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中国贵酒集团

期刊/内刊其他2022-11-22
479

法务月刊

Legal monthly

第十一期

2022年11月

目     录

新法速递

案例解析

合同审查清单

每月上新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网络产品安全漏洞收集平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有关网络产品安全漏洞收集平台运营单位:
现将《网络产品安全漏洞收集平台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2年10月25日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产品安全漏洞收集平台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漏洞收集平台备案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威胁和漏洞信息共享平台开展,采用网上备案方式进行。

新法速递

新法速递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网络产品安全漏洞收集平台的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产品安全漏洞收集平台(以下简称漏洞收集平台),是指相关组织或者个人设立的收集非自身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的公共互联网平台,仅用于修补自身网络产品、网络和系统安全漏洞用途的除外。

第四条

拟设立漏洞收集平台的组织或个人,应当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威胁和漏洞信息共享平台如实填报网络产品安全漏洞收集平台备案登记信息,主要包括:
(一)漏洞收集平台的名称、首页网址和互联网信息服务(ICP)许可或备案号,用于发布漏洞信息的相关网址、社交软件公众号等互联网发布渠道;
(二)主办单位或主办个人的名称或姓名、证件号码,以及漏洞收集平台主要负责人和联系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三)漏洞收集的范围和方式、漏洞验证评估规则、通知相关责任主体修补漏洞规则、漏洞发布规则、注册用户的身份核实规则及分类分级管理规则等;
(四)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系统,取得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相关材料;

网络产品安全漏洞收集平台备案管理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收到漏洞收集平台提交的备案信息后,填报信息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向其发放备案编号,将备案信息通报公安部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威胁和漏洞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布有关备案信息。
拟设立漏洞收集平台的组织或个人应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发现备案信息不真实、不完整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漏洞收集平台予以补正。
完成备案的漏洞收集平台应当在其网站主页底部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

第六条

第七条

不再从事漏洞收集业务的,应当在业务终止之日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威胁和漏洞信息共享平台履行备案注销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五)依据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实施平台管理等情况;
(六)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需要说明的信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法速递

新法速递

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信息变化之日起30日内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威胁和漏洞信息共享平台履行备案变更手续。

第八条

漏洞收集平台应在上线前完成备案,已上线运行的漏洞收集平台应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

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设立举报渠道,社会公众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威胁和漏洞信息共享平台电话、邮箱等方式,对漏洞收集平台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将依法依规对漏洞收集平台予以处理。

第十条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一二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10月3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2年10月30日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妇女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四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十八条

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女性人才成长。

第十四条

国务院制定和组织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和促进妇女在各领域的全面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妇女权益保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五条

新法速递

新法速递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成员。

第六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七条

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八条

有关机关制定或者修改涉及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充分考虑妇女的特殊权益,必要时开展男女平等评估。

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妇女发展状况统计调查制度,完善性别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定期开展妇女发展状况和权益保障统计调查和分析,发布有关信息。

第十条

国家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男女平等意识,培育尊重和关爱妇女的社会风尚。

第十一条

国家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十二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十三条

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十七条

对于有关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批评或者合理可行的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十九条

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第二十条

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

第二十一条

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虐待、遗弃、残害、买卖以及其他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
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第二十二条

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发现报告,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被解救妇女的安置、救助和关爱等工作。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第二十三条

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
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根据女学生的年龄阶段,进行生理卫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护教育,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提高其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保障女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发展。
学校应当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通知受害未成年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女学生,学校、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保护其隐私和个人信息,并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一)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
(二)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
(三)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
(四)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五)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
(六)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七)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
(八)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健全妇女健康服务体系,保障妇女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开展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筛查和诊疗,提高妇女健康水平。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开展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健康知识普及、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治,保障妇女特殊生理时期的健康需求,为有需要的妇女提供心理健康服务支持。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依法捐赠、资助或者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妇女卫生健康事业,提供安全的生理健康用品或者服务,满足妇女多样化、差异化的健康需求。
用人单位应当定期为女职工安排妇科疾病、乳腺疾病检查以及妇女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检查。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妇幼保健机构,为妇女提供保健以及常见病防治服务。

新法速递

新法速递

第二十六条

住宿经营者应当及时准确登记住宿人员信息,健全住宿服务规章制度,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七条

禁止卖淫、嫖娼;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对妇女进行猥亵活动;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在任何场所或者利用网络进行淫秽表演活动。

第二十八条

妇女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
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等方式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
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婚前、孕前、孕产期和产后保健制度,逐步建立妇女全生育周期系统保健制度。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保健服务,保障妇女生育安全和健康。
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规划、建设基础设施时,应当考虑妇女的特殊需求,配备满足妇女需要的公共厕所和母婴室等公共设施。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文化教育权益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第三十六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保障适龄女性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义务。
对无正当理由不送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政府、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

