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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昭律师微杂志——第八十五期

电子杂志行业2022-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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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杂志第八十五期

2022年7月

目录

Cont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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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昭律师微杂志

2022/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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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德昭律师事务所是一家集传统与新型管理模式为一体的精品化律师事务所。“德昭”二字出自《诗经·小雅》:“呦呦鹿鸣,食野之蒿。我有嘉宾,德音孔昭。”
我们的优势是采用团队化办案方式,集中团队成员优势所长,打破传统律师个人办案能力有限的壁垒。“大家”办案,人人出力,将每个人的价值和效率发挥到最大。
我们的使命是将德昭所打造成山西省乃至全国一家有影响力的精品化律师事务所,做一群德才兼备的律师。我辈中人躬身入局,一起做一些事情,力争为法治化进程做绵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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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1日,朱帅,秦亚杰律师就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向昔阳县检察院递交辩护意见。

2022年7月11日,牛晨律师就某假冒注册商标案,在小店区人民法院开庭。

2022年7月11日,赵洁琦律师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临汾市洪洞县人民法院提交立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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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2日,王娟、赵根英律师就某伪造金融票证案,在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进行会见。

2022年7月13日,窦渊、邓伟律师就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在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参加庭审。

2022年7月11日,王娟、赵根英律师就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在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进行会见。

2022年7月15日,窦渊、李薇律师就某银行申请强制执行一案,在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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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5日,郭晓宁律师就某故意伤害案,在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进行会见。

2022年7月14日,本期德昭思想汇主题是: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主讲人: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反诈中心黄彦锋警官。

2022年7月15日,赵洁琦律师就某探望权纠纷一案,在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阅卷。

2022年7月15日,靳秀秀律师就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在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进行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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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解释 8月1日起施行(附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2年6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4日
法释〔2022〕17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2年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0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及时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第二条 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根   
       

     父母犯罪,子孙三代不能从政吗?
      父母曾受到刑事处罚,孩子公务员政审能通过吗?
      政审除了审父母之外,还要查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吗?
      受过行政处罚,属于有案底的人吗?会影响政审吗?

父母有案底,
孩子公务员政审能通过吗?

文 / 秦亚杰律师  山西德昭律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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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当事人意愿,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代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    
       第五条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办理案件需要的证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规定的,应当调查收集。    
       第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前款所称“相关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十)伤情鉴定意见; 
(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第七条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在线诉讼平台、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询问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发表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八条 被申请人认可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辩称申请人有过错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九条 离婚等案件中,当事人仅以人民法院曾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为由,主张存在家庭暴力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综合认定是否存在该事实。    
第十条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二)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第十一条 离婚案件中,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后,被申请人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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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家庭暴力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    
       第十二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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