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5月
法务简报
2022年第5期
目录
CONTENTS
案例解析
新法速递
合同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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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
中央文明办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
近年来,网络直播新业态迅速兴起,在推动行业发展、丰富文化供给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平台主体责任缺失、主播良莠不齐、打赏行为失范等问题多发频发,导致未成年人沉溺直播、参与打赏,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带来很多社会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切实加强网络直播行业规范,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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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聚焦未成年人保护,坚持问题导向、重拳出击,标本兼治、综合施策,协同配合、齐抓共管。通过大力度的规范整治夯实各方责任,建立长效监管工作机制,切实规范直播秩序,坚决遏制不良倾向、行业乱象,促进网络直播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共建文明健康的网络生态环境。
二、工作举措
1. 禁止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网站平台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健全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严格落实实名制要求,禁止为未成年人提供现金充值、“礼物”购买、在线支付等各类打赏服务。网站平台不得研发上线吸引未成年人打赏的功能应用,不得开发诱导未成年人参与的各类“礼物”。发现网站平台违反上述要求,从严从重采取暂停打赏功能、关停直播业务等措施。
2. 严控未成年人从事主播。网站平台应加强主播账号注册审核管理,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主播服务,为16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主播服务的,应当征得监护人同意。对利用所谓“网红儿童”直播谋利的行为加强日常监管,发现违规账号从严采取处置措施,并追究相关网站平台责任。
3. 优化升级“青少年模式”。“青少年模式”是经过严格内容遴选、适合未成年人观看使用的有益方式。网站平台应在现有“青少年模式”基础上,进一步优化产品模式和内容呈现方式,持续增加适合未成年人的直播内容供给。严格内容审核把关流程,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专门审核团队,既选优选精又杜绝“三俗”,让家长放心、孩子满意、社会叫好。要优化模式功能配置,在首页显著位置呈现,便于青少年查找和家长监督,严禁提供或变相提供各类“追星”服务及充值打赏功能。
4. 建立专门服务团队。网站平台应建立未成年人专属客服团队,优先受理、及时处置未成年人相关投诉和纠纷。对未成年人冒用成年人账号打赏的,网站平台应当在保护隐私的前提下及时查核,属实的须按规定办理退款。对于违规为未成年用户提供打赏服务的网站平台,以及明知用户为未成年人仍诱导打赏的经纪机构和网络主播,从严采取处置措施。
新法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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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高思想认识。各部门各平台要从“塑造什么样的未来人”的高度,深刻认识规范网络直播、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极端重要性和迫切性,将其纳入重要工作日程,结合实际细化完善工作措施,确保各项任务和要求落实到位。
2. 加强统筹协调。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构建多领域、跨部门协同合作的工作格局,形成统筹有力、协调顺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监管合力。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关键环节、注意方式方法,构筑强有力的全流程全链条未成年人保护体系。
3. 压实各方责任。指导网站平台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认真落实相关政策法规,健全账号注册、资质审核、日常管理、违规处置等制度要求。督促经纪机构依法开展网络直播组织、制作、营销等活动。教育引导网络主播提升合规意识和综合素质,积极生产传播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反映新时代新气象的优秀文化内容。
4. 开展督促检查。成立部门间协调工作机制,加强情况沟通和分析研究,推动工作落实。对重要网站平台挂牌督办,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整改任务。着眼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开展常态化督导检查,根据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措施和办法。
三、组织领导
5. 规范重点功能应用。榜单、“礼物”是吸引青少年“围观”互动的重要功能应用。网站平台应在本意见发布1个月内全部取消打赏榜单,禁止以打赏额度为唯一依据对网络主播排名、引流、推荐,禁止以打赏额度为标准对用户进行排名。加强对“礼物”名称、外观的规范设计,不得通过夸大展示、渲染特效等诱导用户。加强新技术新应用上线的安全评估,不得上线运行以打赏金额作为唯一评判标准的各类功能应用。
6. 加强高峰时段管理。每日20时至22时是青少年上网的高峰时段,也是规范网络直播的重要时点。网站平台在每日高峰时段,单个账号直播间“连麦PK”次数不得超过2次,不得设置“PK惩罚”环节,不得为“PK惩罚”提供技术实现方式,避免诱导误导未成年人。网站平台应在每日22时后,对“青少年模式”下的各项服务强制下线,并不得提供或变相提供常规模式开启方式,保障青少年充足休息时间。
7. 加强网络素养教育。鼓励学校开展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围绕网络道德意识和行为准则、网络法治观念和行为规范、网络使用能力建设、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等培育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意识、文明素养、行为习惯和防护技能。引导未成年人监护人主动学习网络知识,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教育、示范、引导和监督。支持社会各界共同开展宣传教育,促进未成年人开阔眼界、提高素质、陶冶情操、愉悦身心。