第三十七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授予学位、派出留学、就业指导和服务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规定把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纳入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规划,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三十九条

国家健全全民终身学习体系,为妇女终身学习创造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

第六章 财产权益

国家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婴幼儿托育服务等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
国家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保障孕产期女职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困难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
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
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第五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新法速递

新法速递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援助。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中应当包含男女平等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也可以就相关内容制定专章、附件或者单独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四十五条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健康以及休息的权利。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五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障事业,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等权益。
国家提倡和鼓励为帮助妇女而开展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贫困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困难妇女的权益保障,按照有关规定为其提供生活帮扶、就业创业支持等关爱服务。

第五十三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五十四条

在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五十五条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

第五十六条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第五十七条

国家保护妇女在城镇集体所有财产关系中的权益。妇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相关权益。

第五十八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妇女依法行使继承权,不受歧视。
丧偶妇女有权依法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五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六十二条

国家鼓励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共同进行医学检查或者相关健康体检。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引导当事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家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
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法速递

新法速递

第六十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六十一条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六十五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第六十六条

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等情形的影响。
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认为记载的权利人、标的物、权利比例等事项有错误的,有权依法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有关机构应当按照其申请依法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第六十七条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九条

离婚时,分割夫妻共有的房屋或者处理夫妻共同租住的房屋,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条

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父亲死亡、无监护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七十一条

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的,在离婚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当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条件下,优先考虑女方的抚养要求。

第七十二条

第八章 救济措施

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或者检举。有关部门接到控告或者检举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为控告人、检举人保密。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司法机关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七十三条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求助。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不予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妇女联合会可以向其提出督促处理意见,必要时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开展督查。
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妇女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四条

用人单位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监督并要求其限期纠正。

第七十五条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等方面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协调,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进行指导,对其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责令改正;受侵害妇女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通全国统一的妇女权益保护服务热线,及时受理、移送有关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置。
鼓励和支持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建设妇女权益保护服务热线,提供妇女权益保护方面的咨询、帮助。

第七十七条

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一)确认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权益或者侵害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益;
(二)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
(三)相关单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
(四)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
(五)其他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情形。

第七十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侵害的妇女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 法律责任

新法速递

案例解析

小心,你也可能商标侵权

案情简介:

去年张先生从常德来到长沙,接手了一家超市。超市挺大的,经营种类比较齐全,日杂、服装、烟酒等都有。
由于超市位于闹市区,主干道旁,张先生又有一定的经营头脑,接手后,超市的生意越来越好。不过,烦心的事情也跟着来了。
在超市重新开张几个月后,张先生接到了法院的传票。某品牌铅笔的商标专用权人铅笔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称他的超市涉嫌销售假冒品牌的铅笔。由于原告索赔的金额不是特别大,张先生没有聘请律师。案件开庭时,张先生在法庭上辩称,超市是从别人那里转来的,这些铅笔在接手之前就放在柜台上了。然而,由于他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最终,经过法庭调解,他向原告支付了3500元的赔偿金。
今年七月,张先生又因销售冒牌燃气灶惹上了同样的麻烦。张先生到高桥大市场进货,以38元的单价购进5个某品牌燃气灶。没想到该品牌燃气灶公司一纸诉状将张先生的超市告上法庭,称超市所销售的燃气灶为仿冒,侵犯了己方的商标专用权,索赔2万元。最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判令张先生经营的超市立即停止销售原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燃气灶,并向原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万元。
没想到燃气灶公司起诉张先生的案件刚刚下达判决书,张先生又在一周之内连续接到4张法院传票,加上一个在他超市门口做烟酒生意的老乡也接到2张,一共有6个商标侵权案件。这批案件让张先生感觉很难受。受电商、微商的冲击,租金、员工工资上涨等因素的影响,张先生的超市在今年的营业额明显不如以前。屡次被起诉,更是让张先生觉得,生意越来越难做。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并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造成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履行报告等义务的,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由公安、网信、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妇女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以及婚姻家庭权益的,依法责令改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本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案例解析

案例解析

张先生为何会被起诉?

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规定了七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张先生的行为明显属于其中第三项,道理上吃了亏,又不知道该怎么反驳,自然是到了法院屡屡败诉喽。

突然间我就有了一家公司,是福还是祸?

