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月刊
2023
第2期
LEGAL
MONTHLY
2023年2月第2期
愿景——
成为全球领先的综合性酒业集团
使命——
酿造美好生活
正心、正念、正能量
目录
contents
01
新法速递
02
案例解析
03
合同审查清单
foreword
前
言
价值观——
28字方针——
网格化 条线化
千城万企 千城万会
选聘优秀人才
责任 正念 整合 经营
新法速递
New Method of delivery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新法速递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食品快速检测使用的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食品快速检测使用的意见
国市监食检规〔20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发挥食品快速检测(以下简称食品快检)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现就规范食品快检使用提出以下意见:
二、真实客观记录和公开食品快检信息
(三)真实、客观记录食品快检过程信息。应记录食品快检食品和被检测单位(或摊位)名称、售货人姓名及联系电话、检测项目、检测日期、检测结果、食品快检产品和试剂、检测人员签名等信息。食品快检操作人员及所在机构应对食品快检过程、数据和结果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可追溯负责。
(四)公布食品快检信息应真实、客观、易懂。食品快检结果是否在检测场所公布由组织方确定。如公布,应按照食品快检信息公布要求,公布样品名称、被检测单位(或摊位)、检测日期、检测项目(注明俗称)、检测结果、判定结论等信息。公布的食品快检信息应真实、客观、易懂,不得误导消费者。(《食品快速检测信息公布要求》见附件2)
一、食品快检应具备的条件和能力
食品快检可用于对食用农产品、散装食品、餐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等的食品安全抽查检测,并在较短时间内显示检测结果。
(一)开展食品快检要有相应设施设备和制度。食品快检单位应具备相应设施设备和环境条件,并制定食品快检人员培训、设施设备管理、操作规程等制度。(《食品快速检测操作指南》见附件1)
(二)食品快检操作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食品快检操作人员应经过食品检验检测专业培训,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掌握食品快检操作规范、质量管理等知识和技能。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快检操作人员的专业培训情况进行检查。
三、依法处置食品快检发现的问题产品
(五)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规范使用食品快检。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专项整治、活动保障等现场检查工作中,依法使用国家规定的食品快检方法开展抽查检测。对食用农产品快检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检方法。食品快检不能替代食品检验机构的实验室检验,不能用于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
(六)妥善处置食品快检发现的问题产品。食品快检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被抽查食品经营者应暂停销售相关产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跟进监督检查或委托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及时防控食品安全风险。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四、切实提升食品快检产品质量水平
(七)开展食品快检结果实验室验证。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对食品快检结果进行实验室验证。有关验证工作应做到程序规范、记录完整、数据真实、过程可追溯;验证结果及时上传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并在该信息系统中对食品快检结果的准确率进行动态排名。(《食品快速检测结果验证规范》见附件3)
(八)稳妥推进食品快检产品符合性评价和认证。完善食品快检用仪器设备、试剂等相关标准,鼓励开展食品快检产品认证,加强食品快检方法研制。市场监管总局对声称采用市场监管总局公布食品快检方法的快检产品,组织开展符合性评价。有关评价工作应做到公平、公正、过程可追溯,确保评价结果客观、科学、准确。食品快检产品评价结果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内公布。鼓励市场监管部门采购通过符合性评价或获得认证的食品快检产品。(《食品快速检测产品符合性评价程序》见附件4)
附件1
食品快速检测操作指南
(九)指导食品快检“你送我检”便民服务活动。鼓励食品快检机构现场接收消费者送检的自购食品,并及时告知和解读检测结果;检测人员要科学回答消费者有关的食品安全咨询,宣传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你送我检”便民服务活动指导。
本意见适用于规范市场监管部门、销售食品的市场开办者使用食品快检的行为。销售食品的市场是指销售食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包括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和餐饮店等场所。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食品快速检测方法使用管理的意见》(食药监科〔2017〕49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快速检测方法评价技术规范的通知》(食药监办科〔2017〕43号)同时废止。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食品快速检测操作指南
