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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视野2022年第2期 总第94期

其他分类其他202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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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视野

2022年第二期 总第94期

法务部

热烈庆祝中国共产党诞辰101周年

目录

1

聚焦社会

P04

“心合意同,谋无不成”
——聚焦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十四次会晤及全球发展高层对话会

2

以案释法

P06

搭“顺风车”出车祸,谁担责?怎么赔?

3

实务指引

P08

合同加盖真(假)章,效力如何认定?

4

法制前沿

P12

如何避免承包承揽协议,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聚焦社会

“心合意同,谋无不成”
——聚焦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十四次会晤及全球发展高层对话会

“要敞开大门谋发展、张开怀抱促合作”

2022年6月23日及24日,习近平主席分别出席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十四次会晤及全球发展高层对话会并作出重要讲话。
两次重要活动,两次重要讲话,其核心观点是“发展”。
“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当年邓小平的一句话,高度概括了改革开放的部分初衷,也深深影响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及后续的指导思想,映射至今,便是习主席在全球发展高层对话会上那段表述“这些年,我走遍中国城镇乡村,也访问过不少国家。我深深感受到,只有不断发展,才能实现人民对生活安康、社会安宁的梦想。只有各国人民都过上好日子,繁荣才能持久,安全才有保障,人权才有基础。”
发展,是人类社会亘古不变的主题,也是破解各类社会疑难杂症、保障人民福祉的关键。但当前,世界社会进入动荡期,疫情因素造成各类社会矛盾日渐加深,经济复苏举步维艰,国际形势风云突变,如何应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习主席在两次答案中已给出了中国答案。

16年前,金砖国家为了实现共同发展的宏伟目标走到一起。如今,金砖合作机制已成为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合作的重要平台。站在历史的十字路口,习主席号召金砖国家“既要回望来时路,牢记金砖国家为什么出发,又要一起向未来”。
在全球发展高层对话会,除了金砖各国外,中方特意邀请了13个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的领导人。而这一行为也印证了习主席的论断“金砖国家不是封闭的俱乐部,也不是排外的‘小圈子’,而是守望相助的大家庭、合作共赢的好伙伴。”

“推动全球发展迈向新时代”

当前,金砖国家的合作进入发展新阶段,“心合意同,谋无不成;坚定信心,起而行之”习主席坚定的话语凝聚意志,推动合作。
在习主席的擘画引领下,两次会议硕果累累:领导人会晤通过并发表《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十四次会晤北京宣言》、涉“促进经济复苏”和“加快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内容有25项;而全球发展高层对话会发布了一份包含32项举措的成果清单,覆盖减贫、粮食安全、抗疫和疫苗、发展筹资、气候变化和绿色发展、工业化、数字经济、数字时代互联互通等八个领域……
习主席指出:“我们要坚持以人民之心为心、以天下之利为利,推动全球发展迈向新时代,造福各国人民。”
“面壁十年图破壁”,中国坚定的行动正是这种理念的实践与写照。

一段时间以来,经济全球化遭遇逆行倒施。一些国家妄图“脱钩断链”。而在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十四次会晤上,习主席提出,“要敞开大门谋发展、张开怀抱促合作”;在全球发展高层对话会上,习主席也强调:“保护主义是作茧自缚,搞‘小圈子’只会孤立自己,极限制裁损人害己,脱钩断供行不通、走不远。”

以案释法

搭“顺风车”出车祸,谁担责?怎么赔?

2019年12月1日凌晨,梁某驾驶小型汽车无偿搭乘戚某。在广州市从化区某路段行驶过程中,撞到路中一不规则障碍物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戚某受伤十级伤残。
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梁某负全责。事故发生后,戚某诉至法院,要求梁某及公路管养中心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共计19万余元。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结合事故导致的后果、各方过错等因素,判决梁某承担50%的责任、赔偿戚某93530.93元,公路管养中心承担20%的责任、赔偿戚某37412.37元,戚某自负30%的责任。
戚某不服一审判决,于2021年4月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梁某驾驶车辆搭乘戚某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属于无偿搭乘,且不存在无证驾驶、醉驾等重大过失或故意,符合《民法典》中“好意同乘”的相关规定,应相应减轻赔偿责任;公路管养中心未及时发现并清理公路上的障碍物,未尽到相应管理和保障义务;戚某未系安全带,自身存在过错。
一审法院确定梁某、公路管养中心及戚某分别承担50%、20%和30%的责任,予以维持。同时,二审法院对梁某赔偿戚某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由3500元调整为5000元。