关于加入《海牙协定》后相关业务处理暂行办法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四八一号
我国已于2022年2月5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交存《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1999年文本)(以下简称《海牙协定》)加入书,《海牙协定》将于2022年5月5日起对我国生效。为保障《海牙协定》的生效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关于加入〈海牙协定〉后相关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自2022年5月5日起施行。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2年4月22日
关于加入《海牙协定》后相关业务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自2022年5月5日起,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照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1999年文本)(以下简称《海牙协定》),提出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
申请人可以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提交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也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转交使用英文提出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
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转交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的,应当以符合《海牙协定》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纸件形式或者电子形式提交相关材料。
《海牙协定》规定的相关费用,由申请人直接向国际局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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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权利变更的,除向国际局办理相关手续外,还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证明文件。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同时附具中文题录译文。没有提交证明文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国际局该权利变更在中国未生效。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如未在提出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时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自其申请国际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不一致的,申请人应当自其申
请国际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自其申请国际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优先权要求费,其国际公布日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日之前(含当日)的,
应当自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优先权要求费。
申请人期满未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或者未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未缴纳或未缴足优先权要求费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四条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可以自其申请国际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分案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申请人认为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涉及的外观设计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当在提出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时声明,并自其申请国际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并予以说明。未提出声明或者未提交证明文件的,其申请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人缴纳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相关费用的,应当按照国际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规定足额缴纳。关于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单独指定费的缴纳标准及减缴规则另行公告。
第七条
第八条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办理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法律手续和事务,应当依照《海牙协定》、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提出请求。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5日起施行。
对于指定中国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以下简称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予以处理。
第二条
案例解析
2020年12月,台某以公司资金不足向好友张某借款5000元,口头承诺一周内还款;2021年1月,台某再次向张某借款5000元,口头承诺一个月内还款。双方没有签订借款协议,只有聊天和转账记录。随后半年时间内,台某剩余未还的3000元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2021年7月,张某要求后,台某使用“腾讯电子签”的“小借条”功能,向张某开具了一张电子借条。2022年1月,张某多次催要后,台某仍拒不还款,张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了电子借条、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凭证等证据。
