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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视野2021年第2期 总第90期

其他分类其他20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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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部

二零二一年第二期     总第九十期

法制视野

序 言

百年礼赞  初心向党

      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七一勋章”颁授仪式29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金色大厅隆重举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向“七一勋章”获得者颁授勋章并发表重要讲话。习近平强调,一百年来,一代又一代中国共产党人,为赢得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前仆后继、浴血奋战,艰苦奋斗、无私奉献,谱写了气吞山河的英雄壮歌。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之际,我们在这里隆重举行仪式,将党内最高荣誉授予为党和人民作出杰出贡献的共产党员。
       习近平指出,“七一勋章”获得者都来自人民、植根人民,是立足本职、默默奉献的平凡英雄。他们的事迹可学可做,他们的精神可追可及。他们用行动证明,只要坚定理想信念、坚定奋斗意志、坚定恒心韧劲,平常时候看得出来、关键时刻站得出来、危难关头豁得出来,每名党员都能够在民族复兴的伟业中为党和人民建功立业。

     百年礼赞  初心向党
        ——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

目录

01

聚焦社会

05

02

以案释法

03

实务指引

04

法制前沿

天和将至,神来将舍

按日累计的违约金,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起算?

竞业禁止的事实认定

公司高级员工的禁止行为的司法认定

PART 01
聚焦社会

天和将至,神来将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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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时间2021年6月17日9时22分,搭载神舟十二号载人飞船的长征二号F遥十二运载火箭,在酒泉卫星发射中心点火发射。此后,神舟十二号载人飞船与火箭成功分离,进入预定轨道,顺利将聂海胜、刘伯明、汤洪波3名航天员送入太空,飞行乘组状态良好,发射取得圆满成功。
北京时间2021年6月17日15时54分,据中国载人航天工程办公室消息,神舟十二号载人飞船入轨后顺利完成入轨状态设置,采用自主快速交会对接模式成功对接于天和核心舱前向端口,与此前已对接的天舟二号货运飞船一起构成三舱(船)组合体,整个交会对接过程历时约6.5小时。这是天和核心舱发射入轨后,首次与载人飞船进行的交会对接。按任务实施计划,3名航天员将从神舟十二号载人飞船进入天和核心舱。
神舟十二号载人飞行任务是空间站关键技术验证阶段第四次飞行任务,也是空间站阶段首次载人飞行任务,任务有以下主要目的:在轨验证航天员长期驻留、再生生保、空间物资补给、出舱活动、舱外操作、在轨维修等空间站建造和运营关键技术,首次检验东风着陆场的航天员搜索救援能力;开展多领域的空间应用及试(实)验;综合评估考核工程各系统执行空间站任务的功能和性能,进一步考核各系统间的匹配性和协调性,为后续任务积累经验。按计划,神舟十二号飞船入轨后,将采用自主快速交会对接模式对接于天和核心舱的前向端口,与天和核心舱、天舟二号货运飞船形成组合体。航天员进驻核心舱,执行天地同步作息制度进行工作生活,驻留约3个月后,搭乘飞船返回舱返回东风着陆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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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2
以案释法

       现阶段,公司通用的设备买卖合同等格式合同,
均限定逾期违约金。此种违约金责任属于违约责任的
一种承担方式。合同义务属于第一次给付义务,该义
务不履行便转化为违约责任,故违约责任是合同义务
的转化形态,二者具有同一性。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
期限满,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产生违约责任。

按日累计的违约金,
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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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中色公司所提关于违约金及税费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均应以2014年7月25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中色公司的起诉时间为2019年9月23日,已经超过诉讼时效。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宣判后,中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当事人争议的违约金诉讼时效起算问题,根据诉讼时效制度的相关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中色公司主张依据案涉铬锰矿石购销合同第二条约定,港鑫公司未在2014年7月24日前付款,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给付违约金的责任。其主张的违约金责任是因未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故自港鑫公司未按期付款成立违约责任时,中色公司就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了损害。故该项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应为违约责任成立之日即2014年7月24日起算。根据《民法总则》第九章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而中色公司的起诉时间为2019年9月23日,显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中色公司主张的违约金、税费利息损失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首先,按日累计计算的违约金应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期间,这是由违约金的性质所决定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故违约金属于违约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违约责任的发生,以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又不同于合同义务本身。其次,按日累计计算的违约金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期间,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

