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报刊11期

其他分类其他2023-11-06
105

期刊

11

第一版

内部刊物              责任编辑: 李娜             排版:孟凡莲          校对:李丽

2021年9月

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据部分地区反映,对于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各种财产(包括字画、瓷器、玉器、珠宝、邮品、钱币、古籍、古董等物品)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不够细化,为增强可操作性,需进一步完善规范。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个人财产,对其取得所得按以下规定征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800元(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下)或者20%(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上)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该项财产最终拍卖成交价格为其转让收入额。
三、个人财产拍卖所得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凭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监制的正式发票、相关境外交易单据或海关报关单据、完税证明等),从其转让收入额中减除相应的财产原值、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一)财产原值,是指售出方个人取得该拍卖品的价格(以合法有效凭证为准)。具体为:
1.通过商店、画廊等途径购买的,为购买该拍卖品时实际支付的价款;
2.通过拍卖行拍得的,为拍得该拍卖品实际支付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3.通过祖传收藏的,为其收藏该拍卖品而发生的费用;
4.通过赠送取得的,为其受赠该拍卖品时发生的相关税费;
5.通过其他形式取得的,参照以上原则确定财产原值。
(二)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在拍卖财产时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相关税金及附加。
(三)有关合理费用,是指拍卖财产时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拍卖费(佣金)、鉴定费、评估费、图录费、证书费等费用。
四、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纳税人的财产原值凭证内容填写不规范,或者一份财产原值凭证包括多件拍卖品且无法确认每件拍卖品一一对应的原值的,不得将其作为扣除财产原值的计算依据,应视为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并按上述规定的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纳税人能够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但不能提供有关税费凭证的,不得按征收率计算纳税,应当就财产原值凭证上注明的金额据实扣除,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并按规定向拍卖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八、拍卖单位代扣代缴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时,应给纳税人填开完税凭证,并详细标明每件拍卖品的名称、拍卖成交价格、扣缴税款额。
九、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个人财产拍卖所得的税收征管工作,在拍卖单位举行拍卖活动期间派工作人员进入拍卖现场,了解拍卖的有关情况,宣传辅导有关税收政策,审核鉴定原值凭证和费用凭证,督促拍卖单位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十、本通知自5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书画作品、古玩等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54号)同时废止。

