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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合规月刊

其他分类其他2023-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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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月刊

第10期  共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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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对外转载

10月

目录

监管动态

行业资讯

第三季度监管处罚

《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

法务课堂

保险公司调查客户病例是否合法?

第三季度监管处罚

一、总体情况

2023年第三年季度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保险机构及保险业务罚单合计713张,处罚金额累计27.22亿元,处罚机构389家,处罚人员603人

2023年 2022年
罚单数 713张 610张
处罚金额 27.22亿元 8356万元
处罚机构 389家 365家
处罚人员 603人 467人

2023年第三季度在罚单数量、处罚金额、处罚机构、处罚人员方面均大幅度上升。

监管动态

二、全国区域分析

本季度,罚单数量在全国区域分布,主要集中在山东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省等,其中山东省罚单数量最多,罚单合计81张

处罚金额在全国区域分布,主要集中在北京市、重庆市、山东省等,处罚金额累计均超过900万元,其中:北京市处罚总金额最高,高达26.35亿元。

三、受罚机构分析

本季度,财险公司罚单数量最多,罚单合计340张寿险公司罚单合计260张

本季度,支付公司处罚金额最高,处罚金额累计26.33亿元,财险公司处罚金额累计5638万元

四、业务领域/处罚要点分析

本季度,罚单涉及业务主要集中在财务业务数据、销售理赔、内控与合规、员工行为管理、公司治理等。其中:
财务业务数据涉及罚单291笔,频次占比32.26%,涉及处罚金额3190万元;
销售理赔涉及罚单245笔,频次占比27.16%,涉及处罚金额4.657亿元;
内控与合规涉及罚单188笔,频次占比20.84%,涉及处罚金额1516万元。
财务业务数据、销售理赔、内控与合规业务领域是处罚重灾区,受罚主体主要为财险公司、寿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等。

本季度,主要违规要点集中在:给予合同以外利益、虚构业务套取资金、虚列费用、编制或提供虚假资料、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等五个方面。其中:
给予合同以外利益涉及罚单97笔,频次占比16.87%,涉及处罚金额689.6万元;
虚构业务套取资金涉及罚单83笔,频次占比14.43%,涉及处罚金额747.5万元;
虚列费用涉及罚单78笔,频次占比13.57%,涉及处罚金额770万元。

《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

一、介绍和宣传保险

《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于2023年9月2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2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1、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以适当方式、通俗易懂的语言定期向公众介绍保险知识、发布保险消费风险提示,重点讲解保险条款中的专业性词语、集中性疑问、容易引发争议纠纷的行为以及保险消费中的各类风险等内容。
2、保险销售人员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保险销售宣传信息。

行业资讯

1、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合法、正当、必要、诚信的原则收集处理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并妥善保管,防止信息泄露
2、投保人投保后,保险销售人员应当将所销售的保险业务相关信息如实完整及时地提供给其所在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以利于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二、消费者个人信息处理

1、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双方合作协议中明确其他机构的信息收集处理行为要求,定期了解其他机构执行协议要求情况。
2、具有保险销售业务合作关系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相关协议中确定合作范围,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3、保险中介机构应当依照双方业务合作约定,将所销售的保险业务相关信息如实完整及时地提供给与其具有保险销售业务合作关系的保险公司。
4、保险公司应当支持依照双方业务合作约定,将保险业务相关保单存续期管理信息如实完整及时地提供给该保险中介机构,以利于该保险中介机构为投保人提供后续服务。
5、保险公司发现保险中介机构在从事保险销售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合作协议要求情形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督促纠正,并依法追究该保险中介机构责任。

三、更新合作协议内容

1、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销售各项管理制度,加强保险销售人员身份和保险销售业务真实性管理;应当明确各级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销售管理责任,建立销售制度执行、销售管控和内部责任追究机制。
2、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建立保险销售宣传管理制度
3、保险公司应当健全退保管理制度,细化各项保险产品的退保条件标准,优化退保流程,不得设置不合法不合理的退保阻却条件。
4、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规范归档资料和数据的保管、保密和调阅程序。
5、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产品分级管理制度,根据产品的复杂程度、保险费负担水平以及保单利益的风险高低等标准,对本机构的保险产品进行分类分级。
6、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保险销售能力资质分级管理体系,对所属保险销售人员进行分级。

四、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

1、具有保险销售业务合作关系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双方业务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数据对接
2、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业务、财务、人员等信息管理系统和核心业务系统,确保系统数据准确、完整、更新及时,并与监管机构要求录入各类监管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信息保持一致
3、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在其官方网站、官方APP等官方线上平台公示本公司现有保险产品条款信息和该保险产品说明 。
4、保险公司应当在官方线上平台披露各项保险产品的退保条件标准和退保流程时限,并在保险合同签订前明确提示投保人该保险产品的退保条件标准和退保流程时限。

五、系统对接和网站建设

1、保险公司决定停止使用保险产品条款的,应当在官方线上平台显著位置和营业场所公告,并在公示的该保险产品条款信息和该保险产品说明的显著位置标明停止使用的起始日期,该起始日期不得早于公告日期。
2、保险公司决定停止销售某一保险产品或者调整某一保险产品价格的,应当在官方线上平台显著位置和营业场所公告。
3、在保险公司未就某一保险产品发出停止销售或者调整价格的公告前,保险销售人员不得在保险销售中向他人宣称某一保险产品即将停止销售或者调整价格。

六、停售相关要求

1、离职保险销售人员签订的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30日内明确通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有关该保险销售人员的离职信息。
2、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终止合作,签订的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的,保险公司应当在30日内明确通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终止合作的信息、保险合同状况以及获得后续服务的途径。
3、保险销售人员离职后、保险中介机构与保险公司终止合作后,不得通过怂恿退保等方式损害投保人合法利益。

七、离职相关要求

1、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人员不得使用强制搭售、信息系统或者网页默认勾选等方式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2、发现投保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投保人终止投保:投保人的保险需求与所销售的保险产品明显不符的;投保人持续承担保险费的能力明显不足的;投保人已购买以补偿损失为目的的同类型保险,继续投保属于重复保险或者超额保险的。
3、保险销售人员不得代缴保险费、代领退保金、代领保险金,不得经手或者通过非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本人账户支付保险费、领取退保金、领取保险金。
4、任何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意思就是保险行业以外的人)不得违法违规开展保险退保业务推介、咨询、代办等活动,诱导投保人退保,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八、其他销售规定

保险公司调查客户病例是否合法?

Q:保险公司有权调查被保险人的病历吗?这算不算侵犯隐私权?

A:其实,早在投保的时候,我们就已经授权保险公司调查我们的既往病史了。

在理赔时,我们会重新授权保险公司对我们的身体健康状况和保险事故进行调查。

某互联网产品《隐私政策》

答:合法!

法务课堂

那保险公司去调查了,医院或者体检机构就这么乖乖地配合?医院或体检机构泄露了我的健康信息,算不算侵犯隐私权?

某公司理赔声明

2013年国家卫计委、中药管理局修订《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特别指出,保险公司用于商业保险审核时,可以向医疗机构申请患者的部分或全部病历。所以保险公司经过我们的授权调查病历,是合法的。

百年人寿辽宁分公司
合规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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