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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12期

法务月刊

2022

LEGAL 
MONTHLY

Company dynam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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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12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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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合同审查清单

目录

CONTENTS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新法速递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已经2022年11月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2年第21次室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 庄荣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金壮龙
公安部部长 王小洪
2022年11月25日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用深度合成技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以下简称深度合成服务),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深度合成服务的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深度合成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深度合成服务的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深度合成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提供深度合成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促进深度合成服务向上向善。

第五条

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标准、行业准则和自律管理制度,督促指导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制定完善业务规范、依法开展业务和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损害国家形象、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虚假新闻信息。转载基于深度合成服务制作发布的新闻信息的,应当依法转载互联网新闻信息稿源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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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用户注册、算法机制机理审核、科技伦理审查、信息发布审核、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反电信网络诈骗、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第八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和公开管理规则、平台公约,完善服务协议,依法依约履行管理责任,以显著方式提示深度合成服务技术支持者和使用者承担信息安全义务。

第九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基于移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等方式,依法对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的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第十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深度合成内容管理,采取技术或者人工方式对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的输入数据和合成结果进行审核。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用于识别违法和不良信息的特征库,完善入库标准、规则和程序,记录并留存相关网络日志。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发现违法和不良信息的,应当依法采取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及时向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对相关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依法依约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暂停服务、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

第十一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辟谣机制,发现利用深度合成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虚假信息的,应当及时采取辟谣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便捷的用户申诉和公众投诉、举报入口,公布处理流程和反馈时限,及时受理、处理和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

第三章 数据和技术管理规范

互联网应用商店等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落实上架审核、日常管理、应急处置等安全管理责任,核验深度合成类应用程序的安全评估、备案等情况;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采取不予上架、警示、暂停服务或者下架等处置措施。

第十四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应当加强训练数据管理,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训练数据安全;训练数据包含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规定。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提供人脸、人声等生物识别信息编辑功能的,应当提示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依法告知被编辑的个人,并取得其单独同意。

第十五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应当加强技术管理,定期审核、评估、验证生成合成类算法机制机理。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提供具有以下功能的模型、模板等工具的,应当依法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安全评估:
(一)生成或者编辑人脸、人声等生物识别信息的;
(二)生成或者编辑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形象、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殊物体、场景等非生物识别信息的。

第十六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对使用其服务生成或者编辑的信息内容,应当采取技术措施添加不影响用户使用的标识,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保存日志信息。

第十七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提供以下深度合成服务,可能导致公众混淆或者误认的,应当在生成或者编辑的信息内容的合理位置、区域进行显著标识,向公众提示深度合成情况:
(一)智能对话、智能写作等模拟自然人进行文本的生成或者编辑服务;
(二)合成人声、仿声等语音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个人身份特征的编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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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脸生成、人脸替换、人脸操控、姿态操控等人物图像、视频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个人身份特征的编辑服务;
(四)沉浸式拟真场景等生成或者编辑服务;
(五)其他具有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信息内容功能的服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提供前款规定之外的深度合成服务的,应当提供显著标识功能,并提示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可以进行显著标识。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采用技术手段删除、篡改、隐匿本规定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深度合成标识。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深度合成服务技术支持者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履行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完成备案的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应当在其对外提供服务的网站、应用程序等的显著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提供公示信息链接。

第二十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开发上线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第二十一条

