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月刊
2022年01月第1期
新的一年,
我们要砥砺前行,再次起航!
——
IN THE NEW YEAR,
WE WILL FORGE AHEAD AND SET SAIL AGAIN!
contents
目录
:
:
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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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合规部
gjjtfwb@guinianggroup.com
01
新法速递
02
以案说法
03
合同起草审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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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春特刊
02
the Preface
卷首语
走过岁月 ,走向新年
跋涉在时间的长河里,岁月在我们的奔波中静静地流淌;悄悄地消失。
又是年根岁末,一年的折腾、一年的拼搏。或许带给我们的是不同的感受、不同的收获。我们在酸楚之后、在喜悦之后,相同的是我们依然会充满憧憬地走向新年。
走过岁月,走向新年。我们再也不会淹没在潮涨潮落的浪涛中而没有自己的选择;混迹在人云亦云的声音里而没有自己的思想:你去奔你下海的奔头吧,我还坐我坐班的充实;你去爱你那乱爱的浪漫吧,我还享我专一的痴迷;你有你炒股的乐趣,我有我聊天的逍遥···我们要做回来自己来走自己的路。
我们再也不会被一夜暴富的邻居而辗转难眠;也不会为房价、物价的涨跌而提心吊胆;更不会为“情人”现象像霍乱一样蔓延而窃窃私语。该玩的都玩完了,蜂起的新说已使我们的耳朵长茧;遍地的新奇已使我们的眼睛发涩···我们对这所有的所有已经漠然了、淡定了。我们要做回自己来走自己的路。
走过岁月,走向新年。我们早已舍弃了“追风”的战车;走出了浮燥烟尘的迷雾。我们已在自己的工作中找到了理想的兴奋灶,我们已在自己身边的人和事 中看到了生活的闪光点。我们正在做回自己在走自己的路。
走过岁月,我们已走向新年。
新年的钟声暗示我们:还是把自己淬成一张锋利的犁吧,那样我们的忧郁也会明亮和辉煌。
来源于网络
新法速递
最严新规!网络短视频不能含有这些内容
危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
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12月15日发布了《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2021),对于网络短视频的内容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网络短视频不得包含以下内容:
新法速递
比如:攻击、否定、损害、违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的和调侃、讽刺、反对、蔑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和指导地位的……
分裂国家的内容
比如:反对、攻击、曲解“一个中国”“一国两制”的;体现台独、港独、藏独、疆独等的言行、活动、标识的,包括影像资料、作品、语音、言论、图片、文字、反动旗帜、标语口号等各种形式(转播中央新闻单位新闻报道除外)……
损害国家形象的内容
比如:贬损、玷污、恶搞中国国家和民族的形象、精神和气质的;.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恶搞等方式侮辱国旗、国徽的,在不适宜的娱乐商业活动等场合使用国旗、国徽的……
损害革命领袖、英雄烈士形象的内容
比如:.抹黑、歪曲、丑化、亵渎、否定革命领袖、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不当使用及恶搞革命领袖、英雄烈士姓名、肖像的……
泄露国家秘密的内容
比如:.泄露国家各级党政机关未公开的文件、讲话的;泄露国家各级党政机关未公开的专项工作内容、程序与工作部署的……
比如:炒作社会热点,激化社会矛盾,影响公共秩序与公共安全的;传播非省级以上新闻单位发布的灾难事故信息的……
破坏社会稳定的内容
损害民族与地域团结的内容
