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内控合规动态(2021年第14期)

其他分类其他2021-07-17
608

内控合规

动态

NEIKONGHEGUI 

中国工商银行咸阳分行内控保卫部

2021年第14期

7月17日

    认真贯彻总行党委“48字”工作思路,以党建引领内控合规工作,持续深入推进合规文化建设,以“管住人、管住钱、管好防线、管好底线”为基础遵循,坚持“主动防、智能控、全面管”的风险管理路径,聚焦监管热点、聚焦重点工作、聚焦监督检查、聚焦员工职业安全等,发挥合规文化建设在内控合规价值创造中的引领作用,进一步深植“十六字”合规文化核心理念,持续引导全行正确的价值观及风风险观,持续提升全行各层级合规履职能力,在服务全行高质量发展中更好地实现内控合规价值创造。

目    录

党建引领

监管热点

案例分享

制度问答

内控保卫部党支部召开支部会议暨开展题为“忆先烈 传精神 担使命”的党史专题教育宣讲 

2021上半年银行监管处罚情况

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出借银行账户有哪些法律责任?

党史学习

中国党史大事记简表(二)

党建引领

党建引领

      一、组织党员和部门全体员工学习习近平在建党100周年大会上重要讲话
     中国产生了共产党,这是开天辟地的大事变,深刻改变了近代以后中华民族发展的方向和进程,深刻改变了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前途和命运,深刻改变了世界发展的趋势和格局。为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浴血奋战、百折不挠、自力更生、发愤图强、解放思想、锐意进取、自信自强、守正创新。百年征程波澜壮阔,百年初心历久弥坚。中国共产党将始终牢记初心使命,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永远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始终同人民想在一起、干在一起,风雨同舟、同甘共苦,继续为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不懈努力,努力为党和人民争取更大光荣。
     二、不忘初心跟党走,牢记使命颂党恩
支部书记指出,习近平总书记的“七一”讲话,全面回顾了我们党的百年历史进程、总结了党的百年奋斗成就,阐明了党的百年发展规律,展望了党的百年宏伟蓝图。明晰以史为鉴,开创未来的“九个必须”,把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作为通过大考的合格标准,动员全体共产党员以坚定的意志,清醒的头脑,铿锵的步伐踏上赶考之路,向党和人民交出一份满意的时代答卷。强调,我们在坐的每一位同志,都应该身感荣幸,心怀感恩,感恩我们生在红旗下,长在红旗下,感恩我们的党是伟大的党,在面对困难与艰困时,将民众的利益放在前列,使我们在党旗下,在国旗下安居乐业。我们的历史,是一部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要求每一位员工作为内控保卫部门的全体人员要从党的非凡历程中感悟真理和实践的力量;要坚持党史与七一讲话相结合着学,坚持真学与深学;要坚持学以致用,将学习成效不断转化为提升自身工作的能力,提升全行内控保卫工作管理水平。

内控保卫部党支部召开支部会议暨开展题为“忆先烈传精神 担使命”的党史专题教育宣讲

内控保卫部党支部召开支部会议暨开展题为“忆先烈传精神 担使命”的党史专题教育宣讲

    三、开展题为“忆先烈 传精神 担使命”的党史专题教育宣讲
支部开展第三次党史专题教育宣讲,由支部宣传委员带领学习革命烈士夏明翰的故事。“砍头不要紧,只要主义真”,敌人只能砍下革命烈士的头颅,决不能动摇他们的信仰,这些视死如归、大义凛然的誓言生动表达了共产党人对远大理想的坚贞,理想之光不灭,信念之光不灭。宣讲人谈读党史心得:内控保卫部的职责包括监督检查、执规执纪,为全行安全稳健运营保驾护航,今后会时刻谨记内控保卫部的职责,坚守初心信念,坚持原则,严格按照制度履行职责,精准监督,揭示风险,为全行的风险防控工作贡献自己的力量。
    四、安排部署近期重点工作
支部书记结合本次学习和党史宣讲内容,安排部署近期反洗钱宣传、反洗钱竞赛、配合运行管理部开展代发工资专项检查、落实各级防汛等重点工作。

党史学习

党史学习

中国党史大事记简表(二)

中国党史大事记简表(二)

时间:1926年3月
地点:广州
简介:也被称为“三二〇事件”。1926年3月20日,蒋介石调动军队宣布戒严,断绝广州内外交通;逮捕李之龙,扣留中山舰及其他舰只;包围省港罢工委员会,收缴其卫队枪械;包围广州东山的苏联顾问所;驱逐了黄埔军校中及国民革命军中以周恩来为首的共产党员。中山舰事件是蒋介石蓄意打击和排斥中国共产党的政治事件,成为国共关系发展中的一个转折点。

