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视野
——“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特刊
2023年第二期 总第98期
2023年5月
02
山推股份审计法务部
目录
CONTENTS
01
聚焦社会
02
如何判断表见代理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
03
胜诉方支付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用是否应由败诉方承担?
04
股东主张行使知情权的诉权保护问题
以案释法
携手并肩,筑合作典范
——聚焦“中国——中亚峰会”
实务指引
法制前沿
01
聚焦社会
1
02
聚焦社会
1
携手并肩,筑合作典范
——聚焦“中国——中亚峰会”
5月19日上午,西安国际会议中心。《秦岭新晖》的巨幅壁画前,习近平主席同中亚五国元首合影,镜头定格下六国首次以实体形式举办峰会的历史瞬间。
习近平主席在中国—中亚峰会上发表主旨讲话,从构建中国—中亚命运共同体的大格局出发,擘画中国中亚合作新蓝图,展现双方互利共赢、命运与共的广阔前景。
在百年变局加速演进的背景下,习近平主席的重要讲话着眼时代发展大势,体现世代友好的人民期盼,必将对深化中国同中亚国家关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此次峰会对中国—中亚机制进行了立柱架梁和全面布局。各国商定将以此次峰会为契机,正式成立中国—中亚元首会晤机制,每两年举办一次。新机制的建立为构建更加紧密的中国—中亚命运共同体注入强劲动力。
着眼各国人民根本利益和光明未来,习近平主席在讲话中就建设中国—中亚命运共同体提出“四个坚持”:
坚持守望相助——携手建设一个守望相助、团结互信的共同体;
坚持共同发展——携手建设一个合作共赢、相互成就的共同体;
坚持普遍安全——携手建设一个远离冲突、永沐和平的共同体;
坚持世代友好——携手建设一个相知相亲、同心同德的共同体。
在“今日哈萨克斯坦”通讯社社长铁木尔·库瓦托夫看来,中国与中亚五国元首齐聚此次峰会,共谋未来发展大计,习近平主席的讲话进一步指明构建更加紧密的中国—中亚命运共同体的实践路径。
面对充满不确定性的世界,只有同舟共济,才能行稳致远。
“四个坚持”中,坚持守望相助筑牢合作基石——
“我们要深化战略互信,在涉及主权、独立、民族尊严、长远发展等核心利益问题上,始终给予彼此明确、有力支持,携手建设一个守望相助、团结互信的共同体。”习近平主席话语坚定。
吉尔吉斯斯坦总统扎帕罗夫说,习近平主席提出的一系列倡议为落实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注入新动力,只要同舟共济、形成合力,就一定能为地区乃至世界的繁荣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四个坚持”中,落实三大倡议汇聚合作力量——
习近平主席在讲话中从践行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出发,为构建更加紧密的中国—中亚命运共同体提供根本遵循。
中国倡议,应者云集。哈萨克斯坦总统托卡耶夫表示,在当前复杂国际形势下,习近平主席提出的三大倡议具有重要意义,哈方积极支持,愿同中方一道,充分利用中国—中亚机制,共同促进地区安全、稳定和发展。
落实全球发展倡议,习近平主席在讲话中提出要继续在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方面走在前列。
“‘一带一路’倡议将各方利益纳入考量,致力于与各国发展战略实现对接,有力推动了中亚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乌兹别克斯坦世界经济与外交大学专家阿扎马特·谢伊托夫说。
新时代新征程上,中国正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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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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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2
如何判断表见代理的相对人
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
【案情简述】
谭某系农行云阳支行工作人员,2009年1月从农行云阳支行云江大道分理处调到寨坝分理处担任客户经理。谭某等人伪造相关文件,盗用相关公章,骗取李某存入1000万至其个人账户。后谭某并未如约支付相关存款利息,返还相关存款,2009年9月3日,李某到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报案称唐某、谭某等人合伙诈骗其1000万元。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在侦查过程中,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持有的2009年1月15日《承诺书》上加盖的“中国农业银行云阳支行”的印文与农行云阳支行的公章样本印文不同。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于2009年9月22日将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文)(2009)1264号鉴定书送达给李某,李某表示无异议,不要求补充或者重新鉴定,庭审中农行云阳支行、李某的代理人对鉴定结论均表示没有异议。
2009年12月2日,李某提起诉讼称,其于2009年1月15日到农行云阳支行下属的杏家湾营业所,要求柜员从其账号为xxxx的银行卡上转存1000万元为定期存款。柜员从李某的银行卡账户上转存1000万元,并向李某出具存单一份。现该定期存单已到期,李某要求兑付,农行云阳支行却以该存单经公安机关鉴定系伪造,银行工作人员谭某等人涉嫌金融诈骗,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为由拒不兑付。虽然农行云阳支行的工作人员谭某代表该支行向李某出具的“承诺书”及从该行柜台给出的1000万元存单经公安机关鉴定系伪造,