“电子借条”管用吗?
当事人双方在签订纸质合同、书面借条存在障碍的情况下,可以使用类似电子借条功能进行线上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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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律师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以及《电子签名法》第三条“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张某和台某使用“腾讯电子签”开具的电子借条,是经过人脸核实确认真实身份,双方自愿在线上签署的借条,符合《电子签名法》《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的要求,具有法律效力。
小律提醒: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案例解析
以次充好被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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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若购买到以次充好的产品,应当保留好相关的消费凭证,并尽量保证商品的完整性,要求商家“退一赔三”,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
近日,因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瑞士奢侈品牌BALLY关联公司巴丽(上海)商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被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41930元,没收违法所得4085.5元。
处罚事由还显示,此款女装针织上衣进货单价1590元,加上关税税金等,成本单价共计1904.5元,单件销售额为5990元,获利高达4085.5元。
律师说法:
“以次充好”,指的是产品质量、性能指标达不到或者完全达不到产品的标准或技术要求,但生产者、销售者却谎称产品完全符合标准或技术要求,以此来欺骗用户、消费者,达到推销产品的目标,一般属于商业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产品质量法》明令禁止商家销售以次充好的产品,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责令停产停售、没收违法产品和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商家以次充好,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小律提醒:
法律适用: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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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协议审查点
增资协议,是指目标公司与增资方签署的协议,约定增资金额、股权比例、增资的缴付、验资、变更登记等事项。这里的目标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方可能是原股东,也可能是新股东。
宏观-合同主体
增资协议不可忽视的10个审查点
1.增资协议应由目标公司与增资方签署。
(1)增加注册资本是公司的行为,因此目标公司应当作为增资协议的签订主体。
实务中,未将目标公司作为协议主体而将目标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协议主体并不必然影响协议效力,但可能导致后续纠纷,例如协议的目的是否是增资、目标公司是否同意增资方成为公司股东等,增加协议履行中的风险。
实务中存在的目标公司控股股东与增资方签订增资协议的做法是不规范的,控股股东的行为属于无权代表,虽然增资协议有可能因目标公司追认、授权而有效。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孙宝荣与杨焕香、廊坊愉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增资纠纷案[1]。
(2)不参与增资的原股东考虑作为协议主体。
无论增资方是否是目标公司现有股东,均建议目标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协议签订主体,一是,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协议中如有涉及不参与增资股东的权利义务条款的(如股东的承诺与保证、违约责任),需其作为协议主体以使该等条款对相关方有拘束力;二是,可对以下情况起到证明作用:股东会已同意公司增资;不参与增资股东放弃优先认缴权。
但同时该建议也可能因其他小股东不同意公司增资,进而拒绝签署增资协议而存在操作障碍。如无法实施该建议,并不影响增资协议有效性,但涉及原股东权利义务的条款对不签订协议的原股东不发生法律效力,可考虑将原股东权利义务的描述转化为目标公司的权利义务。至于股东会已同意公司增资的证明以及不参与增资股东放弃优先认缴权相关事项,则可以通过公司及未签订协议的股东之后提供单独的证明文件来解决。
增资协议审查点
2.目标公司股权被质押或冻结的,能否增资?
目标公司股权被质押或冻结的,增资行为存在被认定为无效或无法办理企业变更登记的交易风险。
(1)股权被质押,公司能否增资?
对此法律没有规定,理论和实务上均有不同观点。司法裁判中,深圳市汇润投资有限公司与隆鑫控股有限公司欠款、担保合同纠纷案[2] 的法院裁判说明股权质押情形下可以增资。深圳市盛康达投资有限公司、天津隆侨商贸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案[3]中,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书中做了更为明确的分析,认为增资方认缴出资到位的,未对质权人造成实际损害,可以增资;未实际到位的,则不应允许公司在此情形下增资,增资扩股行为无效。实务中,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此掌握尺度不一,存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股权质押情形下不能办理增资相关企业变更登记的情况。
(2)股权被冻结,公司能否增资?
对此法律也没有明文规定,原国家工商总局、最高人民法院有针对此问题的个案答复,但意见相悖。前者持肯定态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未被冻结股权的股东能否增加出资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答复意见》[4]),后者持否定态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济南讯华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与威海海澄水务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涉及法律问题的请示答复[5])。司法实践中存在认为此种情形下不得增资的案例,但也有观点认为上述案例的裁判法律依据不足。
