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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月

与法同行

 YuFATONGX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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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主办单位:那曲市普法办

总·第21期

六月普法动态引言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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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动态
    普法信息(市级)
    基层信息(县级)
    专题普法
法治文化
     法治阅读
     法治格言
     新法速递
新媒体
    法治漫画
 
    
    

            mul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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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考虑近因,而非远因。
                 
                      ——(英)培 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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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电子书扫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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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章立制 巩固成果

    以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为契机,结合党史教育学习,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将学习教育转化为为民服务的动力。市普法办结合那曲普法工作实际起草拟定了《那曲市政法机关普法工作制度》。
    制度围绕2021年普法工作要点、政法机关各项职能、职责,从普法形式、普法内容、普法责任、普法指标等四个方面,共二十六条进行了阐述。通过政法机关各单位落实普法责任、指标,围绕稳定、发展、生态、强边四件大事,压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推进各项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切实把温暖的法律普法宣传服务送到人民群众的心里,逐步实现精准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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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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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曲市开展“六•五”世界环境日
宣传活动

    6月5日是第50个“六•五”世界环境日,为进一步促进全社会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意识,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6月5日,那曲市组织开展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主题的“六•五”世界环境日宣传活动。
       
       

    主要从环保法律法规、生态文明知识、水环境整治、河流污染防治、生物多样性、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成效等方面进行普法宣传。活动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司法局等20余个部门参加。

    活动现场共展示水气土污染治理、饮用水源保护、企业违法注意事项、河流污染防治、生物多样性、冬虫夏草常识等环保知识展板20余个,悬挂宣传标语10幅、宣传挂画30余幅,向群众发放相关环保法律宣传单、折页及手册等资料9000余份,接受群众咨询100余人次,引导公民以实际行动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中,获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参加“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

    6月16日“安全生产月”咨询日,市司法局派两名工作人员在那曲市中心广场,通过发放宣传册、现场接受群众法律咨询等方式参与“安全生产月”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共发放宣传册500余份,宣传品100余件,接受法律咨询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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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曲市开展“6•25”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

    在第31个“6•25全国土地日”到来之际,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市司法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农业农村局、气象局、林草局、市公安局、色尼区等部门紧紧围绕“节约集约用地 、严守耕地红线”主题,进行系列宣传活动,引导全社会进一步增强底线思维和法治观念,提升全社会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和依法依规用地意识。
    现场为广大群众进行土地法规讲解,切实提高了全民共同关注土地资源、节约集约用地、建设生态文明的意识。逐步形成上下协同、各方努力、人人尽责、共同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良好局面。

    本次活动发放各类宣传资料1200余份,发放“但留方寸地、留于子孙耕”等红色宣传产品,悬挂横幅6条,受益群众达1000余人。

那曲市司法局参加“6.26”国际禁毒日
宣传活动

    6月26日市司法局派两名普法工作人员和一名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在那曲市中心广场,通过发放宣传册、现场接受群众法律咨询等方式开展了“6.26”国际禁毒日普法宣传教育活动。
    通过此次宣传教育活动对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要提供了法治保障。活动共发放宣传册800余份,宣传品200余件,接受法律咨询10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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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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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湖县司法局深入对口村开展送法活动

    活动中,一是工作人员引用身边的案例,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向群众宣传了近期网络诈骗的手段以及如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相关法律知识,引导群众牢固树立法律意识,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远离违法犯罪;二是针对非婚生子、离婚率高等实际问题,工作人员讲解了《民法典》婚姻编内容,引导群众树立良好的婚姻观,自觉抵制非婚生子。活动期间,以现场举办法律知识竞赛与广大群众进行了互动,向参与答题的群众发放了奖品,进一步增进群众对常用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掌握,营造浓厚的学法氛围。

    为进一步提升群众法律意识,增强守法理念,做到“为民办实事”始终贯穿司法行政队伍教育整顿全过程。6月初,双湖县司法局组织在家干警深入对口村开展法治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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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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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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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县开展“为民办实事”法治
宣传活动

    为了切实增强广大群众的法治意识,提高群众对《民法典》《社区矫正法》等法律知识的认知度和普及率,营造“人人懂法、人人守法”的浓厚法治氛围。6月10日,在比如县平安建设办牵头,比如县司法局、各中心司法所工作人员以发放宣传册,解答法律咨询等方式,“面对面”向群众宣传与群众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如防范电信诈骗、非法集资等。教育引导广大群众要争做一名知法守法的好公民。坚决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