2.食品快速检测信息公布要求
3.食品快速检测结果验证规范
4.食品快速检测产品符合性评价程序
开展食品快检,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等规定,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人员培训、设施设备管理和操作规程等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快速检测(以下简称食品快检)操作,制定本指南。
五、因地制宜开展“你送我检”便民服务活动
第二条
第三条
食品快检操作人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检测方法原理,掌握食品采样、操作规程、质量控制、实验安全等要求,经食品检验检测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
第五条
采样人员应详细记录被检测单位(或摊位)、样品类别、名称、数量、采样时间、采样人员等信息;应对样品编号登记和标注唯一性标识。采样人员和被检测单位(或摊位)食品生产经营者需在样品信息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食品快检样品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应避免样品污染、变质或混淆,不发生影响检测结论的变化。
第四条
食品快检操作人员和所在机构应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出具的快检数据和结论真实、客观,不得出具虚假快检结果。出具虚假快检结果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条
第六条
开展食品快检的环境应保持整齐清洁,检测过程应避免不同样品之间的交叉污染。
第八条
食品快检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快检方法或快检产品说明书要求规范操作,详细记录样品编号、类别、名称、检测项目、检测时间、检测人员、快检产品信息、检测结果、检测结论等内容。
样品的取样部位、数量、制备方法和贮存条件应满足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要求。
第九条
第十条
通过食品快检仪器生成的检测结果,应作为原始记录存档。对无法作为原始记录长期保存的检测结果,应通过拍照等电子化方式存档。
第十一条
食品快检操作人员和审核人员不得是同一人。
附件3
食品快速检测结果验证规范
附件2
食品快速检测信息公布要求
第十二条
食品快检产品应按使用要求开展质量控制试验。标准物质、质控样品应按规定条件储存,并确保在有效期内使用。
第十三条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快速检测(以下简称食品快检)信息公布,制定本要求。
第十四条
被抽查人对食用农产品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时,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检方法。复检为不合格产品的,组织方应及时通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不合格样品应依法依规采取风险管控措施。
市场监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的抽查检测,样品检测结果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检测机构应及时报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第十五条
第二条
对食品快检提出异议复检后,复检结果应在原食品快检信息公布渠道及时公布。
食品快检结果是否在检测场所公布由组织方确定。
第四条
第一条
第五条
对发现公布的食品快检信息存在错误的,信息公布单位应在原食品快检信息公布渠道及时进行更正。
第六条
公布信息主要包括样品名称、检测项目(注明俗称)、检测结果、检测结论、销售者(被检测单位或摊位)、生产厂家或供应商(若有)、采样时间、检测时间、检测方式等。公布食品快检信息应真实、客观、易懂,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市场开办者可在食品销售区域设立快检信息公布专栏,或采取LED、电视屏等形式公布食品快检结果信息。
为了科学组织食品快速检测(以下简称食品快检)结果验证,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第三条
食品快检结果验证,是指将食品快检结果与实验室检验结果比对等方式,验证食品快检结果准确性的过程。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委托验证单位开展本辖区食品快检结果验证工作,原则上验证单位不超过10家。
验证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完善的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二)具有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且相关验证项目通过资质认定;(三)具有与食品快检结果验证工作相匹配的人员、设备设施及场所环境;(四)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食品检验复检机构;(五)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组织制定或审核食品快检结果验证实施方案,确保验证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可追溯。
