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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昭律师微杂志——第四十三期

微杂志第四十三期

2021年5月

目录

Cont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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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昭律师微杂志

2021/5月

我们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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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德昭律师事务所是一家集传统与新型管理模式为一体的精品化律师事务所。“德昭”二字出自《诗经·小雅》:“呦呦鹿鸣,食野之蒿。我有嘉宾,德音孔昭。”
我们的优势是采用团队化办案方式,集中团队成员优势所长,打破传统律师个人办案能力有限的壁垒。“大家”办案,人人出力,将每个人的价值和效率发挥到最大。
我们的使命是将德昭所打造成山西省乃至全国一家有影响力的精品化律师事务所,做一群德才兼备的律师。我辈中人躬身入局,一起做一些事情,力争为法治化进程做绵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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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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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17日,靳志斌、靳秀秀律师就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临汾尧都区检察院递交法律意见。

2021年5月17日,靳志斌、靳秀秀律师就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临汾市看守所现场会见。

2021年5月17日,朱帅律师作为第四巡回法庭值班律师在山西省高院值班。

2021年5月18日,窦渊律师就某买卖合同纠纷在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参加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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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19日,朱帅主任参加山西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董一兵对律师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进行调研督导,就专项治理、行业党建、执业活动等相关情况召开座谈会。

2021年5月18日,朱帅、李薇律师就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在小店区检察院递交委托手续及不予批准逮捕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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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19日,窦渊律师就某离婚纠纷一案在阳曲县人民法院立案。

2021年5月20日,山西德昭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帅律师应邀参加山西省银行金融系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电视电话培训会。会议由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牛志刚处长主持,由山西省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雷俊福致辞。

2021年5月20日,窦渊、李薇律师就某民间借贷纠纷,在杏花岭区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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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21日,窦渊律师就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一案在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参加调解。

2021年5月22日,郭晓宁、李薇律师就某污染环境案,在阳泉市看守所递交会见手续。

内容简介:
    2021年5月6日,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兴华商贸广场一广告牌坠落,砸中一正在行驶的车辆,致驾驶员头部受伤,受伤驾驶员于6日17时10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广告牌掉落砸伤人,
谁之责?

文 /张燕霞律师 山西德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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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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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后,离婚冷静期、夫妻共债等问题都引发了热议,作为与大家日常生活中息息相关的部分,《民法典》对《婚姻法》、《收养法》中的内容进行了大部分的修改,并增加了新规,下面笔者将对其中部分新规,进行解读分析,以供大家参阅。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变化解读

文 /窦 渊律师 山西德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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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公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在两地全面施行。
       2020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11月2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分别代表两地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以下简称《补充安排》)。《补充安排》第一条、第四条有关内容在香港特区已有法律规定,不需再完成有关程序,于签署当日施行。第二条、第三条此前在香港特区并无相关法律规定,系“一国”之内两地之间达成的更深层次合作,故需经香港特区完成有关程序后,在两地同步施行。
        3月17日,香港特区立法会决议修订香港特区《仲裁条例》以实施《补充安排》第二条、第三条,有关修订于5月19日生效。根据《补充安排》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今天分别发布公告,第二条、第三条于5月19日在两地同步施行。至此,《补充安排》在两地全面施行。
      《补充安排》规定申请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范围依据请求方法律确定,以开放包容的态度,实现两地规则衔接、机制对接;规定仲裁裁决作出后、裁定执行前的保全措施,与2019年生效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一起,实现了涉仲裁保全措施的全流程覆盖,这在内地与其他法域之间尚属首次;明确当

内地与香港特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在两地全面施行(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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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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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20〕13 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
裁决的补充安排
     (2020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并于2020年11月26日公告:本司法解释第一条、第四条自2020年11月27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三条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完成有关程序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日期。现香港特别行政区已完成有关程序,本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自2021年5月19日起施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第十一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经协商,作出如下补充安排:
       一、《安排》所指执行内地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的程序,应解释为包括认可和执行内地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的程序。
       二、将《安排》序言及第一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特区)政府协商,现就仲裁裁决的相互执行问题作出如下安排:
“一、内地人民法院执行按香港特区《仲裁条例》作出的仲裁裁决,香

事人可同时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切实畅通执行路径。《补充安排》施行后,两地在仲裁领域的协助机制进一步优化升级,达成了全方位多维度的相互协作。这是两地首次检视、修改已生效运行的司法协助安排,标志着两地民商事司法协助工作从建章立制步入完善优化的新阶段,充分证明了“一国两制”的制度优势,将进一步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促进香港更好地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促进两地经济社会繁荣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于2020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并于2020年11月26日公告:本司法解释第一条、第四条自2020年11月27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三条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完成有关程序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日期。
        现香港特别行政区已完成有关程序,本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自2021年5月1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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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特区法院执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适用本安排。”
       三、将《安排》第二条第三款修改为:“被申请人在内地和香港特区均有住所地或者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分别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应对方法院要求,两地法院应当相互提供本方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况。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裁决确定的数额。”
       四、在《安排》第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有关法院在受理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之前或者之后,可以依申请并按照执行地法律规定采取保全或者强制措施。”
       五、本补充安排第一条、第四条自2020年11月27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三条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完成有关程序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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