稿件来源:中国税务网

联系地址: 青岛市城阳区国城路101号1号楼107栋

联系电话:0532-87763966

第二版

个人通过拍卖所得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将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项目问题分两种情形予以明确: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的规定,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应以其转让额减除800元(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下)或者20%(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上)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拍卖除上述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之外的其他财产,按照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可见,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拍卖品范围是非常广泛的。
  38号文规定,除了个人取得拍卖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所得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外,其他财产拍卖所得均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要注意涉及到如何定义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以及为何单独对其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明确解释: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可见,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的拍卖,会涉及到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等著作权中人身权利之外的财产权利,属于与著作权相关的一种所得。所以,拍卖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不同于拍卖其他财产,应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拍卖财产以最终拍卖成交价格计征。38号文规定,对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该财产最终拍卖成交价格为其转让收入额。而“最终拍卖成交价格” 该如何确定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根据这一条款,导致拍卖师落槌的最高应价就是最终拍卖成交价格。
  但还有一种特殊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即特殊情况下的个人财产拍卖转让收入额是再行拍卖价款与原买受人所补差额的合计。
  拍卖财产可凭合法有效凭证税前扣除。38号文规定,个人财产拍卖所得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凭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监制的正式发票、相关境外交易单据或海关报关单据、完税证明等),从其转让收入额中减除相应的财产原值、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值得注意的是,38号文明确规定,纳税人(必须)凭合法有效凭证,包括税务机关监制的正式发票、相关境外交易单据或海关报关单据、完税证明等合法有效凭证减除,否则不能予以扣除。
  首先,减除财产原值。简单地说,就是售出方个人取得该拍卖品的价格。财产原值的确定又分为五种情形:
  (1)通过商店、画廊等途径购买的,为购买该拍卖品时实际支付的价款;
  (2)通过拍卖行拍得的,为拍得该拍卖品实际支付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3)通过祖传收藏的,为其收藏该拍卖品而发生的费用;
  (4)赠送取得的,为其受赠该拍卖品时发生的相关税费;
  (5)通过其他形式取得的,参照以上原则确定财产原值。
  其次,是减除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具体指拍卖财产过程中实际缴纳的相关税金及附加。
  再次,就是要减除有关合理费用。合理费用包括拍卖财产时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拍卖费(佣金)、鉴定费、评估费、图录费、证书费等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六条“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的规定,买卖双方的拍卖费(佣金)一般是在拍卖成交价格10%以下,拍卖机构向买卖双方收取佣金的具体标准是根据国际惯例及市场行情来确定的。其他费用如图录费一般每件200~300元至1000~2000元不等,这类费用应根据实际发生额予以扣除。
  实行核定征收的拍卖所得有限定条件。对于那些年代久远或遗失等原因造成纳税人无法提供财产原值凭证;以及即使提供财产原值凭证,但填写不规范,或凭证上的原值是几件拍卖品原值的合计,无法确定每件拍卖品的具体原值等情形,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呢?
  38号文规定,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采用核定征收的方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分为两种情形:
  (1)对于经文物部门认定为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对其它拍卖品,一律按拍卖收入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里重点要关注“海外回流文物”认定问题。海外回流文物主要是由各省文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文管会”)根据海关入境记录来认定被拍卖文物是否为“海外回流文物”,拍卖机构根据文管会出具的认定材料按照2%的征收率来代扣代缴税款。与3%的征收率相比,2%的征收率体现了国家对海外回流文物在国内拍卖的一种鼓励与支持。同时,这也为人们进行相应税收筹划提供了政策便利。

稿件来源:中国税务网

联系地址: 青岛市城阳区国城路101号1号楼107栋

联系电话:0532-87763966

第三版

稿件来源:中国拍卖协会

六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在贵州召开,行业“十四五”发展规划正式发布

        7月28日上午,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六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在贵州省贵阳市召开。会议以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为主题,研究部署了“十四五”行业工作思路及近期重点工作安排。常务理事及各省市协会负责人100余人参会。中拍协会长黄小坚、副会长王中明、李伟、法勇生、陈志坤、刘耀华、祁志峰、韩涛、李卫东、冯明强、王俪潼、高荣梅,特邀副会长雷敏、苗华甫出席会议。贵州省商务厅一级巡视员黄筑筠致欢迎辞,会议由副会长祁志峰主持。

      行业经营基本实现疫后恢复
    会上报告了上半年以来行业基本情况。数据显示,2021年以来,全国拍卖行业整体规模继续增长,1-6月份实现拍卖成交额3577.23亿元,同比上年增长23.48%,拍卖成交场次累计50486场,同比增长20.8%,行业佣金收入及主营业务利润总额均同比增长超过50%。
具体业务方面,各主要业务种类均普遍增长。1-6月份,房地产拍卖成交额同比增长37.93%;机动车、股权债权类拍卖业务成交额同比分别增长81.72%和34.97%。其中机动车拍卖成交额已超过120亿元,股权债权类业务拍卖成交额近250亿元,文物艺术品拍卖业务实现疫后增长。

       决定成立特殊资产专业委员会
      会议认为,进入下半年后,随着经济复苏最强劲阶段过去,拍卖行业面临的外部环境依然复杂严峻,经济增速下行,地产投资回落、消费相对疲软带来的经营压力明显加大。为此,进入下半年,全行业要继续迎难而上,统筹协调好疫情防控和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目标任务,重点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快重点领域业务拓展;二是继续做好政策落地和协调;三是按计划开展各项年度重点工作;四是组织开展行业年度重点活动。
       会上还审议通过《关于成立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特殊资产专业委员会的建议》;批准龙翼飞同志继续担任中拍协法律咨询与理论研究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黄小坚同志兼任中拍协特殊资产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聘请35家理事单位负责人成为协会特邀常务理事。此外,还通过了对28家新会员的报备和对11家企业的退会处理。

