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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THLY
2022
法务月刊
开启未来
中国贵酒集团
7
第7期
2022年07月
目录
新法速递
案例解析
房屋租赁合同的审核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开启未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
开启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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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一一六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6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2年6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
(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反垄断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国家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国家健全完善反垄断规则制度,强化反垄断监管力量,提高监管能力和监管体系现代化水平,加强反垄断执法司法,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垄断案件,健全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五、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
六、将第十三条第二款改为第十六条,第一款改为第十七条。
七、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八条,增加二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对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其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禁止。
“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不予禁止。”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
九、将第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前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十、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增加二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经营者集中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
“经营者未依照前两款规定进行申报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计算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期限,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导致审查工作无法进行;
(二)出现对经营者集中审查具有重大影响的新情况、新事实,不经核实将导致审查工作无法进行;
(三)需要对经营者集中附加的限制性条件进一步评估,且经营者提出中止请求。
自中止计算审查期限的情形消除之日起,审查期限继续计算,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经营者。”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依法加强对涉及国计民生等重要领域的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对其他经营者实行不平等待遇,排除、限制竞争。”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四条:“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经营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提出改进措施。”
十六、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经营者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的,适用前款规定。”
将第三款改为第四款,其中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将第五十条改为第六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十九、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六十一条,在第一款最后增加“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将有关改正情况书面报告上级机关和反垄断执法机构。”
二十、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二条,其中的“对个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对单位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或者销售额难以计算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在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具体罚款数额。”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经营者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示。”
二十三、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五、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一)在第一条中的“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后增加“鼓励创新”。
(二)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四条,在“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后增加“合规经营”。
(三)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其他组织”修改为“非法人组织”。
(四)将第十五条改为第二十条,其中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修改为“不适用
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五)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其中的“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修改为“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以及其他经营活动”。
(六)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其中的“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修改为“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七)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其中的“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修改为“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八)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五条,在“行政机关”后增加“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九)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在“商业秘密”后增加“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将“负有保密义务”修改为“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十)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其中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修改为“性质、程度、持续时间和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况”。
本决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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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第十一项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第十二项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的修改,回应了当前较为突出的网络直播著作权侵权问题,以后网络主播未经许可翻唱、挂播他人作品,将落入权利人广播权的规制范围。法院进行审理网络直播、挂播等非交互式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将不再用原来的兜底条款予以救济,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的衔接将更严密,法律适用也更为清晰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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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 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 价格秩序。
“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及其他视听作品”“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在这次著作权法修改中,统一改称为视听作品。这种变化反映了产业界迅速发展对著作权带来的挑战,比如近些年兴起并且已经发展成数千亿市场规模的网络游戏,网络游戏直播如何定性、网络游戏画面如何定性等;再比如,音乐喷泉、灯光秀、烟花秀等如何归类定性。这些问题的出现,催生了视听作品的立法。
但是,关于视听作品的定义及构成要件没有作出规定。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与视听作品之间区别是什么?目前还没有答案。对该问题的解决还需要实践中具体案例裁判出可操作的要点,逐渐形成共识。同时,要防止视听作品作为单独客体类型后的泛化适用,判断时应当在符合作品要件的前提下,进一步判断是否符合视听作品的构成要件。
