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重庆分公司合规月刊(总第十九期)

其他分类其他2021-12-15
434

Compliance monthly

合 规 月 刊

2021年
总第19期

11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合规与风险管理部

合规 · 护航

目录
CONTENTS

合规,是立行之本;
风控,创造更大价值!

Compliance is the foundation of  the business;

Risk control,create greater value.

01

监管新政

  • 银保监会出台 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 
  • 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示: 防范“代理退保”,维护自身权益
  • 互联网人身险新规再细化!

02

监管处罚动态

  • 保险中介市场强监管 ,河南银保监局叫停MGA模式
  • 因“首月0元”,水滴、微医遭顶格处罚
  • 监管处罚汇集

03

合规集锦

  • 加强监管沟通,万州中支拜访银保监
  • 巴南中支持续强化自保件互保件新规学习
  • 永川中支汇报投诉举报案件处置情况
  • 涪陵中支积极参加金融知识普及宣传活动

01

◀ 监管新政 ▶

监管新政

1

监管新政

1

        近期,银保监会依据保险法、资产评估法及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在提炼整合《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及部分相关规范性文件基础上,出台《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统一明确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的事项范围、办事条件、申请材料、申请程序等。
        《办法》旨在建立公平、透明、高效的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工作机制,保护行政申请人合法权益,提高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工作效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银保监会出台
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

□ 来源:法治日报

       《办法》共涉及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以及保险专业代理、经纪机构高管任职资格核准等4类。
        其中,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具体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保险代理集团(控股)公司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具体包括保险经纪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保险经纪集团(控股)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

中介许可证及备案事项要求

划定高管任职红线

        值得说明的是,《办法》强化高管任职资格管理,明确出现十二种情形时,高管不得在保险代理机构及保险经纪机构任职。       
        涉及民事能力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任职;
        涉及犯罪的包括: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不得任职;因经营不善被限制的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不得任职。
       因违纪不得任职者情形: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等情况不得任职。
        另外还包括,因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以及法律法规和银保监会规定不能任职的情形。

中介市场情况

      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投保人(或称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保险人)两者,在保险受益方面,有一个受益人,可以是投保人之外的第三人。虽然保险合同只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签订,但在实践中,常有中介机构也就是辅助机构或自然人参与,各国皆是如此。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1年初,保险中介机构共有3054家,其中国内保险代理公司1760家,保险经纪公司496家,有超过3万家兼业保险代理机构,另有约900万的保险营销员。 可见,从事保险中介服务的是一个人数众多的庞大群体,且人数及机构越来越多。因此,保险中介乱象也屡见不鲜。

监管新政

1

监管新政

1

 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示:
防范“代理退保”,维护自身权益

□ 来源:中国银保监会网站

一是依法理性维护自身权益,防范非法代理维权侵害。消费者对金融产品或服务有疑问,应通过正规渠道提出合理诉求:可以直接与金融机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行业纠纷调解组织化解,或向金融监管部门反映,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勿受“退旧保新”“高收益”等说辞诱导。消费者要掌握一定的金融常识,了解金融产品或服务内容,根据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购买合适的产品,树立理性消费观念。
三是防范非法代理维权给个人信息安全埋下隐患。消费者要注重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管重要身份信息、敏感金融信息。切勿将银行卡、身份证、保险合同等重要单证轻易转交他人,以免被恶意使用或非法买卖,给自身信息安全埋下隐患。

      当前,仍有一些不法分子以“代理退保”“代理维权”名义招揽生意,声称可帮助消费者“全额退保”“修复征信”“解决债务”“全额免息”,怂恿或诱骗消费者委托其办理退保、免息等事项。此类非法代理维权行为挤占正常投诉维权渠道和资源,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害社会稳定。
       为此,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2021年第6期风险提示提醒消费者依法理性维护自身权益,远离“代理退保”“代理维权”不法行为侵害,防范警惕以下风险。

虚假承诺、伪造证据等不法手段阻碍消费者正常维权

1

       不法分子为了谋取利益冒充监管部门、法律工作者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骗取信任,谎称可办理全额退保、逃废债务、修复征信等事宜,诱导消费者委托其“代理维权”后,用编造事实、伪造证据、提供虚假信息等手段进行恶意投诉,违背诚信甚至突破法律底线。

