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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分类其他2022-04-28
477

法务月刊

Legal monthly

2022年4月第四期

Contents

目录

三、合同审查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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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法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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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解析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持续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
行为的通知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一、强化整治重点,打击典型行为

更加聚焦人民群众关切和社会舆论关注,按照《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恶意注册申请若干情形,强化整治以“囤商标”“傍名牌”“搭便车”“蹭热点”为突出表现的商标恶意囤积和商标恶意抢注行为,重点打击下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典型违法行为:
(一)恶意抢注与党的重要会议、重要理论、科学论断、政治论述等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
(二)恶意抢注与国家战略、国家政策、重大工程、重大科技项目,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重要赛事、重要展会、重大考古发现等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
(三)恶意抢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重大敏感事件、突发事件特有词汇的;
(四)恶意抢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政治、经济、文化、民族、宗教等公众人物的姓名的;
(五)商标注册申请数量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
(六)大量复制、摹仿、抄袭多个主体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或者其他商业标识的;
(七)大量申请注册与公共文化资源、行政区划名称、商品或者服务通用名称、行业术语等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
(八)大量转让商标且受让人较为分散,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
(九)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从事上述行为,仍接受其委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秩序的;
(十)其他对我国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造成重大消极、负面影响的。

二、强化监控预警,实现精准识别

三、强化系统治理,依法从严惩处

完善商标注册全流程贯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人重点监控名录,重点监控从事相关行为的市场主体,提升打击商标恶意囤积行为的精准度。持续完善商标注册禁用词库和指引词库,充分发挥审查审理系统识别预警和提示拦截功能,提升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针对性。综合运用举报核查、舆情倒查、信访清查、数据排查等方式摸排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线索。加快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平台立项建设,充分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打通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信息查验等环节的数据壁垒,提升商标代理监管、失信主体及数据管理、商标执法业务指导效能。
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在工作中发现涉嫌从事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市场主体要予以提示劝阻并将相关线索交省级知识产权局汇总核实形成名单并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继续完善有关审查标准、操作规程和程序规范,在法律赋予的裁量空间内最大程度防范和规制商标恶意注册行为。重点监控名录中的市场主体办理商标业务的,依法从严审查审理并强化实际使用举证义务。树牢底线思维,加强重大不良影响商标管控,持续采取并案审查、快速驳回、依职权宣告注册商标无效、通告曝光等打击措施。限制恶意囤积商标转让,加强拟转让商标使用情况的前置审查,使其无利可图。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商标注册秩序源头治理,推动有序开展“公益撤三”,释放闲置商标资源。依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查明,加强申请人经营范围所在行业与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一致性的比对核查。及时向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转送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案件线索并指导查处,对地方办理结果加强跟踪,将地方办理情况纳入行政保护考核。
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行政处罚,对反复实施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依法从重惩处,并依法依规认定为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要依法从严审查相关案件,及时上报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或者反映恶意行为方式新变化的典型案例。

四、强化代理监管,维护行业秩序

实施严格的商标代理机构备案管理制度,加强代理从业人员备案实名制管理,完善商标业务办理签名制度,深化商标审查审理和备案管理工作协调联动。向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转送商标恶意注册违法代理行为案件线索并组织集中查办,对情节严重的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加强平台型商标代理机构综合治理,引导建立健全恶意申请筛查、恶意申请告知、利益冲突审查、网络申请去重校验等制度。
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加强商标代理机构监管,通过提醒谈话、约谈整改、检查监督、行政处罚等方式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违法代理行为,并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

五、强化信用监管,实施联合惩戒

依法依规开展商标注册领域信用监管。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认定的失信主体,在管理期内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不得享受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等政策和便利措施。依法依规与其他有关部门共享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信用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充分运用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类管理,严格监管失信主体。

六、强化协同配合,形成共治合力

进一步发挥严厉打击恶意申请联合工作机制作用,共同研究处理新型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与市场监管总局密切沟通,完善商标行政执法监管协作机制,通过个案督办、类案指导等形式,统一执法标准,提升打击效能。加强行政司法有机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重大案件诉前沟通机制,促进审查授权标准、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一致,推动实现行政司法程序联动批量处理案件。研究优化商标规费标准,推动建立阶梯规费制度。

七、强化制度保障,完善政策供给

双击编辑文字持续推动《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抓紧推进商标代理相关监管规定出台,建立《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常态化修订机制,提高违法违规成本,不断丰富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法律武器和政策工具。
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商标法律法规修订工作。推动在地方知识产权立法中规制商标恶意注册行为,通过健全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机制、加重处罚力度、完善快速处置联动机制和区域执法协作机制、禁止权利滥用等方式加大打击力度。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要积极配合《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修改与完善。