但李某基于在农行云阳支行办公场所对谭某“行长”身份的信赖,相信谭某是代表农行云阳支行办理其1000万元的定期存款,谭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行为后果应由农行云阳支行承担。请求判令农行云阳支行兑付到期存单1000万元,并按年利率1.71%支付从2009年1月15日起至还本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诉讼费由农行云阳支行负担。农行云阳支行答辩称,1.李某所持存单经鉴定系伪造,也并非由农行云阳支行柜员交付给李某,李某与农行云阳支行之间没有存款事实和存款关系。2.李某在办理转账取款时未向柜员作出转存为定期的意思表示,其真实目的是将自己账户中的1000万元转存入他人的账户,供他人实际使用,以获取高额利息。李某存在违法目的和重大过失甚至是故意,因此,谭某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李某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3.农行云阳支行柜员在办理转账业务时符合操作流程和银行业操作惯例,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没有过错,农行云阳支行不应当对李某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请求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理解析】
对应《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该条规定的目的是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交易安全。从立法目的解释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应当包括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应当包含两方面含义:一是相对人相信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行为属于代理权限内的行为;二是相对人无过失,即相对人已尽了充分的注意,仍无法否认行为人的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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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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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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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谭某在与李某商谈存款事宜时并不构成表见代理,因为李某在以下方面存在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过失。一是对谭某的“行长”身份未经核实即轻信。李某是经陌生人介绍认识“行长”谭某,谭某接待李某时并未在农行云阳支行办公地点,而是在农行云阳支行云江大道分理处的办公室,作为“行长”的谭某亲自带李某到柜台办理“存款”业务,李某因为疏忽,对谭某作为“行长”不符合常规的做法未产生怀疑,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二是李某对存款过程存在的诸多不合常规操作未产生怀疑。谭某交给李某的《承诺书》载明,农行云阳支行在三个月存款期内承诺对款项“不抵押、不查询、不提前支取”。上述承诺内容均为李某作为存款所有权人可以行使的权利,放弃权利的承诺应当由权利人作出。但“农行云阳支行”却对此作出承诺。李某应当注意到承诺书内容的不合常理之处。李某作为储户应当知道在银行柜台办理业务时,需向柜员表明业务办理事项,却未在柜台交易时作出存款的意思表示。李某作为办理过银行存款业务的储户,应当知道存款应当填写存款凭条,存单应当由柜员直接交付储户。李某没有填写存款凭条,存单又是放在信封中从银行柜台递出,李某因疏忽轻信而未向柜台工作人员核实。三是李某主观上具有违规追求高额利息的故意。钟道明承诺给李某每月5.5%的高息,换算成年息为66%,李某对如此高的利息未产生怀疑,亦未向农行云阳支行核实,主观上并非善意。因李某不符合善意无过错的表见代理构成要件要求,谭某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李某向谭某作出的存款意思表示不能视为向农行云阳支行作出的意思表示。
李某关于在农行云阳支行办公室这一特定环境内,造成其相信谭某行长身份,确信谭某代表农行云阳支行,存款业务无需储户亲自到柜台向柜员说明的观点,缺乏依据,不予采信。
【现实启示】
1、从个人角度,上述案例启示职工在日常生活中应审慎对待与所谓“代理人”的谈判,这里的审慎对待主要针对两方面:
(1)个人切忌贪图便宜,遇到反常理的高利率高回报的投资、理财应审慎对待;
(2)投资理财、商业活动中,应谨慎审查对方代表的代理权,避免从“表见代理”落入“狭义无权代理”。
2、从公司角度,上述案例启示公司对待代理权的审查及授予应审慎对待,包括:
(1)在公司对外经济活动中,应对相对方代理权做必要形式审查;
(2)对外授予代理权时,强化对必要手续、印章的管理,避免出现“表见代理”情形,使得公司承担不应承担的民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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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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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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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方支付的诉讼财产保全责
任保险费用是否应由败诉方承担?