    通过此次活动,增强了群众的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为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预防违法犯罪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构建“法治比如”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活动发放宣传手册347份,雨伞、袖套、围裙等宣传用品1000余个、受教育人群1100余人次。  

色尼区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

    为进一步增强小学生法治意识,在校园内营造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6月23日,色尼区普法办与色尼区人民法院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四年级的学生共计90余人参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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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信息

普法信息

    

    色尼区普法办宣讲《宪法》:一是简述宪法的概念;二是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三是“故事与法”相结合。运用我问你答的方式,总结课堂所学的宪法内容。色尼区法院通过案件讲解与学生息息相关的法的内容,特别是向学生们讲解《未成年人保护法》。课堂后发放《民法典》《宪法》、文具袋、小包、笔等宣传物品,共计300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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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动态

专题普法

普法动态

专题普法

那曲市各县(区)虫草采挖期间掀起普法热潮

市司法局驻扎拉乡勒仲村工作队开展
普法惠万家 送法进虫草采集点活动

    那曲市司法局立足为民办实事,6月10日在虫草采集点上开展了“普法惠万家,送法进采集点、进帐篷活动”。

    活动群众参与人数达300余人,活动上宣讲了与牧民群众日常生活相关的法律知识,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最新修正版)》藏文版、《农牧民以案释法读本》、婚姻法、青少年相关法律法规等宣传册,发放了环保购物袋、纸杯等,引导群众诚信交易,预防和减少纠纷发生,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每年5月中旬到6月底是那曲虫草采挖季,那曲市各县(区)普法办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谁用工谁普法”责任制,组织相关普法成员单位,前往虫草采挖点开展了虫草采挖期间法治宣传活动。

比如县

色尼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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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动态

专题普法

普法动态

专题普法

    在虫草采挖期间,一是各单位宣讲员与现场群众进行互动交流,采取聊家常的方式为群众进行讲解,主要讲解民法典、宪法、电信诈骗、交通安全、扫黑除恶、婚姻家庭、买卖合同、虫草采集管理暂行办法、环境保护法并深入浅出宣讲了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常识、党的惠民利民政策等与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政策、法规。二是针对虫草采挖期间买卖合同纠纷易发、多发、频发等问题,个别县(区)还邀请援藏律师讲解了买卖合同的规范性书写、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限等相关知识,教育群众在日常生活中要主动学习掌握法律常识,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三是现场向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有效解决了群众在法律上的“急难愁盼”问题。
    虫草采挖期间开展普法宣传受益群众达5.5万余人,共计发放宣传物品1.2万余个、宣传书籍1.6万余本,法律咨询80余人,在宣传过程中营造了良好的法治氛围,普法宣传取得了实效。

索县

嘉黎县

巴青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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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文化

FAZIWENHua

法治阅读

看唐代如何保护少年儿童权益

    保护少年儿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使其健康成长,一直是个热门话题。
  其实,对于少年儿童的保护,我国古代历代统治者都很重视,在古代各个时期都有一些法律条文规定。而在我国历史上最为繁盛的唐代,对于保护少年儿童做出了有益探索,虽然没有专门的少年儿童保护法,但是作为中华法系代表的《唐律疏议》,其中对少年儿童犯罪与保护的规定却很明细,对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首次界定未成年人的年龄范围
  古代没有专门的未成年人的概念,但有“幼”或“小”的说法,大体相当于今天的未成年人范围。保护未成年人的规定,最早可追溯到西周时期。西周时期对于未成年人的年龄规定还不是十分明确,当时是以换牙为标准,即未龀者,就是未换牙的即为未成年人。而换牙起始年龄一般为男孩七岁、女孩
 