我国《商标法》第56条第3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这一条款被称为“销售商合法来源抗辩”条款。
超市负责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降低经营的法律风险:
一、对供货商的资质进行审查,看供货商是否具有营业执照及是否具有相关品牌的授权文件,对营业执照和授权文件要复印保存;
二、保存进货凭证、发票及其他支付凭证,进货凭证务必要供货商盖章确认;
三、被起诉后,要积极应诉,提交前面所提及的要保存的材料,证明自己符合法定的免赔条件。

案情简介

网上有个流传已久的段子:
吃晚饭的时候,父亲突然抬头跟我说:我今天帮你拿了块地……
我强忍住内心激动问到“哦,哪块地?”
“顺丰快递”
事实上我们都期望有个暴富梦,比如接下来这位:
长沙的周女士因为最近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下载了一款手机APP,然后经查询偶然得知自己注册了一间公司且公司注册地是在深圳,周女士仔细查询得知显示周女士就是该公司的注册人。
照理说自己有一家公司不是好事吗?然而事实并没有大家想的那么简单
周女士表示自己没有去过深圳并且自己也从未授权该行为,周女士表示自己在几年前丢失了身份证,但是之后公安拨打电话通知周女士身份证已经找到,而此时的周女士因为工作的原因已经补办了一张身份证,并且告知该公安麻烦公安帮忙销毁该身份证,自己已经不再需要。周女士表明自己是被冒用身份信息注册的该公司。

案例解析

合同审查清单

被冒用身份的周女士面临什么麻烦?

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规定,如果该公司出现债务无法偿还的问题,那么周女士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9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注册登记经过了行政部门的许可,具有法定的公示效力,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没有被相关部门纠正或者确认的情况下,周女士仍然存在承担债务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如果周女士没能做到按时出资的情况或者是有虚假出资的情况会受到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

民间借款合同审查清单,一次性排查20个风险点

《民法典》 合同编规定的借款合同:各类主体的借款、贷款关系,包括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合同。
   本文针对的一般常用合同的起草审查,因此这里讨论的民间借款合同对应的是“狭义民间借款”。

1、取得相关证据先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侵权人的行为造成被冒用人经济损失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人就可能涉嫌犯罪,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侦查。
2、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工商部门撤销行政许可,吊销该公司的登记。
3、以工商部门给予公司登记的行政行为违法,损害被侵权人合法权益,对工商部门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工商部门撤销公司登记行政许可。
4、以实际侵权人即投资人、注册代理机构、被注册的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宏观-合同类型
风险点
辨析使用借贷、股权投资、合伙及合作开发合同
风险描述
1.若一方仅提供资金不承担经营风险,很可能被认定为借贷,此时仅支持还本付息的基本约定,超过法定上限的借贷利率不能得到支持。 2.可采取“配套型”方式,部分资金以借贷方式提供,部分资金以股权投资等方式提供,但应谨慎对待此类做法。
风险点
注意民间借贷的违法无效情形/类型
风险描述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2)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3)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4)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6)违背公序良俗的。
风险点
注意“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借款合同
风险描述
例如,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借出款项并将借款期限写得很长,无利息或利率很低。 如该操作发生于法院强制执行阶段,可能被认定为妨碍强制执行。
风险点
警惕“职业放贷”,出借人、借款人可能受到处罚,甚至构成犯罪
风险描述
“职业放贷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一般被认定为无效,部分法院甚至不予立案。 应注意: (1)若可能导致犯罪等严重后果的,应制止当事人或提示风险。 (2)若不构成犯罪或无严重后果,但有违法情形的,利息难以得到支持,本金仍应归还。这种情形下应向当事人说明风险,由当事人决定是否仍提供借款、签署合同。

宏观-合同主体
风险点
应核实借款主体是公司还是个人
风险描述
1.借款方立场 公司借款的,合同主体、签名盖章处均写明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字的,签字处应列明“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等字样。 个人借款的,合同主体应列明个人姓名、身份证号。 2.出借方立场 借给公司的,最好将个人、公司同时列为合同主体,签名盖章处两处签署。或者,一方作为借款人,一方作为保证人。
风险点
注意已婚者大额借款“共债共签”
风险描述
可在主体部分列明夫妻双方信息,在签名盖章处由两者一并签署。 或者仅一方为主体,配偶方在尾部签名或另外签名表示知情同意。

宏观-合同程序
风险点
注意公司借出资金应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
风险描述
根据《公司法》第148条,董事、高管出借公司资金需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否则,如造成公司损害(如无法归还借款),董事、高管可能要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风险点
注意民间借款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的公证存在障碍
风险描述
根据《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目前民间借贷、融资类合同及配套的担保合同等不能办理公证债权文书。
风险点
注意地方是否存在有关借款备案的特殊规定
风险描述
备案不影响合同效力,但部分地区规定民间借贷合同在特殊情形下需要备案。如浙江省,根据《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的规定,借贷金额超过三百万元时,若不履行备案义务,将受到一万到十万不等的罚款处罚。