危害消费者财产安全,暗藏集资诈骗风险

2

       “代理维权”以“维权”之名行“牟利”之实,如鼓动保险消费者退保正常的保险合同,并收取高额“代理维权”手续费,退保后还会诱导消费者“退旧买新”,购买所谓“高收益”理财产品,甚至截留侵占消费者退保资金,暗藏集资诈骗风险。此外,消费者如受蒙骗退保正常的保险合同,不仅丧失风险保障,未来再次投保时,由于年龄、健康状况的变化,可能面临重新计算等待期、保费上涨甚至被拒保的风险。

危害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3

      不法代理维权组织取得消费者委托后,会要求消费者提供身份信息、通讯信息、家庭住址、金融账户、保险合同等敏感信息,个人信息存在被恶意使用、违法泄露或买卖等风险。

消保局提醒消费者

监管新政

1

监管新政

1

      11月25日,银保监会下发了《关于试运行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定价回溯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拟从2022年1月1日起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定价回溯试运行工作,试运行期一年,试运行期间不采取处罚类监管措施。

互联网人身险新规再细化!

□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哪些产品需要回溯管理?

      根据《通知》,保险公司应按年度对在售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进行定价回溯,并每年提交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回溯工作总结报告。回溯产品范围为自上市至回溯期期末累计原保险保费收入排名前十名的产品。
  • 保险期间一年及以下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须回溯再保后赔付率、费用率等两个指标;
  • 保险期间一年以上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须回溯发生率、费用率、退保率、投资收益率等四个指标

重点关注哪些方面?

试运行期间有何要求?

       定价回溯应重点关注实际经营情况与精算假设之间的有利和不利偏差,将产品费率厘定时所使用的精算假设与实际经营结果进行比较。       
       值得注意的是,费用率回溯中,实际经营情况中产生的费用是指保险公司销售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时所直接产生的费用(含产品及业务的相关费用,如营销费用、中介手续费等)以及公司实际经营中应分摊到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中的费用(含渠道分摊的费用、后援团队分摊的费用等)。
       其中,因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运营所产生的信息技术支持和服务类费用,不得与保费规模、保单件数等经营绩效指标挂钩。

      《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应于2023年1月底前,以公文形式向银保监会或属地银保监局报送2022年度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定价回溯总结报告。
       具体来看,《通知》提出三项实施定价回溯工作的具体内容,包括加强统筹安排、做好组织实施和密切跟踪研究。
       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公司总精算师需要对互联网人身险业务的定价回溯承担直接责任。

将采取哪些措施?

《通知》明确了保险公司应根据回溯指标偏差程度主动采取予以关注、调整改进、主动报告及信息披露等措施:
  • 一旦实际费用率与精算假设的偏差大于等于10%,且小于30%,保险公司须予以关注
  • 偏差大于等于30%,且小于50%时,保险公司须调整改进; 
  • 偏差大于等于50%时,保险公司则应于次年1月15日前以公文形式向银保监会或属地银保监局主动报,并提交指标异动原因分析及合理性评估报告;同时,应于次年1月20日前在相关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销售页面、销售平台页面向社会公开披露有关情况。

02

◀ 监管处罚动态 ▶

监管处罚动态

2

保险中介市场强监管
河南银保监局叫停MGA模式

□ 来源:慧保天下

近日《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出台,整合行政许可准入规定,同时简化手续、提高审批或备案效率。
与此同时,北京、河南等多地银保监局陆续发布文件,规范保险中介市场。其中,河南银保监局叫停了“管理型总代理”(MGA)业务模式,原因为涉嫌虚挂保险中介业务,无法实现有效管理。

监管处罚动态

2

  • 切实规范合作方式。人身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立即停止MGA模式,认真开展自查整改工作,同时做好续期服务。双方的合作必须直接签订保险业务代理或经纪协议。
  • 加强渠道合规管控。人身险公司要全面落实对中介渠道业务合规性的管控责任,建立权责明晰的制度体系;要持续做好合作中介机构的业务资质审核,定期开展风险排查,及时掌握合作中介机构运行动态。
  • 强化业务品质管理。保险中介机构不得以“费用包干制”、“分支机构加盟”等形式开展人身险业务,杜绝“飞单”、“卖单”等违规行为,确保经营有序、队伍稳定。
  • 依法依规开展创新。人身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加大对中介领域创新模式的合规性审查,确保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开展创新,在监管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