八岁。到了秦朝,未成年人则是以男身高是否达到六尺七寸,女身高是否达到六尺二寸为依据。根据《周礼·地官·乡大夫》里面贾疏的记载:“七尺谓年二十,六尺谓年十五。”由此可以推断,当时未成年人的标准大概是十五六岁。到了汉代,明文对未成年人的年龄有了规定,汉律规定“年未满十八,皆不坐”与“八岁以下幼者可不带刑具”,可以看出汉代未成年人的两年龄阶段。
  而与前代相比,《唐律疏议》对于未成年人年龄的规定很具体了,主要体现在《名例律》中:七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七岁到十岁的未成年人一般不承担刑事责任,除非其犯有谋大逆等重罪;十岁到十五岁的未成年人如果犯罪,则需要对其所犯罪行负完全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处罚。十五岁以上的行为人则为完全的刑事行为能力人。上述这种规定有了很明确的年龄阶段,而对于各个阶段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和所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唐律疏议》的规定比较具体:从刑事责任年龄来区别未成年人与成年人,进而规定前者与后者所承担的刑事责任迥异来达到保护未成年人群体的目的。《名例律》规定:年龄在七十岁以上的老人及十五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若犯罪在流罪以下,则可以收赎,但是所犯之罪为加役流、反逆缘坐流、会赦犹流者除外,但是这些人仍有优待措施,那就是他们到了所发配的地方,可以免居作;八十岁以上的老人及十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如果犯了反、杀、逆等应判死刑的情况,可以上请,如果犯了盗窃或伤人罪,则可以收赎;而如果行为人是七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则即使犯了死罪,仍然不给予刑罚制裁,除非其所犯罪是缘坐或者株连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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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名例律》第三十一条还有一项规定,那就是:如果犯罪的时候为未成年人,但是事情被揭发的时候已经长大,那么仍然以未成年人论。
  由此看来,对于十岁以上不满十五岁的未成年人犯法的,《唐律疏议》通过适用赎刑来减轻他们的刑事责任。对于七岁以上不满十岁的未成年人犯法的,则是通过限制他们所承担的刑事责任范围来对其进行保护,即使是这些人犯了反、逆、杀等极其严重的罪行,仍然可以上请来获得减刑机会;而如果触犯的是盗窃及伤人这样相对轻些的罪名,则可以通过收赎来免除刑事责任。相对而言,对于不满七岁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则规定得更加宽容了。除了株连之罪外,他们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显然,唐代未成年人在所承担的刑事责任方面,的确要比成年人轻很多,这也是《唐律疏议》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
  对未成年人禁止刑讯逼供
  在古代当然存在着刑讯逼供,但唐代官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更多的时候都以现成的证据定罪,而在不得已的时候才运用刑讯。对此,《唐律疏议》规定:“诸应讯囚者,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反复参验;犹未能决,事须讯问者,立案同判,然后能拷讯。违者,杖六十。”这说明,《唐律疏议》不主张一开始就用刑讯,除非在审察参验后尚不能决断时才能如此,既然对于成年人尚且如此,那么对于未成年人在刑讯方面的政策则放得更宽。《唐律疏议》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是不允许用刑讯逼供的,如有人违反了规定,则要给予杖刑的处罚。其《断狱律》对此有详细的法律条文进行限制:“年十五以下及废疾者,并不合拷讯,皆据众证定罪,违者以故失论。”这就说明,唐代的未成年人在被审讯时可以享有不受刑讯的待遇,否则即使利用刑讯的方法得到了想要的结果,仍然是不合法,而且擅自进行拷讯的官员要受到严肃处罚。

