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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12期

其他分类其他202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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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预交的保证金应当在三日内退还;拍卖未成交的,保证金应当于三日内退还竞买人。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买受人的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可以参加竞买。
  第十三条 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
  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以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
  第十四条 拍卖多项财产时,其中部分财产卖得的价款足以清偿债务和支付被执行人应当负担的费用的,对剩余的财产应当停止拍卖,但被执执行人同意全部拍卖的除外。
       第十五条 拍卖的多项财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别拍卖可能严重减损其价值的,应当合并拍卖。
       第十六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   

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 保留价确定后,依据本次拍卖保留价计算,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的,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收到通知后五日内申请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应当重新确定保留价;重新确定的保留价应当大于该优先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的总额。
依照前款规定流拍的,拍卖费用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第七条 执行人员应当对拍卖财产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调查,制作拍卖财产现状的调查笔录或者收集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 拍卖应当先期公告。
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第九条 拍卖公告的范围及媒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确定。拍卖财产具有专业属性的,应当同时在专业性报纸上进行公告。
当事人申请在其他新闻媒体上公告或者要求扩大公告范围的,应当准许,但该部分的公告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第十条 拍卖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或者价值较高的动产的,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保证金。
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 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应当预交保证金而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预交的保证金   

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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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

内部刊物              责任编辑: 李娜             排版:孟凡莲          校对:李丽

2021年11月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
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第五条 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
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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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版

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
  第十七条 在拍卖开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回拍卖委托:
  (一)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二)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三)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的;
  (四)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不需要拍卖财产的;
  (五)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六)拍卖机构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的;
  (七)其他应当撤回拍卖委托的情形。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后,遇有依法应当暂缓执行或者中止执行的情形的,应当决定暂缓执行或者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通知拍卖机构和当事人。拍卖机构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拍卖,并通知竞买人。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执行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  
      第十九条 被执行人在拍卖日之前向人民法院提交足额金钱清偿债务,要求停止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执行人应当负担因拍卖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十条 拍卖成交或    

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第二十一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将价款交付到人民法院或者汇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
  第二十二条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第二十三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第二十四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第二十五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不动产、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拍卖财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
  第二十九条 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
  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

得超过0.5%。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按照中标方案确定的数额收取佣金。
  拍卖未成交或者非因拍卖机构的原因撤回拍卖委托的,拍卖机构为本次拍卖已经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被执行人负担。
  第三十条 在执行程序中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
  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变卖。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对变卖财产的价格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价格变卖;无约定价格但有市价的,变卖价格不得低于市价;无市价但价值较大、价格不易确定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价格进行变卖。
  按照评估价格变卖不成的,可以降低价格变卖,但最低的变卖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二分之一。
  变卖的财产无人应买的,适用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将该财产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资料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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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版

15年来乌克兰首个大型私有化项目完成拍卖

稿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北京总部企业协会一行到访中拍协 共商战略合作协议

10月20日,北京总部企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徐斌、副秘书长石芳宇、专员刘志刚一行到访中拍协,黄小坚会长、韩涛副会长、李卫东副会长热情接待,并座谈。李卫东副会长首先介绍了拍卖这种交易手段、行业发展情况、协会沿革以及协会工作内容等。北京总部企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徐斌随后介绍了北京总部企业提法的由来、总部企业认定标准、总部企业目前拥有的有利政策、协会成立情况以及工作内容等。
黄小坚会长对北京总部企业协会一行到访中拍协表示热烈的欢迎,他讲到拍卖具有独特的优势,能够发现价值、实现价值,达到价值最大化,目前国家重要的资源配置都在采用拍卖这种方式。中拍协与北京总部企业协会在未来的合作中要发挥各自优势,加强交流,发挥专长,实现共赢。
会议还就双方拟定的战略合作协议内容交换了意见。双方表示在战略合作协议的框架下,可以着重突出理论研究、标准化建设、搭建新平台、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合作和联系,共同促进双方融合发展。

稿件来源:中拍协

乌克兰新时代网10月27日消息:乌克兰国有资产基金于今日以14.29亿格里夫纳售出基辅第一机械制造厂。
该工厂起拍价为13.9亿格里夫纳,共有3家企业参与竞拍。拍卖共进行了一轮,持续了10分钟。通用商业公司以14.29亿的价格赢得拍卖。通用商业公司为乌企业家赫梅利尼茨基Ufuture集团的关联公司。
乌国有资产基金委员会主席谢尼琴科在脸书主页上写道,投资者买到了非常好的资产。基金为所有投资者提供了平等的条件。
基辅第一机械制造厂在1882年由来自欧洲的企业家创立,在前苏联时期迎来了发展的巅峰。目前,企业的主要收入来源为租金。20个车间中的多数已停止工作,有1个车间拿到斯里兰卡某公司订单,为其生产橡胶制品设备。2020年上半年,该工厂净亏损约600万格里夫纳。