八、强化正面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多渠道多平台加强法律政策解读,公布典型案例及违法市场主体和代理机构,传递“零容忍”明确信号,切实形成高压震慑,引导市场主体和代理机构主动自查自纠,为常态化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营造浓厚氛围。
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商标业务受理窗口,以及各类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要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宣传,引导市场主体、代理机构和社会公众自觉抵制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引导商标申请人树立按需申请、真实使用、合理保护的正确商标注册意识。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有关部门和商标局、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和各地方商标业务受理窗口要进一步提高站位、积极作为、上下联动、狠抓落实,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落地见效。

双击编辑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杜绝将商标数量作为工作考核的主要依据。不得以资助、奖励等任何形式对商标注册(含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行为予以支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取消资助、奖励政策的时间表,严格落实并纳入考核。支持各领域行业协会建立健全商标注册的行业自律机制。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严密防控、及时制止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外溢。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要与当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密切协作,积极提供当地市场主体从事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线索。文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三、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四、将第六十一条修改为:“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五、将第二百一十八条修改为:“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六、将第二百五十八条修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四个月。 “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审判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已于2022年3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修改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审判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七、将第二百六十一条修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诉讼文书。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八、将第二百六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裁定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应当记入笔录。
“转为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审判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转为普通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九、将第二百七十三条修改为:“海事法院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海事、海商案件。案件标的额应当以实际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十、删除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
十一、将第二百八十一条改为第二百七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裁定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应当记入笔录。”
  

十二、将第三百四十九条改为第三百四十七条,修改为:“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提出该当事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
十三、将第三百五十三条改为第三百五十一条,修改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本人或者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代理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提出申请。”
十四、将第三百五十四条改为第三百五十二条,修改为:“调解组织自行开展的调解,有两个以上调解组织参与的,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各调解组织所在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双方当事人共同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十五、条文中引用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序号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作相应调整。
十六、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到店不扫场所码算“隐瞒行程”吗?

案情介绍:
1.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进入饭店等场所前打开健康码“扫码登记”是不是法定义务?
2.个人不配合“扫码登记”会涉及违法犯罪吗?算不算故意隐瞒行程?
3.有关场所未认真落实“扫码登记”等措施哪些人需要担责?
4.可能会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

律师说法:

1.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到店后进行健康码“扫码登记”是疫情防控的要求,也是每个人在防疫特殊时期的法定义务。

2.我们认为,不“扫码登记”不一定就是“隐瞒行程”,可通过事后主动报告或在有关部门向其调查时“如实说明”来进行“补救”。店方应敦促来店客人扫码登记。若怠于履责,轻则面临行政处罚,重则触及刑事违法犯罪;在承担刑事责任之外,还可能面临民事追责。

3.进入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进行“扫码登记”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措施,依法采取及配合相关应对措施是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定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单位及个人都是传染病防治等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四方责任”的主体。

4.落实到店扫码登记,包括两方面内容:客人到店应主动扫码登记;店方敦促来店客人扫码登记。履行后一方面职责的人员,包括饭店管理者和具体执行人,他们都应“守土有责”。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管理者要做相应的安排;执行者确保执行到位。哪个环节缺位,哪个环节的责任人就应承担相应责任。”李曙明说,无论是否造成疫情传播,不落实“扫码登记”等政策都是违反疫情防控要求的行为,应得到及时纠正,有关部门可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给予一定行政处罚。一旦造成疫情传播,或者有疫情传播的风险,则构成犯罪,需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三条: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无条件赠与女友240万且承诺不可
撤销,分手后能要回来吗?

事情简介

小律说法

律师提醒

与的大量钱财已明显超出情侣之间日常情谊交往的范畴,不在合理范围内,带有为今后共同生活作打算的意思表示,应理解为双方赠与合同中附了相应条件较为合理。在双方当事人感情破裂后,赠与合同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酌定女方退还男方赠与款项120万元。

男方向女方出具赠与协议一份,载明“由于女方购买房屋资金不够,我自愿赠送女方240万人民币在女方购房付款时,一次性转账到女方账上,或者按女方要求转到其他账号,该赠与为无条件赠与,赠与行为一旦履行完毕不可撤销”。
后双方解除恋爱关系,男方要求撤销赠与,遂诉至法院请求女方返还财产。
一审法院认为,男方在恋爱期间向女方出具的赠与协议载明赠与金额以及赠与是无条件的,该赠与协议系男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赠与协议合法有效。之后赠与行为已经完成,男方要求撤销赠与的主张不符合法定的撤销条件,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男方向女方赠与的大量钱财已明显超出情侣之间日常情谊交往的范畴,不在合理范围内,带有为今后共同生活作打算的意思表示,应理解为双方赠与合同中附了相应条件较为合理。女方主张男方为其支付购房首付款等费用完全属于无偿赠与,并不附带任何条件与事实相悖且明显不符合常理,不能仅凭男方出具的赠与协议就将支付购房款等费用的行为认定为无条件赠与,故确认本案中男方与女方之间成立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在双方当事人感情破裂后,赠与合同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女方继续占有上述案涉款项欠缺合法依据。参照婚姻法关于彩礼的规定,考虑公平原则,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酌定女方退还男方赠与款项120万元。

