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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与法律12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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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刊

2023

金融与法律

天津赫德律师事务所

法律新规 / 行业焦点 / 深度分析 / 案例解析 / 团队动态

天津赫德律师事务所
刘颖金融律师团队
刘颖律师联系方式:
136-0204-6208
事务所座机电话:022-88255509
事务所邮箱:headlawfirm@vip.sina.com

目录

Contents

     天津赫德律师事务所于2006年创建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是一家受社会价值理念驱动、追求卓越、具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事务所。
     赫德专注于政府法律事务及金融和商事法律事务,曾多次被世界法律评级权威机构--钱伯斯为公司、金融服务方面的优秀律师机构。
     赫德的服务领域主要包括银行金融法律事务、公司商事法律事务及政府行政法律事务。其中以不良资产处置、国资监管、金融创新、融资租赁与保理、企业融资投资、重大诉讼案件代理等领域为特色,并积极涉足行政管理、建设工程、劳动争议、破产清算等诸多相关领域。

一、银行
    (1)国务院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8号),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2)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
    (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
二、融资租赁
    (1)天津东疆成立租赁研究院
    (2)天津自贸区法院发布关于防范物流领域车辆融资租赁纠纷的重要风险提示
三、保理
    (1)全国首个针对商业保理的地方标准《商业保理公司供应链金融资产服务操作指南》正式发布
    (2)2023商业保理行业高质量发展会议第五届国际保理大会暨第八届商业保理合作洽谈会在深圳开幕,2023商业保理五十人圆桌会议年会在深圳举办
四、基金
    (1)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发布《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等自律规则
五、综合
    (1)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新修订《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3)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新《公司法》规定5年认缴期限的政策解读
  

行业观察

一、银行

行业观察

行业观察

国务院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8号)
     2023年11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草案;12月9日,李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正式公布《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起草过程中,主要把握以下思路:一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非银行支付行业良性竞争和规范健康发展。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思维,将非银行支付行业的监管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防范支付风险。三是引导支付机构以服务实体经济为本,更好保护用户合法权益,进一步发挥其繁荣市场经济和便利人民生活等积极作用。
《条例》共六章六十条,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定义和设立许可。非银行支付机构是指除银行业金融机构外,根据用户提交的电子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公司。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取得支付业务许可。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以提供小额、便民支付服务为宗旨,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依法需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是完善支付业务规则。适应非银行支付业务发展需要,明确新的业务分类方式,并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具体规则。围绕保障支付安全的总体要求,明确业务管理规定,强化支付账户和备付金管理,防范风险。
三是保护用户合法权益。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按照公平、诚信等原则与用户签订支付服务协议,保障用户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加强用户风险管理,防范支付账户被用于非法集资、电信网络诈骗、洗钱、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是明确监管职责和法律责任。明确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责、监管措施及风险处置措施等。规定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应当统筹发展和安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同时,《条例》还规定了违法行为的相应法律责任。
 http://www.pbc.gov.cn/tiaofasi/144941/144953/5174993/index.html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
      为配合《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效施行,提升行政许可工作的规范性与有效性。近日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印发《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以下简称《目录》)。
      本次修订工作旨在强化《目录》与《办法》的配套衔接,根据最新发布的各项监管政策与监管导向,完善有关材料要求;加大简政放权工作力度,精简优化部分申请材料,便利行政许可申请人;着力解决监管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优化调整部分申请材料。
      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积极推进简政放权举措,完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要求,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行政许可工作更加规范、便利、高效。
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governmentDetail.html?docId=1140955&itemId=861&generaltype=1

行业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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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监管规则,提升银行保险机构的操作风险管理水平,金融监管总局对《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进行了修订,形成《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正式发布,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六章五十二条及附录,坚持审慎性、全面性、匹配性、有效性原则,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风险治理和管理责任。明确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责任,界定三道防线的具体范围和职责,压实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的操作风险管理责任。二是规定风险管理基本要求。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操作风险管理基本制度、操作风险偏好和传导机制,建立健全操作风险的管理信息系统,培育良好的操作风险管理文化。三是细化管理流程和管理工具。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对操作风险进行全流程管理。规定了内部控制、业务连续性管理、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业务外包管理等操作风险控制、缓释措施的基本要求,建立操作风险情况和重大操作风险事件报告机制,应用操作风险损失数据库等三大基础管理工具以及新型工具。四是完善监督管理职责。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要检查评估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自律和服务作用。五是在《办法》附录中对部分规定内容的含义进行了说明和举例,以便于银行保险机构落实执行。
    自《办法》实施之日起,《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7〕42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银监发〔2005〕17号)废止。
附: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
https://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144382&itemId=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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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融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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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疆成立租赁研究院
      12月13日,东疆租赁研究院成立大会暨揭牌仪式在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举行。研究院由东疆综合保税区批准设立,旨在加强与监管机构的沟通,汇聚行业各界的智慧,完善租赁产业生态,护航租赁业行稳致远。

