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2021--9月

与法同行

 YuFATONGXING

9

2021

主办单位:那曲市普法办

总·第24期

九月普法动态引言

 目 录

02

        
普法动态
    普法信息(市级)
    基层信息(县级)
    专题普法
法治文化
     法治阅读
     法治格言
     新法速递
新媒体
    法治漫画
 
    
    

            mulu

01

   
                         

                                      国不可无法,有法而不善与无法等。
                     ——沈家本(清)            

普法动态

普法信息

04

03

九月电子书扫码

   

普法动态

那曲市司法局法治长廊正式验收并运营

9月3日,那曲市司法局依托市生态连廊广场建设的法治文化长廊项目由那曲市司法局局领导班子、市普法办相关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实地验收并投入运营。

普法动态

普法信息

普法动态

普法信息

那曲市司法局举办第二届寺庙僧尼
书法作品比赛评选活动

05

06

为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西藏和平解放70周年,进一步增强普法宣传渗透力、趣味性,强化寺庙僧尼爱国热情。那曲市司法局(市普法办)、市宗教事务局联合举办那曲市第二届寺庙僧尼书法作品比赛。围绕“加强民族团结,建设美丽那曲”主题,7月、8月等面向全市寺庙僧尼征集书法作品。

9月2日,邀请市政协、市委统战部、市宗教事务局、市教育局,自治区书法协会会员等单位相关人员参加书法比赛评选活动。现场共展出征集的书法作品116幅,通过层层筛选,共评选出22幅作品,其中特等奖1名、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5名和优秀奖11名。参选作品立意深远、内容丰富、艺术感染力强,彰显出参赛者对伟大的中国共产党浓浓的深情,对伟大的祖国深深的祝福。

普法动态

普法信息

普法动态

普法信息

08

07

那曲市举办“西藏新时代文明
实践推动日”启动仪式

9月5日在那曲市中央广场举行“西藏新时代文明实践推动日”启动仪式,进一步推动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开展“西藏新时代文明实践推动日”活动,引导群众明辨是非,以理性和谐的形式表达诉求,提高居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群众法治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营造和谐文明的法治环境。

那曲市普法办组织7名普法教育志愿者参加了新时代文明志愿服务活动。发放各类普法宣传品1000余份。以“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以服务他人为乐,唱响普法教育青年服务队的志愿品牌。

普法动态

普法信息

普法动态

普法信息

开展“质量月”宣传活动

市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于9月14日在那曲市中央广场开展那曲市“质量月”宣传活动,不断提升宣传活动的普及范围和知晓度,扩大社会大众对西藏政务APP、西藏政务服务网等线上政务服务平台的知晓度。
本次宣传活动,发放宣传单、手册300余份,受益人群500余人,进一步提高了群众对“一网通办”“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的知晓度,得到了群众的广泛好评

09

10

为适应当前自然资源改革形势,提升干部队伍的履职能力和业务能力,切实加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学习贯彻落实,9月14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举行视频会专题讲座,对《条例》主要内容及修订的重点、亮点进行宣讲解读,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观看了讲座。

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参加《土地管理法实施
条例》视频会议专题讲座活动

一是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条例》修订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促进社会主义民生的重要意义;二是要深入学习,准确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要学以致用,要将修改的内容贯彻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做好新旧条例的衔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三是要加强宣传,增强全市依法用地意识和法治观念,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为新《条例》实施打下良好基础。

普法动态

普法信息

普法信息

普法动态

11

12

市司法局宣讲团深入基层开展
“乡村振兴,法治同行”活动

9月1日,那曲市司法局宣讲组赴索县亚拉镇开展法治宣传活动。乡村振兴专干、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村两委、人民调解委员主任、村居法律顾问、法律明白人、一村一合专业合作社法人等86人参加活动。
首先,向群众讲解《宪法》《民法典》中财产安全、生命健康、人格尊严、婚姻家庭、继承、物权、侵权责任等方面的知识。尤其是民间借贷利息、网络安全、防电信诈骗等知识,运用身边案例,引导群众安全上网,健康上网。
其次,那曲市司法局专职调解员结合《人民调解法》讲解婚姻纠纷、邻居纠纷、草场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调解技巧。指导基层人民调解员在工作中的实际应用;索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围绕民法典中民法总则、合同、收养、婚姻、继承等进行讲解。
通过活动,向群众宣传宪法、民法典知识,提升亚拉镇干部群众的知法、学法、懂法、用法的水平,激发群众学法的积极性和守法的自觉性。