时间:1925年-1926年
地点:香港、广州
简介:1925年6月19日,为了支援上海人民五卅反帝爱国运动,广州和香港爆发了规模宏大的省港大罢工。此次罢工由共产党人邓中夏及苏兆征领导,历时1年零4个月,是世界工运史上时间最长的大罢工之一。省港大罢工,在政治上和经济上沉重地打击了英帝国主义,对巩固广东革命根据地和准备北伐战争发挥了积极作用。

中山舰事件

省港大罢工

时间:1925年12月
简介:毛泽东在《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中,以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方法,分析了中国社会各阶级,辨明了中国革命的敌人和朋友,从而集中了当时党内的正确主张,初步提出关于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基本思想,为党领导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实践提供了理论指导。它标志着毛泽东思想的萌芽。

时间:1926年7月
地点:广州
简介:1926年7月9日,国民革命军在广州誓师北伐。至11月,基本消灭军阀吴佩孚、孙传芳的势力。在北伐战争中,以共产党员、共青团员为骨干的叶挺独立团英勇善战,屡破强敌。随着北伐的胜利进军,共产党领导的湘鄂赣等省工农运动蓬勃发展。

《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发表

北伐战争开始

党史学习

党史学习

中国党史大事记简表(二)

中国党史大事记简表(二)

时间:1927年4月-5月
地点:武汉
简介: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于4月27日至5月9日在武汉举行。大会通过了《政治形势与党的任务议决案》等文件,选举了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共五大虽然批评了陈独秀的错误,但对无产阶级如何争取领导权,特别是如何建立党的革命武装等迫在眉睫的重大问题,都未能作出切实可行的回答。

时间:1927年3月
简介:1927年3月5日,毛泽东发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此文是为了答复当时党内党外对于农民革命斗争的责难而写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是无产阶级及其政党领导农民革命斗争的纲领性文献,这些关于农村调查的具体实践、问题选择与行动倡导,在历史的紧要关头,为农民运动调查奠定了基础,为革命进一步指明了方向,推动了农村大革命运动的继续发展。

中共五大

《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发表

时间:1927年4月
地点:上海
简介:1927年4月12日,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新右派在上海发动反对国民党左派和共产党的武装政变,大肆屠杀共产党员、国民党左派及革命群众,宣告国共两党第一次合作失败,导致国民革命被迫中途夭折,成为国共十年内战的开端。

时间:1927年5月
地点:长沙
简介:1927年5月21日晚,驻守长沙的武汉国民政府辖军,国民党反动军官许克祥率叛军捣毁了湖南总工会、农民讲习所等中共控制的组织革命机关、团体,解除工人纠察队和农民自卫军武装,释放所有在押的土豪劣绅。共产党员、中国国民党左派及工农群众百余人被杀害。事变后,许克祥与中国国民党右派继续疯狂屠杀共产党人和革命群众,因21日的电报代日韵目是“马”字,故称这次事变为“马日事变”。马日事变是湖南的大革命由高潮走向低潮的转折点。

“四一二”反革命政变

马日事变

党史学习

党史学习

中国党史大事记简表(二)

中国党史大事记简表(二)

时间:1927年8月
地点:南昌
简介:1927年4月-7月,蒋介石集团和汪精卫集团在全国范围内发动反革命政变,残酷屠杀共产党人和革命群众。为反抗国民党反动派的屠杀政策,1927年8月1日,周恩来、贺龙、叶挺、朱德、刘伯承等在江西南昌发动了武装起义,打响了武装反对国民党反动派的第一枪,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独立地领导革命战争和创立革命军队的开始。

时间:1927年7月
地点:武汉
简介:四一二政变后,以汪精卫为首的武汉国民政府日趋反动。7月15日,武汉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正式决定“分共”,大批屠杀共产党员和革命群众。汪精卫集团的反革命政变,表明第一次国共合作最后破裂,孙中山的三大政策被国民党完全抛弃。政变表明,南京国民政府和武汉国民政府在反共问题上已没有分歧。

南昌起义

“七一五”反革命政变

时间:1927年-1937年
地点:全国
简介:即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工农红军和中国人民为反对国民党蒋介石集团的反动统治,废除封建土地制度,建立工农民主政权而进行的革命战争。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重要阶段。大革命失败后,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逐步地把党的工作重点由城市转入农村,在农村建立根据地,开展土地革命,建立革命武装和工农政权,开创了一条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中国革命新道路。

时间:1927年8月
地点:汉口
简介:1927年8月7日,中国共产党在汉口召开会议,纠正陈独秀的右倾投降主义错误,撤销陈独秀中共中央局书记职务,选举瞿秋白、李维汉、苏兆征组成中央临时政治局。毛泽东在这次会议上提出了“须知政权是由枪杆子中取得的”的著名论断。八七会议确定了实行土地革命和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统治的总方针,是从大革命失败到土地革命战争兴起的历史性转折。

