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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18期

其他分类其他2023-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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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为公平、公正、高效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后,对需要拍卖、变卖的财产,应当在三十日内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
  第二条 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
  第三条 人民法院确定参考价前,应当查明财产的权属、权利负担、占有使用、欠缴税费、质量瑕疵等事项。人民法院查明前款规定事项需要当事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相关资料的,可以通知其提交;拒不提交的,可以强制提取;对妨碍强制提取的,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查明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需要审计、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审计、鉴定。
  第四条 采取当事人议价方式确定参考价的,除一方当事人拒绝议价或者下落不明外,人民法院应当以适当的方式通知或者组织当事人进行协商,当事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议价结果。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议价结果一致,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议价结果为参考价。
  第五条 当事人议价不能或者不成,且财产有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确定参考价时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机构进行定向询价。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直接进行定向询价,且财产有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六条 采取定向询价方式确定参考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向有关机构出具询价函,询价函应当载明询价要求、完成期限等内容。接受定向询价的机构在指定期限内出具的询价结果为参考价。
  第七条 定向询价不能或者不成,财产无需由专业人员现场勘验或者鉴定,且具备网络询价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进行网络询价。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或者同意直接进行网络询价,财产无需由专业人员现场勘验或者鉴定,且具备网络询价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名单库。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能够依法开展互联网信息服务工作的资质;(二)能够合法获取并整合全国各地区同种类财产一定时期的既往成交价、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公开交易价等不少于三类价格数据,并保证数据真实、准确;(三)能够根据数据化财产特征,运用一定的运算规则对市场既往交易价格、交易趋势予以分析;(四)程序运行规范、系统安全高效、服务质优价廉;(五)能够全程记载数据的分析过程,将形成的电子数据完整保存不少于十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负责司法网络询价平台的选定、评审和除名。每年引入权威第三方对已纳入和新申请纳入名单库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予以评审并公布结果。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从名单库中除名:(一)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网络询价(二)无正当理由一年内累计五次未按期完成网络询价;(三)存在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泄露保密信息等行为;(四)经权威第三方评审认定不符合提供网络询价服务条件;(五)存在其他违反询价规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被除名后,五年内不得被纳入名单库。
  第十条 采取网络询价方式确定参考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时向名单库中的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发出网络询价委托书。网络询价委托书应当载明财产名称、物理特征、规格数量、目的要求、完成期限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等。
  第十一条 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网络询价委托书之日起三日内出具网络询价报告。网络询价报告应当载明财产的基本情况、参照样本、计算方法、询价结果及有效期等内容。司法网络询价平台不能在期限内完成询价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申请延长期限。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均未能在期限内出具询价结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的延期申请延期三日;部分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期限内出具网络询价结果的,人民法院对其他司法网络询价平台的延期申请不予准许。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均未在期限内出具或者补正网络询价报告,且未按照规定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人民法院未在网络询价结果有效期内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或者直接进入变卖程序的,应当通知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三日内重新出具网络询价报告。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对网络询价报告进行审查。网络询价报告均存在财产基本信息错误、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等情形的,应当通知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三日内予以补正;部分网络询价报告不存在上述情形的,无需通知其他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补正。
  第十三条 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均在期限内出具询价结果或者补正结果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为参考价;部分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期限内出具询价结果或者补正结果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部分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为参考价。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全部网络询价报告均提出异议,且所提异议被驳回或者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已作出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异议被驳回或者已作出补正的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为参考价;对部分网络询价报告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以网络询价报告未被提出异议的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为参考价。
  第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委托评估、双方当事人要求委托评估或者网络询价不能或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推荐的评估机构名单建立人民法院司法评估机构名单库。按评估专业领域和评估机构的执业范围建立名单分库,在分库下根据行政区划设省、市两级名单子库。评估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司法评估或者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商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将其从名单库中除名;除名后五年内不得被纳入名单库。
  第十六条 采取委托评估方式确定参考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从名单分库中协商确定三家评估机构以及顺序;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协商不成或者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采取摇号方式在名单分库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名单子库中随机确定三家评估机构以及顺序。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在同一名单子库中随机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顺序在先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