这样的制度显然给了未成年人更多的辩驳权利,而且不至于使得他们在刑具的淫威下承认自己所没有犯下的罪过,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这种做法在今天看来仍然有意义。
  在执行刑罚时,未成年人同样享有成年犯人所没有的待遇,各个朝代都纷纷给予未成年人一种特殊的关爱。唐代也是如此,对于未成年人涉案的是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的。所以,唐代的未成年人在《唐律疏议》中已经被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对待。
  规定未成年人违法适用赎刑
  赎刑就是以财物赎罪,源于上古时期,《尚书·舜典》记载:“金作赎刑。”北魏时期的孔颖达也曾给赎刑注解:“古之赎罪者,皆用铜,汉始改用黄金。”这说明,赎罪的财物,最开始用铜,后改用金,到了隋唐又改用铜了。唐代的赎刑制度已经发展的很完善,对于未成年人群体,也有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老幼及废疾者可以适用赎刑。其《名例律》规定,如果是因为身体条件或者年龄的问题而导致自己无刑事能力的,若年龄在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或身体有问题的人,犯流罪以下也可以适用赎刑;如果年龄在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和身体残疾的人,可以收赎的罪名更加宽泛了,那就是犯了盗窃等罪,可以适用赎刑来惩罚他们的罪过。另外,如果这些人因犯了杀人罪需要判死刑的话,依然可以通过上请来求得减刑的机会,皇帝可以通过考察这些犯人犯罪的主观恶性,来考虑是否适用赎刑。如果是过失杀人,则可以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考虑适用赎刑;如果是存疑案件,则也可以适用赎刑。
  可见,唐代未成年人犯罪适用赎刑的机会很多。只有那些犯了十恶之罪或者是缘坐等异常严重的罪,才不适用赎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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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养子要受到惩罚
  唐代允许那些已经结了婚,但是自身却没有孩子的家庭收养同宗的小儿作为养子来进行抚养。对此,唐代的户令是有专门的条文规定的:“无子者,听养同宗于昭穆相当者。”但是也规定一旦将其收纳为养子,就要认真抚养,不可遗弃。遗弃养子是犯罪行为,要受到处罚。《唐律疏议·户婚》“养子舍去”条规定:“诸养子,所养父母无子而舍去者,徒二年。若自生子及本生无子,欲还者,听之。”疏议说:“既蒙收养,而辄舍去,徒二年。若所养父母自生子及本生父母无子及虽无子,不愿留养,欲遣还本生者,任其素养父母。”据此条律文,能否舍去养子有以下几个情况而定:一、养父母收养子女后自己生子,本生父母又别无子者,可以归还本生父母。二、若养父母和生父母除所养子女外再无子女,该养子留养或遣还要视情况而定。三、若收养人生子及虽无子,但不愿意留养被收养者,想遣还本生父母时,听从所养父母的意愿。从这些法律规定来看,毕竟对收养人随意舍去被收养人起到了一定的限制作用。唐代法律也有例外规定,除非被收养者出现不孝顺、不恳吃苦劳作、不恭谨六亲等情况,否则收养人不得无故舍去被收养者,悔约者要被“罚上马一走,充入不悔人。”
  唐代收养之风很盛行,到了德宗年间,更是颁发专门的诏令对收养人的资格与条件进行限制,可见唐代对养子这种制度的重视。
  拐卖少年儿童判重刑
  在唐代将拐卖少年儿童独立设成罪名,并且处罚很重。《唐律疏议》规定,禁止拐卖少年儿童,并且对擅自拐卖少年儿童的做法进行严厉打击,这些规定主要体现在《唐律疏议》的《贼盗律》中。

古代对于拐卖少年儿童的不法分子进行刑罚惩处早已有之。而《唐律疏议》的规定比起前代的法律更加完善,其中《贼盗律》第四十五条规定:“诸略人、略卖人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和诱者,各减一等。若合同相卖他人部曲者,各减两人一等。”此外,《唐律疏议》的“略卖期亲之卑幼”“略和幼奴婢”“知略和诱和同相卖而买”等条也都设立有专门的罪名对各种拐卖未成年人的行为进行刑法处罚。在《名例律》第二九四条规定,略卖期亲一下卑幼为奴婢者,并同门殴杀法;和卖者,各减一等。在《名例律》第二九五条也规定,诸知略、和诱、和同相卖及略、和诱部曲奴婢而买之者,各减卖者一等。《唐律疏议》不仅对拐卖少年儿童的做法严厉打击,而且规定拐卖十岁以下的儿童,即使当事人为自愿,仍然以拐卖罪论处。
  在古代,人口买卖尤其是女婢买卖很久以来就是合法交易,一些贫困落后地区的百姓,有的人往往以出卖子女来维生。唐代,福建、岭南、贵州等地的民间就有以子女质钱的习俗。对此唐朝廷态度比较明确,唐律严禁拐卖少年儿童,并严厉打击这一行为。《唐律疏议》之《贼盗律》“略人略卖人”“略卖期亲以下卑幼”等条款都对此作了规定,主要内容是:凡拐卖青少年为他人女婢者,拐卖者处绞;拐卖十岁以下儿童的,虽是买卖自愿,也以拐卖罪论处。特别是不可把期亲以下卑幼作奴婢;拐卖弟妹的,徒三年;拐卖子孙的,徒一年半。
  在唐宪宗时期,针对岭南诸道货卖男女的现象,他曾亲自下诏要求依法惩处:“如闻岭外诸州居人,与夷獠同俗,火耕水耨,昼乏暮饥,迫於征税,则货卖男女。奸人乘之,倍讨其利,以齿之幼壮,定估之高下,窘急求售,号哭逾时。为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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谓南方之俗,夙习为常,适然不怪,因亦自利。遂使居人男女,与犀象杂物,俱为货财。敕诸州刺史,各於界内,设法铃制,不得容奸,依前贩市。如敢更有假讬事由,以贩卖为业,或虏劫谿洞,或典买平民,潜出卷书,暗过州县,所在搜获,据赃状依强盗论,纵逢恩赦,不在原宥之限。”
  唐代的这些禁令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遏制人口买卖的现象,有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对于保护未成年人起到了重要作用。
  唐代颁布实施的《唐律疏议》,不仅代表了我国古代法治文化建设的高峰,而且由于对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的进一步总结和完善,使其成为我国第一部系统的有关未成年人犯罪和保护未成年人为主题的法典,有利于保护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对今人亦有着些许启示意义。