网信部门和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职责对深度合成服务开展监督检查。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应当依法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等支持和协助。
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发现深度合成服务存在较大信息安全风险的,可以按照职责依法要求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采取暂停信息更新、用户账号注册或者其他相关服务等措施。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二十二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罚。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深度合成技术,是指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生成合成类算法制作文本、图像、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网络信息的技术,包括但不限于:
(一)篇章生成、文本风格转换、问答对话等生成或者编辑文本内容的技术;
(二)文本转语音、语音转换、语音属性编辑等生成或者编辑语音内容的技术;
(三)音乐生成、场景声编辑等生成或者编辑非语音内容的技术;
(四)人脸生成、人脸替换、人物属性编辑、人脸操控、姿态操控等生成或者编辑图像、视频内容中生物特征的技术;
(五)图像生成、图像增强、图像修复等生成或者编辑图像、视频内容中非生物特征的技术;
(六)三维重建、数字仿真等生成或者编辑数字人物、虚拟场景的技术。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深度合成服务的组织、个人。
深度合成服务技术支持者,是指为深度合成服务提供技术支持的组织、个人。
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深度合成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信息的组织、个人。
训练数据,是指被用于训练机器学习模型的标注或者基准数据集。
沉浸式拟真场景,是指应用深度合成技术生成或者编辑的、可供参与者体验或者互动的、具有高度真实感的虚拟场景。

第二十四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网络文化活动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同时符合新闻出版、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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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和加强广告绝对化用语监管执法, 有效维护广告市场秩序, 保护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制定本指南。

一、 本指南所称广告绝对化用语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以下简称《广告法》) 第九条第( 三) 项规定的“国家级”“最高级”“最佳” 等用语。
二、 市场监管部门对含有绝对化用语的商业广告开展监管执法, 应当坚持过罚相当、 公平公正、 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的原则, 实现政治效果、 社会效果、 法律效果相统一。
三、 商品经营者( 包括服务提供者, 下同) 在其经营场所或者自有媒介发布自身名称( 姓名)、 成立时间、 经营范围等内容的信息, 且未直接或者间接推销其商品( 包括服务,下同)的, 一般不视为商业广告。
前款规定信息中使用的绝对化用语,商品经营者无法证明其真实性, 可能影响消费者知情权或者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 广告内容中使用绝对化用语未指向商品经营者所推销的商品, 不适用《广告法》 关于绝对化用语的规定:
(一)仅表明生产经营者的服务态度或者经营理念、企业文化的;
(二)仅表达经营者或者商品的目标追求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广告中使用的绝对化用语指向商品经营者所推销的商品,但不具有误导消费者或者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客观效果的,不适用《广告法》关于绝对化用语的规定:
(一)仅用于对同一品牌或同一企业商品进行自我比较的描述,且表述内容真实;
(二)仅用于宣传商品使用的最佳方法、最佳时间、最佳保存期限等消费提示;
(三)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认定的产品或者服务分级用语中含有绝对化用语;
(四)商品名称或者注册商标中含有绝对化用语,广告中使用商品名称或者注册商标来指代商品,以区分其他商品;
(五)仅用语宣传商品及其原料的背景资料本身,且表述内容真实;
(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评定的奖项、称号中含有绝对化用语;
(七)在表明限定时间、地域等具体条件的情况下,表述时空顺序客观情况,如宣传产品销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广告主能够证明的事实信息。
广告中相关用语属于前款规定情形,但广告主无法证明其真实性的,依据《广告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六、除本指南第四点、第五点规定情形外,初次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制定广告绝对化用语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并进行动态调整。
七、商品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自有媒介发布广告,使用绝对化用语,持续时间短或浏览人数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其他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认为属于违法行为轻微或者社会危害性较小:
(一)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中,出现与疗效、治愈率、有效率等相关的绝对化用语;
(二)金融理财类产品广告中,出现与投资收益率、投资安全性等相关的绝对化用语。
九、市场监管部门对广告绝对化用语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据《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实际情况,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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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y Perspecti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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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拉人进群赌球被刑拘!

事情简介:

一团伙利用卡塔尔世界杯开赛之际,在赌球网站上获取的赔率等赌球信息,建立赌球微信群。并从网上招揽赌客,以从中抽水、对赌等方式谋利。涉案金额高达一千余万元,目前,该团伙14民嫌疑人已被刑拘。

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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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律说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的该团伙利用赌球网站的赔率信息,建立微信群招揽赌客并接受他人的投注,甚至还与赌客进行对赌盈利。属于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情形,并且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的特点,涉案金额高达千万,对于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严重危害。故该团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拘。

小律提醒:

世界杯期间本来是广大球迷欣赏各大球队风采的良机。但有些不法分子就看准这个时机,用代为接受投注、私设盘口、高倍率等方式,来吸引球迷进行赌博。所以球迷看球时应当理性看球,切忌赌球!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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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生活消费所需多次购买明知假冒产品,能否依法主张
赔偿?