第五条
第六条
在市(地、州、盟)辖区内,开展食品快检最多的检测机构和检测量最多的食品快检产品,一般应参加食品快检结果验证。其他食品快检机构可自愿申请参加食品快检结果验证。
第七条
对食品快检结果呈阳性的,参加食品快检结果实验室验证;对食品快检结果呈阴性的,也应抽取一定量的同一样品或对其备份样品进行实验室验证。
第八条
参加实验室验证的食品快检机构和快检产品,对食品快检阳性检出率最高或者最低的,也可以采取盲样检验验证方式。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制备盲样,发放快检结果验证单位。盲样检测所采用的阳性样品与阴性样品应数量相当。
第九条
盲样验证如使用基质加标样品作为阳性样品,目标物为禁用物质时,其目标物含量原则上不高于参比方法检出限的3倍;目标物为有限量要求的物质时,其目标物含量原则上不高于标准限量的3倍。样品也可采用实际阳性和阴性样品。
第十条
食品快检结果实验室验证可纳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参照监督抽检采用的相关标准和检验方法。
第十一条
食品快检结果实验室验证的判定要求如下:(一)当快检结果呈阳性,其对应项目的实验室验证结果大于或等于快检检出限(最低检出水平)的最大负偏离(一般情况不超过20%,对于痕量物质检测时可达30%)时,则判定为验证通过。(二)当快检结果呈阴性时,实验室验证结果小于快检检出限水平,则判定为验证通过,反之为不通过。
青春绽放
青春绽放
青春绽放
第一条
为了科学组织食品快速检测(以下简称食品快检)产品符合性评价,制定本程序。
第一章 总 则
附件4
食品快速检测产品符合性评价程序
第三条
食品快检产品符合性评价是指对声称采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品快检方法的食品快检产品进行符合性评价。
第二条
根据市场监管需求,委托的技术机构制定食品快检产品符合性评价计划和组织方案,开展或委托食品快检产品符合性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开展具体食品快检产品符合性评价。
第四条
第五条
市场监管总局委托技术机构组织开展食品快检产品符合性评价工作。
食品快检产品符合性评价过程应公平、公正、公开,接受各方监督。
委托的技术机构组织遴选评价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可自愿申请。
第六条
第二章 选定评价机构
第七条
食品快检产品符合性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与食品快检产品符合性评价工作相匹配的人员、设备设施及环境条件,并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二)具备食品中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非法添加物质等实验室检验检测资质;(三)从事食品快检方法研制、使用、验证或评价活动五年以上;(四)在相关食品检验领域具有国内领先水平,近五年参加国际或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实验室间比对活动,并获得满意结果;(五)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市场监管总局批准的食品安全领域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以及食品检验复检机构;(六)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受 理
第八条
食品快检产品生产或代理企业自愿向委托的技术机构提出食品快检产品符合性评价书面申请。生产企业应具有固定的生产场所和良好的质量管理体系,代理企业申请产品符合性评价应取得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授权。如发现不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以及生产销售假冒产品等情况的,应终止评价。
第九条
申请食品快检产品符合性评价的食品快检产品生产或代理企业,应向委托的技术机构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技术参数、检验报告、产品说明书及中文标签等。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委托的技术机构组织对企业提交材料进行初审,与符合要求的食品快检产品符合性评价申请人签署技术服务合同,组织评价机构开展评价。
第四章 评 价
第十一条
评价机构应根据所评价的食品快检产品制定评价实施方案,方案包括评价目的、评价项目、评价程序等内容。委托的技术机构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把关。
第十二条
评价机构应组织不少于1/3人数的非本单位专家参与,做到程序规范、记录完整、数据真实、过程可追溯,关键实验环节应进行全程录像,确保评价结果的公正、科学、准确。
第十三条
食品快检产品符合性评价采取盲样测试的方式进行,食品快检产品符合性评价技术要求见附件。
第十四条
评价机构组织专家对评价结论进行审评,并出具审评意见。评价机构将产品符合性评价意见报送委托的技术机构。
第十五条
评价工作实行评价机构与评价人负责制。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对出具的食品快检产品符合性评价数据和意见负责。
2 盲样要求
食品快检产品符合性评价结果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内公布。
第十八条
委托的技术机构组织对评价机构的评价意见审核后出具评价报告,对评价整体情况和结果进行汇总整理和分析。报告中应包含快检方法、产品名称、评价时间、产品的基本信息(生产企业、批次等)、盲样基质、评价结论及评价有效期。评价结论为:“经评价,***快检产品的***指标(不)符合《***快速检测方法》(方法号***)的要求。”
第十七条
第五章 报 告