宏观-交易结构设计
风险点
出借人可根据需要考虑担保措施
风险描述
为防止借款人不能还款,可考虑下列担保措施: (1)抵押、质押。 (2)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保证。若是单位借款,可考虑由法定代表人、高管个人提供保证。 (3)让与担保类措施;原本的借款合同变成“买卖+回购”。
风险点
实务中规避利率上限的作法并非完全合法,也未必有效
风险描述
应谨慎对待下列作法: (1)“砍头息”,即预先收取利息。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6条,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2)将借款关系拆成多个法律关系(借款+股权投资;借款+各类服务)。 (3)调整合同类型为融资租赁,以收取租金的方式规避利率上限。

中观-合同形式
风险点
民间借款可结合需要选择汇款+备注、单方收据或借款合同
风险描述
无论选择哪种方式,都应由借款方注明收款账号;若无指定收款账号或现金支付,应由借款人出具本人签署的收据或借据。 (1)金额较小的,可直接转账汇款,并注明:借款。 (2)简单的、没有特殊要求的借款,可由借款人出具一份书面借据。 相关模板:102 借条 15492 借条(有保证人) (3)若有特殊约定或希望规范,可采取正式的书面合同。
风险点
提示注意借条(借据)、收条与欠条的区别
风险描述
1.借款时要打借条,不能用收条来代替,单独的“收条”只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发生给付与收取财产的事实,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2.借条(借据)主要是因借款产生;而任何能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债都能产生欠条。
风险点
注意配套有效的担保合同
风险描述
担保合同应避免出现以下情形: 1.保证人身份存在禁止提供担保的情形。 2.保证人身份与签字未经核实。 3.主合同变更,保证人责任范围、期限是否随之变化不清晰。 4.提供抵押的抵押物不存在,或不登记,或存在抵押、查封、冻结等权利瑕疵。

微观-合同条款
风险点
借款合同主体条款
风险描述
1.个人应列明身份证号。 2.应区分是公司借款还是法定代表人个人借款。 最好是:如果是公司借款,法定代表人提供保证责任;如果是法定代表人个人借款,公司提供保证。 3.合同首部主体及签名盖章主体应该准确。 如果是法定代表人以个人身份签名(无论是作为保证人或借款人),应由其本人签署,不应是人名章。
风险点
借款金额条款
风险描述
1.借款金额应有大小写,大小写一致。 2.如有“借出时直接扣除利息的作法”应提示客户不合法,将以实际借款金额作为本金。 3.明确借款方帐号,以实际转帐记录作为向借款方支付借款的依据。
风险点
借款利率条款
风险描述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改,应将借款利率约定在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左右)四倍(16%左右)以下。 2.约定利率过高并不会导致借款合同无效或者整个利率条款无效。应提示当事人法律上不能得到支持但对当事人可能有心理作用。 3.律师费是否属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9条提到的“其他费用”存在争议,可以尝试约定律师费由借款人另外承担。 4.如借款到期,可将不超过上限的利息转为本金重新开始计算利率,此时可重新签订借款合同或补充协议。 5.从出借方角度考虑,还应就逾期利息、迟延履行判决利息进行明确约定。
风险点
还款方式条款
风险描述
1.常见的还款方式包括: (1)到期还本付息。 (2)按期付息,到期还本。 (3)等额本金。公式是:每月还款金额 = (贷款本金 / 还款月数)+(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每月利率。 (4)等额本息。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 2.普通的非营利性的民间借贷,一般选择到期还本付息方式;如果出借人希望取得较大收益,则可选择后三种方式。
风险点
借款用途条款
风险描述
1.一般情况下,借款合同中无需具体描述借款目的。公司借款可描述为“为生产经营目的”,个人一般借款可描述为“因资金周转需要”或“因生活需要”。 2.但须注意,借款用于赌博、吸毒、贩毒等非法活动的无效。 3.如果要求借款用于特定用途,则可以在合同中特别约定借款用途,并可以约定一定监管措施,以及违反借款用途的违约责任、提前要求归还等。 4.若是大额借款,还应约定有效的借款使用监督措施,如明确资金托管方责任、借款分多次发放、实行账户资金共管等。
风险点
借款期限条款
风险描述
如果约定借款期限(还款时间),应提示当事人注意诉讼时效,必须在还款时间到期后的三年内提起诉讼或主张权利。

合同审查清单

合同审查清单

邮箱:gjjtfwb@guinianggroup.com

扫码关注我们

法律合规部

Copyright © 2024 陕西妙网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陕B2-20210327 | 陕ICP备13005001号 陕公网安备 611023026110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