法理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好意同乘”是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符合友善、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典》制定前,尚无关于“好意同乘”的明确法律规范。《民法典》首次对“好意同乘”做出了明确规定,如果搭顺风车途中遭遇交通事故,造成同乘人员受伤或死亡,责任分划定分两种情况:
1、搭乘人免费搭乘,车主在有违章等过错(具有侵权的故意或过失,如违反一般安全注意义务或《道路交通安全法》)情形下,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2、搭乘人付费搭乘,视为车主有营业目的,应对搭乘人的人身及财产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好意人无营利目的,但乘车人以主动负担部分油费或者过路费的,系出于情谊的维护,并非是支付对价的意思,应当认定为“无偿”的范围。

案情简介

实务指引

合同加盖真(假)章,效力如何认定?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但在现阶段合同审核实务中,往往存在部分小公司使用私刻的公章、合同章(即未在公安局等相关单位备案的章),与我公司签订合同开展业务。对于金额较大,执行了严格公开招标流程的业务来说,此类问题并不常见,且前期招投标工作对投标方的资质、业务开展人员有无代理权、代表权有了较为详尽的核查;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未执行公开招标流程的业务(如各单位的自行比价)。

相关会议纪要观点:

1、《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41条【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载明:“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除《公司法》第16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权。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权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后已无代理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第18次法官会议纪要《法定代表人加盖伪造公章的合同是否有效?》中载明:“在合同书上加盖公司公章的法律意义在于,盖章之人所为的是职务行为,即其是代表或代理公司作出意思表示。但章有真假之分,人也有有权无权之别,不可简单根据加盖公章这一事实就认定公章显示的公司就是合同当事人,关键要看盖章之人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盖章之人为法定代表人或有权代理人的,即便其未在合同上盖章甚至盖的是假章,只要其在合同书上的签字是真实的,或能够证明该假章是其自己加盖或同意他人加盖的,仍应作为公司行为,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反之,盖章之人如无代表权或超越代理权的,则即便加盖的是真公章,该合同仍然可能会因为无权代表或无权代理而最终归于无效。”

如若合同上加盖假印章,如何判断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1、当在合同上加盖印章是虚假的印章时,并不能完全排除合同内容就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是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综合签约人在签约时是否具有代表权,合同相对人对签约人的代表权是否进行了谨慎审查等情形进行判断,合同上公章的真假并非判断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唯一依据。
2、即使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加盖的印章系假章,也不影响其职务行为的成立和公司对外责任的承担。

如何通过公章和签字来判断公司是不是合同的当事人?

1、只要法定代表人或有代理权的人在合同上的签字真实,即便在合同上未盖章甚至盖的是非备案公章,或能够证明该公章是其本人加盖或同意他人加盖的,表明其是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除《公司法》第十六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由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不是法定代表人或有代表权的人本人签字,但所加盖公章是真实的,公司加盖公章就表明对合同有关内容予以认可。

解决此案,应首先辨清承包承揽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一、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服从关系:承揽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始终处于平等的地位,承揽人提供的是一种独立性劳动,并不存在支配服从的关系;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对于工作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支配,双方在身份上具有隶属性。
二、劳动者是否自带劳动设备等: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必须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劳动力为定作方完成工作,并承担工作不能完成的风险责任;劳动关系中,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只提供自身的劳动力,不需要提供设备。但部分情况下,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没有相应工具时也会自带工具,所以要结合其他方面综合认定。
三、劳动者提供的内容是否是单纯的劳动力:在承揽关系中,承揽方以其特有的技能提供劳动成果,一般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提供单纯的劳动力,一般是持续性提供劳动。
四、劳动报酬是否是一次性结算: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报酬一般是一次性结算,而劳动关系中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且具有连续性。
综上所述,认定承揽关系与否,关键在于双方是否拥有平等地位,承揽人提供的是否是独立的劳动成果,而外化的特征则包括:报酬的支付是否是一次性、劳动成果的内容、是否自带劳动社保等。

法理解析

法制前沿

如何避免承包承揽协议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2018年8月,曹某入职某广电公司,双方签订了“数字电视及宽带安装维护承包协议”,主要内容为曹某负责有线电视维护、续费、新装工作,公司每月按2500元支付基本费用,其他需要支付的费用包括绩效考核奖金、交通补助、人员保险补贴;公司按照有线电视用户缴费率、维修情况进行考核;每月费用在下个月15日进行结算。
2020年9月,曹某在工作中摔倒骨折。他与广电公司沟通工伤认定事宜,公司表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曹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曹某提交了3份证据:一是广电公司开具的工作证明,内容为“曹某系广电公司网络维护人员……疫情防控时期,仍需坚守岗位”;二是工资个人所得税税票和银行电子回单,证明广电公司为自己支付工资;三是广电公司的收费票据和网络安装申请表,证明自己在公司工作。
广电公司辩称曹某与其为承包承揽关系,并提交了2份证据,一是双方签订的协议;二是曹某开具的安装维修费发票和电子回单,以证明其支付给曹某的是维修费。
仲裁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广电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目前判决结果已经生效。

案情简介

法制视野
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务部
主编:凌雁青
校对:赵   坤
设计:李   雪
           肖   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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