委托的技术机构对评价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对发生数据造假等严重违规行为的评价机构和有关人员,市场监管总局不再委托其承担评价任务,并通报授予其检验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
第十六条
附件
食品快速检测产品符合性评价技术要求
2.1 可使用盲样基质一致的有证食品标准物质、参考物质作为盲样,也可以是均匀性和稳定性满足统计学要求且经过参比方法定值的实际样品或基质加标样品。
2.2 自行制备的盲样,其均匀性和稳定性计算参照CNAS-GL003《能力验证样品均匀性和稳定性评价指南》。
2.3 盲样基质应根据食品快检方法的应用需要,覆盖相应的典型样品基质。
2.4 盲样应随机编号,并随机派发给不同评价人员进行独立测试。
3 评价方法
对禁用物质或者无残留限量的物质,检出限设置(最低检出水平)应尽量与参比方法的定量限(若无定量限则选择检出限)一致;对存在国家标准限值规定的物质,应尽量与限值一致。所有参数需要在不同种类或者类型的食品中测定的实际结果进行统计。
食品快速检测产品符合性评价指标包括灵敏度、交叉反应率、假阴性率和假阳性率。
1 评价指标
3.1 灵敏度
灵敏度是指方法在实验条件下达到的实际检出限时,检出阳性结果的阳性样品数占总阳性样品数的百分比。
3.2 交叉反应率
采用快检方法及其相关产品的交叉反应率反映产品的特异性,即目标物质检出限与干扰物质检出阳性的最小浓度的比值(以百分比计)。
3.2.1 以空白样品分别加入不同浓度水平干扰物质的标准溶液进行测试,记录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最小浓度。
3.2.2 交叉反应率计算公式
交叉反应率(%)=目标物质检出限×100%/干扰物质检出阳性时的最小浓度。
3.3 假阴性率和假阳性率
假阴性率是指方法在实验条件下达到的检出限时,阳性样品中检出阴性结果的最大概率(以百分比计),计算结果为方法最大假阴性率的结果。
假阳性率是指方法在实验条件下达到的检出限时,阴性样品中检出阳性结果的最大概率(以百分比计),计算结果为方法最大假阳性率的结果。
3.3.1 应首先对实际阳性样品(指经参比方法检测超过国家限量标准要求的真实或模拟阳性样品)进行测试,不少于2份。当实际阳性样品的检测结果出现阴性时,不再进行后续实验。
3.3.2 目标物为禁用物质时,原则上,盲样浓度水平包括空白样品、检出限的1倍浓度水平。每个浓度水平的盲样不少于50份。空白样品以考察快检方法及其产品的假阳性率,检出限1倍浓度水平用以评价快检方法及其产品的假阴性率。
3.3.3 目标物为有限量要求的物质时,原则上,空白样品、标准限量要求的0.5倍浓度水平用以评价快检方法及其产品的假阳性率,每个浓度水平的盲样不少于50份;标准限量要求1倍浓度水平的盲样不少于50份,用以考察快检方法及其产品的假阴性率。
3.3.4 在不同检测对象中具有不同的标准限量要求时,应按不同检测对象的典型基质样品评价快检产品的假阴性率与假阳性率。
3.3.5 假阴性率与假阳性率计算公式如下:
假阴性率(%)=阳性样品的阴性结果数×100%/阳性样品总数。
假阳性率(%)=阴性样品的阳性结果数×100%/阴性样品总数。
案例解析
Case Study
【事情简介】
案例解析
老人故意推倒摩托车致损1.6万后去世,车主该如何索赔?
上海陈先生停放在小区内的摩托车被一位老人故意推倒损坏,事发后经鉴定,摩托车损失高达16000多元,老人经鉴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监护人是其儿子。其儿子在事发后一直避而不见,警方在去年8月立案,当时检察院也已提起诉讼,但在等待开庭过程中,老人已经已经死亡,车主陈先生该如何索赔?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的财产损失该由谁来负责?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的问题该由谁来负责?
【小律说法】
老人涉及的刑事责任在其死亡后不再追究。老人涉及的民事责任却不会因为死亡而免除: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老人去世后如有留下遗产,那么该遗产的继承人应当在继承的遗产份额内,去清偿被继承人生前遗留的债务,因此,陈先生在老人去世后可以找老人的继承人要求赔偿。
2、若老人去世后没有留下遗产,而老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老人的监护人因没有履行监护职责,造成车主财产损失的,老人的监护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使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未尽到监护职责,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微信抽奖”有奖销售行政处罚案
苏州优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婴幼儿游泳培训的教育培训机构。2020年3月8日,优幼公司通过公司微信公众号“趣游亲子游泳俱乐部”发布了一篇题为“春风十里、女神接礼”的微信文章。该文章称,优幼公司将举办抽奖活动,活动奖品分6期,共38份礼品。活动时间为2020年3月8日至3月14日,参与对象为吴江0-8岁宝宝家庭,参与方法为:1.填写信息报名成功;2.获得1个抽奖码;3.邀请好友,每多一位好友报名可额外获得一个抽奖码;4.等待开奖。文章展示了6重奖品的图片及介绍,其中06“无敌幸运星”的奖品为趣游大礼包一份,包括扫地机器人、趣游心享卡、行李箱。三项奖品各配有一张产品图片,并在下方标注“终极大奖3.14号20:00送给最幸运的你”文字。在上述微信抽奖活动过程中,王某夫妻抽中了第6期的“无敌幸运星”奖。2020年10月,王某收到优幼公司兑付的扫地机器人奖品,但王某发现其领取的扫地机器人与优幼公司发布的奖品图片不一致,而且只能用干电池,与其预想差距较大。为此,王某向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举报称,优幼公司在举办“春风十里、女神接礼”抽奖活动中,兑奖的奖品实物与宣传内容不符。
【小律提醒】