(一)索县亚拉镇

普法动态

普法信息

普法信息

普法动态

9月10日,那曲市司法局宣讲团赴双湖县南措镇开展乡镇、村(居)人民调解员、法律明白人、法律顾问、乡村振兴专干能力提升培训活动。发放各类手册150余份,参与人数达50余人。

双湖县

13

14

(二)双湖县南措镇

(三)尼玛县

9月13日,那曲司法局宣讲团前往尼玛县2个乡镇开展“乡村振兴,法治同性”之“法治大礼包”送乡村的法治活动。工作人员结合自身工作经历,引用案例以案释法,讲解讨薪维权、民间借贷的依据约定、证据留存、规避风险、注意事项等问题进行讲解。共发放各类宣传资料100余份,解答法律咨询3人次,增强乡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尼玛县

(四)申扎县申扎镇

那曲市司法局宣讲团深入申扎县申扎镇开展“乡村振兴、法治同行”之“法治大礼包”进乡村活动。共60余人参加宣讲会。发放法律服务机构工作制度、法律明白卡、数字说法•农牧民等法律知识书籍150余份,发放普法宣传品50个/件。

普法动态

普法信息

普法动态

普法信息

    9月2日,那曲市司法局宣讲团赴巴青县开展活动。
    一是在巴青县公安局四楼设主会场各乡镇设分会场,西藏梧谷雄律师事务所边巴次仁律师针对第一书记、驻村干部、乡村振兴、乡镇政法委员,单位负责人及全县干部职工就《民法典》中合同、物权、侵权责任、婚姻篇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了讲解,切实提高了干部对《民法典》的认识和理解,营造了良好的法治氛围。二是在巴青县拉西镇大礼堂开展了“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之“法治大礼包”送乡村活动为主题的法治讲座活动。

15

16

(五)巴青县

活动首先由那曲市专职人民调解员针对村居法律顾问、人民调解员、法律明白人及乡镇干部讲解了人民调解职责及调解技能,提高了群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知晓率,同时解答疑难问题,引导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为维护全县社会稳定奠定了良好基础。其次,由那曲市司法局公正助理员现场解答了群众法律咨询。
巴青县300余人干部群众参加了专题法治讲座活动,共发放《数字说法》《法律明白卡》《青少年法律知识》《人民调解法》法律咨询名片等材料400余份。

通过此次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了巴青县干部群众深入学习宣传本部门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了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能力以及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能力,营造了全县更加浓厚的法治宣传氛围,为“八五”普法工作夯实了基础。

17

18

普法动态

普法信息

普法动态

基层信息

集中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西藏考察时重要
讲话指示精神

9月16日,市自然资源局党组理论中心组集中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西藏考察时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会议强调,一是党员干部要把习近平总书记的关心关怀转化为对总书记的思想认同、政治认同、情感认同,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以做好稳定发展生态强边各项工作的实际行动和优异成绩,回报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的关心关怀;二是各科室要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西藏考察时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的热潮,奋力推进我市自然资源再上新台阶。

聂荣县深入开展“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
主题宣传活动

9月1日,聂荣县结合党史学习教育,邀请了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汤律师(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主任)就《民法典》侵权责任篇召开了专题讲座,全县100余名干部职工参加。 
汤律师通过以案释法和互动问答的方式,带领干部们深入了解《民法典》侵权责任篇,分别就损害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高度危险责任、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等五部分进行讲解。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出台的新规为切入点,辅之以现实生活中常见典型案例,进行解读。

19

20

普法动态

基层信息

普法动态

基层信息

通过讲座,提高了干部职工在工作和生活中防范风险的能力,学好《民法典》对“法治聂荣”建设工作的重大意义。
一是要学好、用好、守好、宣传好《民法典》,切实将民法典作为“八五”普法的重点,提高普法效果,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和法治信仰,着力提升聂荣县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意识和能力。二是要将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一言一行纳入到《民法典》的范围和界限之内,做到严格依法办事、严格依法行政。三是要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把学习贯彻民法典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抓手。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普法宣传促和谐 民族团结一家亲