天津自贸区法院发布关于防范物流领域车辆融资租赁纠纷的重要风险提示
      近期,天津自贸区法院受理的部分融资租赁案件,承租人反映为入职部分物流企业和货运平台司机岗位,办理融资租赁形式的购车业务。购车后遇到物流企业和货运平台派工少、收入承诺较难兑现等情况,承租人因无法赚取预期收入,又缺乏第二还租来源,导致租金逾期,出租人无法收回租金,从而引发诉讼。
      为加强诉源治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融资租赁产业健康发展。对此,天津自贸区法院作出如下风险提示:
(一)出租人
1、建立科学规范的租赁物价值评估机制,关注租赁物自身价值,加强对车辆市场价值调研,准确掌握价格区间,防范租赁物低值高估增加承租人融资成本,防范因超额融资给网络平台和物流公司产生不法利益空间。
2、优化与网络平台、物流公司的业务模式,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对于同一渠道商在短期内推荐的同类多笔业务要强化前端审核及履约追踪,建立合作企业负面清单,及早发现风险业务并作相应处置。增加担保、回购等风险缓释机制,从源头上降低业务风险。
3、加强对承租人融资意愿及还款能力的审核,完善信审机制。通过实地调查、面谈、电话等多种形式、多轮次对承租人进行审核,重点询问收入来源、在购车过程中他人是否承诺“薪酬”“货源稳定”、他人是否辅助信审等内容,有以上情形的,应谨慎放款。
4、强化企业内部人员管理和法律知识培训,助推业务规范开展,对业务人员开展职业道德及法律知识培训,严格要求相关业务人员合规展业、勤勉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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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租人
1、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切勿轻信广告宣传。对于宣称低门槛、高收入、稳定货源、先购车再派单的招聘要提高警惕,对于招聘企业的资质、派工及支付薪酬能力要多方了解,仔细甄别广告内容真实性,对于承诺货源及收入的要签署书面合同予以确认。
2、结合自身实际需求,自主决定是否办理相关业务。有意从事货运、物流等行业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根据自身需求自主决定是否要融资租赁车辆;如果确需融资租赁,应当审慎评估实际收入是否可覆盖月租金,以及在收入未达预期的情况下,是否有第二还租来源。
3、审慎进行合同签约,切勿虚假应对出租人审核。在签约之时,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尤其是关于合同性质、融资金额、租赁期限、租金、违约责任等合同条款,避免在未经查看不了解合同内容的情况下草草签约。如接到租赁企业的业务审核电话,要将真实购车意图告知租赁企业,如实回答信审问题,独立接受询问,不受他人干扰,不轻信他人提示信息,以免招致不利后果。
(三)招聘企业
诚信经营、合规经营是企业安身立命之本。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虚假承诺诱骗当事人签订履行合同,骗取当事人财物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在此郑重提示:且莫贪图小利欺诈他人,诚信经营方能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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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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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个针对商业保理的地方标准《商业保理公司供应链金融资产服务操作指南》正式发布
      2023年12月22日,由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牵头、前海一方等相关负责人主笔的全国首个针对商业保理的地方标准《商业保理公司供应链金融资产服务操作指南》(深圳市地方标准DB4403/T 413—2023)正式发布。本文件主体内容由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全周期业务流程操作、智能化科技应用、服务的可视化、附录、参考文献八大部分组成。

