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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20期

其他分类其他2023-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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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20

第一版

内部刊物              责任编辑: 李娜             排版:孟凡莲          校对:李丽

2023年3月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的相关问题

税务机关拍卖变卖抵税财物的流程:
(一)制作拍卖(变卖)抵税财物决定书
(二)查实需要拍卖或者变卖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是否与收据或清单一致。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顺序和程序,委托拍卖、变卖,填写拍卖(变卖)财产清单,与拍卖机构签订委托拍卖合同,与受委托的商业企业签订委托变卖合同,对被执行人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按规定结算价款。
(四)以拍卖、变卖所得支付应由被执行人依法承担的扣押、查封、保管以及拍卖、变卖过程中的费用。
(五)拍卖、变卖所得支付有关费用后抵缴未缴的税款、滞纳金,并按规定抵缴罚款。
(六)拍卖、变卖所得支付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并抵缴税款、滞纳金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七)税务机关应当通知被执行人将拍卖、变卖全部收入计入当期销售收入额并在当期申报缴纳各种应纳税款。拍卖、变卖所得不足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继续追缴。

联系地址:青岛市城阳区国城路101号1号楼107栋

联系方式:0532-87763966

 拍卖流拍后续流程
税务机关经与被执行人协商同意,可以将抵税财物进行变卖;被执行人不同意变卖的,应当进行第二次拍卖。不动产和文物应当进行第二次拍卖。第二次拍卖仍然流拍的,税务机关应当将抵税财物进行变卖,以抵缴税款、滞纳金或罚款。经过流拍再次拍卖的,保留价应当不低于前次拍卖保留价的2/3。

抵税财物
抵税财物,是指被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收强制执行而扣押、查封或者按照规定应强制执行的已设置纳税担保物权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利。

税务机关可依法进行拍卖、变卖的情形
(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二)设置纳税担保后,限期期满仍未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三)逾期不按规定履行税务处理决定的;(四)逾期不按规定履行复议决定的;(五)逾期不按规定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六)其他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对前款(三)至(六)项情形进行强制执行时,在拍卖、变卖之前(或同时)进行扣押、查封,办理扣押、查封手续。

抵税财物价格确定
除有市场价或其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可以确定的外,应当委托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和价格评估,并将鉴定、评估结果通知被执行人。拍卖抵税财物应当确定保留价,由税务机关与被执行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税务机关参照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确定。

税务机关应当向拍卖机构的材料(一)税务机关单位证明及委托拍卖的授权委托书;(二)拍卖(变卖)抵税财物决定书;(三)拍卖(变卖)财产清单;(四)抵税财物质量鉴定与价格评估结果;(五)与拍卖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委托拍卖合同应载明的内容
(一)税务机关及拍卖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二)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存放地或者坐落地、新旧程度或者使用年限等;(三)拍卖的时间、地点,拍卖标的交付或转移的时间、方式,拍卖公告的方式及其费用的承担;(四)拍卖价款结算方式及价款给付期限;(五)佣金标准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六)违约责任;(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稿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第二版

       拍卖、变卖收入抵缴未缴的税款、滞纳金和支付相关费用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拍卖、变卖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扣押、查封活动中和拍卖或者变卖活动中发生的依法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费用,具体为:保管费、仓储费、运杂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公告费、支付给变卖企业的手续费以及其他依法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费用。拍卖物品的买受人未按照约定领受拍卖物品的,由买受人支付自应领受拍卖财物之日起的保管费用。(二)未缴的税款、滞纳金。(三)罚款。下列情况可以用拍卖、变卖收入抵缴罚款:1.被执行人主动用拍卖、变卖收入抵缴罚款的;2.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进行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收入抵缴未缴的税款、滞纳金时,连同罚款一并抵缴;3.从事生产经营的被执行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抵缴罚款。
       拍卖或者变卖收入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有余额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办理入库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被执行人,并通知被执行人将拍卖、变卖全部收入记入当期销售收入额并在当期申报缴纳各种税款。
       被执行人在拍卖、变卖成交前缴清了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终止拍卖或者变卖活动,税务机关将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退还被执行人,扣押、查封、保管以及拍卖或者变卖已经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拒不承担上述相关费用的,继续进行拍卖或者变卖,以拍卖、变卖收入扣除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扣押、查封、保管、拍卖或者变卖费用后,剩余部分税务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返还被执行人。
       对抵税财物经鉴定、评估为不能或不适于进行拍卖、变卖的,税务机关应当终止拍卖、变卖,并将抵税财物返还被执行人。对抵税财物经拍卖、变卖程序而无法完成拍卖、变卖实现变价抵税的,税务机关应当将抵税财物返还被执行人。抵税财物无法或不能返还被执行人的,税务机关应当经专门鉴定机构或公证部门鉴定或公证,报废抵税财物。被执行人应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和应支付的费用,由税务机关采取其他措施继续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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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财产处理办法
        可以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或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处理,进行变卖:(一)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二)经拍卖程序一次或二次流拍的抵税财物;(三)拍卖机构不接受拍卖的抵税财物。
       变卖抵税财物的价格,应当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遵循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确定。税务机关应当与被执行人协商是否需要请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被执行人认为需要的,税务机关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确定变卖价格。对有政府定价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确定价格。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确定。经拍卖流拍的抵税财物,其变卖价格应当不低于最后一次拍卖保留价的2/3。
       无法委托商业企业代为销售的情形:(一)税务机关与两家(含两家)以上商业企业联系协商,不能达成委托销售的;(二)经税务机关在新闻媒体上征求代售单位,自征求公告发出之日起10日内无应征单位或个人,或应征之后未达成代售协议的;(三)已达成代售协议的商业企业在经第二次核定价格15日内仍无法售出税务机关委托代售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被执行人无法处理包括拒绝处理、逾期不处理等情形。
        税务机关变价处理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原则以不低于前两种变卖方式定价的2/3确定价格。税务机关实施变卖前,应当在办税服务厅、税务机关网站或当地新闻媒体上公告,说明变卖财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新旧程度或使用年限、变卖价格、变卖时间等事项;登出公告10日后实施变卖。税务机关实施变卖10日后仍没有实现变卖的,税务机关可以重新核定价格,再次发布变卖公告,组织变卖。再次核定的价格不得低于首次定价的2/3。经过二次定价变卖仍未实现变卖的,以市场可接受的价格进行变卖。