【案例】
     中色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中色公司)与天津港鑫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港鑫公司)签订铬锰矿石购销合同,约定中色公司向港鑫公司销售铬矿,港鑫公司必须在2014年7月24日(含)以前以现金方式向中色公司支付全额货款,否则中色公司有权对港鑫公司迟延付款收取相应金额的违约金(参
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后港鑫公司未付款,相关货物亦未实际交付。中色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港鑫公司支付违约金及相关税费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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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的事实认定

PART 03
实务指引

现阶段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部分离职员工在签署竞业禁止协议后,告知原公司自己任职于某家与原公司无竞争关系的公司,但实际工作的公司、实际的工作,已构成违反竞业禁止协议。对于此种情况,法院在认定时会“戳破面纱,探求本质”认定职工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但这往往需要证据的支持与法官在听取各证据后形成的自由心证。

【案例】
原告吉殷明与被告腾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殷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琪、郑明虎、被告腾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欣到庭参加诉讼。
吉殷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无需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221,466.51元;2.不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181,154.96元。事实和理由:吉殷明自腾讯公司离职后,入职上海科之锐人才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之锐公司)并工作至今,科之锐公司与腾讯公司没有竞争关系,也不属于双方竞业限制约定中列明的竞争单位,吉殷明没有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米哈游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哈游公司)与腾讯公司在工商登记信息中显示的行业根本不同。腾讯公司通过格式条款将其列入竞争关系单位是肆意扩大竞业限制范围,实质损害了劳动者就业权、生存权,应属无效约定。另外,双方原劳动合同约定的竞业期、补偿金支付周期、违约金计算周期均为二十四个月,但腾讯公司以单方通知形式将竞业期、补偿金支付周期修改为十二个月,违约金仍旧按照二十四个月计算,该约定显失公平,违约金过高,应当予以调整,且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中的2018年年终奖应根据实际月份进行折算。
腾讯公司辩称,不同意吉殷明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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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公司发给吉殷明的竞业限制通知书中明确将米哈游公司列为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吉殷明在离职后,虽与科之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至米哈游公司工作,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返还已收到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及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协议及离职时签订的竞业限制通知书约定竞业限制违约金为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二十四个月,吉殷明应按此标准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不同意调整。2018年年终奖属于离职前一年的工资范畴,不同意折算。
庭审中,吉殷明确认其原在腾讯公司增值服务部从事移动客户端的开发工作,前三年参与主打社交和售卖各类游戏虚拟道具的“掌上道聚城”应用的开发,第四年还参与手游“圣斗士”游戏商场的开发。其于2019年6月6日入职科之锐公司后被安排至米哈游公司工作,具体从事“原神”游戏PC客户端登陆和支付功能的开发。米哈游公司系从事二次元类游戏的开发,因腾讯公司在后续发放其他员工的竞业限制通知书中并未将米哈游公司罗列在内,故吉殷明认为两家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且吉殷明在两家公司处运用的开发平台、开发语言等方面均不同,其没有掌握腾讯公司的商业秘密,也没有泄露腾讯公司的商业秘密。
腾讯公司表示吉殷明陈述的在其处的工作内容无异议,在米哈游公司处的工作内容不清楚,两家公司在游戏开发方面有竞争关系。
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吉殷明虽与科之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至米哈游公司处工作