比如:通过语言、称呼、装扮、图片、音乐等方式嘲笑、调侃、伤害民族和地域感情、破坏安定团结的;将正常的安全保卫措施渲染成民族偏见与对立的……
违背国家宗教政策的内容
比如:展示宗教极端主义、极端思想和邪教组织及其主要成员、信徒的活动,以及他们的“教义”与思想的;.不恰当地比较不同宗教、教派的优劣,可能引发宗教、教派之间矛盾和冲突的……
传播恐怖主义的内容
比如:.表现境内外恐怖主义组织的;详细展示恐怖主义行为的……
歪曲贬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内容
比如:篡改名著、歪曲原著精神实质的;颠覆经典名著中重要人物人设的……
恶意中伤或损害人民军队、国安、警察、行政、司法等国家
公务人员形象和共产党党员形象的内容
比如:恶意截取执法人员执法工作过程片段,将执法人员正常执法营造成暴力执法效果的;传播未经证实的穿着军装人员打架斗殴、集会、游行、抗议、上访的,假冒人民军队、国安、警察、行政、司法等国家公务人员的名义在公开场合招摇撞骗、蛊惑人心的……
新法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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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科学精神的内容
比如:开设跳大神、破太岁、巫蛊术、扎小人、道场作法频道、版块、个人主页,宣扬巫术作法等封建迷信思想的;鼓吹通过法术改变人的命运的……
宣扬不良、消极颓废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内容
比如:宣扬流量至上、奢靡享乐、炫富拜金等不良价值观,展示违背伦理道德的糜烂生活的;展现“饭圈”乱象和不良粉丝文化,鼓吹炒作流量至上、畸形审美、狂热追星、粉丝非理性发声和应援、明星绯闻丑闻的……
渲染暴力血腥、展示丑恶行为和惊悚情景的内容
比如:表现黑恶势力群殴械斗、凶杀、暴力催债、招募打手、雇凶杀人等猖狂行为的细致展示凶暴、残酷、恐怖、极端的犯罪过程及肉体、精神虐待的……
展示淫秽色情,渲染庸俗低级趣味,宣扬不健康和非主流的
婚恋观的内容
比如:具体展示卖淫、嫖娼、淫乱、强奸等情节的,直接展示性行为,呻吟、叫床等声音、特效的;视频中出现以淫秽色情信息为诱饵进行导流的……
侮辱、诽谤、贬损、恶搞他人的内容
比如:侮辱、诽谤、贬损、恶搞历史人物及其他真实人物的形象、名誉的;.贬损、恶搞他国国家领导人,可能引发国际纠纷或造成不良国际影响的……
有悖于社会公德,格调低俗庸俗,娱乐化倾向严重的内容
比如:以恶搞方式描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恐怖事件、战争等灾难场面的;.以肯定、赞许的基调或引入模仿的方式表现打架斗殴、羞辱他人、污言秽语的……
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内容
比如:表现未成年人早恋的,以及抽烟酗酒、打架斗殴、滥用毒品等不良行为的;人物造型过分夸张怪异,对未成年人有不良影响的……
宣扬、美化历史上侵略战争和殖民史的内容
比如:宣扬法西斯主义、极端民族主义、种族主义的;.是非不分,立场错位,无视或忽略侵略战争中非正义一方的侵略行为,反而突出表现正义一方的某些错误的……
美化反面和负面人物形象的内容
比如:为包括吸毒嫖娼在内的各类违法犯罪人员及黑恶势力人物提供宣传平台,着重展示其积极一面的;.对已定性的负面人物歌功颂德的;
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社会道德规范的内容
比如:将政治内容、经典文化、严肃历史文化进行过度娱乐化展示解读,消解主流价值,对主流价值观“低级红、高级黑”的;从事反华、反党、分裂、邪教、恐怖活动的特定组织或个人制作或参与制作的节目,及其开设的频道、版块、主页、账号的……
新法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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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12月1日起施行。明确三个等级举报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
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最高可奖励一百万元!