稿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第三版

公共资源拍卖交易论坛隆重召开

3月1日,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与中国物流采购联合会公采分会主办、中拍平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办的“公共资源拍卖交易论坛”在深圳成功举办。本次论坛是在党的二十大精神引领下,以“整合共享·创新赋能,建设公共资源服务新体系” 为主题,邀请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内知名专家学者、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拍卖行业人士及相关领域专家,与百余位拍卖业同仁共同探讨公共资源领域的重点热点问题,交流分享面临的机遇、挑战和实践经验,推动全行业的创新和发展。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会长助理胡大剑和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会长黄小坚出席论坛并致辞。胡大剑指出,拍卖尤其是数字化拍卖,对提高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效率,提升交易透明度、筑牢预防权利寻租和腐败“防火墙”,具有重要意义。今后应在建立全国公共资源拍卖大市场、建立公共资源拍卖标准体系、提升公共资源拍卖平台服务能力、推动公共资源拍卖业务数字化进程等几个方面,进行多方面探讨。
黄小坚指出,拍卖行业与时俱进,在困难面前勇于直面挑战,也迎来了新的机遇:发改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陆续出台相关规定,尤其在推动国家统一大市场方面,出台了不少利好政策。行业发展平稳,在拍卖场次、企业规模等方面稳中有进。
就融合发展问题,黄小坚提出三点意见:一是公共资源市场规模巨大,拍卖行业需要寻找参与合作的机会。根据数据统计,2021年全国公共资源交易达到46万亿,其中采取拍卖形式的交易额达13万亿,可见今后合作空间巨大。二是公共资源拍卖成交额在财政非税收入中比重逐年提高,从2016年的7.41%到2021年16.95%。因此拍卖企业应该采取积极态度,努力拓宽拍卖服务路径。三是公共资源处置需要创新。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要在制度创新、模式创新上多做文章,同时拍卖机构要积极通过各类活动多学习专业知识,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中发挥更大作用。
本次论坛是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公采分会举办的第八届全国公共资源交易论坛的一部分。公采分会是集合大型央企、国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会员单位,从事我国公共采购行业的协调与管理专业性机构。

稿件来源:中拍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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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版

新时代党和人民奋进的必由之路

回顾新时代党和人民奋进历程,我们更加坚定了以下重要认识。一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只要坚定不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我们就一定能够确保全党全国拥有团结奋斗的强大政治凝聚力、发展自信心,集聚起守正创新、共克时艰的强大力量,形成风雨来袭时全体人民最可靠的主心骨。         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只要始终不渝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我们就一定能够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不断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三是团结奋斗是中国人民创造历史伟业的必由之路。只要在党的领导下全国各族人民团结一心、众志成城,敢于斗争、善于斗争,我们就一定能够战胜前进道路上的一切困难挑战,继续创造令人刮目相看的新的奇迹。四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是新时代我国发展壮大的必由之路。只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实现科技自立自强,我们就一定能够不断提高我国发展的竞争力和持续力,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把握主动、赢得未来。五是全面从严治党是党永葆生机活力、走好新的赶考之路的必由之路。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全面从严治党。只要大力弘扬伟大建党精神,不忘初心使命,勇于自我革命,不断清除一切损害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有害因素,不断清除一切侵蚀党的健康肌体的病原体,我们就一定能够确保党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
这是习近平总书记2022年3月5日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讲话要点。

2022年3月5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的审议。 新华社记者 黄敬文/摄

稿件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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