为扎实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做好新形势下的民族团结进步宣传工作。9月2日,比如县白嘎中心司法所联合乡平安创建办、文化站、派出所组织开展“促进各民族在中华大家庭中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为主题的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的法治宣传活动。
活动通过法治文艺汇演、发放宣传资料、法治宣传用品、张贴宣传标语、现场解答等多种方式向群众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民法典》《人民调解法》、防电信诈骗等法律法规知识。通过活动增进了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交融,营造了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的良好氛围。此次宣传活动向群众发放各类宣传资料300余份,现场解答法律咨询8人。

普法动态

基层信息

普法动态

基层信息

色尼区达萨乡开展民法典法治讲座

9月6日,色尼区司法局邀请援助律师前往达萨乡政府开展法治讲座,律师向乡干部职工讲解了《民法典》。围绕如何理解、把握《民法典》,怎样在工作实践中运用《民法典》,《民法典》的意义及重点内容进行了全面解读。通过法治讲座让色尼区达萨乡干部职工进一步了解《民法典》的重要性和重要意义。

为切实提高农牧区“法律明白人”的能力和素质,明确“法律明白人”的工作职责,进一步推动“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规范化、标准化,发挥法治引领作用。9月16日、17日聂荣县司法局开展农牧区“法律明白人”培训活动。各村两委班子成员、人民调解员、网格员、“双联户”户长等共142余人参加培训。

聂荣县开展“法律明白人”
法律知识培训

21

22

    培训本着“学得会、用得上、有实效”的原则,紧紧围绕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婚姻、家庭生活、邻里关系等矛盾纠纷展开。结合案例重点讲解了《民法典》中的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和侵权责任等相关知识。同时讲解了“法律明白人”的主要职责,引导法律明白人积极发挥“法治带头

普法动态

基层信息

普法动态

基层信息

人”作用,做好基层普法宣传员,以点带面提升农牧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听课结束时对所有参训人员进行了测试。
通过培训进一步提高了“法律明白人”的法治观念和依法维权意识,依法办事、依法管理的能力,推动“法律明白人”与村两委干部、网格员、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等融合发展,不断充实基层普法队伍。

23

24

索县司法局参与“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
宣传活动

为切实推动索县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9月13日索县司法局参与县统战部组织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宣传月宣传”为主题的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索县司法局发放法治宣传材料600余份,法治宣传制品300个,法律咨询解答12人次。逐步实现民族政策、法律知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引导群众自觉增强民族团结意识,维护民族团结成果,争当民族团结模范。

普法动态

基层信息

普法动态

基层信息

法治副校长深入森布日搬迁点学校
开展普法讲座

9月17日,双湖县法治副校长带队赴那曲市高海拔生态搬迁点山南贡嘎县森布日幸福家园小学开展以“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检察机关要首当其冲”为主题的法治宣传教育讲座。本次讲座共102名学生参加。    

根据不同学生特点和需求,讲解了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结合家庭暴力、校园性侵、校园欺凌等青少年犯罪案例,以案释法,告诫同学们引以为戒,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小公民。

25

26

索县举办防网络电信诈骗宣传专题讲座

9月13日,索县司法局业务骨干人员深入亚拉镇,组织村委、联户长等农牧民群众开展了“防网络电信诈骗”宣传专题讲座。

活动中通过多种形式向广大农牧民群众宣传诈骗的含义、类型和手段,提升识别电信诈骗的能力。做到“不轻信、不透露、不转账”,让电信诈骗分子无可趁之机;针对近期网络上的频繁出现的电信诈骗案件,片区工作人员结合案例,介绍犯罪分子冒充领导干部、公检法人员诈骗、盗窃QQ号码以及利用钓鱼网站、伪基站等诈骗手段和防范建议,提醒广大农牧民群众不要轻信给陌生人,谨防上当受骗。
此次宣传活动,受益群众100余人、发放各类宣传材料100余份,提供现场法律咨询5余次。 使农牧民群众了解犯罪分子的诈骗手段和诈骗类型,进一步提高和强化农牧民群众防电信诈骗的意识和能力。 