综上,目标公司股权被质押或冻结的,不建议直接采用增资方式,在无法实现解质押或解除冻结的情况下,投资人可考虑采取其他变通途径,如通过原股东出让部分未被质押或冻结的股权的方式达到投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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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合同程序
1.如非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则增资须经股东会决议,否则增资行为很可能无效。
如果全体股东都作为增资协议主体与目标公司、增资方签字盖章,或者均在书面决定文件上签字盖章(《公司法》第37条第2款),那么可以无需股东会决议。
但如果不是这样,就必须要依法召开股东会,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决议通过。这是《公司法》第37条、43条规定的。注意《公司法》“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做出决议”不等于“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非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如果未依法召开股东会,即使同意增资的股东代表的表决权超过三分之二(这意味着即使召开股东会,也会通过决议),该增资程序仍存在严重瑕疵。未同意的股东可以主张决议无效、增资无效[6]。
中观-合同形式
部分情形下的增资无需增资协议。
增资协议不是《民法典》规定的典型合同类型,无书面形式的明确法律要求,但不排除在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时可能要求提交增资协议,以目标公司注册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为准。
从保障双方权益的角度,原则上建议签订书面增资协议,以避免争议、固定证据。但对于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以及原股东同比例货币方式增资的情形,不涉及外部第三方,交易内容简单,也可不签订增资协议,通过增资方案与股东会决议即可明确各增资事项。
微观-合同条款
1.条款版块说明。
(1)增资协议交易条款的版块主要内容,可以理解为是出资协议与股权转让协议的组合。
原因是:从股东出资以取得股权的角度,增资与出资类似;从新股东需要保障自己的出资“有所值”的角度,新股东的增资与股权转让类似。
具体而言,增资协议的交易条款可分为“标的+价款”版块(即基础交易版块)+附加版块(交割版块+股权保值版块+非货币出资版块+变通出资版块+公司治理结构版块+其他附加版块)。
这些版块的具体介绍参见出资协议与股权转让协议的介绍,接下来主要说明一下增资协议中这些版块的特殊之处。
(2)不同交易场景下,增资协议所需的条款版块不同,协议可能简单可能复杂。
2.增资方对目标公司增资股东会决议等相关文件负有审慎注意和形式审查义务。
增资方对目标公司增资决议程序的应对措施是下列两种作法之一:
(1)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时:将目标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增资协议主体,或者要求目标公司提供目标公司全体股东签署的同意增资方案的文件;
(2)部分股东不同意时:应将股东会决议文件作为增资协议附件,并由目标公司、签署的股东确认属实,以证明己方已尽审慎义务。
如果在签约时,还未能完成上述手续,则应该将完成上述手续作为先决条件。合同中可约定:
各方同意,增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出资义务以下列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增资方书面豁免一项或多项的除外)为前提:
(1)目标公司已向增资方提交目标公司股东会批准本次增资的决议,以及全体股东放弃优先认缴权的声明;
(2)……
可见,引入新股东的增资协议,特别是各增资方的出资方式涵盖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变通出资方式时,协议条款最为复杂也最为全面。
2.“标的+价款”版块。
出资协议中的原始出资只能是出资人向公司移转财产。增资协议与之不同的是,还可以以资本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转增不涉及出资人与公司之间直接的财产移转行为。
3.公司治理结构版块。
出资协议中的公司治理条款是对公司“三会一层”治理机构的初始约定,而增资协议中的公司治理条款可能对“三会一层”治理机构进行或大或小的调整。
4.股权保值版块。
对比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的股权保值版块中披露义务条款、陈述与保证条款、或有负债条款、不竞争条款、过渡期安排条款也同样可能出现在增资协议中。
不过股权转让作为股权继受取得方式,增资作为股权原始取得方式,股权转让协议所谓“标的股权”,是既有股权,而增资协议的标的则是获取新增股权,因此在同类条款的具体约定多少会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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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版本 | 有新股东加入的增资; 以货币增资为单一增资方式 | “标的+价款”版块+附加版块(交割版块+股权保值版块+公司治理结构版块); 配套条款再加上一些 |
非货币增资版本 | 有新股东加入的增资; 各增资方的增资方式中存在以非货币出资的 | “标的+价款”版块+附加版块(交割版块+股权保值版块+公司治理结构版块+非货币出资版块); 配套条款较多 |
变通出资版本 | 有新股东加入的增资; 增资方用以出资的资产不能或不宜作为出资的 | “标的+价款”版块+附加版块(交割版块+股权保值版块+公司治理结构版块+非货币出资版块+变通出资版块),每个版块的条款都非常全面、详细; 配套条款全面 |
类型 | 典型交易场景 |
说明 |
粗略版本 | 原股东以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的 | 最为简单,甚至可以不签增资协议,依据股东会批准的增资方案操作即可; 如签订增资协议,简要的“标的+价款”版块内容即可,配套条款可以没有 |
简单版本 | 无新股东加入的增资; 以货币增资为单一增资方式,增资金额不大; 用于工商登记的协议版本也常为简单版本 | 简要的“标的+价款”版块、交割版块,可能添加附加版块中的“股权保值版块、公司治理结构版块”的几个简要条款; 配套条款中只需要违约责任条款,其他基本不用 |
不同交易场景与增资协议版本,大致归纳如下:
增资协议审查点
主编:法律合规部
邮箱:gjjtfwb@guinianggroup.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