期刊

18

第一版

内部刊物              责任编辑: 李娜             排版:孟凡莲          校对:李丽

2022年11月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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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版

委托书,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财产名称、物理特征、规格数量、目的要求、完成期限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等,同时应当将查明的财产情况及相关材料一并移交给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应当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载明评估财产的基本情况、评估方法、评估标准、评估结果及有效期等内容。
  第十八条 评估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但应当有见证人见证。现场勘验需要当事人、协助义务人配合的,人民法院依法责令其配合;不予配合的,可以依法强制进行。
       第十九条 评估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出具评估报告。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从前述期限中扣除。评估机构不能在期限内出具评估报告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五日前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决定延长期限的,延期次数不超过两次,每次不超过十五日。评估机构未在期限内出具评估报告、补正说明,且未按照规定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该评估机构三日内将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时移交的材料退回,另行委托下一顺序的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人民法院未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或者直接进入变卖程序的,应当通知原评估机构在十五日内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评估机构在三日内予以书面说明或者补正:(一)财产基本信息错误;(二)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三)选定的评估机构与评估报告上签章的评估机构不符;(四)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明与评估报告上署名的人员不符;(五)具有其他应当书面说明或者补正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收到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说明补正等报告后,应当在三日内发送给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已提供有效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报告以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者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获取其有效送达地址,人民法院无法按照前述规定送达的,应当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满十五日即视为收到。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询价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一)财产基本信息错误;(二)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三)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四)评估程序严重违法。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前款规定提出的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收到评估报告后五日内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评估机构在五日内未作说明或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作出的说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交由相关行业协会在指定期限内组织专业技术评审,并根据专业技术评审出具的结论认定评估结果或者责令原评估机构予以补正。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前款异议,同时涉及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情形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同时涉及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先对第三、四项情形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通知评估机构三日内将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时移交的材料退回,另行委托下一顺序的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异议不成立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未在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者对网络询价平台、评估机构、行业协会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作的补正说明、专业技术评审结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议价或者定向询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或者直接进入变卖程序之前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监督程序进行审查处理:(一)议价中存在欺诈、胁迫情形;(二)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三)有关机构出具虚假定向询价结果(四)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作出的处理结果确有错误。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未提出异议、所提异议被驳回或者评估机构已作出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评估结果或者补正结果为参考价;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提出的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评估机构作出的补正结果或者重新作出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价。专业技术评审对评估报告未作出否定结论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评估结果为参考价。
       第二十七条 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评估机构应当确定网络询价或者委托评估结果的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当事人议价的,可以自行协商确定议价结果的有效期,但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定向询价结果的有效期,参照前款规定确定。人民法院在议价、询价、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或者直接进入变卖程序,拍卖、变卖时未超过有效期六个月的,无需重新确定参考价,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暂缓网络询价或者委托评估:(一)案件暂缓执行或者中止执行;(二)评估材料与事实严重不符,可能影响评估结果,需要重新调查核实(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暂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回网络询价或者委托评估(一)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三)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被裁定不予执行;(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撤回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决定网络询价或者委托评估后,双方当事人议价确定参考价或者协商不再对财产进行变价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撤回网络询价或者委托评估。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参考价确定后十日内启动财产变价程序。拍卖的,参照参考价确定起拍价;直接变卖的,参照参考价确定变卖价。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委托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进行网络询价的,网络询价费用应当按次计付给出具网络询价结果与财产处置成交价最接近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多家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的网络询价结果相同或者与财产处置成交价差距相同的,网络询价费用平均分配。 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者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撤回网络询价的,对司法网络询价平台不计付费用。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财产处置未成交的,按照评估机构合理的实际支出计付费用;财产处置成交价高于评估价的,以评估价为基准计付费用;财产处置成交价低于评估价的,以财产处置成交价为基准计付费用。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撤回委托评估的,按照评估机构合理的实际支出计付费用;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通知原评估机构重新出具评估报告的,按照前款规定的百分之三十计付费用。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另行委托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的,对原评估机构不计付费用。
  第三十三条 网络询价费及委托评估费由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通过签订保险合同的方式垫付网络询价费或者委托评估费的,保险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因申请执行人未垫付网络询价费或者委托评估费由保险人支付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全国法院询价评估系统。询价评估系统与定向询价机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的系统对接,实现数据共享。询价评估系统应当具有记载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摇号过程等功能,并形成固化数据,长期保存、随案备查。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公布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稿件来源: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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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版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召开拍卖代理机构交流座谈视频会议