普法动态

基层信息

普法动态

基层信息

聂荣县开展“村两委班子”法律知识
培训开班仪式

聂荣县司法局9月16日举行“村两委班子”法治培训班开班仪式,各乡(镇)村(居)班子成员100余人参加了开班仪式。

在开班仪式上强调,一要深化对法治乡村建设的认识。严格依法行政,用法律规范权力、约束权力、监督权力,促进政府管理方式向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根本转变,才能提升政府形象,增强群众的满意度。二要加强基层法治建设,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办事,推进政务公开,简化办事程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三要在努力构建法治村(居)。牢固树立“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法治观念。四是要依法管理民族事务,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切实通过提高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水平来促进民族团结。

27

28

开展法治培训助力“法治乡村”建设

9月16日、17日,聂荣县普法办开展了以“提升法治理念 助推乡村振兴”为主题的村(居)两委班子法治专题培训。全县142名村(居)两委班子参加了法治培训会。
培训会上,工作人员围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道路交通安全法、预防职务犯罪、民法典(人格权篇、合同篇)等内容进行了讲解。针对群众提出的非婚生子女纠纷、家庭纠纷、草场纠纷、劳资纠纷、合同纠纷等问题,以通俗易懂、容易接受的方式进行了一一解答,结合乡村振兴、乡村治理工作进行了深入浅出的阐述。通过此次培训,有效提升了村(居)两委班子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村级事务的能力水平,即培养了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又学习了法治宣传教育的先进经验做法,为今后依法履职、推进基层依法治理及乡村振兴战略奠定了良好的法治基础。

普法动态

基层信息

普法动态

基层信息

29

30

班戈县举办开学第一课
“法律伴我成长”

为进一步树立中小学生的法治观念,教育学生尊法、学法、懂法、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9月6日,班戈县普法办联合县教育局邀请县人民法院法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县公安警官和县司法局普法宣讲员、法治副校长、学校法治辅导员等普法人员深入班戈县小学和班戈县中石化小学开展秋季“开学第一堂法治课”法律宣传活动。

宣讲员结合小学生的特点,列举出身边案例深入浅出地为同学们讲解了《宪法》《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校园欺凌、校园安全管理等法律法规。学校法治辅导员强调,同学们在日常学习生活中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懂得知法、学法、守法对健康成长的重要性。
班戈县普法办工作人员向参加法治讲座的同学们发放了《宪法》《未成年保护法》《民法典与生活同行》等法律法规宣传手册600余册,发放宣传手提袋300余件。通过“法律进校园”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增强了师生们的法治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

普法动态

基层信息

普法动态

基层信息

双湖县开展“开学法治第一课”活动

为建设法治文明校园,引导青少年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在开学来临之际,双湖县各学校陆续开展“开学第一课”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措折罗玛镇】9月2日,镇党委副书记、法治副校长带队,镇派出所所长、法庭工作人员、镇党办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在镇完小联合开展法治第一课,参与学生124人。

31

32

【巴岭乡】9月6日,双湖县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赴乡完全小学进行开展“遵纪守法、从我做起”法治第一课活动。采取以案释法、法治知识互动等方式,讲解了学生常见的涉法问题、未成年保护、学生不良行为表现及防范、日常安全、预防校园暴力和欺凌等方面的法律知识,告诉同学们要遵纪守法,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

普法动态

基层信息

普法动态

专题普法

【协德乡】9月3日,乡人大主席、法治副校长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讲故事、讲案例、作比喻等方式讲解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青少年学生法治意识

33

34

“9.16”平安西藏宣传日活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西藏的重要讲话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治边稳藏重要论述和中央第七次西藏座谈会精神,9月16日市司法局、各县(区)司法局开展以“加强民族团结 共建平安西藏”为主题的“9•16平安西藏宣传日”集中宣传活动。
此次活动悬挂(LED)横幅12条、设立法律咨询点12个、出动宣传车12台、发放宣传资料1800余份、普法宣传品1200余个,受益群众达3000余人。营造了“加强民族团结 共建平安那曲”的良好氛围,调动了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法治那曲的积极性、主动性,进一步提高了群众法治意识和防范能力,为社会发展稳定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市司法局