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2021年8月20日联合发布《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该办法将于2021年12月1日正式施行,聚焦民生领域,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难度大风险高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通过推动社会监督、汇聚公众力量,对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形成高压执法震慑。办法结合市场监管实际,对奖励范围、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奖励程序等问题进行了重点规范。加大举报奖励和保护力度,鼓励内部举报,加强对“假举报”“滥举报”等行为监督管理,依法支持和引导举报行为,进一步增强监管合力。
12月1日起,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正式施行,重点对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四个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亮剑”。
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了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推动社会共治,根据市场监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文字
第二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重大违法行为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较大数额罚没款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第三条
举报下列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
(一)违反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具有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重大违法行为;
(三)市场监管领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
(四)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定,需要给予举报奖励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向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实名或者匿名举报。实名举报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承诺不属于第十条规定的情形,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
匿名举报人接到奖励领取告知,并决定领取奖励的,应当主动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等信息,便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验明身份。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匿名举报奖励发放的特别程序规定。
第六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管理制度。做好举报奖励资金的计算、核审、发放工作。
第七条
举报奖励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纳入本级预算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八条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二)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分配;
(三)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总金额不得超过第十二条规定的对应奖励等级中最高标准;
(四)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不予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五)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跨区域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负责调查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就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第九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二)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分配;
(三)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总金额不得超过第十二条规定的对应奖励等级中最高标准;
(四)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不予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五)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跨区域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负责调查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就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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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举报(内部举报人除外);
(四)有任何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分为三个等级:
(一)一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举报事项经查证属于特别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犯罪;
(二)二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三)三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第十二条
对于有罚没款的案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标准计算奖励金额,并综合考虑涉案货值、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最终奖励金额: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0元的,给予50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3000元的,给予30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1%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无罚没款的案件,一级举报奖励至三级举报奖励的奖励金额应当分别不低于5000元、3000元、1000元。
违法主体内部人员举报的,在征得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的情况下,适当提高前款规定的奖励标准。
第十三条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确定的奖励金额不得突破该上限。单笔奖励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发放举报奖励资金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经实施行政处罚或者未实施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分别不同情况依据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五条
负责举报调查办理、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举报查处结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奖励由举报人申请启动奖励程序。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应当对举报奖励等级、奖励标准等予以认定,确定奖励金额,并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
第十七条
奖励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主动放弃。
第十九条
举报人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在奖励决定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申报和发放管理,建立健全举报奖励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设立举报档案,做好汇总统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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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资金的;
(二)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取得举报奖励,或者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实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奖励奖金。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举报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本级政府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同财政部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175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7〕67号)同时废止。
江歌案终于宣判了!赔偿69.6万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3日,江秋莲的独生女儿江歌在日本东京被刘暖曦的前男友 陈世峰杀害。刘暖曦是江歌在日本留学时的同乡、好友。
案发前两个多月,刘暖曦因陈世峰不同意与其分手产生争执而向江歌求助,江歌同意她与自己同住。
2016年11月2日15时许,陈世峰找到刘暖曦与江歌同住的公寓,上门纠缠滋扰,刘暖曦向已外出的江歌求助。当晚23时许,刘暖曦因感觉害怕,通过微信要求江歌在地铁站等她一同返回公寓。
11月3日零时许,二人汇合后一同步行返回公寓。二人前后进入公寓二楼过道,事先埋伏在楼上的陈世峰携刀冲至二楼,与走在后面的江歌遭遇并发生争执,期间走在前面的刘暖曦打开房门,先行入室并将门锁闭。陈世峰在公寓门外,手持水果刀捅刺江歌颈部十余刀,随后逃离现场。刘暖曦在屋内两次拨打报警电话。江歌因左颈总动脉损伤失血过多,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7年12月20日,江歌被杀一案开审,日本东京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和恐吓罪判处被告人陈世峰有期徒刑20年。2018年1月5号,东京地方法院正式公布陈世峰撤诉消息,此案就此结束,陈世峰被执行20年刑期。
此后,江秋莲与刘暖曦因江歌死亡原因等产生争议,刘暖曦还通过网络方式对江秋莲发表过刺激性言语。
江秋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暖曦赔偿江秋莲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签证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70609.33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2022年1月10日,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原告 江秋莲与被告刘暖曦(原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暖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刘暖曦因为对江歌的死亡存在过错,而被法院判令赔偿69.6万。那么作为本案凶手的陈世峰(目前在日本服刑),等他回国后,江歌母亲能否继续追究他的法律责任?