       2022年11月4日下午,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召开了以《规范文件编制 提高服务质量》为主题的交流座谈视频会议,省拍协李伟会长及部分拍卖机构代表参加会议,会议由中心综合业务部部长王仁义主持。
       首先,李伟会长代表省拍协感谢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期以来的关心和支持,简要介绍了我省拍卖行业发展情况,坚持创新驱动,进一步更新发展理念,形成了线上平台+线下专业服务的拍卖模式,增强拍卖与上下游的联系,丰富产业链,在资产营销推介上下功夫,以优质服务提高企业竞争力。重点介绍了拍卖行业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优势,拍卖人长期活跃在资产交易的一线,有着丰富的业务实践经验和客户资源,并积极开拓农村产权、农产品、知识产权等业务领域。
       随后,综合业务部副部长腾军山就拍卖公告、拍卖文件编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拍卖机构代表围绕会议主题,提出了希望平台能更多的争取政策支持,围绕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依托平台拓展业务,加大平台宣传力度,加强监管,建立信用机制,加强对业务流程和人员素养的培训,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等建议。
       最后王仁义部长作了《共同推进权益类交易“应进必进”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主题发言并对会议做出总结。王部长在发言中介绍了资产股权处置的各项利好政策,特别是最新出台的《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财资[2022]124号)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以市场化方式出租、出售的,依照有关规定可以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介绍了权益类交易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业务拓展重点,省中心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积极为市场主体服务,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需要增强拍卖文件、公告的编制规范,共同提高拍卖服务质量,拍卖机构坚持创新发展的建议。平台将进一步推进代理机构信用记录建设,共同推进权益类交易,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稿件来源:山东省拍卖协会

中拍协党支部组织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

         11月1日下午,中拍协党支部以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召开全体党员干部大会,认真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动员部署协会、行业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相关工作。中拍协党支部书记、会长黄小坚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由中拍协党支部组织委员、秘书长贺慧主持。
       贺慧秘书长首先传达了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党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指导意见。他指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引领带动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期间和二十大前后发表的系列重要讲话,原原本本学习研读党的二十大报告和党章,认真领悟党的二十大提出的新思想新论断、作出的新部署新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具体化。要多形式、全覆盖开展党的二十大精神学习培训工作,充分结合“三新”学习、“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活动开展学习,切实把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到协会日常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
  会上,中拍协副秘书长欧树英围绕党的二十大报告做了学习心得体会的分享。她指出,党的二十大报告回顾总结了过去五年的工作和新时代十年的伟大变革,擘画了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宏伟蓝图和实践路径。学习领会党的二十大精神要从深刻领会党的二十大的主题、深刻领会过去5年的工作和新时代10年的伟大变革、深刻领会新时代新征程中国共产党的使命任务、深刻领会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和本质要求、深刻领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和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部署等九个方面把握,以团结奋进的精神状态投身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
    会议结束时,黄小坚会长就全行业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作动员讲话,他提出三点要求:一是要在全行业掀起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热潮,在学习中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砥砺前行。二是要准确把握党的二十大的主题;务必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务必谦虚谨慎、艰苦奋斗;坚持团结稳定鼓劲,传播正能量;自信自强、守正创新、踔厉奋发、勇毅前行。三是要准确把握新时代新征程中国共产党的使命任务,以高度自信,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牢牢抓住“发展是第一要务”的精神,始终沿着高质量发展方向推动全行业的发展。把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到拍卖行业发展各方面,做好今年各项工作,并做好明年的工作规划。