而米哈游公司与腾讯公司确实均有游戏开发业务,吉殷明主张两家公司在内容、种类、定位和目标人群等有根本差异性,但未就此提供相应证据,本院采信腾讯公司的主张,确认两家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吉殷明离职后至与腾讯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工作,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应根据约定退还违约期间腾讯公司已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并支付违约金。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腾讯公司每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24,607.39元,吉殷明于2019年6月6日至米哈游公司工作,故其应返还2019年6月6日起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经本院核算,吉殷明应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168,736.39元。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为殷吉明离职前十二个月税前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的二十四个月工资的总额。吉殷明主张腾讯公司以单方通知形式将竞业期、补偿金支付周期修改为十二个月,违约金仍旧按照二十四个月计算,有失公平,违约金应予以调整。但竞业限制期间给予的补偿金,系对限制劳动者择业权而进行的补偿,用以消弭再就业被限制的不便利性及填平工资性收入可能存在的损失,而竞业限制违约金系劳动者违反约定从事竞业行为本身就应承担的责任,旨在通过责任约定将用人单位因劳动者的违约行为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或在同行业竞争力可能的下滑等消极影响进行固定,二者对价不同,并不存在直接联系。经本院核算,吉殷明应向腾讯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079,534.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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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吉殷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腾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168,736.39元;
二、吉殷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腾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1,079,534.9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员工是否为米哈游公司工作,其劳动关系挂靠于科之锐公司,根据判决结果来看,此举是为了避免其在工作期间受到竞业禁止协议的限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显然会探究其实际工作的性质及内容,而非局限于其劳动关系挂靠的单位。
此外,竞业禁止协议的目的及价值在于保护原公司单位的合法权益、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等不被泄露,保障公司的发展,对于协议内列举的名单企业,法院显然认为是“包含但不限于”,无论协议内是否包含米哈游公司,只要工作性质及内容与原工作具备一致性,则法院认为属于竞业禁止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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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4
法制前沿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许海侵犯公司利益一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受忠实义务和法定竞业禁止的约束,其对3个电话号码的处理,侵犯了所在公司的机会利益,被告许海在如意公司担任经理,主管业务开拓期间,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旅游业务;被告许海、乔某将案涉3个电话号码过户至如意公司名下;被告天润公司、海天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案涉3个电话号码。
【基本案情】
2005年,王辉与许海共同出资成立如意公司,经营范围为旅游业务,由许海担任执行经理,负责日常业务开展王辉担任监事。许海的女儿许小梅、女婿李祥曾在如意公司工作,后相继离开公司。2016年至2017年,许小梅先后设立天润公司、海天公司,两家公司均从事旅游业务。
如意公司设立之初开通了3个电话号码,并一直用于与公司客户联系。2017年2月,许海却将上述3个号码过户到妻子杨琴名下。杨琴将3个号码分别安装在天润公司、海天公司使用。此后,杨琴又将这3个号码过户至乔某名下,但装机地址未变更。

公司高级员工的禁止行为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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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公司的3个电话号码用了十几年,积累了一定商誉。作为公司高管的许海,非但没有尽到妥善保管并合法使用的职责,还擅自交给家人处置,并安装在了竞争对手的公司里。
王辉认为,这一行为明显有损如意公司利益,故将许海等人及两家竞争公司一并告上了海安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许海、李祥、许小梅不得经营旅游业务;相关个人和公司将案涉3个电话号码过户至如意公司名下,并立即停止使用。
【一审情况】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为他人经营同类业务。该规定属于法定竞业禁止,适用于在职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本案中,许海系如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受忠实义务和法定竞业禁止的约束。另一方面,案涉3个电话号码自如意公司创立之初就一直使用于公司与客户的沟通,对公司的经营影响显而易见。现被同样经营旅游业务的天润公司和海天公司使用,必然减少如意公司的商业机会,从而损害如意公司机会利益。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许海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评析】
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行为在我国公司法上已有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认定困难的情况。以本案为例,利益输送、侵犯商业秘密,都是在搜集证据中应当考虑的方面,同时,对于身份的认定也是应当考虑的方面,
作为负责日常业务开拓及开展的经理,将包含着公司商誉的电话号码未经同意便予以转让,且转让给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此举构成不正当的利益输送,显然违背了其忠实义务,更兼侵占了公司在市场上的份额,损害公司利益。
从本份判决中不难看出,对于高级管理人员做出禁止性行为,侵犯公司利益的情况,法院从实质出发,即行为是否侵犯公司利益,是否利用自己作为公司高级员工的身份,而非行为本身如何,即使是转让公司电话号码,也足以构成犯罪。

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务部
主编:凌雁青
校对:赵坤
设计:李雪、李瑞、肖尧

法制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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