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资讯月刊
2021年5月 No.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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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 No.9
2021
申骏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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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反食品浪费法
- 北京: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 天津: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广东:关于实施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 广东: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 上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21优化营商环境十二条举措
- 北京:关于进一步简化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手续优化就业服务的通知
- 国务院:稳岗扩就业政策延长、放开灵活就业参保户籍限制
- 南京:《关于规范新就业形态下餐饮网约配送员劳动用工的指导意见(试行)》
新法速递
热点新闻
- 问:中国企业派遣到日本工作的员工如何缴纳社保?
- 问:海外股东派遣到中国工作的外籍个人是否必须缴纳社会保险?
- 问:海外股东派遣到中国工作的外籍人员必须缴纳住房公积金?
- 问:在中国退休的外籍人员如何领取养老金?
实务问答
- 企业取消录用意向书的法律责任
案例评析
新法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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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反食品浪费法
◤北京: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日期】2021-4-29
【主要内容】反食品浪费法共32条,分别对食品浪费的定义、反食品浪费的原则和要求、政府及部门职责、各类主体责任、激励和约束措施、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强调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任务,规范公务用餐、餐饮服务经营者等食品经营者的行为,引导个人和家庭树立正确消费理念;构建政府领导、部门协作、行业引导、媒体监督、公众参与的反食品浪费社会共治机制;科学设定法律责任,以刚性的制度约束,严格的制度执行,坚决制止浪费行为。
【发布单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十五届〕第47号
【发布日期】2021-4-16
【主要内容】《条例》提出,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家秘密载体全流程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清退、维修、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同时,《条例》强调,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使用智能终端设备、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社交媒体和互联网存储服务等的保密管理,不得在互联
网以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
◤天津: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布单位】天津市人社局
【发布文号】津人社规字〔2021〕4号
【发布日期】2021-4-29
【主要内容】自2021年7月1日起,天津月最低工资标准由2050元调整为2180元。非全日制用工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20.8元调整为22.6元。
◤广东:关于实施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单位】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发布文号】粤人社规〔2021〕4号
【发布日期】2021-4-25
【主要内容】《通知》规定:(1)行业工伤风险类别按照国家规定从低到高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其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分别为0.2%、0.4%、0.6%、0.8%、0.9%、1.0%、1.2%、1.4%。原市级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高于省级统筹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自2021年5月1日起调整至省级统筹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执行;原市级及省本级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低于省级统筹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根据地区情况实施平稳过渡办法,自2024年7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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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日起统一至省级统筹行业基准费率标准。(2)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按照国家规定,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低于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3)自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在实施本通知规定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和继续执行费率浮动办法的基础上,全省各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统一阶段性下调50%执行。本通知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发布单位】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发布文号】粤人社规〔2021〕5号
【发布日期】2021-4-25
【主要内容】办法全面取消了灵活就业人员户籍参保门槛。取消了外省籍和本省跨市流动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参保年限等限制条件,便于异地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根据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广东省当前一至四类片区的缴费工资基数下限分别为3803元、3376元、3126元、2924元,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此外,办法还推动港澳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港澳居民可凭居住