稿件来源:中拍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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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版

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论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奋进新征程,扬帆再出发。“从现在起,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就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党的二十大全面把握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新要求、人民群众新期待,明确提出了新时代新征程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发出了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的动员令。
  百年来,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所进行的一切奋斗,就是为了把我国建设成为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新中国成立不久,我们党就提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从第一个五年计划到第十四个五年规划,一以贯之的主题是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特别是进入新时代以来,党对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在认识上不断深入、战略上不断成熟、实践上不断丰富,成功推进和拓展了中国式现代化。这十年,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作出科学完整的战略部署,提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十年,我们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不断丰富和发展人类文明新形态,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今天,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正信心百倍推进中华民族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入了不可逆转的历史进程,科学社会主义在二十一世纪的中国焕发出新的蓬勃生机。实践充分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党和人民历经千辛万苦、付出巨大代价取得的根本成就,是创造人民美好生活、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康庄大道。这条道路符合中国实际、反映中国人民意愿、适应时代发展要求,不仅走得对、走得通,而且走得稳、走得好。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深刻阐述了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和本质要求。我们要深刻认识到,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这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我国十四亿多人口整体迈进现代化社会,规模超过现有发达国家人口的总和,艰巨性和复杂性前所未有,我们坚持稳中求进、循序渐进、持续推进;这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我们坚持把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现代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物质富足、精神富有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根本要求,我们不断促进物的全面丰富和人的全面发展;这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我们坚定不移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这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我国不走一些国家通过战争、殖民、掠夺等方式实现现代化的老路,我们在坚定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中谋求自身发展,又以自身发展更好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实践表明,中国式现代化扎根中国大地,切合中国实际,体现了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体现了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为人类实现现代化提供了新的选择。前进道路上,我们要深刻把握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高质量发展,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丰富人民精神世界,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坚定不移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世界进入新的动荡变革期。前进道路上,准备经受风高浪急甚至惊涛骇浪的重大考验,必须牢牢把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发扬斗争精神的重大原则。要深刻认识到,只有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使党始终成为风雨来袭时全体人民最可靠的主心骨,才能集聚起万众一心、共克时艰的磅礴力量;只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才能把中国发展进步的命运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只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才能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只有坚持深化改革开放,才能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只有坚持发扬斗争精神,知难而进、迎难而上,才能依靠顽强斗争打开事业发展新天地。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要全面把握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本质要求和必须牢牢把握的重大原则,深刻理解中国式现代化理论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战略布局的关系,认识到前者是后者的理论支撑,从而深刻理解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战略布局的科学性和必然性,坚定不移把党的二十大提出的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奋力夺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胜利。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同中外记者见面时强调:“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寄托着中华民族的夙愿和期盼,凝结着中国人民的奋斗和汗水。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长期实践探索的成果,是一项伟大而艰巨的事业。惟其艰巨,所以伟大;惟其艰巨,更显荣光。”为了这一事业,无数先辈筚路蓝缕、披荆斩棘,进行了艰苦卓绝的奋斗。现在,我们已经实现了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正意气风发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党的二十大就新时代新征程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制定了大政方针和战略部署,蓝图已经绘就,号角已经吹响。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志不改、道不变的决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踔厉奋发、勇毅前行,我们一定能完成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历史宏愿,创造无愧于党、无愧于人民、无愧于时代的新业绩,赢得更加伟大的胜利和荣光。

稿件来源:人民日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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