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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19期

其他分类其他2023-11-22
124

期刊

19

第一版

内部刊物              责任编辑: 李娜             排版:孟凡莲          校对:李丽

2023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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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
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1〕28号

(2001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8次会议通过 2001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01年9月30日起施行)

为了保护债权人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和执行过程中,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以下均简称股权)等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过程中,对股权采取冻结、评估、拍卖和办理股权过户等财产保全和执行措施,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上市公司国有股,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国家股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或依据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国有法人股指国有法人单位,包括国有资产比例超过50%的国有控股企业,以其依法占有的法人资产向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形成或者依据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
本规定所指社会法人股是指非国有法人资产投资于上市公司形成的股份。

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股权采取冻结、拍卖措施时,被保全人和被执行人应当是股权的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被冻结、拍卖股权的上市公司非依据法定程序确定为案件当事人或者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不得对其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
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作为债务人,如有偿还能力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对其股权采取冻结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已对股权采取冻结保全措施的,股权持有人、所有权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了有效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对股权的冻结。
第五条 人民法院裁定冻结或者解除冻结股权,除应当将法律文书送达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以外,还应当在作出冻结或者解除冻结裁定后7日内,将法律文书送达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并书面通知上市公司。
人民法院裁定拍卖上市公司股权,应当于委托拍卖之前将法律文书送达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并书面通知上市公司。

被冻结或者拍卖股权的当事人是国有股份持有人的,人民法院在向该国有股份持有人送达冻结或者拍卖裁定时,应当告其于5日内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冻结股权的期限不超过1年。如申请人需要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冻手续,每次续冻期限不超过6个月。逾期不办理续冻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
第七条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所冻结的股权价值不得超过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的债务总额。股权价值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最近期报表每股资产净值计算。
股权冻结的效力及于股权产生的股息以及红利、红股等孳息,但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仍可享有因上市公司增发、配售新股而产生的权利。
第八条 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如果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在限期内提供了方便执行的其他财产,应当首先执行其他财产。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方可执行股权。
本规定所称可供方便执行

的其他财产,是指存款、现金、成品和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
人民法院执行股权,必须进行拍卖。
股权的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以股权向债权人质押的,人民法院执行时也应当通过拍卖方式进行,不得直接将股权执行给债权人。
第九条 拍卖股权之前,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机构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选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人民法院召集债权人和债务人提出候选评估机构,以抽签方式决定。
第十条 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时,应当要求资产评估机构严格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并说明其应当对所作出的评估报告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人民法院还应当要求上市公司向接受人民法院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对上市公司提供的情况和资料保守秘密。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收到

第二版

资产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须将评估报告分别送达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上市公司。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上市公司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后7日内书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将异议书交资产评估机构,要求该机构在10日之内作出说明或者补正。
第十二条 对股权拍卖,人民法院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机构的选定,参照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方法进行。
第十三条 股权拍卖保留价,应当按照评估值确定。
第一次拍卖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应当继续进行拍卖,每次拍卖的保留价应当不低于前次保留价的90%。经三次拍卖仍不能成交时,人民法院应当将所拍卖的股权按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
人民法院可以在每次拍卖未成交后主持调解,将所拍卖的股权参照该次拍卖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
第十四条 拍卖股权,人民法院应当委托拍卖机构于拍卖日前10天,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或者《上海证券报》上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 国有股权竞买人应当具备依法受让国有股权的条件。
第十六条 股权拍卖过程中,竞买人已经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数额和其竞买的股份数额累计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数额的30%。如竞买人累计持有该上市公司股份数额已达到30%仍参与竞买的,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在此期间应当中止拍卖程序。
第十七条 拍卖成交后,人民法院应当向证券交易市场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由买受人持拍卖机构出具的成交证明和财政主管部门对股权性质的界定等有关文件,向证券交易市场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股权拍卖以自由为原则,以限制为例外,这是世界范围内公司法律有关股权拍卖的总体规则。但是,无论股权拍卖何等的自由,对其例外的限制皆不同程度地存在,正是这种限制的存在,使得人们对股权拍卖很难把握。结合拍卖的实践情况,笔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股权拍卖的限制: 
(一)委托人资格的限制
1、发起人委托股权拍卖的限制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发起人是指负责公司筹备事务的人。在公司设立阶段,发起人对外代表设立中的公司,对内执行设立事务。公司发起人可以获知更多的公司的情况,如果公司成立不久,发起人就能转让股权,可能对公司不利。为了公司的稳定发展,有必要限制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权拍卖。
2、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期间委托股权拍卖的限制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董事、监事、经理作为公司的高管人员,应尽到忠实义务、竞业禁止义务等,以杜绝他们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公司的内部信息,从事不公平的内幕股权交易,从而损害其他非高管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董事、监事、经理要委托拍卖自己所有的股权应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竞买人资格的限制
1、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成为竞买人。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规定表明,非自用不动产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股权拍卖中,商业银行不得成为竞买人。
2、上市公司收购主体资格的限制。于2006年9月1日正式实施新修订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规范收购上市公司主体的资格的限制。《管理办法》第六条用列举的方式明确了不能收购上市公司主体的条件:A、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B、收购人最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C、收购人最近三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D、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E、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对上市公司收购主体资格的限制,有利于减少虚假收购的主观可能性,有利于真正的收购重组。
3、公司购买自己股权的限制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除了上述法定的四种情形外,公司不得成为本公司股权的竞买人,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三)股权拍卖程序的限制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拍卖在拍卖程序上是有限制的。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证券法》第三十九条也明确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一般股权拍卖应首先应得到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才能进行拍卖。
此类转让程序中的限制规定,在各国立法上也极为少见。这也许与我国行政管理中的管理论占主导的思想有关,但将行政管理的模式生搬硬套为股权转让的限制是公司法律制度中的不足之处。实践证明,经过审批后在其他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的股权也做得很出色。特别是拍卖给股权交易市场带来了勃勃生机。
1、非流通股拍卖为拍卖日前10天公告。根据《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拍卖股权,人民法院应当委托拍卖机构于拍卖日前10天,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或者《上海证券报》上进行公告。” 的规定,拍卖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等非流通股应按拍卖日前10天的标准来计算公告期间,并且要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或者《上海证券报》三家专业报纸上。
2、其他股权拍卖应当在拍卖15日前公告。最高院《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等非流通股已经在《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明确的拍卖公告期间,而非流通股以外的其他股权在民事强制执行中,应当按照以上最高院《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执行,拍卖股权应当在拍卖十五前公告。该规定第十二条又做了更为详尽地规定:“拍卖公告的范围及媒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确定。拍卖财产具有专业属性的,应当同时在专业性报纸上进行公告。当事人申请在其他新闻媒体上公告或者要求扩大公告范围的,应当准许,但该部分的公告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股权拍卖的限制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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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版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召开2022年度工作总结会