土地革命战争

八七会议

监管热点

监管热点

 2021上半年银行监管处罚情况

    2021上半年,银保监、人民银行、外管局网站公示的银行罚单共计2305张,罚没金额共计130574万元,处罚机构1266家,处罚个人1582人。从罚单数量来看,2021上半年,山东、安徽、黑龙江、云南、江西、陕西、浙江、广西地区监管机构公示的罚单数超过100张,较为突出。
    国有大行中,中国银行(84张,11560万元)、工商银行(130张,10096万元)受罚较重。股份制银行中,华夏银行(29张,10730万元)、渤海银行(9张,10539万元)受罚较重。
    2021上半年,信贷管理、理财业务、反洗钱、结算与现金管理、公司治理、配合监管领域的案由在百万以上大额罚单中出现多次,反映上述领域受罚较为严重。其中信贷管理领域受罚最多的前三名案由为:1、贷款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土地储备领域(38次) ;2、违规发放贷款(30次);3、贷款未按约定用途使用/用途不合规(22次)。

(内容来源于网络)

(内容来源于网络)

    2021年上半年重点处罚类型的典型问题包括:
    (一)信贷问题
    贷前调查不到位/不尽职;违规发放贷款;贷款三查不到位/不尽职;贷款/授信管理不到位;贷后管理不到位/不尽职;贷款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土地储备领域;信贷资金被挪用于归还贷款/利息/银行承兑汇票垫款;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不真实或人为调整分类。
    (二)反洗钱问题
    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管理不规范;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
    (三)配合监管问题
     超过期限或未向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未按规定向监管提供资料或报送信息不及时/错报/漏报;向监管提供虚假/隐瞒重要事实的资料。
    (四)结算与现金问题
     账户管理不规范;未按规定程序收缴假币;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占压、挪用所收纳税款、故意压票;以贷转存吸存/存贷挂钩;违反支付结算管理规定;开立与事实不符的存单/资信证明/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
    (五)公司治理问题
    股东股权管理不到位/股权质押不合规;关联交易的审议审批程序不合规/管理不到位;变更股份/变更股东/变更注册资本或运营资金未经监管批准;董事(理事)及高管任职资格未经监管核准;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条件优于其他客户同类贷款的条件。

2021上半年银行监管处罚情况

案例分享

案例分享

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经过:
    2008年11月19日,郭某因用钱向王某借款60万元,约定 2009年1月19日前还清,并写了欠条。其中40万元郭某让原告通过银行存入王莉的账户。借款到期后,王某多次向郭某催要借款,但郭某一直未还。王某将郭某与王莉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连带清偿其借款本金60万元,自 2009年1月2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郭某借原告王某款未还是纠纷发生的原因。原告王某要求被告郭某归还借款60万元的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支持;原告王某要求被告郭某自2009年1月20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的诉请,因双方借款时未约定利息,支持自该借款逾期之日即 2009年1月20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王某要求被告王莉归还借款60万元及利息的诉请,因被告王莉不是原告的借款人,且无有效证据证明被告王莉与被告郭某系夫妻关系,其要求被告王莉归还借款60万元及利息的诉请,于法无据,但被告王莉出借银行账户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关于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规定处以罚款,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遂依照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判决被告郭某支付原告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被告王莉对该借款中的4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风险提示:
    出借个人银行账户是违法的,出借人本身是有过错的,应当为其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之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所以单位和个人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都存在法律风险,发生纠纷时,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内容来源于网络)

(内容来源于网络)

制度问答

制度问答

出借银行账户涉及哪些法律责任?  

    答:日常生活中,出借银行卡(或银行账户)给他人使用的行为非常常见,很多人并未意识到其法律风险。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债务人借用他人银行账户从事民事行为,债务人未向债权人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有权以债务人及银行账户出借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在特定情形下,银行账户出借人将与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甚至需向债权人直接承担还款责任。
    如出借的是贷记卡,或者银行账户借用人利用相关信息向银行贷款,逾期偿还相关款项,银行账户出借人不仅需归还银行贷款同时,个人征信还将受到负面影响。银行账户出借人征信不良,势必影响金融贷款,甚至影响出行和就业,但如事先未与借用人约定导致出借人信用不良法律后果的,法院可能不支持出借人信用不良的损失。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出租、出借银行账户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出租、出借银行账户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另外,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应由人民法院依法收缴。
    2、银行账户出借人明知借用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仍出借银行账户的,将构成共同犯罪。如明知借用人是失信被执行人,仍出借银行账户帮助其逃避法院执行,出借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如银行账出借人明知借用人转移犯罪所得,仍出借甚至收取费用的,出借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等。

    3、法律规定--(1)《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六十五条 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
    (三)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五)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 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

出借银行账户涉及哪些法律责任?  

合规为本
全员有责
风险可控
稳健高效

中国工商银行咸阳分行

Copyright © 2024 陕西妙网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陕B2-20210327 | 陕ICP备13005001号 陕公网安备 611023026110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