案情介绍:

2017年6月至9月期间,曲某夫妇分别以1320元/瓶、1450元/瓶和4800元/瓶不等的价格,向王某及其商贸公司处购买了348瓶各类高档白酒,合计支付王某货款494460元。后曲某夫妇发现该批白酒为假酒,遂向公安报案。报案后,在公安民警的协调下,王某退还了所有货款给曲某夫妇。
王某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事案件处理后,曲某夫妇以某商贸公司、王某销售假酒,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为由,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三倍购酒价款合计1483380元。
非生活消费所需多次购买明知假冒产品,能否依法主张赔偿?

律师说法: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因此,消费领域请求惩罚性赔偿的主体只能是消费者。
在实践中,判断自然人是不是消费者不是以他的主观状态为标准,而应以购买的商品的性质为标准。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就应当认定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
本案中,是否可以对经营者适用惩罚性关键在于判断曲某夫妇购买假酒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日常生活消费行为。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曲某夫妇在三个多月内大批量购入酒品并不符合生活常理及收藏规律,难以排除其大额购买涉案酒水在很大程度

上是出于通过诉讼手段为自身牟利,以获取巨额赔偿为目的的合理怀疑,法院对曲某夫妇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小律提醒:

非因生活消费所需多次购买假冒产品,一般不能被认定为消费者,因此不具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主张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的主体资格。但对王某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应坚决予以打击,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体现了在法治建设中平衡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惩罚不法行为的关系,体现了国家通过法治建设规范市场经营,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以及确保老百姓舌尖上安全的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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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ustry foc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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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清单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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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协议审查清单

公司分立是被分立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分割公司资产、负债、业务等资源的行为。
分立的意思也就是指分立主体之间就公司分立变更安排签订的协议,内容通常包括分立方式、资产分割、业务分割、人员变动等。

宏观-合同程序
风险点
考虑主体内部程序的处理
风险描述
1.根据《公司法》第43条第2款的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公司合并、分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从尽可能规避风险的角度出发,应由全体股东与被分立公司共同签订合同;如不能实现,股东会决议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同意,且股东会决议内容尽量包含分立协议涉及股东权利义务的全部内容。
风险点
应当约定分立主体的工商登记事宜
风险描述
《公司法》第179条第1款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是否办理公司登记不影响分立协议效力,但未经登记,新设主体(如涉及)不成立,解散主体不消灭,存续主体的变更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风险点
应当约定分立公司分公司隶属变更的工商登记事宜
风险描述
分立的公司有分公司的,应当在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中载明其分公司的处置方案。处置方案中载明分公司注销的,应当在公司分立前办理分公司注销登记;处置方案中载明分公司归属于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的,可以按照分公司名称变更程序办理分公司隶属关系的变更登记。

风险点
应当约定分立公司所持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承继的工商登记事宜
风险描述
分立的公司持有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应当在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中载明其持有股权的处置方案。处置方案中载明通过股权转让或者减资方式退出的,应当在公司分立前办理股权所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或者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处置方案中载明股权归属于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的,可以在公司分立后办理股权所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
风险点
注意履行通知、公告程序
风险描述
1.未履行通知、公告债权人程序的,分立合同有效,但不得对抗债权人。 2.《公司法》第204条第1款规定了“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宏观-交易结构设计
风险点
用公司分立实现“挤出”小股东的目的
风险描述
因为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作出决议对公司进行分立,这意味着可能出现这种情形: A公司有甲乙丙三个股东,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甲、乙经股东会决议,从A公司分立出A1公司,将A公司部分不重要的资产划归至A1公司由丙作为股东,而甲乙继续作为A公司股东,丙不再是A公司股东。 可见,公司分立可能实现大股东“挤出”小股东的目的。