河南银保监局发现,部分人身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以“管理型总代理”的名义开展合作,即与1 家中介机构签订代理或经纪协议后,再由该中介机构统一与其他中介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继而与其他中介机构开展业务往来。 《通知》认为该种合作方式涉嫌虚挂保险中介业务,无法实现保险公司对合作中介渠道的有效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人身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的合作,《通知》要求相关机构立刻停止上述业务合作,保险公司须全面落实对中介渠道业务合规性的管控责任,而中介公司不得以“费用包干制”、“分支机构加盟”等形式开展人身险业务,杜绝“飞单”、“卖单”等违规行为。

MGA模式被叫停

整改要求

探索长期发展

MGA模式在我国还处于初级阶段,河南省叫停会否在全国蔓延尚不得知,但从目前国际经营经验看,该模式的确可带来多方共赢。那么,该如何实现长足发展?
第一,从监管角度来看,包括合作的保险公司和中小保险中介公司在内要依法依规进行MGA模式,以服务客户为中心,加强MGA服务性的功能,通过长期稳健经营来获得盈利。
第二,保险公司应注意合规经营,开发和发掘更优的保险产品,满足消费者需要。
第三,保险公司要提高运营效率,如商务管理、服务培训系统等,更好地和中小保险中介机构开展合作。

监管处罚动态

2

因“首月0元”,水滴、微医遭顶格处罚

□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监管处罚动态

2

案例警示

距离银保监会提醒消费者谨防“首月0元”等保险诱导销售“套路”不足1月,水滴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滴经纪”)和微医(北京)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医经纪”)因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并在宣传销售页面列示“首期0元”等违法行为被银保监会行政处罚。
11月9日,中国银保监会消保局公布了对上述两家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水滴经纪被罚人民币100万元,该公司相关责任人杨某和张某分别被处以10万元罚款并予以警告;微医经纪被罚人民币10万元,相关责任人周某被罚款1万元,并予以警告。

此前,银保监会消保局曾发布了2021年第5期风险提示,提醒消费者要清晰地认识到“免费”是诱导,极有可能暗藏陷阱和风险。监管部门表示,从保险产品本身看,一些“首月0元”“免费保障”等宣传未全面展示保费缴纳整体情况,实际上是将保费分摊至后期,消费者并未真正享受到保费优惠。从监管要求看,保险险种的条款和费率,应当报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或批准。“首月0元”类的销售宣传行为,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问题。

监管发现,两家公司均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而且涉及的产品都与安心财险有关。
具体来看,2018年6月至2019年6月,水滴经纪通过微信平台公众号及“水滴保险商城”APP销售安心财险保险产品,其中个人住院综合医疗保险、老年综合医疗保险在银保监会备案的条款费率表中的保费计算公式,每期缴纳保费应相同。水滴经纪实际销售时首期保费按“首月0元”“首月3元”收取,低于其余各分期保费;其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住院综合医疗保险在银保监会备案的条款费率表中,未约定保费可以分期缴纳,水滴经纪对年缴保费按月分期收取,实际销售时首期保费按“首月3元”收取,低于其余同等时间各分期保费。
微医经纪的问题也十分相似。通过“大家帮保险”微信公众号销售安心财险承保的“大家帮百万医疗险”产品,宣传销售页面列示“首期0元”或“首期3元”等内容,与按照备案保险费率计算的首期应收保费不一致。

具体违规情况

监管处罚动态

2

监管处罚情况总览

□ 来源:银保监官网

监管处罚动态

2

截至2021年12月中旬:
重庆市银保监系统开出21张监管处罚罚单,涉及15家财险公司,1家寿险公司,处罚金额共计881.6万元。
目前,重庆分公司暂未受到银保监、人行监管处罚。

重庆银保监局关注重点问题包括:编制虚假财务资料、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以外的利益等。

03

◀ 合规集锦 ▶

合规集锦

3

加强监管沟通,万州中支拜访银保监

□ 供稿人:陈小玲

合规集锦

3

监管工作提示

开展工作汇报

为进一步加强与监督管机构沟通汇报,万州中支积极响应重庆分公司关于【2021】9号函通知要求,于2021年11月16日,万州中支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王高安、冯建国,万州中支第一片区综合部经理吴珩、万州中支第二片区综合部经理杨小梅一行前往万州银保监分局寿险管理科对2021年工作进行沟通汇报。