成交标的546个 成交金额16亿余元
安徽法院网络拍卖节成果丰硕

稿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近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从6月中旬起组织全省法院开展的“6·18网络拍卖节”活动圆满收官,121家法院累计上拍标的1954个,总围观744.1万人次,成交标的546个,成交金额16.03亿元,同比增加11.08亿元,平均成交率达46.98%,最高标的溢价率达562%。
为做好今年的“6·18网络拍卖节”,安徽高院充分借鉴2020年网络拍卖节成功经验,精心谋划,组织各地法院网拍负责人及相关平台工作人员进行视频培训,明确统一管理、工作创新、效率优先、效果导向、合法规范等活动原则,进一步扩大标的范围、提高拍品数量、创新拍卖方式、规范拍卖流程、加大宣传力度。结合“6·18”期间淘宝网、京东网等网络平台推出的活动规则、优惠政策和聚集效应,依托其聚集海量用户参与竞拍的优势,各地法院积极应用VR新技术、视频直播方式等开展网拍。利用VR和直播介绍标的总数189个,同比增加172个,合肥、宿州、宣城、马鞍山、六安、黄山等6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在网拍平台举行了全市法院专场直播拍卖。各地法院协调网拍平台设置动产、不动产等各类专场和专属页面,充分发挥辅助机构专业优势,开展标的物上拍、咨询看样等工作,加快涉案财产处置,全面提升拍卖成交率和溢价率,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网络拍卖的获得感、认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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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版

习近平在第四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发表主旨演讲

新华社北京11月4日电 11月4日晚,国家主席习近平以视频方式出席第四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并发表题为《让开放的春风温暖世界》的主旨演讲。
习近平指出,很高兴同出席第四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各位嘉宾、新老朋友“云端”相聚。中国历来言必信、行必果。我在第三届进博会上宣布的扩大开放举措已经基本落实。中国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推动对外贸易创新发展,是去年全球唯一实现货物贸易正增长的主要经济体,为保障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推动世界经济复苏作出了重要贡献。当前,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逆水行舟,不进则退。我们要把握经济全球化发展大势,支持世界各国扩大开放,反对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推动人类走向更加美好的未来。
习近平强调,开放是当代中国的鲜明标识。今年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20周年。20年来,中国全面履行入世承诺,不断扩大开放,激活了中国发展的澎湃春潮,也激活了世界经济的一池春水。这20年,是中国深化改革、全面开放的20年,是中国把握机遇、迎接挑战的20年,是中国主动担责、造福世界的20年。这20年来中国的发展进步,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坚强领导下     

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发展“丝路电商”,构建现代物流体系,提升跨境物流能力。
       第三,中国将坚定不移推动高水平开放。中国将进一步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有序扩大电信、医疗等服务业领域开放,修订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出台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中国将深度参与绿色低碳、数字经济等国际合作,积极推进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第四,中国将坚定不移维护世界共同利益。中国将积极参与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二十国集团、亚太经合组织、上海合作组织等机制合作,推动加强贸易和投资、数字经济、绿色低碳等领域议题探讨,支持疫苗等关键医疗物资在全球范围内公平分配和贸易畅通,推动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中国将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维护全球粮食安全和能源安全,在南南合作框架内继续向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更多援助。
       习近平最后强调,“孤举者难起,众行者易趋。”新冠肺炎疫情阴霾未散,世界经济复苏前路坎坷,各国人民更需要同舟共济、共克时艰。中国愿同各国一道,共建开放型世界经济,让开放的春风温暖世界!

强调中国将坚定不移维护真正的多边主义,坚定不移同世界共享市场机遇,
坚定不移推动高水平开放,坚定不移维护世界共同利益

埋头苦干、顽强奋斗取得的,也是中国主动加强国际合作、践行互利共赢的结果。我愿对所有参与和见证这一历史进程、支持中国开放发展的海内外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

习近平强调,“见出以知入,观往以知来。”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要振兴,就必须在历史前进的逻辑中前进、在时代发展的潮流中发展。中国扩大高水平开放的决心不会变,同世界分享发展机遇的决心不会变,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更加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方向发展的决心不会变。

第一,中国将坚定不移维护真正的多边主义。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是国际贸易的基石。中国支持世界贸易组织改革朝着正确方向发展,支持多边贸易体制包容性发展,支持发展中成员合法权益。中国将以积极开放态度参与数字经济、贸易和环境、产业补贴、国有企业等议题谈判,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国际规则制定的主渠道地位,维护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第二,中国将坚定不移同世界共享市场机遇。中国将更加注重扩大进口,促进贸易平衡发展,增设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优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推进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增加自周边国家进口。中国将推进内外贸一体化,   

稿件来源:新华社
图片来源:新华社记者 李学仁 、李响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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