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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合规月刊

其他分类其他2023-03-29
264

合规

月刊

强化合规建设
       营造清风正气

第3期 共12期

内部刊物 仅供参考
禁止对外转载

目 录

反洗钱课堂

风险提示

监管动态

合规课堂

以案说险

十类违规行为,银保监会将排查!

“倒签单”领罚单!违反了哪些保险规定?

打击洗钱犯罪

打击金融类犯罪

保险人义务

十类违规行为,银保监会将排查!

监管动态

近日,银保监会下发《关于开展保险机构销售人员互联网营销宣传合规性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23年4月3日起部署开展为期3个月的保险机构销售人员互联网营销宣传合规性自查整改工作。

此次自查整改工作涉及范围广泛,从保险机构到销售人员全部覆盖
其中,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以法人机构为责任主体,部署各级分支机构全面梳理检视销售人员互联网营销宣传合规性。
销售人员包括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所有人员(即个人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销售的员工、劳务派遣人员、非全日制用工人员)、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机构的经纪从业人员。
自查内容方面也涉及互联网营销的各个环节。

监管动态

《通知》要求,自查各级机构建立及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和管理责任情况,包括是否建立销售人员互联网营销宣传的资质、培训、内容审核和行为管理制度;是否建立销售人员互联网营销宣传合规性承诺制度机制;是否要求销售人员备案有关自媒体账号和营销宣传内容等情况;是否做好对销售人员自媒体账号的检测管理,等等。
相关业内人士表示,《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明确规定,互联网保险必须持牌经营
此次自查整改工作强调保险机构及销售人员互联网营销宣传的合规性,整治“无照经营”及其引发的销售误导,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保险市场发展。

监管动态

1.  发布未经机构统一制作的产品介绍、销售策和营销活动等信息;
2.  发布未经公司审批或授权的公司形象、保险服务、宣传理念等内容;
3.  违规承诺收益或承诺承担损失,或承诺给予客户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其他利益;
4.  进行不实陈述或误导性描述、片面宣传或夸大宣传的内容;
5.  发布内容中使用易与银行理财、基金、债券等金融产品相混淆的描述;
6.  片面比较保险产品价格和简单排名的内容;
7.  误导性解读监管政策的内容,或使用、变相使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进行商业宣传的内容;
8.  未经公司允许发布增员广告;
9.  擅自组织、安排或委托他人通过转发信息、咨询、答疑等形式开展互联网营销宣传;
10.  在微信群或其他互联网平台的聊天群中发送违规信息。

监管动态

近年来,互联网成为保险产品、保险服务商业宣传推广的重要渠道。但部分保险机构对销售人员互联网营销宣传管控不力,误导性宣传时有发生。
上述业内人士认为,销售误导一直是保险业的顽疾之一,也是消费者投诉的热点问题之一,在互联网渠道则更具误导性。《通知》从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的角度规范销售人员的互联网营销宣传内容,有利于防止销售误导,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自媒体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微信朋友圈、微信公众号、微信视频号、抖音视频、快手视频、微博帖子、小红书笔记、今日头条帖子等

风险提示——

风险提示

“倒签单”领罚单!违反了哪些保险规定?

倒签单,顾名思义,就是今天签了一个昨天起保的单。或者说起保日期早于核保通过日期。
那么,“倒签单”到底违反了什么规定,有什么后果呢?下面通过几个保险处罚案例来看下:

晋银保监罚决字〔2023〕7、9号
当事人:某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经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某养老山西分公司承保某牧场有限公司团体保险,保费收入358800元,承保产品为**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等11款团体保险,承保日期为2021年2月24日。经查,该公司人为将该保单的生效日期定为2021年1月1日,导致某牧场有限公司相关人员通过理赔申请,合计获得理赔款17039.81元,均系相关人员在2021年1月1日至2月22日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上述两项保险业务活动中,某养老山西分公司将保单生效日期确定在承保日期前,并赔付承保日期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为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共计22938.89元。

一、利用保险业务为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风险提示

上述利用保险业务为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九)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太平养老山西分公司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对保险业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董某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二、承保理赔控制不严格