(2022年4月1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 自202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预防和制止价格欺 诈,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 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 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营者违反明码 标价规定行为和价格欺诈行为的监督管理和查处。
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在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 服务过程中,依法公开标示价格等信息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 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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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第一条
第二条
第四条
卖场、商场、市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等交易场 所提供者(以下简称交易场所提供者)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对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开展价格监督管理工作。
交易场所提供者发现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有违反本规定 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信息记录,依法 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交易场所提供者应当尊重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自 主权,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参与价格 促销活动
第五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 明码标价应当根据商品和服务、行业、区域等特点,做到真 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
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特定行业、特定 区域的交易习惯等特点,结合价格监督管理实际,规定可以不实 行明码标价的商品和服务、行业、交易场所。
第六条
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 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 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
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经营者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
第七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 单位。同一品牌或者种类的商品,因颜色、形状、规格、产地、 等级等特征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经营者应当针对不同的价格 分别标示品名,以示区别。
经营者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
经营者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自行增加标示与价格有关的质地、服务标准、结算方法等其他信息。
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特定商品和服务,可以增加规定明码标价应当标示的内容。
第八条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在标价之 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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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同时有偿提供配送、搬运、安 装、调试等附带服务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对附带 服务进行明码标价。
附带服务不由销售商品的经营者提供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 分标记或者说明。
第十二条
经营者可以选择采用标价签(含电子标价签)、 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商品实物或者模型 展示、图片展示以及其他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金融、交通运 输、医疗卫生等同时提供多项服务的行业,可以同时采用电子查 询系统的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发布标价签、标价牌、价目 表(册)等的参考样式。
法律、行政法规对经营者的标价形式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其 规定。
第十三条
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第十四条
交易场所提供者为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提供 标价模板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服务,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除按照 本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外,还应当在结算前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 单,列明所消费的服务项目、价格以及总收费金额等信息。
第十六条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价格比较 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经营者未标明被比较价格的详细信息的,被比较价格应当不 高于该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进行价格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 交价格;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应当不高于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 一次交易价格。
与厂商建议零售价进行价格比较的,应当明确标示被比较价 格为厂商建议零售价。厂商建议零售价发生变动时,应当立即更新。
第十条
经营者收购粮食等农产品,应当将品种、规格、等 级和收购价格等信息告知农产品出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
经营者标示价格,一般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 民币金额。
经营者标示其他价格信息,一般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可以根 据自身经营需要,同时使用外国文字。民族自治地方的经营者, 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增加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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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经营者没有合理理由,不得在折价、减价前临时 显著提高标示价格并作为折价、减价计算基准。
经营者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 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
第十八条
经营者没有合理理由,不得在折价、减价前临时 显著提高标示价格并作为折价、减价计算基准。
经营者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 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
第十八条
经营者赠送物品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赠品)的,应当标示正品的品名、数量。赠品标示价格或者价值的,应当标示赠品在同一经营场所当前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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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
(一)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二)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
(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 者提供服务; (四)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 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六)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 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七)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 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八)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第二十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低 于在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
(二)公布的促销活动范围、规则与实际促销活动范围、规 则不一致;
(三)其他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和价格促销行 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等强制平台内经营 者进行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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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第十九条规定的价 格欺诈行为:
(一)经营者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
(二)实际成交价格能够使消费者或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其他 经营者获得更大价格优惠;