证或就业登记证明办理参保,这将进一步提高了港澳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便利性,是推动湾区社会保险发展衔接的重要举措。
◤上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优化营商环境十二条举措
【发布单位】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沪人社法〔2021〕136号
【发布日期】2021-4-30
◤北京:关于进一步简化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手续优化就业服务的通知
【发布单位】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文号】京人社毕发〔2021〕11号
【发布日期】2021-4-21
【主要内容】通知提出:(1)简化就业手续。非公单位接收北京生源毕业生,取消由本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章环节,毕业生持就业协议书办理就业手续。本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不以无报到证拒收毕业生档案。(2)取消重复体检。各高校取消毕业体检环节。本市用人单位常规入职体检须在本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登记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见“北京体检网”:http://www.bjtjw.net/bjtjw/)进行,以建议项目为主。体检结果有效期6个月,有效期内体检结果互认,不得要求毕业生重复体检。(3)优化就业服务。依托“北京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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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稳岗扩就业政策延长、放开灵活就业参保户籍限制
(http://fuwu.rsj.beijing.gov.cn/bjdkhy/bysjycy/)和“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http://www.bjbys.net.cn/),为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提供求职招聘、网络双选会、空中宣讲、简历管理等服务。各区要切实做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制登记工作,为其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推荐、职业指导等服务,促进毕业生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5月1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一是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备付期限在1年以上的统筹地区,今年可对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上年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60%返还。二是将去年实施的职业培训、技能提升和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及发放失业补助金和临时生活补助、支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等政策延续至今年底。对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税收减免、社会保险补贴等。三是促进市场化就业,加大对“双创”的政策支持,推进实施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促进高校毕业生自强自立、就业创业。
灵活就业是群众就业增收的重要渠道,目前全国灵活就业人员达2亿人。会议确定了进一步支持灵活就业的措施。一是研究制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兜底措施。推动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社保的户籍限制。二是开展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合理界定平台企业责任,探索用工企业购买商业保险、保险公司适当让利、政府加大支持的机制。三是抓紧清理和取消不符合上位法或不合理的收费罚款规定,为灵活就业创造好的环境。
◤南京:《关于规范新就业形态下餐饮网约配送员劳动用工的指导意见(试行)》
近日,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京市司法局和南京市公安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新就业形态下餐饮网约配送员劳动用工的指导意见(试行)》(“《指导意见》“),对新就业形态下餐饮网约配送员劳动用工的规范提出指导意见,有很高的参考价值。《指导意见》先就如何规范“外卖骑手”这一类劳动用工提出指导意见:在用工关系方面,对“外卖骑手”类别及其与平台企业属何种用工关系,作出清晰界定,并要求平台企业将双方拟建立的法律关系和用工类别告知“外卖骑手”,或者在双方协商订立的劳动合同或劳务(承揽)合同中明示。在权益维护方面,要求平台企业为“外卖骑手”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与之协商确定劳动报酬、职业安全保障等事项。在畅通维权渠道方面,要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仲裁申请,依法快立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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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法院: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闽0206民初6389号
原告:宋某
被告:厦门绿瓦乡居科技有限公司
1. 2019年3月18日,绿瓦乡居公司的人事秦某给宋某发送了一条微信消息,内容如下:
关于你说的问题,如下回复:1.期权是转正后才有的,部门合伙人有3%,分四年成熟;2.正式入职时间4月15日,试用期1-3个月,工资13000,试用期工资是80%。转正后公司缴纳社保。欢迎你加入绿瓦乡居大家庭。请于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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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快审快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加大对拖欠“外卖骑手”劳动报酬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法律援助机构要为“外卖骑手”中经济困难人员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服务。
◤原告诉请
1.绿瓦乡居公司赔偿宋某工作断档损失三个月的工资39000元,工资标准为13000元/月;
2.绿瓦乡居公司赔偿宋某工作断档期间社会保险1301.25元(433.75元/月*3=1301.25元);
3.绿瓦乡居公司赔偿宋某工作断档损失的年终奖为一个月工资13000元。
企业取消录用意向书的法律责任
案例评析
15日早上9:30到公司办理入职手续!
宋某回复:我们约定的试用期是一个月,还记得吗?
公司人事回复:这段时间你先做,有什么问题随时沟通,在你到公司办理入职手续前我会提前给你发份入职通知单的。
宋某回复:好。
2. 4月12日,宋某与原任职公司协议解除劳动关系。
3. 4月14日,人事秦某通过微信告知宋某:“很抱歉,因公司经营问题,原招聘职位取消。给你造成的不便,请谅解!”