【法律适用】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22日,吴江市场监管局作出处罚决定,认定优幼公司在进行有奖销售时,未明确奖品的价格、品牌等具体信息,导致消费者在参与该活动并中奖后在奖品的实际价格上产生了分歧,且该消费者抽中的还是宣传所称的终极大奖,实际兑付的产品与消费者的预期有差距。优幼公司进行有奖销售所设奖品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优幼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处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优幼公司认为,优幼公司举办的微信抽奖活动不属于有奖销售行为,吴江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予撤销,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青春绽放
优幼公司主张其举办的微信抽奖不属于有奖销售的理由主要是参与者不需要购买商品或服务即可参与抽奖。但是,优幼公司举办微信抽奖活动并非是从事有益于公众或社会的公益活动。根据优幼公司设置的抽奖规则,凡是参加微信抽奖活动的参与者首先需要填写报名信息,包括婴幼儿的姓名、出生年月、联系方式、是否会员等,转发朋友圈邀请他人报名还可额外获得抽奖机会。也就是说,要参与抽奖,必须将参与者的身份信息提供给优幼公司,额外获得抽奖机会也是基于邀请他人提供了身份信息。从表面上看,参与抽奖无需支付费用,但实际上,参与者是以其个人信息换取抽奖的机会。公民的个人信息在数字化时代的当下已然被视为一种无形资产,参与者用自身的无形资产换取获得奖品的机会,本质上仍然形成了一种等价交换关系。优幼公司举办的微信抽奖活动虽不以消费为前提,但其抽奖活动面向全部消费者,目的在于扩大公司的知名度,宣传自己的商品或服务,特别是利用参与者的报名信息,发掘潜在的客户,从而获取更大的经营利润。即便消费者未支付货币对价,也以其他行为替代,如填写身份信息、转发朋友圈获取流量等。因此,优幼公司举办的微信抽奖活动,实质上是一种有奖销售的经营活动,极有可能对竞争秩序、消费者利益造成不当影响,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吴江市场监管局认定优幼公司举办的微信抽奖活动属于有奖销售,并无不当。据此,法院驳回了优幼公司的诉讼请求。
有奖销售是经营活动中常见的营销手段,为规范经营者的促销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有奖销售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定。但是,什么是有奖销售,何种行为应被认定为有奖销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司法解释均未作出明确规定。本案便是一起因对有奖销售的理解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行政诉讼案件。有奖销售的定义最早见于199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从该定义来看,有奖销售局限于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服务过程中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
【有奖销售】
【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
本案原告一再强调的是其举办的抽奖活动面向社会公众,不需要参与者购买任何商品或服务,经营者没有销售行为,故不属于上述规定中定义的有奖销售。对于涉案微信抽奖活动是否属于有奖销售行为,应立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深入分析涉案微信抽奖活动的本质,从而对该行为的性质进行准确认定。在互联网信息化的时代背景下,“流量”被视为一种无形资产正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经营者之间的“流量竞争”也越演越烈,通过抽奖、附赠礼品等方式获取流量成为经营者普遍采用的手段,同时流量市场乱象也应运而生。相信大多数人都有这样的经历:去餐馆就餐,巧遇新店开张,关注公众号,转发朋友圈,点赞满数额便可额外获赠礼品;和家人逛商场,推销人员手捧各类新奇小玩具,扫码入群或填写宝贝昵称、留下联系方式即可随意挑选玩具一件;店铺节日活动,只要关注公众微信号,转发微信朋友圈,便可参与抽奖……其实这些都是商家的促销方式,或为了宣传商品,或为了挖掘客户,最终的目的就是为了促成交易,获取经营利润。
同样的,本案中的微信抽奖虽不以参与者进行消费作为获得抽奖机会的条件,但是要求参与者在参与抽奖前填写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还要转发朋友圈,实际上参与者用其个人信息及流量资源换取了抽奖机会,经营者借此宣传其商品,提高知名度,获取流量,招揽客户。
在此前提下,抽奖活动的举办者设立的奖项种类、兑奖条件、奖品等信息应当清楚、明确,实际奖品与发布的图片应当一致,否则将对公平竞争秩序造成影响,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利益。
本案是规制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典型案例。判决立足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认定以截取流量、获取竞争优势为目的的微信抽奖活动属于有奖销售,并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对奖品信息不明确,实际奖品与发布的图片不一致,欺诈消费者的有奖销售行为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进行行政处罚,对建立诚实信用、公平有序的互联网服务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具有积极意义。
【典型意义】
上市公司相关合同审查清单,8个风险点需注意
这里要讨论的上市公司是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的A股市场挂牌交易的股份公司。