(三)成交结算后,实际折价、减价幅度与标示幅度不完全 一致,但符合舍零取整等交易习惯。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关明码标价规定的,由县 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 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规定 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 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交易场所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 三款,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 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交易场所提供者提供的标价模板不符合本规定 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但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 危害后果,及时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依法从 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但未实际损害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合 法权益,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 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依法不 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2000 年 10 月 31 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 8 号发布的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1 年 11 月 7 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 15 号发布的《禁止价 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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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简介:
某动漫科技公司系游戏剧本《病娇男孩的精分日记》的著作权人,该剧本于2021年3月1日创作完成,于2021年3月15日首次发表。
该剧本发表后,在微博、小红书、豆瓣等平台获得较多好评,并获得“2021第二届小黑探黑点奖”。
某动漫科技公司发现,小新百货店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网店“剧本杀企业店”中销售该游戏剧本的电子版,售价为4.99元。而原告正品的价格为528元。
某动漫科技公司遂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将小新百货店起诉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60000元。2022年1月4日,该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经合法送达没有到庭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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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剧本被他人网络售卖,侵犯著作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小新百货店销售的电子版文字作品《病娇男孩的精分日记》与原告作品《病娇男孩的精分日记》内容完全相同。被告小新百货店未获得著作权人即原告的许可,利用网络上传、销售涉案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原告请求适用法定赔偿,法院考虑到以下因素:其一,作者需要根据角色属性和剧情发展撰写针对不同角色的剧本,涉案作品具有一定的创作难度;其二,剧本具有“一次性使用”的特点,如果剧本已被剧透,玩家不会重玩,侵权盗版的存在会大大挤压原创作品的市场空间。结合本案侵权行为的方式、后果、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酌情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12000元。
2022年3月1日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有复制权、发行权(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本案中的小新百货店未经著作权人(某动漫科技公司)的许可,便在网络上售卖与原告作品完全相同的电子版文字作品,侵犯了动漫科技公司的著作权。故法院才会判决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律师说法:
律师提醒:
创作一些游戏剧本或者文字作品后,一定要及时的进行版权登记。在他人有侵权行为时,才能更好的去维护自己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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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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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二十六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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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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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刘某花6102元在某超市购买了18盒美D恋冰冻榴莲肉-D197(猫山王)。该产品包装盒上标明“榴莲号称水果之王,马来西亚因其独特土壤和气候环境,所产榴莲品质无可匹比,猫山王榴莲更是马来西亚榴莲中的极品,美D恋猫山王榴莲采自优质果园,色泽金黄,香味浓郁,肉厚核小,尽显果王美味”的字样。刘某认为该宣传用语明显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故起诉要求该超市退还货款6102元并给予三倍赔偿金1.8万余元。
法院审判:
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虽然该超市认为榴莲为水果之王系众所周知的事实,但是涉案产品包装上使用了“猫山王榴莲更是马来西亚榴莲中的极品”宣传,与《广告法》禁止使用的介绍用语含义相同,属于绝对化用语。由于涉案产品的宣传使用绝对化用语,足以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故超市销售美D恋冰冻榴莲肉-D197(猫山王)的行为构成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故刘某主张退还货款,并要求给予相应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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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宣传用绝对化用语构成欺诈
广告法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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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广告法怎么处罚:
1、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2、医疗机构发布虚假广告的,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1)发布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2)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3)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4)发布烟草广告的;
(5)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6)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1)违反广告法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2)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3)违反广告法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4)违反广告法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5)违反广告法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6)违反广告法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7)违反广告法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8)违反广告法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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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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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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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广告的具体行为:
1、无证经营广告,即没有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无论是从事常年性的广告经营活动,还是从事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都属于违法行为。
2、超出经营权限范围经营广告。《广告经营许可证》对广告经营的范围有明确的界定。凡超出经营范围的广告经营活动,均属非法经营。
3、新闻单位内部非广告经营部门从事广告经营活动,以及新闻工作者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等。
4、外国企业或组织、外籍人员未经中国的具有外商广告经营权的广告经营单位的代理,直接在中国境内承揽广告。
5、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承办经营性印刷品广告、赞助广告、大量发行邮寄广告等。
发布虚假广告的具体行为:
1、广告主介绍的商品、服务本身即是虚假的。
(1)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性能、功效等的说明,不符合商品的实际质量、性能、功效等。