普法动态

专题普法

35

36

安多县

巴青县

班戈县

比如县

嘉黎县

双湖县

法治文化

FAZIWENHua

法治阅读

遭人脸“无感”收集该如何维权

商场开启人脸识别摄像头,信息被“无感”收集;小区启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不同意不让进;APP捆绑授权强制索取人脸信息,不确认不让用……现在,这些行为都有可能构成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针对人脸识别信息利用方式的“野蛮生长”,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规定并于近日在全国施行,对经营场所滥用人脸识别技术、小区“刷脸”进门等问题进行规范。那么,什么样的行为构成滥用人脸识别信息呢?普通群众又该如何维权?

提问1
  “人脸信息”在法律上如何界定?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人脸识别技术广泛应用于移动支付、设备解锁、数据分析等场景,给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但是信息处理者对于人脸信息的疯狂采集和无序管理,引发了公众对于隐私和数据安全的担忧。“脸面”对于一个人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人脸信息首先涉及到个人的肖像,其次还包括了健康、年龄、心理等其他信息,一旦泄露或遭受侵权,将会给个人的尊严、隐私、平等等权利带来严重影响。那么,作为个人核心隐私的“脸面”,如何在法律上定性呢?

37

38

我国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做出规定,所谓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等。人脸信息作为生物识别信息的一种,自然属于民法典保护的个人信息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是对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问题的细化,对人脸识别所涉及的信息范围、主要场景、处理流程均予以回应,为公众获得全面司法保护奠定了基础。其中,第一条明确,处理“人脸信息”和“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是需要规制的对象。我们通常认为“人脸信息”是利用照相技术所抓取的原始人脸图像,但实际上基于原始人脸图像生成的人脸信息,同样属于《规定》所规范的对象,比如将人脸图像按照一定算法生成的编码以及其他特征数据等,均属于“人脸信息”。
《规定》所应用的场景不仅包括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还包括了小区物业和线上应用场景。此外,《规定》规制的是人脸信息处理的全流程,即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提问2
  商家、物业、APP的哪些行为违法?

1、经营门店“无感式”收集人脸信息违法。今年“3·15晚会”曝光了某些知名企业的门店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采集进店消费者人脸信息,这些商家利用上述信息进行消费者性别、年龄、购买情况甚至心理的数据分析,目的在于针对不同的消费者采取不同的营销策略。无独有偶,某地还出现个别房地产开发商对目标客户进行人脸识别和分析,导致客户“戴头盔看房”的奇葩现象。
对于这种“看人下菜碟”的行为,《规定》第二条中明确指出,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的情形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因此,商家不仅不应违法使用采集到的人脸识别数据与存储的人脸识别数据进行验证、辨识,而且更不应违法使用人脸识别数据分析个人的年龄、健康、情绪、心理等具有个人特征的信息。
2、物业强制要求验证人脸信息进出小区违法。有的小区默默装上了人脸识别系统,并告知业主必须通过人脸识别才能进入小区。针对此种情形,《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此,小区物业无权要求业主将人脸识别作为进出小区的唯一验证方式,物业管理者如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在录入和使用人脸信息时应当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明示同意,对于不同意将人脸识别信息作为唯一验证方式的,小区物业应当提供替代性验证方式。
3、应用程序捆绑授权、强迫同意索取人脸信息违法。很多人在使用APP时可能都会遇到以下情况:一是要求用户同意APP处理其人脸信息才提供服务,否则立即闪退;二是

39

40

以其他类型的授权,比如读取照片权限捆绑人脸信息权限来获取用户的同意。
针对上述“强取”行为,《规定》第四条指出,即使信息处理者已经获得自然人关于处理其人脸信息的同意,只要信息处理者有以下情形之一:要求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才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但是处理人脸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信息处理者以与其他授权捆绑等方式要求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其他情形,自然人的同意并不妨碍对信息处理者违法行为的追责。
4、泄露、篡改、丢失人脸信息违法。人脸信息并非完全被禁止收集,但是信息处理者要保证安全。因为人脸信息属于高度敏感的个人信息,其生物识别属性强、重复利用次数多,一旦泄露将会对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因此,对于人脸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的全流程均应时刻注意信息的泄露、篡改和丢失问题。对此,《规定》中也明确指出,信息处理者未采取应有的技术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确保收集、存储的人脸信息安全,致使人脸信息泄露、篡改、丢失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向他人提供人脸信息的情形,均构成侵害人格权益的行为。

 提问3
  遇商家“索脸”要注意什么?

