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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昭律师微杂志——第一百零六期

电子杂志行业2023-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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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杂志第一百零六期

2023年6月

目录

Cont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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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昭律师微杂志

2023/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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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德昭律师事务所是一家集传统与新型管理模式为一体的精品化律师事务所。“德昭”二字出自《诗经·小雅》:“呦呦鹿鸣,食野之蒿。我有嘉宾,德音孔昭。”
我们的优势是采用团队化办案方式,集中团队成员优势所长,打破传统律师个人办案能力有限的壁垒。“大家”办案,人人出力,将每个人的价值和效率发挥到最大。
我们的使命是将德昭所打造成山西省乃至全国一家有影响力的精品化律师事务所,做一群德才兼备的律师。我辈中人躬身入局,一起做一些事情,力争为法治化进程做绵薄贡献。

律所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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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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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30日,郭晓宁、牛晨律师就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在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参与庭审。

2023年5月29日,靳秀秀、王娟律师就某诈骗罪一案,在晋源区人民法院开庭。

2023年5月29日,窦渊、梁安琪律师就某委托合同纠纷,在万柏林区人民法院西山法庭参加庭审、领取材料。

2023年5月30日,窦渊律师就某故意杀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强迫交易罪,在太原市第二看守所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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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31日,牛晨律师在迎泽检察院参加听证会。

2023年5月30日,李薇律师在山西省政务服务中心申请调取某公司工商信息。

2023年6月1日,本期德昭思想汇主题:《律师如何在企业合规视角下切入企业法律服务》,主讲人:张改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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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2日,梁安琪律师就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在迎泽区人民法院领取裁定书。

2023年6月2日,梁安琪律师就某民间借贷纠纷在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办理诉讼费退费申请。

2023年6月5日,赵洁琦律师就某探望权纠纷一案在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平阳法庭参加调解。

2023年6月5日,窦渊、梁安琪律师就某委托合同纠纷,在万柏林区人民法院西山法庭参加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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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7日,秦亚杰律师在娄烦县司法局,关于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对执法人员,进行《太原市抓党建促基础治理能力提升——乡街行政执法培训》。

2023年6月8日,秦亚杰律师在杏花岭区委党校,关于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对执法人员,进行《太原市抓党建促基础治理能力提升——乡街行政执法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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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8日,张晓斌、赵洁琦律师就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参加庭审。

2023年6月8日,李薇律师在青岛啤酒(太原)有限公司开展《民法典时代下合同实务探究》讲座。

2023年6月9日,秦亚杰律师在尖草坪区委党校,关于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对执法人员,进行《太原市抓党建促基础治理能力提升——乡街行政执法培训》。

2023年6月9日,赵洁琦、李雯凡律师就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纠纷一案在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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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13日,秦亚杰律师就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在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进行会见。

2023年6月14日,秦亚杰律师就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手续并领取起诉书。

2023年6月10日,本期德昭思想汇主题:《刑事辩护中的实体法问题》,主讲人:张天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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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14日, 赵洁琦律师就某买卖合同纠纷在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北格法庭参与鉴定询问。

2023年6月14日,牛晨、郭晓宁律师就某非法拘禁一案在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参加庭审。

2023年6月15日,窦渊律师就某民间借贷纠纷在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参与调解。
2023年6月15日,窦渊律师就某强制猥亵一案在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

2023年6月15日,窦渊律师就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向寿阳县人民法院递交立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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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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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
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3〕2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3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3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国家赔偿请求时效制度的规定,保障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结合司法赔偿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
       赔偿请求人知道上述侵权行为时,相关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尚未终结的,请求时效期间自该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之日起计算,但是本解释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2023年6月12日,郭晓宁律师就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在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进行会见。
2023年6月13日,郭晓宁律师就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在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进行会见。
2023年6月13日,郭晓宁、牛晨律师就某非法拘禁案,在太原市第三看守所进行会见。
2023年6月16日,郭晓宁律师就某销售伪劣产品案,在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进行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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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规定申请赔偿的,请求时效期间自赔偿请求人收到生效再审刑事裁判文书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赔偿请求人以人身权或者财产权受到侵犯为由,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赔偿的,请求时效期间自赔偿请求人收到民
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的法律文书之日起计算,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已被依法撤销的,请求时效期间自赔偿请求人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有殴打、虐待或者唆使、放纵他
人殴打、虐待等行为,以及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人身损害的,请求时效期间的计算适用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未作出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的法律文书,请求时效期间自赔偿请求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人身权或者财产权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不计算在请求时效期间内。
赔偿请求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相关机关申请确认职权行为违法或者寻求救济的期间,不计算在请求时效期间内,但是相关机关已经明确告知赔偿请求人应当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的除外。
        第七条 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请求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赔偿请求人因下列障碍之一,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请求时效中止:
      

       第二条 赔偿请求人以人身权受到侵犯为由,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申请赔偿的,请求时效期间自其收到决定撤销案件、终止侦查、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等终止
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再审改判无罪的法律文书之日起计算。
        办案机关未作出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文书,但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的,依法应当受理。
       第三条 赔偿请求人以人身权受到侵犯为由,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申请赔偿的,请求时效期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结果之日起计算;损害结果当时不能确定的,自损害结果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赔偿请求人以财产权受到侵犯为由,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申请赔偿的,请求时效期间自其收到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的法律文书之日起计算,但是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之后办案机关对涉案财物尚未处理完毕的,请求时效期间自赔偿请求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财产权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
       办案机关未作出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的法律文书,但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情形,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的,依法应当受理。
        赔偿请求人以财产权受到侵犯为由,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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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其他导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请求时效期间届满。
        第八条 请求时效期间届满的,赔偿义务机关可以提出不予赔偿的抗辩。
        请求时效期间届满,赔偿义务机关同意赔偿或者予以赔偿后,又以请求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提出抗辩或者要求赔偿请求人返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不予支持。
       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以请求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应当在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前提出。
赔偿义务机关未按前款规定提出抗辩,又以请求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诉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不予支持。
       第十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不得主动适用请求时效的规定。
        第十一条 请求时效期间起算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请求时效期间按照年、月计算,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请求时效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十二条 本解释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案件尚
在审理的,适用本解释;对本解释施行前已经作出生效赔偿决定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本解释。
        第十三条 本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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