营银保监罚决〔2020〕6号
当事人: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公司
经查明,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具体表现为人为修改保单生效日,使之早于核保通过日期;理赔档案中用气象预报代替气象证明。保单生效日(2018年7月14日)早于核保通过日期(2018年7月18日)。此单最后一位缴款人卢XX2018年7月13日(周五)缴费后未通知你公司,14日和15日为休息日,……从7月16日至18日连续4次提交资料才核保通过。7月17日,投保人报案7月14日遭遇暴雨出险,18日你公司人员现场查勘后,告诉投保人保险尚未核保通过,无法赔偿,投保人认定最后一笔保费是13日缴存的,就应赔偿,如不赔偿将进行投诉甚至起诉。你公司为了维护声誉和便于以后开展业务,在18日下午提交核保时,将保险生效时间人为修改为“7月14日”。

风险提示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保监发﹝2010﹞69号)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清晰的承保操作流程,规范……核保……等控制事项”和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规范……结案归档等控制事项,确保理赔质量和理赔时效”的规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三、未如实记录保费收入

京保监罚[2012]6号
当事人:某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你公司2010年共承保意外险保单68份,涉及保费收入425.67万元,全部以核保通过日期确认保费收入,其中63份(占比92.65%)保单的核保通过日期晚于保险起期。2010年共处理意外险批单30份,全部批单的核批通过日期晚于批单生效日期。
你公司未如实记录意外险保费收入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打击洗钱犯罪

反洗钱课堂

金融机构是社会资金流动的主要载体,其在国家支付体系中的核心作用和所提供的产品服务的特点决定了其有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洗钱的潜在风险。金融机构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进行交易,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法》的规定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和可疑交易资金监测,防范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机构从事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

■ 反洗钱是国家赋予金融机构的法定义务

■ 卷入洗钱犯罪,将受到法律制裁,并被禁止享受金融服务

■ 发现洗钱活动,您可以通过如下途径举报:

向公安机关举报
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各地市支行反洗钱部门举报
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举报

打击金融类犯罪

合规课堂

金融犯罪,指发生在金融活动过程中的,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诸如洗钱、金融诈骗等均是我们日常生活里所熟悉的金融犯罪类型。

如何防范?

牢记“三个切莫”
1、切莫贪图小恩小惠,警惕虚假金融产品宣传,不给犯罪分子行骗的机会。
2、切莫相信一夜暴富,投资要走正规渠道,在正规金融机构购买投资产品,防范非法集资和投资陷阱。
3、切莫疏于与家人沟通,遇事多与家人商量,有疑问及时向子女求助,识别金融骗局,远离非法金融活动。

合规课堂

做到“六个一律”
1、接到陌生电话,只要谈到银行卡,一律挂掉。
2、谈到中奖,若确定不是自己参与的活动,一律挂掉。
3、谈到“电话转接公安局、法院”,一律挂掉。
4、收到不明短信,但凡让点击链接,一律删除。
5、微信里不认识的人发来链接,一律不点。
6、提到“安全账户”的,一律是诈骗。
警惕“六个凡事”
1、凡是自称公检法要求汇款,都是诈骗。
2、凡是让你汇款到“安全账户”的,都是诈骗。
3、凡是通知中奖、领取补贴要你先交钱的,都是诈骗。
4、凡是通知家属出事要汇款的,都是诈骗。
5、凡是电话中索要银行信息及短信验证码的,都是诈骗。
6、凡是让你开通网银接受检查的,都是诈骗。

以案说险

以案说险——保险人义务

案情简介

 客户W先生于2020年8月31日投保某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附加某补偿医疗保险,此保单是经由合作某代理公司业务员销售。W先生于2022年8月29日起诉我司,称其在购买保险时,业务员未为其详细讲解条款,仅是让其签字,现以欺诈订立保险合同为由要求我司退还全部保费。

案例分析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以案说险

  业务员在销售时已向原告说明相关格式条款所包含的内容,并且已出示、讲解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故W先生已丧失撤销权。最终法院判决我司胜诉。

风险提示

 保险人的主要义务之一为说明告知保险合同的内容、免责条款等细则,所以在销售保险产品时,要详细给客户讲解保险条款、免责条款等,如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将不产生效力。为避免发生后续不必要的纠纷,说明告知对于保险人而言很重要。

强化合规建设
营造清风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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