       首个行业发展规划正式发布
       会上正式发布了拍卖行业恢复发展以来的首个发展规划《中国拍卖行业“十四五”发展规划》。规划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导,系统回顾和分析了行业发展历程和面临的形势,提出了指导思想、发展原则、发展目标,明确了重点加强细分市场建设、加强数字化建设、加强行业人才建设、加强协会能力建设等四方面的主要发展任务,同时给出了具体的保障措施,将成为科学规划、 拍卖行业“十四五”时期发展、更好地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全面指引。

       加快构建行业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
       会议结束时,黄小坚会长做总结讲话。他首先对上半年行业取得的成绩表示赞赏,同时,分析了行业发展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市场参与者增多带来的挑战;业务水平不足带来的业务承接障碍;人才匮乏制约行业发展。针对这些问题,他结合刚发布的行业发展规划,提出两方面的意见:第一,要增强信心,依据“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坚持贯彻落实行业八个方面的发展原则:坚持党建引领、坚持创新驱动、坚持全面发展、坚持开放合作、坚持社会共享、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依法治理、坚持绿色原则。第二,要抓住新机遇,加快构建拍卖行业新发展格局,实现更高水平、更高质量的发展。一是要巩固司辅、土地等原有市场份额,拓展新的市场空间;二是要持续提升专业能力、服务能力和人才培养水平;三是要加快数字化建设,以中拍平台、公拍网等行业平台为抓手,切实提高行业数字化水平,实现业务处置能力的有效提升。

       针对近期工作,黄小坚会长还特别强调,要毫不松懈继续做好行业疫情防控工作,实现全行业人员安全和经营安全;要切实抓好各项年度重点工作的落实,继续积极争取有利政策、抓好政策落地和推进行业创新发展。
       黄小坚会长最后要求,全国拍卖业广大员工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坚决响应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的号召,在新的历史进程中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忠诚担当、真抓实干、感恩奋进,为拍卖行业高质量发展,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贡献力量。

联系地址: 青岛市城阳区国城路101号1号楼107栋

联系电话:0532-87763966

第四版

《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出版发行

稿件来源:人民日报社

习近平出席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十三次会晤并发表重要讲话

稿件来源:人民日报社

       新华社北京9月8日电 为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由中央宣传部、中国法学会组织编写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以下简称《概论》)一书,已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伟大实践中,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上,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重大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

       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十三次会晤9日晚以视频方式举行。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南非总统拉马福萨、巴西总统博索纳罗、俄罗斯总统普京出席,印度总理莫迪主持会晤。
  习近平发表题为《携手金砖合作 应对共同挑战》的重要讲话。
       习近平指出,今年是金砖国家合作15周年。15年来,五国坚持开放包容、平等相待,增进战略沟通和政治互信,尊重彼此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不断探索正确的国与国相处之道;坚持务实创新、合作共赢,对接发展政策,发挥互补优势,扎实推进各领域务实合作,在共同发展的道路上砥砺前行;坚持公平正义、立己达人,支持多边主义,参与全球治理,成为国际舞台上一支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今年以来,五国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推动金砖合作保持发展势头,在很多领域取得了新进展。事实证明,无论遇到什么困难,只要我们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金砖合作就能走稳走实走远。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仍在全球肆虐,世界经济复苏艰难曲折,国际秩序演变深刻复杂。面对挑战,金砖国家要展现担当,为世界和平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9月9日晚,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十三次会晤以视频方式举行。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北京出席会晤并发表重要讲话。
  新华社记者 黄敬文摄

9月9日晚,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十三次会晤以视频方式举行。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北京出席会晤并发表重要讲话。南非总统拉马福萨、巴西总统博索纳罗、俄罗斯总统普京出席,印度总理莫迪主持会晤。
  新华社记者 岳月伟摄

联系地址: 青岛市城阳区国城路101号1号楼107栋

联系电话:0532-87763966

Copyright © 2024 陕西妙网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陕B2-20210327 | 陕ICP备13005001号 陕公网安备 611023026110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