2023商业保理行业高质量发展会议第五届国际保理大会暨第八届商业保理合作洽谈会在深圳开幕
      2023年12月16日,2023商业保理行业高质量发展会议第五届国际保理大会暨第八届商业保理合作洽谈会在深圳隆重开幕。本届大会以“商业保理行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普惠金融重点领域”为主题,汇聚各方智慧,共同探讨商业保理行业的发展趋势,分享商业保理的成功案例,紧扣如何做好服务普惠金融五大文章,积极支持实体经济、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服务绿色双碳、一带一路经贸合作与国际保理等前沿话题,深入探讨行业高质量发展。同时也搭建了一个交流合作的平台,继续加强与国内外金融机构、行业协会、企业等多方的合作,共同推动商业保理行业的繁荣发展。2023商业保理五十人圆桌会议年会同日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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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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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等自律规则的公告
 中基协发〔2023〕26号
      为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契约式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内容与格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等自律规则(以下合称合同指引)进行修订。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合同指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不对存量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内容与格式做强制整改要求,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对存量资产管理计划的合同内容进行调整。
特此公告。
附件:1.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2.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3.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3年12月15日
https://www.amac.org.cn/xwfb/xhyw/202312/t20231215_250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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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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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2号)自修订发布以来,在引领消费金融公司坚持专业消费信贷功能定位、促进消费对经济的基础性作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消费金融公司行业的业务模式和风险特征均发生显著变化,现行办法已无法满足消费金融公司高质量发展和监管需求。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加强金融监管、优化金融服务、防范化解风险,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形成《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提高准入标准。提高主要出资人的资产、营业收入等指标标准,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促进股东积极发挥支持作用,切实承担股东责任;提高具有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控经验出资人的持股比例,更好发挥该类出资人在合规与风控方面作用;提高消费金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二是强化业务分类监管。区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范围,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严格业务分级监管。适当拓宽融资渠道,增强股东流动性支持能力。
三是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全面贯彻近年来金融监管总局出台的关于公司治理、股东股权、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法规和制度要求,结合消费金融公司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特点,明确党的建设、“三会一层”、股东义务、薪酬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四是强化风险管理。明确关于消费金融公司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信息科技风险、声誉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优化增设部分监管指标,健全市场退出机制。

五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压实消费金融公司消保主体责任,健全完善消保工作的各项机制,加强对合作机构规范管理,践行金融的政治性和人民性。
      目前,《征求意见稿》已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各界反馈意见,金融监管总局将对《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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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12月29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公司法共十五章,266条。包括总则,公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公司债券,公司财务、会计,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公司解散和清算,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法律责任,附则。
新公司法全文下载链接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12/t20231229_433999.html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新《公司法》规定5年认缴期限的政策解读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认缴登记制进行了完善,明确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同时,新《公司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数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一、《公司法》规定5年认缴期限的必要性
      自2013年《公司法》修改国家全面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以来,有效解决了实缴登记制下市场准入资金门槛过高制约创业创新、注册资金闲置、虚假出资验资等突出问题。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放宽了市场准入限制,提高了股东资金使用效率,降低了资本登记交易成本,强化了公司主体责任,并在推进公司治理现代化、夯实经济发展微观基础、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据统计,我国公司数量从2014年的1303万户,增长至2023年11月底的4839万户,增长了2.7倍,其中99%属于小微企业。
      同时,实践中也产生了盲目认缴、天价认缴、期限过长等突出问题,为数不少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50年、出资数额上千亿,违反真实性原则、有悖于客观常识。上述问题,一方面虚化了注册资本表示公司资金信用的作用,增加了市场交易信用的判断评估成本,致使出现公司多年实际出资为“零”的现象;另一方面在法律制度层面弱化了对公司股东出资的法律约束,客观上影响了投资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加大了发生债权股权纠纷的概率。新《公司法》对认缴登记制的完善,既坚持守正创新,又以问题为导

行业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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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在保留认缴登记制的前提下,强化了对股东出资期限的制度性约束,对于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利益必将发挥积极作用。
      二、《公司法》5年认缴期限规定的适用
     为避免新设公司和存量公司适用注册资本法律制度的不一致,强化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同时减少对绝大多数正常经营的存量公司的影响,充分考虑经营主体类型、行业领域等复杂情形,研究为存量公司设定一定年限、较为充裕的过渡期,按照新《公司法》要求,分类分步、稳妥有序调整存量公司出资期限调整至新《公司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公司具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形的,可以不适用5年认缴期限规定。
      对于出资期限、出资数额明显异常的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对于“明显异常”的界定,将根据公司登记数据客观分析和实际工作情况作出科学规定,受到影响的将是明显违反真实性原则、有悖于客观常识的极少数公司。上述规定有利于新《公司法》平稳有序实施,有效减少对经营主体的短期集中冲击,更好提振发展信心,稳定社会心理预期。
      下一步,在国务院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时,有关方面还要深入调研论证,充分分析经营主体可能存在的问题困难,有针对性地出台政策措施,简化优化减资、文书等办理手续,引导存量公司修改章程合理调整出资期限、出资数额,稳妥审慎推进相关工作。特别是在判断对存量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出资数额明显异常时,公司登记机关要充分听取当事人说明情况,综合研判,避免一刀切,科学有序引导公司诚信履行出资义务。
      三、《公司法》保障股东如期履行出资义务
      从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和保障交易安全的角度,为规范公司认缴出资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新《公司法》将实缴出资信息作为公司强制公示事项,明确违反公示法律责任的行政处罚。新《公司法》规定,公

司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进一步加强了公司的信息公示义务,明确了对未按规定公示实缴出资相关信息或者隐藏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对公司、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管理人员处以罚款。上述规定有利于督促公司及时准确履行公示义务,有利于强化社会监督、保护交易安全、建设诚信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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