书·法云展馆民法典馆”正式上线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丁国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一周年之际,由司法部普法与依法治理局指导,法治日报社、徐州市委市政府主办,徐州市泉山区委区政府承办,云龙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徐州美术馆、张伯英书院、法报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千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协办的“书·法系列活动走进徐州暨书·法云展馆民法典馆上线活动”5月28日在江苏徐州启动。

   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主任胡振民、中纪委驻司法部纪检组原组长韩亨林、国家行政学院原副院长、中华诗词学会会长周文彰出席活动,司法部普法与依法治理局副局长刘汉银宣布民法典书法作品展开幕、“书·法云展馆民法典馆”上线,徐州市委书记周铁根、法治日报社社长邵炳芳、江苏省司法厅副厅长周福莲、江苏省书法家协会副主席、徐州市书法家协会主席马亚分别致辞。
  周铁根在致辞中说,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标志性立法。在民法典颁布一周年之际,“书·法”系列活动在徐州隆重举行,既是对法治徐州建设的充分肯定,也是对做好下一步工作的有力鞭策。徐州将以此为契机全面推动民法典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不断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和水平,真正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在全社会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马亚在致辞时表示,民法典以书法艺术形式呈现,使大家在欣赏书法艺术的同时了解了民法典内容;书写民法典体现出了书法工作者胸怀大义、心系人民、肩负责任的时代担当。将书法展示与普法宣传完美结合,通过法治文化与传统文化融合互动,创新了法治宣传教育形式,充分发挥了书法艺术的引领和熏陶作用,增强了法治宣传教育的趣味性和实效性,有利于推动书法家成为弘扬法治文化、传播法治文明的支持者和参与者。
  周福莲在致辞时表示,本次活动收录了全国书法家书写民法典的精品力作,并通过云展馆线上展播,将民法典的知识和书法的审美带给更多观众,是推动广大干部群众学习、尊崇、运用民法典的创新举措。我们将积极用好“书·法”系列活动优势资源,广泛宣传“书·法”系列活动作品,组织更多观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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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格言

浏览网上云展馆,让更多干部群众在欣赏艺术之美、感受书法韵律的同时,学好用好民法典。 
    邵炳芳在致辞时表示,作为我国唯一一家中央级法治类日报,《法治日报》历经41年发展,已经成长为我国法治领域规模最大、最具权威性和影响力,“报、网、端、微、屏”品类齐备的新型主流法治媒体。“书·法”系列活动自2020年7月启动以来,得到了各部委书法专业人士、各省(市、区)书法家协会大力支持,全国1396位书法家积极参与、精品频出,作品在智慧普法平台、法治号、法制网、法治日报微信公众号等全方位展示,获得了各界高度关注。此次活动从线下走到线上,正式上线了“书·法云展馆民法典馆”,是运用新媒体平台加强民法典宣传工作的创新尝试。广大网友可以通过电脑或手机进行访问,欣赏苍劲有力、隽永飘逸的书法作品,在感受书法韵律的同时,体味到字里行间蕴含的法治精神。未来,展馆还将及时增补展品,拓展功能,进一步优化观展体验,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营造良好氛围。
  据了解,此次“书·法”系列活动在徐州美术馆、张伯英书院线下展出了1088幅书法家书写的民法典书法作品。云展馆正式在法制网、法治号、法治日报微信公众号上线,集中展出民法典全部1260条法条书法作品。
  黑龙江省书法家协会主席张戈、河南省书法家协会主席杨杰、湖北省文联原党组书记刘永泽、宁夏回族自治区书法家协会主席宋琰,法治日报社副总编辑张国庆,徐州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王强,徐州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王巧全出席活动。徐州市泉山区委书记李勇主持活动。来自16个省(区、市)书法家协会作者代表,徐州各界代表和群众观看了线下作品展。

 法律考虑近因,而非远因。
        ——(英)培 根

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自由是一种能做法律许可的任何事的权力。          ——孟德斯鸠(法国)

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
       ——《商君书·定分》

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         ——(唐)吴兢

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别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查士丁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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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

XINMEI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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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漫画

毒品有害健康

拒毒品 爱自己 享未来

珍爱生命 远离毒品

NAQU  Bureau  of  Justice

那曲市司法局

投稿邮箱:nqspfb@126com
联系电话:0896-3828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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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资料免费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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