 1月9日下午,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在京召开秘书处2022年度工作总结会,秘书处全体员工参会,会议由贺慧秘书长主持。
        会上,中拍协秘书处各部门主任对2022年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对本部门工作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2023年的基本工作思路和建议。
        2022年,协会秘书处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在各项工作中都有所进展。年内完成了全国拍卖师职业资格考试、企业等级评估初评复审、特资委成立等重要工作;公物拍卖30周年

专题论坛和文物艺术品拍卖30周年主题宣传、拍卖师分会论坛、全国拍卖咨询服务周等年度重点活动也如期完成。在引领行业走向创新驱动发展、不断提升协会服务质量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体现出协会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在行业发展过程中不断对工作进行调整修

正,不断学习探索,为行业提供更好服务的努力和思考。
        贺慧秘书长在听完各部门工作汇报后充分肯定秘书处整体及各部门在2022年取得的成绩。他指出,秘书处的同志既要总结优点,也应正视不足。对2023年的协会工作,贺慧秘书长提出四点要求:一是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创新能力。二是完善队伍建设,培养复合型人才。三是强化理论研究,更好地服务拍卖行业。四是注重廉洁自律,增强法治意识。

稿件来源:中拍协

       近日,中拍协收到商务部服贸司发来的《感谢信》(商服贸三函〔2023〕 42号)。信中,服贸司对中拍协2022年以来在拍卖业研究、政策制定宣传、行业疫情防控等方面的工作作出充分肯定,并对协会2023年的相关工作提出新的期望和祝愿。 
        新的一年里,中拍协将继续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在商务部的指导下,扎实开展各项行业工作,全力做好政府和行业沟通的桥梁纽带,推动新时代商贸服务业工作取得新突破。

商务部服贸司向中拍协发来感谢信

在道别非凡历程的 2022,迈向充满希望的 2023之际,山东省拍卖行业协会向全省拍卖人及家属致以亲切的问候和节日的祝福;向所有支持、关心、帮助拍卖业发展的各级领导、各界人士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地感谢!
时光流转,初心如磐。回望过去的 2022 年,山东省拍卖行业协会在山东省高院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下,司法拍卖辅助业务迈出了艰难又关键的一步,通过开展调研、会议、座谈、培训等多种活动与省高院保持密切联系,在山东省高院正式公布的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入库名单(共 98 家)中,我省会员单位达 72 家,占比 73.5%。省拍协在引领企业做好传统拍卖的同时,又开辟了一条新的业务途径。继续加大人才培养力度,2022 年省拍协与中拍协合作,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新模式,对 86名新入行的从业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为实现行业高质量发展奠定人才基础。
岁月不居,天道酬勤,百舸争流,千帆竞发。2023 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新征程上,我们将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牢牢把握团结奋斗的时代要求,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锚定“走在前,开新局”,笃行不怠,用担当和责任,共同创造山东拍卖业更加美好的明天!
祝福大家身体健康,阖家幸福,新春快乐,万事如意!