除法定撤销情形外,赠与一旦完成则无法撤销。故情侣之间在赠与时,尤其是大金额的赠与时,一定要慎重或者是附条件赠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本案中的赠与已经完成且并不存在法定撤销情形,故一审法院才会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但情侣之间的赠与不仅要看赠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还要考虑赠与金额的大小、赠与目的双方之间的感情状态等综合因素。所以二审法院认为,男方向女方赠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
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四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
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六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订单协议审查清单,10个风险点需注意

隐私政策是针对用户信息的搜集与保护,最终用户协议是针对用户的登录注册,对网站的一般性使用注意事项。
而当用户开始在网站上浏览商品、选择商品付款、生成订单,到服务完成、收到商品,这个交易过程所涉及的合同文件,则是下文所要讨论的“订单协议”。

宏观-合同类型
风险点 隐私政策、最终用户协议、订单协议的使用场景提示
风险描述 隐私政策针对用户信息的搜集、处理与保护。 最终用户协议针对用户的登录注册,是对网站的一般性使用注意事项的汇总。 订单协议适用于如下交易过程:从用户开始在网站上浏览商品,到选择商品后付款,再到生成订单,服务完成、收到商品。
风险点 注意订单协议可能对应多种合同类型
风险描述 1.根据用户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种类的不同,订单协议可能对应买卖合同,或中介、运输等服务类合同。 2.交易平台型网站上的交易、组合型的服务,可能还涉及多个主体之间的多种合同关系的组合。例如第三方提供物流服务、特定技术服务(如人脸识别)等合同类型。 3.因此,审查订单协议时应同时考虑结合各方之间的实际关系,参考相应合同类型的起草审查要点。
风险点 交易平台型网站需明确各方关系、合同类型及所承担的责任
风险描述 1.若整个网站都是非自营型交易,则上述内容可直接在最终用户协议中说明。 2.若网站上有自营,也有第三方卖家,则上述内容有必要在订单协议及最终用户协议中一并明示。

中观-合同形式
风险点 注意效力可能受限的格式条款,应从全流程审查订单协议
风险描述 线上交易中,所有的文本都是格式条款,法律效力受到限制,因此律师应注意从网站广告通知、用户查看商品详情、选择商品、专门提示确认、下单购买的全流程去审查订单协议的多类文件。

风险点 考虑订单协议是否配套专门的产品/服务协议
风险描述 1.一般的电子商务网站,特别是自营型网站:产品/服务信息+电子订单即可。 2.下列特别情况下,可能需要专门的产品/服务协议,包括: (1)该商品的功能不是网站的基本功能,相对独立,例如视频网站的VIP会员服务协议。 (2)该项商品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复杂,有必要专门约定,例如云服务协议。 (3)第三方提供的特定商品或配套服务往往要配套专门的产品协议,需明确说明该商品的提供方、责任承担主体,例如第三方资金监管服务协议、消费信贷协议等。 (4)监管要求的特殊情形,例如根据《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国家标准),网站方收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时,需与用户签订专门的人脸识别服务协议。
风险点 订单协议应根据需要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
风险描述 对于标的额较大的、比较重要的产品/服务协议,网站方仅通过一般的用户短信验证确认会有较大风险,此时应考虑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

微观-合同条款
风险点 合同成立时间条款
风险描述 1.根据《合同编》第491条第2款,如果网站方并不愿意“提交订单成功即合同成立”,还想设立其他的生效条件,需要进行特别约定,且该约定应以明确的方式告知当事人或经当事人确认。 2.根据《电子商务法》第49条第2款,电子商务网站最多只能约定“提交订单成功合同仍不成立”,不能约定“付款成功了合同仍不成立”。
风险点 订单协议根据合同标的的不同,包含不同条款内容
风险描述 1.合同标的为商品时: 订单协议往往根据用户实际购买商品的情况,由系统自动生成交易标的的具体情况,例如标的内容、数量、价款等。对此,应注意在技术层面保证电子订单准确反映用户的订购情况,避免因订单内容错误等情形引发争议。 2.合同标的为服务时: 需注意在订单协议中对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使用规则等进行明确约定。

主编:法律合规部
邮箱:gjjtfwb@guinianggrou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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