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2023.5合规月刊

其他分类其他2023-05-30
147

合规月刊

第5期  共12期

内部刊物 仅供参考
禁止对外转载

2023.5

目录

●监管动态

4月监管处罚分析

●行业资讯

●合规课堂

●法务课堂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揭牌

什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一定免责吗?

监管动态

4月监管处罚分析

一、总体情况

2023年04月银保监会保险机构及保险业务罚单合计163张,处罚金额累计1742万元,处罚机构94家,处罚人员133人。

二、全国区域分析

2023年04月开出的罚单中银保监局罚单合计84张,占本月罚单的51.53%,处罚金额累计1052万元,占本月罚没总金额的60.39%。

本月,罚单数量在全国区域分布,主要集中在山东省、广东省、黑龙江省等,其中:山东省罚单数量最多,累计罚单32张。

监管动态

本月,处罚金额在全国区域分布,主要集中在山东省、广东省、江苏省等,累计处罚金额均超过160万元,其中:山东省罚没总金额最高,高达298.1万元。
在罚单数量、处罚金额方面山东省均处于首位。

本月,山东省罚单数量多,罚单为32笔,罚单笔数占比为19.63%。

监管动态

本月,山东省罚单处罚金额最高,高达298.1万元,处罚金额占比17.11%。

全国单笔大额罚单情况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单笔处罚金额高达80万元,罚单由贵州监管局开出。主要违规问题为:财务数据不真实、谋取不当利益。

监管动态

三、受罚机构分析

本月,财险公司罚单数量最多,罚单合计61张,寿险公司罚单合计52张。

本月,财险公司处罚金额最高,处罚金额累计915.4万元,寿险公司处罚金额累计480.4万元。
在罚单数量、处罚金额方面财险公司均处于首位。

监管动态

四、业务领域处罚要点分析

罚单涉及业务主要集中在财务业务数据、销售理赔、员工行为管理、内控与合规、公司治理等。其中:
财务业务数据涉及罚单61笔,频次占比31.94%,涉及处罚金额628.7万元;
销售理赔涉及罚单54笔,频次占比28.27%,涉及处罚金额462.3万元;
员工行为管理涉及罚单25笔,频次占比13.09%,涉及处罚金额160.1万元。
财务业务数据、销售理赔、员工行为管理业务处罚是处罚重灾区,受罚主体主要为财险公司、寿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养老保险公司等。

行业资讯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揭牌

5月18日将成为中国金融监管体系建设发展史上新的里程碑。上午,备受瞩目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简称“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正式揭牌,具有中国特色的“双峰监管”时代有望开启。

国家金监总局党委书记李云泽在揭牌仪式上表示,将全面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和坚强保障。将全力以赴,履职尽责,全面落实服务实体经济、管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大任务。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努力消除监管空白和盲区,大力推进央地监管结果,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担当负责、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积极营造良好的金融法制环境,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筑牢守卫国家金融安全的钢铁长城。

合规课堂

什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犯罪分子通过电信网络编织各种谎言,想方设法骗钱!

1.什么是电信网络诈骗?

2.怎样可以防范电信网络诈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章至第四章,规定了电信、金融、互联网领域的规范制度,明确了相关机构的职责和公民个人在这些领域的活动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比如办理电话卡、银行卡不得超出国家有关规定的限制。
又比如对互联网、金融业务、银行业务实行实名准入制度。
实名准入一方面有利于主管部门加强对公民在上述领域活动的监管,防范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也约束公民注意自身的言行。请记住: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合规课堂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参与电信网络诈骗会怎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一)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三)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违反该规定,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务课堂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一定免责吗?

保险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和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无须对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或承担某项保险责任的条款。

一、免责条款都包含哪些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保险法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二、免责条款是否一定免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了无效的免责条款:(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法务课堂

《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可以看出,免责条款并不一定免责。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就免责条款履行提示注意义务与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免责条款无效。

三、该如何判断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提示注意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

若保险人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相关内容作出提示,并就该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一般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通常会被视为履行了“提示注意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

法务课堂

四、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履行,“提示注意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怎么办?

在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如果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内容“作出了提示,但未明确说明”,免责条款还生效吗?

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免责事由的,保险人仅履行提示义务,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并不影响该免责条款生效。

百年人寿辽宁分公司
合规管理部
——————————
2023年5月

内部刊物 仅供参考
禁止对外转载

Copyright © 2024 陕西妙网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陕B2-20210327 | 陕ICP备13005001号 陕公网安备 61102302611033号