中观-合同形式
风险点
适当选择简单或复杂的合同形式
风险描述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范性文件,均未对分立程序作出签订分立协议的要求。对于情况简单的分立行为,也可不签订分立协议,直接以股东会分立决议或决定的形式明确分立的有关安排。对于情况复杂的分立,仍建议签订分立协议,避免疏漏和争议。
风险点
注意法律要求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风险描述
根据《公司法》第175条规定,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这类文件可作为合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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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观-合同条款
风险点 标的条款:约定分立后公司情况、业务分割+资产分割+人员变动
风险描述 1.分立后公司情况: (1)对于存续公司,考虑协议的完整性及避免疑义,仍应当载明:其公司名称、住所、公司类型、经营期限、经营范围。另外,存续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股权结构等均可能发生变化,因此应当约定上述情况。 (2)对于分立公司,一般应当约定以下事项:公司名称、住所、公司类型、经营期限、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股权结构等,并特别注明以登记机关登记为准。 对于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分立前,被分立公司公司注册资本未足额缴纳的,分立协议应当约定存续公司和/或分立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期限,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约定出资违约责任。 关于分立后公司的股权结构,根据《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工商企字〔2011〕226号)规定,支持公司自主约定股东出资份额。因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股东(发起人)的出资比例、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额,由分立决议或者决定约定。 2.业务分割+资产分割+人员变动。 (1)应当明确约定被分立公司资产哪些保留在存续公司,哪些进入分立公司。 建议采用附件形式,详细列明保留在存续公司的资产,以及进入分立公司的资产,以免约定模糊,未来产生争议。 (2)协议中应当约定上述人员安置的方式,例如解除劳动合同并由存续公司支付补偿金,或者上述人员由分立公司接收变为分立公司人员,与分立公司签署新的劳动合同并连续计算工作年限等。 (3)应当约定分立前被分立公司的债务在存续公司与分立公司之间的具体分割方式,并且上述内容应以附件形式,详细列明存续公司承担的债务,以及分立公司承担的部分,以免约定模糊,未来产生争议。
风险点 价款条款
风险描述 1.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在协议中约定分立的基准及原则,即本次分立是否完全按照存续公司股东及分立公司股东的股东权益评估价值,确定保留在存续公司及进入分立公司的资产数额,以及是否涉及补价条款。 2.分立中需要支付补价的,应当在分立协议中明确约定支付的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尤其是应当将“补价”与一方本来应当分割获得的资产区分开来,以免约定不明导致争议。

风险点 交割条款
风险描述 通常的交割事宜一般包括: (1)交割日的确定; (2)资产的移交; (3)资产权属证书的移交; (4)资产涉及的其他重要文件的移交,例如相关的资质证照、批准文件、技术资料、相关档案等。
风险点 保值版块:约定过渡期安排、不竞争
风险描述 1.过渡期安排。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过渡期的起止,通常为分立基准日与交割日之间的期间。 (2)过渡期内被分立公司经营损益的归属,一般按分立前各股东在原公司的持股比例分配。 (3)过渡期内被分立公司的义务,即被分立公司在过渡期内应正常经营,未经分立公司股东同意不得处置上述资产或设置第三方权利。 2.不竞争条款。 为避免分立后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可以考虑约定不竞争条款,可以根据地域范围、业务形式设置不竞争义务的具体安排。
风险点 公司治理条款
风险描述 分立后,分立公司则需重新组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对于存续公司,由于股东发生变动,或者股东不发生变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也可能需要根据分立的实际情况(如股权比例发生变化)进行调整,公司治理也可能发生变化。因此,可以在分立协议中约定存续公司、分立公司“三会一层”的变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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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法律合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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