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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昭律师微杂志——第五十期

微杂志第五十期

2021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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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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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昭律师微杂志

2021/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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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德昭律师事务所是一家集传统与新型管理模式为一体的精品化律师事务所。“德昭”二字出自《诗经·小雅》:“呦呦鹿鸣,食野之蒿。我有嘉宾,德音孔昭。”
我们的优势是采用团队化办案方式,集中团队成员优势所长,打破传统律师个人办案能力有限的壁垒。“大家”办案,人人出力,将每个人的价值和效率发挥到最大。
我们的使命是将德昭所打造成山西省乃至全国一家有影响力的精品化律师事务所,做一群德才兼备的律师。我辈中人躬身入局,一起做一些事情,力争为法治化进程做绵薄贡献。

律所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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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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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日,张晓斌、邓伟律师就太原某房产公司与陈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在太原仲裁委员会领取裁决书。

2021年7月5日,张晓斌、邓伟律师就某非法拘禁案,在太原市第三看守所进行会见。

2021年7月5日,靳志斌、赵根英律师就某敲诈勒索一案,在大同市第一看守所会见。

2021年7月5日,朱帅、张燕霞律师就山西某煤业有限公司与余某等资产收购合同纠纷一案,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参加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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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7日,窦渊律师就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在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庭审。

2021年7月5日,靳秀秀律师就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在临汾市看守所做认罪认罚。

2021年7月6日,梁艺缤、吴晓清律师就某继承纠纷案在榆次开发区人民法庭参加庭审。

2021年7月5日,马传省,马唯超律师就某故意杀人案在太原市人民检察院阅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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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8日,马传省律师就某贩卖毒品案,在忻州市看守所进行会见。

2021年7月7日,吴晓清律师就苗某与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纠纷案在杏花岭区人民法院递交相关司法申请。

2021年7月7日,张晓斌、邓伟律师就太原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陈某、胡某执行异议之诉,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取判决。

2021年7月7日,梁艺缤律师就某帮信案在小店区人民检察院做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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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9日,靳秀秀律师就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在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进行会见。

2021年7月8日,窦渊律师就某诈骗案在太原市第四看守所进行会见。

2020年7月8日,靳秀秀律师就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件在太原市第四看守所进行会见。

2021年7月9日,马传省律师就某贩卖毒品案,在交城县公安局进行远程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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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9日,朱帅律师应邀于太原市图书馆进行《民法典合同编概述》的专题讲座。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1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同日施行。
据了解,出台该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服务我国医药行业创新发展,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举措。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是202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新增的法律制度。司法解释的颁布施行,对于保障专利法的正确实施,完善诉讼程序与药品审评审批程序、行政裁决程序的衔接,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具有重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1年5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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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21〕13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
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1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第1839次会议通过,
自2021年7月5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依据专利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提起的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的第一审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第二条 专利法第七十六条所称相关的专利,是指适用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关于药品上市许可审批与药品上市许可申请阶段专利权纠纷解决的具体衔接办法(以下简称衔接办法)的专利。
  专利法第七十六条所称利害关系人,是指前款所称专利的被许可人、相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第三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专利法第七十六条起诉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依据衔接办法所设平台中登记的相关专利信息,包括专利名称、专利号、相关的权利要求等;
  (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依据衔接办法所设平台中公示的申请注册药品的相关信息,包括药品名称、药品类型、注册类别以及申请注册药品与所涉及的上市药品之间的对应关系等;
  

(三)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依据衔接办法作出的四类声明及声明依据。
  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应当在一审答辩期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其向国家药品审评机构申报的、与认定是否落入相关专利权保护范围对应的必要技术资料副本。
        第四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衔接办法规定的期限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申请注册药品未落入相关专利权保护范围。
  第五条 当事人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已经受理专利法第七十六条所称行政裁决请求为由,主张不应当受理专利法第七十六条所称诉讼或者申请中止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条 当事人依据专利法第七十六条起诉后,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已经受理宣告相关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为由,申请中止诉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第七条 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主张具有专利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五条第二项等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可以判决确认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未落入相关专利权保护范围。
  第八条 当事人对其在诉讼中获取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需要保密的商业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擅自披露或者在该诉讼活动之外使用、允许他人使用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处理。
  第九条 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与其向国家药品审评机构申报的技术资料明显不符,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专利法第七十六条所称诉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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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行为保全,请求禁止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在相关专利权有效期内实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人民法院依照专利法、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处理;请求禁止药品上市申请行为或者审评审批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在针对同一专利权和申请注册药品的侵害专利权或者确认不侵害专利权诉讼中,当事人主张依据专利法第七十六条所称诉讼的生效判决认定涉案药品技术方案是否落入相关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一般予以支持。但是,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药品技术方案与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不一致或者新主张的事由成立的除外。
  第十二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主张的专利权应当被宣告无效或者申请注册药品的相关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仍提起专利法第七十六条所称诉讼或者请求行政裁决的,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在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依据衔接办法所设平台登载的联系人、通讯地址、电子邮件等进行的送达,视为有效送达。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后,人民法院也可以向该确认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1年7月5日起施行。本院以前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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