)2024年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减免增值税政策是什么?

答:根据《财税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19号)规定,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四)企业购进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一问一答手册

02

(一)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怎么办?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答:只要企业在预缴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均可以预先享受优惠政策。但是,由于小型微利企业判断条件,如资产总额、从业人员、应纳税所得额等是年度性指标,需要按照企业全年情况进行判断。因此,企业在汇算清缴时需要准确计算相关指标并进行判断,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停止享受优惠,正常进行汇算清缴即可。

(二)亏损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的“净所得”征税,只有盈利企业才会产生纳税义务。因此,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论是减低税率政策还是减半征税政策,都是针对盈利企业而言的。对于亏损的小型微利企业,当期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亏损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弥补。

税费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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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对于无需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做税费种认定?如果做了税费种认定,该分支机构是需要零申报吗?

答:只要企业在预缴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均可以预先享受优惠政策。但是,由于小型微利企业判断条件,如资产总额、从业人员、应纳税所得额等是年度性指标,需要按照企业全年情况进行判断。因此,企业在汇算清缴时需要准确计算相关指标并进行判断,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停止享受优惠,正常进行汇算清缴即可。

(四)2024年度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五)2024年度关于设备、器具扣除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规定,一、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二、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一问一答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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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

(一)哪些人需要办理2023年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答: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的,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合伙企业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个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还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二)2023年度经营所得办理汇算清缴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即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

税费热点问题

05

(三)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税款如何计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及第六条,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四)最新的个体工商户关于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五)最新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政策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规定,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一问一答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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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有何个人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规定:“五、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十、本公告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四、社保缴费类问题

(一)2024年度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3〕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1月申报缴费期限顺延至1月30日,2月申报缴费期限顺延至2月28日,3月、8月、11月、12月申报缴费期限分别截至当月20日,4月申报缴费期限顺延至4月24日,5月申报缴费期限顺延至5月27日,6月申报缴费期限顺延至6月25日,7月申报缴费期限顺延至7月22日,9月申报缴费期限顺延至9月25日,10月申报缴费期限顺延至10月29日。如有临时调整,将另行通知。

税费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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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系统操作类问题

(一)印花税更正如何操作?

1.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更正及作废】-【申报作废】,点击进入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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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需要更正的申报表种类【财产和行为纳税合并申报表】,选择对应的属期,点击【查询】。

选择需要更正的申报表种类【财产和行为纳税合并申报表】,选择对应的属期,点击【查询】。

4.点击【更正税源】,页面跳转至印花税税源采集界面。

税费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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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点击【查询已采集税源】,在已采集信息中找到需要更正的税款所属期,点击【修改】。(注意:此处页面不会发生变化),向下滑动页面,修改税源采集信息即可。修改完成后勾选该属期,点击【保存】。

6.回到更正界面,勾选申报表信息,点击【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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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进入申报表,点击【计税】后,申报表可自动获取修改后的税源采集信息并计算税额,点击【申报】完成更正。

(二)在电子税务局上如何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答: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电子税务局”,依次进入【我要办税】—【开票业务】—【蓝字发票开具】模块,点击“立即开票”。选择发票类型、票种标签,在“特定业务”选项栏中选择“农产品收购”,点击“确认”进入蓝字发票开具界面,在该界面中按要求填开即可。如果特定业务里面没有该选项,需要联系主管局做农产品业务归类。请注意,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会在发票左上角显示“农产品收购”字样。

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开票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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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入【开票业务】页面,点击【蓝字发票开具】。

3.进入【蓝字发票开具】模块,点击【立即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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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选择发票类型、票种标签,在“特定业务”选项栏中选择“农产品收购”,点击“确认”进入蓝字发票开具界面,在该界面中按要求填开即可。如果特定业务里面没有该选项,需要联系主管局做农产品业务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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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协同热线0471-6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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