对于胜诉方的损失承担问题,《民法典》已作出相关示明,包括: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其中对于“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民法典及其相关解释并未作出相关的解释、说明,而现阶段债权催收类案件,为确保诉前对方转移资产等情况,往往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途径,即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公司必要诉讼支出也会随着标的金额的升高而升高,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用是否必然由案件败诉方承担呢?
在“香港华策企业有限公司与张红芬、袁汉源、力高国际有限公司、深圳市广地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中,最高院认为:华策公司为本案诉讼所支付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用35万元,并非华策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且双方在协议中亦未对此费用的承担问题作出明确约定,故一审法院对华策公司请求张红芬承担该费用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即“胜诉方支付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用,并非为实现债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若双方对此费用的承担未作出明确约定,则不应由败诉方承担”。
上述案例给我们指引是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用存在着不被法院认定为“必要支出费用”的可能性,若想解决这种可能性,最为稳妥的办法即是在双方签署合同伊始,即将此费用的承担方式明确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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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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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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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主张行使知情权的诉权
保护问题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公司法解释四》第七条)
1.关于对《公司法解释四》第七条规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理解:一般地,只有具备股东身份才可以享有知情权,丧失股东身份即不应再享有知情权。但《公司法解释四》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这里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一般是指公司原股东可能行使的知情权受到了侵害,公司相关信息被隐瞒等。例如,发生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股东和高管之间、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转让交易,或者是公司收购股东股权等,脱离股东身份的原股东主张股权价值或者公司经营状态等被控制公司的控制方或者股权受让方隐瞒了,错误的信息导致其放弃股东身份、转让股权,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等。
2.关于原告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时应当提供的证据:知情权案件的原告限于股东身份,并非其他民事主体,故起诉时原告就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股东身份。基于登记立案制,原告在起诉时应当提供证明股东身份的直接证据。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直接证明股东身份的证据为股东名册或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原告不能提交股东名册或公司登记的,应提交其他初步证据,比如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出资证明、股权转让合同、遗嘱、赠与合同等,并说明必要的理由。如果这些公司其他文件材料与股东名册或公司登记不一致,且公司不予认可的,原告应先解决股东身份问题,在股东身份没有争议的情况下才可以行使股东知情权的司法救济权利。就股份有限公司而言,除上述股东名册或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外,原告起诉时持有公司发行的记名股票或无记名股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持股证明或者其他书面文件证明,也可以初步证明其股东身份,公司没有证据推翻其股东身份的,法院应当予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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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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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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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的公司文件材料的范围: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查阅的公司文件材料分为两类:第一类,股东可以不受限制查阅的文件档案材料。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管理人员名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债券存根等,是在公司内部需要公开的资料,应当允许股东不受限制地查阅或者复制。对这些资料的查阅属于单独股东权,持一股的股东即有权查阅。第二类,股东需要说明正当理由才可以查阅的文件档案材料。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会计账簿及有关原始凭证涉及公司的商业机密,属于不公开的财务资料,需对股东的查阅权限予以适当的限制。
4.关于股东是否有权直接查阅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和监事会会议记录。由于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经营的有关情况,对董事会的决策是否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作出判断,对个别董事的执业能力和职业操守作出评价,同时,股东通过对监事会会议记录的查阅,可以对监事是否履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进行监督,因此,应当保留股东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监事会会议记录的权利。但是,《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九十七条在规定股东的查阅权时,未将董事会会议记录和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在股东的查阅范围中。《公司法》的用意在于,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属于股东有权直接查阅的公司档案材料,但对于董事会会议记录及监事会会议记录,由于其涉及公司经营的商业秘密,一般应是被限制为有正当理由才可以查阅。
法制视野
山推股份审计法务部
主编:王卫平
校对:赵坤
设计:李雪、肖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