    利用人脸信息实施的侵害行为防不胜防,那么,普通消费者在面临商家等索取人脸信息时应该把握哪些关键点呢?
首先是“公示”规则。一般来说,信息主体的知情同意是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来源。确保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享有信息自决权,首当其冲的就是确保知情权,知情不仅是同意的前提,也是避免对个人信息滥用的基础。

《规定》第二条第二项指出,未公开处理人脸信息的规则或者未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当面临商家等信息处理者索取人脸信息时,一定要求商家将如何处理人脸信息等规则予以公开。如遇到未公开或未明示等情形,信息处理者就可能构成侵犯人格权益。
其次,“单独同意”与“强迫同意无效”规则。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享有信息自决权的另一个重要条件就是确保信息主体的同意权。“公示”规则解决的是知情问题;而“单独同意”规则解决的是同意问题。
所谓“单独同意”,是指个人能够自主、自由、独立地对人脸信息作出同意。换句话说,对人脸信息的处理,不能与其他个人信息的处理混在一起,获得“一揽子同意”。对此,《规定》第二条第三项指出,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未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或者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以前我们常常遇到这种情况,即关于处理人脸信息的同意混合在冗长的隐私政策以及其他条款中,无法达到真正的知情同意效果。今后,在需要调用人脸识别信息的应用程序首次开启这一功能时,不得将同意条款穿插在其他条款中,而应该通过弹窗或其他专门页面的形式仅对同意获取人脸信息的条款予以单独展示,用户必须通过点击“同意”等主动性动作来表达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意愿。
如果遇到点击“不同意”APP就不允许使用的情形,即符合上文所说的违法情形之一,属于个人没有其他选择的困境,在非自愿条件下作出的个人同意。这时,即使信息主体

41

42

点击了“同意”,也不能视为人脸信息处理者获得了真正的同意和有效授权,这是“单独同意”规则的延伸,即“强迫同意无效”规则。《规定》第四条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信息处理者以已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信息处理者要求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才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但是处理人脸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信息处理者以与其他授权捆绑等方式要求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其他情形。”对于信息处理者采取不当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应予禁止。
  最后,“无期限限制、不可撤销等格式条款无效”规则。考虑到信息处理者一般是通过格式条款的方式来获取信息主体的同意,这种格式条款在很大程度上剥夺了信息主体的自决权,因此有必要加以限制。《规定》第十一条指出:“信息处理者采用格式条款与自然人订立合同,要求自然人授予其无期限限制、不可撤销、可任意转授权等处理人脸信息的权利,该自然人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请求确认格式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要求信息主体授予无期限限制、不可撤销、可任意转授权等处理人脸信息的权利的条款,明显属于民法典中所规定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属无效。
  

法治格言

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
      ——亚里士多德
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秩序。
            ——凯尔森
法不察民情而立之,则不威。
 ——《商君书、壹言》
法大行,则是为公是,非为公非。
    ——刘禹锡《天论》

43

44

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 
              ——康德
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
            ——边沁
今立法而行私,是私与法争,其乱甚于无法。
   ——(春秋)邓 析 ​

9月

45

46

新媒体

XINMEITI

图片

47

48

法治漫画

离婚冷静期

个人信息安全有了法律保护

法是走向成功的桥

法斩黑手

NAQU  Bureau  of  Justice

那曲市司法局

投稿邮箱:nqspfb@126com
联系电话:0896-3828033
准印证号:NQXWCB-2021-NBZL-034

内部资料免费交流

Copyright © 2024 陕西妙网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陕B2-20210327 | 陕ICP备13005001号 陕公网安备 611023026110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