(2)擅自改变食品、药品、农药等特殊商品的《广告审批表》批准宣传的内容,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3)利用虚假广告招生办学、培训技术。
(4)发布虚假的“致富信息、实用技术”广告骗取钱财。
(5)无商品可供,或以次充好,以邮购为名骗取购物款,非法牟利。
2、广告主自我介绍的内容与实际不符。
谎称自己已取得生产许可证、商品注册证;谎称产品质量已达到规定标准、认证合格,并获得专利等;谎称产品获奖、获优质产品称号等。
虚假广告,是指以欺骗方式进行不真实的广告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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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违反广告法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10)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11)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12)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13)违反广告法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14)违反广告法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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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核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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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核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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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租赁房屋信息条款
1. 明确租赁房屋的范围。
除了一般的地址、面积等信息外,需考虑:
(1)正说/反说+概括/列举的方式。
既从正面说明,也从反面排除不属于承租人有权使用的对象(如顶层、外立面、停车区等);对于重点区域,可专门列出,例如明确列明承租人可以使用的广告展示位等。
(2)可以配合平面示意图,示意图可作为合同附件。
实务中大量的租赁虽然是基于面积,但双方已经确定了一个总租金标准,无意再按实测面积调整,那么在合同中如果提到“面积”或“租金单价标准”(例如每平米每天10元),其实又是以总租金为最终标准,那就应该加上一句:双方确认以现有租赁房屋为准,租金不再因实测面积误差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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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的审核
2. 注意面积测算与补差的问题。
3. 租赁房屋瑕疵披露。
例如:房屋哪一部分存在问题,哪一部分不能正常使用,不能用于工商注册等。从出租人的角度,这些瑕疵最好在合同中披露。
02 租金与税费条款
1. 租金的几种模式。
实务中,租金的模式大概可分为:固定,部分固定+部分浮动,浮动+保底。完全浮动的租金比较少见。
2. 税费负担。
当前中国的房屋租赁实务中,大量租赁合同并未正常地开具发票,各方没有且也无意缴纳税费,律师在起草审查租赁合同时,必须考虑到这一点并在合同中予以应对,否则就可能是租赁合同起草审查的一个疏漏。
(1)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则出租人有义务开具发票并承担税费,即约定的租金视为含税。
当事人约定不开发票、不缴纳税费严格来说是无效的,但是当事人约定“如果开发票,由哪一方承担税费”是有效的。
(2)实务中的一般做法如下:
当承租人为个人时,站在出租人的角度,多数情况下应当约定“如需开具发票,由承租人另外承担税费”;多数情况下承租人一般是可以接受的,如不接受则需修改。
当承租人为公司时,一般需要开具发票,税费承担事宜应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沟通清楚。此时需询问当事人,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承租人另外承担税费”还是“出租人应开具发票并承担税费”。多数情况下应当约定:出租人应开具发票并自行承担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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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核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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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核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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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约定承租人提前放弃优先购买权。
根据《合同编》第726条,房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从出租人的角度,有必要对优先购买权进行适当限制,以免将来发生不必要的纠纷。这些纠纷有不少是承租人并非真心想买,而是利用出租人的疏忽来主张赔偿。
出租人一方大致的作法是:
04 优先购买权条款
该条款是否有效尚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承租人只能在租赁房屋出卖之时作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行为,而不能预先或提前放弃。但在司法实务中,也有不少案例对提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约定持肯定意见。
从出租人的角度考虑,合同中约定放弃优先购买权是对其有利的。原因是:
(1)就算该条款无效,也不会导致出租人对外出售房产的合同无效,只会产生赔偿责任,因此风险不大。
(2)法院可能认定该条款有效或依此减轻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赔偿责任。
(3)如有必要,在房产实际出售时,出租人仍可以正常向承租人进行通知其行使优先购买权。
2. 约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方式。
这样约定之后,出租人出售房屋时,应按约定通知承租人,同时合同中应确定承租人的联系方式。
此时承租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售房屋时应通知承租人,否则会产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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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不作约定。
4.直接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的条件与责任限制。
此时若出租人有意出售,直接按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合同、承担有限的责任即可。解除之后,自然也就不存在优先购买权,也就不存在“买卖不破租赁”的问题了。
05 合同提前解除条款
这里的解除不是违约解除。违约解除会约定在“违约责任条款”中,一般为逾期付款、逾期交付、房屋不能正常使用等情况下的有权解除,使用一般条款模板即可。
1. 提前解除租赁的几种模式。
租赁合同作为继续性合同,尤其是长期的租赁,肯定一方或双方都可能有提前解除的需要,此时大致有下列几种作法,需要根据具体场景灵活运用:
如果需要转租或分租,则必须在合同中列明承租人有权转租,否则根据《合同编》第716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有些情况下会约定“有限制的转租”,对转租的对象有限制。
03 转租、分租条款
合同审核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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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核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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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解除租赁的常见模式
提前解除模式 |
适应情形 |
要点 |
有权提前解除,不支付违约金,或限定违约金 |
普通居住房屋租赁; 不需要装修的办公房屋租赁 |
违约金一般约定为1个月、2个月租金 |
有权提前接触,支付一定违约金,违约金与装修投入或前期投入及剩余期限挂钩 |
承租人需要装修等前期投入较大的房屋租赁 |
解除时间越早,违约金越高 |
不能提前解除,提前解除有违约金且应该赔偿损失 |
如果一方自己无意解除,也不想给予对方提前解除的权利,可以采取这种模式。例如 承租人投入较大,拟长期租赁经营时 |
这种解除仍是违约,且未限定违约责任,因此对方可以要求赔偿全部损失,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 |
未做特别约定,或仅约定提前解除应赔偿损失 |
不建议使用 |
这种做法不太规范,对哪一方都谈不上好处;理论上此时提前解除仍为违约,守约方也可要求继续履行,但有可能导致僵局,通过诉讼能索赔的损失金额也存在不确定性 |
2. 实务中常见的不规范的提前解除条款。
租赁合同中常常列有该项条款,即“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提前解除的,应提前2个月通知对方,并向对方支付2个月租金作为补偿。”
须提请注意的是,上述条款是一种不规范的作法,因为不确定除了承担“2个月租金”以外,还要不要赔偿其他损失。这属于“权利义务范围界定不清”的情形。
3. 一般来说,解除条件是公平的,对双方都适用。
但实务中根据双方地位、投入的不同,也可能双方约定不一样的解除条件,或者一方有权提前解除,另一方无权提前解除。
从承租人的角度出发,出租人的解除条件跟承租人的前期投入有直接关联。前期投入越大,则越不能允许出租人随意解除,违约金也应当约定地更高。
从情理上讲,如果承租人前期装修等投入较大,则需要在提前解除时挽回承租人的损失,因此就出租人一方的提前解除约定专门的违约赔偿责任是合理的。
4. 对出租人而言,应约定未退房的房屋占用费。
如:租赁解除或终止时(无论是提前解除或到期终止),承租人应在3日内将房屋交还给出租人。如承租人拒绝交房或事实上未交房,则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的150%向出租人支付房屋占用费,直至承租人实际交还房屋之日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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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法律合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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