万州中支围绕自保件、互保件管理新规,详细介绍了公司对自保件重新定义,维考及业务方案均剔除自保件等管控措施;围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代理退保维权等情况,汇报了公司“闪电行动”工作进程及防范金融风险举措;并对当前公司长航行动、业务经营情况及保险行业的发展趋势做了简要分析。

  • 正确看待代理退保。对于第三方职业代理人唆使客户退保的行为,保险公司应积极寻找案件线索,并留存相关证明。同时应做好自己的合规工作,看好家门,持续做好销售端的把控,避免短时间集中收取客户保费、销售误导等情况。
  • 树立行业信心。近年来保险行业业务、人力均下滑严重,行业岌岌可危,如再不实施严监管,强监管,行业在老百姓心中的地位会越来越低。保险公司不能再出现粗犷式发展,应做好转型工作,应对行业发展变化,逐步走向正轨,
  • 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相关规定。 保险公司要按照监管要求履行好保险公司管理工作,特别要关注客户投诉、举报案件,及时处置、化解风险。从2022年开始,万州银保监分局将会突破保险行业零处罚的现象,针对投诉、举报属实等情况,万州银保监分局会进行严肃处罚。

万州银保监分局寿险管理科领导仔细听取了我司的汇报,对我司主动汇报重点工作,保持良好监管沟通的行为表示充分支持与肯定,并展开分析了当前国际、国内的监管形势及监管工作方向。
监管表示,银保监会与保险公司初心一致,都在为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努力,为此,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提出如下建议:

下阶段工作

最后,万州中支王高安总、冯建国总对万州银保监分局一直以来对我司相关工作的指导和支持表达了感谢,并做出表态,公司将持续夯实合规基础工作管理,切实履行保险公司应尽的义务,认真落实万州银保监分局安排的各项工作,争取做出公司亮点、展现保险特色、践行社会责任。

合规集锦

3

合规集锦

3

中支机构合规工作动态

□ 供稿人:彭晶

□ 供稿人:陈眉

2021年11月,永川中支合规部就疑似黑产代理的投诉及举报案件向永川银保监分局保险监管科投诉举报负责人进行现场沟通。银保监对我们积极汇报沟通的态度表示肯定,也要求公司严格调查取证,对投诉举报案件处理不推诿,不拖延,给客户一个满意的处理结果。

永川中支汇报投诉举报案件处置情况

11月25日,涪陵中支综合部傅娟的带队参加涪陵银保监分局组织、涪陵招商银行主办,到涪陵清溪镇石坝村扶贫慰问和金融知识普及到村宣传活动,向村上贫困户送上米油进行慰问,并对当地村名进行非法集资、如何识别人民币真伪和消防安全相关知识讲解,帮助村民掌握更多的金融知识,提升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 供稿人:傅娟

涪陵中支积极参加金融知识普及宣传活动

巴南中支持续强化自保件互保件新规学习

为进一步加强销售人员行为管控,维护销售人员合法权益,巴南中支组织下辖机构内外勤伙伴学习《重庆银保监局关于规范人身险销售人员自保件和互保件管理的通知》(渝银保监发〔2021〕72号)文件精神,就自保件、互保件的定义向伙伴做了明确说明,并根据分公司要求对“不得以购买保险产品作为销售人员入职、转正或晋级的条件;不得将自保件和互保件纳入任何形式的业绩考核和各层级的业务激励、竞赛方案”等“9项禁止性规定”进行学习。再次强调了从2021年12月1日起公司将对自保件、互保件双录实施系统管控的政策,为确保12月管控措施落地实施,机构还组织业务伙伴进行双录练习,提升团队业务技能,全面应对双录工作。
巴南中支将严格贯彻落实监管部门的治理整改要求,执行分公司规范自保件和互保件的相关工作要求,强化业务全流程管控,从根源治理自保、互保乱象问题。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分公司
合规与风险管理部 宣

实效 精准  智能 专业

2021

11

Copyright © 2024 陕西妙网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陕B2-20210327 | 陕ICP备13005001号 陕公网安备 611023026110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