既然是“上市”公司,其股票的发行,交易主要是通过交易所系统进行交易,各方通过书面协议进行交易并非常态,因此上市公司的公司类合同类型就与非公众公司大不相同。
本文囊括上市公司相关合同8项起草审查要点,涉及辨析使用大宗交易与协议转让、注意监管对标的的特殊要求、大宗交易协议等。
合同审查
Contract Review
宏观-合同类型 | |
风险点 |
辨析使用大宗交易与协议转让 |
风险描述 |
协议大宗交易看似属于协议转让,但实际二者是完全不同的交易类型,监管对可以采取协议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的交易标准分别做了明确。 |
宏观-合同主体 | |
风险点 |
上市公司本身与交易对手应符合不同的监管要求 |
风险描述 |
1.注意区分对上市公司本身与对交易对手(不含上市公司)的限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监管规范对发行人主体资格的要求; (2)IPO与增发中引入的战略投资者应符合战略投资者条件; (3)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需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不存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等。 2.注意同类交易中对不同的监管对象有不同的监管要求。如考虑区分主板、创业板等不同板块,适用不同的IPO主体资格条件。 |
合同审查
宏观-合同标的 | |
风险点 |
注意监管对标的的特殊要求 |
风险描述 |
1.涉及股票交易、重大资产重组的,需符合监管对合同标的的性质、数量(上下限)、定价等的规定。 2.涉及定增的,监管对不同主体在定价基准日、是否可以锁价发行、限售期等方面的要求不同。 |
微观-合同条款 | |
风险点 |
IPO战略投资者配售: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 |
风险描述 |
协议内容基本是“基础交易版块+附加版块中的股份限售期条款”。 |
风险点 |
定向增发: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 |
风险描述 |
1.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认购合同应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认购股份的数量或数量区间、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限售期,同时约定本次发行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该合同即应生效。 2.一般只需具备“基础交易版块”与个别附加版块条款,后者通常仅涉及限售期条款。 3.在配套条款方面,特别之处在于生效条款为附条件生效,除前述《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提及的董事会批准、股东大会批准、证监会核准外,还应将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审批程序一并作为生效条件。 |
风险点 |
定增引入战略投资者:战略合作协议 |
风险描述 |
1.根据《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战略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战略投资者具备的优势及其与上市公司的协同效应,双方的合作方式、合作领域、合作目标、合作期限、战略投资者拟认购股份的数量、定价依据、参与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安排、持股期限及未来退出安排、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违约责任等。 2.战略合作协议是以参与定增为目的根据前述监管要求而签订的协议,因此,协议附加生效条件条款,一般来说与股份认购协议的效力绑定,与股份认购协议同时生效。 3.监管要求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是否存在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或者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并发表明确意见,因此协议中不能有保底保收益的约定。 |
风险点 |
大宗交易协议 |
风险描述 |
1.一般只需具备“基础交易版块”。 (1)关于交易时间,并非必须是固定的某一天,也可是包含数个交易日的期间,只要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约定清楚,并做好履约安排即可。 (2)关于成交价格,则需在该股票当日涨跌幅限制价格范围内,可以直接约定价格金额,更为常见的是约定按照交易前一日或交易当日收盘价的一定折扣作为定价。 2.在配套条款方面,常见约定履约保证金条款。 |
风险点 |
股份转让协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所签订的协议) |
风险描述 |
注意只有规则允许的特定情形(例如不低于上市公司境内外发行股份总数5%的股份转让、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主体之间的股份转让等)才能采用该方式,而且必须得到交易所的审核通过才能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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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编:法律合规部
邮 箱:gjjtfwb@guinianggrou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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