新法速递
以案说法
案情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以江歌母亲作为江歌的法定代理人,等待凶手陈世峰服刑完毕回国后,是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法继续追究凶手陈世峰的法律责任的。
律师提醒
被害人或者是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为了保障被告人的民事赔偿义务能够顺利履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来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五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第一百八十条
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二)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三)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五)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可以准许。
合同诈骗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腾讯公司以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广告费为由请求查封、冻结该公司1624万余元财产。2020年6月29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发布一则民事裁定书。根据裁定书,法院同意支持原告腾讯的请求,查封、冻结被告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24.06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腾讯方面表示,老干妈在腾讯投放了千万元广告,但无视合同,长期拖欠未支付。腾讯被迫依法起诉,申请资产保全。法院依法裁定冻结对方企业账户。2020年6月30日晚,老干妈方面发表声明回应称,经核查,老干妈公司从未与腾讯公司或授权他人与腾讯公司就“老干妈”品牌签署《联合市场推广合作协议》,且老干妈公司从未与腾讯公司进行过任何商业合作。系犯罪嫌疑人曹某(男,36岁)、刘某利(女,40岁)、郑某君(女,37岁)伪造老干妈公司印章,冒充该公司市场经营部经理,与腾讯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其目的是为了获取腾讯公司在推广活动中配套赠送的网络游戏礼包码,之后通过互联网倒卖非法获取经济利益。
律师说法
2021年12月29日,贵阳市南明区法院对“3人冒充老干妈员工诈骗腾讯”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曹某、郑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老干妈”公司员工骗取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00余万元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刘某某、郑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对三人分别判处十二年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曹某、郑某君、刘某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冒充“老干妈”公司员工骗取腾讯公司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
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法律提醒
一、什么是合同诈骗?
合同诈骗,即行为人必须有使对方当事人受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因此为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有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既可以表现为欺诈人以一定的方法故意使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也可以表现为欺诈人以一定的方法故意阻碍对方当事人使其发生错误;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方式,也可以表现为本应作为而故意不作为的方式;受欺诈人因受欺诈而陷入错误。这里所说的“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
二、用虚假手段签合同有效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采取欺诈的手段签订合同的,该合同是无效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撤销合同,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欺诈方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 【可撤销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三、利用假公章签订合同触犯了什么法律问题?
