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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昭律师微杂志——第八十期

电子杂志行业2022-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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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杂志第八十期

2022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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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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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昭律师微杂志

2022/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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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德昭律师事务所是一家集传统与新型管理模式为一体的精品化律师事务所。“德昭”二字出自《诗经·小雅》:“呦呦鹿鸣,食野之蒿。我有嘉宾,德音孔昭。”
我们的优势是采用团队化办案方式,集中团队成员优势所长,打破传统律师个人办案能力有限的壁垒。“大家”办案,人人出力,将每个人的价值和效率发挥到最大。
我们的使命是将德昭所打造成山西省乃至全国一家有影响力的精品化律师事务所,做一群德才兼备的律师。我辈中人躬身入局,一起做一些事情,力争为法治化进程做绵薄贡献。

律所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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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8日,朱帅、秦亚杰律师就某受贿案,远程视频参加定襄县人民法院庭审。

2022年是党的二十大召开之年,也是中国共青团成立100周年。五四青年节来临之际,省人社厅、团省委、省青联作出表彰决定,授予山西省30人(含追授1人)“山西青年五四奖章”称号。山西德昭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朱帅获此殊荣。

2022年5月5日至5月9日,朱帅、郭晓宁律师就某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案,在兴县人民法院参加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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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7日,窦渊、赵洁琦律师就某修理合同纠纷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材料。

2022年5月6日,窦渊、李政律师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庭审。

2022年5月6日,秦亚杰律师就某故意杀人案,在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庭审。

2022年5月6日,窦渊、李政律师就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参加庭审。

2022年5月5日,牛晨律师就某销售假冒商标商品案,在小店区人民检察院阅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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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7日,李绍帅、邓伟律师就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庭审。

2022年5月11日,窦渊、赵洁琦律师就某民间借贷纠纷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庭审。

2022年5月11日,朱帅律师参加山西省庆祝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成立100周年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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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12日,朱帅、秦亚杰律师就某诈骗案,在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案情并提交书面意见和材料。

2022年5月12日,本期德昭思想汇主题:民法典之继承那点事儿,主讲人:李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已于2022年3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
法释〔2022〕1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
(2022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会议通过,
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作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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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八、将第二百六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裁定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应当记入笔录。
  “转为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审判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转为普通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九、将第二百七十三条修改为:“海事法院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海事、海商案件。案件标的额应当以实际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十、删除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
  十一、将第二百八十一条改为第二百七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裁定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应当记入笔录。”
  十二、将第三百四十九条改为第三百四十七条,修改为:“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提出该当事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
  十三、将第三百五十三条改为第三百五十一条,修改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本人或者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六十

       一、将第九条修改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审判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三、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四、将第六十一条修改为:“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五、将第二百一十八条修改为:“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六、将第二百五十八条修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四个月。
  “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审判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七、将第二百六十一条修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诉讼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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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规定的代理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提出申请。”
       十四、将第三百五十四条改为第三百五十二条,修改为:“调解组织自行开展的调解,有两个以上调解组织参与的,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各调解组织所在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双方当事人共同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十五、条文中引用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序号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作相应调整。
  十六、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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