4. 4月30日,宋某向厦门市湖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以仲裁申请不属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决定书。宋某不服,遂提起本案诉讼,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原告意见
原告主张:4月14日,绿瓦乡居公司突然告知该岗位已经取消,宋某要求公司负责人给予合理理由并道歉,被拒绝。宋某因为与该公司的约定,拒绝了其他公司的邀约,除了失去原有工作,也失去了其他工作机会。该公司单方面取消工作岗位,并未作出任何提前告知。
◤被告意见
被告称:绿瓦乡居公司并未向宋某发出正式的入职通知书,绿瓦乡居公司对未录用宋某并无任何过错,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虽然双方通过绿瓦乡居的人事在微信上就薪酬问题基本达成一致,但是双方并未就全部的劳动内容达成一致,并且人事也已向宋某明确在办理入职手续前会提前发出正式的入职通知书,宋某亦明确答复其已知晓。因此,在绿瓦乡居公司未正式向宋某发出入职通知书的情况下,不应认定双方已经完全达成将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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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1. 2019年3月18日绿瓦乡居公司的人事秦某发给宋某的微信内容意思表示明确,已经包含了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秦某也没有告知是否录用以正式的入职通知书为准,因此宋某有理由相信其已经被绿瓦乡居公司录用,将于4月15日入职。之后,绿瓦乡居公司取消招聘岗位,并未及时通知宋某,直到4月14日才告知宋某,导致宋某基于对绿瓦乡居公司的合理信赖而与原单位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造成损害结果已经实际发生。绿瓦乡居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存在明显的缔约过失,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宋某在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在绿瓦乡居公司未向其提供工作岗位的情况下需要一定的时间寻找新的工作机会以获得收入来源。宋某请求参照绿瓦乡居公司承诺的月工资标准计算三个月的收入损失,在绿瓦乡居公司可以预见的范围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宋某请求绿瓦乡居公司赔偿社会保险费以及年终奖的损失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律师评析
本案企业人事向应聘者发出的微信内容,是录用意向书(offer)的一种形式。录用意向书是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前向被录用的应聘者发出的法律文件,是用人单位希望建立劳动关系的要约,受民事法律的调整。但应聘者接受录用意向书不等同于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尚未成立,此类案件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不适用仲裁程序前置,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本案的劳动者在劳动仲裁部门未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后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由法院按照民事案件进行审理。
本案未被仲裁受理的原因
01
录用意向书,一般认为属于民事法律上的“要约”,是企业希望和被录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一经发出,经被录用者承诺后,企业即受录用意向书的约束,企业即承担按照录用意向书约定的薪资和岗位等内容与被录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被录用者的承诺方式可以是明确的口头或书面承诺,或者在报到当日持录用通知前往单位(行为)。
录用意向书的法律性质
02
在劳动关系建立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均享有订约自由,但在磋商过程中双方应遵从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最基本的原则之一。用人单位承诺给予劳动者工作岗位后又取
用人单位取消录用意向书所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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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且未能及时通知劳动者,导致劳动者因为错误的信赖而失去原本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对该劳动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法律责任属于《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事通过微信向原告发出录用意向书,法院认定人事代表被告向原告发出录用意向书。原告接受被告发出的录用意向书后,而且向前单位提出了辞职申请,已为入职被告并签订劳动合同做出准备工作。被告再提出岗位取消无法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势必将对原告带来重大不利影响,即离职后无法就业的经济损失和再次寻找工作计划的时间成本、机会成本。被告在原告入职前取消岗位录用,虽非假借订立合同和恶意进行磋商,但被告本应有能力提前预知和采取合理措施(如及时提前通知原告等),确属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主观过错,导致原告出现无法预料的就业工资收入损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
实务中,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被录用者接到录用意向书并作出承诺后,与企业形成预约合同关系。之后如果接到录用通知不去报到则是违反预约合同的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这种观点的依据是《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用人单位取消录用意向书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其赔偿范围一般根据“可预见性”原则确定,包括被录用者自原单位离职后的应得工资收入损失、应得经济补偿损失、应聘者因此放弃其他的就业机会损
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标准
04
失等。法院会结合录用意向书记载的工资标准、企业过错、被录用者自身的就业条件、所应聘岗位的月工资水平、停止工作时间以及因停止工作而可能减少的权益等因素,酌定企业应当支付的赔偿数额。但赔偿数额的合理性,法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同类案件的判决结果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可能存在差异。如本案法院结合原告主张的参照企业承诺的月工资标准计算三个月的收入损失确定赔偿额,但同类案件在上海地区的法院多数是判给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额。(完结)(作者:郑慧卿)
实务问答
◤问:中国企业派遣到日本工作的员工如何缴纳社保?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社会保障协定》(中日社保协定)于2019年9月1日起生效。根据中日社保协定,贵司的这几名员工符合免缴工作地社保的适用条件,即他们可以继续在中国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日本无需缴纳日本的国民年金(国民年金基金除外)和厚生年金(厚生年金基金除外)。免除期限首次申请最长为五年,期满经批准可延长。如有需要,员工本人或作为用人单位的贵司均可访问“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首页(http://si.12333.gov.cn/147509.jhtml)办理境外社保免缴证明。但需要注意的是,这几名员工除了依据双边协定可在中国继续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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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外,按日本国内法的规定应当缴纳其它种类社会保险仍应当在日本缴纳。
(背景)作为国际惯例,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强制要求在本国就业的外籍人员必须参加本国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给予其国民待遇。因此,中国公民在国外工作的话,如工作国有相关法律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同时,为避免劳动者在派出国和工作国可能面临的双重缴费问题,世界通行做法是通过签署多双边社会保障协定解决。我国已与12个国家签署了双边社会保障协定。其中,与德国、韩国、丹麦、加拿大、芬兰、瑞士、荷兰、西班牙、卢森堡、日本、塞尔维亚11国签署的社会保障协定已经生效实施。按照上述协定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保中心作为经办机构,负责为赴上述国家工作的人员出具已在我国参加相关社会保险险种的《参保证明》/《法律适用证明》,作为其在缔约另一国免除相关险种缴费的凭证。
◤问:海外股东派遣到中国工作的外籍个人是否必须缴纳社会保险?
