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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合规月刊

其他分类其他2023-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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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期  共12期 

合规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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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资讯

● 监管动态

● 公司动态

● 法务课堂

银保监会:人身险公司分五类监管!

2023年1月保险罚单分析

连续两年!百年人寿蝉联人身险公司经营评价A级

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这些行为

银保监会:人身险公司分五类监管!

行业资讯

2月2日,银保监会人身险部下发《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将人身保险公司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和Ⅴ类共5个类别。
Ⅰ类公司:最近一次监管评级为 1 级(大于80分)。
Ⅱ类公司:最近一次监管评级为 2 级(大于75分小于等于80分)。
Ⅲ类公司:最近一次监管评级为 3 级(大于70分小于等于75分)。
Ⅳ类公司:最近一次监管评级为 4 级(大于60分小于等于70分)。
Ⅴ类公司:最近一次监管评级为 5 级(小于等于60分)或 S 级(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

行业资讯

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结果将每两年调整一次,监管机构原则上在监管评级确定后 30 日内完成分类。
五类公司将在业务经营范围、经营区域和资金运用等方面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政策。

Ⅰ类公司

经营业务范围:可开展基础类业务(普通型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分红型保险、万能型保险,下同)和扩展类业务;在经营范围内,支持开展专属养老产品、费率可调型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开发等对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要求较高的创新业务。
经营区域:可按照全国人身保险市场准入规划在全国范围内依法合规增设各级分支机构。
资金运用:可依法合规开展全部资金运用业务,监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支持该类公司试点开展创新投资业务,并主要通过非现场监测方式开展资金运用监管。

行业资讯

Ⅱ类公司

经营业务范围:根据公司具体风险状况和实际经营能力,控制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保费增长,原则上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规模保费增速不能超过公司上一年度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规模保费增速或 30%,两者取低;按照“一司一策”原则,在经营范围内,可以开展专属养老产品、费率可调型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开发等对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要求较高的创新业务。
经营区域:可按照全国人身保险市场准入规划在一定区域内依法合规增设各级分支机构。
资金运用:可依法合规开展全部资金运用业务,监管机构通过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资金运用监管,并视监管情况提示投资风险。

行业资讯

Ⅲ类公司

经营业务范围:严格控制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保费规模,原则上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规模保费收入不能超过公司上一年度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规模保费收入。按照“一司一策”原则,在经营范围内,审慎开展专属养老产品、费率可调型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开发等对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要求较高的创新业务。
经营区域:可在注册地所在省级地区及经济毗邻省级地区依法合规增设各级分支机构。
资金运用:可依法合规开展全部资金运用业务,监管机构对该类公司加强资金运用非现场监测频度和现场检查力度,并视风险状况和违规情况限制开展相关资金运用业务。

行业资讯

Ⅳ类公司

经营业务范围:严格压降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保费规模和业务占比,避免风险积聚。监管机构根据人身保险公司风险情况,“一司一策”对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提出压降要求。不得开展专属养老产品、费率可调型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开发等对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要求较高的创新业务。
经营区域:原则上不得增设各级分支机构。
资金运用:可依法合规开展部分资金运用业务。监管机构对该类公司加强资金运用非现场监测频度和现场检查力度,根据风险情况,限制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动产及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非标准化资产投资业务,支持其委托监管评级为 A 类和 B 类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股权投资基金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投资。

行业资讯

Ⅴ类公司

经营业务范围:监管机构根据人身保险公司风险情况,审慎决定暂停人身保险公司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不得开展专属养老产品、费率可调型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开发等对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要求较高的创新业务。
经营区域:原则上不得增设各级分支机构。
资金运用:可依法合规开展部分资金运用业务。监管机构对该类公司加强资金运用非现场监测频度、现场检查力度并采取贴身监管措施,根据风险情况,审慎决定限制或暂停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动产及金融产品等全部或部分非标准化资产投资业务,支持其委托监管评级为A类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股权投资基金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投资。

行业资讯

人身险公司分类的三种例外情况:
1、不经营国内商业保险业务的人身保险公司不参与分类监管,其业务范围、经营区域范围、投资范围由监管机构按照审慎原则依法依规确定。
2、成立时间不满 1 年的人身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范围、投资范围由监管机构按照审慎原则确定。
3、人身保险公司因风险处置需要申请豁免政策的,按照银保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2023年1月保险罚单分析

监管动态

2023年1月份,保险业罚单金额3844.72万元,同比负增长了25.27%。虽然金额出现了下降,但处罚的事由却出现了新情况。

出现了以下新风险点:

1、用赔案处理费用被罚;
2、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从业人员计酬依据被罚;
3、代理人违规发布招聘信息被罚;
4、人为调减未决赔案估损被罚;
5、投诉处理工作材料造假被罚;
6、协议赔付被罚;
7、保险中介虚开发票被罚;
8、降低代理人准入门槛被罚;
9、给渠道维护人员发佣金被罚;
10、保险“飞单”被罚;
11、为业绩先承保再退保被罚;
12、电梯加入维保责任被罚。

监管动态

2023年1月份,保险业罚单金额3844.7万元,其中财险公司罚单金额2060.4万,占比53.59%;寿险公司1155万,占比30.04%;保险中介621.3万,占比16.16%。
本月无会级罚单,局级金额1396.8万,占比36.33%;分局级金额2447.9万,占比63.67%,监管职能越来越下沉了监管分局了。
个人罚单金额646.5万,占比16.82%;公司罚单金额3198.2万,占比83.18%。

一、处罚等级情况

监管动态

1月共产生了342张罚单,共有24个监管辖区有罚单。
罚单张数前三的分别为山东84张,江苏54张,黑龙江37张,罚单金额前三的分别为江苏619.7万,山东511.6万,福建429.3万。

二、罚单分布情况

监管动态

1月份共有16家寿险公司领到罚单,处罚金额1155万元。

三、处罚主体情况

监管动态

1、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从业人员计酬依据被罚
*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从业人员计酬依据,被内蒙古银保监局警告并罚款1万元(内银保监罚决字〔2022〕59号)。

四、经典处罚案例

2、给渠道维护人员发佣金被罚
2021年1月至9月,*人寿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以保险佣金的形式累计向20名银保客户经理发放银保渠道业务佣金160.63万元。……根据公司银保客户经理的工作职责,该20名银保客户经理为上述保险业务的维护人,并非上述保险业务的代理人,但该公司却在“应付佣金”项下为上述人员列支佣金。上述保险业务对应佣金事项记载与实际业务渠道来源情况不符,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
威海银保监分局给予公司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威银保监罚决字〔2022〕26号)。

连续两年!百年人寿蝉联
人身险公司经营评价A级

公司动态

近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了2021年度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经营评价结果,百年人寿在速度规模、效益质量和社会贡献等各方面表现优异,荣获人身险公司经营评价A级,这也是百年人寿连续第二年获得该项荣誉。

本次经营评价对象为截至2021年12月31日,经营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保险公司法人机构。本次公告的保险公司共160家,其中:财产险公司79家,人身险公司81家。2021年度人身险公司的经营评价结果为A类24家,B类49家,C类8家。人身险公司评价指标体系由保费增长率、综合投资收益率、风险保障贡献度等14项指标构成,并按照指标得分情况将保险公司经营状况从高到低分为A、B、C、D四类。

公司动态

A类公司:在速度规模、效益质量和社会贡献等各方面经营状况良好的公司;
B类公司:在速度规模、效益质量和社会贡献等各方面经营正常的公司;
C类公司:在速度规模、效益质量和社会贡献某方面存在问题的公司;
D类公司:在速度规模、效益质量和社会贡献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公司。

自公司成立以来,百年人寿始终怀揣“保险姓保”的初心,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聚焦价值成长,坚持稳健发展,为人民美好生活保驾护航。目前,百年人寿已经在全国开设省级分公司20家,累计拥有各级分支机构390余家,其服务涵盖健康、养老、医疗、意外等保险领域,为广大客户提供全链条的保险服务。

公司动态

与时俱进是百年人寿能够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制胜法宝。百年人寿通过持续赋能,深化改革,不断推进公司服务的转型升级。在数字化浪潮的影响下,百年人寿逐步将大数据、互联网+等先进技术逐渐纳入公司日常经营,持续推进服务优化升级。百年人寿坚持以客户服务为切入点,深度落地数字化转型,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效率,围绕客户需求重构服务体系,实现公司整体销售和服务水平的全面提升。
   此次获得人身险公司经营评价A级,代表了行业对百年人寿稳健发展的认可,也是对百年人寿未来砥砺前行的鞭策。百年人寿将以此为契机,坚持走出一条品质与规模并驾齐驱的的内涵式发展道路,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码构建责任型险企,推动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与客户携手共筑美好生活。

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这些行为

法务课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法务课堂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百年人寿辽宁分公司
合规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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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期  共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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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对外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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