在一般情况下,利用假公章签合同是一种合同欺诈违法行为,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处罚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利用假公章签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适用
201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委托合同审查清单
风险点1 | 应审查受托人的履约能力和资质 |
风险等级 | 高 |
风险描述 | 1.委托合同中,通常存在受托人需要具备专业资质或经营资格才能行使受托事务的领域,如强制性产品认定、进出口代理、律师风险代理等。如受托人不具备相应资质,可能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甚至合同无效。 2.委托人应审查受托人的履约能力和资质,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受托人承诺具备资质,并将资质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由委托人签署确认其真实性。 |
相关知识点 | 认证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其认证结果无效如何理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 |
风险点2 | 托事项应当明确、合法 |
风险等级 | 高 |
风险描述 | 1. 双方当事人应注意委托事项的合法性:委托事务既包括事实行为,也包括法律行为。除以下事项外,委托人都可以委托受托人处理: (1)具有人身属性的法律行为或事实行为:如收养关系的建立或终止、婚姻关系的产生和消灭、立遗嘱、结婚等。 (2)违法事项:如委托购买毒品、销售淫秽物品、委托代替参加考试等。 (3)违背公序良俗事项:如委托代孕等。 2.如委托事项不合法,则合同无效,双方应按照过错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 |
风险点3 | 应明确授权范围 |
风险描述 | 风险等级:高1. 受托人通常以委托人名义处理委托事务,因此委托人应当注意授权范围。如授权不明,委托人可能承担以下不良后果: (1)因受托人的行为向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2)承担受托方额外的费用。 2. 委托人应明确、详尽授权范围(考虑正面、反面列举的方式),避免概括性授权委托。 |
相关条款 | 授权范围 |
相关知识点 | 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应当承担授权不明的后果 |
风险点4 | 应注意审查合同中的独家代理或其他限制性条款 |
风险描述 | 风险等级:高应注意审查对委托人和受托人的限制性条款: 1.对委托人的限制性条款:“独家代理”条款:如“乙方为独家代理商”、“乙方作为独家代理人,需完成的目标”等,其限制了委托人与第三人建立委托合同的权利。如委托人与第三人建立法律关系,受托人可依据委托合同向委托人主张违约赔偿责任。 2. 对受托人的限制性条款:出于商业目的考虑,委托方可约定“排他性条款”: (1)禁止受托人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从事相同或类似的工作。 (2)禁止受托人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代理其他竞争对手的相同或类似的工作。 |
相关条款 | 非独家代理 排他性条款 |
相关知识点 | 销售代理合同中“排他性条款”的价值 |
合同起草审查指南
合同起草审查指南
风险点4 | 应注意审查合同中的独家代理或其他限制性条款 |
风险等级 | 高 |
风险描述 | 应注意审查对委托人和受托人的限制性条款: 1.对委托人的限制性条款:“独家代理”条款:如“乙方为独家代理商”、“乙方作为独家代理人,需完成的目标”等,其限制了委托人与第三人建立委托合同的权利。如委托人与第三人建立法律关系,受托人可依据委托合同向委托人主张违约赔偿责任。 2. 对受托人的限制性条款:出于商业目的考虑,委托方可约定“排他性条款”: (1)禁止受托人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从事相同或类似的工作。 (2)禁止受托人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代理其他竞争对手的相同或类似的工作。 |
相关条款 | 非独家代理 排他性条款 |
相关知识点 | 销售代理合同中“排他性条款”的价值 |
风险点5 | 应明确约定委托期限 |
风险等级 | 中 |
风险描述 | 1.委托人应当结合实际需求,对委托期限做出明确约定。避免因期限届满,产生委托权限的争议。 2.委托期限的约定方式包括: (1)固定期限,在固定期限届满前,双方可协商一致延长委托期限。 (2)以完成具体的事务为准。 |
相关条款 | 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 |
风险点7 | 应明确约定必要费用的支付方式、时间等 |
风险等级 | 高 |
风险描述 | 1. 委托费用不同于报酬,是指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需要支出的费用。《合同法》第398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因此,委托人负有支付必要费用的法定义务。但双方可在合同中明确排除支付必要费用,由受托方自行承担。 2. 此外,委托人负有偿还利息的义务。双方当事人应明确约定如受托人暂付费用的,暂付费用的利息。如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利率有约定的,事后就应按其约定,如果对利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不明确时,应当依照法定利率(通常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3. 合同中应详尽涉及的事项和具体的费用,避免遗漏;同时约定必要费用支付方式和时间等,避免产生争议。 |