答: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职工应当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且由用人单位和员工共同缴纳或由用人单位单独缴纳。对于外籍员工,《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2011年发布了《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在中国境
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此可见,原则上用人单位和所招用的外国人均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但依据中国政府签署的双边社保协定互相免除特定人员特定种类的社会保险缴纳义务的情形除外。
但上海的情况稍微有点复杂。上海市人社局在2009年即发布了《关于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与属于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并按规定分别办理了《外国专家证》的外籍来沪工作人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同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并在劳动(聘用)合同中予以约定。2011年人社部颁发《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后,上海市人社局并未废止或修改这一规定,而实务中也并不强制要求用人单位为外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但我们在上海市人社局官网上找到一个案例显示,官方明确境内用人单位雇佣外国人的应当缴纳五险。对于在上海工作的外国人是否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这一问题,在实践中需要主管部门的进一步明确。
(前文提到的上海人社局案例可查看:http://rsj.sh.gov.cn/tfkcx_17604/20200617/t0035_1369496.html,回复日期: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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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海外股东派遣到中国工作的外籍人员必须缴纳住房公积金?
答: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境内各类用人单位应当为在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或转移手续,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按工资比例缴存。2006年发布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澄清,《条例》所称“在职职工”,并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由此可见,从国家层面,目前不要求用人单位和外籍员工必须缴纳住房公积金。
上海的情况有所不同。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0年公布的《关于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20〕4号),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并按照规定分别办理了《外国人就业证》的外籍来沪工作人员,在本人与单位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按照本市现行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等均按照本市现行规定执行。
◤问:在中国退休的外籍人员如何领取养老金?
答:在中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达到我国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的外籍员工,在中国办理了退休手续后,既可以在中国养老,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在境外按月领取养老金,但应当至少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
出具的《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即健在证明),或者由居住国有关机构公证、认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健在证明。需在香港、澳门地区领取养老金的申请人,无法使用上述审核表,而是需要办理健在公证。如果外籍劳动者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完结)
田际雷 合伙人
电话: 021-61683155-8100 邮箱: tianjilei@sunjunlaw.com
朱文磊 合伙人
电话: 021-61683155-8098 邮箱: zhuwenlei@sunjunlaw.com
丁国平 首席顾问
电话: 021-61683155-8099 邮箱: dingguoping@sunjunlaw.com
郑慧卿 律 师
电话: 021-61683155-8050 邮箱: zhenghuiqing@sunjunlaw.com
梁 佳 律 师
电话: 021-61683155-8048 邮箱: liangjia@sunjunlaw.com
葛嘉琴 律 师
电话: 021-61683155-8047 邮箱: gejiaqin@sunjunlaw.com
施玉珏 律 师
电话: 021-61683155-8049 邮箱: shiyujue@sunjunlaw.com
杨希慧 资深顾问
电话: 021-61683155-8051 邮箱: yangxihui@sunjunlaw.com
蔡文博 律 师
电话: 021-61683155-8046 邮箱: caiwenbo@sunjun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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