新春贺辞

稿件来源:中拍协

稿件来源:省拍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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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版

大家好!2023年即将到来,我在北京向大家致以美好的新年祝福!
2022年,我们胜利召开党的二十大,擘画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吹响了奋进新征程的时代号角。
我国继续保持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地位,经济稳健发展,全年国内生产总值预计超过120万亿元。面对全球粮食危机,我国粮食生产实现“十九连丰”,中国人的饭碗端得更牢了。我们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采取减税降费等系列措施为企业纾难解困,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疫情发生以来,我们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科学精准防控,因时因势优化调整防控措施,最大限度保护了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医务人员、基层工作者不畏艰辛、勇毅坚守。经过艰苦卓绝的努力,我们战胜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和挑战,每个人都不容易。目前,疫情防控进入新阶段,仍是吃劲的时候,大家都在坚忍不拔努力,曙光就在前头。大家再加把劲,坚持就是胜利,团结就是胜利。
2022年,江泽民同志离开了我们。我们深切缅怀他的丰功伟绩和崇高风范,珍惜他留下的宝贵精神财富。我们要继承他的遗志,把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历史长河波澜壮阔,一代又一代人接续奋斗创造了今天的中国。
今天的中国,是梦想接连实现的中国。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成功举办,冰雪健儿驰骋赛场,取得了骄人成绩。神舟十三号、十四号、十五号接力腾飞,中国空间站全面建成,我们的“太空之家”遨游苍穹。人民军队迎来95岁生日,广大官兵在强军伟业征程上昂扬奋进。第三艘航母“福建号”下水,首架C919大飞机正式交付,白鹤滩水电站全面投产……这一切,凝结着无数人的辛勤付出和汗水。点点星火,汇聚成炬,这就是中国力量!
今天的中国,是充满生机活力的中国。各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蓬勃兴起,沿海地区踊跃创新,中西部地区加快发展,东北振兴蓄势待发,边疆地区兴边富民。中国经济韧性强、潜力大、活力足,长期向好的基本面依然不变。只要笃定信心、稳中求进,就一定能实现我们的既定目标。今年我去了香港,看到香港将由治及兴十分欣慰。坚定不移落实好“一国两制”,香港、澳门必将长期繁荣稳定。
今天的中国,是赓续民族精神的中国。这一年发生的地震、洪水、干旱、山火等自然灾害和一些安全事故,让人揪心,令人难过,但一幕幕舍生取义、守望相助的场景感人至深,英雄的事迹永远铭记在我们心中。每当辞旧迎新,总会念及中华民族千年传承的浩然之气,倍增前行信心。
今天的中国,是紧密联系世界的中国。这一年,我在北京迎接了不少新老朋友,也走出国门讲述中国主张。百年变局加速演进,世界并不太平。我们始终如一珍视和平和发展,始终如一珍惜朋友和伙伴,坚定站在历史正确的一边、站在人类文明进步的一边,努力为人类和平与发展事业贡献中国智慧、中国方案。
党的二十大后我和同事们一起去了延安,重温党中央在延安时期战胜世所罕见困难的光辉岁月,感悟老一辈共产党人的精神力量。我常说,艰难困苦,玉汝于成。中国共产党百年栉风沐雨、披荆斩棘,历程何其艰辛又何其伟大。我们要一往无前、顽强拼搏,让明天的中国更美好。
明天的中国,奋斗创造奇迹。苏轼有句话:“犯其至难而图其至远”,意思是说“向最难之处攻坚,追求最远大的目标”。路虽远,行则将至;事虽难,做则必成。只要有愚公移山的志气、滴水穿石的毅力,脚踏实地,埋头苦干,积跬步以至千里,就一定能够把宏伟目标变为美好现实。
明天的中国,力量源于团结。中国这么大,不同人会有不同诉求,对同一件事也会有不同看法,这很正常,要通过沟通协商凝聚共识。14亿多中国人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同舟共济、众志成城,就没有干不成的事、迈不过的坎。海峡两岸一家亲。衷心希望两岸同胞相向而行、携手并进,共创中华民族绵长福祉。
明天的中国,希望寄予青年。青年兴则国家兴,中国发展要靠广大青年挺膺担当。年轻充满朝气,青春孕育希望。广大青年要厚植家国情怀、涵养进取品格,以奋斗姿态激扬青春,不负时代,不负华年。
此时此刻,许多人还在辛苦忙碌,大家辛苦了!新年的钟声即将敲响,让我们怀着对未来的美好向往,共同迎接2023年的第一缕阳光。
祝愿祖国繁荣昌盛、国泰民安!祝愿世界和平美好、幸福安宁!祝愿大家新年快乐、皆得所愿!
谢谢!

国家主席习近平发表二〇二三年新年贺词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图像来源:新华社记者 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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