相关条款 | 必要费用事项 |
相关知识点 | 受托方所花费的委托事务必要费用范围的界定 |
风险点8 | 考虑约定重大事项对委托人报告、请示义务 |
风险等级 | 中 |
风险描述 | 《合同法》第401条规定受托人向委托人报告事务办理进度、提交结果的义务。双方当事人可在合同中对此项义务细化,如报告事项、方式、频率、审批、指示流程等。 |
相关条款 | 报告义务 |
风险点6 | 应明确约定报酬金额及支付方式 |
风险等级 | 高 |
风险描述 | 1.双方当事人应当对委托事务的报酬金额和支付方式做出明确约定。委托合同中,受托人除收取办理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外,对受托办理的事务不再享有收益权,其全部权利由委托人所有。如受托人另获报酬的,应将报酬的金额、支付方式等事项详细约定。 2.如未约定报酬金额或约定不明,法院可能认定合同性质为无偿委托合同。 3.应注意审查报酬中是否已包含必要费用,避免重复支付。 |
相关知识点 | 委托合同对报酬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处理方式 |
风险点9 | 应明确约定交付和验收条款 |
风险等级 | 高 |
风险描述 | 1.委托合同的验收通常由委托人单独验收,以委托事项是否完成为验收标准。如委托事项未完成或仍有瑕疵,委托人可要求受托人限期进行补正,合同中应当明确进行约定。 2.如涉及实体物交付,应当明确约定实体物交付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
合同起草审查指南
合同起草审查指南
风险点10 | 应明确约定是否允许转委托 |
风险等级 | 中 |
风险描述 | 1.《合同法》第400条、408条对受托人亲自处理受托事务以及转委托做出规定。如合同中无另行约定,受托人在非紧急情况下,不得将委托事务交由第三人处理。但即便如此,应对实践中难以预料的事件进行预先控制,避免产生争议。 2. 如合同允许转委托,合同可以对转委托做出相应的限制,例如明确转委托应符合的条件:如明确转委托只能转给特定的主体;紧急情况下的通知义务等。 |
相关条款 | 不得转委托 转委托要求 |
风险点11 | 应对任意解除权做出应对 |
风险等级 | 高 |
风险描述 | 1. 任意解除权系法定权利,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和受托人均具有任意解除权。为维持交易稳定性,双方当事人应予以应对。 2. 但实践中,关于任意解除权,存在以下争议: (1)具有委托合同以外的因素的合同一般不认为有任意解除权。 (2)如合同各方约定排除该任意解除权,一般认为有效,存在争议的是以相互信任为基础订立的委托合同。 (3)任意解除权的赔偿责任存在争议:如双方未排除任意解除权,以直接损失的赔偿为原则,一般不包括预期利益;如双方排除任意解除权,将一方提前解除合同约定为违约责任,则赔偿责任应与一般违约赔偿责任相同。 3.合同中可考虑约定限制解除权条款和明确提前解除费用支付标准,对任意解除权做出限制。 |
相关条款 | 任意解除权 |
相关知识点 | 对法定任意解除权约定排除有一定效力,但有争议 |
风险点12 | 应约定受托人的保密责任 |
风险等级 | 低 |
风险描述 | 1.合同中应明确需要保密的项目,例如公司资料、客户文件等商业秘密;同时应约定保密期限及相应的违约责任等。 2.如有必要,可单独签署保密协议。 |
风险点13 | 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及合同终止的情形 |
风险等级 | 高 |
风险描述 | 1. 委托人的主要违约责任包括延迟给付或足额支付报酬、延迟受领委托事务处理的结果以及另行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事项。 2. 受托人的主要违约责任包括不具备资质、未能按照委托方要求处理委托事项、超越代理权限造成委托人实际损失的、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擅自转委托、保密等责任。 3. 与此同时,双方可约定行使约定解除权的条件,提前解除合同。 |
相关条款 | 违约责任 |
风险点14 | 应明确合同终止后双方的义务 |
风险等级 | 中 |
风险描述 | 双方应注意合同终止后(包括委托期限届满或合同提前解除)的一系列问题: 1. 事项交接问题,双方应避免合同终止后,受托人仍保存委托人资料,继续行使委托权,产生表见代理。 2. 报酬结算: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的问题是虽然受托人在委托期限内从事的委托事项,但根据其结算方式或行业惯例,即报酬的支付条件是在合同解除后体现的。例如,委托招商合同中,受托人在委托期间内与第三人达成意向,但此时合同终止,第三人在合同终止后的一段时间内才与委托人签订合同。此种情况下,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应当得到认可,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报酬。 |
相关条款 | 合同终止后义务 |
风险点15 | 考虑约定免责条款 |
风险等级 | 中 |
风险描述 | 部分委托事务是否能够完成存在不确定性,如工商登记变更、签证申请等,受托人可约定不保证委托事务可以完成等免责条款,避免承担违约责任。 |
合同起草审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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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
年
吉
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